乾隆-乾隆初年政府职能扩展的几个例证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乾隆-乾隆初年政府职能扩展的几个例证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乾隆初年政府职能扩展的几个例证
十八世纪是世界历史的分水岭,法国学者布罗代尔说,世界历史上出现了罕见的“共时现象”。[1] 在十八世纪,中国与西欧国家“共时”的,最明显的就是政府职权的加强。在西欧,它与工业革命相伴随,已是不争的史实。在中国,人们多注意到中央集权和专制主义的加强。不管存在怎样的争议,它与我们的论点或不相悖,而仅仅是提问的角度不同。为此,本文拟从劝农、兴修水利和开矿几个方面,对乾隆初年中国政府职能的扩展予以说明。
一.劝农
关于劝农,古今历史上时有争议。清代初年,王夫之曾在《读<通鉴>论》中说,北魏皇帝叫州县父母官下基层劝农民种这种那,只会对正常的农业生产起到干扰的作用。这是因为,“若农,则无不志于得粟者也。其蓏者,既劝之而固不加勤”;“上之谋之不如其自谋”,因此“劝农”反而导致“伤农”。[2]
乾隆五年十一月,署贵州布政使陈德荣奏请劝农诸事:一,水田宜劝修渠堰,一,山土宜广行垦辟,增种杂粮,一,树木宜多行栽种,一,蚕桑(山蚕)宜劝民兴举,一,劝民种棉织布,一,工本宜酌量借给。但刑部左侍郎张照却提出不同意见,说:臣前目睹黔省形势(当任抚定苗疆大臣时),觉与所提不合。如兴修水利一条,黔地古谚有之:“天无三日晴,地无三尺平”,黔省自平溪、清浪以下,无地非山,间有四山不相连接,旷而且平,若四五里,即建县治,若只一里半里,即是村镇,无隙可耕。若田则多在山上,何处可以开渠?然山田无水百谷亦生者,以常有雨。是不特无地可以修渠,亦无所用修渠也。又如添种杂粮,岂不甚利?但承平八十余年,岂至今尚不知种植?则其天时地利,必有异于他省者,虽加劝导,窃恐徒滋扰累。
张照的意见,与王夫之所批评的,可以说相当接近。而大学士九卿虽不大同意他的意见,却也认为黔省无蚕桑木棉之利者,“似不尽由民愚妇惰”,而另有其具体原因。[3]
对此两议具奏,高宗皇帝只好征求当地大吏的意见。乾隆六年七月,继任署贵州总督张广泗复奏:黔省“各属田亩,导泉引水,备极人劳;其未开之田,多因泉源远隔,无力疏引”。不仅有渠可开,而且开之有益。因此“自官为督劝后,各属请借工本开修水田”。此外,自劝民养蚕(山蚕)以来,已经试有成效。[4]
乾隆七年六月,陈德荣又奏,贵阳(府)贵筑、开州、(遵义府)仁怀、(镇远府)施秉、(义兴府)普安、安南、(安顺府)镇宁、(都匀府)荔波、(平越府)余庆等府州县之各堡坪,皆可引水垦田,四五千亩不等。现亲履查勘,给本兴工。又今年饲养山蚕,亦已结茧。[5]
在地方官府劝农的例证中,最著名的可能就是贵州遵义的山蚕业了。在土地大量开垦的情况下,推广新的适宜产品暨优势项目,是十八世纪清代政府劝农策的要点。乾隆三年,陈玉dg来任知府,“日夕思所以利民”。巡历乡村时,发现当地多槲,即家乡山东“青、莱间树”,因此打算引进山蚕,“以富吾民”。清代地方官员多出身田间,对农业生产知识有较多的了解,这是通过官员劝农的一个先决条件。由此才可能产生其第一层作用,即引入新的生产项目。山蚕的推广大多与山东籍的官员有关,刘统勋之父刘棨曾在陕西宁羌推广山蚕,即是一例。在棉业的推广中也有类似的现象。因为大量的官员都来自东部多种经营发达地区,而西部省份恰恰此类生产较为薄弱。因此就决定了政府劝农的重点必然会落在内地欠发展地带,并不难作出突出的成绩。长期实行的回避本籍的流官制度,以及官员的任职期较短,又在全国范围内造成了一种地方官员的经常性流动状况。就作物的推广来说,移民曾发挥不可忽视的作用,但移民流动多有一定方向,不像流官通达四方,且又挟有官府势力,推广较易。所谓“开先须人”,在相对落后的广大地区,政府官员所起的作用是不可抹灭的。
在确定了山蚕这一新的开发项目之后,首先要做的,就是遣人赴山东购买蚕种、雇请蚕师。随后几经波折,往返再三,方取回蚕种。于是遣蚕师、织师数人,分教四乡。“事事亲酌之,白其利病”,终于使遵义成为贵州最富饶的地区。[6] 由此可见,提供初步信息之后,引进基本原料及生产方法,是官府劝农的第二层作用。这些事情,难道不可以由某些社会中层组织来出面承担,有如现代人们所习见的农种站、销售公司和种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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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事实是,在清代中国,政府与千百万的个体小农之间,类似的中层组织俨然一无存在,对于一件新事物的推广,可能就显得效率较低、传布较慢,难以突破家族或小地域范围的界限。看起来,总不若官府有组织行动那样雷厉风行、直捷有力。如遵义在取得蚕种后,立即就能组织四乡学习、推广,显然是借助了基层组织的协助。
官府行为的又一个优势,是有财政上的支持,而这是不计收益,甚至是不需还本和无息可计的。例如购种、运送、雇募匠师、置办器械、设立场所,在在需要花销。个体小农缺乏资本,“是无担石粮者,安肯出中人产而谋此未见之利”?[7] 在这方面,民间私人组织也许可以起到若干作用,但是怎样才能成功集资和收回投资,并使这些资金(既然作为投资)有利可图?雍正以来,清廷决定“火耗归公”,其中专门划出一部分做为地方公费,以推行有益的地方公益和经济事业。因此到乾隆初年,各地就有一定的财力进行地方建设。这恐怕也是乾隆年间政府劝农较为集中而有成效的原因之一。
官府劝农的另一作用,是可以弥补市场的不足,特别是在那些欠发展地区。例如遵义织布以东乡为盛,其他各乡仅能纺线,“非妇女有巧拙之殊,以场市无相资之便也”。[8] 因此政府也可于必要时,为产品提供保护或维护一定的销路。如陕西推广蚕桑,有种桑未养蚕者,给价收买,养蚕得茧不能缫丝者,“亦许卖给于官”。所需政府资助,“纵初行无甚利息,所亏亦甚有限,身任地方,定能不吝些须,加意率作,以为小民开衣食之源”。[9]
总之,政府于劝农一事,可以依赖其组织与财政力量,进行较为直接而有力的行动。因而易于构成一个有吸引力的选择方案。具体说来,即从新生产项目的选择引进(包括购入所需原料),生产方法的传授(包括初级和加工生产,请匠师、设官局以及组织各乡学习),某些资金的提供(从直接投资到提供借贷),以及销路的保障(如选择期间的包销等),都可程度不等地插手其中。对于一个特定的生产项目来说,这样的政府,就像一个大的生产组织者和经营者,作用于一定的区域范围,或不同的生产项目。处身其间的农民就像是一个个单纯的生产者,产前产后的许多“工序”多由政府包揽负责。在一时期间和若干地区之内,政府在经济事务方面干预之深,可以说是空前的。
还应指出,清人发展经济的目标,并不在于自利,如圣祖核查人丁时说:“朕故欲知人丁之实数,不在加征钱粮也”;世宗说:开垦一事“要以百姓作利为念,钱粮起科皆末节也”。[10] 清代政府劝农除少数例外,基本上也没有强制性的推行,而是“因民之所利而利之”,因地制宜、发展商品性经营,最终导致了有清一代农村多种经营的大发展。
二.农田水利
乾隆初年中国遇到了十八世纪最大的灾害,继乾隆七年江淮大水之后,乾隆八年直隶大旱。国家赈恤灾民,于江南动用上千万石(两),直隶复数百万。为此,乾隆九年五月御史柴潮生奏,今“天下何无备之甚也”,平日卤莽薄收,一有急,则待赈济为活计。查受灾之河间、天津二府,经流之大河三(卫河、滹沱、漳河),支河二十有五,滀水之淀泊三十有一,蓄水之渠三,受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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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沽六。是水道之多,莫如此二处,山东、畿辅之水,皆委输于瀛海、奔汇于直沽。若蓄泄有方,即逢旱岁,灌溉之功,可救一半;即不然,而平日之蓄积,亦可撑持数月。臣窃以为,与其徒费之于赈恤,不如大发帑金,将畿辅水利,尽行经理。一举两得,转败为功。
他又举前人的成功例子说,汉于狐奴开稻田八千顷,今之昌平也;北齐修督亢陂溉田百余万亩,今之涿州也;宋于雄、鄚、霸州一带,兴堰六百里灌田,今东、西二淀,即其塘泺;明于天津开水田二千亩,亩收四五石;国朝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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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地请兴河间水田;上年直督高斌请开永定河灌田,众情欣悦。又闻石景山有修姓庄头引浑河水灌田,比常农亩收数倍;蠡县富民自行凿井灌田,愈逢旱岁,其利益饶;现在霸州知州朱一蜚,于二三月间曾劝民开井二千余口,今颇赖之,“则水利之可兴也决矣”!
然而为什么以前怡亲王与大学士朱轼经理直隶水田“垂成而坐废”呢?柴潮生以为,这是因为“强之为水田”,而非“兴水利”,其教训不难吸取。
因此他建议遣大臣赍帑金数十万两,经理畿辅水利,河旁开沟,建立水门,递相灌注。旱则引水入沟以溉田,潦则放闸归河以泄水。离水辽远之处,每田一顷掘井一口,十顷掘大塘一口。受赈之民,按地分段,就工给值。非以费财,实乃阜财。天灾国家代有,荒政未有百全。何如掷百万于水滨,而立收国富民安之效?是谓无弊之赈恤,不竭之常平,无形之帑藏。
他最后说:“今生齿日繁,民食渐绌,苟舍此不为经理,其余皆为末节。”臣愚以为,尽兴西北之水田,事体至大,请先就直隶为端,行之有效,次第举行。[11]
柴潮生所提到的开井,先经顺天府尹蒋炳奏请,高宗谕,不知如何举行方为妥协?可否试行于天津、河间?或调曾在陕西凿井的崔纪董率办理?寻奏,保定府属已开成土井二万二千余口。一井所费,不过需银一二两。民间俱各踊跃从事。[12]
此外还有其他一些建议,如直隶总督高斌奏,桑乾河为永定河上游,绵长八百余里,多开渠道,可以灌溉。前经居民捐地开浚未成,呈请借帑兴工。曾遣员查勘,事属可行,应将桑乾河南北两岸各开一渠。其上游之浑源河,亦可开渠灌田。九年春融后委员承修,其后又加修理,桑乾河开渠四十六里。[13]
当时不仅畿辅水利,其他一些向来属于民修的水利工程,也都由官府接手,动帑办理,或借予资本(如社仓谷等)。如广东广州府、肇庆府的围基,安徽的陂塘,等等,[14] 更不用说各项河工了。
乾隆九年五月下旬,大学士鄂尔泰等会同九卿议复,柴潮生请于直隶兴修水利,诚非凿空无据之说,必使全省之地形水道,脉络贯通,决非旦夕所能奏效;若如该御使所奏,遽遣大臣赍帑,前往开浚,将现在之赈民,派令就工给值,诚恐仓卒。得旨:“依议。畿辅兴水利,乃地方第一要务。”命曾任直隶总督、布政使的协办大学士吏部尚书刘于义前往保定,会同总督高斌详议经理。[15]
九月,直隶总督高斌奏,尊旨查勘水利,伏以(白洋淀)东、西二淀,诸水会聚,容堪毕详筹奏闻。得旨:“是。悉心详酌,成此永久有益之举。”[16]
十二月,协办大学士刘于义奏奉旨查办直隶水利事宜,履勘各属,现在应办浚牤牛河,开白沟河支河等,及营治稻田(六百六十余顷)。以上应办各工约估需银四十七万两,请拨银五十万两,春融次第兴工。得旨:“依议速行。”是为初次工程,其后还有二次、三次工程。[17]
至乾隆十二年,据报,顺天、保定、河间、天津、顺德、广平、大名、赵州等处各工俱已完成,前后共用银七十余万两。[18]
不管十八世纪直隶水利工程最终进展如何,它都构成了有关方面在“前现代”的最大一次努力,足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就其雄心之高、计划之大来说,恐怕只有二十世纪才能与之媲美。
三.开矿
开矿更是一个长期以来备受争议的问题。清初矿禁较严,乾隆初年,在各方面新政策提出的同时,也对矿政进行了几次重要的讨论,并对它作出了较大的调整。乾隆八年,广东布政使托庸奏请开矿,随后两广总督马尔泰议复,称广州等府报出铜铅等矿二百余处,现确查召商试采。乾隆九年六月,这一提议遭到御史卫廷璞、欧堪善的非议。高宗命军机大臣将卫、欧二折抄寄马尔泰等,“悉心定议,务期妥协无弊。”[19]
七月,户部议复马尔泰等条陈粤东开采矿厂事宜。据奏,广州府所属州县报铜矿十二、铅矿二十二、他矿三,韶州府属报铜矿五、铅矿二十七、他矿三,惠州府属报铜矿十六、铅矿十、他矿五,潮州府属报铜矿六、铅矿七、他矿二十九,肇庆等府报铜矿二、铅矿五、他矿十八(包括金矿九),各直隶州报矿三十三,全省共铜铜铅金银等矿场近二百处,请召商试采。议应如所请,奉旨准行。[20]
九月,新任两广总督那苏图奏报到粤,并请训谕。得旨:“两粤开采一事,颇为目下急务”。[21] 十月,总督那苏图、署广东巡抚广州将军策楞具折奏陈,反驳卫廷璞、欧堪善禁矿之议,说:粤省在在需用钱文,鼓铸一事,万难缓待。而铜斤之产于东洋者,江浙等省纷纷购买,尚虑亏缺;其产于滇南者,额解京局,及供应本处与川黔等省鼓铸,岂能源源接济?粤东现有矿厂,弃而不取,非计之得也。“臣等身膺重寄,何敢好大喜功,创此无益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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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者或谓矿厂一开,奸良莫辨,事属可虑。云南、粤西频年开矿,并未滋事。惟在弹压有方,便无意外之虑。或谓聚此数十万工丁,必致米价腾贵,产米地方,远则江楚,近则粤西,皆一帆可达,购邻省之米,养本省之人,有何食贵之虑?
况粤东山多田少,民人苦无耕作之地,与其漂流海外,何如入山佣趁,使俯仰无忧?是开采非特为鼓铸计,兼可为抚养贫民计也。现在报出铜铅各矿,可自广州、肇庆二府起,先行试采,由近至远。[22]
那苏图、策楞的建议,不久为大学士会同户部批准。[23] 随着乾隆初年开放矿禁,中国矿业有了一个很大的发展,统计数字表明,清代矿厂中有百分之五十以上都是在乾隆年间开设的。[24]
矿业的开发,是中国经济自身发展的一个产物,在农业生产有着高度增长之后,要想进一步发展经济,只能向工矿业去谋求出路。尽管我们不应夸大矿业在清代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或以为它一经政府批准,就能奏功(那不是单一因素就能决定的)。
另一方面也应看到,清政府作出的发展矿业的决定,与当时欧洲许多国家相比,在规模上并不逊色。它与农政、粮政诸方面的努力结合在一起,已成为清代“养民”的一个重大措施。
乾隆初年,与明清以来的大多数时期不同,清廷义无返顾地扩展了政府职能,有力地干预和支持了经济发展事务,那些庞大的规划还有不少(包括北京的宫廷园林),其中一些(如直省农田水利)给我们留下了深刻印象:这是那个时期中国曾作出的事吗?
清代政府的有关努力,从中国悠久的文化传统来看,似乎无不具有一定的历史渊源;但另一方面也可以说,它们又是反乎传统之“常”的。[25] 相形之下,在十八世纪的西方,如果说政府职能扩展已属于一种“现代现象”,那么我们对中国的这段历史(大多数教科书还称之为“古代”),又应如何看待?这应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1] (法)布罗代尔:《15—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第一卷,三联书店,1992。
[2] 黄波:“‘三农’问题中的‘王夫之定律’”(《南方周末》,2003年6月26日),他又说:我们所耳闻目睹的现代“劝农篇”还少吗?农民他会不知道应该把地种好?会不知道什么土地适宜种植什么?重温“王夫之定律”,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
[3] 《高宗实录》卷130,乾隆五年十一月壬申。
[4] 《高宗实录》卷147,乾隆六年七月丁亥。
[5] 《高宗实录》卷172,乾隆七年六月;乾隆二年清廷申饬地方有司扩大职责,全面关心“百姓稼穑”,并训州县知事亲行经理,巡历乡村(《高宗实录》卷47,乾隆二年七月癸卯谕)。从贵州的例子可以看出,在这一指示之下,一个省级的官员可能亲自巡视了多少地方。
[6] 见道光《遵义府志》卷16。
[7] 刘祖宪:“橡茧图说记”,咸丰《安顺府志》卷之49,详见彭泽益:《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1卷,中华书局,北京,页206—207。
[8] 道光《遵义府志》卷17,见彭泽益书,1962,页246。
[9] 陈宏谋:“劝种桑树檄”、“倡种桑树檄”,《皇朝经世文编》卷37。
[10] 康熙五十一年二月圣祖谕(《圣祖实录》卷249);雍正二年闰四月世宗朱批(署广西巡抚韩良辅奏,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汉文朱批谕旨汇编》,2册947页)。
[11] 《高宗实录》卷216,乾隆九年五月乙酉;《清史稿》,卷306,《柴潮生传》,中华书局,北京,1977,页10535-10539。
[12] 《高宗实录》卷211,乾隆九年二月丙寅。崔纪,原任陕西巡抚,乾隆初年曾倡导开井,旋因“务期速效”,强迫民人,遭致批评。
[13] 《高宗实录》卷205,乾隆八年十一月乙巳,《高宗实录》卷239,乾隆九年四月己巳。
[14] 广东围基向来原系民修,后经鄂弥达奏请,改为官修,百姓遂以为无与己事,一切委之于官,因终非长策,复令围民自行修补,《高宗实录》卷173,乾隆七年八月庚戌,《高宗实录》卷183,乾隆八年正月甲申;安徽陂塘,见《高宗实录》卷259,乾隆十一年二月;即令各省城垣工程,也都曾规定不论大小,“统令动项修补”,《高宗实录》卷260,乾隆十一年三月戊辰;其后这些政策多被重新检讨。
[15] 《高宗实录》卷217,乾隆九年五月壬寅。
[16] 《高宗实录》卷225,乾隆九年九月。
[17] 《高宗实录》卷230,乾隆九年十二月丙午;《清史稿》,卷307,《刘于义传》,中华书局,北京,1977,页10551-10552;直到乾隆十一年,刘于义(署直隶河道总督)仍请于天津府,“官为穿井,分给于民”,《高宗实录》卷261,乾隆十一年三月己丑。
[18] 《高宗实录》卷289,乾隆十二年四月丁亥。
[19] 《高宗实录》卷219,乾隆九年六月己巳、辛未。
[20] 《高宗实录》卷220,乾隆九年七月乙酉。
[21] 《高宗实录》卷225,乾隆九年九月。
[22] 《高宗实录》卷227,乾隆九年十月。
[23] 《高宗实录》卷231,乾隆九年十二月癸亥。
[24] 彭泽益:“各省在采矿厂数”,《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1卷,页390。
[25] 例如,针对那种认为工矿业“殊非经常之道”、“焉保其生生不息”的说法,原广东总督鄂弥达曾指出,“铜铅金锡皆地气凝成,此衰彼旺,彼衰此旺,更递开之,实可不匮不竭”,鄂弥达:“请开矿采铸疏”,雍正十二年,《皇朝经世文编补》卷52《户政》。
(资料来源:《故宫博物院院刊》200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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