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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清代官场中的“肥缺”问题(清史参考2012年第10期)
官缺,指职官的额缺职位,而“肥缺”(或称“优缺”、“美缺”),则是指能够得到较多收入的官职。因为收入的来路并不光明,肥缺不见于也不可能见于选官制度的规章。肥缺的存在体现了清代官场的腐朽性。
肥缺一般都与财物有关。专职性的肥缺,最出名的是征收商品过关之税的税务官。由于商品过关数量及其所抽税额不易确定,政府很难精确规定其上交税额,从而使征税官有了从中侵占的机会。此外,商人为少纳税而进行的贿赂,也成为征税官的灰色收入。征税官中最优的肥缺,是任职于北京崇文门、广州粤海关等税关者,此外还有管税的道员,如天津海关道,上海、登莱、汉口、九江等关道,都是当时“著名美缺”。
再有是盐务官。盐因为产销由官方垄断,盐商承包,管盐务的官员得以从中加征办公费,并获取其他灰色收入。这类盐务官有盐政、盐运使、运同、运副、运判、提举、盐法道道员、盐引批验官等等。
还有中央掌管土木、水利工程的工部,因为负责工料预算、办料、交办工程等,该部官员便可从中“分润”(震钧《天咫偶闻》)。工部与掌管全国财政的户部,并称“金工部”、“银户部”(继昌《行素斋杂记》),以金、银来譬喻其任官者收入之丰厚,以及两个部门这种收入的差别。
在北京官场上有专以五、六品京官担任的“十大优差”的说法,指三库、三口、二钱局、二关差。(崇彝《道咸以来朝野杂记》)三库是户部银库、缎疋(同“匹”)库、颜料库;三口是沿长城的三个税关口:张家口、杀虎口、山海关;二钱局是中央两个最大的铸钱局:户部宝泉局、工部宝源局;二关差指坐粮厅监督和崇文门税关奏派总办委员。
由于各地贫富不同,所收税额不同,灰色收入“陋规”较多的官缺被称为“优缺”。咸同年间曾任粮道、盐运使等官的金安清在其《水窗春呓》一书中记载,督抚中两江总督最“优”,一年可达三十万两白银,其次为两广、四川总督。专管漕粮、田赋事务的粮道道员,最“优”者一年也可得三十万两。知府中的优缺,年入也有二十万两。州县官,以有漕粮的州县为最优缺,江苏省的上海、南汇、嘉定、宝山等县知县最优,每年有十几万进项。浙江省则有“金平湖,银嘉善”之称,这两县冠以金、银之号,与前述金工部、银户部一样,都是对官缺灰色收入优厚的形容。
肥缺大有利可图,庸贪之辈自然免不了对其追逐与钻营。奉天的东边道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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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掌握税务,时称“东三省第一优缺”,因而“谋此缺之人不知多少”,有个名叫宜麟的司官,本已经谋得个管盐务的山西省河东道道员,但贪心不足,又通过关系,钻营到东边道这个肥缺。云南的井盐盐务官盐提举,属于肥缺,有个叫文源的京官,花钱捐纳得到职位,到任后“大发其财,居此官十年,宦囊充裕”。还有个叫琦璘的京官,艳羡地方官的收入,甚至变卖妻子的妆奁(lián,女子梳妆用的镜匣),捐纳而得知府。
在清代,不仅官员钻营肥缺,皇帝对肥缺也加以利用,在选官制度中本已偏重满人任职的同时,收入丰腴的肥缺职位成为其加惠私近之人的恩赐。粤海关、盐政以及江浙三织造官,或者定为内务府专缺,专门授与皇帝的私人奴仆——内务府包衣人;或者在确定人选时对他们有所偏向。崇文门监督、委员、帮办委员等等,主要任用旗人。前述户部三库的司官、库使,则全部定为满缺,只选用满洲旗人。工部四司的司官,满缺是汉缺的四五倍。税务官中的关监督,官缺数较多,在选任制度上特别规定任职一年就更换,还让京官中的所有司级官员都作为候选人。乾隆帝曾经讲:“税关关差之选,在京满汉司员人数本多,此等得项较优之差,自应令其均沾普及。”(光绪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说白了,就是这种肥缺应该让大家利益均沾。另外,在所有候选司官的划分比例上,也是满人占优,是汉官的四倍。
某些职位为什么会成为肥缺?并非仅仅因为其经管钱粮,而是有着制度性根源。清代职官,尤其是地方官,在赋税征收与用项上,普遍存在私用与公用区分不清的弊端。其起因是官员的低薪制以及公用经费存留过少的问题。
清代官员的俸禄是中国古代王朝中最低的。以知县为例,其年俸银45两,米23石。作为一般百姓,这等收入足可维持一家生计。但清代知县、知州等,因为属下佐贰、杂职设置较少,多需要雇请幕宾(俗称“师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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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有“无幕不成衙”之称)及定额之外的胥吏。一个幕宾,每月就得付给十几两至几十两银子。更何况需要雇用的胥吏较多,因为额定的书吏、衙役等三班、六房人员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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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够用。办公费用不够,于是便用各种名目私派加征额外赋税。
最初主要以“耗羡”(以征收的碎银上交时需融化铸成大锭元宝而有火耗,或征漕粮有鼠吃等损耗为由)名义征收,这种加征也为皇帝所默许。加征的普遍存在,模糊了清代官员清、贪的界限。私自加征有了正当“为公”的理由和借口,加征多少,全在当官的自己,清廉者自律而节制,贪劣者则尽可能多征以中饱私囊。前任官加征的数额,又成为以后的惯例,而且有增无减。即使清廉者接任,为顾及后任者,免遭非议,也不轻易裁革。于是,这种加征成为延续性的潜行惯例。(陈其元《庸闲斋笔记》)
耗羡还作为“规礼”用于贿赂上司,上司由此也就默认乃至纵容下属的加征,这在清代同样形成惯例。总督、巡抚、布政使、按察使、道员均无佐贰官,布政使、按察使虽设首领官(总管杂务)、杂职官,而额缺很少,督抚、道员则无首领官、杂职官。这些长官多不直接经征税收,其自雇幕宾之费用及其他办公经费,则来自下属征税官或有关官员的馈送,也称为“陋规”,这种陋规远超收受者的实际“办公”用项。陋规是规礼的专门用语,“规”字,说明它已成惯例,而“陋”,又表明它并非明定之规。前述江浙等省州县官、道员及督抚等,所以成为优缺、肥缺,不过是这些地方经济发达,可征收及用于上下馈送的陋规较其他地方丰腴。
陋规盛行,加重官场的腐败,雍正帝上台后曾进行过一次改革,即所谓耗羡归公,实行养廉银制。其规定陋规耗羡之征交公,以这部分收入增加官员正俸之外的薪金,称为养廉银。但这次改革并不彻底,多征的部分仍名为耗羡,允许官员征收,而不作赋税正额,这实际上等于承认了耗羡的合法性。另外,虽限制耗羡额度,但数额又不明确,这就为以后贪官的加征留下了活口。再有,在并无明确定额的耗羡之征之外,还有以“公用”名义私征的情况。所以,这一改革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过度加征私肥的现象,虽一定程度上受到遏止,但约一二十年后又逐渐复发。耗羡不能再作为加征名目,新的名目又被贪劣之官发明出来,这就是乾隆中期以后盛行的浮收、勒折,而且更甚于耗羡之征。前述肥缺官员的陋规收入动辄十几万乃至数十万,可见浮收、勒折数额之巨。以年入陋规十万,而年正俸105两的知府为例计算,其陋规收入已是正俸的一千倍,即使与其两三千两的养廉银收入相比,也有三、五十倍。
盘剥百姓中饱私囊,源自官员不道德的私欲,而制度的弊端,则为贪官留下罅(xià,裂缝)漏。清代某些官员对肥缺的营求,及皇帝在肥缺选授上的做法,使得官场中官缺私相授受的现象非常普遍。减少或阻止这种现象的发生,其措施不外两方面:一是道德的约束;一是制度的制约。其根本还在于制度的制约,具体主要是在选官与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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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履行职权这两个环节上,制订有效的公众监督制约机制,使营私行为暴露于公众而无法隐遁,并予以惩处。实行公众监督制度,不仅使营私之官员心存忌惮而不敢再营私、或收敛营私行为,而且即使营私,也容易暴露。但这在古代是不可能实现的,只有政治文明发展到今天的现代国家,才具有了这种社会条件。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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