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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大海商风波”与康乾盛世的历史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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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9-11 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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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大海商风波”与康乾盛世的历史宿命



康熙五十四年正月底,一纸满文奏折摆到了康熙的御案上。具折人两江总督赫寿将江南几年来的风波娓娓道来:“(张伯行)与噶礼交恶,去寻噶礼之相公张令涛。因张令涛之故,又往寻牟钦元。张元龙(隆)系租船开铺之人,早已死,而张伯行仍当其在,称伊为海贼,直至只剩二年,仍未完案,将无辜之人、商船俱牵扯进去。”[1] 张令涛何许人也,竟成为张伯行的眼中钉?身为朝廷命官的江苏布政使牟钦元,何以成为张伯行调查审问的对象?张元隆何以屡被张伯行纠缠?“无辜之人”又指谁?这其中关系复杂,头绪纷乱,只能从张元隆和他的船队说起。
张元隆,上海县人,“声名甚著,家拥厚资,东西两洋,南北各省,倾财结纳……党援甚众”,是江浙沿海有名的大海商。张元隆在上海开设洋行,贩运货物,财大气粗。“间其立意要造洋船百艘……往来东西二洋及关东等处”。他希望建立一支庞大的远洋商贸船队,主动到外洋与异国通商,大有开展全球贸易的宏图大志。到康熙四十九年,张元隆已拥有洋船数十只,招募福建水手,冒用华亭籍贯,“请关县牌照,藉称贸易”。“商船照票例应一年一换”,而张元隆的船只常常经年不归,其贸易对象可能已经大大超出了清廷许可的南洋诸国的范围。张元隆在沿海影响很大,其弟张令涛是两江总督噶礼的女婿,因此有强大的政治靠山,其远洋贸易活动在很长一段时间得到了官府的庇护。[2]
俗话说,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以“操守清廉”著称的江苏巡抚张伯行逐渐发现了其中的一些蛛丝马迹。特别是两件事的发生,使他对张元隆集团的性质产生了怀疑。其一是康熙四十九年六七月间张元隆的商船连续遭遇海盗抢劫,引起了张伯行的高度重视。[3] 张伯行从中发现了张元隆船队的水手“假名冒籍”,私贩海上,经年不归的现象,从而大体摸清了张元隆及其船队的概况。其二发生在康熙四十九年十一月。据张伯行两年之后的回忆称:“查康熙四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臣准部文带领官兵搜缉海贼郑尽心等,臣即专差赍咨驰赴江宁与督臣(噶礼)会商。据该差回称,督臣于十二日已往镇江,坐艍犁船出海矣。臣标并无战船水师,正与本标将弁酌议作何速往搜缉,又闻督臣从镇江由运河来苏,臣遂出郊远迎。十六日督臣到苏,臣问所往,督臣云往上海出洋。臣思由江入海,则尽山水花鸟,一帆可达;若由上海出口,实属迂远。未知督臣之意何居。十七日督臣开行,臣亦于是日带领官兵随往……于十九日早同抵上邑(上海),提臣(师)懿德亦即继至。据提臣云,接到部文即委苏(州)、狼(山)二镇总兵出海……督臣又将(狼山镇)穆总兵差人赶回。臣与提臣俱不解其何故。”[4]
带着疑惑与不安,政治使命感极强的张伯行多方访查,大海商背后的谜底终于浮出水面——“访闻四十九年九月间(张)元隆闻郑尽心等在奉天败走,恐致破露,即使伊弟张令涛夤入督臣内幕,多将洋货贿赂。其督臣在上海时,十数船所铺设者,皆元隆所馈也。伊弟张令涛押船护送至宁波入口,远赴江宁。臣始悟督臣之不由镇江出海而先至上海,不仍由上海入口而又至宁波,以及停泊上海半月有余。铺设多船之故,皆借出洋缉贼之名伪装运货贿计耳”[5]。
在张伯行的题本中,“恐致破露”作何解释?张元隆重金贿赂噶礼意欲何为?康熙朝的奏折和张伯行的《正谊堂全书》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康熙五十三年正月十八日,江南提督师懿德具折谢罪,罪名是用水师战船运米。[6] 用战船运米是有先例的。康熙四十九年秋,福建漳、泉等地歉收,朝廷特谕“截留江南、浙江漕米三十万石,令福建提督、总兵官以战船运往赈济”[7]。每年例行的漕运多有波折,使用战船护送亦当在情理之中。看来师懿德的“运米战船案”一定与赈灾和漕运无关。康熙五十三年三月甲辰,“兵部覆,江苏巡抚张伯行疏言:商船、渔船与盗船一并在洋行走,难于识辨,以致盗氛未靖,商船被害,嗣后请将商船、渔船前后各刻商、渔字样,两旁刻某省、某府州县第几号商船、渔船及船户某人。巡哨官兵易于稽查。至渔船出洋时,不许装载米、酒,进口时亦不许装载货物,违者严加治罪。俱应如所请,从之”[8]。此前,张伯行曾以相同内容密奏康熙,并指出时下“营船与民船并无分别……营船可以为民船,民船亦可以为营船”,康熙朱批曰:“此折论船极当”。[9] 张伯行船制改革的建议,实出于“营船与民船并无分别”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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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现实使战船伪装成民船成为可能。此外,张伯行强烈要求“渔船出洋时,不许装载米、酒”,再次印证了这种可能性的存在。张伯行还曾经具疏指出,“张元隆伙贼甚多,将苏州米粮买去”[10],可知张元隆与贩卖稻米出洋直接相关。于是,尽管史料证据还不充分,但我们可以大体推断出“张元隆案”(即“大海商风波”的缘起)的轮廓:张元隆的海上生意越做越大,甚至大量私贩米谷。而其旗下船只可能不敷使用,于是行贿噶礼,借用战船伪装成民船运米。同时,张伯行还发现“有船有人有票而船册无名种种,弊端不一,于是乃知张元隆代领照票,不止华亭一邑也”[11]。这使张伯行对张元隆的怀疑进一步加深。他心目中的张元隆已经不折不扣地成为经营大宗稻米走私的大海商,与海贼郑尽心无异。同时他认为,噶礼涉嫌受贿和包庇纵容海上集团的走私活动,按律应当严惩。由于康熙朝部分奏折的散失,张伯行将张元隆案以及噶礼涉嫌受贿和包庇一事密奏康熙的具体时间已无从查清,但在督抚互参案过程中,噶礼曾经辩白道:“前冬(张伯行)泊船上海,阻臣出洋,恨臣不从,迁怒船埠张元隆,陷以通贼,牵连监毙。”[12] 由此可以推断出张伯行可能应在康熙四十九年年底已将此事密奏皇帝。张伯行密奏张元隆出洋贩米之事,参劾噶礼受贿、包庇,把“大海商风波”推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由于张伯行密奏之折的散佚,使我们无从知晓康熙的最初反应。但是很显然,康熙五十一年的江南盗匪案、江南科场案、戴名世《南山集》案和督抚互参案事关朝廷体面与政局稳定,影响太大,使康熙无暇顾及江浙沿海的稻米走私与海上集团。恐怕在整个康熙五十一年里张元隆只不过是康熙眼中的一个海贼而已。
张伯行见康熙并未重视“张元隆案”,便继续自己调查。康熙五十年,张伯行开始在全省密拏张元隆。张元隆属下船主余元亨等人因照票不符,俱被盘获,供出“照票亦系张元隆代领给付”[13]。于是,他“饬令署上海县事,常州府通判周葑提究元隆”,然周葑详查后称:张元隆已于康熙四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病死。[14] 已经在押的海贼郑尽心又声称自己不认识张元隆,这使“张元隆案”几乎成了死案。然而,张伯行不甘心就此完结,他发现“该县以收管之人不先报病,身故之后又不验明具结”,于是对张元隆的死讯顿起疑意,并下手令搜捕张元隆洋行的各船船主。不久,“上海县民顾协一起诉张令涛占据房屋,谓其旧有噶礼幕客,今匿(江苏布政使)牟钦元署中,有水寨数处,窝藏海贼”[15]。案情又起了新的波澜,似乎给了张伯行一个突破口。于是他命人到处捉拿张令涛,“数次令牟钦元交出……又令属员转告牟钦元交出”[16]。双方交涉多次,牟钦元始终不承认自己窝藏张令涛。事情一拖就是半年,张伯行突然将牟钦元的布政使大印收缴,并“派出官兵,将(布政使司)衙门四面包围,派道员二员,将内外尽行搜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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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未拿获张令涛”[17]。派兵到藩司衙门捉拿嫌犯,张伯行本人也顶着很大压力。他向康熙诉说了自己的苦衷:“伊(牟钦元)乃传播谣言,说臣诬指平民张元隆、李崇御为海寇,又严拿张令涛,必欲置之死地。(伊)要烧臣衙门,又要刺杀了臣。”[18] 赫寿也说张伯行“总危言,似目今即有海贼,又惧怕,过分防身”[19]。张伯行甚至希望康熙将牟钦元调升他省。于是,张伯行“因奏劾牟钦元,得旨,革牟钦元职,下总督赫寿察审”[20]。康熙五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赫寿上了一个折子说,经过再审,顾协一(赫寿的折子里称之为“郭学义”)承认其对张令涛“与海贼交结,分得海贼之处,俱系听人所言”。“又经数次审讯,并无公证”。并称“将牟钦元参劾看管后,张伯行遣员搜查,奴才又严行二司,将诉讼、认识张令涛之人带去,两次详查,然并无张令涛”。 [21] “问张令涛之子张二供称,伊父已往湖广、福建”[22]。从而全面否定了张伯行对张令涛、牟钦元的指控。这样,官方舆论的矛头转而直指张伯行,认为他操守虽好,实则诬告无辜之人。康熙又命吏部尚书张鹏翮及副都御史阿锡鼐到江南复审。张鹏翮在审理督抚互参案时就倾向噶礼一边,这次依然对张伯行不依不饶。“审事大人张鹏翮等审问抚臣张伯行有无海贼,张伯行回称原无海贼。大人即驳问既无海贼,则你明是欺诳皇上了。张伯行倔强如故,终不自认欺诳。大人自四月初十审起至十三日,连审数日,总无认罪口供”[23]。张鹏翮在审案过程中屡参张伯行“捏造无影之事,屡以海中有贼诳奏”[24]。张伯行也上疏康熙自我辩护道:“臣为绥靖海洋起见,急欲杜渐防微,张元隆虽报身故,而其多党众,造船出洋,人人可以冒名,处处皆能领照。且张令涛之在藩幕……纵非通洋,亦系豪恶,臣为地方大吏,焉能置之不究?”[25]
至此,“大海商风波”已经远远超出了张元隆案本身,其案情越发复杂,扑朔迷离,江南各地对此早已议论纷纷。随着事态的不断发展,康熙终于意识到问题的严重。在盗匪案、科场案、《南山集》案和督抚互参案暂告一段落之后,康熙腾出手来全力关注张元隆案的进展情况,处置“大海商风波”及其带来的各种社会后果。然而,他的关注是不动声色的,处置也是出奇料理的。
康熙在张伯行奏报牟钦元包庇私通海洋之人的折子上朱批曰:“已后倘有紧要事,交与李煦速来。”[26] 这句朱批耐人寻味。康熙对“大海商风波”持什么态度呢?他是不是赞同张伯行对张元隆案的处置呢?单从这句朱批的字面来看,康熙对张伯行的做法似乎还很支持,并表示出想方设法替他保密并暗中保护他的高姿态。除此朱批之外,在其它关于张元隆案的现存朱批奏折中,我们难觅康熙对“大海商风波”表态的只言片语。然而,在《康熙起居注》里我们发现,康熙对案情的发展和涉案人员谈了自己的看法。康熙五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上顾大学士等曰:‘布政司(使)牟钦元居官甚好。巡抚张伯行以牟钦元交通海贼题参一事,曾遣张鹏翮往审,继张鹏翮折奏时批旨,往黄天荡探察,皆妄耳。张伯行操守虽清,为人糊涂无办事之才。’”[27] 十二月二十二日,“上谓(浙江巡抚)徐元梦曰:‘……张伯行操守虽好,而办事多糊涂执拗之处。’”[28] 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又曰:‘布政使牟钦元居官如何?’李光地奏曰:‘牟钦元有办事之才,操守不及张伯行。’”[29] “上又谓起居注官揆叙曰:‘大学士李光地居处海滨,奏无海贼。所参牟钦元一案,张鹏翮著以为实,朕只问其海贼何在?拿与朕看。’揆叙奏曰:‘今沿海地方太平,海上何曾有贼?皇上令其拿海贼,将何处去拿?此皆以索幕宾不与,遂致成隙耳。’”[30] 显然,康熙并不认同张伯行的所作所为,反而对牟钦元称赞有加。由此不难推断,康熙很可能对张伯行处置张元隆一案的做法并不满意。因此,在张鹏翮调查和审问张伯行期间,康熙未加太多干涉。最终,张伯行在严审之下被迫“自认诬参”[31]。康熙五十四年五月,张鹏翮等请旨将张伯行革职审问,康熙从之。七月,张鹏翮等奏曰:“顾协一、张令涛已就控,争屋产事定谳,牟钦元应复职。伯行前因在上海坐漏船,怀恨船埠,诬陷良民,诳奏海贼甚多,挟诈欺公,妄生异议,应斩(监候)。”[32] 九月,刑部覆“应如所请”。而康熙则命“张鹏翮回京将张伯行带来”[33]。十月,牟钦元照例复职。十一月,康熙将张伯行从宽免死,命南书房行走。自此,在江南沸沸扬扬五年之久的“大海商风波”尘埃落定。

“大海商风波”在18世纪百年历史中仅仅是沧海一粟,何以从中透视康乾盛世的历史宿命呢?我们必须首先从残缺不全的史料中分析康熙的心态。
在赫寿、张鹏翮连珠炮似的折奏面前,康熙基本上摸清了案情,并形成了自己的主见。他认为张伯行摧残张元隆及其船队的做法显然有违常理,牟钦元并无罪过,张元隆、张令涛也没有私通海贼,充其量仅仅是贿赂公行,私贩稻米出海,做点远洋生意而已。然而,康熙心里很矛盾。他深知张伯行为人耿直清廉,在汉族士大夫群体中声望很高。在江南“众人竖起黄旗,逼勒罢市,赴大人(张鹏翮)公馆,具呈保留巡抚”[34]。南山集案刚刚发生,江南地区的满汉关系因之有所紧张,如果对张伯行处置失当,必然会对满汉关系的稳定和清廷对江南士大夫的控制造成不良影响。另外他可能也意识到,张伯行扼杀张元隆船队意在维护清朝的国家稳定。稻米乃国家战略物资,岂能轻易偷运?康熙早已注意到江南越发严峻的物价形势:“江浙素称丰富,朕前巡幸南方时,米价每石不过六七钱。近闻江浙米价,每石竟至一两二三钱,如此民何以堪?”[35] 江南米价不断上扬,即便丰年也无回落迹象,供不应求的市场局面已经形成。在此状况下居然有人敢做大宗稻米出口的生意,把国内本已紧缺的物资运到国外去赚钱。在思想比较浓厚的康熙眼中,这自然是危及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恶劣行为。康熙估计江浙米贵可能与“江南之米,被下海船只带回者甚多……亦有关系”[36]。
因此,他在张伯行奏请严禁出口稻米的折子上朱批曰:“此折论船极当。”[37] 并把张伯行的建议采纳到《大清律例》的例文之中:“至渔船出洋,不许装载米、酒,进口亦不许装载货物,违者严加治罪。”[38] 这种矛盾的心态使康熙不能按部议处决张伯行。但是张伯行在江苏为政多年,因督抚互参案和张元隆案得罪了多名省内大员,政声不佳,“其余之人无对张伯行称善者”。张伯行在“大海商风波”中“过分防身”的表现,又让“人皆耻笑观望”。[39] 张伯行在江苏已无立足之地。于是康熙做出了出奇料理——张伯行免死,但调离江苏这块是非之地,命南书房行走,署仓场侍郎,授户部侍郎兼管仓场及钱法堂事务,直接置于康熙的控驭之下。
康熙对张伯行的处置是成功的,但对“大海商风波”的处置却是失败的。这种失败也许是必然的。因为在清代皇帝的眼中,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大局。相对于有着亿万人口的汉族,满族不是强势群体,他们生怕控制不住拥有强烈民族性格的汉人,于是尽量保持体制的传统性和连贯性,避免和制止任何突破传统的现象和行为。所以康熙并不鼓励远洋贸易。他曾经清醒地认识到:“海外如西洋等国,千百年后,中国恐受其累。”[40] 因此他十分担心海商与海贼勾结,特别是串通反清组织和西洋各国,煽动是非,威胁清朝对江南和东南地区的统治。就稻米贩卖这个问题,康熙认为,“米粮贩往福建、广东内地尤可,若卖与外洋海贼,关系不小”[41]。他把稻米贩卖视作损己利人的行为,认为此行为可能严重威胁江南地区的经济安全和物价平稳,因而对之倍加愤恨。而江南是汉族士大夫的麇集之地。康熙必须维持那里的稳定,不允许有任何超越传统的变革迹象。这样,康熙放任张伯行摧毁了张元隆船队,制止了他们私贩稻米的行为。
私贩稻米并不仅仅是张元隆一家所为。在康熙五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的御门听政之后的重臣会议上,康熙就指出,“张伯行曾奏,内地之米,下海者甚多……其载往千百石之米,特为卖与彼处耳”[42]。那为什么稻米私贩出洋屡禁不止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立法管理的不完善。《大清律例》是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增补例文不断加以丰富和完善的,而这一完善的过程到乾隆年间才大体完成。康熙年间的例文是很粗疏的。《大清律例·兵律·关津》“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条的律文仅仅笼统地规定:“凡将……军需私出外境货卖及下海者,杖一百”。[43]而“军需”的概念是很含糊的,稻米难说包括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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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康熙年间的例文仅仅指出“凡沿海地方奸豪势要及军民人等,私造海船,将带违禁货物下海,前往番国买卖,潜通海贼同谋结聚……正犯比照谋叛已行律,处斩枭示”[44],没有明确“违禁物品”的外延。真正明确规定严禁稻米出洋贩卖的例文直到乾隆元年才定例——“奸徒偷运米谷潜出外洋接待奸匪者,拟绞立决”[45]。张元隆之流正是钻立法的漏洞,大行稻米出洋贩卖的生意。而立法的粗疏,从另一个角度反映出康熙朝国家对外贸易政策的摇摆不定。顺治十七年定例,民间禁止私造双桅海船,违者斩立决。康熙二十三年重开海禁,将私造双桅海船的刑罚减为充军。至康熙四十六年,商、渔船皆编甲取结,因而桅之双单并从其便矣。[46] 这实际上给张元隆船队“立意要洋船百艘”的宏伟计划的实现创造了较好的政治环境。但是随着康熙末年江南大案迭起和由海盗迭生而造成的东南海疆形势的恶化,这一相对宽松的对外贸易政策逐渐发生逆转。张元隆案实际就是康熙收紧海外贸易政策的第一个信号,是康熙五十六年南洋禁航的先声。
康熙默许张伯行摧残张元隆船队的初衷固然有他的道理,因为站在维护清廷对江南的宏观控制的立场上,康熙的选择就是没有异议的。然而如果以对康乾盛世的历史反思的大视角来重新审视“大海商风波”的话,那么康熙的选择是失误的。张元隆曾有“立意要洋船百艘”的宏伟计划。如果假以时日,给以较为宽松的贸易环境,这支船队很可能成为东亚较大的远洋商业集团,对中国发展外向型经济,开拓海外市场极为有利。在18世纪中国内陆市场的粗放式开发大体完成,人民生齿日繁,人口与土地的矛盾日渐突出的形势下,把国家经济发展的重点和解决人口吃饭问题的出路转移到海上,不失为是解决当时盛世背后危机的较好办法。当然,在18世纪特殊的国际国内环境中,做出这样的选择是需要极大勇气的。做出这样的选择也就意味着国家经济战略重心的转移和经济体制近代转型的启动。发展外向型经济必然导致自然经济的转型和小农生产形式的破坏,这是儒家理念和理学思想所无法容忍的。因此,深受儒家文化熏陶的康熙做不到,也不可能做到。
张元隆船队灰飞烟灭,这不是一个大海商、一支远洋商船队的悲剧,更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悲剧。从某种意义上讲,康熙轻易地放弃了一次有可能突破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瓶颈,进而推动中国社会向近代转型的重要契机,放弃了一次依靠民间经济力量控制东南亚贸易航线,从而重构中国东南海疆国防线、开拓中国经济增长新的地域空间、扩大中国在亚太地区区域影响力的天赐良机,这是十分遗憾的。康乾盛世把中国封建社会的传统经济、政治和文化推向了极致,却丧失了一些可以将中国导入近代化进程的黄金机遇,而让中国始终徘徊于传统的框架之中,这不能不说是康乾盛世的历史宿命。
参考文献:
1.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档案出版社,1985年。
2.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康熙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
3.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整理:《康熙起居注》,中华书局,1984年。
4. 《清圣祖实录》,中华书局影印本,1985年。
5. 张伯行编:《正谊堂全书》,福建正谊书院同治五年藏版。
6. 张伯行编:《正谊堂文集》,福建正谊书院同治五年藏版。
7. 张伯行编:《正谊堂续集》,福建正谊书院同治五年藏版。
8. 马建石、杨育棠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
9. 张荣铮、刘勇强、金懋点校:《大清律例》,天津古籍出版社,199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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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江总督赫寿奏闻张伯行案舆论并参劾张伯行折》(康熙五十四年正月二十二日),见《康熙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第993页。
[2]《海洋被劫三案题请敕部审拟疏》(康熙五十年),见张伯行编:《正谊堂文集》卷一,福建正谊书院同治五年藏版。
[3]《海洋被劫三案题请敕部审拟疏》(康熙五十年),见张伯行编:《正谊堂文集》卷一,福建正谊书院同治五年藏版。
[4]《沥陈被诬始末疏》(康熙五十一年),见张伯行编:《正谊堂文集》卷二,福建正谊书院同治五年藏版。
[5] 同②。
[6]《江南提督师懿德奏谢从宽处分运米战船案罪名折》(康熙五十三年正月十八日),见《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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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0页。
[7]《两江总督噶礼奏报运米赈济灾民折》(康熙四十九年十月初六),见《康熙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第699页。
[8]《清圣祖实录》(三),卷258,中华书局影印本,1985年,第550页。
[9]《江苏巡抚张伯行奏为海船情形折》(康熙五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见《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76——278页。
[10]《清圣祖实录》(三),卷262,中华书局影印本,1985年,第580页。
[11]《江苏巡抚张伯行奏为海船情形折》(康熙五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见《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76——278页。
[12]《张清恪公传》,见张伯行编:《正谊堂全书》卷首,福建正谊书院同治五年藏版。
[13]《校勘张元隆船只有无在外逗留檄》,张伯行编:《正谊堂续集》卷二,福建正谊书院同治五年藏版。
[14] 同③。
[15] 同②。
[16]《两江总督赫寿奏江宁巡抚张伯行参劾案有伪折》(康熙五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见《康熙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第971页。
[17] 同⑥。
[18]《江宁巡抚张伯行奏报布政使包庇私通海洋之人并雨雪粮价等情折》(康熙五十三年三月初四日),见《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五),第450页。
[19] 同⑥。
[20] 同②。
[21]《江宁巡抚张伯行奏报布政使包庇私通海洋之人并雨雪粮价等情折》(康熙五十三年三月初四日),见《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五),第450页。
[22]《康熙起居注》(三),第2118页,康熙五十三年十月初一日,中华书局,1984年。
[23]《苏州织造李煦奏报张伯行仍不认罪折》(康熙五十四年四月十四日),见《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六),第148页。
[24]《清圣祖实录》(三),卷262,中华书局影印本,1985年,第580页。
[25]《张清恪公传》,见张伯行编:《正谊堂全书》卷首,福建正谊书院同治五年藏版。
[26]《江宁巡抚张伯行奏报布政使包庇私通海洋之人并雨雪粮价等情折》(康熙五十三年三月初四日),见《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五),第450页。
[27] 同②,第2134页。
[28] 同②,第2136页。
[29] 同②,第2137——2138页。
[30] 同②,第2135——2136页。
[31]《清圣祖实录》(三),卷265,中华书局影印本,1985年,第609页。
[32]《张清恪公传》,见张伯行编:《正谊堂全书》卷首,福建正谊书院同治五年藏版。
[33] 同①,第606页。
[34]《苏州织造李煦奏报张伯行仍不认罪并有人煽动保留其巡抚折》(康熙五十四年四月十四日),见《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六),第148页。
[35]《康熙起居注》(三),第2314页,康熙五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中华书局,1984年。
[36] 同⑤。
[37]《江苏巡抚张伯行奏为海船情形折》(康熙五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见《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78页。
[38]《大清律例·兵律·关津》总第二百二十五: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第五条例文,参见马建石、杨育棠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第61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这条例文是康熙五十三年三月兵部议准定例。
[39]《两江总督赫寿奏闻张伯行案舆论并参劾张伯行折》(康熙五十四年正月二十二日),见《康熙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第993页。
[40]《清圣祖实录》(三),卷270,中华书局,1985年,第650页。
[41]《康熙起居注》(三),第2324页,康熙五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中华书局,1984年。
[42] 同②,第2324——2325页。
[43]《大清律例·兵律·关津》总第二百二十五: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参见张荣铮、刘勇强、金懋点校:《大清律例》,第327页,天津古籍出版社,1993年。
[44]《大清律例·兵律·关津》总第二百二十五: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第二条例文,参见马建石、杨育棠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第617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
[45]《大清律例·兵律·关津》总第二百二十五: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第十三条例文,参见马建石、杨育棠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第617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
[46] 马建石、杨育棠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第617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4/5059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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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大清律例-“大海商风波”与康乾盛世的历史宿命;本文链接:http://gazx.sd.cn/zggs/333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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