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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藩院-清朝的理藩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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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9-13 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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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清朝的理藩院


赵云田
理藩院是清朝特设的管理边疆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机构,在清朝多民族国家发展巩固过程中起过重要作用,对其后中国历史的发展也产生过重要影响。
一、理藩院的设立和沿革
崇德元年(1636),清太宗皇太极改国号为“清”,建立清政权。这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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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各部已经归附皇太极。为了便于治理内蒙古各部事务,使其成为攻打明朝夺取中央政权的可靠后方和借助力量,皇太极除了封授蒙古各部首领以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等爵位外,还特设了专管蒙古地区事务的中央机构“蒙古衙门”。此后,外蒙古、西蒙古各部也开始和皇太极政权发生关系。这样一来,蒙古衙门已不适应处理越来越多的事务。崇德三年(1638)六月,蒙古衙门更名理藩院。
清朝统治者把蒙古称为“外藩”,是相对于中原内地而言,即认为蒙古族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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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是中原内地的“屏藩”,地位非常重要。后来,清朝统治者又把新疆、青海、西藏等少数民族居住地区和蒙古地区一起统称为“藩部”。理藩院是清朝管理蒙古、新疆、青海、西藏等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机构,其重要性可想而知,故乾隆皇帝说:“吏、户、刑三部及理藩院均属紧要。”
理藩院从设立到宣统三年(1911)清朝灭亡,其间276年,大体上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崇德和顺治年间(1636—1661)是理藩院组织机构的创设阶段。蒙古衙门初设时,官员只分两等,即承政和参政。后来增加了副理事官和启心郎。顺治元年(1644),承政改为尚书,参政改为侍郎。顺治十六年(1659)闰三月,理藩院归礼部所属,尚书称礼部尚书,侍郎称礼部侍郎,同时保留副理事官、堂主事、汉院判、汉知事、汉副使等员。这一阶段,清政权正经历着从关外到关内的历史转变,为此不断完善国家政权组织机构,以适应进入中原内地后的新形势。在这样的变动中,理藩院也不能不受到牵动。
康熙、雍正、乾隆年间(1661—1795),理藩院组织机构渐趋完善。顺治十八年(1661)正月康熙皇帝即位后,清统治者认为理藩院专管外藩事务,责任重大,作礼部所属于旧制未合,以后不必兼礼部衔,仍称理藩院尚书、侍郎。同年八月,理藩院设立四司,即录勋司、宾客司、柔远司、理刑司。九月,鉴于理藩院职司外藩王、贝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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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等事务及礼仪刑名各项,事关重大,决定理藩院官制体统与六部相同,理藩院尚书照六部尚书,入议政之列,衔名列于工部之后,并增设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康熙四十年(1701),柔远司划分为二:柔远前司和后司。雍正皇帝在位时开始以王公大学士兼理院事,理藩院受到更大重视。乾隆二十二年(1757),理藩院司属机构进行调整,改录勋司为典属司,宾客司为王会司,柔远后司为旗籍司,柔远前司仍为柔远司。平定霍集占兄弟叛乱后,遵照乾隆皇帝谕示,于乾隆二十六年(1761),将旗籍、柔远并为一司,并增设徕(lái,招来)远司,专管回部事务。乾隆二十七年(1762),旗籍、柔远仍分为二司。至此,理藩院下属六司机构最后完备。
康雍乾三朝是清朝统一多民族国家发展进程中风云激荡的年代。作为主管藩部地区事务的中央机构,理藩院正是在处理错综复杂的民族事务中,在解决中央政府和少数民族的关系中,逐渐发展和日益完备的。
嘉庆朝(1796年始)以后到宣统三年辛亥革命爆发,是理藩院沿革史上的第三阶段。嘉庆七年(1802),木兰围场脱离理藩院管辖,隶属热河都统。光绪三十二年(1906),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开始官制改革,理藩院更名理藩部,但司属机构仍沿袭旧制,只是把汉档房、俸档房、督催所等并入满档房,改名领办处,将原来蒙古官学扩充为藩言馆。光绪三十三年(1907),奏定理藩部官制,新设调查、编纂两局,附属领办处,后改归宪政筹备处。宣统三年,理藩部尚书改名大臣,侍郎改名副大臣。辛亥革命爆发后,清朝覆灭,理藩部机构也随之瓦解。
二、理藩院的内部机构及其职掌
乾隆年间理藩院机构最完备的时期,由四部分组成。中枢机构设尚书满洲一人;左右侍郎满洲各一人;额外侍郎蒙古一人,由蒙古贝勒、贝子中贤能者选任。直属机构包括旗籍司、王会司、典属司、柔远司、徕远司、理刑司,各司分设郎中、员外郎、主事、笔帖式。此外还有司务厅、银库、蒙古翻译房、满档房、汉档房、饭银处、当月处,也分设司务、郎中、员外郎、主事、笔帖式等。附属机构包括唐古特学、稽查内馆外馆、木兰围场、俄罗斯馆、托忒学、蒙古官学、喇嘛印务处、则例馆等,分设司业、监督、总管、教习、掌印扎萨克大喇嘛、纂修官、翻译官等。派出机构包括四川、陕西总督衙门蒙古笔帖式,科布多、乌里雅苏台兵差司员,西藏、西宁随印司员,恰克图、库伦管理买卖事务司员,张家口等处管理驿站员外郎,三座塔等处驻扎司官,察哈尔游牧处理事员外郎,宁夏等处理事司员,热河都统衙门理事司官等。由上可见,理藩院组织系统庞大,在编人员众多,实是清朝中央政府的一个重要机构。
理藩院职掌随其机构的不断完备,有一个逐渐扩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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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最初,只管理内蒙古诸部,并负责处理对俄外交。到康熙年间,管理范围扩及到厄鲁特蒙古和西藏地区。乾隆朝中叶开始管理新疆回部及大小金川土司诸事。理藩院管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事务,由中枢机构主管,直属机构按地区和不同内容分别执行。主要有以下几项:
参与议政和军事活动。理藩院大臣地位崇高,有的是内阁学士,有的在议政处行走,有的是军机大臣,还有的直接兼任地方大员,统掌一方军政事务。他们经常参与国家大政方针的讨论和执行,为清朝军国要务,特别是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筹划谋略。理藩院参与军事,主要表现在对各族上层分子叛乱活动的镇压。对平叛中有功官兵的提职和奖赏,理藩院要提出初步意见,供皇帝参考。
审理刑事诉讼案件。理藩院会同刑部制定少数民族刑法,审理少数民族地区发生的刑事诉讼案件。清朝在少数民族地区颁行有《蒙古律》、《番律》、《回律》等。蒙古地区的刑事诉讼,一般案件为各旗扎萨克审理,不能决的报盟长会同审讯;再不能决的,或判断不公,即将全案送理藩院派出机构审理。有些案件也可直达在京师的理藩院审理。判刑时,流放罪要报理藩院会同刑部议定,死罪要会同三法司定谳(yàn,审判定罪)。
管理藏传佛教事务。内容包括:负责京师、蒙古、青海、西藏等地区所有转世活佛的登记造册;掌雍和宫金奔巴瓶掣签,决定京师、蒙古、青海等地区的活佛转世;给予喇嘛度牒、札付,办理敕印;办理呼图克图喇嘛的年班、请安,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进贡,在京喇嘛考列等第、升迁、调补,以及奏请寺庙名号和寺庙工程。
此外,理藩院的职掌还包括:赈济灾荒;办理满蒙联姻;管理会盟、驿站,稽察蒙古地区户丁;管理各旗疆界,调解各部纠纷以及管理少数民族王公朝觐(jìn,朝见)、贡物、燕赉(lài,燕赉指皇帝赏给少数民族王公们的绸缎和银两)、廪饩(lǐn qì,往返路程的食宿费用)、封爵和俸禄。
三、理藩院的历史作用
1644年清军入关,内蒙古诸部纷纷率师相从,理藩院的活动加速了清朝统一全国的进程。理藩院官员经常参与清政府的议政和军事活动,和形形色色的分裂势力进行斗争,维护了清朝封建国家的统一。调解蒙古各部各旗因争夺牧地而发生的纠纷,有利于蒙古各部社会的稳定。理藩院为中华民国时期蒙藏委员会的成立提供了借鉴。
作者简介
赵云田,1943年生,北京人,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所研究员。1993年开始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著有《清代蒙古政教制度》、《中国边疆民族管理机构沿革史》、《清朝治理边陲的枢纽——理藩院》、《清末新政研究——20世纪初的中国边疆》等,并发表学术论文200余篇。
(转引自中华文史网,《清史镜鉴》第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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