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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清代前期捐纳制度的社会影响
清代前期捐纳制度的社会影响作者简介:姜守鹏,东北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
文章出处: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一九八五年第四期
捐纳,是我国封建王朝依靠卖官寮爵的一项财政收入措施有。就其开捐项目之繁,次数之频,影响之深,以清代为最。中国封建社会晚期的影响,提出几点看法。它始自秦汉,历代皆本文试就清代前期捐纳在中国封建社会晚期的影响,提出几点看法。
(一)
清代的捐纳,分常例和暂行例两种。常例,又称现行事例,即常设的卖官寮爵项目,是清政府每年的一项重要财政收入措施。暂行例又称大捐,是因为某些特殊原因,如解决军需、娠济、河工费用不足或补足国库和地方预贮等,在一定年限开设的卖官鬻爵项目。
暂行例施之于前,常例捐行之于后。清代捐监始于顺治六年(1649)。康熙七年(1668)又开加级、纪录捐例。文官捐始于康熙十三年(1674)。吏部侍郎宋宜德在康熙十六年(1677)疏称:“计开例三载,所入二百万有余,捐纳最多者莫如知县至五百余人。”(1)据不完全统计,自顺治至道光二十年,清政府开设暂行捐例不下五十余次。其中因军需开设的捐例十五次,因娠济开设的捐例十四次,因河工开设捐例十一次,因补充国库和地方预贮开设捐例十次,其他(如营田、运米)五次(2)。康熙、乾隆朝以军需例为多,嘉庆朝以贩济、河工例为多。由于康熙朝常例捐未开,暂行例开设的十分频繁,一朝之内就达三十余次。清代暂行例的开设几乎遍于全国各省,计有直隶、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甘肃、湖南、湖北、江南、安徽、江西、福建、贵州、云南、四川、广西、广东等十七省,有的省先后开捐竟达七、八次之多。暂行例开设的项目也超过以往任何朝代。既有捐监(捐出身)、捐职衔、捐封典,更有捐实官(文职京官自五品郎中以下,外官自四品道府以下,武职自三品参将、游击以下均可捐纳)、捐加级纪录、捐分发、捐复(官员降革离任、留任、原资、原衔、原翎均可捐复)、捐免(保举、考试、试律、实授、坐补原缺、迥避等均可捐免),此外还有其他名目。
纳监、虚衔、封典、加级列为常例始于乾隆十年(1745),由户部捐纳房主持,年年不断。乾隆三十五年(1770),停止暂行例,推广常例。乾隆四十一年(1776),规定降革离任留任、原资、原衔、原翎的捐复亦列入常捐。嘉庆七年(1802),捐免保举、捐免试傣、捐免实授、捐免坐补原缺以及现任捐阻人员准捐离任,均列入常捐,并定为永制。
清代捐纳的开设,主要是为了开辟财源,增加收入,以补国库之不足。绝非《清史稿》所写:“以芜罗异途人才,补科目所不及”(3)。关于这一点,清朝统治者说的也很明白。乾隆就说过:“费用繁多,不得不资藉捐纳,以补国用之不足,此中外所共知者”(4)。嘉庆也曾说过,开捐是在“国家偶值度支繁费之时”(5)筹款之举。当然,雍正确曾说过:开捐“使富厚之家叨授官职……亦是肃清科场之道”,但他主要是针对当时科举存在的“苟且因循”、“贪赃坏法”、“师友同年,黄缘请托”以及“彼此网结,背公营私”等弊端而言,不是其开设捐纳的主要目的。他之所以同意开捐,也主要是基于经济上的原因:或“开垦田事例,放地方实有裨益”(6),或“开例捐纳,少助军需”(7)。
捐纳,是清朝的重要财源。自乾隆十年(1745)将捐纳某些项目定为常例以后,捐银每年经常保持在三百万两左右(8)。以乾隆三十一年(1766)为例,这一年清政府的财政收入是:地丁银两千七百九十一万两,耗羡三百万两,盐课五百七十四万两,关税五百四十五万两,芦课、鱼课十四万两,茶课七万两,落地杂税八十五万两,契税十九万两,牙当等税十六万两,矿课有定额者八万两,常捐三百万两(9)。总计四千六百五十九万两,常捐占总收入的百分之六点四四。嘉庆年间,常例捐的项目增多,捐银也随之增加。嘉庆十八年(1813),清朝年总收入为四千四百万两,其中常例捐为四百万两,占总收入的百分之九点零九(10)。可见乾隆以后,常例捐已成为清朝政府财源中仅次于地丁银、盐课和关税的比较稳定的重要收入项目。
暂行捐虽非常年所设,但其数目却大得惊人。以嘉庆年间开设的几次暂行例收入为例,嘉庆三年(1798)开设的川楚善后筹备事例,共收捐银三千万两。嘉庆八年(1803)开设的衡工事例,共收捐银二千一百万两。此外,嘉庆六年(1801)开设的工娠事例,嘉庆十一年(1806)、十三年(1808)、十五年(1810)开设的土方事例和续增土方事例,嘉庆十九年(1814)开设的豫东事例,嘉庆二十四年(1819)开设的武工事例,每次捐银都在七百万两以上。总之,嘉庆年间,仅暂行例一项,清政府就收入捐银近八千万两。如果再加上每年的四百万两常例捐银,嘉庆年间所收捐银就达一亿八千万两,平均每年收捐银七百四五十万两之多。这样一项庞大的收入,不仅解决了清政府的临时拮据,而且还增加了其常年收入。鸦片战前,清朝政府国库亏空,捐纳收入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其财政危机。
(二)清代捐纳的开设,不仅缓和了清政府的财政危机,而且对中国封建社会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它的第一个社会影响是,使地主、商人、高利贷者(三者往往又为一体)和封建政权结合的更紧密,不断强化着清政府统治的阶级基础。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土地买卖的频繁,清代商人和庶民地主增多。这些在经济上日益强大起来的地主、商人和高利贷者,政治上必然提出强烈的参政要求。捐纳制度恰恰适应了他们这种要求。从清朝各项捐银的数额来看,捐纳是专门为他们而设。清代历朝捐纳银额有所变化,随着捐例大开,官价也随之贬值。我们以其最低银额为例:纳监,以乾隆初年为最低,当时定制,每捐一名监生需银一百零八两,但各省往往收一百两。捐官,贡监生捐京内文职,郎中银七千六百八十两,员外郎银六千四百两,主事银三千七百两,京府通判三千七百两,大理寺评事、中书科中书、太常寺博士二千三百两,国子监典簿一千五百一十两,翰林院孔目九百四十两,七品笔帖式三百八十两,邢部司狱、兵马司吏目银二百九十两。贡监生捐京外文职,道员银一万三千一百二十两,知府银一万零六百四十两,同知银五千四百六十两,知州银四千八百二十两,知县三千七百两,州同一千三百七十两,州判一千一百二十两,县垂七百八十两,县主簿四百八十两,州吏目二百九十两,从九品未入流一百六十两。贡监生捐武职,参将银七千六百四十两,游击五千九百一十两,都司三千六百两,营守备二千一百六十两,卫千总六百七十两,营千总五百六十两,把总三百四十两(11)。监生捐银最低,但也需银一百两,它相当于拥有五十亩土地的农户一年土地上的全部收入。从白丁捐得知县需银三千七百两,所谓“朝为白丁,上一千七百两,而暮则堂堂县令矣,再上一千两而先用矣,再上一千两而即用矣。通计不过三千七百两,即授一小县,而烟火万家司其政令”(12)。三千七百两,相当于一千八百五十亩土地一年的收入,绝非一般中等人家力所能及。捐纳的大门开向拥有重资的地主、商人、高利贷者是十分明显的。
清朝政府为了保证捐纳者出身“高贵”,规定捐纳者必须办理印结手续:平人初捐监贡,均需亲自到部具呈,业出具同乡京官印结。能出具同乡京官印结者,只有那些平日和封建官吏关系密切的富户、大户。嘉庆三年(1798)湖广道监察御史汪墉奏称:“向例长随及家奴门子等概不准捐……以仆隶之贱,一旦荣膺章服,既于体统有碍,或竟与服役本官共事一方。主仆杂居齐齿,更开黄缘绚庇之端。且此辈平日唯利是图,于为国为民之道全无谙悉,伟登仕版,不惟有站官方,且必大为民害,不可不杜其渐”。他建议各地督抚应悉心察核印结,以免冒滥(13)。印结是清朝政府控制捐纳者阶级出身的一项重要组织措施。“捐班实由殷富,来自田里者百无一二。要指官员子弟,戚友吏骨,依附草本,久居衙署,此岂寒酸措大之比哉”(14)。捐纳的设置,一方面使那些大官小吏得以不断高升;另一方面使那些新发展起来的商人和庶民地主得以“捐资得官”“俨然列于增绅”(15)。
由于捐纳大开,因捐纳而步入官场者日增。王应奎在《柳南随笔》中记载康熙年间,“入货得官者甚众”。广西监察御史蒋伊在《重锉法疏》中指出:“每遇锉除,捐纳者居十之六”16。在这些捐纳者中,商人、地主占了绝大多数。乾隆四年(1739)云南共捐生俊七十一名,其中官员子弟二十九名,商人、地主子弟四十二名17。《道咸宦海见闻录》记载,鸦片战前,山西雁平道一冯姓大地主,有田亩和当铺数处。他为他五个儿子都捐了官或捐了出身。长子冯麟趾捐职经历,次子冯麟角捐纳知县,其余三子皆捐监生。嘉庆年间,山西商人刘克昌就捐得知府衔18,芦商查有沂捐得刑部郎中19,广东大洋商播有为捐得工部郎中20。
有的捐纳者甚至官升总督、巡抚,成为地方的最高行政官吏。例如雍正年间先后任兵部尚书、刑部尚书、浙江总督、直隶总督的李卫是在康熙年间捐纳兵部员外郎出身21。乾隆年间任直隶总督的袁守侗,是由举人入赞授内阁中书22。其他如乾隆年间任贵州总督和川陕总督的张广泅、任两广总督的杨景泰、任两江总督和四川总督的李世杰,以及道光年间任湖广总督和两广总督的卢坤,都是捐货郎出身。李宏祖孙三人均是由捐纳而官至总督的。李宏在乾隆年间由监生入货授州同,官至东河和南河道总督,其子李奉翰入货授县垂,也官至东河和南河道总督;李奉翰次子李亨特,嘉庆年间入货授布政司理问,也官至河东道总督23。
那些有钱的地主、商人和高利贷者,既或没弄到一官半职,也要花钱捐个出身。甚至有些财富业不甚多的中等人家,也要想尽办法跻身给绅。比如同族比邻共捐一职,借为护身。
总之,捐纳使许多地主、商人改变了等级身分,不断加强了谱绅地主阶级的势力,强化了清朝统治的阶级基础,使三位一体的地主、商人、高利贷者和封建政权更加紧密的结合在一起。这种情况和西方截然相反。欧州的市民等级,利用自己的货币和资金,从国王那里赎买自己的自由,进而导致等级制度的瓦解。清代的商人和庶民地主,却用自己的财富通过捐纳族取“名器”,使自己成为享有特权的等级,结果是绪绅等级的扩大,封建制度得以延续和加强。
(三)捐纳制度的另一个社会影响,就是激化和加深了封建社会的各种社会矛盾。首先表现在它加重了劳动人民的负担,加深了劳动人民和封建统治阶级的矛盾。庞大的捐银,表面上来自捐纳者,但实际上最终仍然要转嫁到劳动人民身上,加重劳动人民的负担。这一点连清朝统治者都看清楚了。康熙年间,实行捐纳之初,陆陇其说:“未有仕途庞杂而吏治能清者”,“未有吏治不清而民生可安者”24,“此辈原系白丁,捐纳得官,其心惟思捞其本钱,何知有皇上之百姓”25。御史陆蕃柞在《停止捐纳知县疏》中写到:“更有虑者,捐重资以邀禄仕,非必尽出于有余,既拮据于一时,势必取偿于百姓。”26连康熙都说:“捐纳之人,岂尽殷实,大约称贷者多,不胶削百姓,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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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负何由而偿。且居要津者,不给银两而虚报捐纳亦复不少。陕西所捐银两,现多有亏空,联从宽未究,是皆有司不能摈绝情面而嘱托所致。若不取偿于百姓,何以补其缺额,如此而云,无累百姓可乎。”27
鸦片战争前夕,各族劳动人民的反抗斗争连续不断,和这一时期捐纳开设之频,项目之繁业非无关。一七九五年和一七九六年先后爆发了黔湘苗民起义和川楚陕人民的反抗斗争。清政府仅镇压川楚陕人民的斗争就花费了白银二亿两。回过头来,又通过各种渠道把这些费用转嫁到劳动人民头上。捐纳就是这种渠道之一。就在嘉庆三年(1798)川楚陕人民的反抗斗争还未被扑灭的时候,清政府就开设了t’]lI楚善后筹备事例”,共收捐纳银三千多万两。嘉庆年间,直隶、河南河患不断,清政府先后在嘉庆六年、八年、十三年、十九年、二十四年多次开设河工事例。名为修河贩民,实际上填满了各级官吏的私囊,河患仍然不断发生。
其次,加深了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包括中央和地方,地方和地方,“正途”和“异途”,新班和旧班的矛盾。
捐纳是一项重要财源,也是清代最高统治者垒帝和各省督抚借以图利的重要途径,因此收捐权就引起了清朝中央与地方的激烈争夺。乾隆十三年(1748),因平定金川开设暂行例,经略大学士傅恒建议移至四川就近捐纳。乾隆借口“官生怀挟厚赀远赴川省,势难克期而至……而官生又不能将水篇粮米输纳,势必持银赴川购买,适使该省粮价昂贵……辗转思之,实多不便”28,予以驳回。乾隆中期,金川战事又起,乾隆三十七年,文缓建议在四川开捐,乾隆严加驳斥:“外省开捐,包揽折收诸事,必无所底止。即使实报实收,而上司下属,亦皆资其余润”。业斥文缓是“欲藉军需之名,擎尊言利”。“欲为地方官预开浮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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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端”,业将他“交部议处”29。早在乾隆元年((1736)曾将捐纳悉行停止,独留纳监,由户部收捐.各省强烈要求收捐于各省。乾隆三年(1739)决定由户部与各省同时收捐。但是各省认为“户部捐银之例不停,则各省捐毅之例必为虚设”30,要求停止在部收捐。乾隆最后不得不同意暂停部捐。但是,乾隆三十一年(1766),又借口“外省常平捐纳事例,原令捐输本色,以备仓储,乃行之年久,渐至多收折色,承办官吏不无浮收、需索及挪移、侵蚀等弊,自不若在部报捐,转属简便妥协”,令各省停止收捐。令下之后,有九省迟迟不予执行。乾隆不得不再次严令“一体停止”31。嘉庆年间,常捐项目增多。为了缓和与地方的矛盾,嘉庆决定纳监由各省办理。嘉庆六年(1801),两广总督吉庆、两江总督费淳建议将常捐中之捐纳职衔、捐请封典和贡捐等项,亦照纳监交地方办理。嘉庆予以驳回,业指出:“嗣后,内外大小臣工,不得妄行条奏,开言利之端,如再有以此等事读陈者,即当治以应得之罪”32。但是各地督抚业不死心,仍然有人上疏。嘉庆不得不再次重申:“职衔改为外捐一事,从前降旨驳斥甚明,且因外省续奏纷纷,通谕各省,有再以此为请者,即交吏部议处”33。两广总督吴熊光、江西布政使先福均因此而受到处罚34。
在纳监下放地方期间,又引起了各省之间的矛盾。为了收缴更多的捐纳款项,各地纷纷要求允许外乡人,特别是外地商人就地纳监。这样就产生了米贵地区与米残地区的矛盾。一般说来,米贵地区的钱款不断流向米贱地区捐纳。乾隆三十年(1765)闽浙总督苏昌因本地资金大量外流而奏请“陕甘二省停止闽人报捐”。
自捐纳制度实行之日起,统治阶级内部“正途”与“异途”之争激烈。一部分人强烈反对实行捐纳制度,他们指责捐纳制度的各种弊端,归纳起来不外是有碍正途,淆乱锉法,认为官以资进名不正。康熙年间御史陆蕃柞在《停止捐纳知县疏》中写道:“我朝定鼎以来,设官置吏,首严兹选,非科目官荫,明经正途出身者,不得滥授”。嘉庆年间,江南道监察御史牟昌裕认为捐纳制度“是便士大夫登进之途以利相兢”“其流端皆不可胜言”。他们认为捐纳之人不娴民社,不称职,有伤吏道。即所谓捐纳者“或生长富贵,未识诗书,或年力未强,不娴民社,一旦膺百里之任,不免措置乖方,有伤吏道”。捐纳制度的支持者则认为“天下何地无才,何途无品”,主张“国家用人,不必分其门而阻其途”,业指出“至贪官害民,科目中亦多败检之人,岂得独指捐纳”。尽管斗争激烈,但由于统治阶级内部支持者仍居多数,捐纳制度得以不断实行。这一方面因为它是清政府的重要财源;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正在发展着的商人、庶民地主政治上的要求。随着捐纳大开,在清朝官吏中,捐纳出身者也日益增多。
捐纳制度不仅造成了捐纳官员与科选官员之间的矛盾,而且由于不断开捐,又出现了新例的捐纳者与旧例的捐纳者的矛盾。一般一例为一班。新开之例称新班,过去之例为旧班。他们之间的矛盾称新旧班的矛盾。由于捐例不断,此班捐纳者选用未尽,新班又来,造成许多捐纳者长期不被选用。嘉庆时,就有捐纳六十余年未被选用者。清政府既想不断吸引新的捐纳者,又要不使旧班停滞,采取了一些调节措施。嘉庆初年,川楚善后筹备事例实行三新一旧制,即锉选时,按新班三名,旧班一名的比例轮选、嘉庆十九年豫东事例又改为四新一旧。二十四年武阶投效例又改为五新一旧。道光年间 (鸦片战前)所开各例,均采用五新一旧的锉选办法。这种办法主要是鼓励新的捐纳者,对旧班只不过是起一个安抚作用。旧班由于积压下来未被选用者越来越多,因此被选用的机会也就越来越少,新旧班的矛盾也就越来越突出。道光十三年新捐开设时,虽名为五新一旧,但因旧例积压下来的太多,每九十人,旧例之武涉、豫东、衡工、川楚等班才能各自轮选一人。
(四)捐纳制度的第三个社会影响,是它进一步毒化了社会风气,使鸦片战争前夕的清朝的
吏治更加败坏。康熙年间,王鸿绪曾奏称:“近来部院衙门之大弊,无过于捐纳一事”。捐纳大开,贪污、贿赂各种弊端泛滥。不仅捐纳者得官之后,千方百计地往回捞钱,攫取更多的财富;而且从纳款、具结、分发、栓选、保举、考试、侍傣等环节都成了贪污和受贿的时机。一些身居要职的官员,利用权势、职务之便,不付银两,虚冒捐纳。甚至办理捐纳的机关—户部捐纳房,私造假印,发给假照,中饱私囊。嘉庆年间,山东省高唐州林玉和开设钱店的历城武玉,伙同捐监局司书贺汉光、司差杨勇宁等描模印信,伪造监照,包捐监生三十七名,得银三千八百余两。道光十年(1830)发生一起蔡绳祖私雕假印案。蔡绳祖、庞美、任松宇、刘东异均为户部捐纳房帖写,他们串通一气“雕刻部监假印,私办贡监职衔封典文照,致冒名器,累月终年,得赃难以数计,且敢勾结帖写常醇等,偷出稿件,窜改弥缝”。据《定例汇编》所载,自嘉庆二十一年至道光十年(1816-1830)稿册不符执照,虚假之监生多至四千余人。乾隆四十六年(1781),王宜望为甘肃布政使时,总理捐纳事务,坐拥厚资,发了横财,又不顾百姓饥苦,冒领贩粟,他自己高阻为浙江巡抚,又为他的儿子王裘捐得员外郎,王启、王悼捐得主事。案发之后,籍没其家,得金银逾百万。而且该案是上下勾结,勾通侵蚀,自
总督以下皆有分。同案犯达七十人之多。其中侵吞二万两以上被判处死刑者就有二十二人。康熙年间黄纯柏案是大发捐纳横财的典型。本来按规定,捐纳者应该亲自具呈上兑。黄纯猪为了包揽专利,勾结兵部,取得了代为具呈的权力。黄纯钻乘机混报捐银,颠倒拴选顺序,从中渔利。官定捐马,每匹定价七十五两,黄纯佑每匹收捐银二百一二十两不等。由他具呈兵部,兵部移咨户部收银,户部出给捐纳人实收咨兵部,兵部咨吏部,入于捐马班次锉选。由于捐纳者不能亲自具呈,只好投与黄纯佑,任其勒索。据估计,只此一项,黄纯箱就从中渔利二十余万两。
捐纳制度实行以后,弊端丛生,为贪污、贿赂大开方便之门。金钱不仅可以捐得高官,金钱还可以买得“清廉”。陆陇其针对保举可以捐纳就曾指出:“督抚保举之人必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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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方可合例,保举可捐纳是清廉可捐纳而得也”。真是切中要害。政府公开卖官,各级官吏暗中卖官。嘉道期间盛行一种“买缺”就是这类货色。姚元之在《竹叶亭杂记》中有一段十分典型的记述:嘉道期间,“湖南布政司郑源涛者,凡选授州县官到省,伊即谕现有某人署理,暂不必去,侠有好缺以尔署之。有守候半年、十月者,资斧告匾,衣食不供。闻有缺出,该员请,示,伊始面见,而委牌仍然不下。细询其故,需用多金,名为买缺。以缺之高下定价之低昂,大抵总在万金内外。该员财尽力穷,计无所,则先晓谕州县书吏、衙役人等务即来省伺候。书役早知其故,即携重资而来为之干。及到任时,钱粮则必假手于户书,谱米则必假手于很书,仓毅、采买、军需等项,则出办必假手于仓书,听其率意滥取,如倍浮收。上下交通,除本分利”。
清朝最高统治者中间,虽然有人认为“纳资授官,本非善政”,“捐纳非美事”,但是清政府却把它定为“国策”。对诋毁它的人还要处以极刑,乾隆五十三年(1788),湖南耒阳县生员贺世盛,在其所写的《笃国策》一文中,鄙薄捐纳官员,认为他们不由科举,居然民上。指出捐纳制度有碍“正途”,为此贺世盛竟被斩决。清朝统治者往往在开设暂行例时,都强调是“万不得已之举”,甚至有时还下令停开。但是却屡停屡设,越开越大,越开名目越多,业从暂行变为常设,主要是因为它是一项重要的财政来源,可以解其多种急需。孰不知财政危机虽然暂时得到缓和,但是却留下了更大的隐患。龚自珍就把清政府这种用大开捐纳来解决财政团难的办法比做是“割臀以肥脑,自吠自肉,无受代者”。34
(1)、《清史列传》卷八·宋宜德。
(2)、有的事例二者兼有,均分别统计,故累计次数略超过实际总数.
(3)、《清史稿》卷112选举七。
(4)、《乾隆元年条例》(转引自许大令《清代捐纳制度》).
(5)、《清仁宗实录》卷122。
(6)、以上引文均引自《永宪录·续编》。
(7)、《清世宗实录》卷24
(8)、《皇朝道咸同光奏议》,薛福成《法治通论》。
(9)、《清史稿》卷125·食货六.
(10)、《奏折录副》嘉庆十九年正月初七潘世思、苏楞额奏。
(11)、详见许大令《清代捐纳制度》中之《历届捐例贡监生捐纳官职银数表》(一)、(二)、(三).
(12)、《皇朝经世文编》卷17顾琮《请分简繁重名器疏》.
(13)、《奏折录副》嘉庆三年五月二十九日湖广道监察御史汪镛奏。
(14)、《户部则例》嘉庆七年刊本·通例。
(15)、陆陇其《三鱼堂外集》,卷1
(16)、蒋伊《条奏疏稿》。
(17)、《奏折录副》乾隆五年三月十二日云南总督庆复奏。
(18)、《奏折录副》嘉庆八年十一月十六日山东巡抚铁保奏.
(19)、《奏折录副》嘉庆十三年三月十六日长芦盐政李如枚奏
(20)、《奏折录副》嘉庆十九年正月二十日两广总督等奏.
(21)、《清史列传》卷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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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卫。
(22)、(23)《清史稿》着324、卷325。
(24)、《清史列传》卷八·陆陇其.
(25)、陆陇其《三鱼堂外集》卷1
(26)、《皇清奏议》卷20陆蕃祚《停止捐纳知县疏》。
(27)、《清史列传》卷8于成龙。
(28)、《清高宗实录》卷330。
(29)、《清高宗实录》卷920。
(30)、《奏折录副》乾隆三年十二月初六日刑部广西司郎中王效通奏。
(31)、《奏折录副》乾隆三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闽浙总督苏昌奏.
(32)、(34)《奏折录副》嘉庆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户部尚书禄康等奏.
(33)、《清仁宗实录》卷147.
(34)、《龚自珍全集》上《西域置行省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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