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平-清代常平仓粮食储额的空间格局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常平-清代常平仓粮食储额的空间格局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清代常平仓粮食储额的空间格局
马 丽1 方修琦2
(1.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北京, 100084; 2.北京师范大学地理学与遥感科学学院,北京, 100875)
[文章来源]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9年7月
[作者简介]马丽(1984—),女,四川省阆中市人,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资源、环境政策。
[提 要]根据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和不同年代刊印的《户部则例》中的记载,结合有关人口、灾害数据,恢复了清代常平仓粮食储额的空间格局。通过分析发现,康雍时期,各地常平仓粮食储额的确定,依据地区规模和人口数量,较为简单和整体划一;乾隆以来,常平仓储额在空间分布上呈现东部和西北地区高、中部和西南地区低的格局,它的形成受到了人口数量、受灾情况、地理条件、区域脆弱性和政治、军事等因素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关键词]常平仓 空间格局 清朝 荒政
常平仓谷,乃民命所关,实地方第一紧要之政”[1]。常平仓制度自汉代创设以来,作为一项重要而经久不衰的救荒政策,受到了历代大多数统治者的重视。对于清代而言,常平仓是其最重要、最普遍的官仓,也是其救灾粮食储备的主体。它通过在各州县建仓储粮,“谷贱时增其价而籴,以利农谷,贵时减其价而粜,以赡贫民”[2],“岁歉赈借平粜”,“以备本处水旱偏灾”[3],在平抑粮价、赈灾救荒等方面均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自20世纪20年代以来,国内学界对清代常平仓制度已有较为充分的论述。于树德于1921年发表文章概述包括常平仓、义仓和社仓在内的我国古代的仓储制度,其中对常平仓的历史沿革包括常平仓在清代的发展等均有较为详细的阐述[4]。其后,冯柳堂的《中国历代民食政策史》[5]、邓拓的《中国救荒史》[6]等也对清代的常平仓有所考察。进入当代研究以来,对清代常平仓的研究更加深入,主要内容仍是集中于考察常平仓制度在清代的发展,以及其在救灾方面所起到的实际作用[7]。
对清代常平仓的研究多集中于制度的时间维梳理,空间维度的研究几乎未见。特别地,清代常平仓储额的空间布局方面更是极少论及。
从早期制度的相对自由化到后来出现诸多细则方面的明文规定,常平仓制度在清代的发展是一个逐渐完备、逐渐规范化的过程。从仓粮储存数量来看,康熙以来,清政府开始对各州县常平仓粮食储存做出了储额上的规定,并不断加以修改完善,逐步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救灾粮食储存定额制度。清代常平仓粮食储额制度的演变,体现了清政府制定救荒政策思路的发展,它的空间特征更是体现了清政府在备灾救灾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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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方面的侧重,并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清代常平仓救灾能力和各地区灾后恢复能力的格局。在此情况下,对清代常平仓粮食储额的空间特征进行分析,并进一步探讨其救灾能力的地域分异,有助于揭示清代常平仓粮食储额分布格局的利弊,以增进对清代荒政的认识,并可为当今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风险管理提供历史的参照[8]。
本文拟根据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和不同年代刊印的《户部则例》中的记载,结合有关人口、灾害数据,恢复清代常平仓粮食储额的空间格局,并对其空间分异的原因进行初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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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清代常平仓粮食储额的空间特征1.康雍时期的常平仓粮食储额格局康熙以前,常平仓粮食储存的地方定额尚未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常平仓粮食的储量主要由各仓所在的当地政府决定。顺治十二年(1655年)曾题准“各州县自理赎缓,春夏积银,秋冬积谷,悉入常平仓备赈”[9],可见当时各州县在常平仓粮食储量的决策上有着很大的自主权。
康熙三十年(1691年),清政府对直隶各县的常平仓应储粮食数量做出了规定,其中“大县存五千石,中县四千石,小县三千石”,“倘遇荒歉,即以此项散给”[10];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对全国各州县的储量做了统一的规定,议准各地存谷,“大州县存万石,中州县八千石,小州县六千石”[11],并对少数几个省份做了特别规定(表1)。在这种几乎整体划一的规定中,地区规模人口数量成为决定储粮多少的重要标准,但忽略了其他因素的区域差异[12]。总的说来,康熙年间常平仓的粮食储额尚未形成鲜明的地域分异,各地相对比较均衡,救灾粮食储备还未做到因地制宜。
表1 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各地常平仓储谷定额(单位:石)
地区
大州县
中州县
小州县
全国大部分州县
10000
8000
6000
山东
20000
16000
12000
山西
20000
16000
12000
江苏(米折谷)
10000
8000
6000
四川
6000
4000
2000
这以后,随着清朝统治者对地域差异认识的深入,各地常平仓储粮的定额也在不断的修改调节之中。个别地区的常平仓粮食储额有较大的变动。以江苏为例,雍正九年(1731年),清政府议准江苏大县存谷三万石,中县二万石,小县一万六千石,分别比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的定额增加了一到两万石。
清政府在康雍时期对常平仓储额的初步确立和调节具有重要意义。常平仓储额制度的从无到有,是清代常平仓制度走向成熟的重要环节。储额确立之初采取整体划一的方式,之后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节,这样由粗到细的演进,为形成较成熟的储额制度提供了可能。雍正后期,常平仓粮食储备的地域分异已渐具雏形,这为后来的分县具体定额奠定了基础。
2.乾隆以来的常平仓粮食储额格局乾隆十三年(1748年),清政府在各地常平仓积谷旧额的基础上,对各省常平仓粮食储额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一次的定额,为以后的储额变动提供了重要依据。乾隆十三年(1748年)后,各地常平仓储额基本都在这次定额的基础上进行增减,变动均不是太大[13]。
乾隆十三年(1748年)的定额,主要是以省为单位进行常平仓粮食储额的规定,具体到省内各府州时,一般而言,都是“令各该督抚视所属府州县之大小,均匀存储”。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清政府对各省分州县的常平谷数做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大清会典事例》、《清朝文献通考》等文献对这次分县定额做了记载;之后,不同时期刊印的几部《户部则例》中的常平仓额储表也记载了当时分县的常平仓粮食储额。
根据嘉庆《大清会典事例》、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户部则例》和同治四年(1865年)《户部则例》中的相关记载,可恢复出以乾隆十三年(1748)、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同治四年(1865年)为代表的三个时段的内地十八省常平仓粮食储额格局。其中乾隆十三年(1748年)的数据以省为单位;后两个时段以县为单位,现分别统计到府州一级。数据处理上,由于各地常平仓储存粮食的种类不尽相同,为统一计量单位,不同种的粮食均按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议准的折算方法折合成谷石,未加规定的省份参照相邻省份的折算标准折合谷石。为剔除行政界线变动对常平仓储额格局的影响,将各府州数据尽量配准到1820年的行政底图上。个别府州,行政界线存在变动,却又无法准确进行数据拆分的,其粮食储额取文献记载的现额,不作改动。采用1820年清代行政底图,可得到乾隆朝以来三个时段的常平仓粮食储额格局(图1, a-c)。
常平-清代常平仓粮食储额的空间格局
图1 乾隆以来常平仓粮食储额及变动情况(a)乾隆十三年(b)乾隆五十六年(c)同治四年(d)乾隆五十六年至同治四年的变动
从乾隆十三年(1748年)的分省定额可以看到,乾隆朝初期,常平仓粮食储额的重心主要在东部和西北地区。储粮定额超过250万石的省份有甘肃、山东、广东、浙江、陕西、福建。储粮定额较少的地区一般分布在中部和西南部,其中贵州、湖北、云南、湖南四省的储量均不足100万石。
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同治四年(1865年)的储额分布与乾隆十三年(1748年)的格局大致类似。由于分辨到府州一级,能够更细致地表现常平仓储量定额的地域差异。从图1-b、图1-c中可以看到,这两个时段的常平仓粮食储额在总体上显示出东部和西北部高、中部和西南部低的格局。其中,府州额储超过25石的特高地区主要位于山东东部、浙江福建广东等省的沿海府州、陕西中北部、甘肃大部分地区、山西北部、四川贵州的省会所在府州;储额低于5万石的地区主要位于湖南湖北四川三省的交界地区,以及云南省的南部和北部。
综合以上三个时段的分布情况,可以划出乾隆朝以来常平仓粮食储额较多和较少的地区。储额较多的地区主要位于山东半岛、华北平原、长江中下游平原、东南沿海、成都平原和陕甘地区;储额较少的地区主要集中在两湖和西南地区。
用同治四年(1865年)的常平仓储额数据与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的数据相比较,可以得到两时段常平仓储额的区域变动情况,如图1-d所示。从储额的变化上看,绝大多数省份在这几十年间保持着稳定;四川、甘肃、云南、湖南、陕西、河南、山西、湖北等省存在储额的变动。大多数府州均为加增储量,其中变动较大超过10万石的府州如表2所示。
表2 常平仓增额大于10万石的府州及其增储谷数
省份
府州名
增储谷数(单位:石)
四川
成都府
268233
重庆府
171168
甘肃
巩昌府
154799
秦州
132042
肃州
121428
湖南
长沙府
360797
衡州府
219114
陕西
兴安府
115460
榆林府
250000
湖北
武昌府
166074
从地域分布上可以看到,这些储额增加较多的地区均位于中西部,且大多为各省的省会所在地和重要的府州,如四川省的成都府、湖北省的武昌府。
二 清代常平仓粮食储额格局的影响因素乾隆十三年(1748年),清政府在言及省内府州县常平仓储额时,特别提到“转运难,出产少,地方冲要,以及提镇驻扎各省犬牙交错之处,彼此可以协济,均应分别加储”[14]。可见清代常平仓制度在逐渐成熟的过程中,各地的粮食储额并非随意而定,而是有所依据。常平仓粮食储额的空间格局反映了清朝统治者在救灾粮食储备布局上的考虑,它的形成受到了以下几方面因素的影响。
1.人口数量康雍时期,常平仓定额的确定,首要依据的是各地的人口数量。将各州县分为大中小三等,不同规模的州县储额不同,即体现了对人口数量的考虑。在以后的政策流变中,人口数量仍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常平仓储额。康熙四十三年(1778年),题准陕西“人口众多之州县增储米三千石,其次州县二千石,又次州县千石”[15],体现了人口规模不同的地区在储额政策上存在的差异。雍正四年(1726年)议定江南地区“需用米谷倍于他省”,所据原因即是“江南地广人稠”[16]。雍正九年(1731年),议定江苏常镇四府“另建府仓,各存五万石,以备运转”,原因也是这四府“户口尤多”[17]。
根据曹树基《中国人口史》[18]的研究成果,可恢复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分府州的人口数据;由于乾隆以来各地常平仓储额变动均不是太大,因此选取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分府州的常平仓储额数据,大致可得到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各府州常平仓的人均储额,配以1820年行政底图(图2)。
常平-清代常平仓粮食储额的空间格局
图2 乾隆朝、嘉庆朝常平仓人均储额分布(a乾隆朝; b嘉庆朝)由人口密度数据可知,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的人口分布大致呈东部高西部低的格局,与乾隆以来常平仓储额东部和西北部高、中部和西南部低的分布有一定相似性,差别比较大的地区主要位于西北部。其中,东部是人口和常平仓储额都较高的地区,西南地区人口和常平仓储额都较少,西北地区人口少而常平仓储额较多。
从常平仓的人均粮食储额来看,嘉庆时期常平仓人均储额的总体水平低于乾隆时期。人均储额较高的地区有陕甘地区、东南沿海、贵州中部;较低的地区主要位于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等省。
总的说来,乾隆以来清代常平仓储额呈现东部和西北部高、中部和西南部低的总体格局,与人口的空间分布有着显著关联。进一步用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分府州的常平仓储额数据与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分府州人口数据做相关分析,二者相关系数为0.54,达到0.01显著性水平;去除人口与常平仓储量分布差异较大的甘肃、陕西两省,用剩余十六省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储额与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人口数据做相关分析,相关系数在0.01显著性水平下为0.63,可见人口数量是影响储额空间分布的重要原因。
2.地理条件在确定各地常平仓储额时,地理条件是清统治者重点考虑的因素之一。主要体现在气候条件和交通条件两方面。
从气候条件上看,潮湿的地区,谷物储存过多容易腐朽,因此储额会适当减少。雍正十二年(1734年)奉天各州县的定额中,有的州县达到二十万石(米折谷),而平复州、海城等处,因为“滨海潮湿难以久储”[19],只各储米折谷八万石;遼阳州、广宁县也规定各存米折谷十万石,“毋庸多储,致滋潮浥”[20]。乾隆九年(1744年),题准陕西兴安、浔阳等七州县以原存谷数作为定额,不再加储,考虑的也是这些地区“地气潮湿,多存恐致红朽”[21]。
从交通条件上看,一种情况是,地处偏僻、交通便利性差、通达性弱的地区,救荒时从其它地区拨运粮食也相对困难,因此对这些地区的储额有适当的政策倾斜。如乾隆十三年(1748年)规定各省储额时,因福建“环山带海,商贩不通”,贵州“跬步皆山,不通舟楫”,“仓储均宜充裕”[22],这两省的定额都在以前定额的基础上有所增加。另一种情况是,水陆交通要冲之地,因其储存的粮食可方便及时地调拨至其它受灾之地,储额也应较大。康熙四十三年(1778年)议定山东“于沿河等处,酌留数十万石,以备临省拨运”[23],即是考虑的这种情况。
3.受灾情况常平仓粮主要用于本地平粜赈贷,自然与各地灾害的强弱多寡有一定联系。清政府在制定各地常平仓储额时,也考虑了各地的受灾情况。如乾隆十年(1745年),“直隶宣化府所属,被旱歉收”,清政府即决定“拨通仓米五万石”,“分发缺米州县存贮备用”,到乾隆十一年(1746年)时又谕:“上年宣府所属,被旱歉收,今春雨泽又复稀少,著将通仓粟米拨运十万石,分拨所属州县。”[24]并规定秋收之后该处常平仓储额增至拨运后的数量。可见在一些灾害频发的地区,常平仓储额有加增的情形,受灾情况对常平仓储额有着重要影响。
李向军的《清代荒政研究》[25]根据《清实录》、《清史稿》、清三通、诸省方志、有关档案、笔记、文集等资料,对清代各省的灾害分旱、涝、雹、虫、风、霜雪、地震、疾疫等8个灾种做了分辨到年的整理,由于大部分材料来源于清政府的灾赈、灾蠲令和地方奏报灾情的奏折,于清代灾荒的基本情况有较真实的反映。
根据《清代荒政研究》中整理的受灾州县数据,选取旱、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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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这三种重要的、影响范围较广的灾害,统计各省从顺治元年(1644年)至道光十九年(1839年)近200年的年均受灾州县数,并计算其与相应各省内县级行政单位的个数之比(图3)。
常平-清代常平仓粮食储额的空间格局
图3 1644-1839年各省年均受灾州县数由图可知,十八省中发生灾害较多的省份多分布在东部和北部,西南地区受灾最少。其中,直隶、山东、江苏、安徽四省的年均累计受灾州县数超过了10个州县;贵州、广西、云南等三省年均受灾州县不到1个。将清代各省受灾州县数的分布情况与常平仓储额的空间分布比较,可以看到,直隶、山东、江苏、安徽、甘肃等省发生灾害较频繁,相应常平仓储额也较多;西南地区受灾较少,储额相应也较低;东南沿海的浙江、福建、广东等省,常平仓储额较高,而发生灾害也较少。总体看来,常平仓储额与各府州受灾情况在华北地区和西部地区有较高的相关性。
某种灾害的物理暴露可以用每年位于该灾害区域内的人次来表示[26]。通过进一步统计乾隆朝、嘉庆朝旱、涝、地震的年均受灾州县数,再分别乘以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各省的县均人口数,可大致得到这三种灾害在乾隆朝、嘉庆朝分省的物理暴露情况(图4)。
常平-清代常平仓粮食储额的空间格局
图4 乾隆朝、嘉庆朝年均受灾州县与物理暴露(a, b乾隆朝; c, d嘉庆朝)由图可知,乾隆、嘉庆两朝,各省物理暴露的空间格局与各省累计受灾州县的分布大致相同,均为华北、西北地区较高,西南和东南各省较低。其中,江苏省的物理暴露最高,年均受灾人次在两朝均大于1000人;山东、安徽、直隶等省次之;贵州、云南、广西三省的年均物理暴露均小于10人。各省物理暴露程度与常平仓储额在华北和西部地区相关性较高,受灾情况确实对常平仓储额的分布有重要影响。
4.区域脆弱性脆弱性高的地区,在救荒方面一般能得到统治者的重视,常平仓储额往往较高。一种是农业落后、粮食产量低的地区。如乾隆十三年(1748年)议定增加广东的常平仓储粮,是因其“岭海交错,产谷无几”[27]。另一种是对农业依赖程度高的地区。如康熙四十三年(1778年)议定,“山西之民,别无他业,惟资田亩,恐积储谷少,一时需用,购买维艰,每大州县今存谷二万石,中州县万六千石,小州县万二千石”[28],储额标准是全国大部分地区的两倍。
常平仓是重要的荒政措施,其仓粮用以救荒的意义不言而喻。粮食产量低的地区,一遇灾害,出产更少;对农业依赖程度高的地区,相比对农业依存度低的地区而言,经济稳定性较差,遇到同等程度的自然灾害,损失也更大,因此也更难于承受自然灾害。对于这两种脆弱性高的地区,救灾粮食储备的多少尤为重要,其储额的偏高也就具有合理性。
5.政治、军事等特殊因素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军事要冲、边区重地一般储粮较多。如康熙四十三年(1778年)议定,“贵安等地方,均系冲要,且官兵驻扎,自宜多存”[29]。甘肃、陕西两省的常平仓储额一直较高,也是因为它们“地处边塞”、 “兼备军糈”[30]。政治要地一般也是储额较多的地方,如各省省会所在府州的常平仓储额都较高。
清代常平仓的各地定额受到以上各方面因的影响,在较大程度上做到了有依据可循,符荒政制定的一般思路,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常仓粮食储额的空间分布在总体上体现了人口量、地理条件等重要因素的地域分异,因此也增强了它备荒救荒的有效性,使它的效用和价值能得到更好的发挥。
三 结论与讨论康雍时期,各地常平仓粮食储额的确定主依据地区规模和人口数量,较为简单和整体一;乾隆以来,清政府对各省及各县的常平仓额做出了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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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的规定,其中乾隆十三年(1748年)的分省定额为以后的定额奠定了基础。常仓储额在空间分布上呈现东部和西北部高、中部和西南部低的格局,储额较多的地区主要位于山东半岛、华北平原、长江中下游平原、东南沿海、陕甘地区和成都平原;储额较少的地区主要位于两湖和西南地区。常平仓储额在调节中,储较多的地区大多位于中西部。
清代常平仓粮食储额的空间格局受到了各人口数量、受灾情况、地理条件、区域脆弱性以及政治、军事等因素的影响。其中,人口数量与储额有着特别显著的相关性。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分府州的人口数据与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分府州的储额数据,二者相关系数为0.54,达到0.01显著性水平。常平仓储额与府州受灾情况在华北地区和西部地区有较高的关性。由于资料和数据的限制,要更细致地展现清代常平仓的储额格局,尚有一定难度。另外还需根据常平仓储额及相关人口、受灾等数据进一步估算各地的救灾能力。这些问题的解决,都还有待于下一步研究。
[1] 席裕福、沈师徐编:《皇朝政典类纂》卷153《仓库十三·积储》, (台北)文海出版社,民国63年。
[2] 《前汉书·食货志》。
[3] 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189。
[4] 于树德:《我国古代之农荒预防策———常平仓、义仓和社仓(上、下)》,《东方杂志》,第14卷,第17-33页;第18卷,第18-29页。
[5] 冯柳堂:《中国历代民食政策史》(影印版),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3年。
[6] 邓拓:《中国救荒史》, (北京)北京出版社, 1998年。
[7] 林化:《清代仓贮制度概述》,《清史研究通讯》,1987年第3期,第59-68页;牛敬忠:《清代常平仓、社仓制度初探》,《内蒙古师大学报》, 1991年第2期,第104-110页;张岩:《试论清代的常平仓制度》,《清史研究》, 1993年第4期,第28-39页;李向军:《清代救灾的制度建设与社会效果》,《历史研究》, 1995年第5期,第71-87页;叶依能:《清代荒政述论》,《中国农史》, 1998年第4期,第59-68页;范宝俊:《中国自然灾害史与救灾史》, (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9年。
[8]高建国、贾燕、李保俊等:《国家救灾物资储备体系的历史和现状》,《国际地震动态》, 2005年第4期,第5-12页;张建民、宋俭:《灾害历史学》, (长沙)湖北人民出版社, 1998年。
[9]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189。
[10]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190。
[11]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190。
[12]陈桦:《清代防灾减灾的政策与措施》,《清史研究》, 2004年第3期,第41-52页。
[13]林化:《清代仓贮制度概述》,《清史研究通讯》,1987年第3期,第59-68页。
[14]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190。
[15]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189。
[16]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189。
[17]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189。
[18]曹树基:《中国人口史(第5卷)》, (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1年。
[19]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189。
[20]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189。
[21]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190。
[22]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190。
[23]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190。
[24]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189。
[25]李向军:《清代荒政研究》, (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 1995年。
[26] 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me,Reducing Disaster Risk: A Challenge for Development.2004,pp·1-161.
[27]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190。
[28]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190。
[29]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190。
[30]冯柳堂:《中国历代民食政策史》(影印版),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3年,第182-1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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