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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论清代社会公益组织的基层社会监督机制———以科举宾兴为中心毛晓阳
摘要: 清代科举宾兴经过长期发展,逐渐形成了相互结合、互为补充的基层社会监督机制,其内容主要包括立碑、入志、编纂宾兴专志、刊印宾兴征信录及宾兴簿册等。这些监督方式与政府立案管理制度一起,共同构成了清代宾兴社会公益活动的外部监管机制。
关键词: 清代; 科举宾兴; 基层社会; 监督机制
清代科举宾兴是一种主要由民间捐资设立的教育公益基金,它利用田产、银钱、店房等资产的增值收入,无偿资助本地士子参加各级科举考试。据地方志记载,清代中国有近 700 个府州县都设有科举宾兴,部分省份的宾兴分布甚至达到 80% 以上,如湖北便是如此。从延续时间上看,不少科举宾兴存在的时间超过了一百年,有些则伴随清朝始终延续近 300 年。清代科举宾兴之所以能日渐兴盛,与其逐渐成熟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管机制密切相关。从外部监管机制来说,除了国家各级政府要从上级监管者的角度对科举宾兴实施政府立案管理【1】,创设宾兴的基层社会本身也有相关监督机制,以维护科举宾兴的长期存在。此前的相关宾兴研究论著以及关于中国古代其他公益慈善活动如同善会、育婴堂、养济院等的研究论著均未就其社会监管机制问题展开讨论【2】。笔者不揣鄙陋,拟对此问题作一初步探究,期以抛砖引玉,就正于方家。
总体而言,清代科举宾兴的基层社监督机制主要包括立碑、入志、编纂宾兴专志和刊印征信录与宾兴簿册等四种方式。
一、立 碑
“立碑”,是指将设立宾兴的过程撰成文字并刻写在石碑上以求历千百年而不朽的一种征信方式。镌碑当场,俾所共知,这不仅是清代科举宾兴的一种监督、征信形式,也是其他各类社会事务中常见的监督、征信手段之一。
今安徽省绩溪县绩溪中学内有两块宾兴碑刻,其中一块碑上刻的是一篇题为《绩溪捐助宾兴盘费记》的文章,作者为绩溪县知县王日新,文中记述了道光四年( 1824) 绩溪县乡绅在“中翰”胡竹邨的倡议下共同捐资 5000 余两设立宾兴的过程。文中提及该县建造石碑的目的在于“所以志乐善于无穷”【3】,也就是让人们世世代代都能记住前人的捐助义举。广东归善县在乾隆四十八年( 1783) 由举人陈鹰扬捐助田产设立“佐宾兴租”【4】。至道光八年( 1828) 由惠州知府达林泰和归善知县于某主持修建了宾兴馆,同时议定管理条约,刻碑立石。在惠州市金带南街市环卫职工宿舍的外墙上,至今镶嵌着当年建立宾兴馆时所刻的两块石碑,其中一块刻的是《宾兴馆条约》,也就是宾兴馆的管理章程,另一块刻的是《宾兴馆碑记》,主要记载了宾兴田亩的面积和收租情况。
百余年来的时代变迁中,清代各地所立的宾兴石碑大多遭受损毁,幸存者寥寥无几。不过,藉由地方志的收录,很多清代宾兴碑刻的内容得以流传至今。如安徽霍山县《新增宾兴会费碑记》、福建宁洋县《宾兴田碑记》、甘肃镇番县《建置崇文社碑记》、广东石城县《倡建宾兴路费碑》、《鼎建新宾兴碑记》、《建新宾兴碑记》、广西柳城县《东乡宾兴馆碑记》、河北邯郸县《邯山书院创置宾兴经费碑》、湖北恩施县《复设宾兴碑记》、房县《宾兴馆碑记》、江陵县《江陵宾兴馆碑记》、湖南桂东县《捐助宾兴义田记》、江苏青浦县《宾兴捐田碑记》、江西德化县《宾兴庄碑记》、山东长清县《长清县宾兴记》、山西长治县《宾兴经费记》、平遥县《平遥县创立宾兴文社碑记》、陕西商南县《宾兴会碑记》、四川邻水县《宾兴碑记》、浙江丽水县《宾兴田记》等等,古人捐资助考的义举因此得以流传。
清代宾兴碑刻一般都被建立于各地儒学、书院或宾兴馆等公共文教场所,使人们在日常的教育、考试活动中都能时时感受到宾兴的存在。宾兴碑文往往由地方官或知名文人撰写,受石材面积的限制,碑记往往只能简略叙述创设宾兴的缘起,但也有些碑刻将宾兴管理章程及捐助者姓名、捐助数额一并刊刻。如福建永福县( 今永泰县) 教谕张方高捐资购置田产,每年收租近 4000 觔,作为诸生宾兴舟车之费。邑人黄任撰写《宾兴田亩碑记》记叙其事,于乾隆二十五年( 1760) 冬季立石。民国《永泰县志》保存了这篇记文,并简要附录了“碑阴文”,内容为乾隆十九年张方高捐田亩数、地址、赋税、田租等【5】。又如山西太原县于咸丰十一年( 1861) 由知县贺澍恩倡捐 1500 千文,发商生息,并在太原书院偏西建立“培英义庄”,作为专门的议事场所,同时“泐碑纪其事,规条镌列碑阴”。到光绪六年( 1880) ,知县揭傅淇认为原议规条不够协洽,因而“集绅士妥议,更易数条,为经久计,并移碑于书院大门内东偏”【6】。据县志,新议定规条共有 13 条,分别规定了经费来源、数额、生息方式、使用项目与数目及其组织管理形式等内容。再如山东沂州府莒州宾兴设于光绪十一年( 1885) ,系知州周秉礼倡议创办,“约州人士妥议章程,刊刻颁示,并勒石以记之”【7】。据县志,碑上所刻章程共计 11 条,对其设立缘起、增值方式、管理形式、钱款发放、日后发展等均有涉及。
二、入 志
“入志”,是指在修纂县志、州志或府志、通志的时候,将宾兴载入志书。宾兴入志的原因,一方面自然是为了保存史实,使后人在千百年后依然可以通过阅读志书了解前人的修德懿行;另一方面也是存为物证,使之可以在日后被人侵渔时可以援引为证,从而使其公益作用得以长期保持。
保存史实是清代宾兴入志的基本出发点。广东海丰县宾兴始于乾隆十三年( 1748) ,时知县于卜熊因见本县原“郑姓呈送入学为士子宾兴之费”的儒学田产被各佃户冒占,乃予以核实清丈,重新归为宾兴经费。于卜熊在其所作《新立宾兴记》中指出了将此事立卷存案的目的:“谨志一言,编诸学校卷次,俾奕世而后,共晓然于斯事之本末云。”【8】道光十二年( 1832) 湖北石首知县李会庚、训导邹聪训、生员张永瀚等倡捐宾兴,并建立宾兴馆作为管理场所。同治《石首县志》卷二“营建志·学校”附载了宾兴的设立过程、资产和宾兴碑文,注明“其各项田地亩册及本钱数目理合登志”【9】,说明修志者把宾兴看作是县志理应记载的事件。四川綦江县自道光十三年( 1833) 知县邓仁堃捐纹银 1000 两创设宾兴之后,县中各项文武童试“义卷”次第增设,同治十年( 1871) 知县田秀栗又筹款 3000 两扩充义卷,并撰写了《扩充义卷碑记》一文,其中有“当规为既定之时,斋长禀请立案,附入邑乘,以垂久远”【10】之文,说明宾兴入志的目的在于令宾兴之事恒久相传。
相比于立碑的形式,地方志对科举宾兴事件的记叙往往更为详尽,因而也更能起到保存史实的作用。如同治《安仁县志》便用了近 20 页的篇幅,分别记载江西安仁县在道光初年以来捐资设立的“宾兴会田”、“宾兴馆田”、“童试卷田”、“续捐文童卷田”、“续捐武童卷田”和“捐建宾兴馆资”等各项宾兴,而编纂者在卷末还加上按语: “按,捐助书院及宾兴会、宾兴馆、童试捐资诸义举,其出有二: 一曰田,一曰钱。田以据管,不为记载,后将无从稽查,虽少必登。若钱之零星凑集,多寡不一,而好义则同。概登既涉于滥,择登又恐其遗诸公倡义乐捐。纵非为名起见,而合邑之事,不得不示之以公。兹因续修志乘,邀集绅耆,公同酌议,田则照前续增,钱则多寡不录。”【11】说明如果不是为了节省篇幅,县志其实还可以记载得更详细一些,而这种详细程度对于宾兴碑记来说是无法企及的。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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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各地采取将宾兴事迹载入地方志,对于实施社会监督具有重要作用。当宾兴资产遭遇豪绅、猾吏侵蚀时,地方志的记载往往是地方官、乡绅清理积弊、恢复原貌的凭证。如广东文昌县( 今海南省文昌县) 原有学宫济贫田、书院济荒田、办祭、宾兴等各项教育田产,统称为“义田”。这些田产都是前人捐助,公议轮流管理。但是日久弊生,收益多被侵占。康熙五十七年( 1718) 广东巡抚饬令清查省内各书院公项,文昌知县马日炳乃“按志乘田地土名着落究追”【12】,所谓“志乘”也就是地方志。又如广东会同县( 今海南省琼海市) 教谕吴隽于康熙二十四年( 1685) 捐置田产资助全县文武考生盘费,称为“吴公宾兴田”。原议由生员施郁爌等六人管理,但六人卸任后继任乏人,管理不善,转由“附学暂代收发,届乡试期齐集明伦堂公发”。乾隆三年( 1738) 收成欠佳,教谕卢日光托辞“差繁派累”,将“所有收贮前项租银模糊不给”。此后历任教谕也都以此为借口,将其占为教官私有。乾隆三十八年( 1773) 重修县志,绅士符汉琦等根据康熙版县志的记载,联名上呈,要求依旧拨归士子宾兴之用。知县于煌“核查新旧县志炳然”,乃批示“将此项宾兴义田牒送在案,发交绅士管理”。随即派遣绅士清查丈量,将田产重新登记在册,交给符汉琦等收执,由其秉公掌理,以为宾兴资斧,“并令刻志、勒碑,以垂不朽”【13】。乾隆三十九年版县志中不仅刊载了乾隆三十九年十月十七日知县于煌撰写的《查复吴公宾兴田县案》和《查复吴公宾兴田记》,同时也刊载了当年议定的“永远遵行成规”,这些内容也被嘉庆、民国版县志转录。
应该说,地方志作为清代地方官了解其履任地区风土民情的重要文献,其采访、修纂、保存诸方面均受到更多的重视,因而也更能在较久的时间内被时人作为信史予以采信,使其对于宾兴组织具有管理监督的价值。因而有些地方官在审批宾兴呈请立案的申报文书时,甚至认为“入志”的形式较之政府立案更为有效。如同治《奉新县志》刊载了一份题为《具呈前署歙县知县宋家蒸等为案卷不全再请补存恳代申详以候批示事》的呈文,南昌知府没有循例上报布政司、巡抚、总督等衙门,而是直接批示由奉新知县“径详省志局宪核示”【14】,其用意无非是当时正在修纂《江西通志》,循例总督、巡抚例应名列一省通志的“监修”,学政例应名列“总阅”,其余布政使、按察使、道台等例应名列“提调”,各府知府、直隶州知州例应名列“采辑”。因此如果奉新县捐设登瀛集、广华堂的事情能够编入省志,则无疑具有与取得各衙门分别批准立案的同等效果,因而不必再向各衙门逐一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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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立案了。
三、编纂宾兴专志
除了府州县志,有些地方还为本地的宾兴特别编纂专志,专门记载宾兴活动的前因后果。此类专志,至今全国各地图书馆、档案馆及私人藏书家还有收藏。
如湖南宁乡县刻有《宁乡县宾兴志》,光绪四年刻本,中国国家图书馆收藏。该志共 4 卷,其中卷一为序文、学田记、公车田记、文武县试卷田记、重修考棚记、育婴田记、禀稿、学田章程、育婴章程; 卷二为公田考、宾兴田契; 卷三为育婴田契、骆文忠公祠图、照壁图式、忠义祠图、忠义祠储大夫祠田契; 卷四为捐项【15】。该志虽然名为“宾兴志”,但从其内容来看,还记载了与宾兴无关但由宁乡县宾兴局统一管理的育婴堂与各祠堂的田产的内容。
广东高要县称为“宾兴产业 X 刻”,广东省图书馆藏有《高要县宾兴馆产业四刻》,不分卷,民国三十四年铅字排印本。据书中相关序文,高要县宾兴产业此前还有《三刻》、《续刻》、《初刻》,其中《三刻》刊印于民国八年,《续刻》片纸无存,刊印年代不详,《初刻》虫蚀过半,刊印时间为光绪八年【16】。《四刻》按数字顺序,分别编号登载了“宾房字”、“宾地字”、“宾杂字”、“校房字”、“校地字”、“校杂字”等 6 类宾兴馆产业的详细内容。高要县宾兴产业原分宾兴馆、宾兴局两部分,其中宾兴局在民国后废弃。
江西上高县有《宾兴堂志》。据该志所刊载的三篇序文,我们知道上高县曾多次刊印宾兴专志。本次刊刻的第四版宾兴志,其目录标题即刊为“四修上高县宾兴堂志目录”。该志不分卷,共 5 册,其中第一册内容为“议规”; 第二册内容为“一二区乐输花名原捐续捐补捐加捐合编”; 第三册内容为“三四五区乐输花名原捐续捐补捐加捐合编”; 第四册内容为置买产业; 第五册内容为“各区团未捐甲户清册”和“各区团未加捐甲户清册”【17】。从中反映出该县宾兴堂不仅议定有专门的管理章程,而且全县各区百姓曾先后四次捐助,宾兴堂还曾利用增值收入主动置买、扩充过资产。
除了这些至今尚有刻本存世的宾兴志,地方志里提及的类似宾兴专志还有不少。如湖北黄梅县有《崇文堂志》,据光绪《黄梅县志》卷十八“学校志”记载,该县设有兴贤庄、琼林庄、崇文堂、观德堂和考棚岁修资产等五种宾兴,由于琼林庄附于崇文堂进行管理,考棚岁修各捐产契据也由崇文堂保存,因而县志中这三种宾兴的“节略细目俱详《崇文堂志》”【18】。湖南醴陵县有《兴贤堂志》。据同治《醴陵县志》卷四“学校志”,该县宾兴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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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贤堂,系道光年间所建,管理城乡捐置的田种 400 余石,资助岁科试卷费、学师贽仪以及文武乡会试盘费。兴贤堂所有田产的地址名目及店房庄所,县志未予刊载,而是“悉详堂志”【19】。湖南常宁县有《宾棚合志》。据同治《常宁县志》卷二“学校志”,该县“学田及整修学宫田、双蹲书院膏火田、考棚、宾兴田及地土铺屋,均详《宾棚合志》”【20】。这部宾兴志将宾兴、学田、书院、考棚等内容一概涵盖其中,表明这些教育经费当时是由同一组织实施管理的。
清代各地将宾兴事迹刊成专志,其原因即在于希望通过这一方式将设立宾兴的史实永远保存、流传下去,藉此摒弃一切妄图侵蚀、隐占、强夺宾兴资产的行为。如湖南邵阳县宾兴始设于明崇祯年间,后因管理不善,名存实亡。道光年间经拨款、增捐,田租扩充至 400 余石。同治八年,本县省垣试馆、宝庆试馆租金并入宾兴。为此县人“谨将各件彙为一帙”,名为《宾兴公款汇记》,并在“刊成之后,印发各乡,俾绅耆士庶人人得有所考”。据县人姚敦诒所作《宾兴公款彙记序》分析了该书体例: “首录新增禀札及捐输字凭,详所自来,善创始也; 次田亩契约,重恒产,杜隐匿混争也; 次公禀,见众绅经营筹画,欲其持于有永也; 次规例,鉴前此日久侵没,不惜条件覼缕,用严稽查、防吞蚀也”【21】。刊志目的一目了然。
四、刊印征信录及宾兴簿册
刊刻征信录是清代以来中国传统社会公益事业普遍采取的财会监督方式。如中国国家图书馆藏有70 余种名为“征信录”的书籍,其中建国后所刻30 余种,民国年间所刻10 余种,清代后期所刻 30 余种,都是各类公益慈善活动的财务报告,公开善款使用的基本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作为一种教育公益基金,清代宾兴不可避免地与征信录发生联系。
如浙江嘉兴府平湖县有两项宾兴,即登瀛局和公车费,分别资助乡试和会试考生,在乡试和会试年份它们都要将经费使用情况“刻《征信录》分送”和“事毕刊《征信录》”【22】。江苏松江府上海县罗店镇朱氏家族道光十六年( 1836) 捐资设立宾兴,资助本镇士子乡会试经费,其管理章程中规定,每届乡试后均需将钱款使用情况“刊印《征信录》,禀县报销,并分送通厂,以昭核实”【23】。再如据光绪《嘉善县志》卷五“建置志”记载,浙江嘉兴府嘉善县也有两项宾兴,即登瀛集与承志宾兴会,其中在记载登瀛集的文字的段尾,用小号字体添注“详征信录”四字【24】,说明嘉善县编订有登瀛集征信录。再如据民国《临海县志》卷五“建置志”记载了临海县宾兴局的新、旧宾兴田田亩、租额,而相关材料都是根据“征信录”编纂的【25】。从地方志的记载来看,宾兴征信录多出现在清代末期,且常见于江浙一带。
除了刊印“征信录”,清代为实现宾兴组织公布财务收支、接受社会监督的目的而有的财会监督方式还有各种专门的宾兴簿册。它们一般编印于宾兴的创设或增设时期,属于宾兴事件汇编册,往往被称为“X 簿”、“X 册”、“X 图册”、“X 录”或“X 谱”等。
在地方志的记载中,此类宾兴簿册颇为常见。如乾隆五十五年( 1790) 福建连城县知县杨环将原培元书院田租拨为津贴乡会试公车之费,刊有《乡会试卷资图册》,亦称《培元图册》【26】。另清流县有《科举印簿》,光泽县有《试资便览》。又如浙江宣平县嘉庆九年( 1804) 捐设文运堂、嘉庆二十五年( 1820) 捐设文明堂,光绪末年编纂有《宣平宾兴义录》【27】。另龙泉县有《宾兴义举录》,丽水县有《北乡宾兴录》、《崇文义举录》,永嘉县有《文成纪事》、《续文成纪事》和《南乡文成纪事》,永康县有《宾兴田册》、《义田录》,上虞县有《五美录》。江苏上海县道光九年( 1829) 倡设“乡试宾兴会试计偕经费”,资助乡、会试考生,“刊有《艺林盛举》”【28】。江西万安县嘉庆二十三年( 1818) 设立“老宾兴”,后邑绅何振衢又倡捐“新宾兴”,“有《崇文录》记其事”。同治年间,知县周之镛于乱后整顿宾兴,又编纂了《广崇文录》【29】。广东海阳县嘉庆二十五年( 1820) 捐建“扶轮堂”,分送文科士子花红、川资、册金; 同治十二年捐建“鹰扬堂”,分送武科士子花红、川资、册金。据光绪《海阳县志》,该志所记载的有关这两种宾兴的内容,都是“据扶轮堂册修”、“据鹰扬堂册修”【30】,说明该县曾编纂有《扶轮堂册》和《鹰扬堂册》。另遂溪县有《宾兴簿》。湖北崇阳县知县赵秉淳于道光四年( 1824) 倡捐兴贤庄,刊有《崇邑宾兴场费册》,道光二十六年知县金云门倡议续捐,刊有《再续捐宾兴场费册》。同治元年,经战乱后整顿,邑绅杨一鹗主持编纂了《云路先资册》【31】。湖南桂东县乾隆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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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760) 邑绅李敷蕃捐田 51 石资助乡试资斧,嘉庆六年全县倡捐 365 石增入其中。据同治《桂东县志》记载,新捐科举宾兴田的“界止、坵亩、条规、粮饷,俱载《宾兴簿》内”【32】,县志本身也详细记载了新旧宾兴田的具体地址、坵亩、租额以及捐户姓名。另攸县有《兴贤堂谱》,衡阳、清泉两县合编有《试事公款录》。
清代宾兴征信录及其他以册、录为名的宾兴文献,其功用依然是为了保存史实,以便将来出现弊窦时有案可查。如江西抚州府乐安县有“乐庠庄”,乾隆五十一年( 1786) 知县严安儒倡捐设立后,为之“酌定垂久规条,萃编成帙,付诸剞劂,散给在庄有名各家”,也就是刊印宾兴簿册,其目的在于“俾世世子孙得互相稽查维护于勿替焉”【33】。又如浙江处州府青田县有“养士田”,设于康熙年间,咸丰年间被县令取为己有。光绪八年( 1882) 经邑绅联名上告方才得以恢复。孙衣言应邀撰《青田县复养士田记》一文以记其事,在文中孙衣言建议: “今而后,宜谨为之籍田之所在与其顷亩形状、受田者之姓名里居与其租数,必具书于籍,择学之士公而明者,使主其籍,期岁则必择而易之。一岁之租入,与所用之少多,复条别以登于籍,岁终则会其出入之数,以授后之人。又大书以揭于校官之堂,使一学之士,皆得以订其是非,则庶乎可久存也。”【34】孙衣言是浙江瑞安县人,历任安庆知府、湖北布政使、江宁布政使,他的建议应该是集合了当时各地宾兴管理情况的经验之谈。
由于征信录及各种宾兴簿册一般在宾兴发展过程中随时刊印,而地方志则相隔一定年份才修订新版,故征信录及宾兴簿册往往成为地方志资料收集的重要来源。如同治《奉新县志》卷三“学校志”在记载乾隆五十一年( 1786) 原任浙江温州府同知涂锡盛所捐“乡试田”时,修志者增入了一句按语: “田亩土名,旧志未录,今据嘉庆十八年刊册采入。其存案卷宗及两江总督议准章程不及备录。”【35】说明之前各版《奉新县志》均未载各类宾兴,而同治版县志所记载的相关宾兴史迹均是从嘉庆十八年所刊宾兴册采录的。又如民国《重修邵武县志》卷十四“学校志”在记载该县宾兴时,有云: “兹据《乡会试资便览册》,节录大要,至地有肥硗,岁有丰歉,业有断续,增减随时,及《乡会小试规条》,俱详便览册,兹不赘。”【36】说明在县志作者看来,《乡会试资便览册》具有与县志同等的保存史实的功能,《便览册》已经记载的内容,县志便可不必赘述,同时也说明,《便览册》是县志资料采辑的来源之一。
五、结 语
清代科举宾兴的基层社会监督机制包括立碑、入志、刊刻宾兴专志、征信录或簿册等都不是各自独立的监督方式,而是相互结合共成整体,它们和政府立案管理制度一道共同组成了清代科举宾兴的外部监管机制。如山西平遥县于光绪六年( 1880) 倡捐 12000 余两建立“宾兴社”后,采取了“详宪立案,并寿诸贞珉,笔诸邑乘”的三者结合的监管体系【37】,而广西郁林州在道光二十九年( 1849) 创建宾兴馆后则“取醵资名氏及学使批准各规,镌于丽牲之碑,且命剞劂氏寿之枣梨,俾得家执一编,庶可垂诸久远而行之无弊云”【38】,即同时采取了立案、立碑、编订宾兴簿册三种监管方式,而郁林州宾兴的内容,则藉由光绪《郁林州志》的记载流传至今。这种上至各级地方政府、下到基层普通士绅的外部综合监管机制,与清代宾兴日渐规范化、独立化的组织内部机制一起,形成了一个内外结合、官督民管的完整体系,为清代宾兴的健康运行提供了坚实保障。
注释:
【1】关于清代科举宾兴的政府立案管理制度,笔者将有专文探讨。
【2】宾兴研究方面的主要论文有: 杨联陞《科举时代的赴考旅费问题》,《清华学报》1961 年; 邵鸿《清代后期江西宾兴活动中的官、绅、商──清江县的个案》,《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四辑,商务印书馆 2002 年; 陈瑞《制度设计与多维互动: 清道光年间徽州振兴科考的一次尝试———以 < 绩溪捐助宾兴盘费规条 > 为中心的考察》,《安徽史学》2005 年第 5 期; 周兴涛《也论清代宾兴》,《中国地方志》2008 年第 6 期; 毛晓阳《清代台湾宾兴的特色及其影响》,《台湾研究》2010 年第 5 期; 张小坡《清代江南宾兴组织的演变及运作》,《安徽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 年第 5 期; 熊昌锟、唐凌《清代边疆地区的教化与稳定———以广西宾兴组织为视阈的考察》,《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2 年第 2 期等。其他公益慈善史研究的代表性论著主要有梁其姿《施善与教化: 明清的慈善组织》,联经出版事业有限公司 1997 年; 夫马进《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京都同善会1997 年; 王卫平、黄鸿山《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保障与慈善事业———以明清时期为重点的考察》,群言出版社 2005 年; 周秋光、曾桂林《中国慈善简史》,人民出版社 2006 年; 王日根《中国会馆史》,东方出版中心 2007 年,等。
【3】该碑文的内容,清马步蟾、夏銮《道光徽州府志》卷三之一“建置志·学校”亦有录存,个别文字与碑上有所出入,见成文出版社( 台北) 1975 年版,第 251 页。
【4】( 清) 章寿彭、陆飞: 《乾隆归善县志》,成文出版社( 台北) 1967 年版,第 92 页。
【5】董秉清: 《民国永泰县志》,成文出版社( 台北) 1967 年版,第 119 页。
【6】( 清) 薛元钊、王效尊: 《光绪续太原县志》,凤凰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2 页。
【7】卢少泉、庄陔兰: 《民国重修莒志》,凤凰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32 -233 页。
【8】( 清) 于卜熊、史本: 《乾隆海丰县志》,江苏古籍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564 页。
【9】( 清) 朱荣实、傅如筠: 《同治石首县志》,江苏古籍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63 页。
【10】( 清) 杨铭、伍濬祥: 《同治綦江县志》,巴蜀书社 1992 年版,第 421 页。
【11】( 清) 朱潼、徐彦楠: 《同治安仁县志》,成文出版社( 台北) 1967 年版,,第 681 页。
【12】( 清) 明谊、张岳松: 《道光琼州府志》,成文出版社( 台北) 1967 年版,第 197 页。
【13】( 清) 陈述芹: 《嘉庆琼东县志》,成文出版社( 台北) 1974 年版,第 165 页。
【14】( 清) 吕懋先、帅方蔚: 《同治奉新县志》,江苏古籍出版社,1996 年版,第 498 页。
【15】( 清) 李镇湘: 《宁乡县宾兴志》,清光绪四年( 1878) 刻本,中国国家图书馆藏。
【16】吴远基《高要县宾兴馆产业四刻》,民国三十四年( 1945) 铅字排印本。第 5 页。
【17】( 清) 江召棠: 《上高县宾兴堂志》,清光绪二十年( 1894) 刻本。
【18】( 清) 覃瀚元: 《光绪黄梅县志》,江苏古籍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14 页。
【19】( 清) 徐淦、江普光: 《同治醴陵县志》,成文出版社( 台北) 1975 年版,第 281 页。
【20】( 清) 玉山、李孝经、毛诗: 《同治常宁县志》,江苏古籍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345 页。
【21】( 清) 黄文琛: 《光绪邵阳县志》,成文出版社( 台北) 1975 年版,第 132 页。
【22】( 清) 彭润章、叶廉锷: 《光绪平湖县志》,成文出版社( 台北) 1970 年版,第 442 页。
【23】( 清) 王树棻、潘履祥: 《光绪罗店镇志》,上海书店 1992 年版,第 242 页。
【24】( 清) 江峰青、顾福仁: 《光绪嘉善县志》,成文出版社( 台北) 1970 年版,第 120 页。
【25】张寅、何奏簧: 《民国临海县志》,成文出版社( 台北) 1970 年版,第 441 页。
【26】王集吾、邓光瀛: 《民国连城县志》,民国二十八年( 1939) 维修书局石印本。
【27】何横、邹家箴: 《民国宣平县志》,成文出版社( 台北) 1970 年版,第 609 页。
【28】( 清) 应宝、俞樾: 《同治上海县志》,成文出版社( 台北) 1970 年版,第 702 页。
【29】( 清) 欧阳骏、周之镛: 《同治万安县志》,江苏古籍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609 -615 页。
【30】( 清) 卢蔚猷、吴道鎔: 《光绪海阳县志》,成文出版社( 台北) 1967 年版,第 170 -171 页。
【31】( 清) 高佐廷、傅燮鼎: 《同治崇阳县志》,江苏古籍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36 -138 页。
【32】( 清) 刘华邦、郭岐勋: 《同治桂东县志》,成文出版社( 台北) 1975 年版,第 510 页。
【33】( 清) 朱奎章、胡芳杏《同治乐安县志》,江苏古籍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272 页。
【34】( 清) 孙衣言: 《逊学斋续钞》卷三,《续修四库全书》第 1544 册,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485 页。
【35】( 清) 吕懋先、帅方蔚: 《同治奉新县志》,江苏古籍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475 页。
【36】秦振夫、朱书田: 《民国重修邵武县志》,上海书店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914 页。
【37】( 清) 恩端、武达材、王舒萼: 《光绪平遥县志》,凤凰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00 页。
【38】( 清) 冯德材、文德馨《光绪郁林州志》,成文出版社( 台北) 1967 年版,第 304 页。220《东南学术》2014 年第 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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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江苏古籍出版社-论清代社会公益组织的基层社会监督机制———以科举宾兴为中心毛晓阳;本文链接:http://gazx.sd.cn/zggs/345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