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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清代台湾义冢的救济对象与捐助者———兼论清代台湾的社会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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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9-14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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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清代台湾义冢的救济对象与捐助者———兼论清代台湾的社会特质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乾隆-清代台湾义冢的救济对象与捐助者———兼论清代台湾的社会特质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清代台湾义冢的救济对象与捐助者———兼论清代台湾的社会特质

[内容提要]清代台湾的特殊社会环境,使得丧葬救济极为重要,且颇具特色。就义冢的救济对象而言,大陆移民、戍台官兵等占较大比重。至于义冢的捐助者,除绅士阶层外,像开垦组织、郊商等社会群体,更值得我们关注。通过义冢的救济对象以及捐助者,我们得以透析清代台湾特殊的社会阶层,从而更好地了解清代台湾作为移民社会、海疆社会的特质。
[关键词]清代台湾;义冢;救济对象;捐助者;社会特质
掩骼埋胔的传统,《周礼》已有记载,据称,“昔周西伯掩胔路曲,后世称仁;汉曹褒埋骼山阿,于今颂德”。①在传统社会中,不惟亲属之间有丧葬救济的义务,非亲属间也有死丧相助的习俗。这种习俗,对于社会的稳定与伦理道德的发展,均有不可忽视的意义。②
与大陆相比,清代台湾社会环境较为特殊,丧葬救济尤为重要,也更具特色。③基于掩埋枯骨的功能,义冢在清代台湾社会丧葬救济中具有异乎寻常的意义。作为最主要的丧葬救济设施,义冢的设置贯穿整个清代,且其分布地域十分广泛。通过义冢的救济对象以及捐助者,我们得以透析清代台湾特殊的社会阶层,进而更好地了解清代台湾作为移民社会、海疆社会的特质。
义冢的救济对象
清代台湾义冢本为无人营葬者而设,然到后来,普通百姓亦有营葬其中者。④此外,地方官也常将不便耕作的荒埔等设为义冢,听民安葬。在清代台湾,义冢的入葬者主要包括普通百姓与戍兵、义民等。他们集中体现了台湾作为移民社会、海疆社会的特质。
普通百姓
清代台湾经历了由移民社会向定居社会的转型,而在社会转型之前,移民社会特质在诸多方面影响了台湾丧葬救济的发展。
费孝通先生曾说:“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⑤实际上,这种乡土性包含多层内涵,也体现在“生于斯,死于斯”的归葬故土习俗上。台湾与大陆仅一水之隔,但在清代,台湾海峡对两岸沟通影响巨大。许多客死台湾的大陆移民的棺骸,时常暂寄于台湾的殡舍。乾隆四十三年(公元 1778 年),台湾知府蒋元枢在《建设南坛义冢并殡舍图说》中提道:
查台郡有南北二坛,俱为寄榇之所。南坛在郡治之南郊,北坛在北门外。台郡习俗惑于风水,每多停棺不葬;又流寓而死者,或不能运柩还乡,或无人为营窀穸,皆寄柩于二坛……于是相度南门外竹溪寺后,有园地一片……又有竹围一所……以园地为义冢,葬旅殡之无归暨家贫不能营葬者。又于竹围内另建寄榇之舍共二进,两厢各六间,木料坚固,屋宇宽深,募僧守之。来寄棺者,设簿记其姓名、乡贯及寄棺之年月,以备稽查。⑥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或是音耗不通,内地眷属不能及时运返故乡,或是受到停棺不葬习俗的影响。在蒋元枢之前,台湾县知县夏瑚就已经提到这一问题。夏瑚在乾隆二十四年(公元 1759年)“于饬埋民间棺骸之便,查出流寓棺骸共计三百五十八具”,遂在厦门预先择定一二处宽旷庙宇停寄,选拨僧人端司其事,然后“将有姓名籍贯之棺骸代运赴厦,仍先移知原籍,不必出差,只须示召亲属,定限半年内赴厦认领……如一年之后无人赴领,就于厦门预择无碍闲僻官山,作为义冢”。⑦因此,暂厝的客死者棺椁,一部分经一段时间后由亲属自行运归故土,而一部分则由官方配船帮助。但很显然,能够归葬故里者属于少数,更多的客死者只得葬入台湾的义冢。
台湾早期移民多为获取耕地而来的贫苦农民,在尚未开发的土地上,他们面临着种种危险和困难。⑧生存条件恶劣,人口死亡率相对较高,许多移民客死台湾,安葬本地。瑠公圳新店圳头的“万善同归”墓,就是当年开圳者合葬之地。瑠公农田水利会,于每年 11 月上旬举行祭祀,以示不忘先民的功绩与艰辛。⑨
在疾病、自然灾害的威胁之外⑩,土汉冲突令清代台湾的大陆移民面临更为恶劣的开发环境。当时,居于山地的土著居民多以射猎为生,许多部落有猎首习俗。罗大春《台湾海防并开山日记》载,宜兰苏澳附近有所谓“额刺‘王’字之番”,更以杀人为豪,“其俗得一头颅,方能得妇;处事不论情理,以得级之多寡为曲直。故时挟标枪,伏莽狙击;中则割其首,吮血刮肉而去。兵勇、樵夫被其刺杀者,不时而有。”而噶玛兰西、南、北三面均为“生番”之地,各社人数虽有不同,但均有“出草”杀人的习俗。长期以来,移民与土著居民互杀,甚至结下“不解之仇”,“兰民岁遭番害,不下千余;番之死者,亦十之一”。【11】清代史料记载了大量关于“番害”、“番乱”或“番变”的事件【12】,乾隆年间甚至发生过台湾淡水同知潘凯被杀的案件。【13】因此,土汉冲突,对在台拓垦的大陆移民构成了极大的威胁。迄今在新竹丘陵山地区域,尚存在许多大公墓、义冢或万善祠,收埋、祭祀无主的“孤魂”,其中有一部分就是当年拓垦过程中死于“番害”的单身隘丁和垦佃。【14】
同时,清代台湾较为特殊的人口结构,也是丧葬救济发展的促进因素。在清代前期,台湾的人口结构以男女比例失调、男性占绝对多数为重要特征,众多移民在台无妻室,甚至无亲人。一方面,移民的早期阶段经常呈现一种“踩路效应”,即通常是富于冒险精神的青壮年首先进行移民实践,他们多系单独一人进入新的地域进行开拓,在迁入地立足脚跟、趋于稳定之后,他们方才考虑举家迁移。这样既能抛开家庭的负担,又能避免整个家庭承担移民的潜在风险,从而实现了移民最大效率与保证家庭安全的双重效果。【15】另一方面,清廷禁止携眷、限制搬眷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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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也促成了台湾男女性别比例的非正常化。
这种人口结构,造成了血缘关系的淡薄,推动了祖籍地缘关系的发展。密切的祖籍地缘关系,有利于移民的团结协作,形成一股“疾病相扶、死丧相助”的救济习俗。但另一方面,“分类”意识又与祖籍地缘关系相伴相生,容易造成各个群体自筑壁垒、互相对抗的局面。闽粤社会素有械斗之风,大陆移民移居台湾以后,这种情况更加明显。械斗的发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道光年间,因设义冢鸠费有余,为推泽枯之仁、成柔远之义,台地士人同建台湾府同善堂。该堂兼具“养生、送死、赒穷、恤匮”的功能,有人提出借此淡化分类意识的建议,《台湾府公建同善堂记》云:
考同人之彖传既曰“通天下之志矣”,大象又曰“君子以类族辨物”,说者谓所以审异而志同也。倘所同弗辨善与不善,斯有乖于君子之道而不可贞。即如台郡熙攘往来,其类不一。占籍之民,闽、粤各自为类,而闽之中又分漳、泉,粤之中又分潮、嘉,但以乡里为异同,而善与恶揉而杂焉,海外遂纷纷多事矣。诚能闻同善之风而勃然兴起,何难偏党渐化、徙善远罪而不自知。即测水占风以来同,亦无不羡乐郊乐土,履险若夷,其善气之洋溢曷有既耶!【16】
以“同善”名其堂,含有淡化党同、对抗分类意识的意味,足以显示创设者的良苦用心,又令今人领悟社会救济对于移民社会的特殊意义。
另外,被称为“罗汉脚”的游民群体,是清代台湾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游民在清代台湾社会中的比重,陈孔立先生曾做过估算,详见表 1。
嘉道以后,游民在台湾社会中所占比重有所下降,仍有相当数目。【17】“罗汉脚”人数众多,往往无家无业,游食四方,生活没有保障,甚至连死后都无以营葬、暴尸荒野。为此,清政府以及台地士绅殷商建立的济贫体系,吸收这一群体,努力将其纳入政府可控的范围之内,达到安定社会的作用。【18】而无人营葬的无业游民,便成为丧葬救济的重要对象。
表 1 清代台湾游民人口估算年份
乾隆-清代台湾义冢的救济对象与捐助者———兼论清代台湾的社会特质
乾隆-清代台湾义冢的救济对象与捐助者———兼论清代台湾的社会特质

资料来源:陈孔立著:《清代台湾移民社会研究》(增订本),北京:九州出版社 2003 年,第 207 页。
戍兵与义民
康熙二十二年(公元 1683 年),清政府平台,始遣水陆官兵万余人赴台防戍。许多戍守台湾的官兵死于瘴疠疾病等故,他们的归葬问题日益凸显。
乾隆二十一年(公元 1756 年),乾隆帝谕令,以后驻防兵丁,允许在外置产,病故后即著在该处埋葬,其寡妻停其送京。但各处兵丁内若有无力置地营葬者,令该将军、都统等酌动公项置买地亩,作为无力置地的穷兵公葬之用。【19】乾隆四十二年(公元 1777 年),鉴于戍台官兵无专设义冢、兵民混葬带来的不便,台湾知府蒋元枢在府城大北门外较场边,购置园地,作为戍兵之冢。他在《捐建北门兵丁义冢图说》中说:
北坛,在郡治北门外较场之西北隅。其地有地藏庵,祀孤之典,于此举行;地势极高。庵前向立天灯,终夜燃照;海艘在洋遥见灯光,知将进口,以此为准———如标的然。旁有殡舍,大小三座;与南坛均为停柩之所,兵民无别。查台郡戍(原文误戌)兵,三年班满,始回内地;病故者随时埋葬,不能择地。元枢既于南坛建设义冢、殡舍,埋寄民棺;因念兵民相杂,易起争端,必须另筹区别。随于较场之东,查有民业五甲有奇———计地六十余亩,地颇广宽。立契购买,建立义冢,专为戍(原文误,同前)兵埋棺之所;别于民人,以杜争竞。其条规,一与南坛无异———详见前说,不复赘陈。【20】
在他的主持下,建立了专门埋葬亡故戍兵的北坛义冢,以区别于百姓的义冢,杜绝纷争。
另外,又有一类专为社会动乱中殉难的官兵、义民而设的义冢。关于清代台湾社会“三年一小反,五年一大反”的俗语,今人虽多有误解,但也绝非空穴来风。清代台湾,社会动乱频仍,其中就民众起义而言,数量虽不算多,但社会影响不容忽视。【21】每当起义发生,清廷常组织大陆官兵、台勇等进行镇压。镇压活动,又多有称为“义民”者协助官府进行。镇压有功的官军或义民往往获得褒奖,而死难者荣葬义冢,受不时之祭祀。
道光十二年(公元 1832 年),张丙起事,官民死伤无算。其时,把总李瑞麟等购置园地,置嘉义县殉难义冢,掩埋枯骨。王得禄《殉难义冢碑记》载:
道光十二年,岁在壬辰,冬十月,嘉义县属张丙诸逆倡乱,戕官兵,攻县城□□台湾水师副将周君承恩赴援阵亡,兵从死,舟兵尸不可办。时温君兆凤任参将,方领军会战解兵团□□城南地□诸暴露者,水师守备蔡君长青等,自府治□□赴镇帅军前遇贼涌至于县南七十里之曾文溪,战不利,一阵皆殁。把总李瑞麟亦瞻□敉□之,然当余氖未熄之秋,均草草也。余适奉命勘事军营凯旋□□商□□□□副将黄君贵,知会台澎艋舺水师寅僚,慨捐廉俸,筑为义冢□土高大之。以余赀置义田,为春秋祀费,殆礼经以死勤事则祀之之意。【22】
道光十六年(公元 1836 年),即李瑞麟收埋枯骨后 4 年,原任提督的王得禄又捐廉俸,筑为义冢,并设置义田,作为春秋祭祀经费,不时祭祀。
又如,云林县西南一里处有“万人墩冢”。同治元年(公元 1862 年),戴潮春事件爆发,清政府先后组织大批官兵、台勇进行镇压,历时近 3 年,终得平定。在这次事件中殉难的兵民即合葬于万人墩冢。该义冢同样设有田业,备春秋祭祀。【23】
同治十年(公元 1871 年),60 多名琉球人漂流至台湾南部,其中 54 人被高士佛、牡丹社居民杀害。同治十三年(公元 1874 年),日本借口牡丹社之事派遣所谓的“台湾生番探险队”入侵台湾,对台湾南部各社“生番”进行征讨、分化,并挑起汉民与土著居民间的矛盾。淮军将领唐定奎率铭武军十三营,驰赴台湾应对。后经两江总督沈葆桢奏请,于凤山县建昭忠祠,“其阵亡、伤亡、病故各员弁勇丁,仰蒙赐恤入祀昭忠祠”,由地方官春秋致祭。唐定奎又于光绪二年(公元 1876 年)七月筹款在凤山县北门外武洛塘购买基地,建立昭忠祠享堂 3 间、两庑各 3 间,旁葬勇棺 1149 具。此外,他还于光绪元年(公元 1875 年)八月在枋藔购地,作为义冢,迁葬前敌、内山等处勇棺 769 具。【24】
在实际中,地方官出于杜绝兵民义冢纷争的考虑,以及对该类义冢所具有的社会教化功能的重视,戍兵、义民的义冢多为官方所设。
义冢的捐助者
与大陆相比,清代台湾义冢的捐助者不仅包括绅士阶层,【25】而且涉及诸多特殊的社会阶层或群体。他们往往承担了丧葬救济的资金负担,并参与到义冢等设施的日常管理中来。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为了保证社会救济的持续有效性,捐助者往往不仅仅实行一次性帮扶而已,多采用“置产生息”的办法,来保证充足的运作资金。【26】乾隆年间,彰化生员魏子鸣创立“敬义园”,为避免“无恒产,势难经久”局面的出现,魏子鸣更以经费购置田园、市廛,以生息之。【27】类似地,台湾知府蒋元枢在率众绅士创设义冢等丧葬救济设施时,亦将“置产生息”作为获取经费的主要方式。【28】然而,丧葬救济所需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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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多,诸如厉祭仪式、义冢维护,在在需费。因此,在经费不敷使用的情况下,又有“重捐”之举措。道光年间,鹿港同知王兰佩在《重捐敬义园序》中称:
顾立法之初,纲纪粗张,施泽未远,计年得息,量入为出,固尝见其有余;而流传既久,生齿日繁,费用日广,则又见其不足。非重捐建业,倍加生息,势恐中阻难支也。【29】
其实在魏子鸣创立“敬义园”后,嘉庆间就已有人重捐。但至道光间,不独费用日广,而且“风雨骤至,桥路多崩,以敬义园岁所出息,给费不敷”,故众人再行重捐。
限于史料,清代台湾义冢等丧葬救济的具体运作情况固然难以理清,但以经费来源为分析中心,来探讨丧葬救济设施如何创立、维护等一系列问题,足以展现丧葬救济的捐助者。
绅士阶层
作为地方社会的精英,绅士是社区中较有威望的一群人,他们在很大程度上掌握着地方社会的领导权,拥有参与公共事务的便利。在丧葬救济问题上,他们往往兼具倡建者与管理者的双重身份。
首先,丧葬救济是政府实施社会教化、移风易俗的凭借手段,是地方官员的重要职能之一。【30】与内地相似,清代台湾的地方官对于丧葬救济的推行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纵观整个清代,台湾地区由官员设置的义冢约有 23 处(表 2)。这些官员涉及文武各级,不仅有巡抚、知府、同知、知县、县丞等文官,还包括管带、参将、守备、巡检等武官。另外,官员设置的义冢牵涉到台湾多个地区。·
表 2 清代台湾地方官员所设义冢一览表
乾隆-清代台湾义冢的救济对象与捐助者———兼论清代台湾的社会特质
乾隆-清代台湾义冢的救济对象与捐助者———兼论清代台湾的社会特质

注:1. 关于本表资料来源,参见孙杰:《清代台湾丧葬救济初探》附录 1,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硕士论文 2010 年。
2. 本表采用的政区建制标准为光绪十年( 公元 1884 年) 。诸罗县于乾隆五十二年( 公元 1787 年) 改称嘉义县。
如前所述,地方官往往会采用捐廉俸等形式,购置田园,作为设置义冢等设施的场所。例如,在乾隆十七年(公元 1752 年),台湾县知县鲁鼎梅曾“捐银四十大圆,买置园地计八分”,设水蛙潭、海会寺前、北坛前三处义冢。【31】
而作为非官员身份的绅士往往采取两方面的做法。一方面,他们捐银倡建义冢。例如,康熙五十九年(公元 1720 年),监生陈士俊于凤山县新昌里购得园地数甲,作为冢山。【32】另一方面,他们还会向地方官员禀请设立义冢。清代台湾的许多荒山荒埔在经过当地绅士向当地官府禀请后,被作为“听民安葬”的义冢。新竹县绅士在乾隆年间多次禀请设置义冢,据咸丰元年(公元 1851 年),举人许超英、贡生魏绍华、叶呈芳等同勒《宪禁冢碑》称:
台地乃属界外荒山,凡无耕无赋之地、或畬或麓之区,均听流寓民人随处筑坟瘗葬,经于嘉庆年间钦奉皇上恩诏、大宪札行……查乾隆四十二年间,息庄佃民及诸绅士人等先后佥请各前宪准以香山牛埔内、外狮山一带山麓旷地并巡司埔、枕头山、蜈蜞窝、鸡蛋面设为义冢各在案。【33】
这种荒山荒埔经绅士禀请转变为义冢的情形,相当常见。【34】
绅士阶层还往往主持丧葬救济事业。义冢等设施的日常管理由董事主持,而董事多出自绅士阶层。乾隆四十二年(公元 1777 年),蒋元枢捐置新南坛义冢殡舍,曾以职员韩曰文、郑其嘏司其事,后来又以岁贡生韩必昌为董事。【35】
其他社会阶层或社会组织
与大陆相比,清代台湾存在着一些特殊的社会群体,包括以“郊”等为代表的社会组织以及垦首、结首、隘首、通事等为代表的具有特殊身份的社会阶层。他们在清代台湾的丧葬救济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垦户与开垦组织
在清代台湾的开发过程中,为防止“生番出没无常,常扰耕民”【36】情况的发生,设立了大量的“隘藔”。清政府在设置官隘的同时,鼓励垦户组建开垦组织(如金广福、金惠成),抵御“番祸”。除抵御开垦风险(尤其“番害”)外,许多开垦组织(如诸协和、陈赖章等)的产生,又有协同劳作因素的作用。这些开垦组织往往得到官府的批准,或在近“番”地区建设铳柜【37】,或在未垦地区直接合股开垦。
垦户及其所依托的开垦组织,在开发、耕作土地的同时,积极参与了地方的公益事业。其中,丧葬救济是重要的内容。特别是在台湾的开发过程中,许多隘丁或垦户因“番害”等原因而亡故,守隘者、垦户等捐建义冢,使得亡故者得以安葬。《淡新档案》所载同治年间一份文书云:
至金广福初开未成,每有上下内来孤客,只身入山,抽藤采樵、煎栳做料、把隘等务,或病故,或生番杀毙,均葬隘内各山废坟,久无亲戚祭扫修理,迭被牛猪,风雨损崩,常致骸骨漂流沟窟,曝露犬咬。故金广福目击心伤,遍贴告白,前后建设义冢,雇工捡拾合葬,蒸尝祭祀,四方颂德,城庄悉知,历久无异。【38】
金广福等开垦组织曾为无亲无故的逝者建立过许多类似的义冢。在新竹,诸协和置龟山下义冢【39】,十股垦户置南埔义冢。【40】嘉庆末年,金惠成杨送辉置树杞林义冢。光绪十年(公元 1884 年),金广福垦户姜绍基置北埔义冢。【41】在苗栗,同治十三年(公元 1874 年),垦户吴定新倡建大湖八份街万善祠,共一十二间,祀义冢孤魂。其弟吴定□,连年将八份街所收地租银半捐作香祀之费。【42】在台北,光绪十九年(公元 1893 年),业户徐景云等因“大溪墘一带地方未有义冢,骸骨抛露”,自愿捐地一块,“每年带钱粮银三元,贌佃实收租谷十石,以为祭祀,交就近总理、庄耆办理,永远作为祭祀用费”,并声称“此乃云自己发心乐施……喜捐乐施之田业,日后子孙不敢异言”。【43】类似的例子,比比皆是。
郊商与郊行
在传统社会中,商人及其商帮组织在行商坐贾之余,还积极投身于社会的公共事务。以福建商帮为例,社会公益事业以其求乡誉、资冥福的特殊功用受到青睐,很多桥亭墟街、义仓义冢等公用设施均得到了福建商人的积极捐助。【44】清代台湾的商人正是如此。清代台湾的商人可以分为两种:一种为城内的铺商,另一种为城外的郊商。【45】其中,郊商的组织称为“行郊”或“郊行”,是清代特殊的商帮组织名称,仅见于闽台地区。【46】在清代,台湾的郊行及郊商不仅捐银倡建义冢等设施,还承担嬴余捐银的代收、存储与生息,上文提到的彰化县“敬义园”便是一例。乾隆四十二年(公元 1777年),魏子鸣同巡检王坦率绅士林振嵩及郊商等捐赀建置旱园,充为义冢,以盈余捐项,置买店屋租业,择泉、厦二郊老成之人为董事办理。逐年以所收租税,作敬拾字纸、收敛遗骸、施舍棺木、修造义冢桥路之用。【47】
台湾位居大洋南北交通、东西辐辏之地,具备发展海洋贸易的地理区位优势。福建商人自宋元以降至于明清日益深厚的海洋贸易传统,形塑了清代台湾郊商的重要特征,进而成为郊商参与丧葬救济的重要因素。一方面,海洋贸易的危险,使得长期以之为生的郊商不仅形成敬祀天后的行业传统,而且产生了广行阴德、企求保佑的群体心理。清廷平台以后,开放鹿耳门为贸易正口,台湾商人长期通过此地对外贸易。道光十一年(公元 1831 年),鹿耳门遭淹没,沿海渔民、佃户多有死伤。“三郊商人素为海上贸易,悯其厄,每年是日设水陆道场于水仙宫,以济幽魂,佛家谓之‘普渡’。”【48】另一方面,郊商经商往返于海峡两岸,具行船之便,故清代前期,政府招募其船只举充太平船,“专为运送兵丁骸骨,并附搭客柩”。【49】
土著居民与通事、土目
在丧葬问题上,许多土著居民本有葬不归土的习俗,但在与汉人的接触过程中,土著居民(特别是平埔族人)不断汉化,渐渐接受了汉人“入土为安”的丧葬理念。光绪五年(公元 1879 年),时任台澎镇总兵、后山统领兼办卑南厅抚番事务的吴光亮曾拟立《化番俚言》三十二条,其中第二十三条云:
礼宜祭葬,以安先灵。盖人老必死,既死,骸骨必须归土,乃一定道理。尔等番俗,父母死后皆不用衣棺收殓,就将尸身藏于室内或埋之陇亩,不知祭拜;天伦灭绝,莫此为甚! 此后尔等如遇父母、兄弟、妻子死亡,须用衣棺收殓,深埋山冈之上,堆土为记。每年清明,祭拜一次,世代相传,勿忘父母鞠育之恩。如父母死,男子用白线打辫、女子用白绳束发,不可穿红着绿,以表哀慕之诚。三年后始行除去,再从吉服可也。【50】
这一政策的出台却非毫无基础,它以土著居民丧葬理念的转变倾向为基础,这可以由此前土著居民捐献义冢的行为来体现。乾隆二十三年(公元 1758 年),新竹众“社番”献给嗄唠别义冢。【51】又如枕头冢、埔顶冢、沟仔底冢等,亦由土著居民捐献。【52】
另外,借助权力与财富,具有通事、土目以及社总、土官、头人(即庄耆)等身份的人得以介入地方社会的公共事务,客观上承担了社会精英的角色。例如,乾隆五十七年(公元 1792 年),竹堑社通事荖莱湘江、土目潘文起献樟树林下排仔、樟树林屏山下二排两处义冢。【53】
结 语
毫无疑问,普通百姓在清代台湾义冢的收埋对象中占据相当大的比重。实际上,这部分入葬者的“移民”属性,恰恰凸显清代台湾移民社会的特质。另一方面,移民社会与海疆社会的双重属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台湾义冢的施予对象。清代台湾地区开发环境的恶劣、特殊的人口结构以及与大陆原乡隔海相望的地理形势,都增加了社会对于义冢的需求度。而清代台湾的边疆社会特性,社会秩序的不稳定性,又塑造了戍守官兵与义民存在的社会环境。为戍台官兵及义民专门设置的义冢,固然体现官方对其教化意义的重视,实则更反映出清代台湾作为边疆社会的动荡特性。
当然,清代台湾的移民不仅包括以开垦土地为目的的生存型移民,又有因科考、做塾师、充任幕僚或讼师、经商等而来台的发展型移民,【54】后者也常成为丧葬救济的救助对象甚至捐助者。例如,光绪十七年(公元 1891 年),福建分巡台湾兵备道唐赞衮“电禀抚院,派‘飞捷’官轮来南运载。委员、司事人等棺柩不下二十余具,并委员护送上海,或寄存善堂,或传其家属领回安葬。另酌助盘缠,发给护照,以免流寓暴露之惨”。【55】又如,台湾县有一处“师爷冢”,是江浙游幕人士公置的义冢。【56】
由于血缘性宗族关系不发达,清代台湾的丧葬救济无法过多地依赖亲族之间的支持。《诸罗县志》云:
土著既鲜,流寓者无期功强近之亲,同乡井如骨肉矣。疾病相扶、死丧相助,棺敛埋葬,邻里皆躬亲之。贫无归,则集众捐囊襄事,虽悭者亦畏讥议。诗云: “凡民有丧,匍匐救之”。此风较内地犹厚。【57】
因此,类似“同乡”名义下的祖籍地缘等非血缘性关系得以充分发展。就清代台湾义冢的捐助者而言,对于绅士阶层,人们并不陌生。但对其他一些难以明确划归绅士阶层的社会群体,像开垦组织、郊商等,是清代台湾特殊社会环境的产物,尤能体现台湾地方社会的特征。他们介入义冢创建与运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这是风俗、伦理对他们的道德性要求。另外,在地处边疆的台湾,这些人群虽未必被承认属于绅士阶层,但他们却肩负起绅士的社会责任。因此,他们参与公共事务,恐怕也存在跻身社会领导阶层方面的企图。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①林豪:《澎湖厅志》,台湾文献丛刊本,第 92 页。
②梁其姿等学者认为,明清时期的慈善组织具有明显的社会教化意义。参见梁其姿:《施善与教化———明清的慈善组织》,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 年。
③戴文锋在谈到清代台湾的社会救济事业的特殊性时

中国历史名人科学家故事

,曾列举血缘性的救济事业不发达、儿童救济开展甚晚、贫老济恤机构于领台初始即行设立、义冢数量相当多且侵垦严重、各省罕见的太平船运柩回籍措施等特征,并指出这些现象乃是台湾本身的特殊性造成的。参见戴文锋:《清代台湾的社会救济事业》,台南:成功大学历史语言研究所硕士论文 1990 年。
④周翔鹤先生将清代台湾的义冢分为两类:“一是有钱人出钱买地,给贫困无力买地的人用的。这种义冢数量虽不算少,但范围不大。”“另一类是原来的荒山、荒埔,大家在那里营葬,就自然形成公共墓地———义冢。”(见周翔鹤:《从清代台湾公共墓地———义冢看移民的认同心态》,载《台湾研究集刊》1994 年第 2 期。)这种分类并不绝对。有些义冢针对无人营葬者而设,后来,附近的百姓也渐渐营葬其中。
⑤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年,第 6 页。
⑥蒋元枢:《重修台湾各建筑图说》,台湾文献丛刊本,第 69 页。
⑦《台湾私法物权编》,台湾文献丛刊本,第 1485 -1487 页。
⑧陈孔立:《有关移民与移民社会的理论问题》,载《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2000 年第 2 期。
⑨王世庆:《清代台湾社会经济》,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4 年,第 193 -194 页。
⑩陈孔立:《台湾历史纲要》,北京:九州出版社 2006 年,第 77 页。
【11】罗大春:《台湾海防并开山日记》,台湾文献丛刊本,第 21 -22 页。
【12】据称,雍正年间几乎年年发生土著杀害汉人事件,而自清初至道光年间,此类事件多达 80 起。见黄焕尧:《清季台湾番患事件之本质探讨》,载《台北文献》直字 79 期,转引自陈孔立:《台湾历史纲要》,北京:九州出版社,2006年,第 103 页。
【13】闽浙总督雅德奏为酌筹剿捕杀害台湾淡水同知潘凯生番事,乾隆五十一年正月二十五日,朱批奏折,档案号 04 -01 - 26 - 0010 - 003。
【14】张世明、龚胜泉:《另类社会空间:中国边疆移民社会主要特殊性透视(1644 - 1949)》,载《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2006 年第 1 期。
【15】张世明、龚胜泉:《另类社会空间:中国边疆移民社会主要特殊性透视(1644 - 1949)》,载《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2006 年第 1 期。
【16】邓传安:《蠡测汇钞》,台湾文献丛刊本,第 35 -36 页。
【17】参见陈孔立:《清代台湾移民社会研究》(增订本),北京:九州出版社 2003 年,第 207 -210 页。
【18】戴文锋:《清代台湾的社会救济事业》,台南:成功大学历史语言研究所硕士论文 1990 年,第 212 页。
【19】昆冈:《大清会典事例》卷 161,户部,《田赋·直省驻防官兵庄田》。
【20】蒋元枢:《重修台湾各建筑图说》,台湾文献丛刊本,第 71 页。
【21】陈孔立:《清代台湾移民社会研究》(增订本),第四章《社会动乱》,北京:九州出版社,2003 年。
【22】何培夫:《台湾地区现存碑碣图志:台南市篇(下)》,台北:“国立中央图书馆”台湾分馆,1992 年,第 376 页。
【23】倪赞元:《云林县采访册》,台湾文献丛刊本,第 12 页。
【24】卢德嘉:《凤山县采访册》,台湾文献丛刊本,第 337 -338 页。
【25】张仲礼认为,绅士的地位是通过取得功名、学品、学衔和官职而获得的,具有上述身份者自然成为绅士集团成员(参见氏著:《中国绅士:关于其在 19 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李荣昌译,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 年,第 1 页)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国内学者大多认同张仲礼、瞿同祖等学者界定绅士的“身份策略”,但多反对将现任官员纳入士绅的范畴(参见尤育号:《近代士绅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载《史学理论研究》2011 年第 4期)。为便于论述,本文采用较为宽泛的概念,以“绅士阶层”包含现任官员以及生员等低级功名者。
【26】王尊旺:《清代台湾社会慈善事业初探》,载《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1 年第 2 期。
【27】周玺:《彰化县志》,台湾文献丛刊本,第 471 页。
【28】唐赞衮:《台阳见闻录》,台湾文献丛刊本,第 78 -79 页。
【29】周玺:《彰化县志》,台湾文献丛刊本,第 425 页。
【30】例如,清廷曾于顺治九年(1652)、康熙二十四年(1685)谕令地方官员,各地设义冢收埋无主枯骨,并对掩埋枯骨的好义之人给匾旌奖。(参见昆冈:《大清会典事例》卷 406,礼部,《风教·收埋枯骨》。)
【31】王必昌:《重修台湾县志》,台湾文献丛刊本,第 102 页。
【32】陈文达:《台湾县志》,台湾文献丛刊本,第 95 页。
【33】陈朝龙:《新竹县采访册》,台湾文献丛刊本,第 208 页。
【34】周翔鹤:《从清代台湾公共墓地———义冢看移民的认同心态》,载《台湾研究集刊,1994 年第 2 期。
【35】谢金銮:《续修台湾县志》,台湾文献丛刊本,第 92 页。
【36】不著撰人:《新竹县制度考》,台湾文献丛刊本,第 102 页。
【37】《台湾纪事》载:“凡深山必有隘。土人目隘寮曰‘铳柜’,亦曰‘铳库’,总以火攻为长技。诸处额设隘首与隘丁若干名,以资守御。”(见吴子光:《台湾纪事》,台湾文献丛刊本,第 4 页。)
【38】“月眉赤柯坪等庄职员刘逢时、监生黄珍祥、佃户叶阿添等为影射冒控、串扰索诈、大害□□□,应佥请洞鉴恩宥,免累无辜事(职员刘逢时等为柳波影射冒控希图索诈,禀请淡水厅同知陈培桂饬查)”,淡新档案,档案号 ntulod - th22407_007。
【39】陈朝龙:《新竹县采访册》,台湾文献丛刊本,第 141 页。
【40】陈朝龙:《新竹县采访册》,台湾文献丛刊本,第 140 页。
【41】陈朝龙:《新竹县采访册》,台湾文献丛刊本,第 134 页。
【42】沈茂荫:《苗栗县志》,台湾文献丛刊本,第 162 页。
【43】《台湾私法物权编》,台湾文献丛刊本,第 1490 -1491 页。
【44】林枫:《明清福建商帮的性格与归宿》,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08 年第 2 期。
【45】卓克华:《清代台湾行郊研究》,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 年,第 18 页。
【46】陈支平:《清代泉州黄氏郊商与乡族特征》,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04 年第 2 期。
【47】周玺:《彰化县志》,台湾文献丛刊本,第 63 页。
【48】连横云,此即台南所言“鹿耳门寄普”一事。(参见连横:《雅言》,台湾文献丛刊本,第 23 页。)
【49】丁曰健:《治台必告录》,台湾文献丛刊本,第 327 页。
【50】黄逢昶:《台湾生熟番纪事》,台湾文献丛刊本,第 46 页。
【51】陈培桂:《淡水厅志》,台湾文献丛刊本,第 72 页。
【52】郑鹏云:《新竹县志初稿》,台湾文献丛刊本,第 39 页。
【53】郑鹏云:《新竹县志初稿》,台湾文献丛刊本,第 41 页。
【54】李祖基:《大陆移民渡台的原因与类型分析》,载《

中国历史文物故事

台湾研究集刊》2004 年第 3 期。
【55】唐赞衮:《台阳见闻录》,台湾文献丛刊本,第 30 页。
【56】连横:《台湾通史》,台湾文献丛刊本,第 566 页。
【57】周钟瑄:《诸罗县志》,台湾文献丛刊本,第 14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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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4/5041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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