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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略论明清时期浙江地区城镇发展过程中的无赖阶层
摘要:明中期以来伴随着城乡商品经济的发展,城市中出现了大量的游手无赖,在城市社会中有着不能忽视的影响力。由于农业时代的城市是以农业经济的发展为基础,作为加强封建统治的基地而存在,难以产生独立的城市行政体制和专门的城市管理机构,只能完全从属于城乡合治的传统地方行政体制,无法妥善解决游手无赖这一城市社会弊病。
关键词:明清时期;浙江地区;城市发展;游手无赖
明中期以来,随着城乡商品经济的发展,城市中出现大批游手无赖,城市也逐渐变成无赖的活动场所。这里所说的游手无赖是指那些家无恒产,身无长技,又无正当职业,以坑蒙拐骗等非正当手段谋生的“不逞之徒”。在当时,又可称为“光棍”、“棍徒”、“恶少”、“白赖”、“莠民”等等。他们虽然没有得到国家的法律保护,但在城市社会中却有着不能忽视的影响力,成为当时城市社会人口中的重要构成部分。本文探讨的是传统城市的发展与无赖阶层滋生泛滥之间的关系及其影响。主要观察中心是明清时期的浙江地区。
一
明清浙江社会的发展,随着政治的兴衰和更替,呈现出曲折波动的特征。明代前期基本处于恢复阶段,从明中期起进入一个高潮;明清之际再次低落,清中期又走向高潮。在这兴衰交替的过程中,传统城市尤其是中小城镇逐渐进入繁荣和发展时期。伴随着城市的急剧发展,城市聚集人口的增多,城市人口结构日趋复杂,游手无赖横行、浮惰奢淫之风盛行等社会秩序和社会风气问题也日益严重。
1.游手无赖的发展状况及特征
第一,游手无赖人数众多,动辄什佰成群,往往组成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体。如:在杭州,“迩来杭城有等不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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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业,游食趁闲之徒辈,专逞耍拳使棒,名为打手。……结党成群,见事鸱张,沿街虎踞”1。龙游县,“里闾恶少尝十百为群,持蛇虺扰民以规利,稍不如意,辄鼓躁掷瓦砾碎屋壁”【1】(卷2《地理考·风俗》,P42)。乐清县,“恶少以气类相合结为异姓兄弟,或八人或十六人,于每年正月十三、五月十三醵钱聚饮,偶有口角相为帮助,闾里打降悉在此辈”【2】(卷4《风俗》,P229)。淳安县发现了银矿,一下子聚集了“无赖百余人”【3】。在仁和县,康熙年间,“巡道王公梁道出武林门,见居民闭户罢市,咸称土棍勾引旗债准折子女,遗累亲邻,向公肤,随执纤棍费继明、刘成、金胜甫等赴公衙”,结果引出数百旗丁,“辱詈王公,毁伞碎轿,几至激变”。【4】(卷13《恤政》,P260)
这些游手无赖三五成群地到处乱闯,府州县城等大中城市以及市镇、渡口码头,产矿山区等,凡是人口集中、城乡商品经济较发达的地方,均有其横行踪迹。
第二,在浙江各地,游手无赖的活动非常猖獗,几乎无孔不入,参与政治,染指经济,甚至操纵民间文化生活,广泛渗透到社会各个阶层及社会各个领域,给浙江社会带来诸多消极影响。例如,嘉善的无赖,由于县境南面接近“平湖、海盐,带星鬻鹾,轻命法,探丸呼卢,善诬讦”【5】(卷8《风俗》,P430)。绍兴的无赖,每遇灯节,在城隍庙左借空楼数楹,以姣童实之,为“帘子胡同”。【6】(卷8《龙山放灯》,P128)在杭州、宁波、乐清、秀水等地,则有专门充当城市中管理街道巷弄的役夫的“游手”、充当揽纳户的“无籍之徒”、刁悍而玩法的“白赖”以及专门受雇代人报仇的“打降”、“打手”或“打郎”,等等。
浙江各地“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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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最甚者”有溺女、锢婢、健讼、赌风、停棺不葬及抢孀卖寡之风数种。其中后四种即与当地的“讼棍”、“赌棍”、阻葬“匪棍”以及专作二婚媒人的棍徒密切相关。如浙江各地流行的停棺不葬之恶俗,据钟琦缉《皇朝琐屑录》卷6#《风俗》记载:浙江嘉兴、湖州各属“多恶棍土豪,遇有丧葬,庇索阻埋,攮限财物,彼此豆剖瓜分,致令善良停柩补偿空室中,不敢营葬”。
(二)造成的社会问题
第一,游手无赖染指经济领域,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对地方经济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例如,浙江地区对外省粮食的依赖程度很高,粮食是商品化程度很高的物资。游手无赖却对粮食的买卖横加干涉。如乐清县,“近日棍徒藉口偷漏,凡属内河不许米商运载,聚党要路,设有陋规,视谷多少定价若干,不遂所欲,抢夺一空。……又殷户粜谷,本有时价。近棍徒,遇岁歉于本村立禁短价,自置升斗,较时价每斗硬少四五十文。稍有不合,即率党捣荡,并有代外人勒粜”【2】(卷4《风俗》,P229)。
而无赖意识对商品流通的侵蚀,则导致种种欺骗、坑害顾客的行径迭相发生。田汝成曾对杭州人惯于弄虚作假的风气作了揭示:“外方人嘲杭人,则曰‘杭州风’。……云:‘杭州风,一把葱,花簇簇,里头空。’又其俗喜作伪,以邀利目前,不顾身后,如酒搀灰,鸡塞沙,鹅羊吹气,鱼肉贯水,织作刷油粉。”专以欺骗顾客为能事。【7】(卷25《委巷丛谈》,P363)更为甚者,许多棍徒为了更快捷地谋取暴利,索性直接伪造金银货币。“市商交易旧多伪银,近则竞用洋钱,取其无短秤短色之累,乡民便之,而日久弊生,灌铅灌铜痖板闹板洋蚨之辨较银色更难,奸商出则以伪为真,入且以真为伪,诈谖相寻伊於何底……民间育蚕如炼丹,力最劳瘁,成败亦在转盼间。”【9】(卷11《杂志类·风俗》,P460)浙江士人张应俞于万历年间著成《杜骗新书》一书,其中有一篇就是专门讲如何识别假银的。书中说:“棍之用假银,此为商者最难提防,必得其梗概方能辩认。”假银在市场中的泛滥,对商品贸易和民间生活造成了很大危害。
第二,游手无赖与封建官府中的不法吏役相互勾结,甚至亲自充当吏役,造成吏治败坏和政治黑暗,弊端丛生。如:桐乡县,“有棍徒之恃赌为生者,每交通文武门丁胥兵役讲明使费,公然开场聚赌,动辄数百人。官府即欲拿究而差役通风闻信即散”【10】(卷2《疆域下·风俗》,P119)。诸暨县,“附近莠民潜入其党抢劫之案层见叠出,县官讳之,营讯纵之,差役通之,一纸具文,声言捕缉,终不获,获亦不究”【11】(卷17《风俗志》,P300)。石门县,“他若惰游之士,专恃赌博以为生,嚣讼之流且通隶胥而作蠹,是皆风之急宜变者”【9】(卷11《杂志类·风俗》,P459)。尤其是各地串通差役、包揽讼事的讼棍,气焰嚣张。“讼师皆在城中,每遇两造涉讼者,不能直达公庭,而必投讼师,名曰歇家,人证之到案不到案,虽奉票传,原差不为政,惟讼师之是听,堂费差费,亦皆由其包揽,其颠倒是非变乱,黑白架词饰控固不待言,甚至两造欲息讼而讼师不允,官府已结案而讼师不结,往往有奉断释放之人,而讼师串原差私押者,索贿未满其欲也。”【10】(卷2《疆域下·风俗》,P119)
第三,游手无赖的种种不良行为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扰乱社会秩序,危害民间生活。以赌博和斗讼二事为例,由于游手无赖人数的剧增,无赖意识的广泛渗透,明清中后期江浙一带赌博与健讼之风愈加盛行。
赌博是中国的传统陋俗之一,明以前,人们参与各类博戏更多地带有游戏的性质,兼之历代统治者的严厉禁止,尚未达到恶性发展的地步。但到明清中后期,游手无赖常常借助民间节日庆典活动,聚众赌博,抽头放管,致使江浙一带赌风炽烈。例如诸暨县,每年十月二十四演剧时,“自闽皖江苏及浙东西之赌棍,无不毕至,争则挺刃相仇,输则自经,破家倾产者尤不可胜数”【11】(卷17《风俗》,P【229】)。乌程县,“市镇乡村,每多魁猾奸黠武断乡曲。春间,奋身醵金,搭台演戏,勾引博徒、游兵赌博之外,近有旋骰磨钱斗牌綦势之类,迷诱良民为恶不一,相习成风,穷民堕其术中卖妻鬻子或流为盗贼”【12】(卷28《风俗》,P929)。富阳县,“赌博,往或因报社演剧之时,偶一为之,犹可谓逢场作戏也。今则游手好闲之人竟以赌为恒业,患贫患盗,其渐不可究诘”【13】(卷2《风土风俗》,P306)。
明清中后期,浙江人士好打官司也是闻名遐迩的,故地方文献中常见“浙人健讼”之类的说法。如果就“健讼”这一现象本身而言,本无可厚非,相反,还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进步。但是,当游手无赖介入其中时,争讼之风的兴起,反而为这些无赖提供了机会去诬告陷害、敲诈勒索。“事关命案,恶少意图索诈,不即为鸣官,纠集多人,临门捣抢,寸物不留;若路毙人命,冒认尸亲,择殷而噬,尤以齿牙伶俐者妄为官证,身非在场,供状俨同自睹。……恶少索诈,或称占官,或称盗砍,或称盗葬,凭空架害,以无为有,以小为大,装饰情状,易为耸听”【2】(卷4《风俗》,P229)。“若乃健讼者,好以假命装头,或睚眦之怨,辄称寸骨寸伤,或一夫命终,劈捏二命三命,越诉株连,破家不顾。……凡未告人命,必先行打抢,此以人命告,彼必以打抢应。”【8】(卷16《风俗》,P345)。由此,不仅助长了健讼之风,而且扰乱了社会秩序。
二
明清时期浙江地区游手无赖的滋生和泛滥,与当地城市和城乡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有着密切联系。明代顾炎武曾言:“人聚于乡而治,聚于城而乱。聚于乡则土地辟,田野治。欲民之无恒心,不可得也;聚于城则徭役繁,狱讼多。欲民之有恒心,不可得也”【14】(卷12《人聚》,P721-722)。这里以“乱”来指称偏差行为;并以“聚城而乱”的观点,说明了偏差行为是根源于都市社会的急速发展。
(一)游手无赖的来源:城市发展导致无赖人数绝对数量的增加
城镇和城乡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城镇聚拢了大量的物资财富和人口。那些失去生活资料或期望改善生活境遇的农民往往会涌入城市。这些人“聚散无常,往来莫定,其间良顽不一,易于藏奸”【15】(卷9《食货》,P149),其中好逸恶劳的游民往往变为无赖,成为游手无赖队伍的重要来源。如青田县,“外民杂处,流丐往来……迩年流丐强讨滋事”【16】(卷4《风土风俗》)。龙游县,前来做槽户的江西人及浙江江山人,“性悍而时闻滋事”【1】(卷6《食货考·物产》,P130)。诸暨县,“台州人之烧缸窑、烧瓦窑、烧炭窑、种苞芦者,先后来既,良莠杂厕……附近莠民潜入其党抢劫之案层见叠出”【11】(卷17《风俗志》,P301)。安吉县在战后,“宁、绍、温、台及两湖、江北之民云集,由是莠民混迹其中,而斗殴争讼之事
繁矣”【17】(卷7《风俗》,P140)。
与城镇经济发展相对应,明中叶以后,浙江社会出现了一些引人注目的变化。在商品经济的牵引下,财产转移迅速,各社会阶层“起落不常”,“每见贸易之家,发迹未几,倾覆随之,指房屋以偿逋,挈妻孥而远遁者,比比是也”【18】(卷2《民利》,P67)。张翰曾说:“余所闻先达高风,如沈亚卿省斋,钱都宪江楼,皆身殁未几,故庐已属他姓。至于近者一二巨姓,虽位臻崇秩,后人踵事奢华,增构屋宇园亭,穷极壮丽,今其第宅皆新主矣。此作余睹,安有如江楼、省斋者。”【19】(卷8)这些破产的绅商子弟亦成为城市游手无赖的重要来源。
至于城镇中的小手工业者和小商贩,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终日在穷困线上挣扎,一旦遇到风吹草动,生活或生产上有了波折,往往破产垮台,更有甚者则沦为游民或乞丐,只能依靠欺诈、盗窃、乞讨之类的手段谋生。
(二)城市发展为游手无赖提供了活动空间
城市集镇的发展,为游手无赖提供了活动空间。明代中叶以前,官绅地主多半居住乡里,其后在商业利益及城市生活方式的吸引下,逐渐移居城镇。一方面他们需要大量的随从、仆人和打手,许多没有正当职业的城市游民便依附于上流社会讨生活。赵国麟《武林草附刻·禁打手》载:“迩来杭城有等不营生业,游食趁闲之徒辈,专逞耍拳使棒,名为打手。……甚至受他人之雇,代为泄仇报仇,抑且入豪右之牢笼,甘作飞鹰走狗。”另一方面,他们也往往成为无赖勒索打劫的对象。“最可笑者,居常衣,食巨室,旦暮丐贷,意有所挟诈,辄以锒铛自钥,白之官曰渠私禁我,不则自批颊衄地,或取羊豕血傅面,曰渠重伤我,或负子母钱征责稍急,辄以人命抵赖之,甚或舁死垂死眊疾拥众登门以恣恫喝,故民间有谣云:满载冠绅不如陆梁小民,夫凌乡绅是凌有司之渐也”【20】(舆地卷1《风俗》,P563)。
另外,城镇不仅是城乡交流的纽带,水陆交通的枢纽,更是政治、经济、文化活动的中心。在这里,商旅云集,店铺林立,人口流动频繁。如杭州香市期间,远近商贾香客蜂拥而至,“数百十万男男女女、老老少少,日簇拥于寺之前后左右,凡四阅月方罢”【6(卷7《西湖香市》,P108-109)。在这种人稠物盛的环境中,游手无赖不仅易于觅得雇主,找到勒索打劫的对象,更重要的是易于藏身。如天台地方,有“一种无赖泼皮打降恶棍,平时游手好闲,耍拳弄棒,不务生理,一年年终,无以卒岁,在于热闹场中,三五成群,故意挨肩擦背,寻非生衅,机乘众人耳目不及提防之际,趁手掳掠银钱,抢夺财物,蜂拥而来,蜂拥而去”2。
(三)城乡商品经济发展所引起的社会风气变化为游手无赖提供了滋生和繁衍的温床
在一个王朝建立之初,其经济基础都十分脆弱。长期的战乱使得人口减少与田地荒芜成为农村的普遍现象,因社会财富分配而产生的各种矛盾也异常尖锐。严峻的形势迫使政府大力改革旧的经济制度,努力恢复和发展生产,使四民各安其业。如明太祖朱元璋认为,解决问题的出路在于“使农不废耕,女不废织,厚本抑末”,故实行严格的里甲制度,以保证有充分的农业生产人口。如果农民“不务耕种,专事末作”,就会被划为“游民”,官府有责任逮捕他们3。因此,在一个王朝建立的初期,社会风气往往比较淳朴。但是,伴随着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尤其是城市和城乡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风尚在悄然变化,逐渐偏离传统规范的要求。如慈溪县,在明前期“市肆晨开午闭,余时击鼓吹箫为乐。村民适城市者以为异事。……隆万后有仕宦挟重赀者,遂开奢荡之风,其俗所由变耶”【21】(卷6《风俗》,P381)。
清代也有这样一个变化过程。如黄岩县,“国初定鼎至乎雍乾,井里丰饶,家给人足……农工商贾各勤其职业,鲜游惰好闲之民,无强悍善斗之俗”;“逮乾嘉之间,侈靡渐起……其始二二豪富之家,田连阡陌,居擅厅赢,恃其蓄积,竞尚华绮,於是城乡甲第转相效尤,丧葬嫁聚之费争事角胜或数千金,竭中人之产而惜,子弟肥马累裘好游治,耽安乐……浮惰之民多则血气之争盛;礼义之教衰则武健之风长”。【22】(卷31《杂论风土民风》,P604)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不断改变人们的价值观的同时,不良风气也在日益膨胀,从而为无赖提供了滋生和繁衍的温床。
因此,游手无赖横行猖獗,是商品经济和城市急速发展、传统社会趋于转变之际所形成的副产品,亦是传统的道德观念动摇、社会规范失控的一种表现。
三
明清中后期浙江城镇的发展过程中,游手无赖越来越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许多文人士大夫都予以高度关注,对这一社会现象作了大量记载和分析,并建言当局进行严厉的惩治,予以抑制。部分地方官员为挽颓风,也针对游手无赖的恶行实施了一些打压措施,试图解决这一问题,以改变社会风气,稳定社会秩序。
一是不断发布各种专门告示,通令禁止游手无赖的不良行为。例如,湖州知府吴其泰发布的《严禁阻葬图诈失火勒赔告示》、桐乡县知县王鼎铭发布的《严禁拦丧阻葬失火勒赔告示》就是针对湖州及桐乡县之“匪棍拦葬”恶习发布的禁令。【23】(卷23《任恤》)龙游县地方官员发布的《禁掘冬笋》则是禁止当地牙户招徕外来游民盗掘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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笋的告示,而《禁夫役勒索》则是知县高英为革除当地“行商百货夫役垄断抑勒恶习”而颁布的禁令。【1】(卷32《掌故十六》,P612)仙居县令顾震宇于嘉靖甲辰冬发布五道禁令,其中《禁包揽》就是为了杜绝“无藉之徒”包揽小民庸役,“种种耗费,利则渔之,害则听焉”的现象。【24】(卷18《风土风教》,P276)绍兴府为禁止“无赖者结同奸僧敛钱燔毁”寄厝之棺,“遍给告示”。【26】(卷7《建置志·义举》,P220)
二是制定严厉的法令制裁措施,打压游手无赖的不法行为。时人以为,对游手无赖的不法行为施以重刑,“但得按委严办,不稍宽假,禁私各察言观色攀诬绝讹诈,则俗本畏法,人皆恶死,未有不可挽此颓波者”【2】(卷4《风俗》,P229)。如,仙居县对包揽棍徒,“轻者苦鞭笞,重者城旦役”;对制造假银、使用假银的“奸讹”,“一体枷号问遣”。【24】(卷18《风土风教》,P276)龙游县对招徕游民盗掘冬笋的牙户,一律押令闭歇,并治以违禁窝收之罪。对诱人赌博者,“新奉部檄通饬,凡斗马吊打棍江与赌博同科,即赌酒食者亦杖,敬无赦”;对于沿街赌博“屡次责枷驱……敢有摊桌诱引拿办决不宽松”;对于乡赌,“重则徒流治罪,轻则亦枷杖难宽”。【26(卷下《风俗》,P784)仁和县对于土棍勾引旗债者,则锁禁鞠问。【4】(卷13《恤政》,P260)
三是借助地方社会乡绅主导的基层社会组织,阻吓游手无赖的不法行为。在浙江城镇中,存在着许多由熟悉地方事务的地方绅士创办的慈善组织,诸如育婴堂、同善堂、栖流所、施材集等,通过收容弃婴、有病之人及施药、掩埋弃尸等等,协助地方官阻吓“不良分子”的勒索行为,以保护地主地邻。如玉环厅,“凡尸场验费”皆由当地育婴堂等善举项下抽提,以免差役、地恶土棍勒索地主邻右。【27】(卷2《建置》,P780)乌程县南浔镇承济善堂的创设,则是起因于“浙省嘉、湖地方更有孀妇自愿守节,而就地豪恶及不肖亲族图财逼嫁,纠众抢孀,力弱不支,每多失节,实为风俗人心之大害”【28】(卷34《义举》),由地方乡绅庞元之妻及子捐立。
此外,许多文人士大夫认为加强道德教化亦是阻止棍风日滋的重要途径。因此“停柩、斗讼、喧嚣无礼者,法不信而诛不必也”,关键在于劝戒教化。【2】(卷4《风俗》,P225)如富阳县针对当地赌博等“风之宜惩者”,提出“人逸则淫,殆防微杜渐,不可不加虑也,然风俗无一成而不变,苟得良有司,劝戒化导,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为淳为漓,一在转移间耳”。【14】(卷15《风土风俗》,P306)长兴县令“基自莅长以来,於今六载,抛瓶抢寡等事,从未有一溷公庭者。若假命赌博非无告讦,然果谕之以理,申之以法,愚民亦咸知改悔,非必不可教也”【8】(卷16《风俗》,P346)。
地方官府和社会势力的劝禁努力,短期内可能取得一时效果,但从长期来看,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如乐清县自“宜兴路公莅任”,对恶少索诈之案,是“辨其虚实,屡控屡驳,伎俩自穷,去任后此风又滋”。【2】(卷4《风俗》,P231)钱塘县,“学刀笔者工教唆,开骗局者趋赌博,好攘夺者习穿窬,是三等人被服绮纨,多美丈夫而阴险猾贼,甚于虎狼蛇蝎,宪臣严法治之,闵不畏死,可叹也”【29】(卷7《风俗》,P180)。之所以如此,乃是因为:
一是古代城市的发展和建设是以农业经济的发展为基础的。在传统社会中,工商业在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整个经济中比重并不大,农业才是国民经济的主体,因此,城市的建设资金并不是依靠城市本身的经济力量,而是依赖于农业经济的发展。城市发展的数量、规模、速度都不可能超过农业经济能够承受的程度。浙江城镇的发展也不例外。
当浙江城市规模日益扩大,城市人口急剧膨胀之时,受制于当时农业经济的发展程度,城市人口的安置、就业途径的开拓、城市的治安管理等等,却远远滞后于城市和城市生活本身的发展。许多流入城镇的人口往往谋生困难,生计日蹙。汉代晁错曾说:“民贫,则奸邪生”,“饥寒至身,不顾廉耻”。【30】(卷24《食货志上》)为了生存,他们中的许多人出现偏差行为是在所难免的。何况城镇中的雇佣工匠,大多都是外来游民,良莠混杂,即便平时,他们侵盗货物,酗酒行凶,也是常事。如清末龙游县的牙户招徕的外来游民,犷悍成性,横行无忌,经常盗掘冬笋【1】(卷32《禁掘冬笋》,P612);而当地的脚夫“稍不遂意,动辄会行霸阻,并隐使各散夫家悍泼之妇,赴行铺拼闹”【1】(卷32《禁夫役勒索》,P605)。故《台州府志》称:“匪徒啸聚为盗者之伙,强半无业游民,穷无所之,铤而走险者也。”【31】(卷16,《风俗志上》,P874)
面对这种情况,地方政府能够投入的人力和物力却严重不足,无法加强管理和控制。“外民杂处,流丐往来,故外来之贼多于本地,办贼之马快又廖廖数名,百姓虽甚悉贼而既无缉捕之责,又恐诬扳之累,往往明知是匪隐忍不言,故稽查颇难。”【17】(卷4《风土风俗》)
二是农业时代的城市主要是作为加强封建统治,巩固农村经济的重要基地而存在的。在这类城市的肌体内部,无法独立生长出与农村经济相抗衡的近代工商业经济,也不能孕育出支撑城市独立发展的工业文明,因此,传统城市社会难以产生对独立的城市行政体制和专门的城市管理机构的需求,只能完全从属于城乡合治的传统地方行政体制。
在这种地方行政体制下,省、道、府(直隶厅、直隶州)、县(散厅、散县)等地方政府所在地即为大小各级城市,而这些城市的管理则由县署执行。县在城厢设坊,在农村设乡,县署内部行政部门设置简单,分工不明,在行政管理上表现出很强的随意性、简单化和缺乏效率。地方官员对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也缺乏积极主动精神,只知因循守旧、墨守成规,而难有开拓创新4。即便某位地方官员认真执行相关禁令,取得一时效果,但由于传统城市管理体制自身的缺陷,官员一旦离职,便维持不了多久。故而禁止无赖行为的法令和禁令几成一纸具文。
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只得将大量的社会管理事务交由地方精英主导的基层社会组织处理。可是,这些基层组织规模都不大,在控制有固定居住场所的居民方面还能发挥一定效力,对于居无定所、四处活动的游荡者就很难钳束管制,从而使游手无赖获得广阔的社会活动空间。
因此,古代城市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游手无赖问题,仅仅依赖于传统的社会观念和社会规范是无法避免和消除的,它的妥善解决必须依靠新的道德观念、社会规范和法律制度的真正建立,而这则有待于社会转型的推进乃至最后完成。
注释:
1(清)赵国麟《武林草附刻·禁打手》,转引自陈宝良《中国流氓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84页。
2(清)戴兆佳《天台治略》卷4《告示:一件特行晓谕事》,转引自郝秉键《晚明清初江南“打行”研究》,《清史研究》2001年第1期。
3(明)朱元璋《明太祖宝训》卷4《戒奢侈》,转引自陈大康《明代商贾与世风》,上海文艺出版社1996年版,第6页。
4例如,浙江健讼之风之所以盛行,即与大多数官员怠于政事,惰于治理或昏庸无能有密切联系。同治《长兴县志》卷16《风俗》载:“(县令)基初仕长时,旧卷堆积如山,约有数千余件,阅之俱属未审结之案,乃排日挂审,每日早晚六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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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率,一载余旧所悬而未结者,尽行清厘,其新词则随准而随结之,迩年郡尊收词,每期或五六十纸不等,长邑不过数纸。民心虽不古,原未必人人健讼,其所以奔控越诉者,良由不得已而然耳。”光绪《唐棲志》卷10《志义行》载:光绪年间,“秀水无赖子”徐泰,“素无行,令拘之,将置之死,而律无死法,力争之,令意解,得不死”。此事亦可见地方官员处事的随意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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