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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捕蝗与灭蝗:明代农业灾荒中的国家、官府与基层社会
捕蝗与灭蝗:明代农业灾荒中的国家、官府与基层社会
郑民德 李德楠
【原文出处】《农业考古》2013年第1期
【作者简介】郑民德,男,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明清经济史、运河文化史;李德楠,男,河南大学黄河文明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博士后,研究方向为历史地理学。
【摘 要】蝗害为中国古代农业社会中的重大自然灾害,与旱、涝、风、雹、震、瘟疫相比,其发生的频率更高、地域更广、危害性也更大。为了保障农业生产与维持社会秩序稳定,明王朝非常重视蝗灾,不但派遣中央官员协同地方政府灭蝗与捕蝗,而且颁布除蝗条例,制定相关的法令与规定,正确引导与鼓舞百姓自力更生,力图将灾害的危害程度降低到最小化。
【关 键 词】蝗害,农业,灾荒,社会
在明代农业社会,由于生产技术落后与抗灾水平不高, 蝗害不但严重阻碍了农业的正常发展,而且导致灾民流亡、粮食短缺、物价上涨、赋税减少,由此而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在捕蝗与灭蝗,缓和灾伤的过程中,明朝统治者、地方政府、基层百姓之间既存在着事务上的合作与协调,也有着利益的纠葛与冲突,而豁免田税、开仓放粮、平抑物价也不仅仅是国家的赈济行为,更多的是一种政治、经济、社会控制举措,从根本上说是社会不同阶层的利益诉求与心理反应。
一、蝗灾形成的原因及对农业生产与社会的危害
在中国古代社会,蝗与旱是密不可分的,往往持续数月的旱灾引起蝗灾,蝗旱交叠又加剧了农业生产的危机,进而导致国家对基层社会控制力的削弱,降低了社会的稳定性与凝聚力。从地理上看,我国古代的蝗灾主要发生在长江以北地区,其中山东、河北、河南、陕西、甘肃等省为重灾区,灾害发生的次数与频率远高于其他区域,而长江以南虽也偶发蝗灾,但危害性与影响力均不及北方。进入明代后,国家为满足漕运的需要,在黄、淮、运地区兴修了大量的水利工程。这些工程完全忽视自然规律,不但破坏了河、湖、泉的生态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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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与当地的农业生产争夺水利资源,导致旱、涝、蝗等灾害连年不断,并呈现出恶性循环的趋势。蝗灾发生后,国家、官府与基层百姓的态度与应对措施,又往往决定着灾荒的规模与发展趋向,如果处置得力,那么危害性将被局限于较小的范围内,如果消极懈怠,那么因灾荒而引起的矛盾与冲突将进一步激烈化,从而导致各种社会问题的不断涌现。
首先,明代社会与基层民众对蝗害产生的错误认识,是导致蝗灾不断扩大与严重化的主要原因。由于生产力与科学技术落后,当时对蝗灾普遍存在着一种迷信思想,认为灾害是上天惩罚造成的,只能通过祈祷、祭祀、膜拜、敬畏才能平息神灵的怒火,进而保佑农业丰收与百姓安居乐业。其次,关于蝗是如何产生的,明人的解释也是众说纷纭,但多数都带有很大的神秘性,如《辍 述》曰:“凡虫皆向北,惟蝗向南,故曰蝗蝻”[1] (卷一)这种以昆虫飞行方向来判断蝗命名缘由的解释显然是不科学的,只能属主观上的臆断。另如陈仁锡在《无梦园初集》中载:“江中鱼化为蝗,而食五谷者百岁为鼠。[2](干集4)谢肇蒰亦在《五杂俎》中记:“相传蝗为鱼子所化,故当大水时,鱼遗子于陆地,翌岁不得水,则变而为蝗,袁雌雄既交,一生九十九子,故种类日繁”。[3](卷9《物部一》)更有甚者认为“北方之湖盈则四溢,草随水上,迨其既涸,草留崖际,虾子附于草间,既不得水,春夏郁蒸乘湿势之气变为蝗蝻,其势然也。故知蝗生于虾,虾子之为蝗则因于水草之积也。”[4](卷44《荒政》)古人能够将蝗的产生与温度、湿度、天气等因素联系起来,说明当时农业生产对自然条件已经相当重视,但是把蝗视为鱼或虾所变,则没有丝毫的科学依据。最后,有人将明代北方蝗害严重,南方和缓的原因归于地域文化因素,“北人愚而惰,故不肯捕之,此虫赴火如归,若积薪燎原,且焚且瘗,百里之内可以立尽。江南收成后,多用火焚一番,不惟去秽草,亦防此种类也”,[3](卷9《物部一》)这种带有畛域之见的观点显然是有失偏颇的。因北方干燥而少雨,加之多为旱田,所以自然与地理环境适宜蝗的生长与扩散,一旦爆发就往往呈不可遏止的势头,于是预防、治理就有了很大的难度。而南方气候湿润,河流纵横,湖泊密布,蝗受制于各种不利于生长的环境,所以在危害烈度上较北方为小。另外蝗害的产生、发展以至于消灭,除与技术条件、捕蝗人数、灭蝗举措等因素密切相关外,国家、政府、基层百姓对待蝗害的态度以及相互之间的合作程度也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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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荒规模的重要原因。
蝗灾发生后,农作物受到的影响最为直接,蝗虫不但啃食农田中的谷物与青苗,而且将所有的绿色植物一扫而光,“野当其盛时,飞蔽天日,虽所至禾黎无所孑遗”,[3](卷9《物部一》)甚至连“牛马毛、幡帜皆尽”,[4](卷44《荒政》)其场景非常凄惨。明代科学家徐光启曾将水、旱、蝗三种自然灾害进行了比较,并且认为“地有高卑,雨泽有偏,被水旱为灾尚多幸免之,惟旱极而蝗,数千里间草木皆尽……其害尤惨过于水旱也。” [4](卷44《荒政》)另外蝗灾多爆发于夏、秋两季,广大农民收成无望而又无粮可食,市场上高昂的粮价让他们望而却步,国家与政府的赈济行为相对于庞大的灾民无异于杯水车薪,于是灾民流亡、市场紊乱、治安败坏等一系列问题接踵而生,进而导致阶级矛盾的尖锐化与统治秩序的失衡。
1.蝗灾破坏了正常的农业生产
明代农业社会虽然在生产技术方面已经较前代大为进步,而且出现了一些先进的农业工具,引进了大量优良的经济作物与粮食作物,但是在产量规模、种植结构、防灾抗灾等方面仍然受制于自然条件,并没有脱离小农经济的范畴。蝗灾的爆发对这种低效率农业生产的破坏与打击往往是毁灭性的,这在保留下来的大量地方志尧文人笔记尧政书中可见一斑。正德七年(1512)广东惠州“飞蝗蔽天”,归善县则“其多蔽野,所至食田禾殆尽冶。”[5](卷1)嘉靖八年(1529)南北直隶、河南、山西、陕西等广大地区禾苗正处于成熟之时,但蝗灾却突然爆发,“蝗蝻盛生,弥空蔽日,积于平地者至三四寸厚,将禾根食之皆尽,居民往往率妇子将蝗蝻所食禾苗痛哭收割,以为草刍之用。”[6](卷1《奏疏》)而具体到受灾诸省各地,情况也基本类似,如辽东河西县“蝗飞蔽天,害禾稼”,[7](卷8《杂志》)河北宁晋县“大旱,蝗蝻食尽禾稼,民饥相食,诏作粥赈恤之”,[8](卷9《灾祥》)北直隶广平府“蝗飞蔽天,害民禾几尽,邯郸界尤甚”,[9](卷15《纪历志》)浙江余姚“螟害麦,夏蝗害稼,民禳之”,[10](卷13《灾祥志》)江苏江阴县“蝗飞自西北蔽天,禾半坏”。[11](卷3《提树记》)万历三十七年(1609)山东、山西、河北遭遇蝗灾,“人民死徙流离不可胜计,而山西近边一带赤地千里,其人皆抛妻弃子逃入虏中,官不能禁。自徐州以北至于郊畿,蝗飞蔽天,所过残灭,饿死尸骸遍满原野”。[12](卷7《请补大僚及拯救灾伤揭》)天启五年(1625)直隶河间府诸州县“飞蝗蔽天,步蝻匝地,所在见告曾遗秉滞,穗之不留,而民困极矣”。[13](卷7《奏缴发运粮科支放银两数目疏》)崇祯时,国家内忧外患不断,统治者与地方政府更疏于对蝗灾的治理,从而导致灾害的规模进一步扩大,对农业生产的破坏也更加严重。当时的情形正如明人张自烈所说:“今天下百姓,盗贼屠其半,水旱蝗疾亚耗其半,酷吏、滑胥、乡绅、豪右、市狯蠹其半”,[14](卷3《上书疏》)其语正是明末百姓水深火热生活的真实反映。如崇祯十一年(1638)南直隶应天府“自五六两月,非常之旱,遍地龟文,兼以蝗蝻蔽空,虽留数茎,复遭啮尽。[15](卷4《奏疏》)崇祯十三年(1640)“两京、山东、河南、山西、陕西、浙江大旱蝗,至冬大饥,草木俱尽,道馑相望,[16](卷13,崇祯十三年十二月丙子条)甚至连位于畿辅之地的瀛海县“初时蝗尚无多,为害犹浅,既而遗种地中,日渐繁伙,倏而平地尺许,势如流水,忽而群飞蔽天,白日为昏,连邑连州,无处不受其荼毒,食叶、食心、无稼不受其吞啖”。[17](卷5《瀛海灾伤疏》)从以上史料可以看出,明代蝗灾具有发生频率高、危害性大、分布地域广的特点,最常见到的词汇是“蝗飞蔽天”,这也充分说明了蝗灾在规模上非常巨大,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农业生产,使本来就已经脆弱的小农经济更加不堪一击。
2. 蝗害导致各种社会问题的衍生
从表面上看,蝗害只是对农业生产造成了巨大冲击,而实际上却由此引起了一连串的社会问题,粮食的缺乏不但导致灾民流亡、粮价上涨、市场混乱,而且众多衣食无着的百姓纷纷窜入山林,为匪为盗,走向了与国家对抗的道路,直接动摇了封建社会的统治基础。
蝗灾衍生的首要问题是百姓的日常生计受到了严重威胁。正统元年(1436)直隶河间府静海县遇大蝗,“蝗蝻遍野,田禾被伤,民拾草子充食”。[18](卷19,正统元年闰六月庚辰条)嘉靖八年(1529)陕西佥事齐之鸾考察河南、陕西灾荒后上书说:“臣自七月中、繇、舒、霍,逾汝宁,目击光、息、蔡、眡间蝗食禾穗殆尽,及经潼关,晚禾无遗,流民载道,偶见居民刈获,喜而问之,答曰蓬也,有绵、刺两种,子可为面,饥民仰此而活者五年矣,见有以面食者,取啖之,蛰口涩腹,呕逆移日,小民苦可胜道哉”,[19](卷29,嘉靖八年十一月条)另一受灾区域湖南、湖北两地,“每见饿死尸骸积于道路者不可胜数,又见行者往往割死者之肉即道旁烹食之,又闻父子相食者”[6](卷1《奏疏》)嘉靖三十九年(1560)赵州诸县大旱,“蝗飞蔽天,流移载道,人多相食。”[8](卷9《灾祥》)万历二十六年(1598)江淮之地“连年旱疠为灾,蝗蝻作祟,流移栽道,饿殍被野,民穷盗生,衅萌已动”。[20](卷28)崇祯十四年(1641)山东梁山李青山、李青山兄弟作乱,加之蝗害横行,运河流域重镇天津、临清、德州、徐州也异常凋敝,时人左懋第曾作《芦花行》言:“东昌蝗虫卖成市,略一尝之呕欲死。东阿、平、汶何可云,村落皆为灰,道路尸纷纭”。[21]另外蝗灾还导致物价上涨,百姓无粮可食。嘉靖三年(1524)江南淮扬等地“先旱蝗后多风雨、大水、民艰食,米贵”。[21](卷4《芦花行》)天启五年(1625)监察御史宋师襄巡视北直隶四府蝗灾后奏称:“目今日粮价胜贵,不啻米珠,斗米有价银钱四五分者,有钱二三分者,斗豆有价银八九分者,有七八分者”。[13](卷5《粮价腾涌召买艰难疏》)崇祯末,河北、山东一带大蝗“树皮二十文才市一斤……人有二三百顷田,至衣锦绣而并命者,所在蜂起”。[23](卷13《书启》)
蝗害在明代不仅仅是天灾问题,同时也与政治、经济、自然环境的变迁密切相关。蝗灾发生后,农业生产无法正常进行,国家的编户齐民与保甲政策作用削弱,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力也逐渐丧失,数量庞大的灾民虽想尽一切办法度过荒年,但因粮价高昂、物价飞涨、受灾区域广泛,又引发了诸如饥荒、瘟疫等次发性灾荒,民众为了活命,或疯狂的食尽一切绿色植物,或流亡他乡,而这又导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恶化,使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降低,进而诱发了众多的社会问题。
二、蝗灾过程中的国家、官府与基层社会
捕蝗、灭蝗、蝗灾赈济是明代国家与社会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从统治者的角度考虑,采取有效的措施消除蝗灾造成的负面影响,不但可以保持政府的威信与维持自身的统治,而且还可以增加国库收入与稳定地方社会;从地方官府方面看,对基层社会灾荒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治理,一方面可以让自己的政绩得到显著提高,从而得到百姓的拥护与赞扬,另一方面也更利于获得职位的提升与上级的褒奖;而对于普通百姓来说,灭蝗更关系到自己的生计与切身利益,只有保障正常的农业生产,才能交纳国家赋税与满足衣食住行方面的开支,从而维持最基本的生活。在理论上讲,国家、官府、百姓都可以在灭蝗中得到利益与好处,但是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因各方面关系错综复杂,加之负责官员贤愚不齐、灾荒持续时长不一、各地赈灾能力强弱各异,反而导致各利益阶层矛盾频发,并不能很好的团结一致应对灾荒,由此使灾害的危害性进一步延伸与扩大。
1.国家层面上的灭蝗举措与灾荒赈济
封建国家并不能第一时间认识到各地蝗灾的具体情形,只能通过地方官员的奏折及御史、给事中、锦衣卫等监察人员的报告方能了解不同区域的受灾情况。在明代初期,最高统治者一般会派遣级别较高的官员协同地方政府灭蝗与救灾,并采取多种措施赈济灾民,中期后,随着国家财政力量的削弱、吏治的腐败、皇帝的昏庸,救灾力度已大不如前,不但救灾行动迟缓,而且往往将灾情置若罔闻,视百姓性命与民生为草芥。
洪武七年(1374)六月,“山西、山东、北平、河南蝗,并蠲田租”[24](p20)建文元年(1399)江北发生蝗灾,有关部门请求捕蝗与灭蝗,“上曰朕以不德致蝗,又杀蝗,以重朕过。臣民其极言朕失俾得改,有司其赦疑狱、捐逋租、周穷乏,以修实政,是岁蝗不为灾”,[25](卷12《建文皇帝纪》)以省过与修实政的方法来达到驱除蝗害的目的,只不过是封建统治者聊以自慰的手段,并没有丝毫的科学依据,其“蝗不为灾”的结果具有很大的偶然性。洪武三十五年(1402,即建文四年)山东青州诸郡蝗,“命户部给钞二十万锭赈民,凡赈三万九千三百余户,仍令有司免其徭役”。[26](卷13,洪武三十五年冬十月辛末条)永乐元年(1403)大名府清丰县蝗,“户部请以元城县所贮之粮四万余石赈之,从之”。[26](卷16,永乐元年春正月丁酉条)永乐四年(1406)山东济南等郡县发生蝗灾,北京、通州、景州、任丘、交河遭遇旱灾,“诏命户部发粟赈其饥民,凡户二万四千六百有奇,给粟四万八千六百石有奇”。[26](卷58,永乐四年八月已亥条)宣德四年(1429)六月,顺天府通州、涿州、霸州、东安、武清、良乡蝗蝻生,“命行在户部遣属官、都察院遣御史同往督捕”。[27](卷55,宣德四年六月癸卯条)宣德五年(1430)河北易州蝗蝻生,“上谓都御史顾佐曰今禾苗方生,宿麦渐茂,而蝗蝻为灾,若不早捕,民食无望,即选发贤能御史往督有司,发民并力扑捕,初发扑之则易,若稍缓之为害不细”。[28](卷99《户部十二》)正统元年(1436)四月,“河北旱蝗、遣工部侍郎邵F等分道督捕”。[29](卷24)正统八年(1443)京畿广平府旱且蝗,朝廷命刑部右侍郎薛希琏前往安抚,“至则黜贪吏,蠲逋负,驰征轮,严令捕蝗,蝗乃息”。[30](卷32《德业》)嘉靖三年(1524),“以旱蝗灾减免顺天、永平、保定、河间四府各州县夏税”。[31](卷42,嘉靖三年八月丙子条)嘉靖八年(1529)九月,“以江南诸郡蝗,诏有司设法扑捕,毋令滋蔓,仍量发仓廪赈济”。[31](卷105,嘉靖八年九月甲寅条)弘治六年(1503)六月,“户部以蝗生畿内,请遣顺天府丞毕亨行县督捕,其直隶府卫及各布政司各令正佐官行视”。[32](卷77,弘治六年六月庚午条)万历三十八年(1610)畿辅诸省连年遭遇旱蝗,神宗皇帝“慨发帑银十七万两,又发仓粟三十万石以赈济之”。[33](卷6《请帑饷军疏》)万历四十年(1612)九月“湖广承天等处夏旱、秋水、蝗蝻蔽天,三灾叠至,万姓倒悬,各官请赈,以重邸业,诏停刑”。[34](卷40)天启五年(1625)河北定兴等处“飞蝗蔽天。米值一斗至一钱四五分,豆一斗至一钱二三分”,[35](卷63,天启五年九月戊申条)因定兴位于畿辅之地,工科给事中王梦尹请求减轻该地民众负担,以防民变,但明熹宗只命“下部议”,没有采取任何救济措施。崇祯十三年(1640)七月,京畿地区发生蝗灾,“命顺天尹发钞六十锭收之并穰灾”。[16](卷13,崇祯十三年秋七月庚辰条)
综上所述,明代国家层面上的灭蝗一般为派遣户部官、工部官、刑部官、御史、直隶府官协同州县灭蝗,而这些官员兼有监察与代天子巡狩的双重职能,他们一方面把灾荒的具体情况上报给中央,以便中央有针对性的制定赈济措施,另一方面可以弹压地方,树立权威,统一协调捕蝗过程中各方面的矛盾与利益纠纷。而蝗灾发生后,蠲免田租、豁除子粒银、免徭役、开仓放粮、宽刑省过,甚至向上天祈祷或祭祀神灵,就成为了封建最高统治者灾荒赈济的主要手段遥。但是无论是派遣官员,还是蝗灾赈济,均以万历朝为转折点,万历前巡视灾荒的官员级别较高,赈济规模大且措施多样,这是因为该时期封建国家统治较为稳定,国库充裕,行政机构能够较好的运转。万历三大征后,紧接而来是李自成、张献忠等农民起义及后金军队的进犯,明王朝虽力图以“三饷加派”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但频繁与庞大的开支,早已让国库捉襟见肘,再也没有足够的资金与财力去进行灾荒赈济。
2.地方官员的蝗灾应对
封建时代的州县官员被地方社会视为“民之父母”,是联系中央政府与基层民众的媒介,其在捕蝗、灭蝗、蝗灾赈济中的作用非常重要,如果地方官员能够采取有效措施,鼓励与发动群众投入到除蝗运动当中,那么灾荒的危害性一般不会变大。相反,如果消极避蝗,并且救荒措施不力,那么蝗灾所造成的消极性连锁社会效应就会迅速扩散,从而引起诸多的灾难性后果。笔者在搜集资料的过程中发现,地方官员在救灾过程中往往会采取以粮换蝗、下乡捕蝗、科学灭蝗等方法抗灾,但是依靠到蝗神庙、八蜡庙、城隍庙等神灵性质的庙宇进行祭祀、膜拜、祈祷的也不在少数,这种现象的出现,固然带有封建时代对蝗的神秘性恐惧,但同时也是地方社会对救灾官员道德素质的提升与渲染。
明朝在总结前代灭蝗经验基础上,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除蝗措施,如明人陈龙正在《救荒策会》中提出了八条捕蝗条例,分别为灭蝗宜早、不差胥吏、张贴告示、以粮谷换蝗、灭蝗工具的制作与使用、火烧法、水淹法、土埋法等,[36](卷4《次七日捕蝗八条》)这些方法具有相当的科学性,如果能够得到切实的贯彻与实行,其效果也将会非常明显。弘治年间,程宽任安化县令,“岁蝗,率民亲往捕之,民饥,煮粥以食,赖全活者甚众”[37](卷6《名宦纪》)另一弘治时人柳大纶任通化知州,“其在化州有蝗螟害稼,大纶设法捕之,其害遂绝”[38](卷15《乡贤传》)正德时应天府尹江晓,“岁大蝗,不遗种,乃发常平仓及属邑预备仓谷数方石分赈之,全活亦数十万人”。[30](卷33《德业》)嘉靖丙申杨遗爱任饶阳县令,“戊申秋大蝗,食之禾立尽,公谕民捕蝗,发仓粟易之,所发才六百石,蝗遂灭,不为灾”。[39](卷5《杂著》)同一时期直隶太平府知府张宝,“值旱蝗,宝令捕蝗者给以谷,民争捕之,蝗竟息”。[38](卷16《乡贤传》)万历年间,无锡县令何公,“历蝗所至处而严捕逐之……以蝗至者以米去计,得蝗四万一千余斤,计去米二百三十余石,更为烧芦焚苇,捣其巢穴,而蝗若扫矣”。[40](卷19《杂文十一首》)河南参政范云在辖地发生蝗灾时,“昼则驱纳,宵则以火而土之,贫民捕蝗赏谷二石,一秋禾赖以犹存”。[41]与采取实际措施灭蝗与赈荒相比,明代地方官员祈求神灵庇佑也屡见不鲜,带有普遍性。洪武年间堂邑人郭郭任衢州知府,“时郡中旱蝗,郭斋三日,遍祷于神,大雨,蝗尽漂去”。[42](卷13《内编》)洪武末年处州知府谢骧,“郡多虎及旱蝗,骧祷于神,大雨两日,蝗尽死,虎遁去”。[43](卷28《循吏》)永乐二十三年(1422)浚县蝗蝻生,知县王士廉“以失政自责斋戒,率僚属耆老祷于八蜡祠,越三日,有乌数万,食蝗殆尽”。[44](卷8)正统时卫辉知府叶宜,“一日蝗为民患,宜斋沐祷于橙黄祠,后数日忽有群鸟飞而食之,蝗尽鸟死”。[45](卷1《拾遗志》)弘治年间,闽县人何继周任莱芜知县,“是年季夏,蝗虫遍境,害我田堆,民心惶惶,愁叹不已,于是斋沐敬祷腊神,引咎自归,不时大雨滂沱,蝗虫抱草而死,民皆惊叹”。[46](卷7《文章志》)其后正德、嘉靖、隆庆、万历、天启、崇祯诸朝,遇蝗灾后地方官员神灵膜拜的例子也不胜枚举,基本成为了明代灾荒过程中一种比较常见的形式,甚至演变成了惯例与规则。
3.基层百姓的被动灭蝗与无奈
在国家、地方官府、基层百姓三者中,后者处于弱势地位,在蝗灾中往往把希望寄托于前两者与神灵的庇护上,被动应灾的行为也更加明显。由于普通百姓并不掌握成熟的灭蝗技术与救灾资金,所以仅靠个人的力量是难以达到抗灾的目地的,只有在贤能官员的领导下,组织起足够强大的力量,才能使除蝗行为卓有成效。但即便如此,由于不肖胥吏与衙役在灭蝗中的压榨与勒索,普通百姓承受的负担也相当严重,而这又影响了灭蝗各群体之间的团结与合作。
基层百姓在灭蝗过程中的错误行为经常起不到除蝗的效果。“蝗虫初生最易捕打,往往村落之民惑于祭拜,不敢打扑,以故遗患不已” [36](卷4《次七日捕蝗八条》)或只顾自家田亩,“飞蝗如广陵之潮,汹汹薨薨蔽天塞野,乡村细民惟知感逐,幸其去己之田,不知虽去己之田而亦害他人之田,正孟氏所谓以邻为壑者,且来而逐去,去而复来,聚散延环,何所底止”。[47](卷9《劝郡县捕蝗书》)与官府对神灵的膜拜相比,乡村百姓因自身力量的弱小,对神灵的敬畏更甚于官府。洪武时保定人顾仲礼侍母极孝,家乡遇蝗灾后,“仲礼行田间泣曰蝗食苗且尽,吾何以为养,俄有疾风吹蝗去,苗不得伤”。[48](卷57《子道二》)万历四十四年(1616)江苏丹阳发生蝗灾,“民争刲羊彘祷神,神有蒲神大王者,尤号灵异,凡祷之家止啮竹树茭芦,不及五谷。有朱某者牲醴悉具,见蝗势且逝,遂不致祷,须臾蝗复返,集朱田,凡七亩尽啮而去,邻不损”。[49](卷27《物异》)神灵之所以在农村社会蝗灾中起着如此重要的作用,并屡屡展现所谓的“灵验”,是有着深刻的历史与现实原因的。从历史上讲,对神的崇拜延续了数千年,虽然在祭祀仪式上发生了某些变化,但是对神的敬畏之情却早已深入人心,其基础异常牢固。从现实中说,明代虽属于封建社会的末期,但对自然灾害的抵抗能力依然不强,当现实中的努力达不到灭蝗目的时,只好通过精神上的信仰寻求神灵的庇佑与保护,而所谓的“显灵”也只是自我的安慰。国家、地方政府对基层社会的帮扶灭蝗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民众的生活并没有得到多大的改善,甚至在蝗灾之外又增加了其他类型的苦难与压榨,其贫困的境地进一步恶化。张经《捕蝗谣》曰:“定兴城外蝗满田,田家日午犹饥眠。里胥敲门捕蝗急,岂知枵腹那能前。君不见田家生计三月天,春来无雨生云烟。牟麦如今尽枯槁,蝗虽不捕空蔓延。里胥掉臂长噫嘻,县官仁术谁得知。昔岁捕蝗三万斛,开仓计口堪疗饥。”[50](《捕蝗谣》)万历时人谢肇蒰也曾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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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新禾如丝黍如矢,风吹水田作平地。飞蝗一夜蔽天来,老妇依锄心欲死,县官捕蝗蝗更多,社公田祖奈我何。君不见白纸催租猛如虎,黄河南决无干土,蝗乎,蝗乎安足数![51](卷9《七言古诗二》)这些关于捕蝗与灭蝗的文学作品,正是当时真实社会情形的反映,说明蝗灾过程中的官与民之间的协作也并非那么顺利与和谐,其间夹杂着一定的矛盾与冲突。
三、结语
明代蝗害多发生于黄、淮、海平原,集中爆发地为黄河与运河流经区域,这些地区人为建设的水利工程破坏了河道的自然流向,并且牺牲灌溉用水保障漕运的国家策略又使农业抵抗灾荒的能力非常脆弱,从而为蝗灾的发生埋下了隐患。蝗害发生后,国家往往将救灾的重点放在京畿地区,而偏远地区由于得不到政府强有力的支持,灾荒的危害性会进一步扩大与蔓延,由此又导致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明代捕蝗、灭蝗与蝗灾救济是国家、地方政府、基层百姓之间的政治、经济与社会行为,其关系错综复杂。在主体利益一致的前提下,三者之间会较好的配合与合作,利用各方面的力量达到治蝗的目的。但国家对灾荒社会宏观调控职能的发挥也并非一帆风顺,这与当时的财政状况、粮食储备、行政运转效率、阶级矛盾是否和缓等因素密不可分,所以在明中期前与明末显得泾渭分明。而地方官府与基层百姓虽处于灾荒的第一线,能够对灾情作出直观的认识,占有天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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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地利的优势,但是要真正做到人和也具有相当的困难,救灾过程中利益博弈与冲突,既考验了地方官员的施政能力,同时也决定着灾荒的发展形势与后果,一旦不能及时作出准确的判断,那么蝗害就可能超出可以控制的范围袁造成“一望赤地……草谷俱尽,东西南北横亘千里”[52](卷46《理河事宜疏》)的恶果,而此时再去防治,无疑于螳臂挡车与痴心妄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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