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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周育民:关于清代厘金创始的考订
关于清代厘金是由江北大营帮办军务雷以諴采纳幕僚钱江的建议而创行的说法,经过罗尔纲先生的考证①,几乎已成为史学界的定论。1993年,袁成毅发表《钱江首创厘金制度质疑》②,根据雷以諴在咸丰三年二至五月间的行踪分析,认为钱江首倡厘金的说法不可信。但是,这一论点并未引起学术界的重视。因为后来公布的档案史料与袁先生的论据有所矛盾,本人在《晚清财政与社会变迁》一书中也未加采用。近来,我重新审视了各方面的有关证据,可以认定,钱江创行厘金的说法的确是以讹传讹,不足为训。
一
关于钱江创议开征厘金的说法由来已久。罗玉东先生的《厘金创议人钱江之事迹》、罗尔纲先生《钱江考》等文系统地列举了清代笔记中有关记载,其中重要的有:锺琦《皇朝琐屑录》卷二十八:国初用兵剿贼,所有军糈惟加赋而未征厘。按征厘自予友钱江始。江字东平,浙之长兴县人,负奇才,以豪侠自命。咸丰癸丑春,洪秀全陷金陵,江募壮士三千投某副宪营,委守万福桥,以保淮扬。时某副宪以筹饷维艰,谋及江,乃始创征厘议。
黄钧宰《金壶遯墨》卷一:时江北兵勇万余,储胥孔棘, [雷]公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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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转饷为职,实无所措一金。江为划策,疏请空白部照,劝民捐输,随时填发。往往百姓报捐输,经年不得护符,则意兴索然。至是朝纳百金,暮荣章服,故富商巨室,踊跃输将。又立厘捐法,诸贾人末作卖买,积贮诸物及商以取利者,出入一钱,官取其厘,分别城市大小,居者立局,行者设卡,穷民小本经纪者免,故商贾不病而大有裨于饷。军兴十余年,各省仿行,源源不竭,卒成戡定功。其事创行于雷,而其议实倡始于江。
陈其元《庸闲斋笔记》卷十二:时值粤贼陷金陵,世事孔亟,江曰:“此吾锥处囊中,脱颖而出之时也。”遂乘薄笨车出都。出都日,送者车数百辆,极冠盖之盛。其时副都御史雷公以諴办理粮台,开府邵伯埭。江怀刺上谒,抵掌而谈。雷公大悦,辟至幕府,几于一则仲父,再则仲父之契焉。当是时,江北屯兵数万,储胥甚急。公以转饷为职,而各省协饷不至,空手不名一钱。庚癸频呼,行有脱巾之变;焦愁仰屋,莫展半筹。江为之划策,疏请空白部照千余纸,以劝捐军饷,随时随地即行填给,与从前缴银累载奏奖不闻者,迥然不同。富人朝输货财,夕膺章服,欢声载道,踊跃输将,不旬日遂得饷十余万。又创立抽厘法,于行商坐贾中视其买卖之数,每百文捐取一文,而小本经纪者免。居者设局,行者设卡,月会其数,以济军需。所取甚微,故商贾不病;所入甚巨,故军饷有资。源源而来,取不尽而用不竭,不期月又得饷数十万。资用既裕,兵气遂扬。江上诸大帅倚雷公若金城,而公亦视江如左右手矣。
此外,徐宗亮《归庐谈往录》卷一云:厘金之起,由雷副都御史以諴帮办扬州军务。时江北大营,都统琦善为钦差大臣,所支军饷,皆部解省协,雷部分拨甚寡,无计请益。钱塘钱孝廉江,适在雷
营,为谋立厘捐局,抽收百货,奏明专供本军。行之数月,较大营支饷为优。这些记载出自友人、同乡,或为当时饱学之士,言之凿凿,遂被认为信史。施补华《钱江传》、汤纪尚《书钱江》等均以此事入传③。有关厘金史的学术专著也是如此记载的。
罗玉东《中国厘金史》上册第15页:[咸丰三年, ]副都御史雷以諴以刑部侍郎在扬州帮办军务,兼保东路(参阅雷以諴传,清史列传卷五十二)。因为练勇需饷,奏请于里下河设局劝捐(三年夏间)。他用的劝捐方法,与以前稍有不同,即预请户部颁发部照千余纸,随捐随给执照,不如以前之迟报给奖,故其成绩较他处为佳。但雷氏以为劝捐实非久长之计,及从幕客钱江之议,采用一类似捐输而又能施行较久之法,此即捐厘之法。
何烈《厘金制度新探》第55页:咸丰三年(1853)春,朝旨命副都御史雷以諴帮办扬州军务。时扬州江北大营都统琦善为钦差大臣,部拨及邻协的军饷,大部解归琦善,雷部所得甚薄,雷氏深以为苦。幕客钱江,先建言向户部请领空白执照,向富商巨贾劝捐,随捐随即发照,以是捐输颇见踊跃。嗣钱氏复向雷进言,仿照商人会馆之法,于扬州附近实行官抽厘捐,雷氏立予采纳施行。
在雷以諴采纳钱江建议实行抽厘之法这一“定论”的基础上,学术界又对厘金的创始时间进行了考订。罗尔纲先生首先从故宫档案中找到了雷以諴处死钱江奏折的原件,并确认“钱江入雷以諴军不久,便被雷以諴杀死,时在清咸丰三年五月。因此,学者根据时间推算,厘金的创始应在咸丰三年四月间。④有些论著虽然采用钱江倡议说,却根据雷以諴的奏报将厘金创始时间定为咸丰三年九月,实际上是并未深究上述资料的时间定位所致,并没有经过严格的论证。
二
任何历史事实都发生于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根据上述各种记载,“钱江倡行厘金”这一“史实”,应该发生在雷以諴到达扬州和钱江处死以前。
根据档案文献史料,雷以諴在咸丰三年二月到五月间的行踪基本如下。咸丰三年二月初二日清廷颁布上谕:“太常寺少卿雷以諴、翰林院侍讲学士晋康著前往南河,会同杨以增巡查黄河口岸……”⑤初九日又奉上谕,补授雷以諴为都察院左副都御史。⑥十五日,雷与晋康离京起程,至三月初六日行抵清江浦,晤见河道总督杨以增。四月二十七日,雷以諴再次奏报他的行踪:“窃臣于四月十九日由清江浦拜折后,二十日起程,路过淮安府高邮州、宝应县,皆亲赴城中查阅……二十五日辰刻,行抵邵伯镇。该处离扬城四十里,随即分派委员驰赴扬州、瓜洲等处探访情形。臣随于二十六日驰抵仙女庙……”⑦
雷以諴何时处死钱江,也可以从雷的奏报中推算。雷在奏报处死钱江的奏片中称,钱在清江浦入幕,“乃两旬有余”,也就是二十多天。雷离清江浦的日期为四月二十日,钱江之入幕当在此之前。因此,他当在五月上旬即被处死。⑧钱江被处死的原因据说是因为他倡行厘金大获成效之后,居功自傲,藐视官长。如陈其元写道:
当是时,江之名闻天下,然江恃功而骄,使气益甚。玩同幕于股掌,视诸官如奴隶,咄嗟呼叱,无所顾忌。于是上下交恶,谮毁日至,雷公亦稍稍疏之,胶漆而冰炭矣。江愈怒,即于雷公亦面加讥斥,雷积忿日久,第钦其才,姑含容之。一日饮次,议论相左,雷加诮让,江使酒大骂。雷怒甚,在旁者又怂恿之,立即斩首。⑨
而据雷以諴所说,其罪名是钱江在军营中“自称命系于天”,并书写“满地红樱子,须防白帽来。若要此河开,必须刘基才”的图谶,还提议壮勇换真白帽。⑩不管怎样,所谓“钱江倡行厘金”的“史实”只能发生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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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二十六日到五月上旬内十天左右的时间里。对此,考订过此事的罗尔纲先生也颇为怀疑。但他没有循着雷以諴的行踪进行客观推论,而是怀疑雷以諴在奏报中造假:“我们首先要指出雷以諴说钱江入他幕中不过‘两旬有余’的话不免有掩饰。因为据时人记载钱江曾替他疏请空白部照劝民捐输及创立厘金法两件事,凡事创始非易,恐怕不会在‘两旬有余’的短时间内做得出来。大概是雷以諴自念既以谋逆罪状奏杀钱江,若逆犯曾经久在幕中始行发觉,恐得失察处分,所以他只好把钱江入幕的时间缩短。”○11这是因为罗先生把钱江倡行厘金当作既定事实而进行的推论。如果我们把钱江倡议厘金作为有待考订的史实,那么,我们就不能以需要考订的史实来推断另一个史实为误。
根据罗尔纲先生的考订,只有一条材料记载钱江在京即替雷以諴草奏陈兵事一说外,其他材料都说是雷以諴驻军江北时钱江才去投效的。事实上,在清江浦时,雷以諴手无寸兵,正如他自己所奏,“臣在清江时,本无一兵一卒,即稽查黄河渡口,大权尽在河臣”○12,所以这里的“驻军江北”只能是扬州。照此推算,雷以諴于四月二十六日到扬州,钱江入雷幕的时间反而比他奏报所说的“两旬有余”更短了。因此,如果雷以諴说钱江在清江浦入幕,反而是在加重自己的罪责,他显然没有谎奏之嫌。这样,罗先生所提出的在两旬之内无法办成这两件大事便成为真实的问题了。
所有关于钱江倡行厘金说的记载,都认为当时雷以諴正在江北大营帮办军务。这与实际史实也有很大出入。雷以諴离开清江浦前往扬州,并未得到清廷的准许。因此,在四月三十日奏报在里下河驻防以后,清政府虽然勉强同意他招兵,但仍要求他履行河防的职责:“雷以諴系特派巡查河岸大员,仍著会同杨以增认真查阅,严防各处渡口,以杜奸匪偷越,毋稍疏虞。”○13直到五月中旬,清廷才改变雷以諴的任用。五月十六日,咸丰帝正式表示支持雷以諴处死钱江,第二天又升任他为刑部右侍郎,并且帮办扬州军务。○14也就是说,他由河道总督杨以增的“帮办”变成了钦差大臣琦善的“帮办”了。所以钱江在世时,雷以諴并无责任帮助解决江北大营的粮饷问题。
现在的问题是,在四月底到五月上旬间,雷以諴招募兵勇的军饷问题是如何解决的?是不是采用了钱江的“两件事”呢?四月三十日,也就是雷以諴到达扬州的第五天,他上奏咸丰帝称:“臣无兵可调,下河地方空虚,扼守不易,拟就近募勇三千名,方足以资防剿。现在已募千人,所有军装、口粮、安家锅帐需款甚巨。前经借提盐课银五千两,不足支放。臣自备资斧行箧所存,尚有八百两,一齐捐出应用。现据改捐江苏同知祝凤喈报捐一万两,已革漕标千总季文[光]斌报捐钱二千串,以作目前紧急之用。”○15也就是说,至四月三十日,雷以諴募勇的费用除借提
盐课银五千两外,其余均靠自己和革员的捐款,总计合银均一万三千两之谱。但是,他对下一步筹款胸有成竹,“里下河十州县刻下二麦丰收,且富商大贾尽在其中,闻欲捐银捐米之人不少。臣甫经到此,察看情形,似于筹备经费之策尚有可为。”他还“分派委员并急公好义之士驰赴各处劝谕”。也就是说,在四月三十日之前,雷以諴还未着手所谓钱江之“两件事”。
世传所谓钱江之于雷以諴的“两件事”,均以疏请空白部照在先,创抽厘法在后。从清代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来看,要在十天内完成从奏准到领到空白部照根本没有可能。而且,征诸档案史料,在四、五月间,清政府根本没有实行过颁发空白部照的记录,提出此项建议的也不是雷以諴,而是陕西道监察御史何其仁。咸丰三年七月初四日,何其仁上奏称:臣五夜思维,惟有各省报捐监生一项,若稍通融办理,尚可计日得有一百数十万两,以济目前要需。臣查常例,外省报捐监生,系由藩库上兑,先给印收,汇咨户部、国子监填照,发至本省换给,展转每至经年。是以各省捐生,每有托亲友在京报捐者,皆为得照迅速。日来道路梗塞,京中捐监一项,照上年已属寥寥,而由外省汇咨者,亦复无几。推究其由,总缘途中不能赍银,而由外省报捐上兑后,
又不能即得领照之故也。兹需用孔亟,酌为就近办理,以为集腋成裘之计,拟请饬下户部、国子监,先以空白照发交各省藩司,俾捐生等随捐随即领照。○16
所以颁发空白部照之事,在七月份还在朝廷商议之中,根本不可能于四五月间在雷以諴那里实行。七月二十四日,雷以諴在奏复户部关于核实筹捐各条中说:“部议捐局须有印信实收一条。臣奉命南来,原未敢奏请颁发关防,嗣以军书络绎,借用关防诸多不便,便照例用木刻关防一颗,前经奏明在案。所有各捐局实收,俱系豫用空白编列字号,分给各局委员随时填注,给发捐生收执,以凭换照,并留存骑缝号根,可无虑假造描摩之弊。”也就是说,直到七月下旬,雷以諴劝捐的方法与他处没有什么不同,他的印信还是自刻的木质关防,自然更谈不上预请颁发空白部照之事。事实上,直到咸丰四年五月初三日,也就是钱江死后近一年,雷以諴还在奏请催促户部赶快颁发执照:
窃臣前于咸丰四年正月二十二日,将泰州、宝应二起捐数并捐生清册咨部,奏明请给执照在案。兹据泰州委员俞昌会等将三起捐生姓名、报捐官职及以银合钱之数造具清册前来。自咸丰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截至咸丰四年四月十五日止,共捐银四万五千三百五十一两,按照以银合钱一千六百文作银一两,共收捐钱七万二千五百六十一贯零六百文。至宝应捐局上届截至去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止,嗣因捐数渐少,已于去年十二月归并泰州捐局办理。其未经归并之先,尚有具呈捐生一百零七名,捐银七千三百九十二两,按照以银合钱,共收捐钱一万一千八百五十二贯四百文。前据委员孔继荣等详报,均已陆续收齐,合泰州捐局所收,总共收钱八万四千四百十四贯文。臣按名复查,核与筹饷事例及现行常例减二成银数均属相符。除造具清册分咨各部外,应请旨饬部按名查核,发给执照。其二起应发各执照尚未奉到部咨,亦应请饬部赶早颁发。○17
三个月以后,因琦善病逝,雷氏向江苏布政使文煜办理移交扬州东路团练劝捐事宜,直接到扬州军营帮办军务。可以推断,直到雷氏交卸,他先后报部的三起捐生均未领到执照。所以,所谓雷氏采纳钱江建议领发“空白部照”之事纯属捏造。
第二件事,即创始厘金,如果根据笔记所传,史实似乎应该是这样:钱江于四月二十六日随雷以諴匆匆到扬州,在对当地情况还不甚了解之时,便向雷以諴提出征收厘金等一套方案,而在方案正在拟订实施之时,雷以諴又借小故把他杀了。这样的故事怎么能令人相信呢?
那么,是什么原因促使雷以諴不得不另辟财源,创设厘金呢?我们还得回到比较可靠的档案文献中来。
雷以諴于五月二十六日到任江北大营军务帮办后,练勇人数增加到三千多人。军饷虽然暂时靠捐输挹注,但到六月间即“报捐甚少”,提用泰州地丁漕粮也难以应付,于是只能奏请由江宁布政使陈启迈的粮台支付军需○18。七月初,咸丰帝指令雷以諴所部由负责
琦善江北大营支应的河南布政使郑敦谨的粮台统一支放○19。是月,雷以諴所募兵勇已增至四千余人。○20但是,河南粮台直至九月“并未解到分文”,雷营几乎完全靠捐款维持。五个月中,除琦善拨银二千两外,提用泰州地丁银三千三百余两,漕项变价银六千串,各典本息银近一万两,捐收制钱则近二十万千文。八月初上海小刀会起义发生后,江苏粮台更难支应,江苏巡抚许乃钊便咨行雷以諴,称“江北各属收捐典本及漕米等项,统归江南收纳提用,以昭划一。”○21江南大营军需由江苏粮台负责,江北大营军需由河南粮台支应,雷营既归江北大营,复动用江苏财政之款,自然于理不合。对于雷以諴的诉苦,咸丰帝爱莫能助,只能批以“知道了”相搪塞。在军饷来源发生严重危机的情况下,雷以諴只得另谋筹款之道,遂有厘金之创行。所以,雷以諴后来称咸丰三年九月始在仙女庙等地推行厘金,根据雷部的饷源情况,是完全可信的。
关于厘金之创行,人们宁愿相信清代笔记中的道听途说,而很少注意当事人雷以諴自己的说法。在太平天国失败以后,雷以諴曾经致书曾国藩:
侧念金陵军需浩大,支度维艰,若非取用厘金,更不知作何罗掘。始创厘议,曾与江北之故员张守廷瑞同筹,实出于不得已之公衷。虽于国家不无裨益,其扰累商民,已非浅鲜。天恩浩荡。许赐生还此身,更何所遗憾!惟祝及早消兵,得以渐议减撤,以甦时困,而赎隐愆。一瓣心香,朝夕所祈祷者,已十载于兹矣。昨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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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爵相有酌撤厘金之议,中兴之政,莫先于此。具见圣贤学问,菩萨心肠,其所以尊国体而广抚绥者,非独惠及东南残黎已也。○22
雷以諴信中所提到的江北故员张廷瑞,曾任扬州知府,扬州失守后被革职,即在仙女庙一带办理周练扎守,自然熟悉当地情形。雷以諴拉出他来作为厘金之共同创始人,当然不是为了推卸罪责,而是道出了实情。因为厘金对于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的重要作用,是清廷上下一致公认的。雷氏信中所谓“不得已之公衷”、“于国家不无裨益”等语,更多流露的是有功于清廷的洋洋得意之情。因此,雷以諴在给曾国藩信中所述当为历史真相。但是,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的《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六册中有一份咸丰三年四月三十日的奏折,题为“雷以諴奏参琦善贻误军机刚愎自用等情事”。其中称:
伏思奴才自与琦善共事以来,无日不筹度万全,以期济助。但有所见于几先者,先尽情以告。自抵扬州后,每欲进仗,亦必先期约会,商榷而行。自三月中旬后,琦善渐不欲急攻,奴才心急如焚,每见晴霁,即出队进攻,伤死贼匪或数十余名,或数百名不等,终未攻破土城,不胜焦愤。琦善每晤奴才,必言不必如此性急,总须缓图。奴才已窥破贼情反复,诡谲多端,剿办之法宜速不宜迟,宜勇不宜怯。三月三十日之战,虽经乘夜攻破土城,而琦善声色俱厉,颇怪奴才太猛……○23
如果这份奏折果为雷以諴所拟,那么,雷以諴至迟当在三月中旬即已经到达扬州,亲自率队作战,到下旬已经与琦善矛盾重重。如果历史时间和空间果真如此,雷以諴以前奏折所报行踪则均为虚假,我们上面的考订结论即很难成立。所以有必要对这份奏折作进一步辨析。
细读此折内容,我基本可以断定不是雷以諴所上,主要理由如下:
一、清代奏折的一般习惯,旗人对皇上自称奴才,汉族官员自称“臣”。雷以諴系汉族官员,按照通例,应自称“臣”。此奏自称“奴才”,应为旗人所上奏折。
二、奏折与奏片自称不相一致。这份四月三十日标明为雷以諴的奏折附有两份奏片。奏折自称“奴才”,而奏片则反复称“臣”。如:“臣不过按日据各属具禀一次,大半具文敷衍。即河臣所派查河各员,亦未经咨商及,臣势难指挥自如”;“臣现驻仙女庙”;“臣无兵可调”,等等。同一人在奏折中自称“奴才”,附片中则自称“臣”,这是不可能的。
三、奏折中的自述情况与雷以諴完全不符。奏折称:“窃奴才奉命帮办军务,目睹时事艰难,不惜致身效命,况寇氛日炽,宵旰焦劳。奴才世受厚恩,力思图报,若稍存私见,有误事机,不独无以副圣明,且无以对奴才祖父。”按:雷以諴奉命帮办军务是在五月十七日,不可能在四月三十日向皇帝自称“奉命帮办军务”。
四、雷以諴与琦善矛盾尖锐是在七月以后。而在他刚担任江北大营帮办军务之时,对琦善还多有奉迎。例如,他在咸丰三年六月初一日的奏折中称:“臣查琦善自屡奉严旨之后,连日攻城,未曾稍懈……臣既奉命帮办军务,责无旁贷。惟有殚竭血诚,与琦善等和衷共济,激励兵勇,设法攻剿,务期剋日收复扬城,扫除妖孽,仰慰宸廑。”○24不能设想,雷以諴竟如此荒唐,会在严厉弹劾之后,又为琦善大说好话。
综上所述,四月三十日奏参琦善的奏折必非雷以諴所拟而另有其人。之所以误植为雷以諴,我以为主要是由于以下原因:一、由于奏折原件缺损(无某官为某事具奏仰祈圣鉴事之标题);二、因雷以諴曾任江北大营帮办军务,编者误断为他所拟。三、根据五月初五日军机处随手档记载:
朱批雷以諴折(报六百里加紧,四月三十日仙女庙拜发,六百里发回)一、未发下。原封上奉朱笔:雷以諴奏折一件留中。大人们见面缴进。片一、倡捐军饷并同知祝凤喈等报捐等由。知道了。片二、历陈驻守清江无益现往仙女庙防守等由。另有旨。这说明四月三十日雷以諴的奏折已经留中,两份奏片均在,但那份奏折的原件已不知去向,所述内容不详。编者或以为这份奏折的内容系奏参琦善,可能就是已经被留中的那份雷以諴奏折。
根据该奏内容,我初步判定拟奏人应为胜保。第一,咸丰三年三月间江北大营主帅为琦善,帮办军务者为陈金绶与胜保。陈金绶系汉官,唯胜保系旗人,专折奏事时须自称奴才。其次,三月三十日攻破土城的一路清军,主帅正是胜保。据四月初三日琦善、陈金绶与胜保联衔奏折称:“臣胜保亲督兵勇,由都天庙前直扑镇海寺南贼营,并将贼营外埋伏竹签暗中拔去,出其不意围攻西门外三座土城。贼匪惊醒,于土城墙边连用木石砖块向外抛掷,复于土墙眼内急放枪炮。我兵奋力扑入土城,参将鞠殿华及火器营弁与川勇锺玉龙等奋勇先登,兵勇齐声呐喊,一拥而进。贼众不能抵御,退入贼营。”○25第三,参奏人的后来去向也与胜保相同。该折称:“每当进攻吃紧之时,琦善已传撤队。奴才虽昼夜督阵,而为所牵制,孤力难成,其意似不欲奴才在扬目击克复。奴才伏思北路吃紧,惟有及早起身。”○26胜保后来便带队转到安徽、河南一带作战。第四,江北大营主将之间矛盾甚深,清廷已经觉察。因将帅不和,琦善于四月十六日奏请带队至皖阻挡太平军北伐,另调署四川总督慧成前来扬州主持军务。○27但四月二十日,清廷明发上谕,“琦善系钦差大臣,所有江北各路官兵,著统归节制,悉听调谴。”同时指出,“据琦善奏,请饬慧成来扬接办攻剿,自请带兵绕至北路迎击,似与陈金绶、胜保商酌意见未合,又恐慧成等所带之兵不能调遣,故为此奏。朕昨日见陈金绶、胜保未经联衔,已料及此。”○28胜保奏参琦善,就是这种矛盾激化的表现。
总之,编入《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中的咸丰三年四月三十日的那份奏折是被误植到雷以諴头上了,其中有关奏主的行事时间和地点与雷以諴无关。需要说明的是,我原先读了这篇奏折之后,没有仔细审析其内容,因此在《晚清财政与社会变迁》一书中未采纳袁成毅先生的意见,造成了失误。
三
清代奏折虽然有不少捏报、虚饰之例,但就本案而言,雷以諴离京后至江北的行动有系统的奏折报告其行踪,相互印证,构成了证据链;而野史笔记所传钱江建议空白部照、创行厘金等事在真实的历史时空中根本无法运作。因此,我们还得从雷以諴本人的奏报中探寻厘金创始的真实经过。
咸丰四年三月十八日雷以諴上了著名的《商贾捐厘助饷业有成效请予推广折》。其主要内容如下:
上年夏间,请于里下河设局劝捐,藉练壮勇,保守东路,一经开导,无不输将踊跃。盖绅民身家念重,痛痒相关,故臣之劝捐视各处较易。然皆不过晓以大义,动其忠爱之良,非别有抑勒把持之术也。特为时既久,精力已竭,诚恐未能源源接济。臣昼夜思维,求其无损于民,有益于饷,并可经久而便民者,则莫若各行商贾捐厘一法。因里下河为产米之区,米多价贱,曾饬委员于附近扬城之仙女庙、邵伯、宜陵、张网沟各镇,略仿前总督林则徐一文愿之法,劝谕米行捐厘助饷。每米一石捐钱五十文,计升仅捐半文,于民生毫无关碍,而聚之则多。计自去岁九日[月]至今,只此数镇米行,几捐至二万贯,既不扰民,又不累商。数月以来,商民相安,如同无事。古人云,逐末者多,则廛以抑之。捐厘之法,亦即古人征末之微意。而变通行之,入少则捐少,入多则捐多,均视其贾卖所入为断,绝不强民以所难。况名为行铺捐厘,其实仍出自买客,断不因一二文之细,争价值之低昂,所为[谓]征于无形而民不觉者也。臣因此法商民两便,且细水长流,源远不竭,于军需实有裨益,是以现在复将此法推之里下河各州县米行并各大行铺户,一律照捐。大约每百分仅捐一分,甚有不及一分者,令各州县会同委员斟酌妥议,禀明出示起捐,其小铺户及手艺人等概行免捐,以示体恤。现在仙女庙各行铺户均已议妥,业于三月初十日起捐,并将该镇所立章程刊刻刷印,发交各州县照办。……
惟里下河特弹丸一隅,乃河臣杨以增劝捐于斯,前漕臣李湘棻劝捐于斯,此去彼来,商民几无所适从。其实臣捐厘之处,仅止扬通两属,其余大江南北各府州县未经劝办者尚多。如果江苏督抚及河臣各就防堵地方,分委廉明公正之员,会同各该府州县,于城市镇集之各大行铺户照臣所拟捐厘章程,一律劝办,以于江南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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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需可期大有接济。俟军务告竣,再行停止。○29
需要指出的是,雷以諴在扬州仙女庙正式开征厘金的时间是在咸丰三年八月,而非九月。咸丰四年闰七月二十三日雷以諴在奏报办理捐厘所得数目片中明确说:“上年八月间,曾经臣委员劝谕附近大营之乡镇米行捐厘助饷,截至本年三月初十日,已陆续捐钱一万九千七百五十六千四百四十六文。”○30
雷以諴三月十八日的奏折中提到了两个细节,一是林则徐的“一文愿法”,二是厘金值百抽一的捐率。这是我们考察晚清厘兴起的重要线索。它们说明,厘金作为一种为筹措镇压太平天国军费而开征的带有商税性质的捐税,它既有采用民间商人会馆公所集资筹款的方式的一面,也是清政府酝酿征收商税的一种结果。
乾隆以来,随着手工业、商业的繁荣,各地会馆公所如雨后春笋,纷纷建立起来。这些会馆公所的日常经费开支,除了官绅出资捐助以外,一般按照行规抽收厘金以筹措经费。所抽厘金的比率,大抵为交易价格的千分之一。
如曾国藩“于道光十九年,在汉口见长沙会馆见抽船厘,收者出者,皆买卖微贱之人”○31。据说扬州仙女庙镇的会馆也订有抽厘章程○32,“各行铺平常多有抽厘办公之举,相沿已久,于商民两无妨碍。”○33同乡、同业要建会馆公所,有时也采取“一文愿”的方式集资筹款。如嘉庆二年在上海县的宁波绅商为建造四明公所,发起“一文愿捐”,日捐一文, 360文为一愿。○34青浦县曲水园的维修经费也采用这种“一文愿”的筹款方式。○35
道光年间,官府因办理地方公益事业缺乏经费,也开始模仿这些民间会馆公所的集资方式。例如,道光十二年,湖北光化老河口发生水灾,冲垮了石矶炮岸。第二年,光化知县为筹集石矶炮岸的维修费用,与各行首事商议后,即“饬令各行等抽收厘金”,“合镇买卖二家,每银一两,各抽银一厘;每钱一千,各抽钱一文”○36。林则徐曾先后担任过江苏巡抚、湖广总督,熟悉这些厘金和“一文愿”的捐款方法,据说他在新疆兴办营田水利时即曾推行“一文愿”之法。○37曾在广东担任乡勇首领而被流放伊犁的钱江与林则徐在新疆会过面,并有书信往来○38,对林则徐的筹款方法当有所了解。雷氏奏文中特别提到“略仿前总督林则徐一文愿之法”,可能是从钱江处得知,但如果由此推论钱江建议创行厘金,则显然证据不足。
雷以諴在奏折中所附《现在酌定里下河推广捐厘章程》中明确说明了“一文愿”与厘捐的关系:扬州各属逢灾赈之年,本有一文愿之法,无论绅民商贾均行出捐,以救暂时之急。本年逆氛不靖,各乡绅富大约皆捐过军需,各村镇自行团练,防堵所费又属不少,为时过久,未便再令续捐。今拟只捐大行铺户,不令住户捐厘,以纾民力。○39
厘金、“一文愿”的筹款之法,前者出于行业之交易利益,后者则出于所有受益人之义务;在道光以前,不论是民间还是官方发起,所筹款项均用于公共或公益事业。这种筹款方式与后来清政府为筹措镇压太平天国的军费而开征的厘金,虽然有着一定的渊源关系,但是在性质上是不同的。从雷氏行文看,他根本就没有搞过什么“一文愿捐”,也没有弄清楚或者故意混淆厘金与“一文愿”的性质差异,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只是为了扯着林则徐的旗帜为自己开征厘金张本。○40
需要指出的是,雷以諴在扬州地区推行的厘金虽然与过去的行会厘金有一定关系,但其捐率为百分之一,而非千分之一。何烈先生曾专门进行过考订,“厘金”之“厘”,本意为千分之一两,马士曾认为“厘金的初期税率只不过是货价的千分之一而已。”在清人的文献中,往往以千分之一为厘金之标准捐率。○41而事实上,雷以諴在创始厘金时,即明确“每百分仅捐一分,或有不及一分者”,所以,“厘金”之名,只是借用行会旧名而已。开征百分之一的商税,在鸦片战争以后清政府内部即有所酝酿。清王朝对于商税在财政收入中的地位并不重视,据统计,清代全国征收商人贸易之税,为数不过84万余两。○42鸦片战争以后,清廷财政“日形短绌”○43,朝臣要求增加商税的建议也逐渐兴起。道光二十三年六月宗室禧恩以一般富商大贾拥资营利而不纳赋税,而农夫尚须输什一之税,负担过于不均。他估算资本银千两,可得利银百两,请按什一之制,课银十两。禧恩的意见虽然没有为清政府采纳,却清晰地提出了“值百抽一”征商税率。咸丰三年正月,伊犁参赞大臣布泰彦奏请开征商税,以协济军饷。○44正为筹措军饷疲于奔命的户部很快议准,“请办商捐户输”○45,但咸丰帝仍然犹豫不决,把筹款的希望放在捐纳上。二月,太平军占领南京,继而进行北伐,整个局势陡然严峻起来。征兵筹饷,成为清政府的头等大事。○46咸丰三年三月,清政府在批准开铸大钱不久,为鼓励捐输,不仅推广加中学额的劝捐办法,而且同意报捐官职者可径赴前线粮台交纳银钱米石,数额可酌减二成以抵运解之费。○47但是捐输已成强弩之末,根本无法弥补巨额的财政亏空。到六月间,户部奏称,“自广西用兵以来,奏拨军饷及各省截留筹解,已至二千九百六十三万余两,各省地丁、盐课以及关税、捐输,无不日形支绌。现在银库正项待支银,仅存二十二万七千余两。”○48前线军队无法及时得到户部拨解之款,只能各显神通,自行筹款。因此,雷以諴在江北开征带有商税性质的厘金,看似偶然,实际上又是清政府内部长期酝酿的一种结果。
与厘金创始相关的还有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雷以諴在江北创行厘金之时,“坐厘”与“行厘”并行还是有先有后?因为后来最为世人所诟病者是带有通过税性质的“行厘”。从雷以諴的奏折来看,厘金在扬州仙女庙等地首创时,完全是坐厘,即沿袭传统行会抽厘办公之法,由各镇米行负责捐厘。种种现象表明,厘金于咸丰三年八月刚征收时,效果并不显著。因为在当年十一月,雷部还发生“饷停勇溃”之事。○49但此后,厘金收数不断增长,雷以諴不仅能维持本部兵饷,而且还对扬州大营有所接济。为了推广厘金,雷以諴还在仙女庙镇进行试点,把征收厘金的行业由粮行扩大到其他行业,三月初十日正式开征。雷以諴将厘金推行到里下河其他行业时,原定方案仍然是采用“由各该州县会同委员各地方买卖大小,传知行董,分别应捐与否,公同酌定数目多寡。若恐稽查难周,自愿议明定数者,亦听其自便,仍禀请出示起捐,以杜牙侩借题渔利弊。”同时,为防止行头徇私容隐,“应由该地方官慎选本地公正绅董专司稽查,即由该绅董经收,或迳解营,或交捐输局”○50。由地方行会征收或包捐,绅董稽收,这是厘金初创时的基本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只有在当地交易的商货才会发生征厘的现象,但为害剧烈之“行厘”何以发展起来,这是我们不能回避的问题。清代涉及商业贸易的税收除了带有通过税性质的关税之外,还有落地税、商税以及杂税等。这些商税中既有征于坐商的销售税,也有征于贩运的通过税。例如,“甘省税课,除牙帖等项外,有商、畜二税,内有过税、坐税之分。过税系贩往别地货物应纳之税,坐税系置买别地货物到店发卖,即为落地税银”○51。这些“征商”的实践,为厘金由单一的“坐厘”发展到“行厘”提供了借鉴。三月二十四日,咸丰帝接到雷以諴三月十八日的奏折后,立即予以批准,并且通谕怡良、许乃钊、杨以增等各就地方情形,斟酌办理。○52雷氏推广厘金的具体做法后来未见奏报,但咸丰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胜保在奏请饬统兵大臣督抚仿照雷以諴办理抽厘济饷片中抄录了雷以諴并泰州公局劝谕章程,透露出了“行厘”的产生。在《雷以諴劝谕捐厘助饷章程》称:照得各卡口来往客载货物,久经出示捐厘,并派员查收在案。惟货物之高下不等,价值之贵贱悬殊,若不逐细开明办理,殊难划一。今将酌定过卡客载货物抽厘助饷章程,开列于后。
其开列货物的种类包括粮食、靛、煤、木炭、鸡鸭、烟叶、豆饼、油料、酒、猪、棉花、布匹、枣、镳银及镳钱等,“木牌、药材、茶叶、杂货、苏货、洋货、京货、绸缎、毡皮货、锅、碗、漆、糖、碱、纸、海味及未载一切等货,均照行票核算,每本千文捐厘十二文。如由本营已捐一次执有联票者,各卡坝查验放行,不准再捐。隐瞒偷漏者,加倍议罚”○53。
其《泰州公局劝谕捐厘助饷章程》称:案奉钦宪雷札饬会同在于城乡各处劝谕各行一律照章抽厘以济军饷等因。当即督同绅董先从城厢劝谕,各行铺查照仙女庙斟酌定议一律,行除手艺、吃食店外,业经家喻户晓,兹定于五月初一日起捐,合亟示谕。
其中规定,泰州城内各货物捐厘,均指定由各行行头或生意较大之铺抽收;“米担为捐款大宗,其过境舟车,如有乡镇捐厘号票者,勿令重捐。其余一律抽厘,即有奉府州县批文采买者,亦照办理,以杜影射”;“粮食油酒过坝行于四月二十五日起捐”○54。
从上述两个文件,我们大致可以推断“行厘”产生的时间大致在咸丰四年三四月间。胜保奏折的附件,雷以諴的章程在前,泰州公局的章程在后,而观其内容,则秩序恰好相反。因为在厘金由仙女庙向其他各州县、由米行向其他行业推广之时,各地厘金税率和数量是与各行铺协商而定的,“除小铺户及手艺人等不计外,其余城市集镇之大行铺户,均由各该州县会同委员各就地方买卖大小,传知行董,分别应捐与否,公同酌定数目多寡”。所以很快出现了各地厘则分歧不一的情况。同时,各城镇相继开征厘金之后,为防止偷漏,不仅公局设卡检验;因行头大铺有抽厘发照之权或包捐厘金,为交易公平和维护自身利益起见,也往往私自设卡稽查。这样,自然就发生了对未缴纳厘金的过卡货物抽收厘金的情况。雷以諴的章程不仅表明官方认可“行厘”的征收,而且为各卡征收过载货物制定了统一的厘则。
雷以諴在咸丰四年闰七月二十三日的奏片也证明,行厘是在厘金推广后实施的:臣因军饷支绌,而大捐又难为继,且捐厘之法仅取百分中之一二,于民无损,于饷有益。是以奏准推广,于扬通两属之各铺户商贾一律遵行。现在江、甘二县地方均已办齐,连活厘、呆厘(朱批:此两项名目何谓? )计自三月十一日以后,陆续起捐,至七月三十日及闰七月十五等日止,共捐厘钱十一万七千九百五十五千零十八文,其余高邮、宝应、泰州、东台、兴化、通州、如皋、泰兴、海门厅各属,有甫经办竣,亦有尚未办完,已陆续解到厘钱三万零九百三十九千九百七十六文。连三月以前所捐之米厘计算,共收捐厘钱十六万八千六百五十一千四百三十文。此项捐款,呆厘出自铺户,活厘出自商贾。商贾之营运,有时水路之通塞无定,每日捐数多寡原不能豫必,但就现在各州县所捐之数通年牵算,每月呆厘、活厘约可得得钱四万串内外,于军需不无小补。○55
“呆厘”与“活厘”是咸丰帝读到的新名词,是当地的土话,也就是后来通用的“坐厘”和“行厘”。厘金由坐厘发展到行厘,恰似由蛹成蛾,可以四处纷飞,无须借重市镇行铺,只要在通衢要津设卡,即可财源不断。因此,很快发生了公局与私卡的争夺,甚或发生有无端设立的抽厘私卡。向荣于咸丰四年十月初三日奏片称:前据余万清呈称,镇江府属之钱家桥、薛家港两处,有奸民王耀书、朱太临藉口盘查,私投抽厘局滋事,议请裁私归公,以助军饷。当经遴委前署丹阳县之府经历汤维说及绅董胡依辉等,于八月十六日在圌山关之三江营要口设立得胜官局,照章抽厘,其私局两处,当即裁撤……○56到咸丰四年年底,江苏境内的厘卡滥设情况已经十分严重,王茂荫奏称:今闻该省自二三月来,扬州以下沿江各府州县三四百里之内,有十余局拦江设立,以敛行商过客,名曰捐厘,实同收税。且其间有官者,有私者,有名官而实私者,种种情形不一。局愈多而民愈困,弊愈滋矣。闻商贩莫盛于米粮,扬州府属泰州等处为出米之区,商民装载至苏出粜,置货而归,往来不空,稍获微息。兹以各局报捐,计米一石成本制钱二千,历十余局,捐厘便加至千文,价不偿本,渐成裹足。苏、杭储积不充,势必采买维艰,商力因此而疲,民食由此而匮。他如杂货有税,银钱有税,空船有税。至于烟土、私盐,久干例禁,今则公然贩运,止须照数捐厘,便可包送出境。伤国体而厉商民,莫甚于此。○57
但是,已任江苏布政使的雷以諴求功心切,不顾厘卡滥设之弊已经严重的情况,“胪列章程,详钦差大臣胜保,奏请通饬用兵各省仿照举行。”○58咸丰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胜保奏上之后,户部议复称:臣等公同商酌将雷以諴抽厘条款逐加核算,不过百分取一。当此军需支绌之时,积少成多,未始非补助之一法。惟雷以諴在泰州仙女庙二处劝谕抽厘,系属水陆交冲,商贾辐辏,办理或易为力。北路坐商多而行商少,市镇有大小之别,货物有多寡之殊。如果办理得宜,原属众擎易举;设或措施不当,即为众怨所归。胜保但虑地方官畏难苟安,巧为推卸;臣等转虑藉端滋扰,从而取盈。应请饬下各省督抚,专委道府大员督同州县,拣派公正绅董,各就地方情形妥为筹度。既须有裨于国用,尤当体察夫舆情。如蒙俞允,即由臣部将雷以諴抽厘章程缮发各省督抚查照办理。○59
于是,咸丰五年以后,湖南、江西、湖北、四川等省相继开办,进而蔓延至全国。通过上述考订,我们可以认定,所谓雷以諴采用钱江建议创行厘金的说法,完全是子虚乌有之事。真实的厘金创始经过是:咸丰三年八月,雷以諴与张廷瑞等首先在仙女庙等米行推行。至次年三月推行到里下河其他地区和其他行业,并且增设局卡,开征活厘。当年十一月,他又通过以内阁大学士兼礼部尚书在苏省帮办军务的胜保,奏请推行厘金于各省。经户部议准后,各省相继仿行。
咸丰四年闰七月二十四日,雷以諴移交扬州东路团练劝捐事宜,全面报告了他从咸丰三年四月下旬到咸丰四年闰七月二十日的收支情况:
计先后收到捐项银二万八千五百四十一两七钱一分,提用淮北盐课银五千两,提用泰州地丁并各县典息银二万二千二百六十四两一钱四分四厘三丝五忽,借用琦善行营银二千两,收到河南粮台解交钞票银五千两,共收银六万二千八百五两八钱五分四厘三丝五忽。
计先后收到捐输钱五十一万七百二十四千三百二十文,收到情殷报效不邀奖叙捐项钱六千二百七十七千八百文,收各州县铺户商贾捐厘钱十六万八千六百五十一千四百三十文,又提用泰州漕米变价钱六千九百串,共收钱六十九万二千五百五十三串五百五十文。○60
以银一两兑钱1600文计算,收银数合钱100489·367千文,总计共收钱793042·917千文,厘金收入所占比重为21·27%。这就是厘金初创时期的基本情况。
野史笔记,虽保留有不少重要史实,但也有不少是道听途说、以讹传讹,遂至三人成虎,被当作信史。但钱江倡行厘金之说,在清代笔记中何以众口一词,却是值得思索的一种历史现象。清代幕主与幕客相待之道,本介于师友之间,合则留,不合则去。钱江以幕客恃才傲物,本来就是战国策士之遗风,无关乎德行。雷以諴以幕主杀幕客,则属骇人听闻之举。物伤其类,江北幕友难免忿忿不平。为彰雷氏之不德,将雷氏在江北募兵筹饷种种之事功,归诸钱江之谋划,或由此而来?
①罗尔纲:《钱江考》,载《太平天国史记载订谬集》,三联书店1955年版。
②载《浙江学刊》1993年第4期。
③ 《续碑传集》卷83。
④张为民:《厘金制创设时间考》,载《武汉师范学院学报》, 1983年第1期;周育民:《晚清财政与社会变迁》第164-165页。
⑤ 《清文宗实录》卷84页6。
⑥ 《咸丰同治两朝上谕档》第3册第53页。
⑦○15《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6册第563页,第607页。
⑧ 《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七册第101-102页载有雷以諴咸丰三年五月十一日奏片两份,其中一份系关于祝凤喈、季光斌的报捐情况。我猜测处死钱江的奏文当于是日一并拜发,因为五月十六日咸丰帝针对雷以諴的奏报,同时颁发了两道上谕,一道是支持雷氏对钱江的处置,一道是祝凤喈存记候保、季光斌开复原官。
⑨ 《庸闲斋笔记》卷12。
⑩雷以諴咸丰三年五月奏,转引自罗尔纲《钱江考》,见《太平天国史记载订谬集》第96页。
○11《太平天国史记载订谬集》第98-99页。
○12《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6册第606页。
○13《清文宗实录》卷93页9-10。
○14《清文宗实录》卷94页47-48。
○16《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8册第338-339页。
○17《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14册第121-122页。
○18《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7册第258页。
○19《清文宗实录》卷99页16。
○20《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9册第36页。
○21《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10册第288页。
○22陶湘编:《昭代名人尺牍续集》卷9页7-10。
○23《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6册第603-
604页。
○24《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7册第427页。
○25○26○27○28《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6册第271页,第605页,第426-428页,第486页。
○29《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13册第305-306页。句读略有修改。
○30《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15册第286页。
○31曾国藩:《复李筱泉》,《曾文正公全集》书札卷12页5。
○32黄大受:《中国近代史》上册第569页,转引自何烈《厘金制度新探》第6页。
○33《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13册第307页。
○34上海《南市区志·老城厢·会馆公所》。
○35上海《青浦县志·文物古迹·名胜》。
○36俞志生:《晚清“厘金”起源新探》,载《学术研究》(广州), 1992: 6。俞先生发现的这条史料十分重要,它说明了厘金由商而官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
○37○40○41何烈:《厘金制度新探》第9页,第7页,第4-5页。
○38《林则徐集·日记》第445页。
○39○50《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13册第306
页,第307页。
○42罗玉东据《光绪会典事例》统计,见《中国厘金史》上册第11页。
○43《清文宗实录》卷97页32。
○44见罗玉东:《中国厘金史》上册第12页。
○45《清史稿·文宗本纪》咸丰三年二月丁亥。
○46《清文宗实录》卷91页37。
○47裕诚等咸丰三年三月二十三日奏,《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6册第122-125页。
○48《清文宗实录》卷97页33。
○49《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11册第388页、416页。
○51《清朝文献通考·征榷考二》考5085。
○52《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13册第392页。
○53○56○57《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16册第298-299页,第14页,第584页。
○54同上,第300-301页。句读略有修改。
○55○60《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档案史料》第15册第286页,第288-289页。
○58曾国荃等撰:《湖南通志》卷59页1,光绪十一年刊本。
○59盛康编:《皇朝经世文续编》卷56页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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