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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郝秉键:西方史学界的明清“绅士论”

  • 中国历史,精英文化,精英主义,政治文化,精英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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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9-15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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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郝秉键:西方史学界的明清“绅士论”

绅士是明清时期的一个“独特的社会集团”。它不仅具有人们所公认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特权,享有特殊的生活方式,而且“踞于无数的平民以及所谓‘贱民’之上,支配着中国民间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扮演着“纲常伦纪的卫道士、推行者和代表人”。上个世纪40年代以来,海内外学者先后从不同角度探讨了绅士的特质,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笔者先已介绍了日本学界的明清绅士研究情况[①],兹再将西方学界的明清绅士“绅士论”赘述于此。

西方学术界对明清绅士的考察大体经历了一个由一般性、附带性介绍到专门性、系统性研究的演化过程。
早在16、17世纪,随着西人东徂,作为科举制产物的绅士阶层便进入西方人的视野。1570年,葡萄牙传教士加斯帕德·达·克鲁兹在其《来自中国行省的报告》中简要地介绍了举人和进士的考取情况。1585年,西班牙传教士贡萨莱斯·德·门多萨在其《幅员辽阔的伟大王国中国的历史和现状》中描述了中国科举考试的程式及中式者的封职授官情形。[②]此后,又有一些关涉明清绅士的著述相继问世。如范礼安的《关于日本使节朝拜罗马教廷的对话》(1590)、利玛窦的《基督教远征中国史》(1621)、曾德昭的《大中国志》(1642)、卫匡国的《中国历史》(1658)、基歇尔的《中国图志》(1667)等,均或详或略地述及科举制下生员、举人和进士的社会流动及其对中国政治的影响。这些关于绅士的描述主要来自传教士的经验观察,虽然不免感性和浮浅,但为后来的理性分析研究提供了素材。
18世纪,在“中国文化研究热”中,欧洲学者对中国绅士也予以较多的关注。伏尔泰认为,通过科举制选拔出来的官员绅士,是形成中国政治制度良性运作的基础。魁奈在《中华帝国的专制制度》一书中用专节介绍了科举考试的程序、官员录用过程、科举考试的社会影响等。孟德斯鸠在《地理》一书中也极为详尽地记述了科举制,诸如乡试、殿试、秀才、进士,以及试题、监考、考生中榜后的录用分配等。
从19世纪开始,西方学者对中国绅士的考察开始由一般性评介转向专门化探析。1847年,法国学者毕欧(Edouard Biot)发表《论中国公共教育史和儒生之社》一文,描述了中国古代的教育机构及藉以产生的社会组织,初步探讨了家族组织和绅士阶层在社会中的地位,被誉为“探讨中国社会固有特征的先锋之作”[③]。1894年,厄提艾讷作《中国科举制度之实践》一文[④],阐述了科举制与绅士的关系。20世纪初,英国社会学家沃纳E.T.C.Werner采用斯宾塞《描述社会学》一书中的方法,解析了“士”的基本构成(官僚与绅士)及其社会作用[⑤]。德国社会学家韦伯在考察中国何以没有象西方那样成功地发展出理性资本主义的命题时,也对作为“士人阶层”进行了专门论述。其基本认识是:(1)士人是“中国的统治阶层”,享有免除徭役、免除笞刑和俸禄三项基本身份特权。(2)士人虽与基督教的教士、犹太教的经师、印度教的婆罗门以及古埃及的祭司的社会位置相类,但缺乏宗教色彩,它全然是由“一种高贵的俗人教育”培养出来,不具有世袭或封闭性。(3)士人以出仕为理想,总体上服务于君侯,受制于君侯,其“精神的自由活动也就停止了”。(4)士人他们所代表的正统的价值体系是“儒教”。儒教“纯粹是俗世内部的一种俗人道德”,它要求人们去理性地适应世界,而不是理性地支配世界,因而适应不了理性资本主义的各种要求。[⑥]
1946年,费孝通在美国发表《农民与绅士:中国社会结构及其嬗变的解释》一文[⑦],探讨了绅士的社会性格及其与政治、财富、农民之间的关系。该文的立足点虽然在民国,但论域则上溯中国传统社会。其基本观点是:(1)绅士是一个闲适的寄生阶级,依靠地租为生,在下层民众眼中高高在上,“象征着政治和财政的权力”。(2)绅士地位的维持一靠经济上有地,二靠政治上做官。拥有土地既可以使其维持闲适的生活方式,也可以使其有足够的条件接受参加科举考试所必须的教育,而拥有官职则可以使其家族免受专制权力侵犯。(3)与农民不同,绅士具有亲族群体性。为了维护特权和扩大社会影响力,绅士着力于家族组织建设,因为家族组织有助于家族成员进入国家机构,也有助于在保持家庭政治权力在较大社区内的影响。(4)绅士是统治者的代理人,能够在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进行调解,充当社会变化的安全阀。(5)绅士不同于西方的贵族,从未组织过自己的政府。“作为一个阶级,他们从未背离过任何一个能够夺取政权,并承认地主权利的君主”。绅士参与政治不是为了政治权力本身的目标,而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亲属乡邻。绅士的理想是在官方的庇护下,享受闲适的生活,因而不具有革命品格。“秩序和安全是他们唯一的兴趣”。
1948年,费正清的经典著作《美国与中国》问世,其中专门论述了绅士的社会特质。他认为,绅士有广狭义之分。广义的绅士是指通过考试、捐纳等途径而取得功名者及其家族成员,狭义的绅士则仅指取得功名者。从社会特性看,绅士与官职和地产联系紧密,“他们构成以地产为基础的家族阶层”,作为个人的绅士是公家官员,掌管政权和行政事务,但也是处在家族关系中的成员,并依靠家族关系来维持他们的生计。从社会角色看,绅士一方面在乡里担负着诸如主持水利、交通、教育、防卫、赈济等公益事业的社会职责,填补了官僚政府与社会之间的真空;另一方面也充当着联络官民的中介:“旧中国的官吏以士绅家族为收捐征税的媒介。同样,士绅也给农民作中间人,他们在执行官吏压迫农民的任务时,也能减轻官员的压迫。地方官吏在应付水灾、饥荒或早期叛乱以及众多的次要刑事案件和公共建筑工程时,都需要士绅的帮助。他们是平民大众与官方之间的缓冲阶层”。绅士家族之所以处于主导地位,“不仅靠其拥有土地,而且由于这样一个事实:绅士中间主要产生出将来可以被选拔为官吏的士大夫阶级。”绅士家庭是城市里的主导阶级,绅士家族的最好的保障并不只靠田地,而是靠田地和官府特权的结合。家庭产业本身并不可靠,但家中有人做官可以给予保障。因此,绅士阶级这个凌驾于农民经济之上的高贵阶层觉得置田产和当官可靠,经营工商业不可靠。[⑧]
此外,德国学者艾博华也论及绅士的构成及其社会特质。在《中国历史》里,他将绅士定义为“拥有大地产且有官职的人,后来也包括生员” [⑨];在《征服者与统治者:中世纪中国的社会力量》里,又将绅士定义为“集地主、文人和官僚于一体的同一个阶级”[⑩];在《中国历史》修订版里,复将绅士的定义为“拥有大地产”的家庭,他们包括旧贵族、庶民出身的官员、富商巨贾和庶民地主,其中一部分居住在乡村,靠向佃农收租为生,另一部分由儒生组成,在京城或省级城行政中心担任一定的官职。艾博华认为,中世纪中国可称为“绅士社会”,绅士们从地主变成学者—官员,家族成员分别住在庄园和城市,以便随政治秩序的不同而取灵活变通的生活方式,但是由于不具有欧洲封建主的政治身份,这个阶层在士农工商四个社会成分当中是非常脆弱的,到了帝国后期,常处于向下流动的趋势之中。绅士阶层在传统社会末期变成阻碍新生产方式、维护旧的社会结构的落后势力。
由上可见,20世纪中叶以前,西方学术界对明清绅士的考察大体限定于科举制与绅士的关系、绅士的社会性格与社会功能等方面,其考察形式则多是附带性论说,少有专题性研究,尽管韦伯、费正清等人对绅士的认识颇有见地,但也不过是在解析中国何以没有发展出理性资本主义和旧中国社会的本质的命题下进行的,总的来说不够专门、不够系统。

20世纪50年代以后,西方学术界的明清绅士研究日益走向系统化、专门化。50—60年代,由于西方中国史研究的基本趋势是,“把中国广大国土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11],因此,其对绅士也多着力于整体性的考察,研究视角则主要集中在绅士的社会构成、社会流动和社会功能等方面,代表人物有张仲礼、萧公权、瞿同祖、马士、何炳棣等。
1955年,张仲礼的《中国绅士一一关于其在19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在美国出版[12]。该书考察了19世纪绅士的构成和特征,推算了绅士的人数,阐述了绅士的科举生涯,并对绅士的传记进行了数量分析。其基本观点是:(1)绅士是具有功名、学品、学衔和官职者。按品位高低,绅士可划分为上下两个集团,上层包括官员、进士、举人和贡生,下层包括生员、监生和例贡生。作为“四民之首”,绅士享有自由见官、赋役优免、礼仪优待、法律“豁免”等特权,同时也承担着诸如兴办公益事业、排解乡里纠纷等社会职责,充当政府官员与当地百姓之间的中介人。“绅士代政府而行事,但又不是政府的代理人”。(2)太平天国前,绅士人数约为110万,若加上其家属,总数可达550万,其中上层绅士约占11%左右,“异途”绅士约占32%;太平天国后,绅士人数约为140万人,若加上其家属,总数可达720万,其中上层绅士约占14%左右,“异途”绅士约占36%。绅士成员遍布全国,并以其特权和势力对地方产生影响。国家一方面依赖绅士来控制和管理社会,并依赖它提供行政官员;另一方面,又通过对社会成员加入这个统治集团的控制,在制度上对绅士加以调节。(3)科举制度是获取绅士身份的主要途径,它不但使绅士以及谋取绅士地位的人沉湎于读书应试的“科举生涯”中,而且将他们的思想导入以纲常名教为重点的官方思想渠道中,再由接受灌输的绅士将这些儒学原则印入民众的头脑中。(4)从已掌握的绅士传记资料看,19世纪大约有35%的绅士属于“新进者”,32%的绅士对社会活动不甚积极。“绅士的地位不一定来自财富,也不一定带来财富”。《中国绅士》“为绅士在19世纪中国社会中的地位勾画出了一些大纲”,所见虽然未必皆当,但堪称西方学术界第一部系统探讨清代绅士的专著。
在张仲礼致力于绅士研究的同时,其他学者也从不同角度对绅士进行了探讨。概括地讲,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研究绅士的社会角色与社会功能。1960年,萧公权的《乡土中国:19世纪帝国的控制》出版。该书根据大量的方志、族谱和外国人写的报道,既考察了里甲、保甲和乡约制度的来源及演变,又阐述了绅士的社会角色及其与国家的关系。他认为,绅士是乡村组织的基石,即使有的村庄没有绅士,但没有士绅的村庄,很难有任何高度组织性的活动。中国历代社会政治结构的变迁,主要出于国家和士绅二元之间的权力转移。在十九世纪,国家正式机关的权力衰落,而权力重心则移向“非正式”的绅士政权。在一般情况下,绅士能与国家政权保持一致,因为国家在制度上可以保证绅士享受为人垂涎的特权地位;尤其是进入官场的绅士,其利益与现存政权紧密地交织在一起,因而有着比士人更强的动力来支持这一政权。然而,绅士与国家也有利益分歧,当把他们维系在一起的环境发生重大改变时,二者就可能背离。因为在任何特定的时期,只有一小部分绅士在政府中供职,而且他们不一定终身保持自己的职位。退休官员、候补官员以及科举制出身的学者,大大超过实际服务于政府的官员人数。“绅士中许多人谋取其地位,是为了更好地保全家庭及财产,对抗侵占,而不是为了满足他们为帝国事业服务的愿望。”因为除去绅士身份外,他们是家庭的首领和纳税者,可能也是地主,他们的利益有时可能受到国家政策或地方管理不当的损害或威胁。由于有一定社会地位,他们在维护自身利益方面,处于比较有利的位置,但是正是这种保护的需要,揭示了他们在社会中的真实位置,即他们是有特权的臣民,而不是统治阶级的成员。[13]
1962年,瞿同祖之《清代地方政府》出版[14]。该书以各种官书、史志为基本材料,从研究县政府出发,揭示了政府官员和地方绅士之间的关系。基本论点是:(1)绅士是由绅(Offical-gentry)与士(Scholar-gentry)构成的一个社会集团。前者包括现任官、退任官、罢免官及捐衔者,构成权力的中心;后者包括举贡生监,处于权力的边缘,既不属于统治阶层,也不属于被统治阶层,是一个中间集团,或者说是“潜在的统治阶级”。(2)绅士身份的获得虽与财富有密切关系,但财富本身不是绅士身份的充分条件。庶民地主只有取得官衔或学衔才能成为绅士,否则不论拥有多少土地,也不属于绅士集团;同样,任何取得功名的人,无论其是否拥有地产,也跻身绅士之列。由是,“有财产者与无财产者同属于一个集团”。(3)绅士不仅自身享有各种特权和社会声望,其家人也通过“封赠”、“荫袭”等方式分享其特权与声威,甚至连其他亲属也可借助其声望对社区产生影响力。绅士的地位越高,其亲属的影响力也越大。家族每将本族绅士视为全族的保护人,绅士的态度和言行受到家族的支配,家族的荣辱即绅士的荣辱。(4)绅士是与地方政府共同管理地方事务的地方精英,是与政府的正式权力相对应的一个非正式的权力集团,其影响主要集中在两个区域一一民众与州县官。作为“一乡之望”,绅士在民间承担诸如排难解纷、维持秩序、兴办公共事业等多种社会职责,并由此赢得乡民的遵从,但他们也往往利用其特权地位,揽纳钱粮、包揽词讼,甚至武断乡曲,鱼肉平民。同时,由于州县官不谙地方民情,无力独当地方政务,需要绅士的合作和支持,绅士由以充当着官府的“耳目”和官民联络者。没有绅士的参与和支持,地方行政活动就陷于瘫痪。从绅士而言,为了维持其既得利益及在地方社区的影响,也须借官势来统民,因而他们乐于利用各种社会关系结交官府。但是,官、绅在地方权益分配上也时常发生摩擦,甚者会出现集众抗官,与政府分庭抗礼的严峻势态。这种对抗冲突是同一权力集团或社会阶级的内部的冲突,而不是两个不同集团和阶级间的冲突。
此外,肖邦齐以四川为例,考察了地方“精英”的构成与功能及其变化,阐述了精英社会范围的扩大和绅商融合的趋势,指出19世纪50—60年代,四川40%以上的精英是没有功名的平民[15]。福尔索姆则通过考察晚清的幕府制度,揭示了绅士在幕府中所扮演的角色。他认为,入幕佐治者一部分来自落榜士子,一部分则来自候补官员。其中,前者为数众多,入幕后仍致力于读经作文,为科考作准备;而后者则可借做幕之机而糊口待缺。绅士做幕,对推动政府机器的运转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在晚清,幕友中很多人逐渐摆脱“官场的附庸”地位,升迁到掌握实际领导权的位置[16]。犹太学者艾森斯塔特也论及绅士的特性:“绅士主要生活在有墙城镇而不是乡村之中。他们是地方精英,其所担负的责任,一部分与其地位处于其下的农民有关,一部分与其上的官僚有关。农民共间体将之视为地主,视为庞大的统治阶级的最低一层。绅士管理着有关土地使用的习惯权利与法律权利的制度”。[17]
二是研究绅士的社会流动。1947年,美国学者柯睿格曾以南宋为例,考察了家庭背景与绅士流动之间的关系[18]。结论是,根据南宋绍兴十八年(1148年)《同年小录》统计,在可考家庭背景的279名进士中,父祖二代中全无做官的有157人,占56.3%;根据宝祐四年(1256年)《登科录》统计,家庭背景可考的572名进士中,平民家庭出身的有331人,占57.9%。这意味着科举制度对打破社会分层,促进代际上向社会流动方面是有积极意义的。1949年,人类学家许烺光以姜亮夫的《历代名人年里碑传总表》为蓝本,对30姓2987位名人做了专项研究,认为在任何家庭,尤其是直系家庭,其政治成就一般不会持续两代以上。这意味着家庭背景对官员的继替无关紧要[19]。这两项研究之论域虽非明清,但具有方法论意义,对后来的明清绅士研究有启示作用。1961-1962年,几部有关研究绅士流动问题的力作相继问世。
1961年,罗伯特·马士的《官员:中国精英的流动》问世。该书采用数理统计学方法,以572名官员为对象,分析了家庭背景与绅士的及第年龄、及第可能性及进身途径的关系,考查了不同家庭出身的官员的晋升率、任职期限和升迁速度。基本结论是:(1)在454名汉官中,63%为宦家(指三代之内有人任官的家庭)子弟,37%为平民子弟。宦家子弟,80%通过“正途”出仕,20%通过“异途”出仕;平民子弟,72%通过“正途”出仕,28%通过“异途”出仕。454名官员中,292人为进士,其中26岁以前及第者,宦家子弟要比平民子弟高12%;26—36%岁及第者,宦家子弟要比平民子弟高6%。454名官员中,一品官198人,宦家子弟和平民子弟分占56%和44%;二至三品官123人,宦家子弟和平民子弟分占56%和44%;四至九品官133人,宦家子弟和平民子弟分占54%和46%。在一品、二至三品、四至九品三组职位上,宦家子弟平均任期累计55.5年,平民子弟平均任期累计42.5年,二者相差13年,职位愈高,任期相差愈大。(2)上述数据表明,家庭背景虽对官员的出仕与升迁有一定的影响,但不具有决定性,“在以前有关清代社会分层与流动的研究中,人们几乎一致认为,官员出仕和晋升中的差异与其说由正式的官僚政治法则所致,不如说是超官僚政治因素的产物。……然而,就我们考察的572名官员的情况来看,这一认识是不成立的。”事实上,一个官员的升迁主要取决于他的资历,而不是他的家庭出身。虽然官员们试图利用其地位来扩大家庭利益,但这一裙带主义倾向为论资任用、回避亲属等官僚政治法则所限制。(3)基于中国“绅士”与“Gentry”词义不对等,马士在分析中国社会分层时,用“elite”(精英)取代了“Gentry”(绅士)。他认为,置身于国家机器内的官员们在中国传统社会扮演了高级价值角色(th highly valued roles),而未出仕的学位持有者和无功名的大地主和富商则扮演了中间价值角色(the roles of medium value)。前者构成“帝国精英”(Elite of realm),后者构成“地方精英”(Local elite)。由于“帝国精英”们难以担当基层社会的领导责任,于是就将这些角色留由“地方精英”承担。[20]
1962年,德国学者艾博华的《传统中国的社会流动》出版[21]。该书比较全面地考察了传统中国士、农、工、商各阶层间的流动情况,认为把中国的科举制视为一种人人都可能在社会的阶梯中得以上进的制度,离事实甚远。“中西学者常常辩称,汉代以讫1904年所实行的科举制度是一种民主的制度,它是每一个有才能的人在社会中的上进成为可能。因为中世中国没有世袭的贵族,而政治社会的显达,不断在轮转更换,这被认定是使中国文明持续兴盛不替的原因之一。我们可以看出,这些著作家们没有想到在全国人口中,有不少为数众多的成分(自然包括妇女)是无权参加科举考试的……事实上,四民之中只有士、农准许应试;商籍被准许应试是很晚近的事,而且中额有严格限制(大约仅占全部中额的0.3%),娼优隶卒、罪人的子弟和僧道也不准应试。”因此,绅士的位置可能只由一部分人享有,不会在社会各阶层中广泛传递。他还指出,在金字塔社会结构的上端,若以家族为单位进行考察,特别在中华帝国后一千年里,向上流动的趋势非常明显。由于上层家族子孙多、经济实力强、姻亲多、社会关系多,所以有机会让子孙当中一人或数人当上官,但是其他子孙也常处于向下流动之中,不能像西方工业社会那样通过担任专门的技术人员向上流动,上层家族争夺官职的竞争十分激烈。农民向上流动非常困难,如果迁入城市,局面会有所改观。城市里的商人、比绅士地位低一些的绅商和一般市民都有向上流动的机会,尤其是绅商,他们创造了城市文化,致富以后购买土地,上升为真正的绅士。艾博华的论述虽不够细微,但使“同时代初入汉学之门的欧美学生抓住了认识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要领,比如区分士、农、工、商四个群体,还有西北地区和东南沿海截然不同的自然环境和地方文化,解除了西方学生对中国古史混沌模糊的认识。”
1962年,何炳棣的《明清社会史论》出版[22]。他借鉴了艾博华的成果,敏锐地认识到若要把社会流动趋势揭示得更明晰、更深刻,必须把研究的焦点集中到某一个最有活力、在传统的社会结构里处于关键位置的阶层。艾博华描述的农、工、商的上升表明他们无力突破旧的社会结构框架,如商人致富但也难以获得政治舞台上的权力,况且封建社会的基本经济结构并不利于大商人的经济活动,但是科举制给士阶层带来了合法的向上流动的渠道。何炳棣采用新社会史研究方法,大约选择了七十多种明清时期的进士、举人和贡生的登科名录,对明、清两代的进士进行了统计分析。结果表明,明代47.5%的进士出身于没有任何功名的家庭,清代同项指标虽有所下降,但若把出身于无功名家庭的进士和出身于低级功名家庭的进士加在一起,就会发现他们一共占进士总数的37.2%。正象马士一样,在何炳棣的研究中,没有使用“Gentry”(绅士)一词,而是代之以“Ruling Class”一词。按照是否具有统治权力,他将官员、进士、举人、贡生及明代的监生视为统治阶级,而将生员和清朝的监生排除在统治阶级之外,认为人数众多的生监层既没有做官,也没有多少资财,且从事低级职业,与其视之为统治阶级,不若将之置于平民之列,但它又是“平民内的一个特权阶层,具有鲜明的社会过度性”(a privileged class among commoners and important social transition group)。在他看来,英国绅士的最重要的决定因素是土地产业,间或因其他形式的财富,中国绅士地位的由来只有部分是财富,而绝大部分是科举所得的学位。因此,科举制提供了一条最大可能的选拔才能的途径,也为社会下层分子提供了一条上进之路,使社会不断进行阶级对流,也对社会政治产生了稳定的作用。艾博华曾对他的社会流动研究没能以数量统计为基础而深感惋惜,但是何炳棣实实在在地做到了这一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该项研究的结论:明清时期获得低级功名的普通生员来自于广泛的社会阶层,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但在获得高级功名和官员职位的道路上,竞争非常激烈,中高层官僚家庭的社会流动似有下降的趋势。
此外,周荣德于1966年出版了《中国社会的阶层与流动:一个社区中绅士身份的研究》[23]。他运用社会学理论,以40年代在云南昆阳县的实地调查资料为基础,着重考察民国年间昆阳县绅士阶层的社会特征、社会流动方式以及生成方式和社会功能,生动地再现了当时绅士的生活图景。他认为,“社会流动是中国传统社会的特色”,社会流动可使低阶层上升为高阶层,农家子弟变为绅士。传统绅士的资格是有明确规定的,可能是士人,也可能是在职或退职的官僚。民国时期昆阳绅士地位的获得主要经由学校、行医、从军、从政、经商、婚姻关系等途径。学者、退休官僚和读书人虽与绅士阶层有关联,但绅士的核心是大地主,其次是富商。 “绅士作为老百姓与政府之间的媒介,是构成地方政府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它成为政府和一般平民之间的一种缓冲。它替政府征收捐税,又为农民减轻一些苛政。在农民的社区里,绅士是地方的精英,地方习俗的维护者,是强大的阶级统治集团遍布各地为数众多的爪牙,说得好听一点是先锋。”该书之研究对象虽然是民国绅士,但也对传统绅士有所追论,一定程度揭示了民国绅士与传统绅士的异同。
在其他学者致力研究绅士的社会流动时,张仲礼则另辟奇径,对19世纪绅士的收入状况进行了考察。1962年,他在美国出版了作为《中国绅士》续篇的“另一力作《中国绅士的收入》[24]。该书根据绅士所从事的职业,将其划分为官僚、幕友、商人、地主、教师等类别,具体分析了他们的经济收入情况。基本结论是:19世纪晚期,绅士的年总收入大约为6.75亿两银子,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高达24%,其中农业收入为22,000万两,约占总收入的1/3左右;通过企业经营等所得收入为11,360万两,约占总收入的近1/5;通过做官或社会服务所得收入为31,1625万两,约占总收入的1/2。绅士总人口尽管只占总人口的2%左右,但其人均收入(约90两)却是普通百姓人均收入(约5.7两)的16倍。绅士人均可支配的国民生产总值大致为79.9两银子,而普通百姓人均可支配的国民生产总值约为4.5两银子,二者之比为17.7/1。这些结论虽然受到一些质疑,如费正清认为其夸大了绅士劳务收入的部分,并过分相信官方材料[25];何炳棣认为,张对“绅士”的定义是不准确的,“因为构成他所谓的‘绅士’的最大多数底层的‘生员’,在清代民俗上和小说里往往被讥笑为‘穷秀才’。这与近古和近代的英国gentry(被十八世纪法国启蒙大师伏尔泰认为是法国社会所没有‘亚贵族’地主阶层)在社会、经济和政治地位上实有天壤之别。根据《大清会典事例》等官书,张所谓的‘绅士’的总数尚可勉强推算,至于他们的财产,甚至他们大多数是否有财产可言,根本无法知道。基本数据既如此残缺,绅士的定义又如此欠通,怎能严肃地进行绅士收入的研究”[26]。但是,张的研究毕竟从一个新的角度揭示了绅士的生活,具有开创性。
三是研究绅士与家族组织、国家政权的关系。代表作是弗里德曼先后于1956、1966年出版的《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和《中国宗族与社会:福建和广东》[27]。他认为,宗族内部权力集中在少数精英手中,有利于把宗族成员汇聚成一个团体,使宗族不受强大邻族的侵害,并使国家对地方的剥削减轻。宗族内部的权力分化,使富人和绅士可以充分发挥他们的政治经济保护作用,使穷人可以发挥他们的武力。宗族内部精英分子的存在,是国家与宗族并存的机制。虽然传统中国的政治体制是中央集权制,但是它充分允许了地方社区的自主性。从中央政府的观点看,地方自主可以使中央减少它在行政上的负担,同时可以使农村地区的社会获得稳定并置于中央政府的控制之下。不过,如果从地方社会的角度看,这却造成地方宗族势力的强化。处于中介地位的地方精英阶级,使国家与地方处于并存状态之中。弗里德曼说:处于社会分化状态中的宗族,其领袖具有有效性。他们既不被官府所任命,又不听命于衙门的命令。由于他们本身是绅士,他们与衙门的地位实际上是同一的,他们可以抵制国家的意愿而不因此受行政处分。除非官员早已准备用武,否则他只能对不顺从的宗族加以理论,而不克强求其听命。中国的政治制度力图通过避免任用本地官员处理本地事务,防止裙带关系和腐败。但是,由于它允许宗族头人具备官员的特色同时对之不加行政监察,因此国家实际上已经对宗族失去控制。虽然国家努力给予自己以正确的意识形态,但这种状况很难改变。因为士绅这种缓冲器的存在,所以宗族可以一方面与国家形成对立,另一方面使自己的立场富有官方色彩。巴林顿·摩尔也论及绅士与家族的关系,指出:“政权和财富通过血缘家族联系起来,这可以说是中国社会面貌最重要的特征之一。由于这些原因,把上层的‘士大夫’和地主都称作‘绅士’是有正当理由的”。“靠着在帝国中的职位,儒生们补偿并扩充了家族的财产,并维持着血缘家族内社会地位”。[28]
此外,这一时期西方学者开始关注政治事件中绅士的行为选择。芮玛丽在《中国保守主义的最后坚守:同治中兴》中指出,绅士是一个开放的阶层,其他阶层的人才总是被绅士所吸收,并失去原来的光彩。中兴政府所面临的地方管理中最为严重的问题是地方士绅对外国人日益增长的仇恨,清廷为改善外交地位采取的每一个慎重步骤都可能疏远士绅集团[29]。魏斐德的《大门口的陌生人》以两次鸦片战争为背景,考察了变局下广东社会各阶级、各社会集团如官府、绅士、团练、农民、宗族、秘密社团等对外国的态度、各自的活动、相互间的关系以及这些态度、活动和关系的变化,从一个新的角度揭示了绅士社会动向。他认为,三元里抗英事件并非农民的自发行动而是官府倡办团练和绅士领导的结果,19世纪50年代,包括绅士在内的广东秩序势力,开始把英国人视为天然盟友而不是种族敌人。在分析绅士阶层的阶级实质时,他选取“团练”当作突破口,进而从纵横两个方面对团练性质的变化做了剖析:从纵向来看,在广东地区每一个单一村的团练就是一个家族,阶级关系与亲属关系融汇在一起。及至团练联盟成立,使一个个纵向的团练联合起来,遂使不同家族内部的绅士与绅士之间以及佃户与佃户之间的横向联系,得到加强。当不同家族的绅士们为了他们自身的政治与经济利益相互联手之时,各个家族的佃户开始意识到他们有着与绅士们不同的社会和经济利益,即血缘关系已不再能够模糊阶级关系了。当西方殖民者入侵广东并造成社会秩序混乱时,绅士阶层为了自身利益急于将地方权力控制在自己手中,从而表现出强烈的分立情绪,这时广大农民为了自身利益则开始加入超越家族的秘密结社,这就是红巾军等民间反叛组织产生的时代条件。家族终于分裂。弗里德曼强调“信念意识”使亲属制度将不同的社会集团整合到一起并能保持阶级的不平等。魏斐德的研究则表明经济因素是造成家族分化的重要原因,而且家族内部潜在的冲突只有社会危机爆发时才显现出来。[30]
总而言之,20世纪70年代之前,西方史学界对明清绅士社会特质的总体认识是,绅士既是国家政权的后备军,又是乡村社会中的支配者,他们作为一个阶层平衡着国家与社会的利益,维持着国家与社会的协调。

70年代以后,西方学者对中国绅士的研究进入一个新阶段,其基本特点是:在方法上,将社会学、政治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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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史学研究;在视角上,目光下移,由整体性研究转向地方性考察;在语汇上,基于中国绅士概念本身的变化以及中国绅士与西方“Gentry”概念之差异,学者们在研究中更多地采用指属更宽泛的“Elite”(精英)一词来取代“Gentry”一词。其基本研究情况,大体可以梳理出如下线索:
一是力求从社会变迁过程中考察绅士角色地位、价值取向、行为方式的变化和绅权的消长趋势,以揭示绅士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
孔飞力考察了“精英”同官僚政治制度如保甲、里甲、地方治安和征税网络之间的关系,以及权力从国家向精英的转移过程。他认为,士人虽然在形式上处于国家政权机构之外,是国家控制和管理的对象,但可凭借其身份、财富和社会关系对地方事务实施广泛的、非正式的影响。在地方,士人的上层能够以平等的社会地位和共同的价值观与州县官合作;在全国,做官的官僚和不做官士人构成一个相互影响、相互依存的精英集团。中国传统政治制度稳定延续的根源,就在于王朝与地方精英间的协调,就在于官僚和地方社会之间利益的冲突能够以最低限度的纠纷来解决。但到了晚清动乱时期,情况发生变化。出于维护自己和王朝利益的需要,精英在镇压王朝内部敌人中发挥主导作用,从而使王朝得以度过危机而继续生存,但也由此导致中央政府权力的下落和精英势力的扩张;精英在王朝体系中,特别是在地方政府中开始正式行使权力,精英领导的地方武装开始作为官方的机构承担保甲、里甲等职能。地方权力旁落精英之手的趋势,成为咸丰朝及以后农村中国的共同特征,其影响直至于20世纪前期中国的行政和社会。同时,孔飞力不赞同以“冲击——回应模式”(Impact-response model)论诠释中国历史之变迁,而主张从中国社会内部结构的变化,即精英与政府的权力分配关系,来探究中国近代的起始,认为中国近代的开端不早于太平天国时期。在他看来,由于地方军事化的影响,农村精英并未因科举制的废除而消失,而是以一种变化了的方式适应变化的环境。但因现代化而造成的城乡差距的扩大,农村精英越来越多地单向迁往城镇,城市精英与乡村精英的价值观念日趋分化,从而加剧了作为一个群体的传统精英的解体。这意味着传统国家的崩溃和近代中国的开始[31]。此外,孔飞力还著文阐述了民国年间地方精英与地方自治问题,认为始于18世纪的因地方精英势力扩张而形成的“地方军事化”过程,在民国时期因国家积极伸展对地方社会的控制而减弱。土豪劣绅的兴起,是国家权力向士绅转移的长期过程中的一个现象。[32]
肖邦齐考察了20世纪初浙江核心和边缘地带精英的组织发展,揭示了社会变迁中地方精英的动向。他发现浙江的地方精英在专门化、商业化以及政治上的组织化程度都有相当的差异。核心地带的精英对参与“现代形式的自愿组织和法团”比较积极,在慈善、救济、公共事务以及教育等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而边缘地带的精英一般保守而淡于政治,致力于在地方政府中谋求政治职位和与有势力的现任县长搞好关系来保持自己的权力,居住地愈是靠近封闭的、多山的边陲地区,愈是具有军事化性质。20世纪初的地方自治使改良派的精英与保守的农民进一步分开,而不是创造出一种由精英领导和民众支持的充满活力的地方政治。县级精英上下都无同盟者,既不大可能从下而上地改革中国的政治制度,也不大可能成功地与复苏的官僚政治国家竞争。[33]
罗威廉和兰钦将“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理论引入晚清社会研究中,从一个新的路径探讨了地方精英的特质和活动。前者以汉口为例,一方面通过对商业与社会形态的分析,力图揭示这样一个事实:19世纪,由各路精英组成的各个城市团体最终融合成了一个独特的城市精英体,这一精英体有能力并且乐意投资于被地方政府忽视的地方权力的建设,进而操控对城市的管理,从而得出与过去中国城市缺乏自治性的经济、社会组织的看法相反的结论,认为清末汉口已有相当规模的自治权,并且指出中国城市的变革是自发的,是内在原因在起作用,而不是一般所认为的只有在西方势力进入中国后中国城市变革才得到启动[34]。另一方面,又通过研究社会冲突与社区的关系,提出如下命题:作为一个巨大的城市集合体,汉口潜藏着诸如自然灾害和社会冲突的严重危机,但是由城市行会建立起来的社会福利和公共事务组织形成了一个中间社会和中间政治舞台——“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它介于“公域”(国家及其公职人员)和“私域”(个人、家庭和企业)之间。这一新的活动领域相对于政府出资操办而言更能对城市公共地域(public domain)进行有效管理,社会精英们在那里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社会精英们的努力,尽管汉口潜藏着诸如食品短缺、劳工骚动以及团体械斗等多种危险的问题,但是,汉口仍然是各种社会冲突发生频率较低的城市,这都应归功于这种社会组织形式[35]。后者以浙江为例,阐释了晚清精英活动扩大化趋势。她指出,浙江省文化发达,举业显赫,有清一代,总共产生2803名进士,其中杭州府进士的数量位居全国各府之首,嘉兴、湖州、绍兴的进士数量也名列前九位。举业的繁盛对浙江地方精英社会的构成产生了重要影响,地方领袖多来自绅士,入仕身份把精英与国家联系起来,并藉此强化了其精英地位。在清廷镇压太平天国的过程中,由于需要借助汉族地主武装,地方绅士的政治和经济影响急剧扩大。太平天国之后的“同治中兴”时期,由于战后地方重建的需要,浙江省已经出现不同于官僚的行政活动、个人、家族、宗教团体等的“私人活动”的由地方精英(包括绅与民)领导的自治性公共部门(autonomous public sector),其中,福利与教育是这些公共机构扩张的主要领域,它们活动的范围已经越出传统善举的界限,成为晚清公共事务的主角。如果说,18世纪的慈善事业和水利工程的管理者通常都是从最低的绅士中雇佣而来的,而19世纪末新的绅士能动主义者则卷入了更高威望的群体。同时,兰钦也认为绅士阶层内部存在高度分化,其社会地位和作用差异很大。在分析绅士分化时,她具体列举了三个因素:一是明代早期极端的中央集权有所放松,执行轮流担当税收义务的里甲体系的崩溃以及地方的需求,当参与地方事务不再成为需要躲避的繁重义务,不能转嫁到没有地位或财富的人身上,更多有声望的精英就可能向这一舞台转移——把参与重新定义为与地方福利相关的慈善行为,并以此巩固他们在地方上的名望。二是识文断字者的增多,扩大了合格学者的数量,使其大大超过国家科举考试以及官僚体制所能提供的职位,这就迫使受过教育的人们在更大的范围内界定受尊重的职业,并使得能够显示身份的标记更加多样化。三是在中国的一些地方,在社会和经济的支持下,出现了混血的绅——商精英。因此,尽管精英和国家之间的联合保持着比欧洲多数地区还要强大的势头,但纽带却并不普遍,经济和社会的变化改变着精英的特征,修订着他们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而且产生了更大量的地方需求。[36]
总而言之,罗威廉和兰钦的研究大体上都倾向于认为,在清代,随着地方士绅或地方精英日益卷入公共事务以及市民社会团体的逐渐扩张,各种地方势力业已呈现出某种独立于国家而维护社会的自主性,这种趋势到了民初更显明确,在公共领域中不断声张其地方或成员的利益。但是,这些认识也受到一些学者的质疑和批评。孔飞力认为,晚清绅士和商业管理者处于依附性地位,绅士管理者总是通过精英网络或正式的特权而与普通官僚联结在一起,完全缺乏自主性,不可能存在一个“公共领域”。魏斐德认为,罗威廉所发现的一些标志中国“公共领域”产生的社会组织,可能不过是旧有社会组织的翻版,其所着意最多的自治商人不过是国家垄断机构的代言人,因此罗夸大了绅士群体的自主性。黄宗智认为,不能按照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模式导向,将绅士公共功能的一切扩展都解释为某种独立于国家的社会自主性日增的长期趋向,并提出一个“第三领域”((The Third Realm))的概念来描述一种介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空间,以一种三元状态取代国家/社会的二元对立模式,并藉以解释绅士的公共功能。他认为,绅士不足以独立担当日益繁多的公共活动,“治水、赈灾或治安等公益事务典型地发生在第三领域,是在国家与社会的参与下进行的。从国家这边看,它没有独自从事这类活动所必需的基础结构,因而县衙门通常就向社区显要求助。另一方面,从士绅方面讲,他们又没有能力实施大规模公共活动的民间组织,从而国家的领导和介入就必不可少的。”[37]事实上,罗威廉、兰钦等人所关注的地方绅士权力的兴起在前述孔飞力的《中华帝国晚期的反抗及其敌人》中就有了较为充分的阐述,只不过是他没有以“公共领域”理论作为阐释模式。
马克、施坚雅等人在城市史的研究中也注意到晚清时期绅士在城市管理中越来越发挥重要作用。马克认为,晚期时期官绅合作化趋向加强,具体表现为一些专业化董事会由“绅董”掌管,绅士开办的的慈善机构大大增加,遇到大事,地方官召集绅士会议议行。施坚雅认为,晚清城市中绅商领导机构相互渗透现象频繁化,官绅对组织慈善机构的商人予以支持,商人对于官绅开办的慈善机构也予以资助,这似乎意味着“一个新的城市上流阶级超越了绅商之间古老的社会分界而要融合起来”[38]。詹姆斯通过研究“同治中兴”时期的苏州,揭示了所谓“绅士霸权”的基本情况,认为清朝在十九世纪六十年代的胜利,只是导致绅士势力超过官僚[39]。此外,保罗·圣安杰洛在考察明清苏州城市社会时探讨了绅士的生活状况及行为特征。他认为,苏州的繁荣与文化的繁盛关系密切,苏州府是考取进士最多地区之一,苏州的豪宅和园林是绅士与官僚交流的场所,绅士家庭直接或间接参与纺织生产活动,也乐于参与慈善组织,并负责维修道路、桥梁,修建学校城墙和沟渠[40]。安东尼亚·芬安妮在考察清代扬州市的空间环境、内部空间组织结构和社会结构时也论及绅士的构成及其绅士与官员、商人的关系。她认为,绅士和盐商是扬州城里最为重要的两大社会群体,绅士的文化活动往往得到盐商的资助,盐商角色,共同参与扬州的经济文化活动[41]。
陈志让以中国近代政局变迁为切入点,考察了绅士与军阀的关系。他认为,绅士是“受传统教育,有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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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有些任过政府的职位,有些拥有田产地产”。从1860到1949年中国政局经历了二个发展阶段:1860—1895年为“绅军政权”,在镇压太平天国的过程中,从军行伍的绅士以军功而爬上高位,军人化的士绅成为“同治中兴”的核心力量,绅士对军人有主导地位;1895—1949年为“军绅政权”,形势发生逆转,军阀压过绅士。在清末新政期间(1900—1911年),绅士可分为在朝绅士、在野上层绅士和在野中下层绅士。不同层次的绅士代表不同的利益,彼此间存在矛盾,而每个层次的绅士内部意见也不一致,分成许多派系。一般来说,在朝绅士一致反对革命;在野上层绅士希望在朝绅士让出更大权力,他们不相信官吏能实现新政的目的;中下层乡绅受的是传统教育,没有进过学校,思想比上层绅士保守,他们一面跟地方政府争权,一面抵抗当地的民众。清末举办新政,一方面增强了绅士的力量,另一方面也削弱了他们的团结。总体而言,1900年代“中国的绅士集团分化了,有的与工商阶级结合,要求民主立宪的现代化;有的加入了军队,与军人群众结合,要求共和;有的与秘密结社联络来推翻清室;大部分继续拥护清室,保存了绅士的政权,企图安定社会局面”。[42]
黄宗智以华北为例,在研究小农经济时,认为以往的研究只注意到政府和绅士的关系,没有考虑到村庄自身内部的权力结构以及它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因此力图从国家、绅士和村庄的三角结构来阐释绅权的变迁。他认为,20世纪前的国家权力没有完全渗入自然村,华北地区各自然村是相对闭塞的,村庄内各阶层中只有最上层和最下层与外界关系较多。国家对村庄的联系是通过乡保进行的,而乡保是国家与士绅间的缓冲器。由于华北家族势力影响不大,因此各村庄是由绅士形成的乡村领袖管理的。这些人对村庄起保护作用。但随着地方的军事化和现代国家政权的官僚化,来自外界的压力迫使原来内生的保护型村庄领袖退出了领导地位,而一些恶霸、地痞勾结外来人员出任领导,祸害人民,使旧的国家、士绅和村庄的三角关系破坏,导致国家与村庄的关系处于紧张状态。[43]
杜赞奇以解构分析和后现代主义理论为依托,提出“权力的文化网络”(culture nexus of power)这一概念[44],分析了晚清社会中帝国政权、绅士以及其他社会阶层的互动关系。他认为,文化网络是地方社会中获取权威和其他利益的源泉,不仅沟通了乡村居民与外界的联系,而且成为封建国家政权深入乡村社会的渠道。在文化网络之中,各种政治因素相互竞争,领导体系得以形成,绅士统治也不例外。19世纪末期以前,清政府较为成功地将文化网络转化为国家推行政令的工具,但至20世纪,国家政权在竭力放弃甚至摧毁旧有文化网络之时,其建立新的沟通乡村社会的渠道又进展甚微,这只能削弱国家政权本身的力量。从文化的角度来说,新旧世纪之交标志着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转折。另外,杜赞奇还采用“经纪模型”取代“乡绅社会”模型,来分析国家对乡村社会的统治方式。经纪模型分两种,即视乡民为榨取利润对象的“赢利型经纪”和维护社区的利益的“保护型经纪”。绅士阶层属于“保护型经纪”,他们代表着社区的利益,并保护自己的社区免遭国家政权的侵犯。乡村中流氓属于“赢利型经纪”,他们充当国家与乡民之间的“总包税人”,对待乡民是贪婪的、掠夺的。流氓与绅士相比,既没有文化的素养,也缺乏远大的理念,他们追求的东西只有一个——赤裸裸的利益。他们对乡村的伤害比绅士要大许多倍。绅士当权的时代,农村对农民而言当然绝非天堂;但是流氓当权的时代,农村对农民而言绝对是地狱。杜赞奇认为这种模型比“乡绅社会”模型更为确切,而且“没有必要将分散的绅士视为整板一块,也没有必要在绅士和非绅士精英之间硬性划线”。[45]
张信以豫西南、豫北为研究对象,采用地方史和比较史学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阐述了当时河南农村社会所面临的“社会生态环境”,揭示了原有的农村社会结构,分析了地方精英的政治意向及其社会活动对整个农村社会的影响,阐述了社会发展对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关系所带来的影响。他认为,20世纪20年代中期以前,豫西南基本未受到外部的社会、经济与政治变化的影响,这里出现的强有力的地方势力不仅拥有自己的武装,也赢得了精英阶层的认可,还获得了民众的支持。豫北地区的地方精英更是将其活动推向全国和国家最高层,他们利用和袁世凯等人的同乡关系,进入到更大的关系网中,其核心人物成为许多“社会圈子”的枢纽,从而使他们被吸纳到豫北以外的企业经营、教育和政治活动中;而在豫北本地他们则发号施令,鼓动一方。之所以如此,主要是由于新一代地方精英的兴起导致了农村社会中两股截然不同的潮流的存在:边远地区的地方化和商业地区的开放化。在地方化的潮流中,边远地区的精英依靠手中的权力,集中利用各种地方的政治和军事资源建立了对当地的长期的、独占式的控制;而在开放化的潮流中,一些原来主要依靠文化活动维持声望的精英人物迅速改变其活动范围,主要依靠社会关系网络来维持对地方上的控制以及逐渐接近国家政权。尽管这两种潮流都具有同样的基础,即基层农村社会接触范围的扩大、跨区域性思想交流的增多和政治活动面的增广,但他们将不同地区的社会发展推向完全不同的方向。[46]
这一时期,西方学者还考察了绅士与“同治中兴”、辛亥革命、义和团运动等政治事件的关系。波拉切克的《士绅霸权:同治中兴时期的苏州》一文考察了“同治中兴”时期江南上层士绅社会,指出1860年代,苏州绅士接管了地方福利事业,并且资助军队攻打太平军。他们所获得的回报是,官方支持他们向佃户收租及附加税,同治中兴使得地方绅士的地位大为改善,可和中央政府与佃户相对抗。清朝在十九世纪六十年代的胜利,只是导致绅士势力超过官僚(包括基层官僚在内)[47]。芮玛丽主编的《革命中的中国》收载了若干论及绅士与辛亥革命关系的论文[48]。其中,爱德华·罗兹的《中国的共和革命:广东个案,1895—1913》认为,广东的革命过程中,绅士和商人起主导作用,最大获益者是绅士,革命只不过是将权利转移到地方绅士手中。市古宙三在《乡绅与辛亥革命》中指出,绅士在本质上是反动的、保守的,他们只是为了不失去往日辉煌的地位才参与革命,并企图从中取得甚至从前都没有得到的好处和利益。辛亥革命的失败,主要是由绅士造成。在清朝末年,绅士给了督抚们以社会的和经济的支持。原来绅士是反对改革活动的,但是一旦决定了要进行他们最反对的取消科举和宣布立宪政体这两件大事,他们却一反故态,转而积极支持改革。毫无疑问,他们这样做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不是有爱于清政府或整个中国。对他们来说,新式学堂和旧式科举考试一样。通过开办学堂,他们能够把他们的绅士特权传给子孙。此外,未来立宪政体的基础应该是地方自治制。而这种地方自治正是他们所希望的。因此,他们乐意与各省督抚合作进行这一改革,而当后来政府企图集中权力时,他们也与督抚们一起起而反对。可是每当督抚采取任何似乎不利于他们的行动时,绅士们就要反对督抚。因此,各省督抚和谘议局常常发生冲突。伊懋可考察了辛亥革命期间上海“绅士民主”政治,认为辛亥革命期间,在上海这样的大城市内部,存在着非官方的社会组织乃至政治力量。革命以后,华界的市政当局重新命名为“市政厅”,称为“绅商”的城市绅士曾经有机会证明他们的管理能力、现代化才干、对民主程序的理解和他们对重大国家问题的兴趣[49]。兰钦探讨了辛亥革命时期上海与浙江的激进知识分子的行为特征,认为19世纪晚期,浙江地方精英依靠他们的个人关系网,将活动扩展到大区层次,特别是上海。辛亥革命主要是一场上流人士反对中央集权的官僚君主制度的“叛乱”。政治激进主义从支持反对清朝政治结构的民族主义的主题开始,社会激进主义也起而反对儒家权力的家庭束缚。这一倾向终于在后来发展到个人主义,要求进一步解放青年和妇女,热中于新文化运动的科学和民主[50]。
周锡瑞在分析两湖地区革命与维新运动的基础上,考察了绅士对革命和维新的态度。他将绅士分为反对改革、比较保守的乡村传统绅士集团和赞成改革、比较进步的城市开明绅士集团,认为太平天国革命之后,中央权力衰弱、地方势力崛起,地方绅士与满清王朝围绕着现代化的权力分配和资源配置展开了或明或暗的激烈冲突。到辛亥革命前夕,由于朝廷执意推进中央集权,收缴地方利权,关闭绅士阶层政治参与的渠道,使城市开明绅士与王权疏离、倾向革命。他们对革命的介入一方面促使辛亥革命得以迅速成功,另一方面也使革命呈现出“政治上进步,社会上保守”的复杂性质。从这一角度来看,辛亥革命与其说是受到西方影响的激进革命派对专制王权的反抗,毋宁说是地方士绅与中央朝廷长期矛盾冲突的产物。正如周锡瑞所说:“辛亥革命有两张面孔:一张是进步的、民主共和主义的面孔;在某种程度上,掩盖着另一张封建主义的面孔。两者都把中央集权独裁专制当做攻击的目标。”[51]此外,周锡瑞还探讨了绅士与义和团兴起的关系,认为山东社会和生态环境的恶化导致绅士势力薄弱,绅士势力的薄弱又弱化了社会控制力,从而为义和团运动的发生提供了条件。[52]
杨庆坤的《十九世纪中国群众行动的一些初步统计型态》一文[53],从《清实录》中搜集了群众行动的资料,考察了喜欢“唱反调”的下层绅士参与“群众行动”的基本情形。他发现,19世纪群众行动有集中在行政中心的趋势,且本质上完全是政治行动。这些行动的领导者大致是绅士、地主、贵族,还有那些政府权力的边缘人(衙役和官员的仆人)。更特别的是,秘密社会、反政府阴谋、抗税、抗租以及暴动的领导人,是来自于绅士和地主,而政府下属和官员更可能去从事像是走私、盗贼、剽窃和为非作歹等犯法的活动。
此外,邓尔麟的《财政改革和地方控制:绅士地方官僚和联盟渡过征服》一文[54],通过考察清初松江地区财政改革,揭示了绅士与地方官员之间的合作关系,认为绅士与地方官员的合作,既有助于地方控制,也可能对抗国家的利益,财政改革的好处只给获得较高功名者和官员带来好处,却未及于生员。达德斯以明代吉安府泰和县为例,考察了绅权的消长。他认为,泰和县从14——17世纪经历了一个由盛转衰的过程。衰并不是经济上的衰,而是指泰和县绅士、地方精英在国家权力中心的地位由极盛转向衰微。明代早期,大批泰和绅士官位显赫,在中央内阁占据明显的优势,到明中后期,进入官僚系统的当地人只相当于明初的半数。明初的吉安绅士充满了地方自豪感,彼此关心,互相给予实际影响。到了后期,虽然地方机构如宗族团体等取代早期地方主义,但是却已无力做到早期精英那样掌握着国家的命运,控制着高层国家官僚机构。到清代,泰和对于中央而言,已经显得微不足道了。“毫无运气,无能为力”[55]。魏斐德通过考察清政权的创建过程,揭示了清初绅权的回落情势,认为清初政府通过削夺绅士的赋税特权,禁止其公开参加政治活动等措施,抑制了他们的领导地位和通过非正式组织干预地方事务的倾向,以保证政府能够直接控制民众[56]。魏丕信通过考察18世纪中国的“荒政”,揭示了地方精英在社会救济所扮演的角色及国家与地方精英的关系。他认为,包括绅士在内的地方精英在救荒中与国家(public)和政府(administrative)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多数情况下国家行政组织与地方精英是紧密相连的。在国家正式任命的官僚的权力层次之下,绅士凭借着与其身份相联系的优越条件及道德威望而处于最突出的地位,只有绅士才能与官员“平起平坐”,并在必要时担当与“权力”抗衡的作用。同时,国家与地方精英之间存在矛盾,地方精英在国家权力与民众之间充当中转器或庇护所的角色,与国家争夺农业生产的剩余以及对农民的控制权,国家也出于自身的利益,要抑制土地兼并,并保护小土地所有者。正是出于国家和地方精英双方的利益,所以需要采取适当措施以预防经济危机和社会动荡,这就使整个权力体系凝聚起来。[57]
二是以家族组织为基点,着力于绅士与家族互动关系的研究。
贝蒂以桐城的绅士家族为考查对象,探讨了家庭背景对绅士继替的影响及绅士在家族历史延续中的作用,对以往有关这一时期中国上层社会的若干研究结论提出了挑战。过去,美国学者一般认为,通过科举考试是取得绅士身份必不可少的一步,而在明清两代上层社会内部,上下流动的现象已相当频繁。但贝蒂通过研究认为这种现象在桐城皆不属实。她指出,该县上层社会人物绝大多数出自六大宗族,这几个宗族在明朝后期已扎下根基,并在整个清朝继续统治着当地社会。张英之后五代之内,竟有146人获得功名,占其子孙总数的82%。因此,他确定明清时期上层社会地位的主要依据始终是土地占有情况和宗族组织关系,认为桐城各宗族于十七世纪中叶之所以通过族产的投资和族人的仕进,特别致力于宗族组织的强化,主要是因为新兴士绅阶层在科举制度的竞争下,意欲长期保有其社会地位和权利之故[58]。她还通过考察明清易代之际桐城绅士的行为选择,阐释了绅士家族与国家的关系,得出如下结论:(1)早在16世纪或更早年代成为显贵家族者,其后裔在清初同样获得了学业或官位上的成功。因此,明清王朝的更迭并未使中国社会内部的长期发展进程中断。(2)在传统的中国史研究中,一般认为信奉儒家学说的绅士大都是“效忠主义者”。贝蒂却指出,面对抗清运动,大多数绅士毫无疑问地把地方的家族利益和维持他们长久以来的地位和威信放在忠于覆灭中的王朝这一抽象概念之上。只要新政权象明王朝一样保证他们在地方上的地位和通过考试留给他们一个晋升的渠道,他们就支持新的王朝,“经历了政治和道德危机的桐城绅士表明他们是世界上头脑冷静的现实主义者而不是那种昏热的理想主义者”。[59]
迈斯科尔通过对台湾吴—冯家族的研究,发现清朝后期台湾边缘地区的地方精英为了增进精英个人财富和削弱他们的竞争对手,组建自己的武装护卫,组织了诸如资助神祠、从事赈济和庇护族邻等各种社会活动。但总的说来,地方精英在构建社会联系和运用组织来达到自己的目标方面表现得十分微弱,几无地方组织来供他们扩大自己的控制范围。由于地方精英与地方社会的特殊关系,他们扎根于地方社会,比政府更有影响力,“代表了一个地方性的,但有经济差别达到群体,这个群体集个人特长、地方声望和财富于一身,并在政府看来至少是边缘的合法群体”。然而他们与政府的关系也有不确定的一面,即既可能领导反政府叛乱,也可能使他们自己合法地帮助政府。[60]
宋汉理、邓尔麟、罗伯特、罗威廉分别以徽州、嘉定、抚州、汉阳的精英为考察对象,揭示了地方望族的历史延续性和传统社会流动凝固性、稳定性的一面,对“君子之泽,五世而斩”之说提出质疑。
宋汉理(Harriet Zurndorfer)通过对徽州望族的考察,认为绅士在宗族组织的形成和维持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徽州六邑大族、名族中考取进士功名者人数之多,科举事业一方面有力地促进了徽州社会的儒教化,另一方面促使许多历史上形成的世家大族继续维持了望族的社会地位[61]。邓尔麟考察了嘉定侯、黄、龚、沈、徐、张等大家族情况,以及他们在抗清斗争中反映的儒学思想,认为明末清初嘉定县的社会上层家庭出自“在15世纪末或16世纪发迹的宗族”,以黄淳耀、侯峒曾等为杰出代表的嘉定士绅,把节义看得比自己生命还重,尽管只是一介文弱书生,但当民族危难之际,他们义无反顾,挺身而起,爆发出惊人的能量。入清以后,科场案和奏销案使嘉定县绅士声名狼藉,其特权遭到摧毁。1657至1670年,嘉定的科名竟然为一片空白,既没有举人也没有贡生。在此情形之下,绅士们很少参与县级行政管理,而是更多地关注公益慈善活动,重新恢复了对乡村社区的公共责任感[62]。罗伯特认为,在清代不难发现某些宋代或元代就已知名的家族集团,他们“作为显赫的社会集团世代相承,在科举考试中和人物传记中留名,直到清代”[63]。罗威廉认为,宗族组织是再造精英地位的主要途径,家庭可能起落不定,但宗族则可以持久。汉阳的望族是一个极富韧性的集团,它既依靠占有土地、出仕为官、投身兵役和从事商业活动等途径维持其经济地位,又通过积聚族产、加强内部控制和外部联系等策略强化宗族势力。中国地方精英与欧洲地方精英的主要差异是,前者依靠其宗族维持其地位,后者则依靠其家庭维持其地位[64]。卜正民也以宁波为例,考察了明清两代绅士家族的传承情况及其成因。他认为,绅士对地方的控制,主要基于家族传承与文化霸权两种策略。就前者而言,望族有着稳定的历史延续性,愈是功名繁盛的家族,其历史传承愈悠久。“一个家族在精英社会里存在时间越久,它的精英特征便越突出”。在明清时代鄞县的48个望族中,总共产生进士186名,约占鄞县进士总数的43.9%,举贡252名;这48个家族的兴旺期平均达220多年,一些家族的兴旺期甚至近达500年。就后者而言,望族富有“绅士文化”资源,绅士以带有精英生活格调的文化特长从文化上实践他们在地方社会上的霸权。这种文化特长表现为,读书写作的文化修养,解释与运用儒家社会秩序观念的能力,对体现精英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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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观的复杂艺术形式的鉴赏力,对礼仪观念及其在社会交往上有效运用的理解力。这些技能是在高度修养的精英文化环境里熏陶而成,不具备这些技能便难以跻身于象宁波绅士那样的社会上层。绅士家族不是孤立地存在,他们不断地结成纽带,建立起适宜于相同地位的网络,并排斥低级绅士和非绅士。绅士的文化活动及其机制不仅使他们聚拢在一起,而且扩大了他们在地方社会里公共领域的声势。长期以来,绅士大家族几乎整个占据了宁波政治领域的中心[65]。在另文中,罗威廉也强调文化是绅士大家族取得长期权力的重要方式[66]。艾尔曼的研究也显示,家族组织对社会向上流动具有很大推动作用,并认为何炳棣关于社会流动的研究低估了家族的积极功能[67]。
兰钦和爱德华考察了晚清社会变迁中地方望族的行为特征。前者通过对浙江炉头、青镇、南浔、湖州等市镇中沈、庞、蒋、周、张、刘六大著姓的考察,认为晚清时期,家族组织具有稳定性与变化性双重性格,一些家系仍致力于举业功名,另一些家系则专注于商业活动,而经商致富者的子弟,又捐取功名,或考取功名。商人与绅士越来越凝聚起来,共同构成社会的上层,控制着地方社会事务[68]。后者通过考察贵州兴义县的新兴精英刘氏家族在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早期所从事的各种社会活动,认为通过参与这些“机会主义”活动而非依赖于功名,刘氏获得显赫地位,提高了家族声望,并与省和国家层次上的精英们建立了关系,进而在后来发展成为一个地方军阀[69]。
三是从宗教思想文化角度,探讨绅士的社会特质与角色功能。
达德斯通过考察儒学与专制制度的关系,阐释了明朝建立过程中的儒学职业精英所扮演的角色。他认为,明王朝的建立,得力于浙东儒家精英的支持。明初的专制集权并非仅是明朝开国者个人的主张,事实上是浙东思想家赋予皇帝极大的权利,提供了专制极权的理论基础。浙东儒学精英的基本理念是,百姓是愚笨的,需要“统治者或教师去教导”;步入仕途的知识精英通常是腐败的,需要思想净化。从这种观点出发,明太祖把根据古代道德价值改变百姓,以及使官员与统治者同心同德看做是自己的目标。对他以及未来的统治者说来,实现这一目标的首要方法是,做一个教师,将统治者的学说灌输进人民头脑,并且使其核心政策为群众所接受。由此,人民的迷雾和私心可以被清除,他们的原初善性可以恢复。[70]
卜正民考察了晚明绅士群体与佛教及其载体之间的联系。他认为,虽然绅士的儒家背景与佛教教义及其规范之间存在分歧,但是绅士与佛教在文化形态上存在种种关联,如在丧葬仪式、居士会所、旅游观光与文化赏析等社会生活方式上有相通性,在书院传统形成之前,绅士大量利用寺院来进行讲学活动,更主要的是绅士还利用寺院这样一个公共空间,形成了与国家权威相对的一个自治形态。绅士之所以能够与佛教机构长期而有效地发生关联,卜正民认为关键在于捐赠。他以广东鼎湖山地区寺院的捐赠作为考察对象,在详细地描述了士绅的捐赠过程之后,认为绅士的捐赠并非出自宗教信仰的原因,大多数绅士在信念上实际仍然秉持着儒家规范,但是通过家中的女性,以及宗族由于祈祷的需要而与寺院保持长期捐赠的传统,通过捐赠过程也可彰示绅士的社会地位。这一图景背后反映的是帝国一统的政治权力及儒家理念和地方绅士与佛教之间联系以及地方自治之间的冲突。卜正民认为,从晚宋到晚明直至晚清,绅士都处在一个几乎相同的处境,就是利用各种资源来实现社会从国家中分离的努力,晚明绅士与佛教的结合只不过是其中的一种形式而已,绅士开始利用对寺院的捐赠来获取以前要从帝国那里获得的某种政治及社会性的权力,也满足了绅士自我组织来形成公共权威的某些冲动。因此在这一意义上,晚清的绅士社会的兴起也反映了王朝末年帝国政治权力的衰落和地方权力的自我组织化和重新确立的双重过程。但是,绅士的这种自我组织的努力从来是和国家联系在一起的,它无法自我独立出来形成和国家相对立的权力系统,因此随着晚清的灭亡,绅士社会与其赖以生存的国家与社会基础都化作乌有,他们也自然永远地走入了历史。[71]
艾尔曼“综汇学术史、社会史于一体的研究方法”,考察了清代学术从理学到朴学的转向,并藉以分析了学术精英人物的特征。他认为,17、18世纪,清政府为阻止士大夫非议朝政,促使他们支持国家,对学术进行了大规模的干预。知识分子受到了朝廷精心策划的文字狱的监视。尽管如此,他们在提出选择研究课题上仍然有一定的自由度,“他们能够随心所欲地就自己喜好的经典进行讨论,但如被发现有指斥朝廷或蒙古的不敬之词,则会受到处罚”。 “相对于前代而言,清代队士大夫的压制显然为人为夸大了。清代“多数士大夫没有参与或推进考据学的发展”,从事考据的学者主要集中于所谓的“江南学术共同体”,他们“人数不多,只占士大夫阶层的极小部分”。[72]
罗威廉以清代名臣陈宏谋为个案,探讨了18世纪中国的“正统精英”的思想意识。罗威廉指出:陈宏谋关于人和社会的认识的基本点,与启蒙时期的许多欧洲学者十分相似,其思维所及之问题也是欧洲社会文化发展所面临的问题。如由于印刷技术发展而导致的文化程度的提高,社会生活中男女角色变化所引发的争论,职业的复杂化,身份等级观念的淡化,以及社会流动的加快等等。虽然陈宏谋赞同商品市场,但他象当时的欧洲人一样,力图把市场与个人和家庭关系领域区别开来。从经济方面来考察,陈宏谋与欧洲同道的相似更为显著,如赞同地方经济的货币化以及追求利润的动机,将耕地所有权作为经济的基础的同时又明确支持“市场原则”,从而使他非常接近18世纪法国的重农学派。在政治领域,陈宏谋非常强调行政的标准化、沟通和提高效率。这正是早期近代欧洲也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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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渐形成的观念。罗威廉认为,集权的经济控制、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都是早期近代欧洲精英意识发展的重要成果,但这种发展并非欧洲的专利,虽然清朝中期的正统精英并没有把这些观念发展到欧洲那样的系统和圆满,但足以证明清帝国相对与欧洲而言,并非是停滞的和落后的。18世纪的亚洲和欧洲交往日益增多,分别都在发展,“如果这两个世纪在精英意识上毫无共同之处,倒是真的值得奇怪了”。[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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