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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案-刘子扬:清初散札割辫案

  • 江南案,雍正,乾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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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9-15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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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刘子扬:清初散札割辫案


在清雍正至乾隆中的一段时间内,南方各省曾出现散札、割人发辫等极端活动。这些人,为一己之私欲,勾结伙党、收买愚氓,发展、控制成员;编造、散布“瘟疫鬼魅”、“天下大乱”等谣言、制造恐怖;施以巫术、恐吓诱惑,骗人钱财;甚而组织抢劫。清统治当局在办理这些案件中,并未查明这群伙党的底里,是为何教?或属何门?但可以肯定,他们假以巫术符咒,欺蒙诱骗民众、危害社会之邪教行径,数不胜数。仅举数案以为例。
一、雍正年间江南李梅等散札案
雍正七年(1729)十二月,广东总督郝玉麟奏报:“接准密寄上谕,闻得江南、福建、广东及浙江之杭、嘉、湖三府,有匪类结党,潜谋为匪。”经密差探访,十二月初五日据禀,于恩平县受蒗地方拿获领札为匪案犯六名;又听说贼党还有多人,遂拨兵往捕。据恩平县禀称,前至土瓜蒗地方,见该村人人举止慌张,各向村后奔走,当获奸匪六名,并搜出黄绫令旗九面,白绫伪札九张。又据春江协禀称,诱到首要之人温亚七,供称,头子系土瓜蒗村人李六,军师系新兴县李先生,约定十二月初二日,去抢恩平县,才来抢阳江,因人未齐,故未动手。遂缴伪札十张,小黄令旗十面,大黄绸旗一面。查看伪札,为某人填写某官职,如:“随征总兵”、“副总”、“参将”等。盖有印章,印文篆体难辨;并立有字号。本月十三、四等日,各官陆续获解苏子卿、梁伟杰等五十四名。
讯据苏子卿供称,新兴人,因家贫跟随首领李赞韬,给他担包袱,“卖药看地理”。十月内,跟他到大缊村陈京干家,见他做旗、札付,想骗人家钱财。那散札的事,要问梁伟杰才知道。
复据梁伟杰供,东安人。有个李梅(即李世信,又叫李赞韬),他原是东安县兵房,犯事革职。于本年十二月初七日逃去了。他与陈京干说,“阳江太平地方,有坑银子,人使不得,他有法术,想去挖取。”旧年七月里,我跟他去,因取不得,散了。今年十月,李梅又对我说,“今交趾有个李九葵,我在那里领了印信、札付回来。”“归化元年”是李九葵年号,李梅自称是五大元帅。他从前有无发过札付我不知道,今年十月后,发过几十张。那楚震公是令旗,“罗平”字号不知是甚么意思。李梅说,“广西有人来说,他二月去交趾,六月才回,李九葵十月就要到广西,聚有六十万兵马。”又说:“有个壬寅,八字相同,今年八岁,现在交趾。”他说“山西、陕西、福建、广西各省,都有札付。”李梅散的札付是他自己写的。有一个木印,一个锡盒装着。
又据李其圣供,新兴县人。本年七月初十日赶墟,遇见李五叔(即李赞韬)。他说,“有个三太子,现在小西天,今有札来发给他,不久就有大兵来了,又有瘟疫鬼魅的事,领他的札,瘟疫兵鬼都不怕的,每张取银三两。”十一月初五日,李赞韬到李其圣家,李其圣给他三两银。二十七日,他将白绫札填写“参将”职衔给李其圣。他是在李其圣家里写的,是木头做的一个印,锡盒装着。他说“朱三太子在小西天,今已出到巫山地方,有几十万人。若兵马来,将那旗插在村里路头就不怕了。”李其圣供称,他索取札付是为保护身家,不是取来想做官。
据陈京干供,新兴县人。李赞韬十月里到伊家,给守备札付一张,他说“在小西天讨来,有个朱一贵儿子朱三太子在小西天发动,那小西天就是交趾,今他已出巫山,来年三四月到来。”
又据梁子宾供,恩平县人。李梅七、八月往广西,九月里回来,同陈京干来伊家说,大伦地方有一个姓文的,说他大哥子现在陕西,要图大事,招有二十五、六万兵,往广西就到广东,楚震公是他弟。姓文的是壬寅生的,六十八岁。他有三兄弟,今有札付来散。十一月二十九日,李梅将札九张交予封好,着伊家人佐文送去土瓜蒗,交李时英们散给。那札付都是李梅填写的,没有火药军器。李梅还说,“取札要把几两银子与他,兵马到来见札就收了。军师是和尚智开,他会使法,因他没到,故未动手。”1
又于雍正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据署广东巡抚傅泰奏,广东南海县禀称,续获区在台一名,系李梅的妹夫,原与李梅同谋散札。经细加研讯,区在台于雍正七年十一月初四日,至新兴县陈京干家,同李梅商量散札骗人。其札稿即系区在台所做,陆续填写。于初八日先至恩平县梁子宾家散起,散卖过六七张,因札不够散,又于十一日回至陈京干家,复又填写,李梅自赴恩平县之土瓜蒗地方去散。共止散卖过札付三十余张,令旗亦有三十余张,每张取钱一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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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文不等,共得有二十多千钱三四两银子,给李梅、陈京干、梁伟杰等分用。其李九葵、楚震公、朱三太子、智开和尚以及广西等处有兵马之说,俱属平空捏出,并无风影。等等。2
依上述诸供词,“李梅私刻木印、私填旗札、匿名散发札付案”之始末已经明悉。得知:李梅本一皂役,缘事革退后,“卖药看地理”,其与区在台商同散札,实系一桩精心预谋的、以哄骗银钱为目的的行径。李梅对伊等所说各异,均系伊捏造之无影虚词,假以瘟疫、兵乱恐吓,为害百姓,扰乱社会。
至雍正八年(1730),广西泗城府破获李天保散发札付一案。
二月初四日,据广西巡抚金鉷奏报,雍正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有武举岑映汉向泗城府面禀,有名罗安者,面送帖一封,署名班康、吴顺、黄全、罗安,拆开阅看,俱系不端之语。罗安说,为首者本姓章,系土田州人,自称李天保,叫武举出铅二十两,向李天保讨札付一张,便可做官。是夜又有蒙荐者送来札付一张。
遂将蒙荐拿获。据供:“李天保说,玉皇大帝、二仙娘娘点化他,赐有玉符,使其法术,就脱胎换骨,要做皇帝,跟了他就有官坐。他今招有五、六十个人,散住各处。”当即搜出玉牌一张,符咒五张,俱系零星破纸书写不经之词,札付上有“开平元年”字样。
土田州禀报,将李天保等六人拿获。讯供,李天保系归顺州驮稔村人。其供则说盘王、观音诸般神号,语似疯狂。3
广西巡抚金鉷称,李天保一案,经严行确审,该犯等原属匪类,从掘藏而起,因李布翁(即李金星)以掘藏哄诱李天保,又将天书名色敛取财物,李天保遂敢不法效尤,肆行无忌。自称有“阴兵阴将,山兵水将”,“并不要阳间兵器”等语。所有被惑之人,多系无知土愚,目不识丁,亦不通普通话语。因李天保等捏称,得符即可避疫、避兵。遂致为其煽惑,用钱买去。总计散出札付一百四十四张。4
 八月十八日又报,李天保一案为其党首者系李金星(即李布翁),捏称“掘藏窖银”;进而编造妖言,散发札付,蛊惑地方。其与广东李梅案相类。
 至雍正九年(1731)四月,散札首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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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梅并未拿获。雍正帝批示:李梅不获,汝等何颜对朕,况闻得李梅前已就擒,被地方疏纵,亦总未见汝等察究奏闻,或尔等未曾闻知。郝玉麟等接奉朱批后,于九月初二日复奏时声称,并无就擒疏纵之事。而雍正帝仍批:“实有确闻,汝等未详察也。”并先将胁从各犯先行定拟结案。
时隔不久,于广东藤县查出陈美伦散札案。
本案首要名曾合,绰号张大鼻,又叫玉龙太子,是江西赣州府赣县人,五十三岁。供出之同伙,均在广西桂平、梧、浔各府属内,先后被拿获,搜出小旗四面,札付、符咒兵法等邪书,并有画符、印信等物;印一颗,上写“当机牟尼宗乘教主御极天道昆卢宝印”字样。广东巡抚鄂弥达奏称,陈美伦等“遵教邪术,煽惑愚众,散给札付,潜包祸心。”5
乾隆七年(1745),福建等地有散札谋匪案。十二月二十五日,古田县民郑简在闽清县地方卖烟,途遇闽清县人罗惠能等,各诉贫苦,罗惠能起意散札纠人,屯聚闽清山上,抢劫富户。遂创造札稿,捏造合同,散札纠约。约定四月中会齐抢劫,遂经访拿。6
黔西拿获夏如春案。据夏如春供称,本籍四川盐亭县。有同县人杨玉芝,在高灵观里得了两本“天书”,书上都是兵法阵图、呼风唤雨、遁甲符咒。杨玉芝送交予我。过了几年,生下儿子夏长荣,即请景宁宫道士何君仁同杨玉芝侄子杨繁等,叫秀才汪锡奇做表章告天。何道士说,你儿子日后有天下之分,不可呆在家里。所以自乾隆三年就带他出门,由四川盐宁、保宁、顺庆、岳池、涪州等地,行走五年,又到贵州汝阳、贵筑、修文等处,到处以妖言煽惑,甚至邀众令人送给他盘缠,许其子日后做皇帝报答。7
清代在一些秘密结社组织活动中,采用散卖札付、旗帜的作法是屡见不鲜的。这些札付、号布之类,从表面看是作为一种凭证使用,有的札付上写有一定内容,或许给一定官职等;有的号布之类,则只是刻个印记,立个年号,进行广泛散发,做为入伙的凭证。散发者利用散卖,可以得到银钱;对于买者来说,有的则表现出一种恐惧,只图万一事发,天下大乱,有此旗札,即可保全自家,免遭劫难,在惊恐之下,用银钱买根渴望能救命的稻草;有的则显露出几分贪心,梦想造事者果能成事,出钱者亦可以胜利者的身份得到一官半职。这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典型的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上的社会意识,人们习惯于这种意识支配下的,既恐惧乱世的灾难临头的心理,又渴望趁机得到一点好处的价值取向。
当然,在清代也有使用散札、揭帖,作为号召群众的手段,进行各种斗争的。如,雍正六年间,即曾有人送札给岳钟琦,公开要他反清。岳钟琦将送札之人拿下,并将审问情形,一并奏报给雍正皇帝。雍正帝接阅后,非常感慨,于雍正六年十一月初五日,给其亲信云南总督鄂尔泰钦笔朱谕一道,并将岳钟琦原奏抄附。朱谕内写到:“此系岳钟琦密奏之折,录来卿看,竟有如此可笑之事,如此可恨之人。随系匪类逆言,览其言语,不为无因,似此大清国皇帝做不得矣。还要叫朕怎么样?朕思必系苗疆内汉奸,复通同海洋外寇,其党类必有,而此人光景乃一亡命,料一般不肯将实情伙逆出首,已著岳钟琦再加详细设法审问矣。但伊既有六省一呼之大言,其中必有同类暗藏,此数省之逆党当留心,遇事体察,如八达寨米贴等处,曾究问及汉奸指示否,如已结乌蒙、镇雄等处,亦当复加留心访察可也。至于百姓流离,官吏刻薄之言,舆论果否与此,实未闻者。”可见雍正帝对札内所叙,亦认为并非全无所信之处。十一月初十日,鄂尔泰接阅后复奏:“敬诵朱谕,详看抄折,不胜发指,不胜伤心。”鄂尔泰也表现出无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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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江、浙等地割辫案
清乾隆三十三年(1768),江、浙一带,有传言起建桥座需要放置镇物,因而偷割人发辫、衣襟等物,做为厌胜(“厌胜”为古代方士的一种巫术,谓能以诅咒制服人或物。——笔者)之用。据档案记载,屡有贪图别人财物而被招入伙,或许给钱三五百文,令其割人发辫。其首领一说是浙江仁和县僧人吴元;一说系江南宿州僧人玉石;两地邪术如出一辙。其做法是,用迷药弹人之面,使人立即昏迷,随将其发辫割取。被割者从此便迷惑改常,或至因此殒命。传言说,乘间剪其发辫,念咒语,即可摄取其魂,将发辫扎成纸人纸马,可以取人财物。一些人因发辫被剪,恐毒气传染。因而又有传说,将发辫全行剃去即可解;随之又传出解毒药方:以蒿藁本、金银花、独头蒜洗头,可解其毒;又药方:桑皮三钱、杏仁三钱、生姜三钱、顺治三钱、无根水三盅,此药于八月初一日、十三日煎服;初七日、十七、二十七日净水三盅,于佛前供奉。
此案自浙江、江南,后传到山东、湖北,甚至蔓延到直隶京师一带。京师传有谣言,惊惑愚民。乾隆三十三年七月初七日,上谕中称,于京城亦盘获割辫之僧人。十八日再颁上谕:数日以来,报出被剪者,每日均有数起,而匪犯踪迹全无。
而在山西又传“异虫吃人”之类。另有“传帖”,上画有“异虫样二个”,文称:“天师晓谕,湖广荆州黄大人特传天下人知,今年五谷颇收,杂灾甚多,人死多半。半夜有鬼叫门,不可急应,应则立死。若不信者,自七月初一日至九月十五日为止,每夜鬼泣。传一张免一身之患,传十张免全家之灾。”如此种种。清政府屡颁密旨,严密查拿,尽法惩治,以绝根株。8
据现存清代档案中记,乾隆三十三年六月,于山东兖州府邹县、峄县,拿获首例剪人发辫人犯蔡廷章、靳贯子及被靳贯子剪辫迷拐之靳玉子三名。据蔡廷章供,系四川人。乾隆三十一年(1766)七月内到京,在西四牌楼隆长寺寓歇,卖字度日,与赶会募化之僧人通元认识。旋因贫苦难度,三十二年十二月内出京,三十三年二月内,在扬州城外,撞遇通元并其徒怡兴、怡德、怡安。通元告以,浙江仁和县俗家张姓、王姓、僧人吴元,颇有法术,用迷药弹人之面,其人立即昏迷,乘间剪其发辫,口念咒语,即可摄取其魂,将发辫札成纸人纸马,可以取人财物,招伊入伙。蔡廷章遂向通元学习咒语。通元令怡安为蔡廷章剃发,偕同北上,随路剪人发辫。五月十八日,至郓县中山店,蔡廷章向通元讨取迷药,乘民人郝国坦向饭铺买馍,将药弹面上,用小刀割其发辫,当被县役拿获,通元乘间潜逃。9
据靳贵子供:系章邱县人。本年五月初八日,在本县濮村三清观内,遇素识之江南算命人张四儒,并其同伴邹平县人刘成子,济阳县人张天祥、李坤。张四儒告知,江南宿州石庄青龙寺僧人玉石有法术,割人发辫札成纸人纸马,可以取人财物,邀其入伙。张四儒给予迷药、剃刀,并嘱其随便迷拐幼童,以作盘费。各犯分路行走。五月十一日,该犯在章邱萧庄集,迷拐幼童靳玉子。十七日至峄县枣庄地方,该犯割取幼童李狗发辫,被县役拿获。10
上述两案,一为僧人通元指使,一为江南算命人张四儒指使,各逞邪术,散布党羽,行踪诡秘;且蔡廷章、靳贵子二犯,一称系浙江僧人吴元为首,一称系江南僧人玉石为首,两地邪术,如出一辙,绝非仅于图取财物;其极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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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社会,流毒闾阎,大为风俗人心之害。
乾隆三十三年六月十六日清廷颁发字寄谕旨,六月十六日奉上谕:“昨闻山东、江、浙一带地方,有传言偷割发辫、衣襟以为压胜之用者,已降旨各该督抚等,令其严拿究治。”“此等匪徒,逞其邪术,迷诱善良,为闾阎之害,不可不严行查办,痛绝根株。”11
随后,直隶总督臣方观承奏到,景州境内,有被割发辫二人,一系乡农孟士会,一系卖饼人夏葛白,俱于夜间被剪发辫四五寸,及至惊醒,割辫之人已不知所在,随将发辫全行剃去,未致受害。12
乾隆三十三年七月初六日,山东巡抚臣富尼汉再报,据淄川、长清、章邱、莱芜、肥城等县,先后报获割辫匪犯韩沛显、李绍舜、张成先、张玉、胡瘸等五名。经提犯研讯。
据韩沛显供:系直隶东光县人,流寓山左,行医教读度日。乾隆三十二年闰七月内,赴江南海州西北乡三教堂内,晤住持僧人明远、法孔等。明远传授障眼邪术,并言欲剪万人发辫,摄魂造桥,用纸剪成人马,粘入发辫,念咒点血,人马便能行走,可以取人财物,随招其入伙。韩沛显应允。明远给予迷药、盘费,与法孔谐同起身北上。十月初十日,至沂水县地方,与法孔分路行走,订俟三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至海州会齐。该犯仍往博山、临朐一带行医糊口。三十三年四月内,该犯在朝阳洞道士刘一正庙内,遇见法孔,向其催促。该犯随于是月二十三、二十九等日,在莱芜县地方,割取发辫二根;五月初二日,在泰安途遇法孔,交其收存。六月初六日,该犯在淄川县,割人发辫被获。
李绍舜供:系长清县人,雇给陶克亮家雇工。本年四月初三日,陶克亮遣其赴东昌送还豆价而回。初四日在荏平县地方,被江南人刘秃子用药迷诱入伙,刘秃子给予迷药、小刀,令其割人发辫。途遇不识姓名二人,询系刘秃子伙党,偕同行走。是晚行至长清县郭家庄外,同在高粱地内坐歇,刘秃子料及庄内有人乘凉,令该犯进庄割辫,当被庄众拿获。庄民询知在外尚有同伙,带其指引查拿。不识姓名二人乘间脱逃,刘秃子被庄众擒获。次日拴缚送官,刘秃子中暑身亡。
张成先供:系邹平县人,向为道士。本年六月初二日,赴商河县募化,遇素识之该邑甄家庄道士吴二牛,给伊迷药、剪刀,嘱其割人发辫,每根许给钱三百文。是月十六日,该犯至章邱县茂李庄,剪人发辫被获。
张玉供:系长清县人。本年五月二十三日,赴莱芜县求乞,遇江南新阳县人陈四海,诱令入伙割辫,陈四海给与迷药、纸人,告以纸人可以护身,约在泰安县山口会齐。是月二十八日,该犯在莱芜县大汶口,割辫一根。六月初四日,割辫被获。
胡瘸供:系肥城县人,乞食度日。本年五月初三日,在县安宁站,遇江南僧人王连方,给予迷药、小刀,嘱其割人发辫,每根许给钱一百文,约至安家庄交辫付钱。该犯先后割得发辫三根,六月初一日,至本县石屋庄,割辫被获。
细察山东续获五犯内,张成先、张玉、胡瘸三人,俱系乞食贫民,被匪徒吴二牛等诱令割辫,贪利入伙,不知发辫作何使用;李绍舜本系佣工庄农,被匪徒刘秃子迷胁随行;惟韩沛显以行医、教读为业,与江南海州僧人明远往来,传授邪术。他们大都是贪图小利而受人指使,其主谋之人并无踪迹。又据蔡廷章供称:通元曾告知,浙江僧人吴元,尚有同伙张昭、王机并剧二、瞿二、李二,及赵家叔侄二人,王家兄弟四人,马家兄弟二人,俱不知其名,每人各带三四人不等,出外招人入伙。可见此团伙之组织体系尚未暴露。13
乾隆三十三年七月,江苏巡抚臣彰宝奏报,四、五月以前江南境内并无被害显露形迹,惟六月间接据安东县禀报,拿获匪犯刘五,剪割乡人邹德发辫;又沛县详报,山东城武县人姜姓,将民人杨振之母范氏近身一碰,即致昏迷;又邳州详报,铜山县人王道九,藏匿苘麻地中,将民人耿大奉之妻朱氏衣襟割下,等情。七月十五日,乾隆皇帝在彰宝奏折上批示:“此事汝所办甚不妥,另有旨谕。即如玉石一犯,何不言及。”14
乾隆三十三年七月十八日廷寄谕旨内称:“据刘统勋等奏,查拿剪辫匪犯一案,数日以来,报出被剪者每日均有数起,而匪犯踪全无影响,等语。”“现在被剪者既未尽息,岂有偷割贼踪全无下落之理。”“刘统勋等仍应督饬官兵番役人等,多方密追,期于必获,以尽根株。”15
乾隆三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再颁字寄谕旨,斥彰宝办理查拿割辫案中玩忽。指出“此案起自江浙,蔓延各省,山东现有获犯供出,为首之人多在该抚等所辖地面;况苏州民居稠密,尤易藏奸,岂得转无犯案,乃该抚辄诿为浮俗民谣,不即究诘查缉,轻听属员妄禀,遽寝其事。” “至安东县所获刘五,既剪辫有据,其为匪党,已无可疑,乃听信该犯狡饰之词,谓图乘闹扒窃,并无传授教令之人,不即严加讯诘,尤于情理未协。” “又如沛县所获山东城武人姜姓,碰迷范氏,箱内藏有剪子、药包,及木人、器具,被乡民聚殴交保,该保犯乘间自戕,死无活口可讯。”等情。“当此严拿匪犯之际,该抚尚为此不理之言,可见其胸中全不以此为事,惟欲化大为小,化有为无,岂朕委任封疆之意。”传旨严行申饬。16
“割辫匪徒” 以迷药割人发辫,其居心叵测,活动诡秘,手法怪特,行踪隐蔽,令人防不胜防;而且造言,发辫被割即可危及生命,更令人惧怕,一时骚动骤起,此事很快从浙江、江苏蔓延山东、直隶,已及京师。由于清统治当局始终只是得到各地报有被割发辫之人,而从未拿获造事之徒;或拿获数名割辫之人,亦皆为盲从之辈;仅据传言,其主谋者为两个和尚,而其系何蓄意?有何目的?均不得而知。绝不像传言所说,只是造桥做为“厌胜”之用。从客观效果看,这种种行径,造成人心恐慌,社会紊乱,百姓日日心悸,扰乱了人们的正常生活,为当时社会之大害。清政府为查办此事,屡颁谕旨,但终未有结果。
三、简短的结束
清代社会出现的秘密教门组织,名目多达百余种,而经清统治当局审拟立案,并保留至今的档案有成百上千例。其中为害社会、危害民众的邪教极端行为,比比皆是。本文并未以具体教案进行剖析,仅列出“散札”、“割辫”两种现象,谈点看法。
“散札”、“割辫”是中国封建社会产生的扰乱社会的极端行为。“散卖札付”、“匿名揭帖”,在清代秘密结社组织的活动中,都是作为造谣惑众的手段而被广泛利用。清雍正中期至乾隆初年,发生在广东、福建等地的几起制造、散卖札付案,均利用帖札,制造事端,以达到一定的个人目的。雍正七年的李梅案,宣称朱三太子(朱一贵之子),在小西天起事,拥兵几十万,已到巫山;同年的李天保案,则言受“玉皇大帝、二仙娘娘”点化,赐给“玉符”,使其法术,有阴兵阴将,要做皇帝;陈美伦等则以“遵教邪术,煽惑愚众”。这些人抓住下层民众对战乱的恐惧及渴望社会安定的心理,以银钱、官职为诱饵,对群众进行恐吓,胁迫入伙。其目的鲜明,危害昭然。又,乾隆年间福建黄天瑞与罗惠能等,“偷割人发辫、衣襟”,比起“散卖札付、匿名揭帖” ,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则有过之而无不及。
中国封建社会产生的秘密结社组织(包括各种教门),是中国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下、小农经济基础上的产物。它以长期形成的民俗信仰为依托。其特点表现为:多神崇拜;索取型信仰。任何制度化宗教,无论是“道”或是“佛”,其传播的范围受很大局限,活动也只能限定于一定人群。在最广大的底层社会,难以形成广泛、固定的信仰群体。这就成为形形色色的邪教组织得以产生的社会条件,也是各种歪理邪说的传播市场。所以,正确判断“中国历史上的邪教”,必须就中国的历史因素,依其立教“目的”、宣扬“信条”、实际“行为”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客观影响等,进行个案分析;对不同教门,在不同发展阶段开展的不同活动,作出具体的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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