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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府-韦庆远:《清代内务府的匠役和御用手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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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9-15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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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韦庆远:《清代内务府的匠役和御用手工业》

(原载《明清史续析》,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

清代内务府的本职是为皇帝及其近亲生活服务,包括衣、食、住、行,对皇室产业的管理生息①,以及宫廷礼乐仪式,皇子、公主婚嫁安排赐给府邸及庄田、房屋、商铺及生活用品等事务。但事实上,内务府的实际职任和权限远过于此。雍正帝曾明确指出,内务府“职司综理”,“典司内府,庶务繁重,谨度课功,饬法制用,必规划周详,各尽厥职,俾官府相为一体”。②可见,内务府不但对宫廷和皇室承担责任,而且它的工作活动还密切关系到国家的军事政治③。宫廷最内层的警卫,是由内务府独负其责的,雍正元年(1723年)正月,雍正接受庄亲王允禄的建议:“顺贞门为内廷禁近之地,请将旗下护军更换,令内务府护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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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请参阅拙文《论清代的“皇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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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康熙时期“生息银两”制度的补创和运用》、《乾隆时期盛京地区的“生息银两”和官店》等文,均载在拙集《明清史辨析》。这一组文章都说到北京和盛京两内务府对皇家产业的管理和分配等问题。
②《东华录》卷25。
③《世宗皂帝御书匾额题词,赐内务府》。
看守,并于内务府三旗内,每旗设统领一员,定为三品。”①受命专责统辖禁卫军,意味着随着雍正嗣位之后,大力提高了内务府的地位。内务府直接辖属的精锐武装名为“内务府三旗骁骑营”,全部官兵均在镶黄、正黄、正白三旗内挑补,负责对紫禁城内诸如武英、养心、勤政各殿共三十一处要害部门的卫戍警备。担任总管内务府大臣的人选俱由特简,雍正和乾隆期间,多由亲王兼任,如雍正时期的怡亲王允祥,乾隆时期的庄亲王允禄都较长期兼摄此职,由此决定了内务府是一个位高势崇、亲近帝扉的重要部门。“总管内务府大臣掌上三旗包衣之政令,与宫禁之治,凡府属吏、户、礼、兵、刑、工之事,皆掌焉。”②可谓权势赫赫。
内务府还被赋予一些特别重要的职权:
首先,内务府对于国家最重要的政事,需要钤用皇帝印玺的,有监视之权,《大清会典》明文规定:
用宝,则会内阁学士以监视。遇用宝之日,准内阁移咨后,总管大臣会同内阁学士于乾清门监视钤用。行在用宝同。如总管大臣均别有差事,以直宿郎中代为监视③。
按此规定,内务府的总管大臣或直宿郎中,对于内阁在履行职务,以皇帝名义颁旨谕时,是必须履行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如认为有不当之处,可以径奏御前予以纠正,对内阁权力起到掣肘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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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有关清代内务府本府内各工业作坊,以及所属江宁、苏州、杭州三织造的产品,如府属武备院和造办处炮枪作生产的各种新式大炮、鸟枪等用于剿平三藩叛乱及在大小金川用兵奏效,三织造的纺织产品部分供应军用及充作对新疆贸易主要专卖物资等问题,参见本书收载的《清内务府的多方面功能》一文。
②光绪《大清会典》卷89,<内务府总管大臣职掌>。
③光绪《大清会典》卷89,<内务府总管大臣职掌>。
其次,内务府对府内庞大的官员吏胥、上三旗包衣、匠役、太监人等,拥有独立的审讯、判决和执刑权:
凡谳狱,笞杖皆决之。徒以上则咨刑部按焉。佐领、管领下人,获罪及互控,并各部院衙门咨送审议者,罪在杖一百以下者即议结。……凡应杖责、鞭责者,(慎刑)司设鞭手六人以掌刑。如审理重案有应夹讯者,移咨刑部取刑具并用刑人役。有应检验尸伤者,亦移咨刑部委官率仵作稳婆会同检验。①
这说明,内务府有设置在本府内的男、女监狱,凡赃赎之锾,纳于(本府)广储司。②
按此规定,内务府掌握的司法权力是很大的。虽然说仅限于笞杖以下,但审讯、关押、执行鞭、笞、杖等刑,勒罚赃赎等,均不容刑部等法司过问。至于是否应属于应判徒罪以上,也是由内务府暨其慎刑司初审判定后,才会咨送刑部。其实,内务府已稳然拥有处决人犯性命之权。犯人经过“杖一百”,受过这样重刑的人,还能保存性命者实稀!
再次,内务府拥有对于本府系统内任免各级官员品级的人事权,有权“定内务府官之秩”③。对于八品以上的职官,俱由内务府总理大臣直接向皇帝引见,奏请补授,“府属文职武职官皆不由部铨选。其不兼隶于吏、兵二部者,亦不入二部品级考”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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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光绪《大清会典》卷95,<内务府慎刑司>。
②光绪《大清会典》卷95,<内务府慎刑司>。
③光绪《大清会典》卷89,<内务府总管大臣职掌>。
④光绪《大清会典》卷89,<内务府总管大臣职掌>。
雍正元年(1723年)还下旨规定:“凡内务府属官,嗣后以用内府人员①”,这就保证了内务府人事制度的特殊性质,本府的职位,一概成为本府人员垄断的世袭缺分,乾隆九年(1744年)还下旨:“但旧内管领之子孙,有品级者,有无品级者。从前于五品内管领,六品副内管领员缺,概行列名。嗣后由内管领之子孙,有品级者升补。无品级者升补副内管领。”②这就使内务府官员的来源特别狭窄,一概成为本府官员世代垄断的缺分。
按此规定,内务府对于本府辖属下庞大文武官员的任用、奖黜以至斥退,可以自行决定,自订规章,自成系统,直接奏报,吏、兵二部根本不能过问。有清一代的内务府官吏,名义上是属于皇帝世仆的“包衣”,实际上则是一批捧着内务府铁饭碗,世代袭替肥缺厚禄的特殊职官。在财政上,内务府掌管着皇家大量的庄园土地、房产、皇店,还可以另外经由御批另拨用大笔专款,直接奏销,无须经过户部。遇有修建营造工程,内务府可以咨请工部或奏请谕示工部配合,按照要求的数额出人出料,而工部则从来不敢请求拨用内务府的人力物力资源。皇家子女婚嫁等吉庆礼仪虽由内务府主办,但礼部必应按咨文的要求大力襄助,绝不敢小有违误。故此,内多府确实是一个负责管理皇帝家务,但又密切涉及政务,拥有较大权柄的特殊衙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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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大清会典事例》卷1174,<升除府属司官>。
②《大清会典事例》卷1174,<升除府属司官>。

内务府部门的设置及其职权范围,有其演变的过程。
清朝建国之初,即建立了内务府,到顺治十一年(1654年),却仿照明代宫廷管理制度,改设十三衙门①,但到十八年(1661年),又裁废十三衙门,仍设内务府,以总管大臣负责管理。十三衙门的旋设旋废,显然是由于明代旧制不能适应新王朝的需要。一因为十三衙门的职能几乎仅限于皇帝及其近亲的生活服务,而且主要是使用宦官以承担役使,反映不出满族以上三旗官兵作为包衣世仆,一向服役于御前,理应作为内务府主干的传统;同时,也不符合清政权一直坚持防范和限制宦官擅权的理念;更由于清代前期诸帝对内务府部门的运用,已远非十三衙门所能承担。
康熙时期,内务府虽然已设置了广储、都虞、掌仪、广丰、营造、慎刑等司,但各司之内的机构比较简单,官员匠役的人数也比较少,这是与康熙本人一向崇尚节俭朴素有关,他曾说:“朕于宫中费用,从来力崇俭约,期以有余,沛恩百姓。若非撙节于平时,安能常行蠲赈之事耶?”②他曾谕命户、工两部堂上官,应将各该部所用钱粮每十日奏闻一次,遇有滥支浮费,即指出,着裁减。故此,当时的内务府还够不上“天下第一阔衙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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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十三衙门是司礼监、尚方司、尚衣监、司设监、尚宝监、御用监、御马监、内官监、尚膳监、惜薪司、钟鼓司、兵仗局、织染局。
②《清圣祖圣训》卷2,<圣德>。
但是,康熙对于内务府辖属的江南三织造官,却在政治上给予特殊的重用。康熙当政后不久,即陆续委用内务府的亲信包衣李煦、曹寅、孙文成等人分别担任苏州、江宁、杭州织造之职,并特准给予关防敕书,授予钦差资格,责成他们“专折密奏”,注意“打听、奏闻”江南地区的官风民情,密切监视“各行人等”的动向,“亲手写帖来”①。故此,三织造实质上成为康熙安设在江南的政治情报员、监视哨和奉命笼络当地官绅人等的联络处②。当时,内务府本衙门在政治上发挥的功能,实远逊于其所属的三织造。
雍正嗣位,迅速建立和健全了全国规模的和高效率的情报系统,其中主要是扩大推行密折奏事,并将之正规化制度化,原不必再依赖三织造上密奏,再加上人事亲疏等原因,断然取缔了三织造收集情报的任务,转而大力加强其织造本职③。雍正还大力扩大内务府的职权范围和提高其在国家政务上的地位。正如嘉庆时期已革礼亲王昭裢所说:“凡内廷之会计、服御、物饰、宫御、武备等,皆统属于内务府大臣。”④这样的情况,应该是指在雍正时期才定局,并在乾隆时期进一步充实发展,而为其后各帝奉行不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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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上引的指示语均摘自康熙给李煦、曹寅二人的朱批,收载在《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一书,不一一详注册、页。
②参见拙文《江南三织造与清代前期政治》,载拙集《明清史新析》,第389—411页。
③参见拙文《江南三织造与清代前期政治》,载拙集《明清史新析》,第389—411页。
④昭裢:《啸亭杂录》卷8,<内务府定制>。

内务府各级管理机构的设置齐全、职官匠役的扩充和定员定职,各种活计作坊的建立和有序分工,不但满足了盛清时期宫廷奢侈生活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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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反映了从18世纪初期到该世纪末叶近百年间,清朝廷有意识、系统地发扬和提高本国传统美术工艺、各行各款民用和军用手工业,以至机械制造等方面的制作技术,将之推进到前此未有的发展水平;与此同时,又注意吸收西方的科技和工艺知识,采用并仿制他们的某些新产品,并企图在一定范围内,促进两者的交汇和融合。内务府承受钦命,充分利用其特殊地位和丰厚的人力物力资源,在上述方面曾承担过重要的责任。此一时期的内务府,曾经是御用和军用手工业的精密制作部门,是国内这些方面精华人才集中,尖端产品集中的地方。
所有这些产品能持续生产,能充分满足宫廷和国家军政活动的需要,都离不开分散在府属各机构各活计作坊的匠役。
在这里,首先应对内府匠役的身份作必要的界定。
所谓内府匠役,一是限于在北京内务府辖属各司、库、院、处,以及盛京内务府和江宁、苏州、杭州等三织造,从事工作的匠人;二是限于具有某种工艺技术和专业知识,以从事某种御用或军用物资生产和管理作为终生职业的人。故此,匠役虽然也属于奴仆下人,但又与同属由内务府管辖的下层太监、苏拉、庄丁等有所不同。下层太监和苏拉人等主要负担在宫廷内扛抬搬运、打扫、铡草等杂役;而庄丁则主要是在各种皇庄中从事耕作的半农奴,与匠役的身份大有不同,其来源亦迥异。
内务府内的匠役比较集中在广储司、营造司、武备院、造办处等部门,其中尤以造办处辖管的作坊最多,使用拥有各式手工技能的匠役最众。
广储司原名御用监,是掌管宫廷内常用重要物资的部门,内设银库、皮库、缎库、衣库、瓷库、茶库等六库。对这六项重要物资的出纳、保管晾晒、裁剪制作,当然需要熟练掌握业务的匠役,故除分别在六库内各设郎中、员外郎、库使各若干人负责管理外,还在六库各设管辖匠役的催总一人。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又下谕将这些匠役催总改名为司匠(关于司匠的品级和委用升迁等详见下文)。
营造司,初名惜薪司,又一度称为内工部,负责宫廷和园、苑的修缮营建,内设柴炭库和米盐库等七库。为管理本司的众多匠役,设委署司匠二人,额外司匠一人。
武备院,初名鞍楼,又一度称为兵仗局,本来是清初用以制作和收贮军事用各种冷兵器和装备的部门。武备院设鞍库、甲库、毡库等,以储备军用物资,各设员外郎、库掌、库守等负责管理。此外,还专门设有生产各种军用品的作坊,诸如铁作、毡作、骨包头作、熟皮作、鞍板作等,分别使用较大量各具技能的匠役,而对于弓箭和蒙古包的制作更为重视,专门设有备弓、备箭和弓箭匠固山达、蒙古衣达等官。乾隆二十四年,又一律将各作坊管辖匠役的催总改为司匠。
造办处在内务府中具有特殊的地位,设有管理大臣和首领太监,其所以特别在造办处设首领太监,显然是为了随时秉承皇帝之命,传宣造作以及取送产品。其实,由亲王担任的总管内务府大臣亦常有专门奏陈(或奏复)有关造办处的生产运作和某一御用产品质量等问题的。造办处地位的突出,显然是与雍正和乾隆两帝的特别需求密切有关。
造办处有多少作坊,前后有过多少变化,或增设或裁并,仅据乾隆朝的《内务府奏销档》和《各作成造活计清档》先后有登载的,即有匣裱作、金玉作、油木作、南木作(广木作)、漆作、雕銮作、灯裁作、铜锣作、眼镜作、做钟处、鞍甲作、炮枪作、舆图房、弓作、玻璃厂、珐琅作、铸炉处、盔头作、如意馆,等等。在这些作坊里做工的匠役分工极细。譬如金玉作,就配备有砚匠、镀金匠、錾花匠、螺丝匠、玉匠、牙匠、镶嵌匠、摆锡匠等不同技工;鞍甲作则配备有鞍匠、甲匠、缨子匠、钩花匠、押花匠、螺丝匠、拴鞍匠、绦儿匠、裁缝等不同技工。①在做钟处、炮枪处、舆图房、珐琅作和如意馆等,还吸收了一些西洋专家、技师长期在内工作。少数人的编制虽安排在钦天监,但与造办处的有关处、作,一直保持着密切的工作联系。
内务府使用匠役的数量是很大的。据叶志如先生在《从皇室王府奴仆下人人身地位看清代社会缩影》一文说到:“光内务府本堂就有各种匠役一百多人;广储司六库七作,仅银匠一百七十六人、铜匠一百零五人、裁缝匠三百多人、皮作匠一百七十人;营造司七库三作各种民缺匠人八百多;武备院四库各种匠人亦在二三千之数。而织染匠役在宫内织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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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以前亦有八百多人。在江宁、苏州、杭州三织造处也有皇家雇用织染工匠役人等七千人左右。宫里还雇佣了大量季节性长工和短工(论工作日计算),如乾隆时仅宫灯匠人就达一万二千二十一工。在陪都盛京的砖瓦匠役等亦在二千八百人以上。”②
至于造办处各作坊使用了多少匠役,据《总管内务府现行则例》卷四,“会计司”项中提到,康熙十年六库三作共用正式匠役四百五十名,另招募短工二百八十四名。当时造办处尚未正规运作,作坊数目也较少,分工不如雍乾时精细,故依此类推,乾隆时期造办处各作役用和募用的各行匠役,总数应在千人上下。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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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嘉庆四年《各处各作各房苏拉匠役花名数目总册》,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件。
②叶先生的文章是提供给1986年9月在天津召开的社会史座谈会的论文。文中列举的数字是从档案中“根据规制数累计的”。又,叶文说“武备院四库”,但按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171的记载,只有鞍、甲、毡三库,另一库可能是一时性设置,过后被裁设的。
③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191,<内务府•奏销>载,乾隆三十四年,“各作现设各项匠人一千二百六名,内招募民匠二十一名”。可供参考。

关于匠役的来源、地位、待遇等,是值得探索的问题。
首先谈来源方面。
按照内务府职官俱由正黄、镶黄、正白等上三旗人员补授的原则,内务府各司、院、处役用的匠役,主要亦规定应从三旗人丁内拣补,称之为皇家内的匠役。只有某些更具有专业技术性质,而在上三旗内又缺乏现成人才的,才从其他途径征募。
从上三旗佐领内挑选的匠役,多为一些充当传统性而又侧重于军事或准军事手工业的额缺。在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176,《内务府•升除》便载有不少规定,例如:“司辔缺,于上三旗亲军、内务府护军及散司辔领催厩丁、牧丁内遴选”,“弓匠缺,于该旗满洲旗下人内拣选充补”,“汉箭匠缺,于内务府三旗旗鼓佐领下闲散壮丁内拣选充补”;“鸣镝匠缺,于内务府三旗马甲闲散壮丁内拣选充补”;“锡伯鸣镝匠缺,行上三旗满洲、蒙古都统,于锡伯马甲及养育兵内拣选充补”;“沙河毡匠缺,于该毡匠子弟内拔补,其余各项匠役缺,均行该旗于闲散壮丁内选补”。其所以有如此严格的规定,一是为了确保内务府职司皇室家务的性质。上下人员俱属于包衣奴仆。二亦是为了给上三旗闲散壮丁、养育兵人等一份吃钱粮,应差役的机会,这在当时旗人生计困蹶中是被视为难得的。三则是沿袭着中国古代手工业技术由家族世代相传承的传统,有关匠役家庭的子弟会更易于继承操作经验,更易于上手工作。故此,从这一类拣选方式充当内务府匠役的人数最多,亦有定期挑选的习惯。乾隆三年(1738年)五月,内务府总管大臣海望曾具奏,请依照前例,每数年在上三旗佐领闲散壮丁中挑选若干人,分配在各作充当学徒,要求在本年度,“在包衣三旗佐领内管领下苏拉挑选五十名,以为学徒接续。”①
这一类服役性旗匠的待遇,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即有规定,“有特待精巧者,给食银二两,次等精巧者一两五钱”②,显然带有奖勤罚懒,鼓励钻研技术的目的。乾隆五年(1740年)又规定,对挑选人各作的学徒们,“一年者为学手,二年为半工,三年为整工。如有三年后不能造作,即革除。有特等精巧者,奏明加增钱粮”。③
服役性旗匠亦具有升迁的阶梯。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即规定,武备院的弓匠固山达、箭作、铁作、毡作催总(按,这些催总到乾隆二十四年均改称为司匠),均叙官为八品,账房头目定为七品;其后,因增设了盔头作、皮作、熟皮作,此数作的催总亦定为八品。这些催总(司匠)的职缺又是怎样补充而来的呢?大多是从一般匠役中挑选、逐步升补而来的。康熙时期的弓匠固山达,乾隆时期改名为司弓,账房头目改名为司幄,司弓和司幄都属于司匠的一种。从这两个官职的升补顺序,就可以看到其他各作匠役大体相同的升迁阶梯。
司弓缺,于副司弓内拣选引见补授。副司弓缺,于作长内拣选充补。作长缺,于弓匠内拣选充补。④
司幄员缺,于副司幄内拣选引见补授。副司幄缺,于幄长内拣选充补。幄长缺,于幄人内拣选充补。幄人缺,行取该旗马甲内挑选充补。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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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内务府各作活计清档》。
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191,<内务府•奏销>。
③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191,<内务府•奏销>。
④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176,<内务府•升除>。
⑤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176,<内务府•升除>。
可见匠役是有着可以逐步升迁途径的,但这条途径却是十分狭窄的。因为一个作坊之内拥有的匠役往往有数十人甚至数百人,而编制中的司匠(司弓、司幄等同),一般只有一人或最多三人,要凭本事上升为司匠,并非容易的事,而且,司匠一职已经成为匠役晋升的极限,还未见一般吃钱粮匠役上升为司匠之后,再被选拔为更高职级的。
可能由于各作的规模大小和产品的重要性不同,各作司匠的官品亦不划一,一般是被定为八品,但亦有不给官品,仅“准戴无品级顶戴”,甚至“不给顶戴”的。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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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170,<内务府•官制>。

雍正和乾隆两帝,对于内务府各司、院、处分辖各作坊的工作一向十分关注,对匠役人等的具体使用管束亦各有谕示。其中尤以对造办处方面的批谕和指示最多最具体。笔者多年前曾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及其前身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馆披览《内务府来文》、《内务府奏销档》、《内务府造办处务作成做活计清档》等资料,了解到雍、乾两帝精力充沛,对御用服饰和观赏亵玩物品等的精粗美恶极具鉴赏能力,亦极擅长于挑剔,对具体问题颁发过数以百计的旨谕。这些经由亲王总管内务府大臣、执事太监传达的旨谕质朴无文,口语化,一般未加修饰,颇为新奇传神。除有关服饰方面拟定另写一文论述外,今摘录有关日用观赏方面的资料数则,用以说明当时服役性的家奴匠役,实是战战栗栗地劳作于各作坊,不时还会遭受鞭笞杖责和革去钱粮的厄运。诸如:
雍正元年(1723年)正月十四日,怡亲王允祥传达上谕,曰:
拨什库达亦系匠役出身,因手巧,常命他们成造活计。嗣后尔等俱要各尽职分,不可疏忽,如匠役有迟来早散,懒惰狡猾,肆行争斗,喧哗高声,不遵礼法,应该重责者,令该管人员告诉尔管理官,启我知道。①
乾隆六年(1741年)十一月七日,太监高玉等传旨:
“托裱之手卷,颜色俱托[脱]落,着怡亲王、内大臣海望将该管之员议处,匠役责处,钦此。”②
乾隆七年(1742年)九月二十四日,太监高玉传旨:
“郎正培、巴尔当管匠役懒散,以至活计迟误。着交怡亲王,将郎正培重重议处,巴尔当分别议处。钦此。”③
乾隆八年(1743年)十一月八日,太监张明传旨:
“玉匠姚宗仁不过一时之错。今将此青玉着他照样速做托盘一件,如一月做得,罚他一月钱粮;如两月做得,罚他两月钱粮。钦此。”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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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内务府造办处各作成做活计清档》。
②《内务府造办处各作成做活计清档》。
③《内务府造办处各作成做活计清档》。
④《内务府造办处各作成做活计清档》。
乾隆九年(1744年)三月初九日,司库郎正培持来旨意帖一件,内开……面奉旨:
“牙匠陈五多滑懒,着革退匠役,当苏拉去吧。钦此。”①
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九月三十日,造办处奏:
乾隆二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奉旨:乌银什件夹把小刀把,造的糙,花纹亦不周正,此系何人监造,着王子大人查奏。钦此。钦遵。
臣等查得,乌银小刀什件,原系錾花作催总葆光监视成造,该员理应小心精细监造,乃竞草率玩忽,至将小刀上乌银什件成做粗糙,而花纹又不周正,今除遵旨将乌银鞘小刀花纹改做三朵背后花纹,另行画样呈览外,请将催总葆光罚俸三个月,再经手成做匠役重责四十板,以为玩忽者戒。②
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十月二十六日,内务府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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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内务府造办处各作成做活计清档》。
②《内务府造办处奏底》。
乾隆五十二年十月初四日由军机处抄出,据福长安奏称:查本月初三日,造办处成造之朝珠箱四个,内有紫檀箱二个成做粗糙,奉旨交奴才福长安查办。奴才即将所做朝珠箱详加察看,未经琢磨光润,实属办理草率,相应请旨,将朝珠箱交伊龄阿、舒文另行赔造,不准开销外,仍将伊龄阿、舒文及监造之司员等交总管内务府大臣分别议处,匠役重责示警。至奴才未能预先看出,亦属不合,应请一并察议,等因,于乾隆五十二年十月初四日具奏。奉旨:福长安着免其察议,余者分别议处。钦此。钦遵。等因。抄出到臣衙门。
臣等查,催长常住系监造紫檀木箱之人,理宜严饬匠役,敬谨如法成做,乃漫不经心,以致所做紫檀箱未经琢磨,实属草率,除经手之匠役以该处从重责处,无庸另议外,应将八品催长常住照造作不如法律,笞四十,系官,折罚俸六个月。至伊龄阿、舒文系管理造办处事务之员,于成做紫檀木箱草率之处未能细心察查,实属疏忽,应将管理造办处事务总管内务府大臣伊龄阿、舒文,照疏忽例,各罚职任俸三个月。为此谨奏请旨。
奉旨:知道了。钦此。①
这一组材料形象地说明了,占内务府匠役总数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服役性旗匠,其身份地位无非是被挑拣来从事官手工业制作的御用奴仆,他们对皇帝存在着密切的人身依附关系,与一般在旗兵丁并无差异,且因奉命制作的产品多为御用之件,偶因不慎,或虽谨慎而仍“未惬圣意”,则被从重板责,斥革除名,勾销所食钱粮,赶出所在作坊,乃是常见的事。雍正和乾隆皇帝,对于承做的御用物品精挑细审,可谓察察为明,有时还小题大做,试看区区紫檀木箱,竞关连到军机处及其大臣,处分了内务府从总管大臣到催长等一系列官员,至于处在最底层的匠役,就更难幸免“从重责处”,难逃皮肉之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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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内务府造办处奏销档》。

在研究内务府匠役问题时,不可能忽视仅占匠役总人数百分之一二的南匠问题。
所谓南匠,是当时的习惯用语,是指一些具有特殊工艺技术,应宫廷急需,由有关省份的督抚、海关监督、三织造等奉敕荐送来内务府有关作坊效力的人员。其工种主要是玉饰、牙雕、画珐琅、制玻璃,做南木家具及饰品等方面。这些产品需要数量不大,但要求精巧细致,有艺术观赏品味。实际上,当时由各方面征调而来的南匠,大体上都是当时各地各有关手工行业中的顶尖人才。
有关省份的督抚和海关监督、织造人等,都十分踊跃做推荐这种特别工匠的工作,都能认真审定其工艺水平,提供各种条件,并迅速递送到京,视此为取得皇帝欢心的有效途径。在康熙晚期,两广总督赵弘灿、杨琳以推荐西洋来的画家,绘制珐琅的人为主;雍正时期的孔毓珣、郝玉麟除继续留心招募西洋技师外,已着重招荐当地的妙手巧匠。南匠进入内务府日渐众多,雍正二年(1724年)十一月奏准,对这些南匠“用造办处所收银两养瞻”,南匠在内务府的位置和待遇得到了认定。
乾隆朝是征用南匠最多,涉及工种的面亦最广,乾隆为对南匠的使用待遇等问题,下达的谕示载在《内务府奏销档》中的几达百条,甚便于稽考。当时先后任的两广总督的李侍尧、陈宏谋、巴延三、舒常,福建巡抚富纲,山东巡抚明兴,粤海关监督李永标、安宁、富勒浑,三处织造安宁,图拉,绥赫德等人都曾一再具折奏报,遵谕选荐某工种某人赴京应役,也一般都说到对该人的工艺水平已经检核,并安排好此人在籍的安家费用、衣服和旅费等,愿意报该人在京的工食、住房等费,恳请恩准笑纳等等。有些匠役在京病废、死亡或逃失,一般仍由原保送官(或其继任者)再选人递补。山东省每年秋后,要在该省博山县选送烧炼玻璃匠数人到内务府开窑制作玻璃,到翌年五月天气渐热不便开窑时才退回,当时亦笼统将这些季节性玻璃匠称为南匠,待遇与其他南匠大体相同。
也有一些用量较大,需要南方匠人长年在当地制作,特派造办处官员前往“监造活计”的。例如,乾隆八年(1742年)正月

中国历史成语故事约法三章

初三日,“公纳亲奉旨:着造办处司库刘山久在粤海关画款样造办活计,每年赏给养瞻银五百两。钦此。”①这一种生产模式,是由粤海关监督郑伍赛在广东招募工人就地制作,但却由内务府人员专门驻在广东监造,它的工作任务和成品均纳入“成造活计清档”之内,但匠役本人并不需要北上进入造办处作坊,其原料和工食费用等自然全由郑伍赛“报效”。此类匠役可以说是另类南工。
南匠的生活待遇比旗下服役工匠为高。除在原籍已领安家等费,有些地方长官还每年另发赡养费、年节赏金。务求他们在京卖劲效力得到皇帝青睐,保送人亦邀褒奖。乾隆九年(1744年)经内大臣海望奏准:“造办处各匠分别手艺等次每月所食钱粮自十二两以下至二两不等,每年每季赏给收拾衣服银自十八两以下至十两不等②。”这样的数目显然比食钱粮的旗匠远为优厚。部分南匠实际上是享受在京在籍两份待遇。有些南匠因工作出色,还受到赏给官房居住的方便,如雍正二年(1724年)正月十七日奉旨:“(表匠)李毅人老实勤谨,手艺亦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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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内务府造办处各作成做活计清档》。
②《内务府造办处各作成做活计清档》。
着保德谅其家远,将近边处官房查一所,或五六间,或六七间,赏他居住。”①这样的“殊遇”,在雍、乾两朝有过多起,均在《奏销档》或《活计清档》有记载。南匠本人有病或为完婚、奔丧、扫墓或家有病人等,还可以呈请造办处具奏求赏假。例如,雍正七年(1729年)三月二十四日,“画画人戴洪告假六个月回籍,已启明怡亲王。奉王谕:准给假回籍,着造办处传该管织造官家人,将戴洪送去。遵此。”②这实际上就是不但准了假,还让该管织造给戴洪出路费。甚至有更为优待的,乾隆三年(1738年)十二月,牙匠封岐告假回籍葬亲并接家眷,奉旨:“着赏给封岐银三十两,准给假四个月,往返路费俱着织造海保料理。”③
南匠中有些人所以能获得各种优厚待遇,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本人工艺过人而且劳作态度认真。当时在江南和沿海地区,由于传统手工技艺讲究,又因为自明中叶以来传入西方先进技术和新款式样,历经约二百年的交汇融合,已经培养出一批具有精湛手艺,远非旗匠能比拟的匠人,他们的产品具有很好的观赏和实用价值,够得上当时最高的工艺水平。皇帝为满足自己的需要,为充分发挥他们的才能,鼓励生产出更高品位的手工艺术品,不能不对他们“特沛恩膏”。
但切不可认为,这些经由各方面精选奉献而来,因其一技之长得售于帝王家的南匠,便都能够受宠和厚待不衰。事实并非如此。在工作中偶有失误,便也会受到酷刑。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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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内务府造办处各作成做活计清档》。
②《内务府造办处各作成做活计清档》。
③《内务府造办处各作成做活计清档》。
乾隆十九年(1754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造办处奏:查得养心殿杨仁风匣盛扇五柄,交与牙作副催总五十配做鳅箍,内一柄因南匠朱维胜做成投试之时失手将扇面捻破一块,今已粘补,恭呈御览。南匠朱维胜甚不经心,业已重责四十板……①
有些南匠,仅因不合上意,便可以随时被革退,例如:
雍正七年(1729年)四月初三日,据圆明园来帖,内称:六品官阿兰泰持来汉字帖一张,内称:怡亲王谕养心殿造办处知:令将慈宁宫画画人王均革退。遵此。②
由于各种原因,有些南匠竞甘冒极大风险,企图逃离造办处,可见南匠中有些人来京后的处境并不顺遂。例如:
乾隆五年(1740年)六月二十日,内大臣海望奏:牙匠施天章蒙恩宽宥,令伊在造办处成做活计。本月十四日,据司库刘山久、催总白世秀来说:于本月十三日,牙匠施天章自早走出,到晚未归。臣闻知即差员带领造办处人役等在京城内外寻觅,数日并无踪迹。恐其思乡南归亦未可定。今复遣多人分头水陆追寻,并往通湾各处挨查南去粮船。又寄字苏州织造安宁,令其差人密访,倘伊到家,拿送来京。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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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内务府造办处各作成做活计清档》。
②《内务府造办处各作成做活计清档》。
③《内务府造办处各作成做活计清档》。
又例如,乾隆四十年(1775年)十一月十五日,造办处奏;本年九月内,如意馆行走刻字玉匠朱时云因病告假,私行潜逃,经造办处奏明,行文苏州织造,将朱时云拿解来京治罪。①
诸如此类的记载很多,但仅从以上选摘的数件即足以说明,南匠们离乡别井,被挑拣进入内务府造办处做工,是受到很严厉管束的,原来在本籍当老百姓时所享有的有限自由也基本上被剥夺掉了。只要偶一不慎,便要挨板子,遭革除,万不得已出于一逃,则要受到随时被缉捕回京治罪的厄运。强加给他们对皇室和御用部门的依附关系,是极不易挣脱的。进入造办处之后的南匠,其身份地位实与旗匠相差无几。对于南匠来说,内务府正是交替使用厚俸和酷法相结合的两手来驱役他们,用以保证生产出各种璀璨精巧,富有艺术魅力的产品,营造出清代盛世远远超出过前代的宫廷物质文明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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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内务府造办处各作成做活计清档》。
②内务府使用的匠役,其中有一部分是招募而来的。大体上又可分为在北京和在三织造两大部分。在北京的,多为季节性的短工,如宫廷内每年春夏之交盖搭凉棚,各宫殿和后妃住房挂遮阳帘子的,等秋风起后,便拆除,是通过顺天府、召雇一些栅匠人宫应役,计日支付工钱。有些作坊因一时需要.也有招募一些画画人或干粗活的人做工,也是计日或计月支付工钱。至于三织造的大量匠役,基本上都是招募而来,不但有计月计日,甚至有计件付酬的。因受篇限制,只好另文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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