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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评冯贤亮《明清江南地区的环境变动与社会控制》
评冯贤亮《明清江南地区的环境变动与社会控制》
吴奇浩
台湾暨南國際大學歷史學系博士班研究生
2002 年8 月中旬,「國家、地方、民眾的互動與社會變遷」國際學術研討會暨第九屆中國社會史年會於上海召開。馮爾康先生於會中總結了中國社會史研究的數個特點:重視跨學科研究;愈來愈多地成為一種思維、範式;整體史研究的概念。而馮賢亮所著之《明清江南地區的環境變動與社會控制》一書,正符合這些特點的研究,以跨學科的方式,進行整體史的論述。
此書所探討之明清江南地區,既有之研究成果已相當豐碩,日本、中國、台灣等地的學者在此領域中皆有極高水平的成就,其中包含的研究議題也相當多樣。馮賢亮之作即以前人的研究成果為基礎,試圖以環境變動與社會控制為主軸,結合多項研究議題,並引用地理學、社會學、經濟學、人類學等之理論概念,使其成為一更具解釋性、也更為全面的研究。換言之,此為一跨專題、跨學科的整合性研究。
作者認為過去之研究雖豐,但未將環境變動和社會控制兩者結合進行研究。所以他由此著手,將環境分為自然的與社會的、常態的與變動的,檢視社會控制在常態的與變動的環境下所呈現的運作模式。其具體的研究對象則是中央政府、地方官府與民間三者之間的互動關係。
在結構方面,此書每個章節各探討不同的研究專題,而著重其中政府與民間的互動關係,首先討論常態環境下的社會控制,包括基層系統控制、疆界錯壤問題;其次再論述變遷環境下的社會控制,包括城市重建及防護體系、弭盜與地方防護、水旱大災與地方應變、意識形態控制與民間信仰秩序。而以變遷環境下的社會調整、控制機制,為其研究之重點。
此書取材廣泛,包括各類志書、文集,以及大量的二手研究。時間斷限方面以明、清兩代為主。而其所界定之「江南地區」較為廣泛,是指長江下游南岸的太湖及其周邊地區,包括蘇州、松江、常州、嘉興、湖州等五府與太倉直隸州,以及大部分的鎮江府和杭州府的餘杭、海寧二縣。
雖然各章皆與主旨有關,但是彼此的關聯性甚弱,故以下逐章簡述各章之主要論點。作者首先於第一章與第二章介紹江南的地理環境、人文景觀與行政區劃,文中敘述南宋以來江南繁榮的社會經濟概況,以及政府基於賦稅徵收與行政管理的因素,劃分行政區之沿革。接著進入主題,由第三、四章論述常態環境下社會控制。第三章說明各府各縣之地方基層組織:縣—鄉—里—都—(區—圖—扇—)圩,由明到清的發展情況。作者比較明、清兩代的水利發展過程,指出明代的基層組織僅是田賦、水利系統,偶爾監管地方事務,但不普遍;清代則不僅是田制體系,還是地方階層管理體系。而此系統正是國家對鄉村地區進行滲透、管理的有效途徑。第四章則論述嘉興府之嘉興、秀水、嘉善三縣的爭田事件,說明嘉興縣分縣後,因疆界錯壤,引起國家和地方之利益衝突。田地欺隱的問題日益嚴重而浮上檯面,地方官員雖欲清丈卻不得行,甚至引起民變,有數百民人到衙門前「鼓噪」,反對田地清丈,知縣還因此請求罷職。此事件最後雖以官方強制力平息而收場,但是地方人民為了保護利益而不惜違法,這乃是國家控制失控的產物。
第五章到第十章則是探討變遷環境下的社會控制。第五章以明末江南的大災荒說明自然環境變遷下人類社會的反應,指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與民間勢力共同投入應付災荒、賑濟救荒等事務,展現各種社會控制的相互協調與合作。第六章也是討論自然環境變遷下的社會控制,以水利建設與漊港管理為討論重心,說明除了國家力量以外,以鄉紳為首之民間力量在其間的協助和配合,是水利事業得以成功的重要關鍵。第七章則論述社會環境變遷中,城市的重建與防護體系;即面臨倭寇之亂時,在國家的主導與地方社會的支持下,城防體系得以加強的過程。第八章亦探討社會環境變遷下的社會控制,由明末嘉善縣的盜匪之亂,觀察政府之各項舉措,並指出行政區化的交錯地帶或自然邊界區,是政治的邊陲地帶,政治控制與民間力量皆難以發揮,而成為盜匪多發之區。第九章則是論述非農行業的生活與互濟行為,由公所、商館的發展變遷中,可見到商業團體不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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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相互救助,而且在面臨危機時,會共同對抗胥吏或官員的虛索。政府也會為其提供必要保障或調整,使各行各業得以穩定發展。第十章則以宗教信仰的問題來呈現社會環境變動中的社會控制;此章以國家權力對於佛教寺廟與民間信仰的干預,呈現國家力量與宗教勢力在民眾意識形態上的爭奪,國家不斷涉入宗教信仰之相關事務,試圖展現其正統權威。
透過前述的論證之後,作者歸納得到兩項特點,並稱之為「社會控制模式」:(1)在變動的環境下,官方往往無法獨立解決問題,需要仰賴地方力量的配合援助。(2 )中央、地方、社會在明清江南地區有良好的協調機制,故能應付、適應常態的與變動的環境;因此江南地區雖然曾經受到災荒動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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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破壞,但是仍然能很快的復甦,始終都是中國最為繁榮穩定的地區。
誠然作者企圖以一個大規模的論述來涵括各個主題,而且以一個頗具解釋性的論點來貫串數個議題的研究成果。這樣的嘗試是値得肯定的,但是書中的諸多問題與限制,使其成果不如預期。以下筆者僅提出幾點共同討論之。首先,就時間之斷限而言,此書各章研究專題的時間斷限皆不一致。例如:第五章論明末的災荒,第六章比較明、清兩代的水利建設,第七章論明代的倭寇,第八章談明末的盜匪,第十章再論明、清兩代的宗教信仰。即便在同一章中的相同問題,也有時間斷限不一的問題,如第九章論述行業社會保障的表徵之處 (頁364-372) ,米業是從康熙到民國初年,麻油業是由明末到清中葉,皮革業與竹木業只談清代,織造業是康熙到同治朝。如此以個別的歷史片段來論述整體現象的方式,不僅有代表性的問題,而且將削弱其解釋性。
其次,作者對於書中幾個關鍵詞語的定義也不清楚,如「社會」一詞,姑且不論其可能含有之複雜的社會學內涵,其書中論述發動「社會控制」的「社會」有時指中央政府,有時是地方官府,有時是鄉紳或商人,有時是一般庶民,有時則是相對於「環境」的所有人類。「地方」一詞也有同樣的問題,有時指地方政府,有時指鄉紳為首的民間力量,有時則難以區辨所指為何。而對於「社會控制」這一主要概念,作者也無界定到底是何者施予控制,何者接受控制。又,作者於結論處認為行業組織、家族系統、民間會社團體可以與政府抗衡,故可視其為「社會最高的控制型態」(頁502) ;而後又隨即論述政府對於寺廟管理、民間信仰的積極干預,這些努力「也是社會控制的最高形式」(頁505) 。這些所謂的「最高控制型態」與 「社會控制的最高形式」似乎是作者論述的重點之一,但是卻未對其多作說明,實不易解其深意。
此外,作者所定義的「常態環境」中的社會控制也有問題,其所舉之例證,是由明初到清末基層系統控制的發展,也就是說這段時間是屬於穩定的「常態環境」。倘若明初到清末這五百餘年都可算是「常態環境」,那麼怎會有其後所論之「變遷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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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另一個「常態環境」下的例證:疆界錯壤引起萬曆年間的民間變亂,乃是一件較短時間的變亂問題,將此事件劃歸 「常態環境」下進行討論,又似有不妥。簡言之,作者對於「常態環境」和「變遷環境」並無明確的劃分標準,其間的時間、地點、事件相互交雜,使讀者莫衷一是。
作者之目的之一在呈現常態環境與變遷環境中,不同社會控制的運作機制。如此理應選擇同一事件或專題,討論其在常態與變遷時,各種力量在其中運作的情形。但是作者所選擇用以代表常態環境與變遷環境的事件全然不同,代表常態環境下的社會控制者包括基層系統控制、疆界錯壤問題;變遷環境中的社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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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則包括城防體系、弭盜與防護、災害應變、民間信仰。如此以不同事件、不同現象中運作的各種機制相互比對,而得到的結論—變遷環境中政府需要民間力量支持,是需要再商榷的。
再就探討議題的選擇與全書主旨——環境變遷與社會控制——而言,筆者發現某些章節之論述與全書主旨有若干不符之處。如作者在第十章對於國家權力與宗教信仰關係的探討中,認為此是社會環境變動下,社會控制運作的情形。但細觀其內文,導致宗教發展變動的似乎是國家權力的干涉。結果此章成為論述社會控制造成環境變遷,而非此書之主要目的——探討變遷環境下的社會控制。又如第八章論述政府對盜匪之亂的處理,顯示政府對某些地區盜亂的控制力薄弱,而作者著重的「地方力量」也無法在這些控制力薄弱處發揮影響。如此顯示出之國家控制力與地方權力皆不及的「斷層」,盜匪禍亂情況相當嚴重,此與結論所描述之江南地區,有中央、地方、社會三者在常態與變態環境中協調控制的穩定情形,有相當的出入,甚至是作者所謂之「社會控制模式」的反證。
就史料的解讀和運用而言,本書似乎有一些過度解釋,以及推論與實情不符之處,尚可提出討論。作者於第六章指出士紳在水利建設的參與,表明士紳在東南地區力量的強大和地位的上升,而且對地方事務具有關鍵性的作用 (頁285-286) ;尤其是湖州的漊港的管理,更顯現士紳階層在東南地區自治過程中的重要作用。但細觀作者之舉證,僅有鄉紳吳雲提出的《重浚三十六漊議》受到官府重視而採納實行,至於水利防護與漊港修治之管理、建設、規劃、執行等方面,皆不見士紳之投入。若僅以一士紳之建議受到採納,即認為士紳階層對此有著關鍵性的作用,國家在某管理和控制方面需要這種「民間力量」的配合才得以完成 (頁286),如此之推論不免過於牽強。又,在第七章城市防護工作的論述中,朝廷為了修建石城,對地方加派,提高賦稅。然而作者卻將此一政府對人民增加賦稅的現象,解釋為地方政府需要借助地方社會的力量,而且可見「社會力量」在其中起了很大的作用 (頁325-326),這樣的說法實有過度解釋的問題。第九章提到蘇州府普濟堂曾收到商人捐助 (頁374-375),作者將此解釋為商人參與社會慈善事業,是出於 「互濟」的需要。但是由行文之間,實在無法明瞭商人捐助慈善事業與商人互濟這兩者之間有任何關聯。且作者再論各行業與公所,是由「紳商階層」為公共利益所建立,但文中卻沒有任何有關「紳」之論述。
此外,作者對於一些歷史現象的認知與解釋,也有可議之處。例如在第五章,談論明末陳龍正於崇禎十三、十四年在嘉善縣主持的社會救濟,竟將此作為「地方政府」控制措施之例證 (頁232-234) 。當時陳龍正雖為朝廷命官,但係請假回鄉,在家鄉推動社會救濟事業,此現象應屬鄉紳等民間力量的表徵,而非地方政府的代表。又如討論明末江南土地的集中情形時(頁270) ,認為是因為地主的「非城居化」與科派,促成了照田派役的推行。然而明代鄉居地主不斷向城市集中,而出現大批「城居地主」,鄉村幾乎沒有地主的現象,早已是學術界的普遍認知。然作者對於其所提的地主「非城居化」並無多加敘述,未能瞭解其意涵。
最後,筆者另有一個對於其模式與解釋的問題。作者認為明清江南地區因為有政府與民間的協調、控制,而形成全國最為穩定與繁榮的地區。但此書所提到的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各項措施,以及鄉紳、商行、寺廟等民間力量,並不是明清時期的江南地區所特有的。在此之前的中國歷史上的許多時期,以及明清同時期的其他地區,都可見到作者提到的基層系統、災害應變、水利建設、城市防護、盜匪防禦、商行互濟、信仰控制等現象。那麼為何中國歷史上的其他時期,或是其他地區,沒有出現如作者所言之明清江南長期穩定的繁榮景象。換言之,作者提到的這些歷史現象,可能無法完全解釋為何中國的江南地區,在明清時期發展達到如此繁盛之程度,而這個問題或許需要由更多方面去探尋。
事實上,整合性的研究並非僅是部份的結合,不是一加一即等於二的直接呈現。整合性研究之品質不僅在於各個專題對於中心主旨的詮釋,更關乎於各個專題之間的關聯,以及各專題聯結之後所呈現的新面向、新論點。但是此書各章的研究議題各不相關,毫無聯繫,結果出現了前述所言之種種問題,而成為多個專題的總匯集。誠然,此書作者企圖以環境變遷與社會控制的互動關係,串連明清江南之研究成果,以呈現更寬廣的研究視角。但如前文所述,此書之論述受限於諸多問題,因此在這一方面之突破性仍是有限的。
原载)《明代研究》第七期,2004 年12月,頁 11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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