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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废约史研究30年
废约史研究30年李育民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
中国进入近代是西方列强用大炮强迫清政府接受不平等条约开始的,中外条约关系是近代历史的一个基本问题,对中国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影响巨大。长期以来,学术界往往将这一问题纳入中外关系和外交史领域,或在中国近现代史、民国史等著作中有所涉及,少有专题性研究。改革开放之后,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开始重视这一领域,进行了真正意义上的专题研究,其中废约史研究取得了显著成果,典型地反映了改革开放所带来的学术繁荣。然而,学术界对已有研究和今后发展趋向缺乏必要的总结和思考,只在中外关系史或近代史研究综述中略有涉及。这一状况显然与该领域的重要性和实际状况不太相称,有鉴于此,笔者拟对大陆废约史研究作一较为系统的评述,抛砖引玉,以冀促进这一领域研究的发展。
一、30年研究纵览
废约史研究,至迟从20世纪20年代便已开始,其时报纸期刊发表不少阐述废约斗争的相关文章,也出版了一些小册子之类的著作。这些论著主要是为了适应废约斗争的需要,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学术研究。新中国废约史研究起步较晚,20世纪80年代前,多是从揭露帝国主义侵略的角度论及中外条约,少许文章从反侵略的角度涉及反对不平等条约问题。自改革开放之后,这一领域开始了真正的专题研究,迄今受到越来越多的人关注,逐渐趋热,形成了可喜的局面。可以将这30年分为三个时期。
第一个时期是1980年代,是废约史研究的起步阶段。由于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思想禁锢的打破,学术环境的改善等因素,研究者突破以前的某些禁区,扩大了视野,由此出现了一批探讨废约问题的专题论文,如方铭《关于苏俄两次对华宣言和废除中俄不平等条约问题》(《历史研究》1980年第6期);李光一《论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政府的废除不平等条约》《(史学月刊》1985年第4期);习五一《论废止中比不平等条约》(《近代史研究》1986年第2期);韩渝辉《中国是怎样得以在抗战时期实现废约的》(《近代史研究》1986年第5期);王淇《一九四三年〈中美平等新约〉签订的历史背景及其意义评析》(《中共党史研究》1989年第4期),等等。这个时期出版的民国史、外交史、五四运动史、武汉国民政府史等著作,也涉及废约问题。这些论著虽然没有全面展开废约史研究,但却是很有价值的起步。
第二个时期是1990年代,是废约史研究的发展阶段,体现在如下几点:
其一,部分学者以条约和废约问题为研究旨趣,明显地产生了一种新的研究取向。这个时期出版了两部有关近代中外条约的专著,即郭卫东《不平等条约与近代中国》(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和李育民《近代中国的条约制度》(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其主体部分是论述近代中国的不平等条约,但都论及中国的废约斗争。此外还有程道德主编《近代中国外交与国际法》(现代出版社1993年版)、费成康《中国租界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吴孟雪《美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百年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等,也都论及废约问题。王建朗《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历史考察》《(历史研究》1997年第3期)一文,对内涵丰富的废约历程作了简单扼要的勾勒,揭示了这一斗争的清晰线索。
其二,出版发表了一批论著,扩大和深化了前一阶段的研究。这个时期出版的外交史和中外关系史,以及民国史、中共党史和国民革命运动史著作,多以一定的篇幅论述修约和废约交涉。论文方面,不仅数量大大增加,而且在广度和深度方面均有显著进展。或承续此前的论题作更深入的探讨,或提出新的论题拓展研究领域,或开展学术争鸣阐述不同见解,等等。
其三,这一研究领域受到了各方面的重视,推动了研究工作的发展。更多的研究者投入到条约或废约史研究中,逐渐形成了一支以此为主攻方向的研究队伍。多所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以此作为硕、博士的培养方向,产生了一批与此相关的硕、博士论文。同时,条约和废约问题研究,受到了有关专家和政府社会科学规划部门的重视,给予了有力的支持。
第三个时期是本世纪起始到现在,是废约史研究的繁荣阶段,体现在如下几点:
其一,初步建立了这一领域的研究体系。这个时期,废约史研究取得了一大批成果,尤其是出版了一批修、废约史专著。其中三部废约史专著先后问世,即王建朗《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历程》(江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李育民《中国废约史》(中华书局2005年版);徐文生编著《中华民族废除不平等条约斗争史》(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另外还有康大寿、潘家德《近代外人在华治外法权研究》(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李永胜《清末中外修订商约交涉研究》(南开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等。这些著作或作全面系统的探讨,或对某一时期的修约交涉、某一特权及其撤废作专题研究,体现了废约史研究的显著进展。尤其是废约史专著的出版,反映出这一领域的研究从粗略零散转向了完整全面,具有了系统性或体系性特点,而这正是一门学科所必须具备的特性。
其二,研究热点在相当程度上转向以往被忽视,或较为薄弱的领域。除了废约史专著对此类问题作了较大篇幅的探讨外,相关专题论文也显示了这一动向。例如不少研究者注意探讨清政府所做的努力,晚清时期的修、废约思想及实践,以及中国共产党反对不平等条约的斗争,等等。这些说明,研究者的目光不仅仅驻留在一些重大事件或重要时期,而且趋向于揭示废约斗争的完整性,这无疑有助于认识其全貌。
其三,研究视角转向多元化。以往对中外关系和不平等条约的研究,基本上局囿于侵略与反侵略的角度,随着改革开放带来的学术思想的活跃和视野的开阔,研究者还从其他视角进行探讨,出现了多元化的趋向。例如,或从国家利益的角度剖析条约交涉中的冲突;或从文化的视角思考条约交涉中的问题。这一趋向有助于认识条约问题和废约斗争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更客观全面地解析这一历程。
其四,理论探讨取得显著成绩并趋于深化。条约属国际法的范畴,研究条约不能忽视与此相关的理论问题。20世纪80和90年代,研究者开始关注国际法传入中国的问题,从国际法的角度研究近代中外条约。进入本世纪之后,有关国际法的传入及运用的研究更形成热潮,废约史研究也注意运用这一理论进行探讨。如田涛《国际法输入与晚清中国》(济南出版社2001年版),对国际法30年的传入作了系统阐述,并论及清政府运用国际法进行条约交涉;李育民《中国废约史》则较多地运用国际法理论剖析废约交涉,包括废约的法理依据及国际法发展变化的影响等问题。其他不少论著,也多注重从这一角度论析。此外,研究者还注意探析废约本身的思想理论问题,包括废约主体的思想主张、理论策略主张等方面。对理论问题的重视及其相关成果的取得,无疑反映了废约史研究的拓展和深化。
其五,研究队伍出现了多学科参与的趋向。历史学学科中以中国近现代史为主体,世界史、经济史、思想史等其他学科均有研究者涉猎这一领域。此外,法学尤其是国际法学科也有不少研究者,或从史的角度探讨中国国际法学的发展,或在理论研究中注入近代条约例案。多学科参与,给这一领域的研究增添了活力,积蓄了进一步发展的潜势。
总之,改革开放30年,条约及废约史研究经历了从草创起步到初步繁荣的过程,获得了显著的成绩和长足的发展。这些成绩的取得,除了宽松的学术环境,思想解放带来创新力的舒展之外,在很大程度上还得益于资料条件的极大改善。这个时期的资料整理出版,也取得重要进展。条约辑录类资料,除了重印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之外,还编辑出版了各种条约集。同时,有关外交史、中外关系史、民国史资料汇编,以及大量相关文献,如人物文集、党史文献、其他各种专题资料汇编和译著的出版,也提供了直接或间接的史料。尤值得指出的是,改革开放为中国大陆以外资料的利用提供了更有利的条件和可能,并日益受到研究者的重视。台湾出版的系列资料,陆续引入大陆。外文资料如英、美、日等国外交档案,前苏联解密档案,等等,为越来越多的研究者所运用。
关于这30年的研究状况,笔者拟根据中国废约斗争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分为四个时期论述。
二、晚清时期研究概况
相对于民国时期而言,晚清时期废约斗争的研究较为薄弱,但也取得了重要进展,主要包括清政府的修约尝试、废约思想主张、民众斗争等方面。
(一) 清政府的修约尝试
长期以来,学术界认为清政府丧权辱国,签约守约,谈不上修约废约。20世纪90年代以后,此问题引起了研究者的关注,或从整体上,或从个案进行探讨,提出了新的看法。
关于整体情况,研究者对清政府的修约努力作了详实的综合探讨,包括修约意识、修约筹划及交涉,以及减轻领事裁判权的危害、修订关税税率、修补片面最惠国条款、限制传教特权等方面。有的研究者认为:这种努力是早期的,萌芽中的修约交涉,“反映了清政府试图摆脱不平等条约束缚的愿望”。同时,它存在着种种失误和弱点,“限制了它的思路和作为”。[1]有的研究者指出,“清政府在要求修约收回权益方面也做了一些事情”[2],学术界以往对清政府的“废约努力缺乏正面评价”[3]。也有研究者持不同意见,认为清政府由“执行条约”、“保全和局”到“完全屈服”,对帝国主义“有求必应”[4],“未曾想过或者说不敢想从总体上修改列强强加于中国的不平等条约”[5]。
个案方面,研究者探讨了清政府的几次修约交涉,对其努力给予肯定。关于辛亥革命前后中俄伊犁条约修订交涉,有学者认为是“用外交方式部分挽回已失利权的失败了的尝试”[6]。关于1901—1905年间的中美华工禁约交涉,有学者指出“清政府表现出前所未有的强硬态度”,“首次主动提出废除旧的中美条约”。[7]关于1868—1869年的中英修约交涉,有学者认为是“清政府第一次在没有直接武力威胁的情况下,以相对对等的身份同西方国家进行的双边谈判”;这是“第一次成功尝试”,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被迫无条件接受丧权辱国条约的历史”,具有积极意义,“应当给予相对公允的评价”。[8]
清末修订商约交涉也引起了研究者的关注,成为讨论的热点。长期以来,有关论著认为,《辛丑条约》签订以后,清朝统治者“彻底投降”了帝国主义。通过对清末修约交涉的研究,这一看法受到了质疑。有学者反对“彻底投降”说,认为在商约谈判中,双方“各执己见,互不让步”[9]。有学者认为,清末商约“允弃其治外法权”的规定,“为以后的交涉留下了有价值的‘引子’”,“具有开创意义”。[10]有学者剖析中美商约,认为中方代表“最大限度地维护中国的权益”;该约不少地方较以前“有所改进”,“一定程度体现了中外所享权利的对等”,“某些方面照顾到了对中国主权的尊重”,其核心内容加税免厘条款“符合当时中国利益”。[11]有研究者对此作系统的探讨,认为:清末修订商约是清政府“抵制各国索要利权并争取在某些方面收回已失国家主权、利权的一场斗争”。列强的主要目标大多未能实现,而中方“取得了一些成效”,“在国家主权和利权的某些方面略有挽回”;有关关税的条款“是后来中国关税自主运动的先声”,有关治外法权的规定“为以后中国废除治外法权运动提供了某种条约依据”。在其他方面,中国谈判代表也作了努力。[12]有研究者还剖析了清末商约中的教务条款,认为它“第一次以国际公法形式确立了中国政府管理教会的权力”,为抵制外国政府的干预“提供了条约基础”。[13]
但仍有相反的意见,认为加税免厘办法,是清政府的“新妥协”;“允弃”治外法权条款,是响应英国的“愿望”,“不过是一枚画饼”;通过新商约,各国扩大并增加了“各方面的优越条件,加强了它们在华争夺的地位”。[14]有学者认为,清末商约“补充和扩大了”《辛丑和约》,列强“又取得一系列的重要权益”;虽然在单个问题上“有突破”,但列强“大大加强对中国经济的渗透”,无不揭示其“干预范围和程度的扩大和加深”。[15]
(二) 反对不平等条约的思想主张
晚清时期废除条约特权的思想主张,学术界作了较为充分的探讨,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取得了显著进展。一是较为全面系统地探讨了晚清时期的废约思想和主张,包括维新派和革命派如马建忠、王韬、何启、胡礼垣、郑观应、康有为、唐才常、谭嗣同、梁启超、康广仁、麦孟华、汪康年、樊锥、孙中山、宋教仁、戴季陶、杨毓麟、李书城等,以及一些外交活动家如郭嵩焘、薛福成、曾纪泽等人的思想主张。这些探讨,在相当程度上揭示了晚清时期废约思想的全貌。二是注意从国际法这一新的视角进行分析,不是简单地从反侵略的角度立论,深化了该论题的研究。三是注意从宏观上剖析并揭示其在废约斗争历程中的地位,将这些思想主张纳入中国废约斗争史的体系之中,认为“是反对不平等条约的思想先导,是中国废约斗争历程中的重要一环”,“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但又存在种种局限,“反映出在当时,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各种条件还未成熟”。[16]
(三) 民众反对不平等条约的斗争
晚清时期,尚未兴起真正意义上的民众废约运动,但却出现了涉及这一目标的群众性斗争,研究者从各个角度审视,提出了新的见解。
关于广州反入城斗争,学术界历来给予很高的评价。有研究者提出异议,认为“此类评价是一种不符合历史实际的拔高”,那种以恢复“中外大防”为宗旨的非理性斗争,“只能给民族带来更深重的灾难”;反入城“只是一种低级水准的斗争”,应该反对列强的各种不平等条约特权,而不应当“去反对无足轻重的入城”。若将其提到“反帝反侵略”的高度,则“模糊了中国近代反帝反侵略的真正方向和意义”。有学者认为,反入城斗争是重新闭关的“努力”,是华夷有别世界观的“惰性延续”,是对国际交往中的条约制度的“本能抵制”。[17]
关于义和团运动,学者们多从反帝爱国运动的角度进行剖析,有研究者则注意到所蕴含的反对不平等条约的内涵,认为:运动的斗争目标,“体现了反对条约特权的实质”,但具有“笼统排外的落后性”。这一斗争“是中国反对、废除不平等条约斗争历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失败“既为西方列强完备这一体系提供了借口和机会,又是制约不平等条约进一步恶性发展的基本因素”。[18]
关于20世纪初年的收回利权运动,研究者亦关注其反对不平等条约的内涵。有学者认为,通过这一运动,“中国实现了废除部分不平等条约的目标”,“开启了中国近代条约史上废约的先例,功不可没”。[19]有学者认为这“亦是废约斗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没有提出废除正式条约,而只是要求废除那些属于国际私法性质的‘准条约’”。义和团运动和收回利权运动的不同结局,“提供了有益的启示”。[20]也有研究者持否定态度,认为“不计代价的利权回收运动并不可取,学界一味对之颂肯,是缺乏理性的表现”[21]。
其他类型的民众斗争,如以拒约为中心的抵制美货运动,有关论著作了详细的探讨。又如反洋教斗争,以往多是从反宗教侵略、文化冲突的视角进行探讨,研究者也注意到不平等条约与这一斗争的关系,认为西方传教士的各种条约特权,给“中国人民造成信仰、生存和民族的危机”,“必然要进行反抗”。[22]有学者认为,反洋教斗争是“民众抗约斗争的另一个重要方面”[23]。再如反割台斗争,相关论著揭示了《马关条约》与彼之关系。一般认为,清末的这些斗争多处于自发阶段,还未上升到近代国家主权和国际法的认识高度。也有研究者对资产阶级发动的此类斗争评价甚高,认为“反对不平等条约已由言论转为行动;已由少数人的抗议逐渐汇集成全社会的运动;已从自发阶段转入自觉阶段”[24]。
三、北京政府时期研究概况
北京政府时期的废约斗争,受到研究者的广泛关注,取得了重要突破。研究涉及各个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北京政府的修约交涉
北京政府的修约交涉,学术界以往基本上持否定态度,认为是妥协辱国,无所作为。80年代以后,不少论著作了新的探讨和评价,提出了各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肯定有“积极的一面”,认为:废止中比不平等条约“是没有前例的”,“其勇气甚至超过了刚登上历史舞台的南京政府”。修约外交“曲折地反映了中国人民要求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的愿望”,“是爱国主义的行为,需要给予足够的评价”。[25]第二种意见部分肯定,总体否定,认为:北京政府虽然采取了一些异乎寻常的外交行动,“但从总体上说并未取得实质性进展”。[26]有学者肯定它“开了先例”,“是维护国权的行为”,但它实行的是“误国”外交,“不代表全国人民”,反而“使中国苦难进一步加深”。[27]第三种意见基本肯定,认为取得了一些进展,废止中比、中西条约,显示了强硬立场,“全然不像一个行将崩溃的政府的所作所为”,对最后废约成功做出了贡献。[28]它“实际上已经否定了不平等条约继续存在的法理及现实的依据”,“修约”是“务实的选择”。[29]第四种意见认为它在废约史上有着重要地位,但又具有局限性,认为它“开创了修约外交的新局面”和单方面废约的“先例”,给后来的废约交涉“埋下了伏笔”,将这一斗争“大大推进了一步”;但它不敢对强国采取废约方针,反映了“妥协性和软弱性”。[30]
(二)关于巴黎和会、华盛顿会议、关税会议、法权会议
这四个会议与北京政府修约交涉密切相关,研究者提出了与以往不同的新看法。
关于巴黎和会,以往认为参加和会的外交家代表反动的北京政府,无爱国可言;中国一无所获,成为帝国主义分赃政策的牺牲品。新的见解则不同程度地予以肯定。有学者认为,拒签和约,标志中国外交冲破“始争终让”的惯例,“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产生了明显的、积极的影响”,开始了“争取修约的历程”;为收回条约权益,“进行了坚决的抗争”,是五四运动的“组成部分”。有学者认为:它是废约斗争史上的一个“转折点”,“大大迟滞了不平等条约的蔓延和毒害”,为今后的废约“提供了一定的条件”。[31]也有研究者持不同看法,认为,北京政府要求修约,“不是自己去挣脱锁链”,“其结果只能是彻底的失败”。[32]
关于华盛顿会议,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九国公约》,以往根据毛泽东的论述,认为该约“又使中国回复到几个帝国主义国家共同支配的局面”。不少研究者仍持这一看法,认为该约是“极为严重的不平等条约”,“是各帝国主义相互勾结共同侵略中国的盟约”。[33]另一种意见认为,《九国公约》是平等条约,它没有为他国规定片面权利,日后成了中国反对列强尤其是日本侵略的“护身符”。[34]二是关于解决“山东问题”的办法和条约,以往受到学术界的贬抑,新的看法认为:虽然“还带有一些屈辱的印迹”,但完全恢复了中国对山东的主权,使问题得以根本解决;对中国来说“是较为满意的”,是“外交上的胜利”,或, “得多失少”的胜利,“应予肯定”。[35]关于华盛顿会议的总体看法,也提出了新的意见。有学者主要肯定成功的一面,认为“是中国第一次没有丧失更多的权利,且争加一些民族权利的国际交涉”,是“难得的成功”,“前所未有”,在一定程度上对中国“有所保护”。[36]有学者作一分为二的分析,认为对以后的废约斗争“隐伏着种种不利因素”,但“取得了一些进展”,“亦蕴含着有利因素”,是一个“重要的界标”。[37]
关于关税会议,以往多持否定意见,但也有研究者予以一定的肯定,认为:列强承认中国的关税自主权,“具有重要意义”,为实现关税自主“提供了最基本的依据”。执政府采取了较为强硬的立场,实现了对议事范围的扩充或突破,“为此后的废约交涉提供了范例”,且改变了列强一致对华的局面,有助于改善中国外交的整体格局,有利于废约斗争。[38]
关于法权会议,传统看法均视为“骗局”,中国遭到愚弄和失败,等等,迄今仍有不少研究者持这一见解。[39]新的意见则予以不同程度的肯定,有学者认为“产生了不利的负面影响”,但列强第一次自己批评治外法权的弊害,同意做些改善,“有利于中国的废约斗争,为此后废弃这一特权提供了某种依据”。[40]有学者认为“成功与失败是相对的”,会议“并非一无是处”,如各国承认领事裁判权“只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外人超越条约的特权“开始受到限制规范”等。北京政府为此而改良法律制度,也“有利于中国法制的近代化建设”。[41]
(三)中俄不平等条约的废止问题
十月革命后中俄不平等条约的废止问题,亦为学术界所关注,主要有苏俄政府的对华宣言和中苏《解决悬案大纲协定》等问题。
关于苏俄政府先后三次对华宣言,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宣言宣布废除的条约是否只限于秘密条约,放弃的是否只是在华特权;二是宣布无偿归还中东路的第一次宣言是否为正式文本。研究者认为:第二次宣言“宣布了废除旧俄国同中国订立的‘一切条约’”。第一次宣言明确规定中东路“无条件归还中国,毫不索偿”,“按法理和外交惯例,外交文件当然以送达对方国家政府的文本为准”,因此应以这一文本为准,并“多角度证明”此为正式文本。[42]也有研究者提出不同意见,认为第一次宣言宣布废除某些旧约,是要求中国在国际上配合苏俄的政策;它没有说“归还”中国领土,只说是“放弃”;交还中东铁路,“是虚伪的表态”,其实没有归还的意思。[43]
关于中苏《解决悬案大纲协定》,一般都予以肯定,认为是平等或“基本上是平等的”,使得“以不平等条约为基础的外国在华势力已不复为一个整体,中外关系的格局出现了革命性的转变”,奠定了此后修约的基础。[44]有研究者则提出了否定意见,或认为该约没有放弃所有特权,条文“有不利于中国之处”[45];或认为它是损害中国主权的“不平等条约”,保留了沙俄强占的领土和特权,协定只不过是写上了一些“美丽、动听的空话”[46];或认为,该约“只是保持了形式上的平等”[47]。关于大纲协定是否在法律上废除了旧俄与中国所订不平等条约的问题,长期以来似无疑问,迄今大陆学者基本上持肯定意见。近年有台湾学者提出,中俄旧约并未因此大纲协定而被废除,由于中俄会议无结果,苏联“自愿放弃在华特权等一切承诺,都成空言”[48]。此论题以往学术界有所忽略,值得进一步探讨。
此外,与该协定相关的《奉俄协定》,中俄会议的流产和苏联政府事后对协定的态度,以及北京政府与苏俄交涉收回中东路和松花江及黑龙江航权等问题,也为研究者所关注。这些探讨,从另一个角度揭示了苏俄不愿意完全放弃旧俄特权的实质,以及北京政府为收回主权所做的努力。
(四) 广东、武汉革命政府和民众废约斗争
这个时期,新的废约反帝力量的兴起以及所产生的重大作用,是一个十分突出的特点,本节着重介绍南方政府和民众的斗争研究概况。
关于广东、武汉革命政府的废约斗争,以往的研究较为薄弱,许多问题不很清晰。不少论著探讨了它们在废约问题上所实行的革命外交,或重点述介,或全面论析。[49]如广州时期收回关余、征收附加税,清除某些条约特权,尤其是领事裁判权的枝枝蔓蔓;武汉时期交涉接收汉口和九江英租界等,致力于撤废汉口的领事裁判权,等等。这些探讨弥补了以往的缺失,揭示了废约历程中的一个重要领域,拓展了废约史研究。
民众废约斗争为研究者所重视,以往学界有所忽略的反对“二十一条”和《中日共同防敌军事协定》的斗争也受到关注,从各个角度作了探讨,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民众废约斗争的各种因素和发展趋势。其他学术界一直较为重视的民众运动,取得了更为显著的成果,提出了各种新的见解。
五四运动一直是学术界的热点问题,研究者对以往有所忽略的“废约”问题给予了关注。此问题涉及运动的性质,学术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它是一个彻底地、不妥协地反帝反封建的爱国运动。其中“反帝”与废约密切相关,研究者提出了新的看法,认为五四运动“不是彻底地反帝反封建的”,而是“自发的群众爱国运动”。[50]有学者认为“彻底反帝”调子是后来拔高的,五四精英“对帝国主义尚无理性认识”,五四运动“只反日本帝国主义,而不反全世界的帝国主义”。“反帝”的概念,“是伴随着中国革命运动的不断深入而逐渐为人们接受的”,历经众多中共领导人的“不断阐释并最终在毛泽东那里得以确立”。[51]有研究者在坚持“彻底反帝”看法的同时,又从反对不平等条约的角度论证这一观点,认为运动从一开始就坚决反对“二十一条”和《巴黎和约》。[52]有学者认为反对不平等条约是五四运动的重要原因之一,而运动则是“废约斗争发展的直接结果”。[53]有学者则认为,运动虽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废约运动”,但它“是转向这一斗争的枢纽”。它“在相当程度上冲击了维持不平等条约的理念,并在反日的主潮中,提出了废除所有不平等条约的主张”,“开启了完整意义的近代反帝运动的序幕”。[54]
关于五卅运动,有研究者揭示了以往注重不够的废约内涵,认为:运动打破了“不平等条约的系统结构似乎是永存的”这一观念,提出了列强须交回条约特权的问题。[55]它将废约反帝推向高潮,是“一个空前的全国性的废约运动”[56]。也有学者提出不同意见,认为中共提出“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和“一切特权”的要求,“在当时是不现实的”。[57]关于五卅运动与北京政府修约外交的关系,有研究者突破传统的看法,认为:“段祺瑞政府顺从民意,表示要誓保国权”,“不能说段以及其他军阀的外交表现全无真意”。[58]另有学者认为,执政府“有意识地利用民众运动,迫使外人让步”;它“做出强硬的姿态”,与南方政府“相互呼应”。如果没有执政府的宽容与支持,不可能被“激荡成如此规模庞大的一次群众运动”。[59]
汉口、九江英租界的收回,是大革命时期废约斗争的重要成果,研究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第一种看法认为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或是刘少奇领导工人阶级夺回的。[60]第二种看法认为是人民群众的自发斗争,或认为,这是中国共产党深入发动群众的结果,但不意味着是“事先所策划的斗争方式”。[61]第三种看法认为是武汉国民政府收回的,或认为,是因为它“制定了正确的‘单独对英’的外交斗争策略并长期实施”[62]。第四种看法认为是民众与国、共三方的互动合作,或者说是统一战线取得的成果。[63]这些观点从不同的角度揭示了废约史上这一重大事件的真实情况。
关于废除不平等条约运动和国民会议运动,不少论著作了探讨。其中废约运动的起始时间,存在不同意见。有学者认为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64];有学者认为在巴黎和会和华盛顿会议之后[65];有学者认为是因“五卅”运动而兴起的[66]。多数研究者认为该运动“是在中苏协定签订后兴起的”,后与“国民会议汇合在一起了”。[67]此外,研究者还考察了废约运动与近代民族主义的关系,从国民外交的角度探讨了民众运动对不平等条约体系的冲击,以及商人要求废约的活动、“非基督教”和收回教育权运动、比利时华侨废约运动、华盛顿会议期间反对中日直接交涉的抗议运动等民众斗争、1923年前后的收回旅大运动,以及关税自主运动,等等。上述考察揭示了该时期民众废约斗争的全貌,深化了对许多问题的认识,有助于了解中国废约斗争的特点。
四、南京政府时期研究概况
南京政府时期是废约历程中一个极其重要而又较为复杂的阶段,也是研究的一个热点,讨论的问题主要有南京政府初期的修约方针和改订新约、“平等新约”的签订、中苏条约和中美商约等。
(一) 南京政府初期的修约方针和“改订新约”
关于南京政府初期实行的修约方针,一般认为所谓“革命外交”就是“修约外交”,但对其内涵又有不同的解析。第一种看法认为,所谓“革命外交”,实则是温和的“改约外交”,“在一定程度上承袭了孙中山的反帝废约政策”。[68]第二种看法认为,它“抛弃‘打倒帝国主义、废除不平等条约’的革命原则”,“继承了北京政府的‘修约’外交”。[69]有论者认为,它实行的不是“革命外交”,而是蒋介石的“温和性外交”,即“坚决摒弃群众性、暴动性的极端手段,强调用温和、渐进的方法”。[70]第三种看法认为,它实行的是刚性的修约方针,“在正当的外交手续中坚持废约的目标和立场”[71]。论者对此多予以不同程度的肯定,有的论者认为,“革命外交”只是空谈,可供选择的“只有以改良为特征的‘修约’谈判”。[72]
关于“改订新约”的成败得失,大体上有如下几种观点:一是仍持否定意见,认为南京政府的宣言、通令等多是“空洞口号和原则”,收回的特权只是“列强已无力维持而表示愿意放弃的”,“未比北京政府时期有大的进展”,反而有所后退,且“把历史上全部不平等条约肯定下来”。[73]二是具体分析,认为得失参半,成就和不足均“显而易见”[74]。有论者认为,“改订新约”活动签订了“近代以来第一批相对平等的新约”,减少了一些条约特权,“是废约斗争的重大进展”,“具有进步的历史意义”。但立场“软弱”,“很不彻底”,“所争取到的主权也是很有限的”,没有“实现废除条约特权的目的”。其修约策略收到一些效果,但又给中国以制约。[75]三是完全肯定,认为“不能要求过高”,“一定的妥协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必然的”。“当局者已经尽力去做,而且取得了所能争取的最好结果”,绝非“软弱外交”和“投降政策”。[76]
(二)1943年“平等新约”抗战期间,中国与美、英于1943年签订了废除治外法权等特权的“平等新约”,研究者对此提出了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尽管新约有“缺点与不足”,但“使中国获得了独立自主权,从此结束了百年来的屈辱历史”。[77]有论者认为,从法理上分析,平等新约订立后,不平等条约已经不存在了,中国便成为一个独立自主的国家,摆脱了半殖民地状态;“百年来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运动由此而告完成”。[78]第二种观点认为,新约并未完全彻底地清除不平等的特权,“中国并没有获得真正平等地位”,没有摆脱半殖民地的命运,只是“走向完全独立平等的国际地位的第一步”,“形式上的平等并没有给中国带来真正的平等。”[79]有学者认为,中国“在法律上已不再处于被歧视的地位”,但这“并非出自于对中国主权的真正尊重”,实际上中国没有取得“与英美完全平等的地位”。[80]第三种观点认为,不平等条约体系仍然存在,新约“具有某种虚伪性和欺骗性”[81]。
在英美放弃条约特权的情况下,领事裁判权是否真正结束?关于这个问题,学者们存在不同看法。第一种看法认为,新约后的中美换文和在华美军人员刑事案件换文等,是“领事裁判权的残余”和“变相的领事裁判权”。换文“是为了对新约中的废除领判权一款加以限制”,从国际法和事实来看,换文侵害了中国的主权。“领事裁判权又在一定范围内复活”。[82]第二种看法认为,换文是对新约的否定,“是又一项新的不平等条约”[83]。第三种看法认为,换文“是符合国际法的”,不是变相地保留领事裁判权,也不能理解为领事裁判权的复活。[84]
(三)《雅尔塔协定》和《中苏友好同盟条约》
关于1945年签订的雅尔塔秘密协议和《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由于种种原因,长时期对其损害中国主权的问题避而不谈,研究者作了新的探讨,提出了不同意见。
关于《雅尔塔协定》,学者们基本上予以否定,认为:协定说明“中国仍然是大国强权政治的牺牲品”,“严重损害了中国的主权和利益”;既违背了国际法准则,又背离了苏联应当遵循的无产阶级国际主义原则,等等。同时,也有研究者肯定了它的积极作用,认为“对于加速第二次世界大战的胜利无疑具有重要意义”[85]。
关于《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则提出了四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基本否定,认为它是“新不平等条约的代表”,是“极不平等的屈辱条约”,严重侵犯、损害了“中国主权和民族利益”,“对中国人民革命事业的发展起了限制作用”;它是美、苏“强加”给中国的,“是践踏国际法准则、弱肉强食的协定”;它是国民党政府与苏联做的交易,苏联“表现了大国沙文主义和民族利己主义的倾向”,国民党“不惜出让民族利益”;该约“基本上恢复了帝俄时期的在华特权”,“体现了这些大国仍然承续不平等条约时代的恶劣传统”。其中有研究者又肯定了它的某些积极作用,认为“给予一定的肯定也无可厚非”。[86]第二种观点未冠之以不平等条约,主要揭示该约对中国主权和国家利益的严重损害,也肯定它“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87]第三种观点作一分为二的具体分析,既肯定积极作用,又指出消极的一面。[88]第四种观点强调积极作用,认为:该约加快了抗战的进程,“在中华民族危亡最深重的抗日战争期间,正是苏联第一个慷慨地支援了中国”[89]。
(四)1946年《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1946年《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是美、英废弃条约特权之后订立的,研究者提出了各种不同的看法。第一种看法认为该约具有不平等的性质,或是一个形式上平等、实质上不平等的条约。一是双方地位的不平等,整个谈判过程,“并不是在双方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的”。二是条约内容实际上单方面对美国有利,“名为‘平等’,实为不平等,名为‘互惠’,实为独惠”,“几乎是中国单方面全面向美国开放”,美国“获得了一系列新的条约特权”。它“使中国迅速地由多国控制的半殖民地向美国一国控制的殖民地的深渊下滑”。三是条约谈判过程中存在各种政治因素,蒋介石想通过中美商约换取美援,进行“反共内战”。[90]第二种看法认为它是不平等条约,与《南京条约》等不平等条约没有什么不同,只是“新老殖民主义的区别”;且“得到如此之多,如此之广泛的特权实属罕见”,“涉及范围之广超过袁世凯的二十一条和汪精卫的‘日汪密约’”,“丧权辱国”。[91]该约本身仍有不平等的规定,与国际上新的平等观念不相符合,“典型地反映了旧的条约特权基本废除之后的特点”[92]。第三种看法认为它是一个形式上平等而实质上不对等的条约。“它在政治性质上是平等的,但在经济实践中是绝对不平等的”,可以称为“有害条约”,对中国经济的危害程度“不可小视”。[93]
五、中国共产党与新中国时期研究概况
中国共产党和新中国的废约斗争,在整个废约历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学术界对这一课题的探讨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一) 新中国建立前中国共产党反对不平等条约的斗争
学术界对废约史的研究,多注重政府交涉,对中国共产党所做的努力,主要在有关反帝问题的论述中有所涉及。20世纪80年代,这一问题引起了研究者的关注,相关的废约史专题论文开始论及中国共产党的废约斗争。到90年代,不仅有关条约制度和废约史论著中有所涉及,而且出现专题论文,论述了中共的废约主张和对平等新约签订的反应。[94]
进入新世纪之后,随着废约史研究的发展,对中共废约斗争的研究取得显著进展,除专文之外,几部废约史专著均对此作了论述。论者考察了中共的废约反帝纲领和斗争历程,认为中共“是反帝废约主张的首倡者,是这一斗争的发动者和坚持者”,“始终如一地坚决主张废除所有的不平等条约”;中共“作为在野的革命党”,“通过群众性的斗争,通过国共合作来积极推动废约进程”。[95]有研究者对此作了全面系统的论述,较为具体地探讨了中共对废约的重要贡献,认为它是“最先提出废约”的政党,在理论上提出了废约反帝的方针和正确的方法,在实践中“进行了坚持不懈的奋斗”。大革命时期“将广大群众真正动员起来了”,“开启了废约反帝运动的新阶段”;国共分裂后,中共继续在白区“进行废约反帝斗争”,“在苏区彻底清除条约特权”;抗战时期废约的基本实现,是中共实行正确路线的历史必然;抗战胜利后,中共“又独立领导反对各种形式的不平等条约斗争”,并为新中国彻底清除条约特权制订了基本方针。[96]此外,还有不少相关论著从不同角度论述了这一问题。这些研究,较为清晰地描述了新中国建立前中共废约斗争的概貌。
(二)《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1950年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废弃了1945年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由于档案文献未开放,在较长时期内人们对这一事件的过程缺乏清晰的了解。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些新史料的公布,推进了这一领域的研究,在许多问题上取得了重要突破,但仍存在不同观点。
关于该约的基本评价,学者们一般都持肯定态度,认为“无论形式和内容都较为平等”,“符合中国的愿望”,产生了重要的积极作用。第一,该约是“维护主权和反对侵略的巨大成果”,“维护了新中国独立自主的基本立场”,打破了“大国主宰世界的雅尔塔体系”,洗刷了《雅尔塔协定》和《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给中国带来的屈辱,“维护了民族独立、领土完整”。第二,废除了中国最后一个不平等条约,废约斗争“取得了最终的胜利”。第三,把中苏两国关系“发展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留下了极其丰富的物质成果和精神成果”,并给整个社会主义阵营带来“好处”;对于促进中国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粉碎帝国主义孤立和颠覆新中国的阴谋,防止日本军国主义死灰复燃等,均有重大的意义。[97]
在基本肯定的基础上,也有研究者指出其局限。有论者认为,该约“仍然带有《雅尔塔协定》的痕迹,可以说是友好与矛盾并存,合作与分歧同在”。[98]有论者指出,该约“不能算是完全平等的”。由于两国综合国力的悬殊,谈判本身“就不可能是完全平等的”;谈判是在1945年中苏条约的基础上进行的,而该约中的许多内容是不平等的,苏联表现出“大国沙文主义和民族利己主义作法”。[99]
关于《补充协定》,是苏联提出订立且未公开的条约附件,内容是限制第三国势力进入东北、新疆,研究者对此也提出了各种不同看法。第一种看法认为是《雅尔塔协定》的阴影,其“目的在于确保苏联在中国东北和新疆的两个势力范围”,有“干涉中国内政之嫌”。[100]第二种看法认为客观上适应了中国“巩固自身安全的现实需要”,符合中国的利益。[101]第三种看法认为,由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该协定“仍是平等条约”,但“对中国不利”。[102]第四种看法认为它“有损新中国主权”,但没有什么坏处。[103]
关于《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某些史实,有研究者依据新解密的俄国档案和其他资料,对一些常见的说法提出了异议。其一,毛泽东答记者问的文本是谁起草的?论者对斯大林或苏方起草的说法表示怀疑,认为毛泽东自己讲话的真实性,毛泽东是否会按照斯大林起草的文本发表讲话,均“值得怀疑”。国外学者所引苏共代表科瓦廖夫的报告,“没有提供原始档案的文本”,内容“尚不得而知”。因此,“还需要发掘更多的文献证据”。其二,《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最初是谁起草的?论者对由周恩来主持起草,以及最初由苏方起草,后周恩来重写草案,并加“互助”二字的两种说法作了考析,认为:草案是苏方起草的,“互助”一词不是周恩来加进去的。中方的修改,“与苏方的草案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区别”。中国当事人的回忆,“是把条约与协定混淆在一起了”。其三,毛泽东对《补充协定》及合股公司持何种态度?论者认为,毛泽东对协定不满的说法,都是根据“当事人后来的回忆”。毛泽东“并没有提出不同意见”,在中国领导人看来,协定“是中国求之不得的事情”,“根本谈不上是‘屈辱’”。关于合股公司问题,认为不是苏联“强加”的,苏联“没有损害中国主权的意图和表现”,新中国领导人对此“同样是积极的”。[104]
(三)清除条约特权和香港、澳门的回归
新中国建立后,真正结束了不平等条约时代,这是学术界的共识。清理不平等条约残留,是废约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有关论著叙述了这一过程。有研究者论及对旧中国帝国主义在华工业的清理问题。[105]有研究者从外交史的角度,对收回外国兵营,肃清帝国主义在华驻军权,清理外国企业和房地产,以及文教、宗教事业,作了大体的论述。[106]有研究者认为短短几年内,新中国“就取消了帝国主义在华的一切特权,收回了百余年来丧失的中国国家主权”[107]。有研究者从清除不平等条约残留的角度,以较大的篇幅从军事、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作了完整系统的论述,认为,尽管列强在华特权没有条约依据,但仍有残余和影响,新中国建立的最初几年进行了彻底的清理,包括清除驻军权和海关行政权的残余,经济上帝国主义在华工业体系依仗条约特权而形成的势力及其影响,以及通过条约特权而形成的宗教文化势力,等等。[108]
香港、澳门在20世纪的最后几年先后被收回,由此实现了中国人民百多年来的夙愿,清除了不平等条约最后的残余。学术界就此主题出版发表了不少论著。除了废约史专著之外,香港史和澳门史专著均论述了这一问题。[109]这些论著对有关香港、澳门条约的法理依据、中共和国家所持的方针政策,以及谈判交涉过程等,作了详细的探讨,清楚地揭示了香
中国历史上的士人故事
港、澳门回归的艰难过程。另外,研究者对新中国建立前收回香港主权的斗争,也给予了关注,论述了各届政府的努力和不同作为。
六、进一步深化研究的思考
以上是废约史研究中的主要问题,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不少或以往被忽略,或较为薄弱的问题受到关注,如中日废约比较、中葡关于澳门的交涉、中日有关关税问题的交涉和帝国主义各国的态度和差异、“九·一八”事变之后中国各界所做的废约努力及探讨、某些史实的考订,等等。上述说明,改革开放30年,废约史研究不论是在阐明史实,还是在论辩见解方面,均令人耳目一新,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研究已经“功德圆满”,无事可为。实际上,已有研究还存在不少缺漏,仍有弥补充实的余地;而其所具有的重要性,与近现代历史各领域关联的紧密和广泛,更提供了硕大的研究空间。如何在已有基础上作进一步研究,笔者有如下思考,以作引玉之砖,冀望对该研究领域的发展有所裨益。
其一,充实已有研究,扩大研究范围。从已有研究来看,其重点主要是废约交涉及其所订新约,而应包括在废约斗争本身之内的废约思想理论及其演变,各届政府对废约的态度、方针及差异变化,各国对待废约的态度、对策及其同异,与非主要国家的废约交涉,民众废约斗争及地位影响,中共和新中国的废约斗争等等问题,虽已作了探讨,但仍有不清晰之处,需要进一步充实。拓展研究范围,则是一个大有可为,并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废约斗争对中国近代社会的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由此亦可说明废约与中国近代社会的变迁,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演化、变革,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这些问题以往虽有涉及,但却缺乏将其纳入废约史研究范畴的明确意识,未能进行全面系统、深入具体的探究。此外,废约斗争与中外条约关系的演变、与各种因素的相互关联,以及中国与其他国家废约斗争的比较等等问题,虽已予以不同程度的关注,但均未广泛展开,仍可进一步延展和深化研究。
其二,拓展研究视野,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的全方位透视。在这方面,研究者已做了尝试和努力,取得了一些成果。如有研究者从文化的角度探析条约问题,指出:“中外修约谈判中双方所争的常常不是具体利益的得失,而更多是中外交往应奉行怎样一种‘方式’。说到底,这是一种文化竞争。”[110]再如,有研究者突破“革命史”的视角,从国家利益的角度分析条约交涉中的冲突矛盾;有研究者探讨了因语言障碍而产生的条约理解上的舛误及纠葛,等等。[111]其中有些虽没有论及废约问题,但同样给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启示。通过拓宽视野,多角度多层次地进行全方位透视,可以深化这一领域的研究。
其三,加强相关的理论探讨,注重相关概念的规范性界定,进一步深化研究。废约史研究的理论探讨,除了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之外,至少还包括对国际法知识和理论的认识和运用,以及废约史基本框架的构建等问题。不少研究者已注重运用国际法理论进行分析,但仍然有欠深透。王铁崖先生曾提出,“研究国际法应与国际关系史相结合,特别是中外关系史;而研究国际关系,特别是中外关系史,应该有国际法的知识”,主张从国际法史的角度,研究列强在华条约特权。[112]在废约史研究中,无疑需要加强学科融合,尤其是与国际法学的融合,从法理上进行剖析,才能更深刻地认识和把握研究中的问题。关于废约史基本框架的构建,研究者提出了不同的思路。有研究者鉴于废约最终是通过政府的外交方式和举措实现的,又鉴于废约绩效与各届政府执政时期相吻合,故以此作为考量的依据,将整个废约历程划分为晚清、北京政府、南京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四个时期。有研究者则沿用新旧民主主义革命的区分理论,以阶级为主体作为划分的标准,分为农民阶级、资产阶级、无产阶级及其政党为主角或领导阶级的三个阶段。如何认识这一斗争的性质,在阶段划分中更好地揭示、体现其斗争性质的基本线索,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此外,研究者在平等与否的认定上存在较大的分歧,如何从理论和实际的结合上做出客观的判析,仍需继续讨论。
其四,加强学术讨论和交流,推动这一研究领域的持续发展。以往的研究,尽管出版、发表了大量论著,而相应的讨论和交流却有所欠缺。学术界虽举行过以某一条约(如《南京条约》)为主题的研讨会,各种类型的中外关系史研讨会也包括条约问题,但迄今尚未就整个中外条约或废约史问题进行专题研讨。这种“全景式”交流和直接切磋、商榷的缺失,使得这一领域的研究缺少一种必要的推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它的广度和深度。这一状况反映了这一领域所面临的尴尬,尽管条约问题的重要性得到普通认同,全面系统的研究也初具规模,但它所具有的相对独立性却仍被忽视。如所周知,中外条约和废约史属于中外关系史和外交史的研究范畴,但由于它与国际法或法理问题有着直接的联系,在与外国的交往关系中体现出“规范”的性质,因此又有着一定的特殊性和相对的独立性。认识并理解这一性质,并予以足够的重视,无疑有助于促进该领域学术交流的开展。加强这方面的筹划和努力,进行各种形式的专题讨论和交流,以收集思广益、相得益彰之效,是继续推进这一研究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其五,加强资料建设,整理出版中外条约和废约史专题资料,进一步改善研究的基础条件。以往整理出版了不少中外关系史和外交史方面的资料,其中包含条约及废约史方面的内容,但尚无专题资料集。为进一步促进这一领域的研究,应考虑组织人力整理这方面的专题资料。此领域的史料丰富繁杂,散布于各种文献之中,其尤要者如中方外交档案的整理和外国外交档案的编译,各种文本的条约和相关外交文件的收集和汇编,等等。就条约专题资料而言,王铁崖先生编《中外旧约章汇编》可说是启其先,在该领域研究获得很大发展的今天,更应继其后并善其事。这是一项庞大的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努力才能毕其功。整理出版此类资料,不仅可以大大推动中外条约、废约史和中外关系史的研究,并对相关学科如国际法学、国际关系等亦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作为中国近现代史的基本问题之一,中外条约及废约史的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学术意义。不仅如此,这一问题与当今亦有着密切的联系。近代中外条约关系的建立,曾给中国带来主权的损害,而从另一层面来看,相对于传统对外关系,它又建立了一种新的国际交往的形式和规范。这是一个艰难的过程,废约史则反映了这一过程中的根本转换,即从不平等的条约关系到平等的条约关系的转换。经过近代阵痛的中国,现已逐渐接受了条约关系的交往形式,按照符合国际法的规范与世界建立了各种联系。因此,加强这一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和把握当今的国际规则。从这一意义上说,肯定近代中外条约研究的相对独立地位,将它视为中外关系史研究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是符合历史实际和现实需要的,有助于加强这一领域的研究及其研究队伍的建设。而中外条约和废约史研究所取得的显著成绩及其现状,以及相关概念和理论研究的重要进展,已为此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作者李育民,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长沙,410081。liyumin200510@yahoo.com.cn〕
(转引自《近代史研究》2010年02期)
[1] 李育民:《中国废约史》第1编,第1、3章;《论清政府的信守条约方针及其变化》《,近代史研究》2004年第2期;《晚清改进、收回领事裁判权的谋划及努力》,《近代史研究》2009年第1期。
[2] 王建朗:《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历史考察》《,历史研究》1997年第3期。
[3] 张明祖:《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艰辛历程》《,时代文学》2007年第3期。
[4] 杨公素:《晚清外交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54—355页。
[5] 徐畅:《近代中日废约比较分析》,《东方论坛》1999年第3期。
[6] 樊明方:《辛亥革命前后中俄关于修订〈伊犁条约〉的交涉》,《近代史研究》1986年第4期。
[7] 袁丁:《1901—1905年间中美关于华工禁约的交涉》,《中山大学学报》1994年第3期。
[8] 费驰、刘晓东:《1868—1869年〈中英新修条约〉谈判评述》,《吉林大学学报》2001年第2期。
[9] 张振鹍:《清末十年间中外关系史的几个问题》《,近代史研究》1982年第2期。
[10] 郭卫东:《不平等条约与近代中国》,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227页。
[11] 崔志海:《试论1903年〈中美通商行船续订条约〉》《,近代史研究》2001年第5期。
[12] 李永胜:《清末中外修订商约交涉研究》,南开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10—316页。
[13] 杨大春:《论清末中英、中美商约中的教务条款》《,宁夏社会科学》2001年第1期。
[14] 丁名楠等:《帝国主义侵华史》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61、164—165、174页。
[15] 王绍坊:《中国外交史(鸦片战争到辛亥革命时期)》,河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24页;王栋:《中英〈马凯条约〉的谈判与签订》,《学术月刊》1996年第4期。
[16] 林建曾、成晓军:《论资产阶级维新派对不平等条约的认识和态度》《,贵州社会科学》1984年第6期;王永康:《简明中国近代思想史》第3章,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成晓军:《郭嵩焘与国际公法》《,历史教学》1999年第6期;胡门祥:《薛福成修改不平等条约的思想》《,广西社会科学》2003年第10期;蒋跃波:《论曾纪泽对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的冲击》《,丽水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林成:《辛亥革命前夕中国资产阶级主要派别对不平等条约的认识》《,贵州社会科学》1991年第10期;尚明轩:《孙中山与废除不平等条约》《,北京社会科学》1999年第3期;张建华:《孙中山与不平等条约概念》《,北京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李育民、李斌:《戊戌时期维新派对不平等条约的认识》,《湖南师范大学学报》1999年第2期;李育民:《中国废约史》第2章,等等。
[17] 张海林:《重评近代广州绅民的“反入城斗争”》,《安徽师范大学学报》1989年第1期;茅海建:《关于广州反入城斗争的几个问题》《,近代史研究》1992年第6期;周力:《鸦片战后广州绅民反进城斗争新论》《,安徽史学》2003年第5期。
[18] 李育民:《义和团运动对不平等条约体系的影响》《,湖南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第6期。
[19] 郭卫东:《不平等条约与近代中国》,第236页,等等。
[20] 李育民:《中国废约史》,第33页。
[21] 苏全有:《对清末利权回收运动的反思》《,历史教学》2008年第3期。
[22] 张力、刘鉴唐:《中国教案史》“绪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7年版。
[23] 郭卫东:《不平等条约与近代中国》,第225页。
[24] 林成:《辛亥革命前夕中国资产阶级主要派别对不平等条约的认识》,《贵州社会科学》1991年第10期。
[25] 习五一:《论废止中比不平等条约》,《近代史研究》1986年第2期。
[26] 石源华:《中华民国外交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49页。
[27] 何茂春:《中国外交通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60—563页。
[28] 王建朗:《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历程》,第203页。
[29] 杨天宏:《北洋外交与“治外法权”的撤废》《,近代史研究》2005年第3期。
[30] 李育民:《北京政府的修约与废约》,《文史博览》2005年第6期;《中国废约史》第2编。
[31] 邓野:《巴黎和会中国拒约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1986年第2期;袁成毅:《重评巴黎和会上的中国外交》《,杭州师范学院学报》1995年第2期;王建朗:《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历程》,第69页;李育民:《中国废约史》第6章;郭谦:《北洋政府与巴黎和会再探讨》《,山东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
[32] 彭明、周天度主编:《中华民国史》第2编第2卷(1916—1920),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406页。
[33] 如郑则民《华盛顿会议与二十年代前期的中国政局》《,民国档案》1991年第4期;《关于不平等条约的若干问题》《,近代史研究》2000年第1期,等等。
[34] 张振鹍:《“二十一条”不是条约》《,近代史研究》1999年第3期;张振鹍:《再说“二十一条”不是条约》,《近代史研究》2000年第1期;王建朗:《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历程》,第106页。
[35] 杨晓榕:《华盛顿会议与“山东问题”》《,史林》1986年第3期;黄尊严:《华盛顿会议“山东问题”交涉若干问题论略》《,北方论丛》2005年第2期;李育民:《中国废约史》,第359—366页。
[36] 陶文钊:《中美关系史(1911—1950)》,重庆出版社1993年版,第80页;董宝才:《华盛顿会议上中国外交的教训》《,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98年第3期;罗志田:《帝国主义在中国:文化视野下条约体系的演进》《,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
[37] 李育民:《中国废约史》第7章。
[38] 王建朗:《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历程》,第165页;王珍富:《关税特别会议的议事范围及其突破》《,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李育民:《中国废约史》,第496—497页。
[39] 如李光一《一九二五年至一九二六年的关税会议与法权会议》《,河南大学学报》1981年第5期,等等。
[40] 李育民:《中国废约史》,第529—534页。
[41] 杨天宏:《北洋外交与“治外法权”的撤废》《,近代史研究》2005年第3期。
[42] 方铭:《关于苏俄两次对华宣言和废除中俄不平等条约问题》,《历史研究》1980年第6期;李嘉谷:《苏俄第一次对华宣言正式文本应有“无偿归还中东铁路”内容》《,黑河学刊》1986年第3期;薛衔天:《试论“苏俄第一次对华宣言”内容变化问题》《,社会科学战线》1991年第3期。
[43] 朱正:《解读一篇宣言》《,近代史研究》1997年第5期。
[44] 如李嘉谷《略论苏联对〈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的态度》《,山西师范大学学报》1990年第2期;王建朗《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历程》,第132—133页;罗志田《帝国主义在中国:文化视野下条约体系的演进》《,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李育民《中国废约史》,第446页,等等。
[45] 姚金果等:《共产国际、联共(布)与中国大革命》,福建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8—109页。
[46] 黄华:《沙皇俄国侵华条约的翻版》《,理论界》2008年第4期。
[47] 杨奎松:《20世纪三个中苏条约形成经过之回顾与比较》,《俄罗斯研究》2001年第3期。
[48] 唐启华:《1924—1927年中俄会议研究》《,近代史研究》2007年第4期。
[49] 如沙健孙主编《中国共产党通史》第2卷,湖南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王建朗《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历程》;李育民《中国废约史》;曾庆榴《广州国民政府》,广东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孙莹等《大革命时期的中外关系》,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刘继增等《武汉国民政府史》,湖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等等。
[50] 孔敏政:《对五四运动几个问题的再认识》,《南京政治学院学报》1989年第3期。
[51] 周一平:《对“五四”反帝运动彻底性的再认识》,《学术与争鸣》1997年第12期;商昌宝:《五四运动是否“反帝”考》《,粤海风》2007年第2期。
[52] 彭明:《五四运动史研究的几个问题》《,文史哲》1989年第3期;沙健孙主编:《中国共产党通史》第1卷,第235页。
[53] 徐文生、吴正俊:《“五四”运动爆发的原因新探》,《江海学刊》1999年第3期。
[54] 李育民:《“五四”与中国近代的废约反帝运动》《,中共党史研究》2009年第6期。
[55] 张铨:《关于五卅运动的几点评价》《,史林》198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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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李良明:《收回汉口英租界原因之再认识》,《中共党史研究》2002年第2期,等等。
[64] 石源华:《中华民国外交史》,第171页。
[65] 吴东之主编:《中国外交史(中华民国时期1911—1949)》,河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83页。
[66]王珍富:《关税特别会议的议事范围及其突破》《,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
[67] 如沙健孙主编《中国共产党通史》第2卷,第208—209页;李育民《中国废约史》,第445—454页;王奇生《中国近代通史》第7卷,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38页,等等。
[68] 韩渝辉:《中国是怎样得以在抗战时期实现废约的》《,近代史研究》1986年第5期。
[69] 吴东之主编:《中国外交史(中华民国时期1911—1949)》,第198页;石源华:《中华民国外交史》,第343页。
[70] 申晓云:《南京国民政府“撤废不平等条约”交涉述评》《,近代史研究》1997年第3期。
[71] 李育民:《中国废约史》,第639—6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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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申晓云:《南京国民政府“撤废不平等条约”交涉述评》《,近代史研究》1997年第3期;魏晓东:《近代中国收复国家主权的艰难历程展论》,《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等等。
[74] 王建朗:《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历程》,第294页。
[75] 王玉玲:《改订新约运动新评》《,北方论丛》1995年第1期;李育民:《中国废约史》,第637—698页,等等。
[76] 程动田:《对南京国民政府“改订新约运动”的再认识》《,攀登》2006年第3期,等等。
[77] 李光一:《论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政府的废除不平等条约》,《史学月刊》1985年第4期。
[78] 刘锦坤、周祖羲:《抗战时期中国社会性质的探讨》,1985年10月7日《理论信息报》“综述”;韩渝辉:《中国是怎样得以在抗战时期实现废约的》《,近代史研究》1986年第5期。
[79] 王淇:《一九四三年〈中美平等新约〉签订的历史背景及其意义评析》《,中共党史研究》1989年第4期;任东来:《美国在华治外法权的放弃(1942—1943)》《,美国研究》1991年第1期;李育民:《中国废约史》,第930—948页。
[80] 吴孟雪:《美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百年史》,第252—255页;王建朗、曾景忠:《中国近代通史》第9卷,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518—519页。
[81] 郭卫东:《不平等条约与近代中国》,第211—214页。
[82] 华友根:《帝国主义在华领事裁判权的形成、废除及其斗争》,《史林》1991年第2期;吴孟雪:《美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百年史》,第174、257页;李育民:《中国废约史》,第935—936页。
[83] 郭卫东:《不平等条约与近代中国》,第213页。
[84] 王淇:《一九四三年〈中美平等新约〉签订的历史背景及其意义评析》《,中共党史研究》1989年第4期;王建朗:《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历程》,第326页。
[85] 陶文钊:《1945年中美苏关系的一幕》《,美国研究》1990年第4期;刘存宽:《雅尔塔协定与1945年中苏条约》《,史学集刊》1991年第1期;刘华等:《〈雅尔塔秘密协定〉新论》,《学术研究》1995年第4期,等等。
[86] 魏新生:《评1945年〈中苏条约〉》《,史学月刊》1989年第2期;陶文钊:《1945年中美苏关系的一幕》,《美国研究》1990年第4期;刘存宽:《重新评价1945年〈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抗日战争研究编辑部编:《抗日战争胜利五十周年纪念集》;田居俭:《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严正斗争》《,当代中国史研究》1997年第1期;李育民:《中国废约史》,第953—958页;王建朗:《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历程》,第355页;张宪文等:《中华民国史》第3卷,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82页,等等。
[87] 颜圣举:《试论〈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签订的过程及其影响》《,西伯利亚研究》2007年第2期,等等。
[88] 朱瑞真、单令魁:《一九四五年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苏联东欧问题》1984年第2期,等等。
[89] 薛衔天:《中俄关系的历史与现实》,《西伯利亚研究》2002年第3期。
[90] 任东来:《试论一九四六年〈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中共党史研究》1989年第4期;陶文钊:《1946年〈中美商约〉:战后美国对华政策中经济因素个案研究》《,近代史研究》1993年第2期;郭卫东:《不平等条约与近代中国》,第219—221页;石源华:《中华民国外交史》,第694—697页。
[91] 王淇:《一九四三年〈中美平等新约〉签订的历史背景及其意义评析》《,中共党史研究》1989年第4期;吴东之主编:《中国外交史(中华民国时期1911—1949)》,第688—693页;匡和平:《中国共产党与不平等条约的废除》《,南开学报》2001年第4期。
[92] 李育民:《中国废约史》,第959—971页。
[93] 王建朗:《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历程》,第359页。
[94] 鲁娜:《抗战时期中共对废除不平等条约的态度》《,东岳论丛》1995年第5期。
[95] 王建朗:《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历程》,序言、第135页;匡和平:《中国共产党与不平等条约的废除》,《南开学报》2001年第4期。
[96] 李育民:《中国共产党反对不平等条约的历史考察》《,中共党史研究》2003年第5期;《中国废约史》第9、12、19章。
[97] 张田水:《建国初期中苏签约结盟述略》《,东北师范大学学报》1991年第3期;田居俭:《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严正斗争》《,当代中国史研究》1997年第1期;沈志华:《〈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签订:愿望和结果(续)》,《中共党史研究》1998年第3期;杨奎松:《20世纪三个中苏条约形成经过之回顾与比较》,《俄罗斯研究》2001年第3期;薛衔天:《中俄关系的历史与现实》《,西伯利亚研究》2002年第3期;李志学:《从屈辱妥协到独立自主》《,学习与探索》2002年第3期;王建朗:《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历程》,第380页;李育民:《中国废约史》,第1003—1004页;栾景河:《〈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与〈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之比较》《,当代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2期。
[98] 田居俭:《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严正斗争》《,当代中国史研究》1997年第1期。
[99] 齐清顺:《论〈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谈判中涉及新疆的几个问题》《,新疆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王善中:《50年代初期的中苏关系述评》《,历史教学》1996年第11期,等等。
[100] 田居俭:《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严正斗争》,《当代中国史研究》1997年第1期;沈志华:《中苏同盟与朝鲜战争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9页。
[101] 杨奎松:《中苏国家利益与民族情感的最初碰撞》《,历史研究》2001年第6期。
[102] 王建朗:《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历程》,第378页。
[103] 齐清顺:《论〈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谈判中涉及新疆的几个问题》,《新疆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
[104] 沈志华:《关于中苏条约谈判研究中的几个争议问题》,《史学月刊》2004年第8期。
[105] 宋仲福:《建国初期党和国家对外资在华企业的政策》《,中共党史研究》1990年第4期。
[106] 裴坚章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史(1949—1956)》,世界知识出版社1994年版,第259—273页。
[107] 王彦峰:《中国共产党与国家主权》,《中共党史研究》2004年第3期。
[108] 李育民:《中国废约史》第21章。
[109] 废约史专著如王建朗《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历程》、李育民《中国废约史》等,均有专章论述。香港史和澳门史著作,如余绳武、刘蜀永《20世纪的香港》(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麒麟书业有限公司1995年版);萨本仁、潘兴明《20世纪的中英关系》(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张学仁、陈宁生《香港百年》(中国言实出版社1997年版);李后《百年屈辱史终结》(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刘蜀永主编《简明香港史》(香港,三联书店有限公司1998年版);杨天泽《澳门1999》(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黄启臣《澳门通史》(广东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等等。
[110] 罗志田:《帝国主义在中国:文化视野下条约体系的演进》《,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
[111] 季压西、陈伟民:《来华外国人与近代不平等条约》,学苑出版社2007年版。
[112] 王铁崖:《序》,程道德主编:《近代中国外交与国际法》,现代出版社1993年版。
, “得多失少”的胜利,“应予肯定”。[35]关于华盛顿会议的总体看法,也提出了新的意见。有学者主要肯定成功的一面,认为“是中国第一次没有丧失更多的权利,且争加一些民族权利的国际交涉”,是“难得的成功”,“前所未有”,在一定程度上对中国“有所保护”。[36]有学者作一分为二的分析,认为对以后的废约斗争“隐伏着种种不利因素”,但“取得了一些进展”,“亦蕴含着有利因素”,是一个“重要的界标”。[37]
关于关税会议,以往多持否定意见,但也有研究者予以一定的肯定,认为:列强承认中国的关税自主权,“具有重要意义”,为实现关税自主“提供了最基本的依据”。执政府采取了较为强硬的立场,实现了对议事范围的扩充或突破,“为此后的废约交涉提供了范例”,且改变了列强一致对华的局面,有助于改善中国外交的整体格局,有利于废约斗争。[38]
关于法权会议,传统看法均视为“骗局”,中国遭到愚弄和失败,等等,迄今仍有不少研究者持这一见解。[39]新的意见则予以不同程度的肯定,有学者认为“产生了不利的负面影响”,但列强第一次自己批评治外法权的弊害,同意做些改善,“有利于中国的废约斗争,为此后废弃这一特权提供了某种依据”。[40]有学者认为“成功与失败是相对的”,会议“并非一无是处”,如各国承认领事裁判权“只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外人超越条约的特权“开始受到限制规范”等。北京政府为此而改良法律制度,也“有利于中国法制的近代化建设”。[41]
(三)中俄不平等条约的废止问题
十月革命后中俄不平等条约的废止问题,亦为学术界所关注,主要有苏俄政府的对华宣言和中苏《解决悬案大纲协定》等问题。
关于苏俄政府先后三次对华宣言,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宣言宣布废除的条约是否只限于秘密条约,放弃的是否只是在华特权;二是宣布无偿归还中东路的第一次宣言是否为正式文本。研究者认为:第二次宣言“宣布了废除旧俄国同中国订立的‘一切条约’”。第一次宣言明确规定中东路“无条件归还中国,毫不索偿”,“按法理和外交惯例,外交文件当然以送达对方国家政府的文本为准”,因此应以这一文本为准,并“多角度证明”此为正式文本。[42]也有研究者提出不同意见,认为第一次宣言宣布废除某些旧约,是要求中国在国际上配合苏俄的政策;它没有说“归还”中国领土,只说是“放弃”;交还中东铁路,“是虚伪的表态”,其实没有归还的意思。[43]
关于中苏《解决悬案大纲协定》,一般都予以肯定,认为是平等或“基本上是平等的”,使得“以不平等条约为基础的外国在华势力已不复为一个整体,中外关系的格局出现了革命性的转变”,奠定了此后修约的基础。[44]有研究者则提出了否定意见,或认为该约没有放弃所有特权,条文“有不利于中国之处”[45];或认为它是损害中国主权的“不平等条约”,保留了沙俄强占的领土和特权,协定只不过是写上了一些“美丽、动听的空话”[46];或认为,该约“只是保持了形式上的平等”[47]。关于大纲协定是否在法律上废除了旧俄与中国所订不平等条约的问题,长期以来似无疑问,迄今大陆学者基本上持肯定意见。近年有台湾学者提出,中俄旧约并未因此大纲协定而被废除,由于中俄会议无结果,苏联“自愿放弃在华特权等一切承诺,都成空言”[48]。此论题以往学术界有所忽略,值得进一步探讨。
此外,与该协定相关的《奉俄协定》,中俄会议的流产和苏联政府事后对协定的态度,以及北京政府与苏俄交涉收回中东路和松花江及黑龙江航权等问题,也为研究者所关注。这些探讨,从另一个角度揭示了苏俄不愿意完全放弃旧俄特权的实质,以及北京政府为收回主权所做的努力。
(四) 广东、武汉革命政府和民众废约斗争
这个时期,新的废约反帝力量的兴起以及所产生的重大作用,是一个十分突出的特点,本节着重介绍南方政府和民众的斗争研究概况。
关于广东、武汉革命政府的废约斗争,以往的研究较为薄弱,许多问题不很清晰。不少论著探讨了它们在废约问题上所实行的革命外交,或重点述介,或全面论析。[49]如广州时期收回关余、征收附加税,清除某些条约特权,尤其是领事裁判权的枝枝蔓蔓;武汉时期交涉接收汉口和九江英租界等,致力于撤废汉口的领事裁判权,等等。这些探讨弥补了以往的缺失,揭示了废约历程中的一个重要领域,拓展了废约史研究。
民众废约斗争为研究者所重视,以往学界有所忽略的反对“二十一条”和《中日共同防敌军事协定》的斗争也受到关注,从各个角度作了探讨,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民众废约斗争的各种因素和发展趋势。其他学术界一直较为重视的民众运动,取得了更为显著的成果,提出了各种新的见解。
五四运动一直是学术界的热点问题,研究者对以往有所忽略的“废约”问题给予了关注。此问题涉及运动的性质,学术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它是一个彻底地、不妥协地反帝反封建的爱国运动。其中“反帝”与废约密切相关,研究者提出了新的看法,认为五四运动“不是彻底地反帝反封建的”,而是“自发的群众爱国运动”。[50]有学者认为“彻底反帝”调子是后来拔高的,五四精英“对帝国主义尚无理性认识”,五四运动“只反日本帝国主义,而不反全世界的帝国主义”。“反帝”的概念,“是伴随着中国革命运动的不断深入而逐渐为人们接受的”,历经众多中共领导人的“不断阐释并最终在毛泽东那里得以确立”。[51]有研究者在坚持“彻底反帝”看法的同时,又从反对不平等条约的角度论证这一观点,认为运动从一开始就坚决反对“二十一条”和《巴黎和约》。[52]有学者认为反对不平等条约是五四运动的重要原因之一,而运动则是“废约斗争发展的直接结果”。[53]有学者则认为,运动虽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废约运动”,但它“是转向这一斗争的枢纽”。它“在相当程度上冲击了维持不平等条约的理念,并在反日的主潮中,提出了废除所有不平等条约的主张”,“开启了完整意义的近代反帝运动的序幕”。[54]
关于五卅运动,有研究者揭示了以往注重不够的废约内涵,认为:运动打破了“不平等条约的系统结构似乎是永存的”这一观念,提出了列强须交回条约特权的问题。[55]它将废约反帝推向高潮,是“一个空前的全国性的废约运动”[56]。也有学者提出不同意见,认为中共提出“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和“一切特权”的要求,“在当时是不现实的”。[57]关于五卅运动与北京政府修约外交的关系,有研究者突破传统的看法,认为:“段祺瑞政府顺从民意,表示要誓保国权”,“不能说段以及其他军阀的外交表现全无真意”。[58]另有学者认为,执政府“有意识地利用民众运动,迫使外人让步”;它“做出强硬的姿态”,与南方政府“相互呼应”。如果没有执政府的宽容与支持,不可能被“激荡成如此规模庞大的一次群众运动”。[59]
汉口、九江英租界的收回,是大革命时期废约斗争的重要成果,研究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第一种看法认为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或是刘少奇领导工人阶级夺回的。[60]第二种看法认为是人民群众的自发斗争,或认为,这是中国共产党深入发动群众的结果,但不意味着是“事先所策划的斗争方式”。[61]第三种看法认为是武汉国民政府收回的,或认为,是因为它“制定了正确的‘单独对英’的外交斗争策略并长期实施”[62]。第四种看法认为是民众与国、共三方的互动合作,或者说是统一战线取得的成果。[63]这些观点从不同的角度揭示了废约史上这一重大事件的真实情况。
关于废除不平等条约运动和国民会议运动,不少论著作了探讨。其中废约运动的起始时间,存在不同意见。有学者认为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64];有学者认为在巴黎和会和华盛顿会议之后[65];有学者认为是因“五卅”运动而兴起的[66]。多数研究者认为该运动“是在中苏协定签订后兴起的”,后与“国民会议汇合在一起了”。[67]此外,研究者还考察了废约运动与近代民族主义的关系,从国民外交的角度探讨了民众运动对不平等条约体系的冲击,以及商人要求废约的活动、“非基督教”和收回教育权运动、比利时华侨废约运动、华盛顿会议期间反对中日直接交涉的抗议运动等民众斗争、1923年前后的收回旅大运动,以及关税自主运动,等等。上述考察揭示了该时期民众废约斗争的全貌,深化了对许多问题的认识,有助于了解中国废约斗争的特点。
四、南京政府时期研究概况
南京政府时期是废约历程中一个极其重要而又较为复杂的阶段,也是研究的一个热点,讨论的问题主要有南京政府初期的修约方针和改订新约、“平等新约”的签订、中苏条约和中美商约等。
(一) 南京政府初期的修约方针和“改订新约”
关于南京政府初期实行的修约方针,一般认为所谓“革命外交”就是“修约外交”,但对其内涵又有不同的解析。第一种看法认为,所谓“革命外交”,实则是温和的“改约外交”,“在一定程度上承袭了孙中山的反帝废约政策”。[68]第二种看法认为,它“抛弃‘打倒帝国主义、废除不平等条约’的革命原则”,“继承了北京政府的‘修约’外交”。[69]有论者认为,它实行的不是“革命外交”,而是蒋介石的“温和性外交”,即“坚决摒弃群众性、暴动性的极端手段,强调用温和、渐进的方法”。[70]第三种看法认为,它实行的是刚性的修约方针,“在正当的外交手续中坚持废约的目标和立场”[71]。论者对此多予以不同程度的肯定,有的论者认为,“革命外交”只是空谈,可供选择的“只有以改良为特征的‘修约’谈判”。[72]
关于“改订新约”的成败得失,大体上有如下几种观点:一是仍持否定意见,认为南京政府的宣言、通令等多是“空洞口号和原则”,收回的特权只是“列强已无力维持而表示愿意放弃的”,“未比北京政府时期有大的进展”,反而有所后退,且“把历史上全部不平等条约肯定下来”。[73]二是具体分析,认为得失参半,成就和不足均“显而易见”[74]。有论者认为,“改订新约”活动签订了“近代以来第一批相对平等的新约”,减少了一些条约特权,“是废约斗争的重大进展”,“短道速滑的中国历史故事
具有进步的历史意义”。但立场“软弱”,“很不彻底”,“所争取到的主权也是很有限的”,没有“实现废除条约特权的目的”。其修约策略收到一些效果,但又给中国以制约。[75]三是完全肯定,认为“不能要求过高”,“一定的妥协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必然的”。“当局者已经尽力去做,而且取得了所能争取的最好结果”,绝非“软弱外交”和“投降政策”。[76](二)1943年“平等新约”抗战期间,中国与美、英于1943年签订了废除治外法权等特权的“平等新约”,研究者对此提出了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尽管新约有“缺点与不足”,但“使中国获得了独立自主权,从此结束了百年来的屈辱历史”。[77]有论者认为,从法理上分析,平等新约订立后,不平等条约已经不存在了,中国便成为一个独立自主的国家,摆脱了半殖民地状态;“百年来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运动由此而告完成”。[78]第二种观点认为,新约并未完全彻底地清除不平等的特权,“中国并没有获得真正平等地位”,没有摆脱半殖民地的命运,只是“走向完全独立平等的国际地位的第一步”,“形式上的平等并没有给中国带来真正的平等。”[79]有学者认为,中国“在法律上已不再处于被歧视的地位”,但这“并非出自于对中国主权的真正尊重”,实际上中国没有取得“与英美完全平等的地位”。[80]第三种观点认为,不平等条约体系仍然存在,新约“具有某种虚伪性和欺骗性”[81]。
在英美放弃条约特权的情况下,领事裁判权是否真正结束?关于这个问题,学者们存在不同看法。第一种看法认为,新约后的中美换文和在华美军人员刑事案件换文等,是“领事裁判权的残余”和“变相的领事裁判权”。换文“是为了对新约中的废除领判权一款加以限制”,从国际法和事实来看,换文侵害了中国的主权。“领事裁判权又在一定范围内复活”。[82]第二种看法认为,换文是对新约的否定,“是又一项新的不平等条约”[83]。第三种看法认为,换文“是符合国际法的”,不是变相地保留领事裁判权,也不能理解为领事裁判权的复活。[84]
(三)《雅尔塔协定》和《中苏友好同盟条约》
关于1945年签订的雅尔塔秘密协议和《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由于种种原因,长时期对其损害中国主权的问题避而不谈,研究者作了新的探讨,提出了不同意见。
关于《雅尔塔协定》,学者们基本上予以否定,认为:协定说明“中国仍然是大国强权政治的牺牲品”,“严重损害了中国的主权和利益”;既违背了国际法准则,又背离了苏联应当遵循的无产阶级国际主义原则,等等。同时,也有研究者肯定了它的积极作用,认为“对于加速第二次世界大战的胜利无疑具有重要意义”[85]。
关于《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则提出了四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基本否定,认为它是“新不平等条约的代表”,是“极不平等的屈辱条约”,严重侵犯、损害了“中国主权和民族利益”,“对中国人民革命事业的发展起了限制作用”;它是美、苏“强加”给中国的,“是践踏国际法准则、弱肉强食的协定”;它是国民党政府与苏联做的交易,苏联“表现了大国沙文主义和民族利己主义的倾向”,国民党“不惜出让民族利益”;该约“基本上恢复了帝俄时期的在华特权”,“体现了这些大国仍然承续不平等条约时代的恶劣传统”。其中有研究者又肯定了它的某些积极作用,认为“给予一定的肯定也无可厚非”。[86]第二种观点未冠之以不平等条约,主要揭示该约对中国主权和国家利益的严重损害,也肯定它“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87]第三种观点作一分为二的具体分析,既肯定积极作用,又指出消极的一面。[88]第四种观点强调积极作用,认为:该约加快了抗战的进程,“在中华民族危亡最深重的抗日战争期间,正是苏联第一个慷慨地支援了中国”[89]。
(四)1946年《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1946年《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是美、英废弃条约特权之后订立的,研究者提出了各种不同的看法。第一种看法认为该约具有不平等的性质,或是一个形式上平等、实质上不平等的条约。一是双方地位的不平等,整个谈判过程,“并不是在双方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的”。二是条约内容实际上单方面对美国有利,“名为‘平等’,实为不平等,名为‘互惠’,实为独惠”,“几乎是中国单方面全面向美国开放”,美国“获得了一系列新的条约特权”。它“使中国迅速地由多国控制的半殖民地向美国一国控制的殖民地的深渊下滑”。三是条约谈判过程中存在各种政治因素,蒋介石想通过中美商约换取美援,进行“反共内战”。[90]第二种看法认为它是不平等条约,与《南京条约》等不平等条约没有什么不同,只是“新老殖民主义的区别”;且“得到如此之多,如此之广泛的特权实属罕见”,“涉及范围之广超过袁世凯的二十一条和汪精卫的‘日汪密约’”,“丧权辱国”。[91]该约本身仍有不平等的规定,与国际上新的平等观念不相符合,“典型地反映了旧的条约特权基本废除之后的特点”[92]。第三种看法认为它是一个形式上平等而实质上不对等的条约。“它在政治性质上是平等的,但在经济实践中是绝对不平等的”,可以称为“有害条约”,对中国经济的危害程度“不可小视”。[93]
五、中国共产党与新中国时期研究概况
中国共产党和新中国的废约斗争,在整个废约历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学术界对这一课题的探讨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一) 新中国建立前中国共产党反对不平等条约的斗争
学术界对废约史的研究,多注重政府交涉,对中国共产党所做的努力,主要在有关反帝问题的论述中有所涉及。20世纪80年代,这一问题引起了研究者的关注,相关的废约史专题论文开始论及中国共产党的废约斗争。到90年代,不仅有关条约制度和废约史论著中有所涉及,而且出现专题论文,论述了中共的废约主张和对平等新约签订的反应。[94]
进入新世纪之后,随着废约史研究的发展,对中共废约斗争的研究取得显著进展,除专文之外,几部废约史专著均对此作了论述。论者考察了中共的废约反帝纲领和斗争历程,认为中共“是反帝废约主张的首倡者,是这一斗争的发动者和坚持者”,“始终如一地坚决主张废除所有的不平等条约”;中共“作为在野的革命党”,“通过群众性的斗争,通过国共合作来积极推动废约进程”。[95]有研究者对此作了全面系统的论述,较为具体地探讨了中共对废约的重要贡献,认为它是“最先提出废约”的政党,在理论上提出了废约反帝的方针和正确的方法,在实践中“进行了坚持不懈的奋斗”。大革命时期“将广大群众真正动员起来了”,“开启了废约反帝运动的新阶段”;国共分裂后,中共继续在白区“进行废约反帝斗争”,“在苏区彻底清除条约特权”;抗战时期废约的基本实现,是中共实行正确路线的历史必然;抗战胜利后,中共“又独立领导反对各种形式的不平等条约斗争”,并为新中国彻底清除条约特权制订了基本方针。[96]此外,还有不少相关论著从不同角度论述了这一问题。这些研究,较为清晰地描述了新中国建立前中共废约斗争的概貌。
(二)《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1950年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废弃了1945年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由于档案文献未开放,在较长时期内人们对这一事件的过程缺乏清晰的了解。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些新史料的公布,推进了这一领域的研究,在许多问题上取得了重要突破,但仍存在不同观点。
关于该约的基本评价,学者们一般都持肯定态度,认为“无论形式和内容都较为平等”,“符合中国的愿望”,产生了重要的积极作用。第一,该约是“维护主权和反对侵略的巨大成果”,“维护了新中国独立自主的基本立场”,打破了“大国主宰世界的雅尔塔体系”,洗刷了《雅尔塔协定》和《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给中国带来的屈辱,“维护了民族独立、领土完整”。第二,废除了中国最后一个不平等条约,废约斗争“取得了最终的胜利”。第三,把中苏两国关系“发展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留下了极其丰富的物质成果和精神成果”,并给整个社会主义阵营带来“好处”;对于促进中国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粉碎帝国主义孤立和颠覆新中国的阴谋,防止日本军国主义死灰复燃等,均有重大的意义。[97]
在基本肯定的基础上,也有研究者指出其局限。有论者认为,该约“仍然带有《雅尔塔协定》的痕迹,可以说是友好与矛盾并存,合作与分歧同在”。[98]有论者指出,该约“不能算是完全平等的”。由于两国综合国力的悬殊,谈判本身“就不可能是完全平等的”;谈判是在1945年中苏条约的基础上进行的,而该约中的许多内容是不平等的,苏联表现出“大国沙文主义和民族利己主义作法”。[99]
关于《补充协定》,是苏联提出订立且未公开的条约附件,内容是限制第三国势力进入东北、新疆,研究者对此也提出了各种不同看法。第一种看法认为是《雅尔塔协定》的阴影,其“目的在于确保苏联在中国东北和新疆的两个势力范围”,有“干涉中国内政之嫌”。[100]第二种看法认为客观上适应了中国“巩固自身安全的现实需要”,符合中国的利益。[101]第三种看法认为,由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该协定“仍是平等条约”,但“对中国不利”。[102]第四种看法认为它“有损新中国主权”,但没有什么坏处。[103]
关于《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某些史实,有研究者依据新解密的俄国档案和其他资料,对一些常见的说法提出了异议。其一,毛泽东答记者问的文本是谁起草的?论者对斯大林或苏方起草的说法表示怀疑,认为毛泽东自己讲话的真实性,毛泽东是否会按照斯大林起草的文本发表讲话,均“值得怀疑”。国外学者所引苏共代表科瓦廖夫的报告,“没有提供原始档案的文本”,内容“尚不得而知”。因此,“还需要发掘更多的文献证据”。其二,《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最初是谁起草的?论者对由周恩来主持起草,以及最初由苏方起草,后周恩来重写草案,并加“互助”二字的两种说法作了考析,认为:草案是苏方起草的,“互助”一词不是周恩来加进去的。中方的修改,“与苏方的草案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区别”。中国当事人的回忆,“是把条约与协定混淆在一起了”。其三,毛泽东对《补充协定》及合股公司持何种态度?论者认为,毛泽东对协定不满的说法,都是根据“当事人后来的回忆”。毛泽东“并没有提出不同意见”,在中国领导人看来,协定“是中国求之不得的事情”,“根本谈不上是‘屈辱’”。关于合股公司问题,认为不是苏联“强加”的,苏联“没有损害中国主权的意图和表现”,新中国领导人对此“同样是积极的”。[104]
(三)清除条约特权和香港、澳门的回归
新中国建立后,真正结束了不平等条约时代,这是学术界的共识。清理不平等条约残留,是废约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有关论著叙述了这一过程。有研究者论及对旧中国帝国主义在华工业的清理问题。[105]有研究者从外交史的角度,对收回外国兵营,肃清帝国主义在华驻军权,清理外国企业和房地产,以及文教、宗教事业,作了大体的论述。[106]有研究者认为短短几年内,新中国“就取消了帝国主义在华的一切特权,收回了百余年来丧失的中国国家主权”[107]。有研究者从清除不平等条约残留的角度,以较大的篇幅从军事、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作了完整系统的论述,认为,尽管列强在华特权没有条约依据,但仍有残余和影响,新中国建立的最初几年进行了彻底的清理,包括清除驻军权和海关行政权的残余,经济上帝国主义在华工业体系依仗条约特权而形成的势力及其影响,以及通过条约特权而形成的宗教文化势力,等等。[108]
香港、澳门在20世纪的最后几年先后被收回,由此实现了中国人民百多年来的夙愿,清除了不平等条约最后的残余。学术界就此主题出版发表了不少论著。除了废约史专著之外,香港史和澳门史专著均论述了这一问题。[109]这些论著对有关香港、澳门条约的法理依据、中共和国家所持的方针政策,以及谈判交涉过程等,作了详细的探讨,清楚地揭示了香港、澳门回归的艰难过程。另外,研究者对新中国建立前收回香港主权的斗争,也给予了关注,论述了各届政府的努力和不同作为。
六、进一步深化研究的思考
以上是废约史研究中的主要问题,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不少或以往被忽略,或较为薄弱的问题受到关注,如中日废约比较、中葡关于澳门的交涉、中日有关关税问题的交涉和帝国主义各国的态度和差异、“九·一八”事变之后中国各界所做的废约努力及探讨、某些史实的考订,等等。上述说明,改革开放30年,废约史研究不论是在阐明史实,还是在论辩见解方面,均令人耳目一新,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研究已经“功德圆满”,无事可为。实际上,已有研究还存在不少缺漏,仍有弥补充实的余地;而其所具有的重要性,与近现代历史各领域关联的紧密和广泛,更提供了硕大的研究空间。如何在已有基础上作进一步研究,笔者有如下思考,以作引玉之砖,冀望对该研究领域的发展有所裨益。
其一,充实已有研究,扩大研究范围。从已有研究来看,其重点主要是废约交涉及其所订新约,而应包括在废约斗争本身之内的废约思想理论及其演变,各届政府对废约的态度、方针及差异变化,各国对待废约的态度、对策及其同异,与非主要国家的废约交涉,民众废约斗争及地位影响,中共和新中国的废约斗争等等问题,虽已作了探讨,但仍有不清晰之处,需要进一步充实。拓展研究范围,则是一个大有可为,并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废约斗争对中国近代社会的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由此亦可说明废约与中国近代社会的变迁,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演化、变革,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这些问题以往虽有涉及,但却缺乏将其纳入废约史研究范畴的明确意识,未能进行全面系统、深入具体的探究。此外,废约斗争与中外条约关系的演变、与各种因素的相互关联,以及中国与其他国家废约斗争的比较等等问题,虽已予以不同程度的关注,但均未广泛展开,仍可进一步延展和深化研究。
其二,拓展研究视野,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的全方位透视。在这方面,研究者已做了尝试和努力,取得了一些成果。如有研究者从文化的角度探析条约问题,指出:“中外修约谈判中双方所争的常常不是具体利益的得失,而更多是中外交往应奉行怎样一种‘方式’。说到底,这是一种文化竞争。”[110]再如,有研究者突破“革命史”的视角,从国家利益的角度分析条约交涉中的冲突矛盾;有研究者探讨了因语言障碍而产生的条约理解上的舛误及纠葛,等等。[111]其中有些虽没有论及废约问题,但同样给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启示。通过拓宽视野,多角度多层次地进行全方位透视,可以深化这一领域的研究。
其三,加强相关的理论探讨,注重相关概念的规范性界定,进一步深化研究。废约史研究的理论探讨,除了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之外,至少还包括对国际法知识和理论的认识和运用,以及废约史基本框架的构建等问题。不少研究者已注重运用国际法理蝴蝶中国历史故事绘画
论进行分析,但仍然有欠深透。王铁崖先生曾提出,“研究国际法应与国际关系史相结合,特别是中外关系史;而研究国际关系,特别是中外关系史,应该有国际法的知识”,主张从国际法史的角度,研究列强在华条约特权。[112]在废约史研究中,无疑需要加强学科融合,尤其是与国际法学的融合,从法理上进行剖析,才能更深刻地认识和把握研究中的问题。关于废约史基本框架的构建,研究者提出了不同的思路。有研究者鉴于废约最终是通过政府的外交方式和举措实现的,又鉴于废约绩效与各届政府执政时期相吻合,故以此作为考量的依据,将整个废约历程划分为晚清、北京政府、南京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四个时期。有研究者则沿用新旧民主主义革命的区分理论,以阶级为主体作为划分的标准,分为农民阶级、资产阶级、无产阶级及其政党为主角或领导阶级的三个阶段。如何认识这一斗争的性质,在阶段划分中更好地揭示、体现其斗争性质的基本线索,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此外,研究者在平等与否的认定上存在较大的分歧,如何从理论和实际的结合上做出客观的判析,仍需继续讨论。
其四,加强学术讨论和交流,推动这一研究领域的持续发展。以往的研究,尽管出版、发表了大量论著,而相应的讨论和交流却有所欠缺。学术界虽举行过以某一条约(如《南京条约》)为主题的研讨会,各种类型的中外关系史研讨会也包括条约问题,但迄今尚未就整个中外条约或废约史问题进行专题研讨。这种“全景式”交流和直接切磋、商榷的缺失,使得这一领域的研究缺少一种必要的推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它的广度和深度。这一状况反映了这一领域所面临的尴尬,尽管条约问题的重要性得到普通认同,全面系统的研究也初具规模,但它所具有的相对独立性却仍被忽视。如所周知,中外条约和废约史属于中外关系史和外交史的研究范畴,但由于它与国际法或法理问题有着直接的联系,在与外国的交往关系中体现出“规范”的性质,因此又有着一定的特殊性和相对的独立性。认识并理解这一性质,并予以足够的重视,无疑有助于促进该领域学术交流的开展。加强这方面的筹划和努力,进行各种形式的专题讨论和交流,以收集思广益、相得益彰之效,是继续推进这一研究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其五,加强资料建设,整理出版中外条约和废约史专题资料,进一步改善研究的基础条件。以往整理出版了不少中外关系史和外交史方面的资料,其中包含条约及废约史方面的内容,但尚无专题资料集。为进一步促进这一领域的研究,应考虑组织人力整理这方面的专题资料。此领域的史料丰富繁杂,散布于各种文献之中,其尤要者如中方外交档案的整理和外国外交档案的编译,各种文本的条约和相关外交文件的收集和汇编,等等。就条约专题资料而言,王铁崖先生编《中外旧约章汇编》可说是启其先,在该领域研究获得很大发展的今天,更应继其后并善其事。这是一项庞大的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努力才能毕其功。整理出版此类资料,不仅可以大大推动中外条约、废约史和中外关系史的研究,并对相关学科如国际法学、国际关系等亦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作为中国近现代史的基本问题之一,中外条约及废约史的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学术意义。不仅如此,这一问题与当今亦有着密切的联系。近代中外条约关系的建立,曾给中国带来主权的损害,而从另一层面来看,相对于传统对外关系,它又建立了一种新的国际交往的形式和规范。这是一个艰难的过程,废约史则反映了这一过程中的根本转换,即从不平等的条约关系到平等的条约关系的转换。经过近代阵痛的中国,现已逐渐接受了条约关系的交往形式,按照符合国际法的规范与世界建立了各种联系。因此,加强这一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和把握当今的国际规则。从这一意义上说,肯定近代中外条约研究的相对独立地位,将它视为中外关系史研究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是符合历史实际和现实需要的,有助于加强这一领域的研究及其研究队伍的建设。而中外条约和废约史研究所取得的显著成绩及其现状,以及相关概念和理论研究的重要进展,已为此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作者李育民,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长沙,410081。liyumin200510@yahoo.com.cn〕
(转引自《近代史研究》2010年02期)
[1] 李育民:《中国废约史》第1编,第1、3章;《论清政府的信守条约方针及其变化》《,近代史研究》2004年第2期;《晚清改进、收回领事裁判权的谋划及努力》,《近代史研究》2009年第1期。
[2] 王建朗:《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历史考察》《,历史研究》1997年第3期。
[3] 张明祖:《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艰辛历程》《,时代文学》2007年第3期。
[4] 杨公素:《晚清外交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54—355页。
[5] 徐畅:《近代中日废约比较分析》,《东方论坛》1999年第3期。
[6] 樊明方:《辛亥革命前后中俄关于修订〈伊犁条约〉的交涉》,《近代史研究》1986年第4期。
[7] 袁丁:《1901—1905年间中美关于华工禁约的交涉》,《中山大学学报》1994年第3期。
[8] 费驰、刘晓东:《1868—1869年〈中英新修条约〉谈判评述》,《吉林大学学报》2001年第2期。
[9] 张振鹍:《清末十年间中外关系史的几个问题》《,近代史研究》1982年第2期。
[10] 郭卫东:《不平等条约与近代中国》,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227页。
[11] 崔志海:《试论1903年〈中美通商行船续订条约〉》《,近代史研究》2001年第5期。
[12] 李永胜:《清末中外修订商约交涉研究》,南开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10—316页。
[13] 杨大春:《论清末中英、中美商约中的教务条款》《,宁夏社会科学》2001年第1期。
[14] 丁名楠等:《帝国主义侵华史》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61、164—165、174页。
[15] 王绍坊:《中国外交史(鸦片战争到辛亥革命时期)》,河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24页;王栋:《中英〈马凯条约〉的谈判与签订》,《学术月刊》1996年第4期。
[16] 林建曾、成晓军:《论资产阶级维新派对不平等条约的认识和态度》《,贵州社会科学》1984年第6期;王永康:《简明中国近代思想史》第3章,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成晓军:《郭嵩焘与国际公法》《,历史教学》1999年第6期;胡门祥:《薛福成修改不平等条约的思想》《,广西社会科学》2003年第10期;蒋跃波:《论曾纪泽对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的冲击》《,丽水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林成:《辛亥革命前夕中国资产阶级主要派别对不平等条约的认识》《,贵州社会科学》1991年第10期;尚明轩:《孙中山与废除不平等条约》《,北京社会科学》1999年第3期;张建华:《孙中山与不平等条约概念》《,北京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李育民、李斌:《戊戌时期维新派对不平等条约的认识》,《湖南师范大学学报》1999年第2期;李育民:《中国废约史》第2章,等等。
[17] 张海林:《重评近代广州绅民的“反入城斗争”》,《安徽师范大学学报》1989年第1期;茅海建:《关于广州反入城斗争的几个问题》《,近代史研究》1992年第6期;周力:《鸦片战后广州绅民反进城斗争新论》《,安徽史学》2003年第5期。
[18] 李育民:《义和团运动对不平等条约体系的影响》《,湖南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第6期。
[19] 郭卫东:《不平等条约与近代中国》,第236页,等等。
[20] 李育民:《中国废约史》,第33页。
[21] 苏全有:《对清末利权回收运动的反思》《,历史教学》2008年第3期。
[22] 张力、刘鉴唐:《中国教案史》“绪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7年版。
[23] 郭卫东:《不平等条约与近代中国》,第225页。
[24] 林成:《辛亥革命前夕中国资产阶级主要派别对不平等条约的认识》,《贵州社会科学》1991年第10期。
[25] 习五一:《论废止中比不平等条约》,《近代史研究》1986年第2期。
[26] 石源华:《中华民国外交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49页。
[27] 何茂春:《中国外交通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60—563页。
[28] 王建朗:《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历程》,第203页。
[29] 杨天宏:《北洋外交与“治外法权”的撤废》《,近代史研究》2005年第3期。
[30] 李育民:《北京政府的修约与废约》,《文史博览》2005年第6期;《中国废约史》第2编。
[31] 邓野:《巴黎和会中国拒约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1986年第2期;袁成毅:《重评巴黎和会上的中国外交》《,杭州师范学院学报》1995年第2期;王建朗:《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历程》,第69页;李育民:《中国废约史》第6章;郭谦:《北洋政府与巴黎和会再探讨》《,山东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
[32] 彭明、周天度主编:《中华民国史》第2编第2卷(1916—1920),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406页。
[33] 如郑则民《华盛顿会议与二十年代前期的中国政局》《,民国档案》1991年第4期;《关于不平等条约的若干问题》《,近代史研究》2000年第1期,等等。
[34] 张振鹍:《“二十一条”不是条约》《,近代史研究》1999年第3期;张振鹍:《再说“二十一条”不是条约》,《近代史研究》2000年第1期;王建朗:《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历程》,第106页。
[35] 杨晓榕:《华盛顿会议与“山东问题”》《,史林》1986年第3期;黄尊严:《华盛顿会议“山东问题”交涉若干问题论略》《,北方论丛》2005年第2期;李育民:《中国废约史》,第359—366页。
[36] 陶文钊:《中美关系史(1911—1950)》,重庆出版社1993年版,第80页;董宝才:《华盛顿会议上中国外交的教训》《,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98年第3期;罗志田:《帝国主义在中国:文化视野下条约体系的演进》《,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
[37] 李育民:《中国废约史》第7章。
[38] 王建朗:《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历程》,第165页;王珍富:《关税特别会议的议事范围及其突破》《,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李育民:《中国废约史》,第496—497页。
[39] 如李光一《一九二五年至一九二六年的关税会议与法权会议》《,河南大学学报》1981年第5期,等等。
[40] 李育民:《中国废约史》,第529—534页。
[41] 杨天宏:《北洋外交与“治外法权”的撤废》《,近代史研究》2005年第3期。
[42] 方铭:《关于苏俄两次对华宣言和废除中俄不平等条约问题》,《历史研究》1980年第6期;李嘉谷:《苏俄第一次对华宣言正式文本应有“无偿归还中东铁路”内容》《,黑河学刊》1986年第3期;薛衔天:《试论“苏俄第一次对华宣言”内容变化问题》《,社会科学战线》1991年第3期。
[43] 朱正:《解读一篇宣言》《,近代史研究》1997年第5期。
[44] 如李嘉谷《略论苏联对〈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的态度》《,山西师范大学学报》1990年第2期;王建朗《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历程》,第132—133页;罗志田《帝国主义在中国:文化视野下条约体系的演进》《,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李育民《中国废约史》,第446页,等等。
[45] 姚金果等:《共产国际、联共(布)与中国大革命》,福建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8—109页。
[46] 黄华:《沙皇俄国侵华条约的翻版》《,理论界》2008年第4期。
[47] 杨奎松:《20世纪三个中苏条约形成经过之回顾与比较》,《俄罗斯研究》2001年第3期。
[48] 唐启华:《1924—1927年中俄会议研究》《,近代史研究》2007年第4期。
[49] 如沙健孙主编《中国共产党通史》第2卷,湖南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王建朗《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历程》;李育民《中国废约史》;曾庆榴《广州国民政府》,广东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孙莹等《大革命时期的中外关系》,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刘继增等《武汉国民政府史》,湖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等等。
[50] 孔敏政:《对五四运动几个问题的再认识》,《南京政治学院学报》1989年第3期。
[51] 周一平:《对“五四”反帝运动彻底性的再认识》,《学术与争鸣》1997年第12期;商昌宝:《五四运动是否“反帝”考》《,粤海风》2007年第2期。
[52] 彭明:《五四运动史研究的几个问题》《,文史哲》1989年第3期;沙健孙主编:《中国共产党通史》第1卷,第235页。
[53] 徐文生、吴正俊:《“五四”运动爆发的原因新探》,《江海学刊》1999年第3期。
[54] 李育民:《“五四”与中国近代的废约反帝运动》《,中共党史研究》2009年第6期。
[55] 张铨:《关于五卅运动的几点评价》《,史林》1986年第2期。
[56] 李育民:《中国废约史》,第454—461页。
[57] 阎平:《“五卅”运动和中共“左”倾思想的产生和发展》《,四川师范大学学报》1995年第1期。
[58] 杨永明:《五卅运动时期的外交与内政》,《社会科学研究》2001年第5期。
[59] 冯筱才:《沪案交涉、五卅运动与一九二五年的执政府》,《历史研究》2004年第1期。
[60] 陈世现代史故事解说中国历史
英:《武汉、九江工人阶级收回英租界的斗争》《,首都师范大学学报》1979年第1期。
[61] 刘勉玉:《九江工人收回英租界的斗争》《,史学月刊》1983年第3期;牛大勇:《武汉国民政府外交两重性析论》《,历史档案》1989年第4期;李育民:《中国废约史》,第561—562页。
[62] 许冠亭:《“单独对英”外交策略与〈汉案协定〉签订》,《江海学刊》1997年第6期。
[63] 李良明:《收回汉口英租界原因之再认识》,《中共党史研究》2002年第2期,等等。
[64] 石源华:《中华民国外交史》,第171页。
[65] 吴东之主编:《中国外交史(中华民国时期1911—1949)》,河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83页。
[66]王珍富:《关税特别会议的议事范围及其突破》《,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
[67] 如沙健孙主编《中国共产党通史》第2卷,第208—209页;李育民《中国废约史》,第445—454页;王奇生《中国近代通史》第7卷,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38页,等等。
[68] 韩渝辉:《中国是怎样得以在抗战时期实现废约的》《,近代史研究》1986年第5期。
[69] 吴东之主编:《中国外交史(中华民国时期1911—1949)》,第198页;石源华:《中华民国外交史》,第343页。
[70] 申晓云:《南京国民政府“撤废不平等条约”交涉述评》《,近代史研究》1997年第3期。
[71] 李育民:《中国废约史》,第639—650页。
[72] 杨天宏:《北洋外交与“治外法权”的撤废》《,近代史研究》2005年第3期。
[73] 申晓云:《南京国民政府“撤废不平等条约”交涉述评》《,近代史研究》1997年第3期;魏晓东:《近代中国收复国家主权的艰难历程展论》,《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等等。
[74] 王建朗:《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历程》,第294页。
[75] 王玉玲:《改订新约运动新评》《,北方论丛》1995年第1期;李育民:《中国废约史》,第637—698页,等等。
[76] 程动田:《对南京国民政府“改订新约运动”的再认识》《,攀登》2006年第3期,等等。
[77] 李光一:《论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政府的废除不平等条约》,《史学月刊》1985年第4期。
[78] 刘锦坤、周祖羲:《抗战时期中国社会性质的探讨》,1985年10月7日《理论信息报》“综述”;韩渝辉:《中国是怎样得以在抗战时期实现废约的》《,近代史研究》1986年第5期。
[79] 王淇:《一九四三年〈中美平等新约〉签订的历史背景及其意义评析》《,中共党史研究》1989年第4期;任东来:《美国在华治外法权的放弃(1942—1943)》《,美国研究》1991年第1期;李育民:《中国废约史》,第930—948页。
[80] 吴孟雪:《美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百年史》,第252—255页;王建朗、曾景忠:《中国近代通史》第9卷,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518—519页。
[81] 郭卫东:《不平等条约与近代中国》,第211—214页。
[82] 华友根:《帝国主义在华领事裁判权的形成、废除及其斗争》,《史林》1991年第2期;吴孟雪:《美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百年史》,第174、257页;李育民:《中国废约史》,第935—936页。
[83] 郭卫东:《不平等条约与近代中国》,第213页。
[84] 王淇:《一九四三年〈中美平等新约〉签订的历史背景及其意义评析》《,中共党史研究》1989年第4期;王建朗:《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历程》,第326页。
[85] 陶文钊:《1945年中美苏关系的一幕》《,美国研究》1990年第4期;刘存宽:《雅尔塔协定与1945年中苏条约》《,史学集刊》1991年第1期;刘华等:《〈雅尔塔秘密协定〉新论》,《学术研究》1995年第4期,等等。
[86] 魏新生:《评1945年〈中苏条约〉》《,史学月刊》1989年第2期;陶文钊:《1945年中美苏关系的一幕》,《美国研究》1990年第4期;刘存宽:《重新评价1945年〈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抗日战争研究编辑部编:《抗日战争胜利五十周年纪念集》;田居俭:《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严正斗争》《,当代中国史研究》1997年第1期;李育民:《中国废约史》,第953—958页;王建朗:《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历程》,第355页;张宪文等:《中华民国史》第3卷,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82页,等等。
[87] 颜圣举:《试论〈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签订的过程及其影响》《,西伯利亚研究》2007年第2期,等等。
[88] 朱瑞真、单令魁:《一九四五年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苏联东欧问题》1984年第2期,等等。
[89] 薛衔天:《中俄关系的历史与现实》,《西伯利亚研究》2002年第3期。
[90] 任东来:《试论一九四六年〈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中共党史研究》1989年第4期;陶文钊:《1946年〈中美商约〉:战后美国对华政策中经济因素个案研究》《,近代史研究》1993年第2期;郭卫东:《不平等条约与近代中国》,第219—221页;石源华:《中华民国外交史》,第694—697页。
[91] 王淇:《一九四三年〈中美平等新约〉签订的历史背景及其意义评析》《,中共党史研究》1989年第4期;吴东之主编:《中国外交史(中华民国时期1911—1949)》,第688—693页;匡和平:《中国共产党与不平等条约的废除》《,南开学报》2001年第4期。
[92] 李育民:《中国废约史》,第959—971页。
[93] 王建朗:《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历程》,第359页。
[94] 鲁娜:《抗战时期中共对废除不平等条约的态度》《,东岳论丛》1995年第5期。
[95] 王建朗:《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历程》,序言、第135页;匡和平:《中国共产党与不平等条约的废除》,《南开学报》2001年第4期。
[96] 李育民:《中国共产党反对不平等条约的历史考察》《,中共党史研究》2003年第5期;《中国废约史》第9、12、19章。
[97] 张田水:《建国初期中苏签约结盟述略》《,东北师范大学学报》1991年第3期;田居俭:《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严正斗争》《,当代中国史研究》1997年第1期;沈志华:《〈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签订:愿望和结果(续)》,《中共党史研究》1998年第3期;杨奎松:《20世纪三个中苏条约形成经过之回顾与比较》,《俄罗斯研究》2001年第3期;薛衔天:《中俄关系的历史与现实》《,西伯利亚研究》2002年第3期;李志学:《从屈辱妥协到独立自主》《,学习与探索》2002年第3期;王建朗:《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历程》,第380页;李育民:《中国废约史》,第1003—1004页;栾景河:《〈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与〈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之比较》《,当代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2期。
[98] 田居俭:《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严正斗争》《,当代中国史研究》1997年第1期。
[99] 齐清顺:《论〈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谈判中涉及新疆的几个问题》《,新疆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王善中:《50年代初期的中苏关系述评》《,历史教学》1996年第11期,等等。
[100] 田居俭:《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严正斗争》,《当代中国史研究》1997年第1期;沈志华:《中苏同盟与朝鲜战争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9页。
[101] 杨奎松:《中苏国家利益与民族情感的最初碰撞》《,历史研究》2001年第6期。
[102] 王建朗:《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历程》,第378页。
[103] 齐清顺:《论〈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谈判中涉及新疆的几个问题》,《新疆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
[104] 沈志华:《关于中苏条约谈判研究中的几个争议问题》,《史学月刊》2004年第8期。
[105] 宋仲福:《建国初期党和国家对外资在华企业的政策》《,中共党史研究》1990年第4期。
[106] 裴坚章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史(1949—1956)》,世界知识出版社1994年版,第259—273页。
[107] 王彦峰:《中国共产党与国家主权》,《中共党史研究》2004年第3期。
[108] 李育民:《中国废约史》第21章。
[109] 废约史专著如王建朗《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历程》、李育民《中国废约史》等,均有专章论述。香港史和澳门史著作,如余绳武、刘蜀永《20世纪的香港》(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麒麟书业有限公司1995年版);萨本仁、潘兴明《20世纪的中英关系》(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张学仁、陈宁生《香港百年》(中国言实出版社1997年版);李后《百年屈辱史终结》(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刘蜀永主编《简明香港史》(香港,三联书店有限公司1998年版);杨天泽《澳门1999》(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黄启臣《澳门通史》(广东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等等。
[110] 罗志田:《帝国主义在中国:文化视野下条约体系的演进》《,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
[111] 季压西、陈伟民:《来华外国人与近代不平等条约》,学苑出版社2007年版。
[112] 王铁崖:《序》,程道德主编:《近代中国外交与国际法》,现代出版社199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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