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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务运动-晚清近代企业的涉外雇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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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9-17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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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晚清近代企业的涉外雇佣


晚清近代企业的涉外雇佣
赵入坤
发布时间:2011-10-26
摘要:近代资本主义不仅促使世界性商品市场的形成,也造成了世界性的劳动力流动。中国自国门打开之后也很快卷入这个漩涡,引人注目的事实是大批中国劳工的出国。然而,近代中国劳动力的流动不仅有输出,也有输入。这就是伴随近代工业化而开始的外国人涌入中国近代企业。对于近代中国劳动力的输出,学界早已关注,并产生了大量的研究成果。相反,对于近代中国技术劳动力的输入,相关的学术研究成果较少。当今劳动力的国际流动日益频繁。如何提高对国际人力资源的利用,促进现代化事业的发展,成为一个有待深入探讨的紧迫问题。梳理近代中国涉外人力资源管理的历史,吸取其经验教训,于当代中国不无意义。晚清中国多个近代事业部门均雇佣了外国人。本文讨论的范围为近代企业的相关情况。


近代以前的清政府虽然奉行“锁国”政策,但是中国人并非盲目排外,也不缺乏学习他人长处的勇气。历史上就有相当数量的外国人才获得中国政府的信任,在一些部门中任职。鸦片战争后的民族危机很快就在中国思想界产生了学习西方的反应。魏源明确提出聘用外国人才以图自强的主张,建议从法、美等西方国家聘用工匠,“习造船械”,“教行船演炮之法”,以“尽得西洋之长技为中国之长技”①。郑观应指出,近代中国新式事业创办之时“因华人未谙其事”,“亦不得不借材异地”②。确实,近代工业技术对中国人来说是陌生的。中国近代企业的创办必须要有外力的帮助。1872年(同治十一年),沈葆桢说:“当左宗棠之议立船政也,中国无一人曾身历其事者,不得不问之洋匠。”③1904年(光绪三十年),两江总督魏光焘指出:“中国素未讲求制造之学,故每创机厂,不得不募用外国工师、匠目。”④面对日益严峻的国际形势,许多晚清重臣也认识到引进外国人才的重要性。李鸿章明确指出,“诚以邻邦环伺,交涉多端,不收其俊,无以得敌国之情;不广其助,无以应事机之变”⑤。张之洞强调,只要“驾驭有方”,外来人才“皆可供我策遣”⑥。
中国近代企业的创办始于洋务运动,外国人从一开始就参与其中。晚清几十年,各种中国近代企业之中几乎都活跃着外国人的身影。他们的雇佣基本上分为直接雇佣与间接雇佣两类。直接雇佣就是由中方直接与外国人达成雇佣协议,形成实际上的雇佣关系。比如福州船政局的德克碑、日意格率军在浙江镇压太平天国时与左宗棠相识。1864年左宗棠在杭州为试造小轮船而向德克碑、日意格求教。此二人借提供图纸之机自荐成功,获得左宗棠总管创办福州船政局的委托⑦。江南制造总局的马格里为军医出身,也是在镇压太平天国时认识了李鸿章,从而获得信任。另外,江南制造总局创办的基础是1865年购自上海的美商旗记铁厂。该总局雇佣的第一批外国人,除马格里外,原美商旗记铁厂所用的外国工匠有8人获得留用⑧。
直接雇佣的实现多数是通过各种传统的社会关系。如福州船政局工程师魏翰的同学英人斐士博来华游历。魏翰知其才“堪胜管轮教习之任,是以就近与之订立合同”⑨。云南矿务局需要增雇新矿师。在职日本矿师藤野聿造力荐其国内的同事藤原房。云南矿务督办唐炯以“藤野聿造甚属得力,其所举人自必可靠”,“知照出使日本大臣代为延订”⑩。通过在职外国雇员的推荐来聘用新人,不仅云南矿务如此,陕西延长油矿也“由日人内藤久宽介绍聘得理学博士大塚专一为矿地测量技师,又由该技师承保田村升氏为测绘技手”(11)。通过传统社会关系雇佣外国工匠甚至成为某些中国近代企业的规章。如上海机器织布局《招商集股章程》就明确规定:“凡雇洋匠,必择妥慎洋行主保荐。”(12)当然,也有外国工匠通过市场途径实现了雇佣。如上海机器织布局要招聘引擎师的消息传出后,一个叫巴保的外国工人就自荐上门。湖北开采煤铁总局开办之时,就有一英国人马立师来局自荐为矿师。时人认为此种雇佣途径较好。1875年,薛福成在代李鸿章复盛宣怀的信函中指出,雇佣外国工匠,“如出新闻纸,以头等考单为凭,则外国煤铁各师,闻风麋至,挑选较易为力”(13)。
直接雇佣外国人还有一种特殊形式,即根据国际条约的规定而形成的雇佣。这种形式的雇佣比较早的出现是在19世纪80年代。1885年,轮船招商局因故与汇丰银行磋商借款。汇丰银行的借款条件就规定,派出监理一人住局,有权随时查看局中帐册,并验看各船产业,“其人薪水由招商局给发”。另外,每年还“派有妥当者二人,估局中各产物轮船”,所需薪费等也由招商局付出(14)。张之洞为创办湖北枪炮厂,向德国高林洋行借银1000万元,就不得不聘一个德国人为铸造师(15)。到了19世纪90年代,这种情况的出现就更多了。如《中法续议商务专条附章》规定:“中国将来在云南、广西、广东开矿时,可先向法国厂商及矿师人员商办。”《中德胶澳租借条约》规定,中国在山东开办各项事业,“或用外国人,中国应许先问德国商人等愿否承办”(16)。盛宣怀与日本订立的借款供铁合同的第三款规定:“大冶矿山当聘日本工程师一名。”(17)所有这些条约雇佣的起因尽管不一,但其共同之处则是明确限定了雇佣对象的国别。它表明中国企业失去了雇佣自由权。
间接雇佣就是中方企业在需要雇佣外国工匠时假手第三方经办,完成相关手续。之所以如此,一般是因为中方企业不了解外边情况,为避免雇佣滥竽充数之徒而采取的雇佣办法。间接雇佣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途径。洋务运动初期,洋务企业雇佣外国人一般通过西方在华洋行办理。如云南铜矿所需外国矿师,由盛宣怀委托上海洋行施亚士全权负责(18)。也有的外国工匠是由中方已经雇定的外国人员经手聘用。如1875年台湾基隆煤矿所聘矿师翟萨受托前赴英国聘雇矿师。次年5月,他所雇聘的第一批外国工匠到达(19)。福州船政局的外国工匠由日意格、德克碑经手从法国聘请。左宗棠在奏折中称,“洋人共事必立合同”,船政局所聘洋匠由“洋员与洋匠要约也”(20)。除了上述两种途径外,早期中国近代企业所需外国工匠更多的是通过海关来雇佣的。典型的事例是第一批中国新式煤矿几乎所有矿师都是出自赫德之门或者是由他推荐的。如1875年创办的湖北广济兴国煤矿“由总税务司赫德在英国代雇矿师郭师敦及洋匠三名来华试办”;1876年创办的台湾基隆煤矿所聘矿师翟萨“就是前一年进入海关并且分到台湾淡水的一名英籍矿师”,被赫德称为“我们中间的一个”(21)。开平煤矿的外国煤师由盛宣怀“商属赫税务司由英国雇来”(22)。
以上途径雇佣的外国工匠存在技术不精、滥竽充数的情况。比如福州船政局“洋监工日意格于制造本非素精,招来洋匠亦非上选”(23)。为改变这种情况,中国企业试图撇开在华外国人,由本国驻外使节直接在国外雇聘。郑观应指出,技术高明的矿师在西方各国也是紧缺的,中国雇佣那样的人必然不易。解决之道在“由总署咨行出使大臣访明彼国著名矿师曾经开采有实效者,不惜重聘延订来华”(24)。
依靠驻外使节雇聘外国工匠存在两种情况。有些使节对所在国情况较为熟悉,因而可以满足国内要求,直接聘定所需工匠。如郑观应在筹建上海机器织布局时,以直接向国外而不是在上海雇佣洋匠能达到“工巧而艺精”的目的,给驻美副使容闳写信,请“代选聘一在织布厂有历练、有名望之洋匠,来沪商办”。经介绍,美国技师丹科来上海实地考察。织布局在确认了丹科的能力后才与其确定了雇佣关系(25)。又如,中国驻英公使曾纪泽奉清政府之命,就英国阿姆斯脱朗军械厂中物色一头等军械工程师,俾赴沪主持造炮厂炮务,膺选者为康尼虚氏(26)。
有些驻外使节则对所在国工匠情况并非熟悉,因而把雇佣工匠之事转托当地相关厂家代办。如为创办广东机器织布局,张之洞曾连电驻英出使大臣刘瑞芬,嘱其代雇洋匠10名,其中匠首一名须“通晓建厂工程,能安装机器”。刘瑞芬代表两广总督与伦敦柏辣德公司订明,“承办广东织布机器一千张”,“柏辣德公司并允代广东织布局选雇洋匠熟手数名前往广东,代为安装机器,教导华匠工作”(27)。此后,张之洞在湖北创办近代企业时,所需外国工匠均直接由提供机器设备的外国厂家代雇。汉冶萍公司所属各厂洋匠都是通过这种途径雇佣的。汉阳铁厂的外国工匠“系托欧洲著名之郭格里大铁厂代雇”。在洋总管出缺时,张之洞请托克虏卜厂代为觅雇精于炼西门马丁钢等优质钢材的上等工程师“一人来鄂接充总管”。公司所需上等煤矿师也请托克虏卜厂代为觅雇。之所以如此,张之洞认为“克厂大,认识好手多”(28)。
外国工匠的来源地早期基本上是欧美各国,尤其在矿业和重工业领域更是如此。从19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日本籍工匠开始出现于轻工和采矿企业中,如上海机器纺纱局“雇佣外国技师二人,日本技师十人”(29)。督办云南矿务唐炯请出使日本大臣“代聘东洋上等矿师二人,议定三年”(30)。这显示了日本在近代工业技术上的进步。同时,来华的外国工匠并非都是男性。有些企业因行业特点而聘用了一些外国女性,如怡和丝厂有欧籍女监工6人。旗昌丝厂雇佣几百中国女工,在意大利女监工的监督下工作(31)。
晚清中国近代企业雇佣外国人员的数量因企业规模、性质的不同而各异。处在初创阶段的中国近代企业,无论官营还是民办都聘用外国人。只是雇聘的规模颇有区别。一般讲,官营企业聘用外国人的数量远大于商办企业。如福州船政局初创之时,原约应雇外国工匠3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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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续报到者共四十五名,内除暂雇者二名,专教驾使轮船者一名,造风雨表等匠三名不计外,实应三十九名”,“嗣后续到者尚有二三名”(32)。浙江宁波商办的通久源轧花厂自厂房完工以来,就日夜开工,“雇佣工人三百至四百人,并聘了几个日本工程师和技师”(33)。
从企业性质来看,一般重工业企业雇佣的外国工匠的数量多于轻工业企业。轻工业企业雇佣的外国工匠数量,除少数规模较大的企业外,一般只有几个人。如汕头怡和糖厂雇佣欧洲人6人(34)。上海机器织布局“雇佣外国技师四人,中国职工约八百人”。杨树浦机器纺纱局“雇佣着外国技师二人,日本技师十人,中国职工六十人”(35)。重工业企业的雇佣数量一般都较多。如福州船政局原约雇佣的外国工匠不超过38名,事实上前后共聘用了75人。到1874年日意格承包期满时,还有外国雇员52人(36)。汉冶萍公司“除原有洋教习、矿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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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师各匠不计外,续募各厂洋匠,择其必不可少者招募二十八人”(37)。有些重工业企业雇佣外国工匠的绝对数不高,但中外工人之比却很高。如苏州洋炮局所用外国匠人四五名,中国匠人五六十人。金陵制造局长期雇佣外国人4人,中国人约200人(38)。此外,重工业企业因雇佣的外国工匠较多,为便利其生活也雇佣了医生等非生产性辅助人员。这类外国人在福州船政局和汉冶萍公司中都有,一般轻工业企业则没有。

晚清受雇于中国企业的外国人数量不少。从工作性质来讲,这些外国雇员基本分为三类,即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一般清政府官办企业称洋监督,或称洋总管;商办企业则称洋总管。工程技术人员,一般称矿师、洋匠或匠董,类似于技术负责者称洋监工、匠目或匠首。非生产性辅助人员,如医生、翻译、账目会计、文书等。外国雇员的第一、二类人员在有些企业中是合二为一的。如1887年的海关报告称,台湾“基隆煤矿由官府委派了一个英国矿师负责经营矿厂;不仅授权给他监督职工,并且经管财务、销售和管理全矿”(39)。上海华盛机器纺织总厂虽另外聘有洋总管,但该厂所雇外国技术人员的职责规定实际上包含了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纺纱厂洋师“其应办之事自安置机器并纺纱一切事务均归经理”,“厂内各事,威林顿(即洋师)务须悉心筹画,应纺之纱须看市面情形合宜销售,即行竭力教导工人照纺”(40)。
所有外国雇员的聘用都签有雇佣契约。这是中国企业与外国雇员形成雇佣关系的法律文书。这样的法律文书晚清时期并无统一式样。现举上海华盛机器纺织总厂洋匠哈顿合同为例,加以说明。合同全文如下(41):
“督办华盛机器纺织总厂盛道台今与美国人哈顿订立合同,彼此允照后列条款办理:
一、华盛纺织总厂准延哈顿充当纺纱厂洋师,订立合同,其应办之事自安置机器并纺纱一切事务均归经理。二、哈顿应悉遵照此次盛道台所立合同办事,所有旧局合同概与本总厂无涉。三、此合同于签字之日起,订定一年为期,期内哈顿须竭力尽职,始终如一,不得稍有推诿。厂内寻常之事,哈顿应与洋总管丹科同本厂总办和衷妥商经理。遇有紧要事件,须由丹科、本厂总办请示督办批准后方可照行。四、厂内各事,哈顿务须悉心筹画,应纺之纱须看市面情形合宜销售,即行竭力教导工人照纺,以期利益。五、哈顿于此合同签字之日起,照西历按月给薪水规银一百三十五两,另外给房租银二十五两。俟总厂将该洋师住房造成,即将房租二十五两停给。六、哈顿在合同期内,督办另设分厂,如派哈顿兼理,哈顿亦须兼顾,不另给薪水。此外,不得另兼他事。倘办事不肯认真,由督办察看实在情形,即可随时将此合同废销。七、哈顿倘遇疾病,延请名医诊治。若病势十分沉重,致有性命之虞,即将医生字据验看,如果确实,此合同可以废销。八、此合同分缮两纸,各执一纸为凭。
光绪二十年三月廿六日即西历一千八百九十四年五月一号
督办华盛机器事宜·头品顶戴·直隶津海关道盛 美国人哈顿”
组成晚清涉外雇佣的法律文书并非仅仅是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相关问题的约定,有的也包括被雇佣者的身份资格、工作能力等证明材料。如湖北开采煤铁总局所聘英国矿师郭师敦的雇佣法律文书,不仅有关于雇佣劳动关系的契约,还包括郭师敦的职业资格证书、英国同行评价及英国某煤铁公司企业董事评价三份证明文件(42)。中国通商银行所聘洋大班美德伦的雇佣法律文书中也有上海汇丰银行大班韦加纳和上海仁记洋行洋东马格楼的两封推荐函(43)。
涉外雇佣合同如中国传统契约一样也有见证人共同签字。这些人有的是开业的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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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有的是当地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一般讲,官办企业聘用外国雇员的见证人是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如福州船政局聘德克碑、日意格的保约就有法国驻上海通商事务总领事官“白来尼印押担保”(44)。由德克碑、日意格经手聘用的外国工匠的雇佣契约也“由法国总领事钤印画押”(45)。商办企业聘用外国雇员的见证人则是执业律师,如在中国通商银行洋大班美德伦的雇佣合同的见证人栏签字的柏拉托就是执业律师(46)。此外,属于间接雇佣的契约签字形式一般是经手者、见证人和受雇人先签押,然后,雇主、见证人和受雇人再签押。如湖北开采煤铁总局委托中国海关聘请矿师。税务司金登干奉总税务司赫德之命经手。雇佣契约先由金登干,见证人易师博、郭觉直,受雇人郭师敦在英国签字;再由主雇双方盛宣怀、郭师敦及见证人在中国签字(47)。
晚清涉外雇佣合同的基本内容是关于劳动关系的约定。这些约定包括工作职责内容、劳动报酬及待遇、雇佣期限、合同解除及责任追究等。工作职责内容的文字约定虽因工作不同而异,但一般均较为笼统。也有的企业在契约之外另定工作职责权限,如中国通商银行规定洋大班“美德伦应有权握办理银行事宜……并有代理权柄单一纸给予美德伦,俾可照办银行一切之事”(48)。
劳动报酬及待遇的约定在雇佣契约的内容中占最多部分。劳动报酬的主要形式是工资,大致有年薪与月薪两种。年薪一般也按月支付。中国通商银行在雇佣香港分行洋大班的合同中就规定“所有薪水每年洋九千六百元,以规银七钱五分作洋一元,由该日起按月给付”(49)。外国雇员的工资水平一般重工业、采矿业企业的要高于轻工业企业的。如上海华盛机器纺织总厂洋匠工资为月薪135两。上海江南船坞所聘洋机器工程师首年月薪为750两,工作如有成效,月薪还会增加,第三年的月薪可达850两。洋锅匠月薪400两,最高月薪可达450两(50)。另外,虽然有技术水平差异的影响,但总的来讲,来自欧美的外国雇员的工资要高于来自日本的雇员的工资。如采矿业,热河孤山子矿的西洋正矿师年薪1万多两,副矿师月薪300两。同期,黑龙江所聘日本矿师,“每月薪水百金”(51)。张之洞在湖北举办的近代事业也有这种情况(52)。除了正常的工资外,外国雇员尚有奖励。如福州船政局的契约就规定,船厂成功之时“应加奖劳卑镇等银两两人各二万四千两,加奖外国员匠银六万两”(53)。上海江南船坞则按外国雇员“职分之大小酌提余利奖给花红”(54)。中国通商银行规定,自银行开办之日起,两年后,外国雇员“所办一切事宜为各董事心满意足,并银行已收足之股本能派给股东股息至周年八厘之时”,其“每年薪水可加至洋一万二千元”,“职衔可升为大班”(55)。
外国雇员的其他待遇还包括差旅费用、住房和医疗费用等。有些规定体现了涉外雇佣的特点,比如来华、返国的旅费及养家费用问题。福州船政局的雇佣合同规定,外国雇员的来华旅费由雇佣经手者“转请给发,立合同之日,即另外借给辛工一月”,以便“安家及制备行囊等用”。工作期满,此项费用免于扣缴。返国的旅费照来时之数给发(56)。湖北开采煤铁总局与矿匠派克的合同中规定:“该匠董由伦敦赴上海所需船价,应由中国买二等舱客票付给。至沿途杂费及由伦敦至上海期内约得薪水之数,共给英镑五十一磅。”“该匠董三年工满,若欲回国,应将回国川资发给。三年期内若因患病必须回国,其回国川资亦应发给。以上所言川资,均按二等舱客之价核发。”“招募期内中国驻英委员会等应于每月底付给该匠董之妻英银九磅。”雇佣期间,外国雇员“有饬派公事,必须离开办公之处,所有一切盘费应准照数开销”。其日常居住之所一般规定“由中国备办,或另给银两听其自行租住”。外国雇员患病之时,治病、服药等需用免费。其在雇佣期间伤残、身故,均有一定数量的抚恤。比如有的合同就规定,若亡故,“中国应将两月薪水交付经理身后事者之手”(57)。如果是因工作受伤,可视伤情轻重“酌给养伤辛工一二月;或因工作伤重身死,或因受伤成废”,均“赏给辛工六个月,并给领路费”(58)。
从总体来看,晚清外国雇员所得报酬、待遇相当优厚。一般的普通外国雇员月得报酬银,少则一百多两,大多数人是几百两之数。高级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甚至可以月得千两。福州船政局所雇38名外国雇员,“每月应领辛工银五千九百七十八两,又日用杂费银一千两”;两个洋监督“每月各给银一千两”(59)。该局初期雇佣外国人员的费用占全局全部费用的41%。全厂2000多工人、办事员绅的薪费不到洋员费用的1/4(60)。晚清地方官员俸银,如正四品的知府一级一年应得奉银为105两,养廉银4千两(61)。与大多数外国雇员的报酬相差无几。
晚清外国雇员的一次雇佣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以二三年时限的居多。期限短的为1年,甚至是6个月。连续雇佣的期限有长达几十年的,如轮船招商局的外国总船主服务达20余年。
雇佣终止的文字约定在雇佣契约中也占相当比重。湖北开采煤铁总局与矿匠派克的合同规定,主雇双方均可以随时将合同废销,“惟须于三个月之先行文知会”对方查明。在雇佣期间,如果外国雇员“不遵雇主指令,或擅自离开工所,或有行为不端等事”,雇主可以即时取消合同。雇佣终止的情形不同,责任追究的规定也各异。主雇双方如果没有按时预先通知对方终止合约,若是雇主要求终止雇佣,则“付三个月薪水,不先知照亦可”,并需付给返国川资;若不是雇主而是外国雇员要求终止合同,雇员则“应将三个月薪水银呈缴”。若是因外国雇员之咎而终止了雇佣合同,外国雇员不仅不能得到应发的数月薪水及回国川资,还要视情况返还雇主已支付的来华川资。湖北开采煤铁总局规定,外国雇员若于第一年内自行告退或被辞退,应将来华川资全数归还;若是在第二年内则归还2/3;若是在第三年内则归还1/3(62)。正常的雇佣终止,则不仅有规定的回国川资可领,还有数月赏工可拿。福州船政局规定,外国雇员合同期满回国,另“给辛工四个月,并各赏路费”。中方因故停办企业,外国雇员也可另获“给辛工两个月,并请给赏路费,仍于一月前知照”(63)。
涉外雇佣关于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看似主雇双方平等。实际上,晚清涉外雇佣纠纷的处理,中方企业多数是颇为吃亏的。例如盛宣怀接办汉阳铁厂时,原雇洋总管德国人德培要求终止合同。盛宣怀以其人工作能力有限,同意终止雇佣,并函复对方。“德培工未满期求支合同期满薪工”。盛宣怀认为这是“无功受禄,殊属无理”,拒绝同意。德培则拒绝办理移交,致厂务受阻。盛宣怀虽然聘请律师,试图“照合同公断”,但德国领事明显偏袒德培,致使官司久拖不决。盛宣怀甚至函请雇佣介绍方德国克虏伯厂调解,也无济于事。最终,盛宣怀不得不付款了事(64)。这样的情况福州船政局也有过德克碑的雇佣纠纷。时人注意到这种情形,指出“我既积畏泰西,彼其人士受雇于我者常恃势骄纵,轻大吏,有所号令谴责,辄傑骜不受,恃以金钱羁縻而已,可得而赏,不可得而罚也。即有大过恶,不待满岁而谕遣之,彼犹崛强,持雇券责索我一二千金以去”(65)。因此,如何管理外国雇员成为晚清各方面颇为重视的事情。

晚清涉外雇佣管理的第一要务是确保聘请到高质量的外国技术人员。1867年同文馆之争时,大学士倭仁就对“奉夷人为师”表示怀疑,认为“夷人诡谲,未必传其精巧”(66),从根本上反对学习西方。然而,他对聘用洋员恐不能达到实效的担忧在当时是有代表性的。洋务派的普遍观点是,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只要舍得花大价钱,就一定能够招募到技术高明的外国人。李鸿章主张,雇佣洋员“要啖以厚利,畀以美名”(67)。左宗棠认为,与外国雇员立约须“微存宽博之意,亦欲使彼有余润,然后肯为我役,且后无以加也”(68)。丁日昌强调“但能厚廪优饩,必得奇才异能”,认为重赏之下,“安见彼之高手不于于而至,源源而来乎?”(69)。创办近代企业之初,人们还想不出其他的笼络外国雇员的办法。郑观应也认为,笼络外国雇员别无他法,“计惟厚给薪水,奖以虚衔,优礼牢笼,使之悦服,然后人皆用命”(70)。确实,晚清外国雇员不仅有优厚的待遇,而且确有美名。晚清政府建有一整套对外国雇员的嘉奖制度,一般按劳绩定为三类:劳绩一般者赏给宝星,劳绩较大者赏给顶戴及虚衔,劳绩优异者则授予实职和银两等。晚清外国雇员中有相当数量的人获得过各种嘉奖(71)。
然而,事情并非如想象的那么简单。洋务派虽然执行“宽给其值”的政策,而雇佣的洋员鲜有技术高明者,有的甚至是冒牌货。中国近代企业因此而损失惨重。使用这些人员的江南、天津、金陵各局所造的枪炮弹药,“比之西洋新制瞠乎其后”。福州船政局所造船只在1871年时“装载不如(外国)商轮之多,驶行不如商轮之速”。十几年之后,依然“只可巡守各口,不能转战大洋”(72)。广济煤矿、莒州金矿、鱼山银矿皆为西洋矿师所误,赔累不堪。
检讨原因,晚清时期的人们了解了一些招募外国技术人员必不可少的环节。比如李鸿章认为,招募外国技术人员,“但从洋商谘访,恐仍得其下乘”,“大约炫玉求售者未必佳品”,采矿业矿师“其地学高下,必应查访明确”(73)。依靠从实践中积累的经验,晚清后来招募外国技术人员的主要渠道是通过本国驻外机构代办,并明确招募外国技术人员“必须访其有学问、有历练者方可无误”(74)。后来,中方在招募外国技术人员的手续中要求提供学历及工作实效证明等材料,就是这种认识的反映。更有时人指出,招募外国技术人员屡出滥竽充数之徒的根源是,华人于近代工业技术知识一窍不通,因而无法考察应募者优劣,认为近代企业屡有失败的根源“虽不尽系乎此,未始不系乎此”,提出解决之道“非选聪颖子弟入专门学堂肄业不可。中国向无专精此道之人非使赴外洋肄业不可”(75)。
如何使用和管理已招募到的外国雇员在晚清涉外雇佣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其中,如何促进外国雇员尽心工作、怎样检验其工作成效成为首要问题。为防止外国雇员不尽职尽责,左宗棠认为,与外国师匠“先立条约”,其“尽心教艺者,总办洋员薪水全给,如靳不传授者,罚扣薪水,似亦易有把握”(76)。上海机器织布局《招商集股章程》规定,洋匠“月得薪资若干,以八成给付,扣留两成,以满四百两为度;倘该洋匠不守本分,贻误公事,将所扣银两,备抵另邀洋匠川资”(77)。现实中,有些中国企业在雇佣契约中规定,在雇佣期间的不同年份里付给数量不同的薪水。如前述湖北开采煤铁总局与矿匠派克的合同就规定,在招募期内,该匠董薪水,“第一年应给薪水关平银一千二十两;第二年应给薪水关平银一千八十两;第三年应给薪水关平银一千一百六十四两”。差别薪水制实际上就是绩效工资制。薪水一年比一年高就是要求外国技术工人的工作一年比一年好。
晚清近代企业的中国管理人员对近代工业技术基本无知,因而很难鉴别外国雇员的工作成效。为鉴别工作成效,有些企业在同样的工作上雇佣不同的外国雇员,以比较优劣。如为能在长江沿岸找到适合的煤矿以应汉阳铁厂之需,盛宣怀雇佣了比利时及英、德等国的两批矿师,在长江中下游沿岸分别探找,“俟一人觅到何矿,再令一人复勘”,以此比较优劣(78)。这种手段虽然能够奏效,但是不仅成本增加是显而易见的,而且言之不顺,也容易引起纠纷。比如为检验比利时矿师白乃富的技术水平,盛宣怀让他在英国矿师郭师敦已勘探过的大冶矿山复勘。结果,白乃富以契约规定为由要求领取勘矿奖励花红。中方企业无法辩驳,只能照付这种无益的奖赏(79)。
相对来讲,晚清涉外雇佣管理中最令人头痛的是中国企业管理人员无法调动外国雇员。中国管理人员与外国雇员的冲突在晚清近代企业中相当普遍。马格里在江南制造局的飞扬跋扈是出了名的。福州船政局的洋员洋匠“大率惟利是趋,桀黠者又居其半,动辄挟制居奇”(80)。其他如热河三山银矿,西洋矿师手段阔绰,费用浩繁,以至入难敷出,“某观察未免与矿师意见参商”。在盛宣怀接办后的汉冶萍公司,反映这种冲突的文件大量出现在档案里。
外国雇员的“不可理喻”是中国上自朝廷高官、下至企业具体办事人员都有的共识。洋务大员刘坤一在复友人信中提及,江南制造局“凡与洋人交涉事多,领事每出干预,所延洋员均有宦籍于其国,势力尤甚;总办官秩少卑,未免启其轻视”(81)。汉阳铁厂的赵锡年在1896年致盛宣怀的信函中归结厂内情况,指出“洋匠蛮横无礼,毫无顾忌,非有大势力济之以沈毅,何能抑使敛戢”(82)。为改变这种状况,不少人提出解决办法。有些从事实际工作的人的观点还是有见地的。汉阳铁厂的徐庆认为中国技术人员与外国确有差距,外国人在企业工作的最大障碍是语言隔阂,仅靠一二翻译无济于事,主张“洋人既不可滥用,亦不可不用”,“雇用洋人之方,只可备我顾问,不能假以事权”(83)。郑观应建议“宜仿日本请洋人之术,宜副以通西语之华人”,主张重金“招集华匠考有外国机器大书院执照及在某厂历练有年者到鄂充副总管,以免洋匠朦蔽”(84)。
晚清涉外雇佣另一为严重的问题是,一旦雇佣成立,中方企业很难根据自身实际需要确定续雇与否。1907年底的《时报》就福州船政局涉外雇佣情况发表看法,指出闽厂“所雇洋师满限时,法政府必备一班轮换,彼岂一二千金月薪之得而如是殷殷哉?盖将于我国海军上扶植彼国之势力,其志故不小也”(85)。虽然许多雇佣契约注明“再行续雇与否,听凭雇主之便”之类的文字,然而,一旦解雇到来总有种种不便。检讨原因,李鸿章虽然很早就主张,“雇用洋匠,进退由我,不令领事、税务司各洋官经手,以免把持”(86),但是成效不大。前期从哪国雇佣人员中方尚能自主,后期这种自主也受到极大限制。直至清末,袁世凯在奏议中依然心有余悸,认为雇佣外国人员一经外国政府经手,“恐多牵制,虽有不合,亦难辞退矣”,主张由出使各国大臣与外国适当人员,“私与商妥,订立合同”(87)。可见,晚清政府已然技穷!
总的来看,晚清涉外雇佣成功者少,失败者多。时人有认为晚清涉外雇佣出现种种问题之源是“我有外之之意,则彼之心不坚,而有后顾之虑”,主张“今之用泰西,亦宜大破成格,俸禄官爵之外,与之田宅家室以安其身,而攻其心,使之一意于我而不返顾”(88)。此论非确!
过去讨论洋务运动时期的企业管理时,学界一般把列强各国的干预、控制置于突出位置。海关总税务司赫德力图把持中国的涉外雇佣及其对英国在华利益的维护,法国在福州船政局的叵测居心,外国洋行的欺骗等是经常被提及的事例。正如本文前已提及的那样,为维护列强的在华势力,各国在中国近代企业涉外雇佣上的争夺及利己行为确实存在。然而,过于强调此点为晚清涉外雇佣管理失败的原因,并不妥当。不仅所有的涉外雇佣无明文限制中国的管理权,而且涉外雇佣纠纷的处理虽有偏袒外方,但处理的依据依然是已约定的契约条文。同样,维护本国的海外利益是一般的国际法则。与中国创办近代工业企业情形类似的日本的涉外雇佣并没有晚清那种严重情况。在同样处于被侵略的地位,列强会有厚此薄彼?因此,晚清涉外雇佣管理失败的主要原因存在于内部。
首先,腐败的管理是晚清涉外雇佣管理失败的主观因素。晚清近代企业管理的腐败问题极其严重。洋务官办企业的腐朽管理,过去的研究多有论及,此不赘述。商办企业的管理也好不了多少。郑观应在向盛宣怀请辞汉阳铁厂总办时指出,铁厂以前“所用大小司事,多是湖北候补人员,而为督办所派又多系督办同乡或有交谊。且督办以所用之提调充当总稽查,不谙工程,不晓英语,已属不合,而又每恃与督办有师生之谊,频与洋总监工冲突,以致工程迟滞,常有停工待料之叹,然其大奸似忠,督办以为贤,虽有言其过失,亦不责问”(89)。因此,那些通过封建人事关系而得充近代工业企业管理人员者不说不学无术,也是对近代工业技术知之甚少。时人指出“中国各局总办提调人员,或且九九之数未谙,授以矿质而不能辨,叩以机括而不能名,但求不至偷工减料已属难得,器械利钝,悉听工匠指挥,茫无分晓”(90)。外行而受欺,这是必然的。
洋务派雇佣外国人员创办近代工业企业的主观目的之一是“藉以造就华匠,俾不至永远借助外人”(91)。腐败的企业管理严重损害这样目的的实现。几十年的洋务活动,中国不是没有产生技艺高明的工匠,特别是以生徒身份派往国外学习而返国者,“与西人同任一事,其艺又远过于西人”,然“其月俸视西人所得仅十之一二,甚或百之四五”(92)。虽然批评这种状况,呼吁重视中国自己的工程技术人员之声不绝,但改观者鲜。这样的管理怎能激发企业员工的上进心。自己不能把握技术进步,提高管理水平,而单纯依靠外国雇员,管理的失败也是必然的。
其次,对近代工业技术的复杂性估计不足,科技人才培养滞后。中国近代工业企业创办之初,中国人对近代工业技术的复杂性基本上茫然无知。金登干在英国寻找中国煤矿所需聘用的工程师时,埃及总督工程师福勒的秘书“对只聘一人担负考察和报告煤田情况的任务感到吃惊”,认为完成这样的任务需要组织一个“包括三两个工程师,一个地质学家和十几名有经验的矿工”的团队。英国业界“认为不会找到一个同时对如此复杂的工程既具备所需的科学知识又有实践经验的人”(93)。在一些中国企业中,外国雇员肩负了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技术工作的双重责任。这也是不符合近代工业生产规律的。技术工作队伍的残缺当然会影响实际工作效果。同样,近代工业需要广大的人才队伍。人才的培养离不开教育,近代工业技术人才更是科技教育的产物。除福州船政局附设过学堂,培养技术人才外,其他洋务大员很少注意这个问题。派遣留学在洋务运动初期曾有过但没有持续。这些有限的人才培养基本上是一般技工,并非高级的工程技术人员。直到清朝末年,科举才被废除,近代科学教育才草创起来,留学派遣的规模、范围才扩大开来。然而,这对于清王朝来说已经晚了。
检讨晚清涉外雇佣效果极差的根源,科技教育的滞后应该是第一位的。
注释:
①《中国通史参考资料·近代部分》,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80页。
②(24)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86、711页。
③⑨(20)(23)(32)(45)(53)(56)(58)(59)(63)(91)《洋务运动》(五),上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115、387、26、251、72、26、39、44、45、38-39、45、492页。
④(81)《洋务运动》(四)

中国历史背后的人物故事

,第109、485页。
⑤(13)《薛福成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519、91页。
⑥苑书义等编《张之洞全集》第1册,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2页。
⑦(44)(68)(76)《左宗棠全集》(四),上海书店1986年版,奏稿卷18,第6页;奏稿卷20,第62页;书牍卷8,第64页;奏稿卷18,第2-3页。
⑧李鸿章《置办外国铁厂机器折》,《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18,第31页。
⑩(12)(22)(30)(73)(77)《洋务运动》(七),第41、493、128、32、133、493页。
(11)(18)王彦威编《清季外交史料》,书目文献出版社1987年版,(四),第3760页;(一),第187页。
(14)苑书义《李鸿章传》,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43页。
(15)(17)(50)(54)(85)陈真《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三辑,三联书店版1961年版,第244、438、97、97、179页。
(16)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623、740页。
(19)(28)(29)(31)(33)(34)(35)(37)(38)(39)(51)孙毓棠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1840-1895)》下册,科学出版社1957年版,第586;795、805;1197;1230;1196;1177;1196-1197;793;1183、1185;597;694、709页。
(21)汪敬虞《赫德与近代中西关系》,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78页。
(25)(27)(67)(72)张国辉《洋务运动与中国近代企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9年版,第277、283、79、80页。
(26)甘作霖《江南制造局之简史》(下),《东方杂志》第11卷第6号。
(36)沈传经《福州船政局》,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85页。
(40)夏东元《盛宣怀传》,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6页。
(41)《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上海机器织布局》,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80页。
(42)(47)(57)(62)《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湖北开采煤铁总局/荆门矿务局》,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63-165、163、168-169、168-169页。
(43)(46)(48)(49)(55)《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中国通商银行》,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60-61、54、52、115、115页。
(52)吴剑杰《论张之洞湖广任内的外才引进》,陈锋等主编《张之洞与武汉早期现代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2页。
(60)郑剑顺《晚清史研究》,岳麓书社2003年版,第235页。
(61)周育民《晚清财政与社会变迁》,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68页。
(64)(74)(78)(79)(82)(83)(84)《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汉冶萍公司》,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474、925;269;10;19;153;245;106页。
(65)(88)(92)《洋务运动》(一),第573、349、574页。
(66)王之春《清朝柔远记》,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314页。
(69)《洋务运动》(二),第414页。
(70)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上),第90页。
(71)向中银《晚清外聘人才的奖赏制度》,《近代史研究》1996年第5期。
(75)《欲兴矿务宜选子弟赴欧西矿务学堂肄习论》,何良栋《皇朝经世文四编》卷44,台湾文海出版社1966年版。
(80)郑剑顺《福建船政局史事纪要编年》,厦门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1页。
(86)李鸿章《筹议天津机器局片》,《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17,第16页。
(87)《袁世凯奏议》(上),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484页。
(89)夏东元《郑观应传》,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58页。
(90)《戊戌变法》第2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282页。
(93)《中国海关秘档》(一),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78、455页。
(转引自:《历史档案》2011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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