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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清代中朝边境贸易中的“揽头”
清代中朝边境贸易中的“揽头”杨军
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
这里所谓“揽头”,[1]是指清康熙年间垄断经营运输朝鲜入京使团货物以及凤城栅门中朝双方边境贸易的中国商人。揽头存在期间,曾在朝鲜使团的货物运输、中朝边境贸易等方面发挥特殊作用,也对清与朝鲜关系有过一定的影响。但中国学术界迄今没有关于此问题的专门研究。本文试陈一得之愚,权为引玉之砖。
一清朝迁都北京后,朝鲜贡使需要自行雇车将使团的自用物以及用于“八包贸易”的货物运往北京。由于货物数量较大,为朝鲜使团运输货物成为辽东居民一项有利可图的营业。早在康熙十六年(1677),朝鲜使臣孙万雄就曾指出:“凤城以北之民,每因使价之行,岁得雇车之利,以致产业之殷富”。[2]因此,后来才出现了被称为“揽头”(朝鲜史料中多写作“拦头”)的垄断这一行业的商人集团。
据《户部知会罢拦头咨》:
查:康熙十九年间,原系驿站官常祥承揽拉运朝鲜买卖包子,二十三年,驿站官常祥以驿站事繁等因,具呈部议具题,照常用驿站车辆拉运。二十九年,正黄旗胡嘉锦佐领下胡朝辅等十二人,情愿照驿站官常祥交与之例,每年认税银二千两交部等因具呈,据盛京户部侍郎阿喇蜜等具题,经部议,覆奉旨依议,钦遵在案。[3]
因朝鲜使团携带的贡物是由清朝驿站免费运输的,为免货物分散、抵京时间不一,至晚自康熙十九年(1680)起,朝鲜方面就已经将使团自用物及用于“八包贸易”的货物也都委托驿站一起运输,并向负责此事的驿站官常祥提供雇车费用,常祥则每年上缴税银2000两。由于驿站事务繁忙,至康熙二十三年(1684),常祥就仅负责贡物的运输,而不再承揽其他货物的运输了。正黄旗胡朝辅等12名商人看准了这一商机,于康熙二十九年(1690)向盛京户部提出,他们愿意每年上缴税银2000两,以取得承揽朝鲜使团货物运输的垄断权并获得批准,胡朝辅等12人从此开始被称为揽头。
关于揽头设立的时间,史料中存在不同的记载。《同文汇考》原编卷39《蠲弊》引朝鲜国王《请禁拦头咨》、《燃藜室记述别集》卷5《事大典故》“使臣”条引《通文馆志》、《朝鲜王朝实录》景宗二年十月辛未(十九日)条以及《承政院日记》同日条等朝鲜方面的记载,都称揽头始设于己巳年,即康熙二十八年(1689)。李裕元《林下笔记》卷22栅门后市》作“康熙庚午”,即康熙二十九年(1690),与此有一年之差。《万机要览》卷5《财用编》“栅门后市”条称揽头始设于庚子年,显然是庚午之误。因庚子是康熙五十九年(1720),此前赴中国的朝鲜使臣的著作中已经提到揽头。[4]康熙五十一年来中国的崔德中在其所著《燕行录》中,先是提到“闻廿年前创出栏头”,后又称“十余年前,自皇109都择定东八站商胡中富实者十二名,名曰栏头”[5],说明朝鲜方面并不掌握设立揽头的具体时间,这毕竟是中国方面的事情。因此,揽头设立的时间应以前引《户部知会罢拦头咨》为准,即始设于康熙二十九年(1690),最初提出设立揽头的是“正黄旗胡嘉锦佐领下胡朝辅等十二人”,而不是朝鲜诸书所说的胡嘉佩。至康熙三十九年(1700),与清朝官方打交道的才是“胡朝辅之子胡嘉佩等十二买卖人”,可能胡朝辅在此之前已经去世,朝鲜方面后来一直与胡嘉佩打交道,因此才出现这种错误的记载。
从《同文汇考》原编卷39《蠲弊》后来对朝鲜诉讼揽头一案的判决结果中可知,以胡朝辅之子胡嘉佩为首的12名买卖人是:胡嘉佩、董名珩、李显龙、李芝芳、扈廷锐、高文荣、黄朝佐、夏国荣、教铎、卢子忠、胡国标、李从新。但此时上距康熙二十九年已经30余年,除注明年过70的卢子忠、胡国标可能是当年与胡朝辅一起申请专营的12名商人以外,其他人估计都不在胡朝辅所率12名商人之列。金昌业《老稼斋燕行日记》提到揽头高天禄、赵海民,崔德中《燕行录》提到揽头夏三伊,看来,揽头的人员构成也发生过一定的变化,只不过一直是由12人或者说12家承揽。据崔德中《燕行录》所记朝鲜使团的行程有关记录, 12名揽头虽然都是辽东商人,但其家并不在一处,很可能是分布于贡道沿途的各主要站,以方便照看运输。
关于胡朝辅等人向政府申请垄断专营的特权之后的运费问题,《老稼斋燕行日记》提到,在设立揽头以前,运输朝鲜使团的货物,“只以只论直,虽重二百斤,其价不过八九两银子。今拦头一只以百斤为限,而每只加捧数两”,但此记载恐怕并不可靠。崔德中《燕行录》记载揽头所定运费为:“入往时每只入价银七两半,出来时十两”,《户部知会罢拦头咨》载胡嘉佩的供词:“我们拉的包子定数每包一百一十斤为率,应给我们纹银八两,伊等给我们成色银十两,扣计纹银只有七两八钱。”这里有一个清与朝鲜白银成色差异的问题。崔德中所说,是按朝鲜银计算的定价,胡嘉佩所说应是返程的价格,按朝鲜银计算是十两,与崔德中的记载正相吻合,按清朝银计算是八两,但朝鲜方面有意降低成色,胡嘉佩等实际收到的银子只能折合清朝纹银七两八钱。通过降低白银的成色,朝鲜方面实际支付的运费比设揽头之前还有所降低。
揽头并不自己组织车辆从事长途运输,而是将之转包给从事长途运输的“车军”,从中赚取差价。曾向“车军”打听过雇车价格的崔德中在《燕行录》中记载:“拦头等每只捧银十两于我行,只给二两五钱于渠,使之运传于辽东。而每只七两半之银,空然收食。一行卜物,多至五六百只。”按朝鲜银计算,一辆车往返费用是十七两半,按揽头获取的差价达总价位的四分之三计算,即可以得到13两多,仅以一行用车500辆这一较低数字计算,揽头们从一次朝鲜使团的车费中就可以净赚银6500余两,折合清朝纹银也达5100余两。自康熙二十九年至康熙六十一年,来中国的朝鲜使团多达85起,即使我们不计入携带货物较少的赍咨行与参核行36起,[6]揽头们所获车费的纯收入,最保守地估计,总计也要超过纹银25万两。
仗着雄厚的财力,揽头行贿官府,“拦头多权力,皇城宫掖,无不缔交”,[7]以巩固自己垄断专营的权力。胡嘉佩和胡国标还捐纳了州同,董名珩、李显龙、李芝芳捐纳了监生。[8]
《户部知会罢拦头咨》:
(康熙)三十九年间,盛京户部侍郎帕海具题,前往朝鲜定税之原任员外郎今升侍郎登德,将胡朝辅之子胡嘉佩等十二买卖人,承认自京拉到凤凰城朝鲜国包子,除每年额征税银二千两外,至颁历、进贡朝鲜人等,共在凤凰城贸易八日,买卖人照例每两征税银三分,计数多得银二千余两。
康熙三十九年(1700),揽头们又获得了与每个朝鲜来华使团在凤凰城边门贸易八天的特权,这也就是朝鲜史书所载“栅门后市”。“栅门后市”的规模很大,按交易税“每两征税银三分”计算,胡嘉佩等人上缴的税银达2000多两,证明其交易额近银7万两。参之朝鲜史书《万机要览》卷5《财用编》“栅门后市”条的记载:“一年至为四五次,而每次110银或至十余万”,可见《户部知会罢拦头咨》所载是揽头一次交易所上缴的税银数,交易额多时可达银十余万两。栅门后市都是在使行归国时进行,据《同文汇考》补编卷7《使行录》可知,如《万机要览》所说每年举行四五次的情况是比较少的,自康熙二十九年至康熙六十一年总计为85次。仅按每次交易额为银7万两计,在揽头存在期间,栅门后市的总贸易额也达银600万两。揽头请设栅门后市虽是出于垄断中朝边境贸易的目的,但栅门后市的设立,客观上起到了促进中朝边境贸易的作用。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后来朝鲜虽然提出取消揽头,却将栅门后市一直延续下来。
二康熙二十五年(1686),在设立揽头之前曾来中国的吴道一指出:“自辽左至镇江凡八站,而俗称东八站者指此也。所经居人待我国人颇有款厚之意,不但与我国相距接近,颜情惯熟之致,每于使行往来时得雇车之价,生理专靠于此,故如此云。”[9]每至朝鲜使团来临,“辽凤诸站车主皆雇载”,“辽沈诸处商贾辈持车来待栅门”,[10]甚至有从沈阳带车赶到边门求雇者。清代东北“一人一年之食多不过银子三两”,[11]而往返北京一次可得车价银十七八两,足够六口之家一年的生活费用,这显然是非常可观的收入。《农隐入沈记》指出:“此处僻在边外,无一土产,而乃能如此繁华者,只有吾东银子一路耳”。[12]无疑,朝鲜使团对其所经地区的经济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而设立揽头之后,揽头的垄断经营对东八站的影响却更多是负面的. “辽东商贾,以雇车取利为业,一自拦头设置之后,失其生理”,[13]“东八站之雇军与商胡,亦皆失业”。[14]有些人甚至因此而离乡迁徙。金昌业在狼子山的一段见闻很能说明这个问题:“有数人方毁屋。其中一人忽走来执马鞍……其人曰:俺旧以雇车为生,自拦头出,遂失业,今将撤家,移住他处云。辞色愀然。”[15]因此才导致了辽东地区的车户与商人联名控告揽头,要求政府取消揽头的专营权。
金景善《燕辕直指》曾提到:“众车户皆失利,屡至相讼”,可见辽东的车户、商人与揽头间有过多次讼案,但详情却都无从考索了。只是从金昌业的《老稼斋燕行日记》中可以得知,康熙五十一年(1712)的诉讼,领头起诉揽头的“状头”是凤城人王三平,但是,“沈阳讼官得赂之后,以拦头不可罢,奏于皇帝,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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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之,不准其奏,更令六部科道议处”,同书还提到,揽头为行贿,向朝鲜使团预支了车费银一万两,此案后来似乎也是以揽头贿赂官府胜诉而告终。屡次败诉之后,甚至有人鼓动朝鲜方面向清朝请求取消揽头,对朝鲜使臣说:“尔国人若一开口,拦头之罢久矣。”[16]
最初,朝鲜方面对于设立揽头垄断朝鲜使团的货物运输并未做出任何反映,毕竟运费没有提高,并未损害到朝鲜方面的利益。随着栅门后市的设立,中朝边境贸易的发展,揽头利用贸易专营权随意提高物价,使朝鲜方面的利益受到损害。崔德中《燕行录》指出:“栅门买卖帽冠贸易等事,亦皆从中专利,使不得私自买卖。我东人之失利,概由于此也。”为此,朝鲜方面最终向清朝呈请取消揽头的垄断专营。康熙六十一年(1722),“会沈阳主将揭榜禁欺骗朝鲜客商。于是,译官金庆门等,欲因此机会,严防拦头,自司译院呈手本于备局,请以此意移咨礼部,备局启达蒙允。令承文院撰咨文,付送使行,而更令到彼中详探事情,呈咨礼部。”[17]这次事件由译官金庆门发起,而译官正是中朝贸易中非常活跃的角色,他们也最能深刻地感受到因揽头的存在朝鲜贸易方面的不利局面。
康熙六十一年十月初一日朝鲜议政府给清朝的状启:
在昔,贡使回还时,一行员役所市物货,随便雇车,同时出来矣。自己巳年间,辽东商人胡加佩请设拦头,独专雇利,行留淹速惟意所欲,雇载之物渐致迟滞,而间或穿包窃货,诿以见偷,其他种种弊端逐年增加,难以悉数。且进贡使行例于三月内还归,而雇包则辄过六七月后始为出栅,一行员役还入栅门外,淹日征推,盛暑暴雨,露处伤病,人众杂沓,亦恐有潜相买卖之弊,诚甚闷虑。[18]
《頖墅集》卷13《全城君墓碣铭》:“先是,虏中掌雇车者号拦头,搬货物不以时,象胥积被操纵,乃赍奏请罢。”可见,前引朝鲜的状启是由当年的贡使全城君李混带到北京的。据《同文汇考》补编卷7《使行录》,李混一行于当年十月二十七日出发,而《承政院日记》在十月十九日条下还载有关于此事的讨论,[19]可见,这通落款为十月一日的公文实际上写成于十月十九日以后,即李混一行出发的前8天之内。由此看来,朝鲜国王做出这一决定是非常仓促的。
朝鲜在公文中明确提出的请罢揽头的理由只有两点:一是揽头运输货物不能及时抵达栅门,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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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不能保证货物安全;二是揽头导致边贸易中的走私现象。影响朝鲜在中朝边境贸易中的利润这一根本原因,并未出现在咨文中。
雍正帝即位后对此案非常重视,雍正元年(1723),令“户部侍郎吴尔泰、刑部侍郎马尔齐哈、给事中缪沅等前往查明议奏”,并要求朝鲜方面,“将受胡嘉佩等勒索之朝鲜国二三人,务于本月二十四日送至凤凰城,令其辨明伊等受其勒索情由。”[20]朝鲜方面派司译院前正韩永禧、副司译刘再昌、副司译金泽、前正金庆门等前往凤凰城,与胡嘉佩等对质。最终朝鲜方面胜诉,雍正帝不仅取消了揽头的垄断专营权,还对12名揽头进行了处罚。“将胡嘉佩、胡国标之捐纳州同,董名珩、李显龙、李芝芳之捐纳监生,行文吏部革退”;“将胡嘉佩、董名珩、李显龙、李芝芳、扈廷锐、高文荣、黄朝佐、夏国荣、教铎,不准援赦,俱在凤凰城边门口枷号三个月,各鞭一百。卢子忠、胡国标年逾七十,李从新双目不见,均应照律收赎”。对朝鲜方面,“其进贡包子照原定之例,仍动驿站车辆拉运,嗣后朝鲜人等雇车拉运伊等买卖包子,不许高抬脚价。”[21]雍正帝还对相关地方官进行了处罚,据朝鲜方面的记载,“以凤凰城城守尉,专理我国事务,而并不严查揭报,除前任守尉吴尔都二级。”[22]至此,存在32年的揽头被正式取消,此后朝鲜方面可以自由雇车,并与边民、商人进行自由贸易。
三崔德中《燕行录》称设立揽头时:“自皇都择定东八站商胡中富实者十二名,名曰栏头,赐官银六万两,一年纳税三千两。”如此说来,揽头是用官方资本垄断经营朝鲜使团的货物运输,是清朝政府投资于该项运输业,并每年获得固定的利润,而胡嘉佩等12名揽头不过是替政府经营的经理人。清政府屡次驳回车户、商人们的诉讼,不仅存在官员受揽头之贿的问题,也是为了维护官方资本的投资领域。也正是因此,存在经营不善的问题,导致朝鲜方面向清朝申诉,清政府才要处罚揽头。揽头在垄断经营中获得的利润,其性质相当于清政府给予经理人的报酬。所以我们应该认为,揽头具有官商的性质。对此,朝鲜方面有着更为深刻的认识,在讨论如何处理胡嘉佩索债案时,朝鲜英祖曾对臣下说:“拦头则罢于壬寅年,今此衅端,似始于此,而以此观之,亦可知其皇帝内帑物矣。”[23]
取消揽头的垄断专营权,同时也就意味着政府要收回在这个领域的投资,官方资本不再介入这项运输业,但胡嘉佩等人却没有及时归还当初所贷官银。在罢揽头后三年的雍正四年(1726),又爆发了胡嘉佩索债案。
据《同文汇考》原编卷74《推征》记载:“买卖人胡嘉佩所开朝鲜国买卖人李明基等共二百四十七人,赊欠货物银六万七千三百八十余两,现在文书账目可据,将此项追取,可以偿还所欠库银。”是胡嘉佩请求清政府向朝鲜方面追索朝鲜商人拖欠他的货款,并声称将以此来偿还他所欠官银。胡嘉佩等欠官银6万两,而朝鲜商人欠胡嘉佩等人货款达67380余两,从数字上看,确实可以抵偿。但是,朝鲜方面的回文却令清政府大为失望:
计开赵尚柱等三人(丁亥年因负债正刑者)、甲干崔等四人(国中所无之姓号)、太医哨官通事厨子等九人(失其名有难摸索者)、崔后先等十二人(以负债首实而贫穷难征者)、梁边雄等十六人(前已准偿推置手标者)、文元信等五人(买卖时减价买取而以初价载录者)、金自珍等五十三人(业儒、业农不事行商者)、元戒万等六十一人(不载账籍无凭可考者)、崔爱民等七十二人(死亡逃散者)、李目兴等十人(自己无所负而混被同行人并录者)、朴有长等九人(元负者已死而以亲族名换录者),已上共二百五十四人。[24]
按朝鲜方面的行文来看,赵尚柱等、甲干崔等、太医等、金自珍等、元戒万等、崔爱民等、李目兴等共计202人,都难以证实确曾与胡嘉佩等有过贸易往来,也就是说,胡嘉佩提供的账目及欠债者名单大半不实,其指责胡嘉佩捏造假账的意思已经非常明显了,只不过朝鲜以清朝属国的身份,对此不便明确表达罢了。这就难怪雍正帝在看到朝鲜的回文后认为“词甚支离,意多巧饰”了。
在雍正五年九月初六日所发圣旨中,雍正帝还点名斥责朝鲜景宗“柔懦无能,权移于下”[25],“似此请查积欠之事,该国王必不能办理。今若以不能办理之事委之,甚非朕柔远之至意。”而后雍正帝指示,取消原定的遣胡嘉佩的伙计胡廷瑞与朝鲜商人的对质,此案不再审理,朝鲜方面欠银全部“从宽免追”。[26]此时朝鲜在位的是英祖,雍正帝诏书中斥责此前在位的朝鲜景宗,很可能出自笔误,而朝鲜君臣却都理解为这是清朝有意对朝鲜进行恶意侮辱。有的大臣认为:“彼以不得征银,恨怒深矣。其患似不至此,此甚可戒也。”[27]担心此事如处理不善,会引发清与朝鲜之间的外交纠纷。
朝鲜英祖与领议政李光佐、左议政赵泰億、右议政沈寿贤、都承旨郑锡三、假注书李性孝、编修官金献之、记事官李光溥讨论解决办法时,郑锡三说:“臣曾于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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戌赴燕,见彼人以拦头为业资生,其间似不无两国人交相逋负之事矣。”沈寿贤说:“臣亦曾经边任,故略有所知矣。凡清债云者,非银也,每于沈阳及栅门开市,折价而受物货而来,互相买卖,其来久矣。”他们都委婉地指出,朝鲜商人赊欠货款是普遍现象。由此看来,并不是胡嘉佩捏造账目诬告。在此次讨论中,沈寿贤说:“自有此事,我国若直请按核,严查枭示,使与受同罪,则道理当然,约条可明,而今乃显示顾护之意,了无征给之念,彼安得不疑怒乎?此由于咨文失辞,以至于此”,[28]认为朝鲜对商人持回护态度是错误的,解决办法应是惩办商人并由政府支付欠款。后来专为此事出使清朝的赵镇禧在本月二十四日的上疏中也认为:“为今之计,莫若就其中可捧者捧之,不可捧者分征其族,而急聚各衙门公货,要满原债之半数,先为入送,善为说辞,则陈辨之请,庶有顺成之望。不然则尽驱奸民与彼,参核其中甚者,枭示境上,则伸我之法,快彼之心。而犹不如还债之为适中其欲矣。”[29]但朝鲜英祖不同意这种处理办法。由此看来,对朝鲜商人持回护态度的正是英祖本人,雍正帝斥责朝鲜国王“显有庇护之心,难辞宽纵之咎”是正确的。
经过慎重讨论,朝鲜方面决定派出专门使团就雍正帝对景宗的斥责进行辩解,并表求愿意赔偿朝鲜商人的欠款。雍正六年正月初十上奏给雍正皇帝的朝鲜国王奏文中说:“此欠账事发在前夏,咨文臣所治送,而臣兄(景宗)亡逝已过四载,则其非系于先兄时事明矣。”“乃于既没年久之后,缘臣妄吁致勤责谕”,“惟恐先兄平日事大之至诚,理藩之实迹,由此不白于天下”。[30]朝鲜方面委婉地表示,无法接受雍正帝对景宗作所的“柔懦无能,权移于下”的八字评语。三月二十七日雍正帝的谕旨称:“从前朝鲜国王姓某才干优长,政令严肃。及姓某继立遂不如前,逮至姓某益觉废弛,此中外所共知者。”分别称述朝鲜肃宗、景宗与英祖,将斥责主要转到英祖身上。但是下文又说:“朝鲜国人与内地商人欠账一案,已历多年。雍正元年姓某即曾咨称,胡嘉佩等包揽专利等情,经朕遣官严行审究,将胡嘉佩等重治其罪。是伊等彼此交易,拖欠不清,积弊已久。姓某显有庇护之心,难辞宽纵之咎。今姓某具奏,为伊兄辨诉冤抑,是明明自以为冤抑而托为此语也。”[31]为证明上次谕旨斥责朝鲜景宗没有错,雍正帝将胡嘉佩索债案与揽头案相联系,将前者视为后者的延续,而后者正是景宗在位时的事情,这样一来,几年前朝鲜方面请罢揽头一事竟被理解成朝鲜欲抵赖欠款的一种策略,使朝鲜方面无法再进行辩解。英祖后来甚至认为奏罢揽头一事是朝鲜外交方面的一次失误:“昔年以拦头事,欲为久行,至于移咨,反取其辱,作事当谋之于始……因此微细之事,若有难处之端,则初不如不为。”[32]
此事件给朝鲜方面造成很大震动,领议政李光佐曾就此事的处理过程进行反思,认为是清朝数十年来待朝鲜“愈厚”,朝鲜“自是人皆狃安,恬以为常,事系燕京,则皆谓其易成矣”,对与清朝的交涉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今番此事,亦冀其或宽假,故末抄乃至此境”。沈寿贤也认为:“我国只恃彼人之厚待,不思谨慎之道,故事乃至此矣。”[33]这使朝鲜方面调整对清朝的政策,更加事事小心。
公元1765年随使团来中国的洪大容提到:“迩来徐宗显之父称六太爷者,与其弟七太爷者,家居于栅门内,藉宗孟兄弟之势,一行买卖雇车诸利权皆归焉。雇车者徐、王、马、哈等七家,雄霸边门,渐复拦头之法,皆六太爷及宗孟所兜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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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实际上这与从前的拦头专营雇车之利已经没有区别,只不过没有得到清政府的许可而已,但朝鲜方面对此却只能听之任之,不敢再向清朝申诉。由此也可以看出,揽头一案对朝鲜之于清外交的影响。
(转引自《清史研究》2010年01期)
[收稿日期]2009-09-15
[作者简介]杨军(1967—),男,吉林大学文学院历史系教授;长春130012
[1] 揽头一词始见于朝鲜徐文重《燕行日录》(载林基中编《燕行录全集》第24册,首尔:东国大学校出版部, 2001年)。朝鲜公私文献多称拦头或栏头,应是因揽头之设,阻碍了朝鲜使团自由雇车和贸易,因此朝鲜文人才取此同音汉字为称,这并不是此称谓在汉语中的本意。其本名应是承揽、包揽之意,故当以“揽头”为确。朝鲜古籍也不乏称揽头者,如金昌业:《老稼斋燕行日记》,载林基中编《燕行录全集》第33册,第447页。
[2] 孙万雄:《燕行日录》,载林基中编《燕行录全集》第28册,第325页。
[3] 《同文汇考》原编卷39《蠲弊》引《户部知会罢拦头咨》。
[4] 如康熙二十九年出使的徐文重的《燕行日录》,康熙五十一年出使的金昌业的《老稼斋燕行日记》。
[5] 崔德中:《燕行录》,载林基中编《燕行录全集》第39册,第452、479页。
[6] 根据《同文汇考》补编卷7《使行录》统计。
[7] 《承政院日记》雍正六年二月十五日条。
[8] 《同文汇考》原编卷39《蠲弊》引《户部知会罢拦头咨》。
[9] 吴道一:《丙寅燕行日乘》,载林基中编《燕行录全集》第29册,第152页。
[10] 徐文重:《燕行日录》,载林基中编《燕行录全集》第24册,第176、171页。
[11] 俞彦述:《燕京杂识》,载林基中编《燕行录全集》第39册,第286页。
[12] 李田秀:《农隐入沈记》,载林基中编《燕行录全集》第30册,第86页。林基中确定此书作者为李宜万是错误的,详见左江:《〈燕行录全集〉考订》,载张伯伟主编《域外汉籍研究集刊》第四辑,中华书局, 2008年。
[13] 《承政院日记》康熙三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条。
[14] 崔德中:《燕行录》,载林基中编《燕行录全集》第40册,第94页。
[15] 金昌业:《老稼斋燕行日记》,载林基中编《燕行录全集》第33册,第404-401页;第447页。
[16] 金昌业:《老稼斋燕行日记》,载林基中编《燕行录全集》第33册,第404-401页;第447页。
[17] 《朝鲜王朝实录》景宗二年十月辛未(十九日)条。
[18] 《同文汇考》原编卷39《蠲弊》引《请禁拦头咨》。
[19] 《朝鲜王朝实录》景宗三年十月己巳(二十三日)条:“移咨燕京,请罢拦头”,而下记述了派译官赴凤凰城对质及清对揽头的处理,证明这是朝鲜方面得知揽头一案最终结果的日期,而不是其最初行文请罢揽头的日期。
[20] 《同文汇考》原编卷39《蠲弊》引《盛京礼部知会胡嘉佩勒索人送凤城辨明咨》。
[21] 《同文汇考》原编卷39《蠲弊》引《户部知会罢拦头咨》。
[22] 《朝鲜王朝实录》景宗三年十月己巳条。
[23] 《承政院日记》雍正五年十一月十四日条。
[24] 《同文汇考》原编卷74《推征》引雍正五年三月初四《盛京礼部抄录胡嘉佩等赊银查明推还咨》和朝鲜于当年六月十六日的回文《账内诸人难查情节咨》。
[25] 据《朝鲜王朝实录》英祖朝实录可知,雍正帝的诏书破例直书景宗的名字,引起朝鲜方面极大震动。目前所见《同文汇考》所载诸文件都仅称“姓某”,当是后来朝鲜人整理汇编这些文件时删去的。
[26] 《同文汇考》原编卷74《推征》引《盛京礼部抄录议政等原奏及免追上谕咨》。
[27] 《承政院日记》雍正五年十一月十四日条载领议政李光佐语。
[28] 《承政院日记》雍正五年十一月十四日条。
[29] 《朝鲜王朝实录》英祖三年十一月丙子(二十四)日。
[30] 《同文汇考》原编卷74《推征》引《辨明赊欠事情奏》。○28○33《承政院日记》雍正五年十一月十四日条。
[31] 《同文汇考》原编卷74《推征》引《礼部知会饬谕咨》。
[32] 《承政院日记》雍正七年八月初一日条。
[33] 《承政院日记》雍正五年十一月十四日条。
[34] 洪大容:《湛轩燕记·京城记略》,载林基中编《燕行录全集》第42册,第2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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