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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赫德、金登干与晚清舰船的购买
赫德、金登干与晚清舰船的购买
刘振华
发布时间:2012-6-30
摘要:
1874
年日本侵犯台湾,晚清政府认识到向外购买近代舰船的必要性。由于财政困窘和近代舰船知识的缺乏,晚清政府在向外购买舰船初期,购舰决策在很大程度上受赫德及其亲信金登干的影响,对外购舰的主导权也操于赫德、金登干之手。在赫德、金登干的主持下,晚清政府购买了一批炮艇和巡洋舰,充实了海军实力。在购买过程中出现的舰船性能、质量等问题,反映了赫德、金登干购舰工作的失职,也暴露了晚清海防建设者近代舰船知识的缺乏。
关键词:晚清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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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鸿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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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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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登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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舰船购买
1874年,在日本侵台及随后的海防大讨论中,李鸿章等人已认识到购买铁甲舰的重要性,但在实际行动上,购买炮艇(俗称蚊子船,也称炮舰)先行一步,这与海关总税务司赫德有密切的关系。赫德虽有参与为清政府购买“阿斯本舰队”的失败经历,但时代的机缘使赫德再次走到了为晚清政府购买舰船的前台。本文主要探讨赫德、金登干在主持晚清购买近代舰船初期的功过得失及其影响①。
一、赫德、金登干对晚清政府向外购舰决策的影响
1874年9、10月间,中日因日本犯台而剑拔弩张,当时舆论认为战争不可避免。《申报》就对日本向外购买铁甲战船等活动做了大量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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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曾在晚清海关任职的英国人魏尔特(1873-1951,Stanley F·Wright)从赫德在海关的地位及在西方的影响等方面分析,指出清政府任用赫德向外购买舰船具有“不可避免性”。赫德此时深信,如果中国要避免被日本吞食,他就得起军火商的作用,为他自己和海关树立威信。他不断指示在伦敦的金登干为他提供购买步枪、子弹、军舰大炮,特别是炮艇的估价单③。该年9月,赫德还指示金登干搞清楚为清政府向丽如银行贷款购买舰船的条件及可能性④。
外购舰船属于大规模军事装备引进工作,需要对当时的国际造船工业和舰船性能、价格进行细致的考察和论证。而主持购买舰船的李鸿章等人对以蒸汽为动力的舰船缺乏系统的认识,同时对西方国家造船工业的状况了解也不够,而以赫德为首的海关人员积极向李鸿章推销英国制造的舰船,最终使得晚清政府在购舰之初主要是在赫德、金登干等人的主导下向英国购买。
金登干(James D·Campbell)(1833-1907),作为晚清海关体系中的骨干人物和赫德的重要亲信,在晚清政府向外购舰过程中是一位不容忽视的人物。他出生于苏格兰的爱丁堡,比赫德长2岁,早年参加义务兵运动,接受军训,在这里取得的知识,其后在为清政府采购军火时,使他成为这方面的内行。1862年起金登干在中国海关工作过4年,成为赫德的亲信,于1873年被任命为中国海关驻伦敦的代表。以后的30余年,金登干常驻伦敦,并经常奔走于欧洲各国,成为赫德在这些地方的耳目和手足⑤。
时势的紧迫促使清政府尽快向西方购买先进舰船。此时,英国海军界正在研发新型炮艇,而英国阿姆斯特朗公司的小炮艇“斯刀号”下水引起轰动⑥。赫德指示金登干向阿姆斯特朗公司索取防御平台装备80吨重大炮的非铁壳轮船的估价单和装备18吨、26吨和38吨大炮船只的估价单,及时地把西方海军界的最新消息转达给总理衙门,同时向总理衙门提议购买⑦。尽管总理衙门也意识到局势的严重性,但不愿采取直接的行动,而是同意赫德到天津同李鸿章讨论。
赫德素来认为“蚊船可制铁甲”,“痛诋铁甲靡费无用”,因而常向李鸿章讲“铁甲在中国海洋为无用之物”,这对经验缺乏的李鸿章等人无疑起到了误导作用。李鸿章当时致函沈葆桢,“各处新闻纸佥谓德人之克鲁卜、英之阿摩士庄新制巨炮实可洞穿二十余寸铁甲,而铁船转虑无用,果尔则此事更宜斟酌”⑧,由此可见李鸿章当时购买炮艇的态度。订购炮艇5年后,李鸿章曾向沈葆桢坦述当时其购买炮艇确受赫德的影响⑨。
此外,购买炮艇也与清政府当时的财政承受能力有关。从晚清财政体制上来看,“海防创办工作,岁在需款。中国财政沿袭旧制,未经改革,收支本极有限。又久经大乱,国用益艰。故每办一新政,常为饷力所困,辗转挪移,支绌万状。”⑩虽然此时的财政状况比以前稍强,但筹办海防的经费并不能落到实处。李鸿章上奏请拨专款:“臣伏思今日对外交涉局势为千古所创见,此间海防筹办机宜较他处尤难。凡事非财不行,而北洋三省财力最窘,别无可筹之款。”(11)他在给丁宝桢的信中诉说各省自立门户,户部款项不能到位而导致筹款艰难(12)。因财政掣肘,价格较铁甲舰低的炮艇便首先被提上购买日程。
二、赫德、金登干购买舰船的具体过程
经过多次洽谈,李鸿章认为赫德所推荐的炮艇正是他所急需的军舰,遂于1875年4月27日函告总理衙门,决定先购买排水量320吨、440吨炮艇各2艘。在征得清廷的同意之后,赫德便指使其在伦敦的代理人金登干为购买炮艇做准备工作。1875年6月11日,赫德曾在信中给金登干写了14条具体指示,对购买的炮艇的造价、设计规格、航速、装载炮弹的数量等方面作了具体的安排(13)。尽管赫德本人对近代舰船知识的了解十分有限,从1875年开始,李鸿章还是委托赫德、金登干向阿姆斯特朗公司购买蚊子船及快碰船先后达10余艘,耗资近200万两白银。从此,赫德、金登干便充当了英国军火商向中国出售军火的掮客。1876年3月,总理衙门便正式任命金登干为驻伦敦代购舰只的代理人(14)。
李鸿章首次购买的4艘炮艇,是赫德通过金登干在英国阿姆斯特朗公司(Armstrong and Company,中文本亦称“阿摩士庄”)订造的。其中2艘320吨的炮艇,每艘造价23000镑,合银76659两,命名为“阿尔法”号和“贝塔”号,于1876年11月抵达天津接受李鸿章的验收。李鸿章陈奏:“所有炮位、轮机、器具等件,均属精致灵敏”,“实系近时新式,堪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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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战守利器”(15)。英国海军部把此次航行看成是巨大的成就。他们认为,这样小的炮艇,还装有沉重的大炮,能安全抵达,“极不寻常”。但中国方面亦有人埋怨这些船“钢片制作,岁须两修”,“平日只能守口,不便大洋作战”(16)。
另外2艘排水量为440吨,每艘造价33400镑,合银111322两,在英时被编为“戴塔”号和“伽玛”号。1877年2月17日,金登干邀请中国驻英公使郭嵩焘前去参观送行,郭嵩焘在“伽玛”号炮艇上亲自发射了第一发大炮(17)。由于英方拒不采纳李鸿章提出的自派人员接舰的意见,遂由金登干选定英国海军军官琅威理和劳伦斯分别指挥“伽玛”号和“戴塔”号起航驶往福州(18)。
4艘炮艇的成功购买,使远在伦敦的金登干欣喜若狂,他在给赫德写的信中表达了其内心的喜悦和更大的购舰设想:“‘伽玛’号和‘戴塔’号炮艇已经取得的成功在于中国人定会认识到,按照您的建议行事,他们获得的炮艇使最高主管当局惊异和羡慕,称之为当前最先进的炮艇。只要他们认识了这样的事实,他们就会通过您去订购更多的舰只,而不用雇用其他代理人”(19)。金登干在梦想着为晚清政府做更大的军火买卖。“龙骧”等4艘蚊船到华后,两江总督兼南洋大臣沈葆桢、福建巡抚丁日昌非常羡慕,沈葆桢曾打算“缄商分拨,俾固江防”(20)。李鸿章则以北洋“咽喉要区根本重地尚恐不敷”为由,拒绝分拨,而将4船分别布置于北洋之大沽、北塘二口(21)。早在“龙骧”、“虎威”抵华前后,福建善后局已通过上海瑞生洋行在英国购买“福胜”、“建胜”2艘炮艇(22)。但丁日昌认为,“福胜”、“建胜”远不及“龙骧”、“虎威”,积极要求再行购买。经总理衙门批准,令天津海关税务司德璀琳致电金登干和正在巴黎休假的赫德,经金登干与赫德电商,于1878年8月签订了购买440吨炮艇4艘的合同。四艘440吨的炮艇造价13万镑,合银45万两。运艇回国及购买弹药费用,另需加银16万两(23)。
从英国购买的两批8艘炮艇,南北洋各得4艘,奕认为还应再行购买,并要求福建、台湾筹买4艘,山东、广东、浙江也要自行购买。于是,李鸿章又通过赫德向英国订购了第四批炮艇。光绪七年六、七月(1881年7、8月),3艘排水量各为440吨的炮艇分别抵达广州和大沽。其中广东一艘名“海镜清”,山东2艘名“镇中”、“镇边”,归北洋与“四镇”一同操练(24)。
作为近代海军舰船装备一个重要种类的鱼雷艇,李鸿章认为“冲击最宜”。光绪五年(1879年),李鸿章通过赫德向英国订购2艘巡洋舰时,要求每艘巡洋舰携带2艘鱼雷艇。经过金登干与阿姆斯特朗公司数次洽商,最后阿姆斯特朗公司以所定的巡洋舰无法携带鱼雷艇为由,而改为小艇。光绪八年(1882年),从德国订购4艘鱼雷艇归入北洋。当年,广东也从德国订购了3艘双管鱼雷艇,名为“雷龙”、“雷虎”、“雷中”。光绪十年(1884年)两广总督张之洞又从德国订购单管鱼雷艇8艘,取名“雷乾”、“雷坤”、“雷离”、“雷坎”、“雷震”、“雷艮”、“雷巽”、“雷兑”(25)。
对当时另外一个重要的舰种——巡洋舰,起初也是经赫德、金登干之手购买的。在李鸿章等人还未发现蚊子船的弊端而积极主张购买时,赫德已经通过驻伦敦的金登干了解并拿到了阿姆斯特朗公司建造巡洋舰的有关资料(26)。早在两年前的夏天,金登干就告诉赫德,时下欧洲海军界的意见和火炮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对铁甲舰不利。阿姆斯特朗公司已设计出新式的非装甲巡洋舰。金登干说,这种巡洋舰将被证明比现存的各式巡洋舰优越,如被中国政府选用,“您将再一次在海军科学方面居于领先地位”(27)。他告诉赫德:“我把这一情况呈报给您的目的在于,当订购装甲舰的问题重新提到您面前时,您可以劝阻中国人不再把经费浪费在这上面,而建议他们要为特殊目的掌握特殊舰艇,而不过多寄希望于一种类型的。”(28)金登干的来信对赫德起了很大的蛊惑作用,赫德从此到处鼓吹铁甲舰靡费无用,劝阻中国不要购买。
1879年4月,日本吞并琉球,清政府内部又掀起一场购买铁甲舰的波澜。清廷命李鸿章、沈葆桢妥速筹购铁甲船。李鸿章指出:“军事未有不能战而能守者,况南北洋滨海数千里,口岸丛杂,势不能处处设防,非购置铁甲等船,练成数军决胜海上,不足臻以战为守之妙。”(29)李鸿章也认识到原来购置的炮艇只是作为“守港利器”,不能出海作战,所以必须购买能够出海作战的新型舰船——铁甲舰。而此时驻德公使李凤苞向李鸿章报告:“近日各国议停造铁甲,如可缓办,尤为合算。”(30)且指出购买铁甲必须有相应的船坞修理和炮台庇护条件,更重要的是要有快船和水雷的配合,铁甲舰才能发挥作用,而这些都是中国当时所不具备的。赫德也极力反对购买铁甲船,而积极向李鸿章推荐阿姆斯特朗公司的巡洋舰,并称“可保追赶碰坏极好之铁甲船”(31)。
在这种情况下,李鸿章决定先购买快船,再买铁甲舰,并于1879年11月30日函告总理衙门。所谓快船,“或配铁木,或用钢壳,专取行驶快速,能追击敌船而为敌船所不及”(32),实际上是一种轻型巡洋舰。由于有的快船还具有撞击敌船的作用,故又称碰快船。赫德遂令金登干与阿姆斯特朗公司签订订购2艘巡洋舰的合同,价银共65万两。这两艘碰快船以后取名为“超勇”、“扬威”。
三、对购买舰船“悬挂旗帜”和“保险”的争执
1879年8月,“埃普西隆”、“基塔”、“爱塔”、“西塔”4艘炮艇停泊在朴次茅斯港。金登干以丰厚的薪金为这4艘炮舰招募了管驾官、船员。管驾官、船员都是金登干招聘来的英国海军军官,准备由他们把刚从阿姆斯特朗公司订制的埃普西隆型舰只驶回中国。琅威理本来不愿再担任驾船这样的工作,金登干答应加倍付酬,赫德也对他劝慰有加,琅威理这才答应再干(33)。
总理衙门和李鸿章主张这批炮艇悬挂中国旗,由中国海军留学生驾驶,借此机会以提高中国船员的驾驶技术。李凤苞向金登干转述李鸿章的要求:“中国政府购置的舰艇何以不能雇用中国的军官?如果他们不能充当军官,那就必须作为乘客回国,他们可以不懂就问,还可以用他们的眼睛看嘛。”金登干在给赫德的信中说:“派他们(指中国海军学生)远航根本就是个大错误,但我不愿扳起面孔来反对……我将小心地提醒英国军官注意,把有关炮艇航海的任何职责委托给中国人是危险的。英国商务部的海防大臣格雷先生亲自极为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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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叮嘱了这一点。”(34)赫、金二人无视李鸿章的这一指示,以“安全”为由,仍悬挂英国旗,由英国军官驶回中国。
当时刚接替郭嵩焘任驻英公使的曾纪泽也认可金登干的做法,他在日记中记述:“中国学生所肄未精,又无资格,不能派以舟中紧要职业;若所派过于轻微,又与体制未合。该学生只能作为搭附商船,俟抵华时再派职事。如本人在舟勤学好问,亦可微有进益。所言不为无见,当与丹崖商妥办理也。”(35)曾纪泽从舰船回华的安全考虑,认为中国海军留学生还未能掌握远洋航海驾驶技术,不宜冒风险驾船回华。李鸿章盼望海军留学生成才心切,主张由海军留学生驾船回华,目的是为了锻炼海军学生的驾船技术,但忽视了远洋航行的安全问题。
李鸿章向英国买炮艇之后,又在英国购买碰撞船与巡洋舰,但他对于“雇觅英国水师弁兵包送来华”一事不以为然,认为除“需费较多”外,尤不利“造选将才”。故在“超勇”、“扬威”巡洋舰造成后,为使北洋海军官兵得到锻炼,李鸿章提出“自派妥员”前往英厂考察验收,驾驶返华。赫德、金登干则强调由英国海军部觅人代送,金登干在给赫德的信中埋怨中国海军官兵、水手素质极差,对他们能否顺利完成任务显得极为忧虑:“主要目的是把几条船在中国完好无损地安全移交给中国政府……假如为了使中国驾驶员和水手获得在船上工作的经验,以及向英国工作人员学到技术这个间接目的……这可能是一项危险的实验,而且他们也不适合这个目的。”(36)
作为购买舰船的直接经办人,金登干考虑的是舰船回华的安全性和自身的责任问题。琅威理认为中国水手是从农民而非渔民中招募而来,缺乏海上航行实践,让中国水手接船有一定的危险性(37)。争执的结果,英方最终同意了李鸿章所提条件,允许中国派员接船(38)。
在“超勇”、“扬威”两舰回国前夕,还发生了是否为两舰购买保险的争执。丁汝昌不同意为两舰买保险,认为购买保险“是对他的勇气的怀疑”,他指出李鸿章“坚决地表示反对保险的,说别国政府并没给他们的战舰保险。”不过最后丁汝昌承认给船购买保险是稳健的行动,并要求金登干给赫德发电报时要说清楚:“他们关心的不是个人生命的安危,而是国家财产所承担的风险,因此如果他们都丧生,至少政府的钱,或政府的财产的价值不会受到损失。”(39)
金登干则坚持为两舰保险,他致函赫德:“假如这问题李(鸿章)不是让丁(汝昌)和葛雷森决定,而是让阿姆斯特朗公司或任命其他注重实际的商人去决定的话,他们都会毫不犹豫地说保险是‘必不可少的’。我相信任何有主见的当局都会做出这样的建议”,并强调购买保险是为两舰的安全作保证的(40)。葛雷森也认为:“要让丁提督懂得这问题还真有点困难”,最后李鸿章、丁汝昌还是没有为巡洋舰购买保险。赫德嘲笑李鸿章“像不懂行的人一样……想让巡洋舰上的中国船员获得把两艘巡洋舰安全驶回中国的荣誉!这真是一种荒谬的因果倒置。”(41)
为舰船购买保险并不是多余的事情。作为清政府购舰的经办人员,赫德、金登干力求购买保险,是从商业、安全的角度来考虑的;而李鸿章、丁汝昌则从锻炼北洋海军官兵素质及节约经费的角度考虑问题的。从现代商业角度而言,花费大量银两的巡洋舰要经涉万里波涛,理应购买保险。赫德、金登干熟知西方商业惯例,力争为巡洋舰购买保险,未必是为捞取利润,因为这是西方商业社会的通行做法。李鸿章、丁汝昌不懂西方商业行情,虽从锻炼官兵技能的角度出发,然而这样的决策是鲁莽的,要冒很大的风险,脆弱的中国海军经受不住这样大的损失。至于丁汝昌说为巡洋舰购买保险“是对他的勇气的怀疑”,诚属不顾实际所逞的血气之勇。因此,放弃为舰船购买保险是不理智的,也是不可取的。
没有保险的“超勇”、“扬威”两舰在回国途中确实经历了一番惊险和曲折。先是在地中海,两舰失散,“扬威”号因缺煤而在海上漂流了两昼夜,后得到前来寻找的“超勇”号的接济。在过苏伊士运河时,“超勇”号的螺旋桨又触礁碰坏,经修理才继续航行。两舰由大西洋,经地中海、苏伊士运河,越印度洋,进入南海,于该年十月初一日(11月22日)抵达天津大沽(42)。
四、对购回舰船质量等问题的评价
从1876年至1881年,清政府从英国订购炮艇13艘,其中11艘是由赫德、金登干从阿姆斯特朗公司订购的。订购的炮艇陆续来华后,李鸿章等人认为,“蚊子船防守海岸最为得力,赫德所购尤各国所罕有之式”,并认为是“守港利器”,“炮位较大,在浅水处亦能轰坏铁甲也”(43)。
对于该类炮艇的质量,在第一批的后两船抵华时,赫德最先发现问题,但他却设法隐瞒。曾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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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在出使前夕(1878年9月)途经天津大沽口时,曾隐约指出其弊端,他在日记中写道:“燃炮以机,诚省人力,然有时反不如用人之灵便者。铸炮之法未甚精,则后门不如前门;法既渐精,则前门又恐不如后门,以前门入子,膛口必松,稍有不慎,则子出摇动,能使炮裂。塞布紧子之法,宜时时留意,不可疏忽。”(44)
曾纪泽到英国后,与使馆英籍参赞马格里、日本驻英公使上野景范、福州船政监督法国人日意格、琅威理等人多次谈论炮艇优劣之处(45),与外人的交流使他对炮艇的弊端有了更深的认识。曾在英、法等国游历的王韬也指出其中四弊,尤其强调速度问题,他说:“是船名为蚊子,谓我攻敌人而不受人之攻,故其行贵速,一点钟必行四十五里,庶几易避敌船之轰击。今是船一点钟许仅行三十里,过于迟钝,易为敌船所追袭。”王韬还指出价格过高,“当轴者若再购置兵舰,当取乎船大、炮轻而行迅速,必若此始可操胜券”(46)。
左宗棠则指出:“蚊子船炮大身小,头重脚轻,万难出洋对敌,只可做水炮台之用。”(47)其实,李鸿章经过观察,也发现了问题,“蚊子船炮大船小……只能在海口及沿岸浅水处驰逐接战,似不宜于大洋……若恃为洋面制敌之具,未必确有把握”(48)。由此可知,清政府从英国购买的11艘炮艇确有质量问题。
1878年8月签订购买4艘440吨炮艇的合同,但这次所造的炮艇在质量上还有更大的问题:“航速没能达到合同上规定的每小时10节,时速慢了十分之三节。看来螺旋桨的差距太大,要不就是叶片太小。这个问题要仔细检查,并换上新的螺旋桨来实验”。琅威理提出了一两项改进措施的建议,金登干认为:“恐怕为时太晚,来不及采纳了。”(49)购回的鱼雷艇存在的质量问题也不少,金登干在信中所言:“(承造商)无法使鱼雷艇达到合同上规定的航速,我料他永远也做不到了……我看不出我能有什么别的办法。”(50)
承造商利用中国方面在合同书上的疏忽,以说明书未曾说明要让“艇上装载负荷”为由而拒绝检测速度。驻德公使李凤苞与承造商争执未果,求助于金登干。金登干说:“尽管实际上未加说明,但那是不言自明的,鱼雷艇理应负荷测试航速,而且应在实战条件下测试。”但金登干“无意在这一点上介入争端”而得罪本国鱼雷艇制造商,反劝李凤苞“鱼雷艇贷款的四分之三已支付给他,如果拒绝接受鱼雷艇,贷款大概无法追回,因此,只好把现有的鱼雷艇接受下来”,并毫不关切地嘲笑说:“让中国人从经验中去汲取才智吧。”(51)
赫德、金登干经手购买的两艘巡洋舰的质量如何呢?英籍船长章斯顿说:“这两条巡洋舰是骗人的东西,中国政府常常受人欺骗,他们将会感到非常失望。”(52)葛雷森检测后认为两舰的工作质量粗糙且建造得不完善,他预言:“这两艘巡洋舰在开过几次大炮之后就会散架。”(53)惊恐不安的金登干向赫德报告:“我得悉葛雷森向中国递交了一些关于巡洋舰等的报告,但我对其内容却一无所知。”(54)赫德叮嘱金登干,“不要让图纸和规格落入竞争者或敌人手里”,以免李鸿章发现其中猫腻,其掩盖巡洋舰质量问题的目的不言而喻(55)。
假如巡洋舰在质量上过硬,赫德、金登干何至如此担心?赫德、金登干为中国高价购买的阿姆斯特朗公司造的蚊船及撞碰船、巡洋舰大部分是用该厂旧机器、旧钢铁和木材拼凑而成的,行动又极缓慢,战斗力很低。赫德除向李鸿章吹嘘这些船只为“守港利器”、“炮位较大、在浅水处亦能轰坏铁甲”外,更授意葛雷森在带领李鸿章察看船只时,只向李指出“与合同规格不符合处”,并对李讲“除了这些问题,其余部分完好无缺”。但葛雷森据实说了船的一些缺点,就引起赫德、金登干的不快(56)。赫德对葛雷森“每遇上机会就讲这两艘船的坏话”的行为非常生气,责骂葛雷森“过河拆桥”,并赌气说“总会轮到我嘲笑的时候”(57)。赫德在责骂葛雷森没有“经得住考验”时,不得不给李鸿章写了几封信,“警告他不要被葛雷森的小题大做所吓倒”,劝李鸿章要“眼见为实”(58)。赫德如此责骂葛雷森揭发他在购舰过程中的失误,暴露了他蛮横、霸道、不讲道理的一面,也反映了他对别人插足购舰主导权的“警惕”心态。
五、余论
综上所述,由不懂舰船知识的赫德、金登干负责为清政府购买舰船,清政府花费了大量的钱财,而舰船质量上的问题却不少,赫德、金登干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主持北洋海军工作的李鸿章等人亦有责任,李鸿章对国外军火市场行情几乎一无所知。首任驻英公使郭嵩焘1877年初才抵达伦敦,对西方军火市场的了解亦处于起步阶段,况且郭本人并不赞成向外购买舰船的计划(59)。
拥有先进的近代舰船是海军现代化的必备要素,为加强海防力量,清政府不得不面向西方购买。即使在寻求他国帮助、向外购买先进装备时,也必须亲自去探索,找到一种适合自己的办法。晚清政府在购舰之初,总理衙门、李鸿章等将购买舰船之事交于赫德等人,未能自派人员赴西方考察、学习,承担购舰任务。综观赫德、金登干对清政府向外购买舰船决策的影响及其在购买舰船中的得失,不难看出,耗费大量军费购买的炮艇等近代舰船,质量问题层出不穷。对此,缺乏近代舰船知识的晚清海防建设者难辞其咎。
注释:
①相关成果主要有:姜鸣:《北洋购舰考》,《复旦学报》(社科版)1984年第3期;张寄谦:《金登干(J·D·Campbell)与中国海关》,《近代史研究》1989年第6期;张家瑞:《李鸿章与晚清海军舰船装备建设的买与造》,《军事历史研究》1998年第3期;关威:《“定远”、“镇远”订购及来华述略》,《历史教学》2000年第12期;贾熟村:《北洋舰队的筹建》,《安徽史学》2008年第3期;戚海莹:《李鸿章与北洋海军的创建》,《东岳论丛》2008年第6期;刘振华:《李凤苞、徐建寅主持购买铁甲舰考论》,《军事历史研究》2009年第1期;程秀玲:《金登干与中英炮舰贸易》,《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汉文综合版)2009年第5期。
②《申报》1874年7月8日、8月8日、9月5日、10月7日、10月31日等相关报道,上海书店出版社1982年影印版本。
③⑥(英)魏尔特(Stanley F·Wright):《赫德与中国海关》(下),厦门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3页、第46页。
④⑤⑦(13)(14)(18)(19)(22)陈霞飞主编:《中国海关密档》(第1册),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28页、第267页、第160页、第260页、第141页、第510页、第515页、第361页。
⑧⑨李鸿章:《李鸿章全集》(第6册),时代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第3639页、第3759页。
⑩石泉:《甲午前后之晚清政局》,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5页。
(11)(15)(21)(30)(32)(43)中国史学会编:《洋务运动》(第2册),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版,第336页、第345页、第345页、第421页、第421页、第420—422页。
(12)(44)(46)中国史学会编:《洋务运动》(第3册),上海书店2000年版,第293页、第366页、第404页。
(17)郭嵩焘:《伦敦与巴黎日记》,岳麓书社1984年版,第117页。
(20)沈葆桢:《沈文肃公牍》,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97年版,第780页。
(23)李鸿章:《李鸿章全集》(第3册),时代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第1429页。
(24)(42)海军司令部编:《近代中国海军》,海潮出版社1994年版,第144页、第148页。
(25)张侠等编:《清末海军史料》(上),海洋出版社1982年版,第169页。
(26)(27)(28)(33)(34)(36)(37)(38)(39)(40)(41)(49)(50)(51)(52)(53)(54)(55)(56)(57)(58)陈霞飞主编:《中国海关密档》(第2册),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79页、第177页、第179页、第215页、第184—186页、第348页、第308页、第605页、第577页、第578页、第605页、第188页、第191页、第197页、第641页、第645—646页、第655页、第661页、第646页、第656页、第670页。
(35)(45)曾纪泽:《出使英法俄国日记》,岳麓书社1985年版,第193页、第171—221页。
(47)左宗棠:《左文襄公全集·奏稿》(卷59),(台湾)台北文海出版社影印本,第51页。
(48)李鸿章:《李鸿章全集》(第8册),时代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第4458页。
(59)郭嵩焘:《郭嵩焘奏稿》,岳麓书社1983年版,第339页。
(转引自:
《
军事历史研究
》(沪)2011年4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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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4/5012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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