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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颜军:从中华革命党看孙中山“以党建国”思想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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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9-18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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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颜军:从中华革命党看孙中山“以党建国”思想的形成


原文出处:《江汉论坛》(武汉)2011年4期第13~17页
作者简介:颜军(1987-),男,安徽绩溪人,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清史研究所历史学博士后(北京 100872)。
内容提要:二次革命失败后,为扫除专制,重建民国,孙中山在日本创建了中华革命党。为了增强该党战斗力,孙中山将凝聚其精英治国理念的五权宪法引入了中华革命党的组织架构,希望以此提高党员素质,增加党员实行五权政治的经验。进而,通过修改革命程序论,孙中山以党权取代军权,并将其作为统领民众进行民主建设的主导力量写进党章。与辛亥革命前的有关思想相比,孙中山此时初步形成了以党建国的民主建设思路。
关 键 词:孙中山/中华革命党/五权宪法/革命程序论/以党建国
1914年7月,孙中山创立了中华革命党,对该组织,学界评价不是太高,不少人认为该党存在狭隘封闭、宗派主义等问题。①但是,分析中华革命党的宗旨、组织规划等,我们可以发现,在孙中山那些颇受诟病的规划设计中,其实蕴含着他此后提出并深刻影响中国政治发展的一个理念——“以党建国”。特别是他将五权宪法融入该党的组织架构,并将党权作为绝对领导力量写进《中华革命党总章》,无不反映了他的这一思想变化,这是我们在细化孙中山思想研究过程中不应忽视的。
一、五权宪法与中华革命党
辛亥革命前,孙中山对中国如何进行民主建设,曾提出过自己的设想,那就是依照革命程序论所设计的进程,在中国建立以五权宪法为指导的政治体制,为此,孙中山还提出过较为系统的方案。但是,武昌起义爆发后,民国建设进程并没有按照他的设想进行,而是走向了议会政治的道路。
二次革命失败后,孙中山在总结民初政治未能成功的原因时,认为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革命党人没有遵照他的规划,各行其是,组织涣散所致。因此,他决心创建中华革命党,重建民国。对于中华革命党,孙中山赋予其“扫除专制政治、建设完全民国”的使命,②为了使其更具战斗力,他按照新的指导思想进行了组织管理,这种“新”,一方面表现为以往学术界所注意到的,即强调党员要牺牲一己自由权利,加盖指模,“服从党魁”等规定;另一方面,则是他将五权宪法引入了中华革命党的组织架构。对此问题,以往研究似未具体论及,下面试加探析。
五权宪法是孙中山在辛亥革命前提出的对中国未来政治体制的设想,它是在批判欧美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基础上形成的。孙中山认为,欧美三权分立的代议政制存在两大缺点:第一,缺乏严密而公平的人才选拔制度,政党包办国家事务,因此,无法遴选最优秀的人才担当国务,国家机关中存在滥竽充数的情况;第二,缺乏独立的纠察机关,议会兼有纠察权,导致监督效率不高,并经常出现滥用监督权、妨碍行政权的情况。因此,他主张借鉴吸收中国古代的考试、监察制度,在中国实施“除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外还有考选权和纠察权的五权分立的共和政治”,③即在国家机关中设立独立的考试机关,通过考试制度,“最严密、最公平地挑选人才,使优秀人士掌管国务”;④设立独立的监察机关,“除了要监督议会外,还要专门监督国家政治,以纠正其所犯错误”。⑤孙中山希望通过增设独立的考试权和纠察权,来解决西方民主共和政治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五权宪法思想,反映了孙中山精英治国的政治理念。因为他对欧美政治的批评,主要是认为欧美政制无法在人才选拔、行政过程中确保从政的人的能力、道德都保持较高水准,所以他提出增设考试、监察权,通过从源头严格筛选,在过程中加强监督来实现精英治国。
其实,对选举制度的流弊,欧美国家并非没有认识,如密尔就指出,“代议团体以及控制该团体的民意在智力上偏低的危险”。⑥但是,在他们看来,选举制度是人们反抗封建君主独裁的一个伟大成果,它为长期处于专制统治之下的人们行使权利提供了一个有效途径,因此,由选民通过选举产生国家机关,由议会代表选民监督政府,这是欧美政治强调和坚持的原则。在这种原则之下,代议制注重的主要是政治人物是否体现民意,至于被选举出来的人是否有能力并不是其坚持的首要原则。即便选民推举的代表存在缺陷,只要他们是通过合法选举产生的,代议制理论也认为必须要尊重,因为唯此才能体现民意。
倡导民权的孙中山之所以忽视代议制背后的这个内涵,也许正如日本学者横山宏章所指出的,即他对“贤人统治的善政主义”⑦的重视。贤人政治,是中国传统政治哲学推崇的理想境界,即主张权力由具有出色才能和高尚品德的优秀人士来掌握,以此实现政治的至善。孙中山强调以“最严密、最公平”的考试方法选拔“优秀人士掌管国务”,认为“国民的公仆,必须十分称职”⑧的论述,明显反映了传统“贤人政治”理想对他的影响,正是受了这种思想的影响,使得孙中山忽视了选举制度在民主政治建设中的意义,转而强调以考选而非选举的方式来组织政府。
尽管孙中山对他提出的五权宪法甚为满意,希望革命党人以此为基础加以充实完备,“以成将来中华民国的宪法”。⑨然而,在随后的革命进程中,孙中山并没有机会来实现自己的理想,这主要是因为不少人认为五权宪法并不符合既有的西方宪法模式,对其颇不以为然。中华民国成立后,在南京临时参议院召集的临时约法起草委员会上,孙中山曾希望临时约法能够采纳五权宪法,认为非行此,“则不足以措国基于巩固,维世界之和平”⑩,但是他的意见并没有被采纳。
在创建中华革命党时,孙中山则将五权宪法引入了该党的组织架构。
中华革命党实行的是总理负责制,党内设总理一人,由孙中山本人担任,“总理有全权组织本部为革命军之策源”。(11)另外,设置协理一职,但因为没有合适的人选,所以一直是空缺。总理以下,设立了中华革命党“本部”,下设总务部、党务部、财政部、军事部、政治部五部。五部部长和职员,“悉由总理委任”。五部之中,孙中山最重视总务部,规定其“为各部之领袖,各部事务,应受其考成”,“凡总理发布命令或委任职员,必须总务部及有关部长副署”(12),并“办理不属他部之事”(13)。因此,总务部部长事实上有协理之实,当时由陈其美担任部长。
本部之外,孙中山提出了一个关系五权架构的组织设置,那就是协赞会。协赞会主要是为落实孙中山强调的“凡属党员,皆有赞助总理及所在地支部长进行党事之责”而设置的。协赞会设会长、副会长各一人,皆由总理委任。下设四院,即立法院、司法院、监督院和考试院,四院院长皆由党员选举,对会长负责,这四院“与本部并立为五”。(14)
中华革命党可以说是孙中山以五权宪法原则创建起来的第一个政治组织,在这个架构中,“本部”承担着“行政”的职能,而协赞会下设的“四院”则各司其职,可谓分工明确、职能完善。(15)需要指出的是,在各部的职能规划中,它们不但承担着党务职能,还承担着建国职能,即分别承担筹备国会、司法院、监督院、考试院等任务,这显然是一种以党建国的政治建设思路。虽然由于种种原因,协赞会最终没有成立,(16)但这反映了孙中山已经开始尝试在实践中落实五权宪法。其用意,一方面是想籍此实现自己的政治理想,并通过五权宪法内含的精英治国理念,强化中华革命党的组织力量。另一方面,正如《中华革命党总章》所阐明的,在党内建立五权架构,是想以此“使人人得以资其经验,备为五权宪法之张本”,让革命党人通过党内实践积累实行五权政治的经验,等到将来“成立政府”时,则将党内五权组织转化为政府组织,“四院各成独立之机关,与行政部平行,成为五权并立。是之谓五权宪法也”。(17)
二、以党建国与中华革命党
在《中华革命党总章》中,孙中山还调整了革命程序论的有关内容,更凸显了他的“以党建国”的思路。
革命程序论是孙中山在辛亥革命前对中国民主政治建设进程的规划,它是孙中山在思考如何抑制“兵权”,维护“民权”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
作为一个倡导民权的政治家,孙中山在发动以推翻君主专制统治为目标的革命的同时,也在思考如何避免革命本身对民权的消极影响,这是他作为一个革命家的伟大之处。1897年,在与宫崎寅藏、平山周的谈话中,他谈到革命会引起动荡,但认为联邦共和制度可以解决因革命引起的豪杰割据问题,因为联邦共和制度能使各路英雄“各充其野心”(18),因此,只要实行共和,“必不至如前此野蛮割据之纷扰,绵延数纪,而枭雄有非分之希望”(19)。从孙中山的这段话里,可以看出来他对民主制度充满了向往,但对民主制度何以能制约所谓的“豪杰”,他并没有真正清楚的认识甚至可以说是认识肤浅。
1902年,在与章太炎、秦力山等人的谈话中,孙中山开始提出以法律来约束兵权的思路。孙中山认为,为防止革命之后出现武人专制、侵犯民权的情况,有必要在军政府和民众之间建立“约法”,约定彼此在以地方自治为内容的民主建设进程中的责任,军政府的责任是督促地方进行地方自治建设,而地方则负责“出兵若干,饷若干,每县连环会议,约于军政府,有战事则各出兵饷赴前敌,战毕除留屯外,退兵各地方。军帅有异志,则撤其兵饷,地方有不出兵饷者,军政府可会合各地方以惩之。此地方自治约军政府者也。”这样,“军政府所过,地方自治即成,而以约法为过渡绾合之用,虽有抱帝王政策者,谅亦无所施其计矣。”(20)在这次谈话中,孙中山提出了“军法”、“约法”等后来构成革命程序论的概念,其中的“约法”,就是他设想的制约军政府的手段。“约法”能否约束强权,在此后遭到了梁启超等人的质疑,但孙中山提出通过法律来约束军政府,比他此前简单地认为共和制度似乎天然具有安抚豪杰“野心”的功能显然是一种进步。
1905年秋天,在与汪精卫的谈话中,孙中山进一步就“约法”问题展开论述,并强调只有发展民权,才是限制强权、实现民权的关键所在。他以华盛顿和拿破仑为例,说明了人心所向对美法这两个国家的政治的影响。他说,华盛顿之所以未称帝,是因为“民权之国必不容有帝制,非惟心所不欲,而亦势所不许也。”而拿破仑称帝,则是法国当时“主张帝制者十人而九”。“是故使华盛顿处法兰西,则不能不为拿破仑;使拿破仑处美利坚,则不能不为华盛顿。”所以“君权政权之消长,非一朝一夕之故,亦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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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所能为也”,如果不抓住民心向背这一根本,“而徒斥一二人之专制。后之革命者,虽有高尚之目的,而其结果将不免仍蹈前辙”。因此,他认为只有不断宣传民权、壮大民权,才能够从根本上制约强权、实现民权。要做到这一点,孙中山认为“枢机所在,为革命之际先定兵权与民权之关系”,也就是说,在革命一开始,就制定约法,对兵权保持防范,“兵权涨一度,则民权亦涨一度”。另外,建立以“监视军政府之果循约法与否”为“重职”的地方议会,“使军政府而背约法,则所得之地咸相联合,不负当履行之义务,而不认军政府所有之权利。”这样,有“十八省之议会,盾乎其后,军政府即欲专擅,其道无繇”。孙中山认为,经过这样的训练,“国民瘁力于地方自治,其缮性操心之日已久,有以陶冶其成共和国民之资格,一旦根本约法,以为宪法,民权立宪政体有磐石之安,无漂摇之虑矣。”(21)在这里,孙中山不但提出要以法律、制度的形式维护民权,更指出只有人民的力量才能捍卫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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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显然是一个极大的进步。
1906年秋冬间,在与黄兴等人共同制订《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时,孙中山将此前的“约法”思想发展成系统的革命程序论,明确将革命分成军法之治、约法之治、宪法之治三个时期,并规定了每个时期军、民双方彼此的权利义务,作为指导革命的纲领性文件。从革命程序论的制定过程,我们可以看出孙中山力图制约军权,维护民权,将革命理性化的良苦用心。
在创建中华革命党时,孙中山则调整了革命程序论的有关内容。
就革命阶段划分而言,《中华革命党总章》没做大调整,仍将革命进程分为三个时期,但名称发生了变化,将原来的“军法之治”、“约法之治”、“宪法之治”变成了“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宪政时期”。自此之后,孙中山对革命阶段的称呼,基本以此为准。
关于革命各阶段的具体内容,与《革命方略》不但明确说明各阶段的权力归属和性质,还详细列出军政府和人民的具体任务和职责相比,《中华革命党总章》的规定则非常简单,如规定“军政时期”的任务为“以积极武力,扫除一切障碍,而奠定民国基础”;“训政时期”的任务为“以文明治理,督率国民,建设地方自治”;“宪政时期”的任务为“俟地方自治完备之后,乃由国民选举代表,组织宪法委员会,创制宪法;宪法颁布之日,即为革命成功之时”。(22)只有寥寥数十字。
另外,《革命方略》对每个革命阶段持续的时间都有具体规定,如“军法之治”每一县以3年为限,未及3年已有成效者,可提前进入下一阶段。“约法之治”以天下平定后6年为限,即可解约法,布宪法。《中华革命党总章》则没有说明。
最值得关注的,是孙中山调整了革命程序论中原来的权力制衡原则。本文前面的分析已指出,限制军权、维护民权是革命程序论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但是在《中华革命党总章》中,革命程序论的这一原则发生了根本转变。
首先,党作为革命建设各阶段的领导力量被写进《中华革命党总章》,党权取代了原来的军权,并被规定为统领一切的政治力量。如《革命方略》原规定,在“约法之治”阶段,每一县解除军法之后,“军政府以地方自治权归之其地之人民,地方议会议员及地方行政官皆由人民选举。凡军政府对于人民之权利义务,及人民对于军政府之权利义务,悉规定于约法,军政府与地方议会及人民各循守之,有违法者,负其责任。”(23)也就是说,在此时期,军政府授地方自治权于人民,而自总揽国事。双方根据约法规定,各自承担权利义务,共同推动民主建设。但在《中华革命党总章》中,中华革命党则被授权垄断一切事务,处于绝对主导地位,这在《中华革命党总章》中有明确规定:“自革命军起义之日至宪法颁布之时,名曰革命时期;在此时期之内,一切军国庶政,悉归本党负完全责任”,(24)而《革命方略》中原来特别强调的以“约法”和“地方议会”形式来约束军政府的内容都付阙如。通观《中华革命党总章》全章,除了授权“监督院”负责党务、党员监督外,只字未提民众或其他组织对党权的监督。
其次,党员在参政议政方面被授予优先权,成为建国的主体力量,普通民众不再具有《革命方略》所赋予的那种参政、议政地位,政治活动空间被极大削减。
《中华革命党总章》中虽然规定在地方自治完备之后,由国民选举代表,组织宪法委员会,创制宪法,宪法颁布之日,即为革命成功之时。但同时又规定,革命成功后,党员比普通群众在参政议政方面具有优先权,如规定中华革命党党员按照入党先后,分为首义党员、协助党员和普通党员三种:所谓首义党员,是指革命军未起义之前入党者;协助党员是指起义之后、革命政府成立前入党者;普通党员是指革命政府成立后入党者。这三种党员所享有的权利是不同的:首义党员在革命成功后将成为元勋公民,享有一切参政、执政的优先权利;普通党员革命成功后则为有功公民,有选举和被选举权;普通党员革命成功后则隶属先进公民,享有选举权;非党员在革命时期没有公民资格,必须等到宪法颁布后,才享有公民资格。也就是说,在革命时期,党员决定一切国是。革命成功后,党员比非党员具有优先的参政、议政权利。即便在党员内部,资格老的党员也比普通党员更具有优先权。比照《革命方略》对“宪法之治”阶段的规定:“军政府解兵权、行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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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公举大总统及公举议员以组织国会。一国之政事,依于宪法以行之。”从此全体人民“一切平等,无有贵贱之差、贫富之别;休戚与共,患难相救,同心同德,以卫国保种自任。”(25)很显然,在《中华革命党总章》中,党员的权利大大超过了民众,党成了决定权力转换的主体,人民在革命前后,不再具有孙中山在辛亥革命前所强调和极力维护的那种和军政府对等的地位。按照《中华革命党总章》所规划的建国流程,最终建立的五权政治,显然只能是中华革命党中首义党员和协助党员才能参与的政体。
对于孙中山的这个思路,学术界很多人给予批评,认为这是论功行赏的封建糟粕意识。不可否认,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孙中山思想里肯定存在这种传统意识。(26)为了最大限度地扩大中华革命党的力量,激励党员奋斗,孙中山采用这种手段在当时也带有某种历史必然性。然而,如果我们把孙中山的这一主张和他同时期的其他主张结合起来分析的话,我们会发现,这样一个貌似落伍的主张,其实也有其内在的逻辑性,那就是,在孙中山看来,按照五权宪法原则组织起来的中华革命党,在人才选拔、监督方面具有极大的优越性,那么,在这种体制下训练出来的党员,无论在能力、道德方面,都应该是出类拔萃的政治精英,因此,党龄越长,自然越具有政治经验,也更熟悉五权政治的运作,因此,根据党龄来分配政治权力和地位,自然就是合乎逻辑的了。
三、余论
本文无意为孙中山在创建中华革命党时其思想所表现出的狭隘一面辩解,因为这种缺陷在当时已为不少革命同志所批评,在后来也被学界反复指出和分析。本文所关注的是,作为一个被胡适视为“受了很深的安格鲁撒克逊民族的自由主义的影响的”(27)政治家,孙中山在创建中华革命党时所提出的那些受人诟病的规划背后,是否存在某种内在“合理”的逻辑?而正是这种“逻辑”,让孙中山在当时敢于提出这些规划。
众所周知,民国初年,孙中山对政党政治寄予了极大希望,对政党在现代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也予以充分肯定。二次革命失败后,孙中山虽然严厉批评了民国初年的政党乱象,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否定政党对中国民主建设的价值和意义。相反,在经历了对民初政党政治利弊的亲身体认后,孙中山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开始创建新型政党,中华革命党就是在这个背景下产生的。在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为了增强该党战斗力,孙中山将凝聚其精英治国理念的五权宪法引入了中华革命党的组织架构,希望以此提高党员素质,增加党员实行五权政治的经验。进而,通过修改革命程序论,孙中山以党权取代军权,并将其作为统领民众进行民主建设的主导力量写进党章。与辛亥革命前的有关思想相比,孙中山此时初步形成了以党建国的民主建设思路,这是他思想发展中的一个值得关注的变化。
应该说,以党建国的思路是合理的,在人类历史上,很多艰巨的政治事业往往都是由一些拥有崇高信念并具有严格纪律的政党领导、组织群众来实现的,特别是要把中国这样一个具有专制传统的国家建成一个民主社会,尤其需要一个追求民主的政党来身先士卒、扫污除垢、扶植民权。孙中山的问题在于,为了在革命遭遇挫折之际尽快建立起一个强大的政党,并吸引更多人参与该党,迅速建立民权社会,他过于强调党及党员的地位、权利和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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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把一个实质上关系全民利益,事实上需要全民参与的事业,局限成一个政党包办的事务,这种方式的以党建国,不但不能如愿以偿,反而导致自己被孤立,而这种包办,也恰恰是他在提出五权宪法时所批评的西方政党政治的弊病——“今天的一般共和民主国家,却将国务当作政党所一手包办的事业”。(28)
因此,孙中山在创建中华革命党时所设计的以党建国模式,应该说并不成功。1916年7月,孙中山发布通告,停止了中华革命党的活动,但是他并没有放弃以党建国的思路,1924年1月,他明确提出“以党建国”的口号,这在此后对中国近代政治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如果追溯其源头,中华革命党则是我们不能不关注的。
注释:
①关于20世纪80年代及此前对中华革命党的研究情况,可参阅赵矢元《关于孙中山与国民党、中华革命党的研究》、张寄谦《关于中华革命党研究述评》,两文均收入孙中山研究学会编《回顾与展望——国内外孙中山研究述评》(中华书局1986年版)。90年代后,关于中华革命党的研究成果不是太多,以笔者陋见,与本文讨论问题相关的成果主要有:冯祖贻《孙中山建党思想发展的重要一页——中华革命党时期》(《贵州社会科学》1991年第6期)、石彦陶《重评中华革命党》(《社会科学战线》1992年第4期)、罗建军《中华革命党时期孙中山建党特色论析》(《绵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第8期)、戴鞍钢《孙中山与中华革命党》(《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等,这些研究主要介绍了孙中山创建中华革命党的背景与内容,并就其是否民主、合理进行了分析和评判。
②(11)(13)(14)(15)(17)(22)(24)《中华革命党总章》(1914年7月8日),《孙中山全集》第3卷,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97、98、99、100、101、100、97、97页。
③④⑤(28)《与该鲁学尼等的谈话》(1906年11月15日),《孙中山全集》第1卷,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319、319、320、319页。
⑥J.S.密尔:《代议制政府》,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01页。
⑦横山宏章:《关于孙文对西欧式代议政体的批判》,(台湾)《近代中国》第106期。
⑧⑨《在东京〈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的演说》(1906年12月2日),《孙中山全集》第1卷,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331、331页。
⑩(12)(16)罗福惠、萧怡编《居正文集》(上),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95、211、212页。
(18)(19)《孙中山全集》第1卷,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73、173页。
(20)《孙文之言》1904年10月28日《大陆报》第2年第9号,陈锡祺主编《孙中山年谱长编》上册,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278页。
(21)《与汪精卫的谈话》(1905年秋),《孙中山全集》第1卷,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290-291页。
(23)(25)《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军政府宣言》(1906年秋冬间),《孙中山全集》第1卷,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297-298、298页。
(26)参见孙中山研究学会编《回顾与展望——国内外孙中山研究述评》,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62页。
(27)胡适:《个人自由与社会进步·再谈五四运动》,《独立评论》第150号,193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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