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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从清代保甲的社会控制看会党的滋长动因
潮龙起
【作者简介】潮龙起(1964~)男,江西彭泽人,暨南大学华侨华人研究所副研究员,历史学博士,主要从事海内外华人秘密结社研究。
【内容提要】有清一代,秘密会党的滋长与基层社会的控制效率关系甚密。作为维持基层社会秩序的保甲,在清政治廉明、社会经济稳定时,它在国家政权的督导下,对举报、纠察、搜拿会党成员能起到一定作用。但随着清中后期人口的快速增长和大量流动,政治腐败的日益加重,社会矛盾的不断激化,人民群众的反清起义此起彼伏,致使保甲制不断破坏、瓦解,而无以担当对会党的控制功能。
【关 键 词】会党/保甲/社会控制
On the Cause of Growth of Secret Society in the Light of the Social Control of Baojia System in the Qing DynastyAbstact:The growth of secret society in the Qing dynasty was closely related with the efficiency of social control at grassroots level. Baojia system played its part in reporting and picketing secret society's activities and revolts in the Baojia area. So it maintained the stability of the Qing's feudalist governance to some extent. With social and economic change, the social crisis increasingly deepened, the government's strength declined gradually, Baojia system lost the national power to prop up it and could not play its part at the basic level. That's why secret society could grow strong.
Keywords:Secret society/Baojia system/Social Control
有清一代,秘密会党的暴动、起事等各种暴力事件层出不穷,严重威胁了清政府的统治秩序。尽管清政府采取严刑峻法、军事打击和社会教化等多种手段,试图对之进行取缔和控制,但会党的暴力活动仍不绝如缕。实际上,清代会党的滋长有其复杂的因素。从基层社会的角度来看,作为维持清政府社会秩序重要工具的保甲,它所发挥功能的大小,直接影响着会党势力的消长。目前,学术界对此问题尚未引起重视。本人在此试图从保甲的社会控制角度,探讨清代基层社会对会党控制的功效,从而揭示会党滋长的社会动因。
一
我国历史上,保甲制是封建政府在基层社会施行的一种严密控制体系。封建国家通过保甲组织系统,将皇权统治下的每一成员,都毫无遗漏地织入国家行政网内。在如此严密的组织网络中,人们的居住、生产、生活等一切活动都被严格控制起来,因此,保甲对封建社会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对此,闻钧天曾言:“历代应用保甲之旨,或重于教,或重于刑,或重于兵役,或重于捕盗,或重于户口,或重于课赋,或重于诘奸,或重于劝农,综其目的之所归宿,要旨在于谋安定社会之一端。”[1](自序)清承明制,在全国继续推行保甲制。就清代的保甲而言, 闻钧天认为:“自其在理论上之目的言之,则所谓‘稽其犯令作匿以保安息之政’,是其总纲也。自其事实上目的言之,如检察,告发,调查,办差,约束,劝善诸端,皆其分目也。而终其极则,则又不外一以治其乡,一以役于官两方面之任务而已。”[1](P259)
随着清中叶后天地会等会党的兴起,清查会党便成为保甲的一项重要任务。清各级官员对此非常重视,多次申饬加强保甲建设、防范会党的越轨行为。如乾隆年间,四川“啯噜奸盗邪淫,无恶不作”,而该省地方辽阔,兵役人数不多,且为分散,为此,川督发布告示,认为“若非乡保场众齐心协力”,就会使“啯匪”兔脱远扬。他要求“嗣后遇有啯噜滋扰,乡保场头人等务须同心合力,盘诘追擒”[2](P385)。为保证保甲内民人无会党分子,四川巴县官员还要求场头、客民出具结状予以保证。其具结状如下:
乾隆三十五年五月正里七甲土主场头戴洪达等具结状:
蒙恩差拿啯噜匪类,蚁等协同逐一清查铺户歇店。沐恩示禁后并无啯匪来场,倘后查出立即扭禀赴公,如违自干罪戾。具结状是实。
这是场头的具结状,下面是一客民的具结状:
乾隆三十五年五月童家场客民左三桂等具结状
遵依结得本场内不得容留啯匪,倘有隐匿,日后查出坐罪,不得虚冒。具结状是实。[2](P387)
现存巴县档案中有关保甲条规的告示,有很多涉及到利用保甲稽查秘密会社的内容。如该县县令于嘉庆十九年(1814年)十月颁布的牌示中就讲到,“巴县地方辽阔,良莠不齐,稽查难周”,像“白莲、红阳、八卦”等左道异端及“啯匪、盗贼、流痞、棍徒混入其间”,“实为地方之害”。为此,其上任伊始,即“编联牌甲互相稽查,以靖地方事”[2](P282)。
嘉庆十九年(1814年),针对两广会党活动猖獗之势,兵科给事中李可蕃敕令两广督抚:“严饬所属,将各处拜会之土匪及入教之莠民,设法严密查办,并实力编查保甲。”[3](P362—363) 同年, 两广总督蒋攸铦在奏委员赴粤湘交界处密查天地会等情折中奏称:“先饬各属里长保甲,自缮牌册,呈缴州县,由该州县照缮一分申缴,遴委干员,亲赴各村抽查。并刊刻告示遍贴,晓谕各绅民保良攻匪。如有被诱拜会入教者,能将匪首姓名指告,引拿到案,一经审实,不但将指引者宽宥其罪,并另给予奖赏。其被胁逼勉从,如能自首,或父兄代首,准照自首律免罪。责成该保甲及本人父兄,保领管束。倘再有犯,即将本人加倍治罪,并将保领之人一并严惩,俾各有所观感,互相稽查,改行从善。”[3](P443~444) 这份奏折讲到了如何利用保甲查拿、管教入会之人。
道光十八年(1838年)闰四月,闽浙总督钟祥等在奏查办会党缘由折中指出:“定例编查保中,原以互相稽查。闽省现在办理联甲,法尚周备,惟在奉行之力。应即责令地方官无论城乡僻壤,山厂畸零,以及庵堂寺院,饭铺歇家,总须一律编写,互相稽查。如有会匪混迹,即有联首送官究办,从优奖赏。如无会匪,亦即由联首按季具结存案,以便破获匪犯,究有容留情弊,按法连坐。”[3](P243)
光绪二十年(1894年),清政府在面对日本侵略的紧张态势下,为稳定国内局势,积极利用保甲加紧对会党的清查和取缔。该年六月,光绪帝发表上谕:“会匪为害地方,叠经降旨,令各该督抚查拿惩办。兹据该御史奏称,此等匪徒行踪诡秘,购捕良难,筹办之法,莫如清查保甲,使匪徒无托足之区。一面晓谕乡愚,凡误领飘布者,准令呈邀销毁,予以自新,并责成团长、甲长等设法稽查。”[4](P127)
从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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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料来看,大凡会党势力猖獗之区,清廷及各级地方官员大都要强化保甲组织,一方面,藉此控制保甲内会党的“不法”行为;另一方面,也是保障保甲民人不与会党成员产生联系,不为可疑的外来者提供庇护。
二
从有关史料来看,清政府实施保甲制对会党所起的控制作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纠察会党日常越轨举动。
在一定程度上,清政府施行的保甲制能使保甲编排范围内的民众相互监督,并举报保甲内会党成员的日常拜会活动。嘉庆年间,以市场为绺窃目标的啯噜成为四川保甲纠察的一个主要对象。嘉庆十四年(1809年)五月,在四川巴县鱼洞镇集市上,“啯匪痞棍易于混入其中,或行绺窃客商,或行估赊估食,甚至持刀伤人,酿成重件,贻累地主”。该镇孝里二甲约客李玠等人,前后两次向巴县官府禀告这一情形[2](P345~346)。由于保甲制依据民众居住上的邻佑关系编组,它直接深入到每家每户每人,连环相结,“民间户口生计,人类良莠,平时举可周知,惰游匪类,自无所容,外来奸宄,更无从托迹。”[5](卷一五八·户部七·户口)。 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会党成员的“越轨”活动很难逃脱甲内民人的耳目。实际上,清代会党很多是由保甲内民众首先发觉并向政府举告而破获的。
早在乾隆元年(1736年)八月,台湾彰化县一保长黄恒向县署禀报,“施兰家内常有形迹可疑之人往来,恐有纠人为匪之事”。县署随即会营密拿,先后缉获施兰等到案,“讯据施兰供认,因伊兄施斐正法,欲图报仇,起意纠人结会谋逆,并逼胁黄三入伙不讳”[6](P48)。嘉庆十六年(1811年)间,广西荔浦县有已革监生李遇恩结会滋事。该案是据平乐府所属荔浦县之甲长、绅士呈报,由府署官员带同兵役、绅士、甲长,连夜亲往查拿而破获的。广西巡抚成林在奏审拟该案折中指出:“接据署平乐府庆吉等禀报,据该府所属荔浦县之甲长、绅士呈报,该县有李遇恩结党抢劫,拐卖妇女,被害之家甚众,呈恳究办等语。该署府以其为害闾阎,情节可恶,反复究诘,始知李遇恩结拜天地会,现在纠结人数众多等事。庆吉当与署平乐协副将明德密商,带同兵役、绅士、甲长,连夜亲往查拿。先将李遇恩等拿获。”[3](P328)
大量材料表明,保甲组织实施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会党活动。凡是保甲组织比较严密的地区,会党活动会受到严格的监视,一有举动,便可能招致告发或被查出究问。因此,在这些地区,会党活动受到了很大限制。如嘉庆七年(1802年)七月间,广东兴宁人刘敬堂听从陈烂屐四纠约结拜添弟会,陈烂屐四在羊屎山起意谋逆,即伪封刘敬堂为先锋。后因官兵赴山剿捕,刘敬堂即逃往各处躲避,“八月中,潜至博罗,因保甲严密,难以存身……”[3](P151)。
第二,搜拿会党“逸犯”。
清政府不仅平时利用保甲来督查保甲内的结社行为,割断保甲内民人与外部会党的联系,还利用它大肆搜捕起义失败后逃匿的会党成员。嘉庆二十一年(1816年),贵州兴义府破获了严老三结拜天地会一案。案内有黄焦敬一人,籍隶福建,案破时未能查获。因此嘉庆帝饬令闽浙总督汪志伊等督促地方官,就各州县保甲门牌内检查黄焦敬姓名。汪志伊接旨后,“密饬各州县于保甲门牌内,逐加确核,并饬遇有黄姓聚处之村庄,加意访查,一得踪迹,速即严拿获解去后”[3](P454~455)。在晚清湘赣边界,会党起义不断。为了挽救这种岌岌可危的局面,清地方当局大呼“严用保甲”。江西巡抚德馨在一份奏折中,认为购捕会党,“筹办立法,莫如清查保甲,使会匪无托足之区”[7]。光绪十八年(1892年)哥老会首领邓海山率众起义失败时,他还责令萍乡邻县的保甲对义军大肆搜捕,义军首领邓海山、罗凤冈、黄仁伢等主要头目先后被捕杀害,其余的会众改名换姓逃散各地,亦多逮捕。
第三,加强善后治安管理。
清代游民与会党结社关系很大。在会党发动的诸多起事中,游民会党往往成为起义的主角。因此,对地方官而言,善后整顿治安秩序,首先在于清理游民。而在这方面,他们大多依赖保甲。嘉庆七年至八年(1802~1803年)的博罗、永安、归善三县天地会起义,是由土、客民冲突所致。此次起义,游民占了较大比例。起义被镇压后,清政府对天地会的存在,尚心存余悸。为了防范天地会的反抗,清廷一方面责备“粤省向无鱼鳞烟户册,保甲之法,久未遵行”;另一方面又“饬令各该县就查勘抚恤之便,追查保甲,既足以联乡里之情,又可以稽查奸宄之伏,似在善后事宜中不可不办之事”[3](P107)。两广总督瑚图礼等酌筹博罗、 永安二县善后事宜,其所奏八条,第一条是:“查博罗、永安二县,民居错杂,有土籍、客籍之分。今欲编查保甲……每日查明有无偷窃淫杀、结盟拜把不法及土客互仇重情,飞报该县,即时查拿。如有隐匿,即将牌长等分别治罪,并将该管文武员弁参处,仍令十家互为保结。一家有犯,十家同坐等语。”[3](P130~131) 另一条也涉及到利用保甲防范会党:“此次博罗、永安会匪等起事之初,百姓保护自家,按牛派费,雇募乡勇,以为守御之谋,于是有(牛)头会名色。其心虽非好为乱阶,而其中难保无不逞之徒,借报复为名,乘机劫杀。是一会灭,而一会复炽,亟应一并禁止。责成牌长、甲长、约正,逐户编查取结。如十家之内有结添弟会、牛头会之人,即据实举报。若容隐不报,别经发觉,即行连坐”。[3](P135) 咸丰五年(1855年)上海小刀会起义失败后,清政府为巩固上海统治秩序,采取了一系列善后措施。善后方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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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清厘闽、广游民为第一要义”,清厘措施共18条,其中有一条就是“编查保甲,以戢奸宄”。条款称:“自古保甲一法,最为良善。目下沪城新复,尚须搜捕余匪,并不准闽、广人在城居住。”[8](P81~88) 另外,像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台湾林爽文天地会起义等,清政府在镇压起义军后,都重新编排保甲,搜捕逃逸成员,整顿善后地方秩序。
三
有清一代,尽管清统治者在不断加强保甲建设,但随着清中叶后政治腐败的加重,社会矛盾的激化,以秘密会社为主的各种起义此起彼伏,保甲制度显得无能为力。无论同一时期不同地区或同一地区不同时期,保甲制都有局部松弛的现象。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清政府针对人口的快速增长和流动所实施的一系列政策对保甲制冲击很大。
清中叶后,中国出现了规模空前的人口流动。同有固定住址的人口相比,这些流动人口要显得难以控制得多,所谓“散漫无稽,盗逃叵测,且异方杂处,奸宄易生”。[9](P35) 流动人口不断加剧了社会的动荡不安,对此, 清政府加强了保甲编制,强化保甲职能,但同时实施的一系列政策对保甲制又产生了强烈冲击。特别是清政府实行摊丁入亩政策后,赋役征收,不以户丁为根据,官府对5 年一次户口编审制度逐渐放松,削弱了对户口的控制。清人邱家穗曾说:摊丁入亩,“遂使富户坐困于输丁,而一切游手未作者,皆相率而为化外之民,虽或逃丁以鬻贩邀厚利,而官曾莫得敛而役焉”[10]。正是因为清政府实施的一系列政策对保甲制冲击很大,所以自乾隆以来,“户籍呈报,敷衍从事,保甲之制等于赘□,不见功能仅余流弊”[11]。
从会党成员的构成来看,他们大多是远离户籍所在地的无业游民。对于他们,保甲很难起到约束作用,政府也不追究他们所在保甲的责任。嘉庆十二年(1807年)广西上林县破获了潘老草等结会一案,其主干成员为均籍隶广东,而其结会及行劫、打降等活动主要在广西上林。清政府在捕获该会李桂、周宗胜等后,认为“李桂出外为匪,原籍牌甲无从察觉,应与不能禁约该犯为匪之犯父李周文、犯兄李学海均免置议”。周宗胜因“出外为匪,原籍牌甲无从察觉,应与不能禁约之犯兄周宗典均免置议”[3](P201~205)。嘉庆十三年(1808年),广东南海县的欧亚贵在广西藤县纠众结拜天地会,籍隶广东高要县的李元威听从拜会为盗,案发后,在外逃逸3年而被擒。“李元威在外为匪,原籍牌保并伊兄李鸣威,无从查察禁约, 应免置议。”[3](P284) 由此可见,脱离原籍的会党,保甲及宗族等对其无从约束,因此,清政府对这些保甲也无法进行追究。
第二,清政府官员玩忽职守也是造成保甲名实不符的原因之一。
清代保甲实施的好坏,与地方官员,特别是县级地方官的推行、督察有很大关系。从史料来看,很多会党案件是在知县的亲自督察下破获的。如嘉庆年间,界连广东的江西赣州府属各县,三点会等会党出没无常,活动猖獗。在江西巡抚阮元的饬令下,赣南各州县通过编查保甲,认真访拿,“旋据龙南县知县宋庚访闻,有粤省会匪潜入境内,诱令乡民结拜三点会情事,亲赴衬庄访拿,即经该村保甲据报,钟瑞洪、赖青龟二名,立时就获。赣州府知府王梁闻信赴县,复督印委员弁暨信丰县续获钟锦泷等二十四名”。后又陆续拿获3名,共27名[6](P350)。道光元年(1821年),广西贺县知县李辄“亲赴各乡遍查保甲,访有广东、江西游民邓望受、赵宗义等,曾于嘉庆十八年四月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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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属和平冲山洞结拜添弟会,现在复来县境潜匿”。当即“密会营员选带兵役,将首伙各犯拿获”[3](P396~397)。但在一些地方,营私舞弊,贿赂公行,因循玩法,已成官场的不治之症。官员在地方任职,关心的是个人前程和财产,忙于钻营请托和控刮民脂民膏,对保甲等地方政事,阳奉阴违、漫不经心,视编查为具文,致稽查流于形式。乾隆时名幕汪辉祖曾不胜感叹地说:“力行保甲,是注考时必须之政绩,然已成故事。往余佐州县幕二十余年,欲贸主人行之,竞不得。”[12]
第三,清中叶以后,随着阶级矛盾的激化,人民群众反清暴动的增多,有力地打击了清统治者,致使官府权势衰微,会党势力坐大,很多民众再也不顾保甲的约束,纷纷加入会党,以图自保,致使保甲制名存实亡。
保甲的成效是以人民群众具备相对稳定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为前提。一旦政府和官吏横征暴敛,在贫困的煎熬和饥寒的交迫下,任何禁令都成为一纸具文。随着清中后期各种社会矛盾的激化,广大人民不堪忍受保甲制强加在他们身上的枷锁,配合并不积极。特别是当官府权势衰微、会党势力坐大时,很多百姓迫于情势,不顾保甲约束而入会;一些保长甲长为图自身安全,也多容隐会党活动而不报官。嘉庆二十四年(1819年)五月,山西道监察御史蒋云宽针对两广及湖南交界处会匪蔓延、日益猖獗之势,向嘉庆帝奏称:“查会匪横行乡曲,懦民并贸易之人多有被胁勉从者,亦有殷实之家畏其寻害,虽未入会而与之认识往来者,破案之后,往往正犯未获,而此等人已备尝罗织之苦,于是里长牌甲俱其未能缉暴,先已累良,遂亦相率容隐,不敢报官。”[3](P475) 在云南,光绪年间,时任云贵总督的王文韶奏称:“查云南远居边徼,游兵散连,出没无常,往往暗中煽惑,开立山堂,结盟散片。恃其党羽甚众,凌弱暴寡,抢劫逞凶,无所不为。良懦畏其强横,虽受荼毒,无敢告发,甚至买片入会,藉保身家,始则免遭鱼肉,继亦鱼肉他人。通省以迤东之曲靖府属南宁、平彝、罗平等州县及昭通、东川两府属为尤甚,盖毗连川黔,匪党既多,勾结最易。”[13] 在四川,会、匪势力如此强大,正如当时的文告所云:“光绪初年,四川是会匪、党匪充斥四郊,盐枭横行于境,近年以来,距省二十里内外进行劫杀,官吏几不能问。”“匪众日以劫杀为事,而不能治。”在这种情况下,不仅一般平民,甚至“地方粮富,知官不能卫民,遂不畏官而畏匪,继乃通匪。”[14](P49) “富家大室借入会以保身家,乡团保甲冀联会以免伤害,遍地有会,即遍地有匪。”[15](P745~746)
第四,保甲的推行还受到地理环境、行政区划等方面的限制。
清代居民居住的自然环境也影响了保甲制功能的发挥。特别是在南方一些地方,“地方辽阔,户口畸零,官不能遍历乡村,细询姓氏,只凭乡约造报”以及“百姓之迁移事故,日异月新,初造之册,甫历数时,即多更易”[16]。而在多省、多县的交界地区,地形复杂,清政府还没有确定严格的行政区划,更没有建立完备的统治机构,但就在这些地区,移民、游民最为集中,他们在垦荒之初,生活、居住都不稳定。在此要使保甲制得到切实推行并收到实效则不容易。如在啯噜活跃的川楚陕交界山区,保甲制度就很难推行。“保甲本弭盗良法,而山内州县只可行之城市,不得行于村落。棚民本无定居,今年在此,明岁在彼,甚至一岁之中,迁徙数处,即其已造房屋者亦零星散处,非望衡瞻宇,比邻而居也。保正甲长相距恒数十里,讵能朝夕稽查?”[17](卷十一·策略) 曾发生天地会起义的广东博罗、永安二县,也因地理条件限制,保甲难于推行:“虽皆附近惠州,而叠嶂层峦,纡回险阻,幅员四至,达至一、二百里。其中都图里约大小畸零,查以前如天字嶂等处奸民为患,动至十余年。”[3](P128~129)
正是由于这些地区的保甲制未能较好推行,社会不安定因素往往就在此萌动,而会党起事也首先在此开始。像清代的台湾、闽粤、两广、川楚陕等交界地带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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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会党滋事的多发地带。如嘉庆九年(1804年)冯老四在两广交界处纠伙结拜添弟会,就与该地保甲松弛有关。冯老四籍隶广东钦州,“向与合浦县马栏水地方孀妇宾温氏要好,即寄住其家,左近无邻佑”。嘉庆九年二月,冯共纠众120余人, 齐集宾温氏家,饮血结盟。冯老四同伙宁士秀“住居广西博白县之蕉头埇地方……该处四无居邻”[3](P163)。
总之,保甲制是清国家政权从上层结构向基层乡村社会延伸的触角,它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会党的发展与蔓延,维护了清封建统治的秩序。但保甲制是建立在小农经济占绝对统治地位,政治又相对清明的基础上。而清中叶后,随着人口的持续增长,统治者和地主阶级日渐腐朽,大肆掠夺、兼并土地,致使农民丧失土地、被迫逃亡的现象日益增多;另一方面,清中后期各种形式的反清暴动,也动摇了清政府的统治秩序,致使保甲制度不断破坏、瓦解,无以担当对会党的纠察、搜拿等功能,这是清代会党滋长壮大而不可忽视的一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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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云南社会科学》,2006年3期,第106~109、1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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