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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民间宗教的乡村化生存、流变与政府控制——以宋明清时期的考察为背景
马雁 李育全
与正统宗教不同,民间宗教的组织状态无法以制度化标准来衡量。其存在是客观的,但形态往往是模糊、秘密和变动的。民间宗教来源庞杂,儒释道巫兼收,采用口传方式传播教义,又因其关注弱势群体的生存,易于被受众接受,在民间的实际影响是强大的。民间宗教在乡村的渗透和传播,由来已久,对农村社会的影响不容忽视,它在发挥一定的社会正向功能的同时,也具有某些潜在的反社会因素。如果国家的控制微弱,民间宗教在一定条件下可能与邪教结合,甚至转化为邪教。宋明清时期是民间宗教急速发展的一个主要阶段,通过对历史文献、教案的考察与分析,可以了解当时政府对民间宗教管理上的经验与得失。
一、民间宗教的乡村化生存条件
乡村社会的独特文化氛围,为民间宗教的生长和繁衍提供了必要的环境。以家族、血缘、人情为基本支点的交往模式,农民低成本低风险的生存策略选择,封闭、简单的生活环境,都成为民间宗教在乡村渗透、发展的有利条件。从根本上说,民间宗教正是以其高度的变通性,迎合了农民的诸种实际需求,从而进入农民的生活,扎根于农村。民间宗教突出的世俗性与草根特色,与乡土社会的现实要求和文化取向达成了一致。
(一)多神信仰体系对乡土社会实用理性的迎合
乡土社会依从的价值标准是实用理性,务实是农民行为抉择的基本特征。乡村百姓讲究实际,在宗教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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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表现出明显的功利主义倾向,惟“灵”论或多神、“全神”的信仰体系,普遍见之于乡村社会。民间宗教儒释道巫混杂的体系,注重宗教生活与世俗追求的有机统一,正是其与乡土性契合的集中反映。
民间宗教并无一个完整统一、与其他宗教流派相区别的标志性特征,相反,烦冗错杂、无章可循、兼收并蓄是它的突出特点。在信仰体系上,也是儒释道三教与丹道思想、民俗信奉相融合的多神崇拜体系。这种信仰模式恰好迎合了乡土社会的实用理性需求。
农民的选择取决于能否满足现实需求,很少因纯精神追求而放弃现实利益,在目前与长远、现世与来世的利益关系衡量上,不会放弃务实的考虑。精神追求必定要有现实基础,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满足功利需求。在功利心态的支配下,农民所认可和接受的信仰方式,是无需支付过多代价或成本低廉的。民间宗教习俗中的吃素,便是与乡村生活相适应的表现,是出于现实生活问题的考虑,如治病消灾、祈福禳祸、求子延寿等,已不同于佛教的强制性戒律。吃素目的多样性和功能负载意义,反映了民间宗教的世界观指导作用,是以世俗功能为基础的。
(二)传教的内容、方式与乡土习俗相吻合
把农民的生活、人情与教团活动相联系,是民间宗教深入乡村的一个重要因素。乡土社会以家族、血亲和人情为联结纽带,是一个不折不扣的熟人社会。民间宗教的教义,主要依靠个人建立的师徒关系来传播,教徒之间的人身信任,是教会团结一致、巩固发展的基础。
这种信任纽带,一方面依靠了代代延续的血缘基础,另一方面,则充分利用了民众在宗教信仰上的方便、功利的要求。信任以人情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人情却不是超越利益范畴的,而是建立在相互需要的基础上。类似于拟制血亲的师徒关系,也有着比抽象信仰本身更现实、具体的利益需求成分。就教会和教徒来说,需求是双向的,教会通过“拜师”“受戒”等仪式,吸纳“根基钱”,获取发展基金,壮大势力,教徒从教会获得一定的补偿和帮助。宗教结社的互助功能,可弥补个体生存力量的单薄和不足,满足现实中的合作需求,如清代的弘阳教组织,就以互助周济的口号吸引信徒,村中有丧葬之事,也往往代为操办。人情既是民间宗教传播的网络基础,也是形成宗教群体的原因和结果。人情网络的建立,实现了乡民的交往需求,超越了传统家庭生活、村落生活的范围和模式,扩大了交际范围,又因教徒之间的信任关系,保障了个体交往的安全感和归属感,延展了乡村空间结构上的地方性与亲缘性。在某种程度上,民间宗教实现着对农村社区的调节与整合,以松散而持久的集体活动,如“做会”和“日课”等,调合着乡民的精神寄托、生存策略与世俗信仰,形成独特的观念体系。民间宗教在传播过程中,也注重发挥固有的包容性,与活跃于乡村各个角落的僧道巫、命相易卜等人物合流。僧道巫的加入或介入,促进了民间宗教与正统佛教、道教在乡村的全面渗透,在合作中满足小农社会生产、生活多方面的需求。
(三)对社会弊病的批评获得乡村政治力量的默许与认同
民间宗教中关于劫难灾祸的预言性描述,反映了传统农业社会自然灾害的类型和发生规律。在赈灾体系不完备、政府干预有限的乡土社会,人们往往以求神拜佛的形式,消除社会恐慌和紧张感,获得必要的心理支撑。民间宗教把现实灾难抽象为宗教的劫变说,加强了人们对预言的迷信,对经卷的盲目崇拜及神秘感知,以歌谣的形式,广泛流传。它所描绘的灾害和对饥饿、劫难的恐惧“明白地表现出底层社会的不安和人的危机感”,进一步强化了人的依附意识,获得乡村政治力量的认同。乡村政治力量,主要由大家庭族老、乡绅、乡甲里长等构成,他们是实质上的基层控制力量,主导了农村的自治空间,对基层的政治环境发挥重要影响。民间宗教常以奉劝人们“学好”、“行善”为口号,倡导对孝道与和睦的尊崇,同时,对当时所存在的诸种社会弊病,如对僧道倚仗军势、做恶乡里、不守戒律,对官吏腐败、司法不公,对富豪恃财欺贫、放高利贷,对各行业存在的流弊,对乡民不孝不睦的行为,提出了或委婉或尖锐的批评。民间宗教以这样的方式,发挥了教化民众、改良社会的客观作用。它批评的现实问题,确在乡村社会客观存在,隐含了一定的社会不安和道德危机,这种不安和危机,对代表乡村政治权威的族长势力,形成了挑战与对抗。乡村政治力量,需要在社会变动与转型过程,继续维护其在基层的权威和势力,维持并巩固存在的基础。民间宗教以宗教神秘性所强化的人身依从意识,以及对现实问题的批判,正好符合他们的要求与意图,继续维护乡村传统文化格局,也需要借助民间宗教的力量和既有形式。乡村政治力量的默许与认同,是民间宗教在基层农村进一步发展、壮大的原因之一。
二、民间宗教在乡村的三种流变形态
事物的发展存在多种可能性,民间宗教的发展也不例外。民间宗教的演变形态,与它固有的双重性质有关。理论界对民间宗教的性质,主要从两个角度分析,一种把民间宗教归入宗教史的范畴,称为“民间宗教”或“秘密宗教”;另一种从社会史的角度考察,认为民间宗教不是完备的宗教组织,而是下层民众的政治结社,故称为“秘密教门”或“会道门”。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民间宗教分化为三种主要形态,但都未远离上述两种性质。
第一种形态是,演变为民俗活动。这是民间宗教流向民间、完全世俗化的表现。它的政治色彩较少,价值观和活动方式都趋于平和、保守,信奉安身立命的价值体系,也掺杂着巫术型的祭拜模式,与医学、天文、占卜、符咒、气功等领域联系,以治疗疾病、预测未来、消灾祈福等为目的,注重适应不同人群的现实需求。民俗活动在民间是普遍存在的,已深入到民众的日常生活,成为一种生活常态。
第二种形态是,发展为民间宗教结社。民间宗教结社的状态不稳定,倾向也不明确,由当时所处的具体社会状况决定。当社会平和、自然灾害较少、人们生活稳定时,其宗教保守性相对突出;当社会动荡、自然灾害频发、游民增加时,则政治结社的性质突出,行为的暴力倾向明显,有明确的反社会意识和对抗社会秩序的行为。结社活动往往具有一定的人数和规模,采用烧香治病、建蘸祈福、做道场等方式聚众。
第三种形态是,演变为邪教。邪教具有特定的政治目的和武装化、暴力化的行为取向,有突出的意识形态色彩,注重吸引下层知识分子加入,有明确的指导思想、纲领和方针,宣扬 “末世劫变”的思想。其聚众活动往往是否定现有社会秩序,所谓“追求理想乐土”的政治行为,以“神秘体验”为幌子,实行教主崇拜、骗钱敛物、招徒纳众。宋明清时期的邪教,在与民间武装力量密切联系的过程中,结社活动逐渐显示其与会党融合的趋势,与土匪流寇纠结,劫掠地方。邪教的突出特点,是对教徒进行精神控制,极力宣扬殉道和献身,引诱信徒“视死罪为乐境”,公开对抗国家法律和社会秩序,宣扬“问成活罪能免地狱,不能上天;问成绞罪,即不挂红上天;问成斩罪,即挂红上天;问成凌迟,即穿大红袍上天。”给国家的有力打击造成很大障碍,社会影响恶劣,危害性极大。
三、政府对民间宗教活动的控制与约束
政府对民间宗教的活动,历来比较关注。但关注的程度,依其形态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于一般的民俗活动,政府关注但不予干预;对于有政治倾向的结社活动,则保持高度警惕,注意其发展的动向,必要时进行防范和控制;对于邪教活动,则不惜代价,予以坚决地打击。从登记的案件数量看,宋明清时期发生“邪教”案件千余起,活动区域几乎遍及全国,而且教派名目繁多,门派林立,不相统属。给政府的控制与打击带来一定的难度,采取的措施是,区别对待不同层次的行为,对名目繁多的民间宗教活动,进行管理、控制和约束。
(一)对不同性质行为的处理
1、失范
社会控制论认为,失范是社会边缘人群向主流发出挑战的明确信号。失范的前提,是当时社会既定规则的存在。宋明清时期,民间宗教的教徒,除部分僧道之人外,多数为普通百姓,生存是基本的需求,生存以遵守社会规则为准,规则是社会群体稳定的识别符号。当社会正规途径供应不足时,人们便可能寻求其他途径、手段来实现目标,而不顾是否符合社会准则。失范的界定,有特定的时空限制,由当时社会规范的要求来决定。一般来说,向上流动受阻时容易产生失范,从众心理群体也容易产生失范。以土地为生存基础、以家庭为生存结构的乡民,对“福、禄、寿、喜”始终是向往与渴求的,实现理想的正规途径就是立军功受赏,或通过科举进仕,但都需要相应的环境、机会和经济条件。现实中无法达到的理想,可以在民间宗教的“彼岸世界”看到,这是在结社活动中产生失范行为的心理原因,同时,结社聚众所产生的烘托效应,强化了这种意识。民间宗教虽取材于儒释道三教,但发展中,经过下层民众的选择、改组与重新解释,形成一套庞杂、似是而非的思想体系,其表面荒诞不经、粗俗鄙俚的思想与民众结合的势力,隐含着潜在的社会不安因素,尤其是做会建蘸时,形成一定规模的聚众活动,对社会秩序构成潜在的威胁。当时政府对于民间宗教结社中的活动,始终保持高度警惕。当时政府所注意到的民间宗教结社中的失范行为,一般集中在财色问题上。“邪教做会时,男女混杂夜聚晓散者,总为奸淫之计也。邪教名目虽多,均为财色。”,“……将天上人间并阴间所有诸神,尽数安置一棚之内,而不论尊卑,不分男女,不知伦类之异同,不察性行至向背……”由于这种聚众活动,使“不肖男女,借入教而恣其淫欲”,违背当时的正统礼教,被认为是与社会习俗相抵触的失范行为。
2、越轨
越轨的亚文化特征决定其所违背的是社会非正式制度,如习俗、道德规范等。越轨的危害性大于行为失范,但未达到犯罪,越轨与失范没有性质上的区别,主要是危害程度的不同。当时政府对民间宗教结社中越轨行为的惩罚,主要是防患于未然,重申社会的规范性要求和言行准则,对可能出现越轨行为形成威慑,如制定法律,颁布、印发劝导性的文件,由地方官员、乡绅定期宣讲经德等,也进行象征意义的惩罚仪式,如对犯类似罪名者黥面、枷号、游街示众、在犯事州县当众宣判、公开行刑、传首示众,对重大案犯,则在各县镇村社张贴告示,以儆效尤。一般参与之人,即使侥幸逃脱,也会被登记在案,处于被监控、被缉拿的范围。越轨者往往被其他社会成员远离、排斥,处于孤立状态,这些被边缘化的人容易重新聚集、纠合,大量扩充教徒,吸收各方势力,如民间习武者、下层知识分子、流民等,加强武装实力,以集团化力量对抗社会,挑战主流秩序。而其与流匪混同,兼具稳定性与流动性,给当时政府的取缔增加了难度,只能以“不问教不教,只问匪不匪”的措施进行大规模打击。
3、犯罪
对于发起或传播邪教、触犯刑律的行为,则采取严厉措施加以打击。宗教结社有谋反企图与行动时,按“谋反大逆律”量刑,“凡谋反及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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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故纵、隐藏者,斩”,而一般“邪教”案则以“左道异端煽惑人民律”裁决,“凡师巫假降邪神,书符咒水,……或隐藏图像、烧香集众,夜聚晓散,佯修善事,……为首者,绞监候;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有编纂经忏,制造咒语揭帖的宗教结社,按照“妖言惑众律”的标准量刑,“凡造譏纬、妖术、妖言、及传用惑众者,皆斩监候,被惑人不坐。不及众者流三千里,合依量刑分坐。若私有他人造传妖书隐藏不送官者,杖一百徒三年”,并制定专门法条如“传习邪教治罪条例”等加以处罚,如规定“诸吃菜事魔,或夜聚晓散传习妖教者,绞。从者,配三千里,妇人千里编管。”从历史资料记载看,犯事的农民往往逃往运河沿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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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的布控范围也集中于这些地域,全力缉拿。同时,在乡村编查保甲,充分发挥民间力量,许以赏钱,设置眼线,进行严密控制。
(二)治理过程中的几方力量及作用
对民间宗教的治理,宋明清时期政府的做法是,强加防范,防止其发展为邪教,采取外松内紧的策略,充分发挥民间力量、基层官员参与治理的作用,治理的效果也与这些力量的相互作用有关。
1、政府
对民间宗教活动的治理效果,往往与乡村生活习俗有关联。宋代的明教由民间教门演化而来,以“吃菜事魔”为特征,为杜绝其风,官方对其进行严厉打击,严禁诸路事魔聚众烧香,收缴焚毁所习经文,并规定了专门的“事魔条法”,但治理效果却不明显。食菜习俗难禁的原因之一,就是未考虑乡村生活的条件与实际,吃斋本身是当时乡民的一种生活常态,乡村普通农户常年以粗粮和咸菜为主,对于惯吃粗茶淡饭的乡民来说,吃斋并不意味着放弃过多的生活享受,更不可能与禁欲相提并论,反而可以在不需改变生活习惯,或是没条件改变的状况下,通过此举来祈福治病,修福来世。政府治理,如果能够充分考虑吃斋行为的民俗性与生活基础,因势利导,适应百姓日常生活,因俗治理,可能效果会好于实际。
2、信众
民间宗教信众福禄崇拜的普遍心态,表现了农民对提高社会地位的渴望,对土地、金钱、地位、权力与身份的向往。民间宗教在表现神秘性的同时,也注重社会基础和信众的心理需要,以此获得农民和其他下层群体的普遍认同,这也是某些邪教借助民间宗教的外衣,宣扬异端思想,却较难根除的原因之一。清朝官员黄育缏,由此发出“何至累代流传,蔓延各省,俱皆听其煽惑,送给银钱?且屡年犯案,正法、发遣者不一而足,何以该教人等溺迷不悟,始终仍蹈覆辙?”的感慨。各教派具有相似的行为模式,都注意与农民的实际需求结合,定期的活动如诵经做会、祈福消灾,不定期的如治疗疾病、丧葬发送等,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下层民众实际生活中的困难,而建蘸做会满足了趋利避害、消灾获福的精神需求,带有巫术性质的治病方式,对特定文化环境下的人产生一定的心理治疗作用。民间宗教,成为一支满足下层民众日常生活、精神信仰需求的组织,传播的内容和形式融入了乡村日常生活,充分利用了作为“地方性知识”构筑成的场域效应,在乡村笼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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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不少信众。
3、官吏
受奉玄礼佛、崇信方术之风影响,各级官员中有不少人信奉民间宗教,而作为享受俸禄的基层官吏,在查禁民间宗教中也经常处于两难状况,若按律查禁,则查不胜查,惊扰百姓,疲于应付;若熟视无睹,则恐其蔓延,徒生事端。案件审理中,如何量刑也是个难题,判刑过严,担心引起民变,过轻则达不到威慑效果,影响官职。地方官吏的通常做法是,事发之前,敷衍塞责,得过且过,明哲保身;风头上就上下全力协查,破获案件激增;事发之后,则严查根究,竭力拿获,不惜大张其功。这样,既可以免为邪教所累,保持政绩,又可以免于因“失察”而受到的“议处”,保住官职。在对民间宗教的治理中,也是因事因时而定,就其社会影响效果及程度而言的。当一个宗教组织的信仰体系在政治上有利于维护既定的统治秩序,可以作为治理的组成部分或辅助手段,协助教化民众时,能够获得鼓励、保护与扶持;当某种组织及其活动,具有社会秩序的对抗、分裂因素,甚至成为政治反叛活动的手段、形式时,是被坚决打击的。对借民间宗教传播的社会流言,官吏的态度与对策,取决于流言内容与政权的利害关系,依此控制、疏导社会舆论,这种控制被证明是有效的。
4、基层势力
宋明清时期,注意发挥乡村基层势力的实际影响力,使律例的规范和族规的约束,相辅相成。乡村基层的控制,很大程度上依靠保甲制,它也是国家权力向乡村渗透的主要途径,其贯彻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国家政权的基础与统治的彻底性,在查禁邪教时,加强保甲就成为朝野上下的共识。作为乡村基层政治力量的保甲制度,因其源于民间,能够有效贯彻“不可不防,但也不可声张扰民,以防扩大事态”的外松内紧政策,实际作用是不能忽视的,但乡村的现实状况,也使保甲制面临一些问题,一方面,为官者“苟且塞责”,“民多视为具文”是主观原因,另一方面,生死、出外贸易等导致的人口变化与流动,亲族分居,“地面寥阔、村庄稠密、人户众多”是保甲不能清的客观原因。国家的作法是整顿保甲,令同牌“具结”, 各村“具结”,各庙僧道“具结”,“耄老、乡、地”与“列名同牌”,“具结”,“如有邪教,则前后具结之人一同究治”,牌甲乡保成为查拿邪教的第一线,责任重大,但他们是不受薪的职位,更没有与责任一致的权力,完全是民间保举产生,发现有邪教活动时处于“不为举首,既恐受累,即为举首,又恐结仇”的两难境地,影响了治理的效果。
四、从历史考察中获得的启示民间宗教的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与意识形态、社会观念、政府控制等多个领域相关。民间宗教生存和发展说明,它在乡村社会具有民众基础。民间宗教脱胎于儒释道,但其信仰体系,按照乡村民众能够接受的方式重新组合和解释,有了新的内涵,形成自身的思想体系,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其本质通过其社会目的、针对的对象和采用的手段等表现出来,因此,民间宗教也存在着自身的认识问题。国家权力、社会文化以及民众,都对民间宗教的发展施加着不同影响。民间宗教活动中的行为,可以用实践理性解释,所以,不能忽视其存在的社会现实基础。民间宗教管理中,主流示范很重要,也需要注意乡村社会的民俗与习惯,因其直接影响到社会控制的效果。
参考文献:
王学泰:《游民文化与中国社会》,学苑出版社1999年版。
梁景之:《清代民间宗教与乡土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宋军:《清代弘阳教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彭琦:《中西政教关系史比较研究》,首都师范大学1998年版。
作者单位:云南农业大学人文学院。
文献出处:《防范抵御邪教、构建和谐社会——2005年中国反邪教协会年会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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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4/4997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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