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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庆-清嘉庆朝治理教门对策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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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9-19 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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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清嘉庆朝治理教门对策述略


郑永华、欧阳恩良
有清一代,社会下层流行借宗教等形式组织的秘密结社——教门。自元朝末年白莲教形成以后,历经明朝,教门不断衍生演化,辗转相传。清初思想家颜元说当时教门“旋禁旋出”[①],清朝末年宗室祥亨指出“独怪世道衰微,邪说充行,愈趋愈下,愈出愈奇,任意捏造经典,随时更改教名,各肆其妖妄狂悖荒诞不经之言,为惑世诬民之具”,[②]可见清代教门之络绎不绝。据学者统计,有清一代档案中有明确记载的教门名目达一百多种。[③]清代较为有名的教门如罗教、闻香教、弘阳教(清乾隆朝以后在官方文档中改称红阳教)、善友教、大乘教、黄天教、老官斋教、八卦教、天理教、青莲教、末后一着教(一贯道的前身)等都已经有较大的影响,传播范围很广。一般说来,教门杂采民间流行的释道之辞,又掺以儒家学说,以宗教为外表,烧香念经,聚众礼拜,或称吃斋邀福,或称祛病强身,或称消灾避劫。然而教门似儒似佛似道却又非儒非佛非道。教主与其骨干借此烧香惑众,敛财渔色,进行秘密结社,甚至发展到组织武装暴动,妄图建立自己的神权王国,对社会的危害很大。正因为如此,历代统治者都对教门加以惩治,称之为与正统宗教格格不入的“邪教”,“敛钱惑众,夜聚晓散,男女混杂,最为人心风俗之害”,屡伸禁令。由于教门组织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一些教首便会萌发了政治野心,或称“换乾坤,换世界”,或自称“收元主”,或宣称自己命当“大贵”、“有帝王之分”,从而成为“谋反大逆”。一些人即据此指出“邪教特借烧香念佛以聚众敛财,其初志即怀不轨。观其所习经文灵文,大抵悖逆之词。徒党渐多,则必乘机起事。故自汉以来,若张角、韩山童、徐鸿儒等,未有不反者也。”[④]这时教门就被统治者视为祸乱的根源,严加镇压,亟欲彻底铲除。统治者在处理“邪教”案件的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加以完善补充,逐渐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对策。

统治者对教门的惩治可以追溯到教门酝酿之初,此后虽然时紧时松,但基本上都明令加以禁治。早在元朝至大元年(1308),武宗针对不守清规戒律的下层白莲宗颁布了禁令:“禁白莲社,毁其祠宇,以其人还隶民籍。”[⑤]明代的开国皇帝朱元璋是借白莲教起事取得政权的,但因此也深知教门对世俗政权的巨大危害,对白莲教等教门厉行严禁,并特立律条:“凡师巫假降邪神、书符咒水、扶鸾祷圣、自号端公太保师婆,及妄称弥勒佛、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等会,一应左道乱正之术,或隐藏图像、烧香集众、夜聚晓散、佯修善事、扇惑人民,为首者绞;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军民装扮神像、鸣锣击鼓、迎神赛会者,杖一百,罪坐为首之人。里长知而不首者各笞四十。”[⑥]这是明清两代禁治教门最基本的律例,此后根据具体情况或重申,或补充,或修订。有明一代,“妖党叛乱”屡见,因而惩治教门的禁令也随之屡申。如万历四十八年(1620),大臣何宗彦、孙如游连续上疏请求禁治教门:“时白莲、无为诸邪教横行,宗彦尝请严禁,如游复申其说。帝从之。”[⑦]
清朝入主中原、取代明朝后,基本上沿用了明代惩治教门的律例。清入关前后为了配合军事攻伐,曾招徕过善友教徒胡有升等的投诚,将闻香教主王可就家族纳为旗人,在王的家乡滦州石佛口并建有“御赐碑文” 的“诰命碑” [⑧]。但清朝统治者很快也发觉教门其实是“妄造妖言,刻印给箚,惑□□□□(世诬民之?)辈”[⑨],因而在关外时即已严惩善友教徒李国梁等,禁止民人持斋吃素,入关之后对教门更是屡伸禁令。顺治三年(1646)六月,吏科给事中林起龙建议“如遇各色教门,即行拿问,处以重罪”,“以为防渐杜微之计”,[⑩]顺治令“从之”。[11]康熙对“邪教”也充满警觉。康熙五年(1666)强调地方官员要积极查禁“邪教”,制订了对失察“邪教”官员的处分条款。[12]康熙十四年(1675)又规定:“凡旁人出首邪教者,不论犯人男妇多寡,共追银二十两给赏。如系专拿之人拿获者,追给赏银十两。”[13]康熙晚年又告诫臣下:“白莲教不可听其蠢动”[14]。雍正继位后,以密折命令地方督抚大员慎密查拿教门首恶,各地多有所获。[15]雍正七年(1729)六月刊行的《则例新编》中规定地方官责成保甲严行稽查教门,“如有妖言邪说,或诡设名目,聚党附和者,即行举报,该地方官严拿惩治,并追查倡首之人,按律究拟。”[16]
从雍正朝开始,清代统治者发觉全国许多地方都有教门流传,因而改变了以往案发惩治的办法,要求地方督抚主动查拿教门,惩治首恶,解散胁从。随着破获案件的增多,后来的乾隆对教门的看法发生了改变,即由“惑众诬民”的“左道邪术”变成含有政治内容的“谋反大逆”,于是量刑也就随之加重,常以“谋逆”罪来惩处教门。这始于乾隆十一年(1746)的西南张保太大乘教案。乾隆认为多年来对该教门虽不时查获禁治,“但未见恶风止息者,揆厥所由,盖因从前查拿审究之时,未免过宽,以致匪徒玩视国法,不知儆戒,人心纵肆,习为固然,而犯法者愈众矣。如此案内之张二郎、刘奇,皆以为从漏网,而故智复萌,反为教首。伊等身犯逆谋之罪,自应置之重典。著传谕各该督抚,务须时刻留心,早为查察,消弭于未形。其事发之后,更当按法惩治,不可稍存宽纵之意,以贻患于将来,庶地方宁靖,良善不致拖累矣。”[17]西南大乘教案的处理是清代惩治教门趋向严厉的重要转折点,此后乾隆对教门动辄凌迟斩决,戮尸枭示。乾隆一朝对教门惩处最为严厉,一方面在于查处教门的涉案人数大大增多,另一方面表现为量刑普遍加重,以“谋反”、“大逆”定案的即有十数起。乾隆想以严刑竣法达到“辟以止辟”的目的,殊不知如此也使官方和教门的关系更加紧张,陷入因严促反、因反促严的恶性循环,以致激起教门的大起事。面对四处糜烂、国库为之一空的危急局面,如何迅速扑灭教门“叛乱”,处理好教门问题,成为受禅登基的嘉庆面临的首要任务。

嘉庆元年的教门起事糜烂五省、历时九年,清朝从此由盛转衰;而嘉庆十八年的天理教起事直接突入紫禁城,嘉庆惊为“汉唐宋明未有之事”,给他的创痛尤深。痛定思痛,嘉庆总结经验教训,对惩治教门之策作了较大的调整,其主要措施包括:
(一)战时将教门徒众与“谋逆”区分开来。
怎样处理战时的教门徒众,嘉庆与乾隆的认识不同。乾隆认为“邪教”是暴乱的根源,平定暴乱就得同时铲除教门徒众,才能杜绝乱萌,一劳永逸。因此从嘉庆元年到嘉庆四年正月乾隆去世之前太上皇掌权的这一段时间内,对教门徒众的惩治基本上是沿袭乾隆历来从严惩处、搜查净尽的办法。乾隆严令以“谋逆大案”从重处理教门案件,闻听教门“谋逆”起事,他更是下令痛加洗剿,“总期将首从各犯按名弋获,以期断绝根株。不可将就了事,此为最要。”[18]但清廷劳师糜饷,两易主帅,耗银七千多万两,对起事教门总不能底定,反致蔓延更广。乾隆去世后,亲政执掌权柄的嘉庆意识到其时教徒已经太多,彻底追查将漫无止境,导致四处糜烂,而一般教徒与教首、骨干也不相同,多是可抚之人,于是决定将 “乱民”与教民分开处治。嘉庆四年正月发布的上谕称“教匪起事之初,丑类原属无多,到处迫胁良民,供其役使。及贼势方张之际,突入村庄,任意焚掠,不从则立加残害,从之则冀缓须臾。愚氓畏死贪生,被其裹掠,此小民不得已之苦情。……(被胁良民)或潜行散去,或临阵投降,亦必释回乡里,俾安生业。”[19]在此,嘉庆说真正“悖逆”的“丑类”原本不多,而裹掠的“良民”情有可悯,不可一概杀戮。随即,嘉庆重申“剿抚兼施”的方针,强调要将居心叵测的“首逆”与受愚弄胁迫的“附和之众”即一般教徒区分开来,对后者要实行赦罪招抚之策,因为“此等匪徒,诛之不可胜诛。除著名各首逆自当悉数歼戮、断难宽肴外,其余逼胁附和之众,若有临阵投降,悔罪乞命者,不妨剿抚兼施,以期解散贼党。”[20]
为招抚情愿改悔的一般教徒,嘉庆一方面对贪婪勒索、民怨沸腾的武昌府同知常丹葵、达州知州戴如煌等加以惩办,以“纾民怨”,另一方面下旨严禁兵勇多杀冒功,令给资遣散投诚之人,各地方策划抚辑之策。嘉庆五年(1800)八月,嘉庆利用此前四处追捕的著名教首刘之协就擒成谳的机会,发布长篇上谕宣布“不加追究白莲教”,命令广为宣扬,以期解散“教匪”余众。他在上谕中反复声明凌迟刘之协,不是因为他是总教首,而在于他“谋为不轨”,因而加以极刑,“至于白莲教名目由来已久,即据刘之协所诵经文,大意不过劝人为善,并无违悖字样。刘之协之罪犯寸磔,在于托名牛八,潜造逆谋,孽由自作,与白莲教无涉。……总之,现习白莲教者,安静守法,即是良民,地方官无庸查拿;若聚众煽惑,即非素习白莲教之人,必当按律惩治。”[21]随后,嘉庆又颁布《御制邪教说》一文,说白莲教“苟能安静奉法,即烧香治病,原有恻怛之仁心,在朝政之所不禁;若藉此聚众弄兵,渐成叛逆大案,则王法之所不容。”又说:“未习教而抗拒者,杀无赦;习教而在家持诵者,原无罪也。白莲教与叛逆不同,乃显而易见之理。”[22](着重号为引者所加)
这就

大风车里放的中国历史故事

是所谓“但治从逆,不治从教”的政策。这个政策其实是指军事镇压“叛逆大案”时不办教门,要“教匪分治”,并不是承认教门从此合法,再也不闻不问。嘉庆不几日后就指出:“申明习教而奉公守法者不必查拿,其聚众犯法者方为惩办。原以此等愚氓,但能安静循分,即不必过事苛求,初非欲留此白莲教之名,任蚩蚩者日趋于惑也。”[23](着重号为引者所加)从此战时“教匪分治”的策略成为嘉庆处理教门问题的基本策略。五年十二月,他特意赐给前线统帅额勒登保“墨刻《御制邪教说》一分,俾伊等共知朕意,只诛叛逆乱民。其诵习经文,安分守法者,断不肯稍事株连也。”[24]十多年后,当嘉庆惊闻紫禁城之变时,对扰乱皇宫的天理教极其愤恨,但想起五省教门起事的教训,他吩咐“至该督等剿贼,仍先专办抗拒滋事之人,不可扬言剿办邪教,致令闻风蠢动为要。”[25]后来又指示统军剿办的那彦成,因担心百姓惊疑不便明降谕旨,但承办人员得彻实留心加以区别,“此时原系剿办起事乱民,并未指称查拿邪教,其平素未经习教而此时从贼抗拒者,即在应诛之列。若此时并未附贼,止于平素习教,原不在诛夷之内”,“不许扬言邪教二字,则百姓不生疑惧,地方官亦不敢株连。”[26]嘉庆反复告诫对一般徒众“其从前陷贼之罪,概置勿问,官军等不得妄戮一人,地方官亦不得妄拿追问”。[27]嘉庆坚持教“匪”分治,是为了迅速平定暴乱后,再对教门进行化导禁治。
(二)缩小打击面。
为集中力量对付直接危害大的暴动者和不断鼓惑民众的教首、骨干,嘉庆除将教门与“乱民”分开处治以大大缩小打击面外,还采取了其它一些措施。
首先是对战时的难民及“讽经茹素”的平民不再以“邪教”为从遣发。嘉庆四年,御史马履泰上《请停难民发遣疏》,要求改变此前实行的“办理教匪章程”。该章程规定:“凡习教传徒、从贼助逆之犯,立予骈诛;其习教而未传徒、从贼而未助逆,发黑龙江给索纶达呼尔为奴。”但实际上,自教门起事以来,凡经裹胁的人,不管是否习教,查获后都被发配黑龙江,连难民也不例外。马履泰建议对难民不再沿用该条例,停止遣配,就地妥为安插;已经发遣的,重新核查,准予免罪释放。[28]刑部议覆后上奏时说“守业良民,仅止讽经茹素,所讽之经既非邪教捏造咒语,又未传徒敛钱,不过愚民心存邀福,律法原所不禁”,今后地方官应该“善为安插,并饬胥吏人等毋得藉端挟制”。嘉庆批准了这一建议,在修订律例时于“禁止师巫邪术”条款中增加了“至守业良民讽念佛经、茹素邀福,并无学习邪教、捏造经咒、传徒敛钱惑众者,不得滥用此例”一段话。[29]
当时参加过教门活动的人已经很多,而念经吃素、祈福避凶的更是比比皆是。将这一部分人与公开反抗的“真正教匪”区别开来,对这些人不再以“邪教”为从发遣之例加以惩办,是为了避免贪官污吏一概以“邪教”视之,给他们敲诈勒索提供口实,“把持之,诛求之,不逼至于贼不止。”[30]
其次,对“尚未滋事”或传徒不广的案犯不再实行家属缘坐的制度。嘉庆元年(1796)六月制订的“邪教大逆缘坐之法” 规定:“现在湖北邪教,乃公然造反重案。该匪等纠集多人,肆行劫掠,甚至戕官攻城,与官兵公然抗拒,实为大逆,不法已极,无论其父兄子弟皆当概予骈诛,方足以彰国宪。”从此“邪教逆犯”缘坐家属不许邀恩宽减,其弟兄均处斩立决,其父处以斩监候,永远监禁,遇赦不赦,“嗣后湖北逆匪案内例应缘坐人犯,俱照此办理。”[31]入教的人本来已经很多,不论情节轻重,对“邪教”一概以“大逆”论处,加上他们的父母兄弟,这样左牵右连,涉及人数更多,闹得到处人心惶惶。为了改变这一状况,嘉庆六年(1801)修订条例重申:“希图诓骗财物兴立邪教、尚未传徒惑众,及编造邪说、尚未煽惑人心,……正犯照律办理,其家属一概免其缘坐。”[32]这虽然是将乾隆年间所定的三例合并修订成一条,但在此时颁布其实是为了缩小了打击面,利于平定教门起事。
再次,将教门按类型分别治罪,对因无知被诱入的人“免议”。嘉庆十八年天理教起事之后,清廷再次对惩办教门的律条进行修订。因为通过这次案件,统治者发现不同的教门差别很大,对统治秩序的危害也就不同。他们认为,参与林清起事的白阳等教,“即系白莲教及八卦教之别名,最为地方之害”,应从重惩处,而其它温顺的教门与之应有区别。于是次年修订条例时,以白阳、白莲、八卦等教有“荒诞不经咒语”,并多次“谋逆”,将教首拟刑由“绞监候”加重改为“绞立决”,而红阳教等教门多温顺守法,虽传徒敛钱,为数众多,但对政权的危害远比“悖逆不法”的白阳等教为轻,于是将教首由“绞监候”减轻改为发新疆为奴。对于不明情况参与教门茹素烧香、念经求福等活动的,以前一概定为从犯发遣,这时以茹素烧香已经习以为常,教门借此传徒,老百姓难以明了,既不知道教门名目,又没有拜师传徒的,免议不再遣发。[33]
(三)自首免罪。
嘉庆对为从教徒实行自首免罪的办法。这分两种情况,一是平定教门起事时为了解散胁从,对投出的教徒免罪,以解散胁从。如五省教门起事时有教徒张效元“心里实在害怕,真心反悔”,投出自首。虽然张效元到新疆去,是因为发配黑龙江的教犯刘如说要“等着西边王发生有信来,再动手”,特意去问教首王发生可否起事的消息,[34]但嘉庆还是决定将之作为样板,特示宽容,“加恩释放”,其父也“加恩宽免”,以鼓舞其他教徒投诚。[35]嘉庆还表示,不仅胁从投出可以赦免,教内骨干也可以宽免,“念其激变有因,凡此盗兵之徒,皆吾赤子,不但被裹之人,……即贼首贼目,如有归命投诚者,亦当施浩荡之恩,开自新之路。”[36]天理教起事后,嘉庆多次指示统军将领要发布告示,宽贷投出自首的人,“其无知乡愚,平日为邪说所诱,及临时被其裹胁者,此时当深明利害,自顾身家,或能立时悔悟,据实首明,尚可贷其一死;或先行解散,各归乡里,亦可概免诛夷。”[37]
镇压教门起事时宣扬投出自首免罪释放,主要是基于军事上的考虑。嘉庆对剿办天理教的清将同兴说:“若胁从之众,或降或窜,不妨网开一面,不可妄杀被胁良民,使其无路可归,转与贼众结成死党。”[38]因此,嘉庆对滥杀冒功而阻止了教徒自首投出的将领大为恼怒,如在追究清将福宁杀降之事时说“即实系邪教而能弃械投出,亦当贷其一死,量为安插”,福宁哄诱杀降,“即示人以不信,复阻其来归,是贼匪至今投出者少,皆由福宁办理此事失人心而伤天理所致,其罪甚重。”[39]
起事平定以后对为从教徒实行自首免罪的办法,则是因为嘉庆发觉加入各种各样教门的人数已经太多,不可能全部加以刑处,于是实行“被诱”教徒自首、悔改出结的可以免罪的政策。嘉庆二十一年(1816),湖北地方官上奏破获牛八教案件开导后投案具结改悔的有三百六十多名,嘉庆阅奏后说“湖北一省如此,可见各省传习邪教者,尚复不少。乡民妄听邪说,信从入教,本应治罪,但人数过多,愚民无知,一时被诱,不予以自新之路,朕心实所不忍”,诏令准许“被诱”教徒自首。[40]这个政策后来又得到修订而更趋完善。因为地方官员根据此例办理教门案件时,不分自行投案与被迫改悔,一概论以自首,准予具结免罪,嘉庆认为如此“所办失之宽纵”,对惩治教门不利,命令此后自行投案才得以真心悔改自首论,被获后方声称具结的只是“冀图一时苟免,释放后仍将故智复萌”,不得照自首宽免。于是在嘉庆二十四年(1819)定例:“如有具结改悔,赴官投首者,准其免罪,地方官开造名册申送臬司衙门存案,倘再有传习邪教情事,即按例加一等治罪;若拿获到案始行改悔者,各照所犯之罪问拟,不准宽免。”
(四)加强对案犯的管理。
为了以儆效尤,杜绝危害,嘉庆朝采取了一些措施加强对案犯的管理,如将自首案犯开造名册申送臬司衙门存案,以便随时监察。嘉庆又对罪行严重的从犯处以枷号示众的刑罚,用来警诫老百姓。嘉庆二十一年(1816)河南曾将年过七十的从犯宋王宝等留于犯案地方永远枷号,“将该犯等犯事案由标明晓示,俾众触目警心,用昭炯戒。”嘉庆指示此后办理教门敛钱惑众案件,都要按照这个办法,留一二名遣犯在犯事地方永远枷号示众。但这个办法也有弊端,因枷号的教徒留于地方,仍然有同教前去访寻,反而成了隐患,于是嘉庆后来决定教徒不得再留于内地,以免煽惑,并定新例“各项邪教案内应行发遣回城人犯,有情节较重者,发往配所永远枷号。”[41]
因为教门从犯收赎后仍然留在本地,还是可能传习教门为害,故规定教犯均要实际发遣,罪犯年老、妇女、笃疾者也不得例外,而这些人按清律应是可以收赎的。嘉庆二十一年(1816)直隶有马杨氏等传习红阳教,发乌鲁木齐为奴,“虽系妇女,年逾七旬,应行实发。”同年直隶孙家望案内从犯杨胜思两脚患病,不能行走,仍实发回城为奴。[42]按乾隆的说法,这就是将教犯投之遐荒之地,“内地多去一习教之人,即邪教又少一人。”[43]
因为教门案件频发,遣犯过多,为了便于看管,防止案犯在配所又传教惑众,不得不多次对遣发地方加以调整。乾隆时,教门罪重从犯发往黑龙江或新疆等边远荒凉地方充军。但后来怕教门遣犯到这些地方后不能安分,煽惑滋事,于是改军遣为为奴,于乾隆五十六年(1791)规定将教门从犯给予黑龙江索伦达呼尔为奴,由主人严加管束。后来因发往该地为奴的教徒也越来越多,以至管束疏阔,嘉庆十七年(1812)调剂改发新疆给额鲁特蒙古为奴。三年后,直隶总督那彦成认为此法未尽完善,奏请将教门从犯改发回城给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的回人为奴。因蒙古族信奉喇嘛教,与假儒释道惑众的教门有相通之处,“目前之管束尚易,日久之煽惑宜防”,不利于杜绝教门之害。回族人信奉的是回教,不信佛教,可以借此杜绝流弊。[44]然而回疆遣犯也越积越多,难以控制,喀什噶尔参赞大臣松福上折要求停止发遣。刑部最后反复考虑,于嘉庆二十四年(1819)规定将为从之犯区分发配,“凡传习白阳、白莲、八卦等邪教,习念荒诞不经咒语,拜师传徒惑众者,为首拟绞立决,为从年未逾六十及虽逾六十而有传徒情事,俱改发回城给大小伯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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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力能管束之回子为奴。如被诱学习,尚未传徒,而年逾六十以上者,改发云贵两广烟瘴地方充军。旗人消除旗档,与民人一律办理。至红阳教及各项教会名目,并无传习咒语,但供有飘高老祖,及拜师授徒者,发往乌鲁木齐分别旗民当差为奴。其虽未传徒,或曾供奉飘高老祖,及收藏经卷者,俱发边远充军。”[45]
除此之外,还有关于配犯潜逃的处理条款,对不知情而收留的人也要相应给与处罚。嘉庆二十年(1815)的条款规定,林清案内传习白阳教的遣犯在配所逃脱,奉有特旨,获后立即正法,“其余问拟遣军流徒人犯,若仅止脱逃,并未滋事者,于寻常遣军流徒脱逃加等调发例上各加一等治罪。如逃后滋事,或另犯重罪,及妄行控诉呈递封章者,各视寻常逃犯所应得罪名,加一等定拟。……其失察容留之人,于常犯脱逃之失察容留例上,分别是否滋事,各加一等惩处。”[46]
(五)强调保甲、教化等综合治理措施。
保甲被统治者视为惩治教门的有力手段,查拿教门是清代保甲长的一项重要内容。清代保甲长的职责,主要在诘奸弭盗、除暴安良。摊丁入亩之后,治安几乎成了保甲唯一的功能,对于“邪教”、私立名色、敛财聚众等事,及面生可疑、形迹诡秘之徒,牌头、甲长、保正有责任及时查报,如有玩庇要负连累之责,[47]《大清律例》禁止“师巫邪术”条中也载有“里长知而不首笞四十”的规定。因为保甲之法深入到每家每户每人,连环相结,“民间户口生计,人类良莠,平时举可周知,惰游匪类,自无所容,外来奸宄,更无从托迹”,[48]对查拿“邪教”应有明显的效果,是以清代屡有人提出以保甲来禁止教门,每次教门案发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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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廷总是申令地方加强保甲清查。如乾隆十一年(1746年)西南大乘教案、乾隆三十九年(1774)王伦清水教起事后,都曾要求各地积极推行保甲,查拿教门。嘉庆同样认为保甲是惩治教门的良策,屡次谕令清查保甲。嘉庆五年(1800)正月,嘉庆帝下谕称“向来保甲一法,原系比闾族党之遗制,稽查奸宄,肃清盗源,实为整顿地方良法”,其法在于简而易遵,切而可久,地方官因公下乡或审理词讼时应“随意详诘”。[49]嘉庆六年(1801),令在京城随时稽查,于年终汇报。嘉庆十五年(1810)因赈济时发现人口较丁册为多,令“于编设备户甲一事,务须饬属实力举行,俾奸匪不得潜藏”。天理教起事爆发后,嘉庆再次令臣工条奏保甲之法来防治教门。嘉庆十八年十月,有叶绍楏上奏详陈保甲事宜,并将其父叶佩荪生前所拟保甲条规进呈。嘉庆阅后,认为其法简要易行,下令各省发一册翻刻刷印,州县“一体效照办理”。两日后嘉庆再次谕令,因奸宄溷迹,往来无定,“承办各衙门不可谓保甲既编,即可无事缉捕,徒整肃于一时,复松懈于后”,只有实力执行,奸徒才不致漏网。十一月,嘉庆指示在编查保甲时,要一体严查,仅止习教的责令具结改悔,形迹诡异的匪徒拿获后要重加惩罚,“俾闾阎永臻宁谧。”[50]京城内外顺天府五城要分别旗民编查保甲,步军统领实力稽查、盘诘,“俾

电影解说中国历史故事

奸宄无所容身,以副除莠安良之治。”嘉庆二十一年(1816)五月,因在逃的刘第五等六名逆犯久缉不获,在下令停止大规模搜索的同时,谕令地方保甲严加稽查,对教门逃犯举首十户并赏,窝藏之家与叛逆同罪,同牌十户连坐。[51]为了防止里长甲长容留隐匿弊端,该年又实行保甲连名互保的办法。这样里甲长由于害怕株连,就不会为来历不明与平日踪迹可疑的人具结,从而利于查出潜相传播的教门。[52]
嘉庆时为实行保甲查禁教门可说是费尽了心机。以四川巴县为例,嘉庆十九年(1814)十月,巴县接到上司要求重新编查保甲的公文,即出示牌示说“左道异端西洋、白莲、红阳、八卦等邪教”以及其它种种恶习,“若非编联保甲,严密稽查,洵为戢匪安民良法?”要求“牌头日则互相稽查,夜则轮值支更,梭织巡查,务使前项匪徒、贼盗、流痞等类,夫(无)从溷迹,倘有一家窝匿容隐,九家连坐,决不宽贷。”并将上述牌示悬于牌头门首,使牌内之人能耳闻目睹。每保填写循环册簿二本,一本存县衙以备查验,一本由保正保管,随时添注,每年呈明更换一次。[53]为了能准确地编查,又不至于影响民生,嘉庆十九年(1814)直隶总督那彦成提出应在秋收后查办保甲。他说居民迁移不定,户口增减靡常,保甲要随时复查,才能确切奏效,然“小民各有事业,若不酌定时限常年查办,恐于民间生计或有妨碍”,秋收以后民间无事之时查办保甲,“非特民无扰累,且外出耕作及各项佣工之人均已渐次归里,其间有无匪徒混迹更可逐一稽查,不致稍有遗漏。”届时各村保甲长等人将本村丁户人口逐细查明,造册上报州县,州县亲往覆查验点,取互保甘结,不时抽查,“来历不明及平日形迹诡秘无人具保者必非安分之人,即时拿获究办”,这样办理必有实效。[54]嘉庆对这个办法很满意,称“所办甚为核实”,同意直省各处照办,“遇有客籍寄居之人必须加意审察,如地方素有习教之家,则保长邻佑尤当设法稽考,密加访诘。”[55]嘉庆还说只要实力推行了保甲,“邪教”完全无法存身,“如果地方人人奋勉,治一县如一里,治一府如一县,推而至于各直省,则烛照数计,奸徒将何所托足?”
以保甲禁遏教门还只能于事后“治标”,用教化来防治教门则是“正本清源”、最终根除“邪教”的办法,所谓“法禁于已然,教施于未犯”,[56]所以嘉庆再三强调教化预防、化导教门的作用。儒家认为教化是治国的根本,提倡“德主刑辅”,所谓“不教而诛谓之虐”。教化以名教纲常伦理日浸月侵,潜移默化,正人心,齐风俗,在“讦奸止邪”方面能起到法律不能起的作用。康熙在颁发《上谕十六条》时所说:“朕惟至治之世,不专以法令为事,而以教化为先。……盖法令禁于一时,而教化维于可久。若徒事法令,而教化不先,是舍本而务末也。”[57]同样,对于惩治教门而言,查禁教徒只是治标,以教化“化邪为正”才是治本。乾隆就说过“地方大吏及群有司果能留心化导,使小民咸知忠孝大义,则平时尊君亲上之心、睦姻任恤之谊皆根于至性,油然而生,岂有复从邪说、与群不逞之徒为伍、甘蹈法网者?”[58]嘉庆也认为正人心的关键在教化,教化的关键在于禁止“邪教”,“夫化民成俗,必先使百姓勿惑于邪,同趋于正,而后教化行。”[59]禁治教门成为清朝推行教化的重要目的之一。
清代的教化,自顺治《钦定六谕卧碑文》,到康熙《上谕十六条》,然后经雍正敷演成《圣谕广训》,遂成定本颁发各地文武官员及教职衙门,要求他们以讲约制度积极推行教化,“每月朔望齐集耆老人等,宣读《圣谕广训》、钦定律条,务令明白讲解,家喻户晓。”[60]教化的内容非常广泛,其中针对教门的主要是“黜异端以崇正学”一条。《圣谕广训》明确提出“自游食无籍之辈,阴窃其名(指儒释道三教),以坏其术,大率假灾祥祸福之事,以售其诞幻无藉之谈。始则诱取赀财,以图肥己,渐至男女混淆,聚处为烧香之会,农工废业,相逢多语怪之人。又其甚者,奸回邪慝窜伏其中,树党结盟,夜聚晓散,干犯名义,惑世诬民。及一旦发觉,征捕株连,身陷囹圄,累及妻子,教主已为罪魁,福缘且为祸本。如白莲闻香等教,皆前车之鉴也。……夫左道惑众,律所不宥,师巫邪术,邦有常刑。朝廷立法之意,无非禁民为非,导民为善,黜邪崇正,去危就安。……宜仰体圣心,只遵圣教,摈斥异端,直如盗贼水火。”[61]“禁邪教”成为“屏异端”的主要目的,也逐渐成为官吏进行教化的重要内容。
由于在平定五省教门起事时,嘉庆将“从教”与“从逆”区分开来,这样推行教化就成为禁治教门的最主要手段。他在嘉庆五年八月颁布《御制邪教说》,称“先圣王以道德仁义、礼乐刑政,裁成辅相,化育万方,使民日趋于正道,恐为邪教所诱也。”虽然习教并不等于叛逆,非欲尽除,“然聚众敛钱终流为不靖。是在良有司实心训导,宣扬正学,渐仁摩义,蹈矩循规,化其暴戾,易俗移风,庶几小康,民安本业,朕实有厚望焉。”[62]次日,嘉庆又谕内阁,称习教而安分守法者不必查拿并不是要保留白莲邪教,致百姓日趋于惑,而是强调要加强教化,并以身作则,“夫正学昌明,则歧途自绝;教化之行,必先自上。朕勤求治理,日有孜孜,惟期正朝廷以正百官,正百官以正万民。内外臣工果能咸体朕意,精白乃心,大法小廉,共襄郅治。凡有教化斯民之责者,平日实心训迪,默化潜移,引之规矩之中,而消其暴戾之气。”[63]
五省教门起事被镇压之后,嘉庆不断强调要进行教化以消弭教门。嘉庆十七年(1812),刑科给事中叶绍楏奏请将禁止“邪教”有关条款刊刷通行,“俾共知设立名目、伪造经文,即按邪教律惩办,必致身罹重辟,其从教者牵连获罪,求福不得,适以取祸”,各州县于因公赴乡之时,“亲为告诫,庶小民深知远害,必有改悟于无形者。”[64]嘉庆十八年(1813)京都爆发天理教起事后,嘉庆下旨痛斥大小臣工,称官吏有教化之责,不是催科断狱即为称职,但地方官员大多因循怠玩,“于教化一事,则置焉不讲”。他引孟子的话“经正则庶民兴,斯无邪慝”说“官吏不修正教,无怪愚民习于邪教”,愚民习教,以至于作乱获刑,“实皆由于地方教化不兴,以致陷溺斯民至于如此”,“嗟我良民,何辜受邪说之害?朕思之实为悯恻。”因此再次通谕,令直省督抚转饬所属州县,“于所属民人,实力化导,宣讲圣谕广训,务俾家喻户晓,久之人心感发,知仁而有所不忍为,知义而有所不敢为,则正教倡,邪说自息矣。”[65]他颁布《御制化民成俗论》,称“正学兴则邪说熄,官常肃则庶民从……故邪说日炽,蛊惑乡愚,顽俗固结而不可解者,总由于不学之人过多之故也。……废学则为冥顽之人,不习正学,必流于邪教矣,如水之就下,不可遏禁,终至泛滥难止,同归于污浊,皆不学之害也。……邪教之本,惟一利字。利心深染,正义全乖。欲格其非心,必自正学始……经正民兴,斯无邪慝。”[66]
为了找到有效的教化之法,嘉庆于二十年命各省学政在按试地方体察民人易惑之处,撰文剀切化导,发给各州县官刊印,在城镇乡村广为张帖,“其词无取深奥,但为辨其是非,喻以利害,明白浅近,使农夫贩竖皆闻而动心”,并于奏事时将所作上呈御览。[67]山东学政王引之因此作了“阐训化愚论”、“见利思害说”,河南学政姚元之作了“饬士子敦俗化乡愚说”,其它各地学政亦遵旨各有所撰。以湖南学政刘彬士写的“辨惑告示稿”为例,此稿包括辨正邪之惑及利害之惑两部分,多用里巷俗语,以便明白晓谕。文内指出“做五伦分内的事,就是正教,不做五伦分内的事,就是邪教”,“邪教”私立名目,“先不过说是念经行善,未必就有无法无天的心思,后来邪教渐渐胆大起来”,以致不图安静,不畏王法,竟成叛逆。又说:“儒教劝人为善,朝廷尊重他,释教、道教也有修行忏悔的话,朝廷也不禁他,偏禁这些教是甚么缘故呢?我今把这缘故说与你听。释教、道教虽与儒教不同,却都是图个安静,不敢生事害人,所以朝廷都不禁他。何为安静?大凡这三教都是有师徒,只是为师的不肯往四方去招引徒弟,有愿为徒的,却也受他,有不愿为徒的,却不招引他,这将来自然没有聚众的根子。这些入教的愚民未必都是思想为匪的,假若一旦有个匪徒或诱引徒弟为匪,或胁制徒弟为匪,也是一人传十,十人传百,这就害了不少人了,可知道这诱人入教,就是他的邪处,所以朝廷定要禁他。”[68]
(六)强调地方官员案发后认真查处,将功赎罪。
地方官员是查禁教门的执行者,为了督促地方官员彻实履行这一职责,清朝定有失察“邪教”的处分条例。康熙五年(1666)制订的官员处分条例规定:“凡邪教惑众,在京行五城御史,在外行督抚,转行文武各地方官,严禁查拿。如不行查禁,督抚等徇庇不参,事发,在内该管官每案罚俸三个月,在外州县官降二级调用,督抚罚俸一年”[69]乾隆五年(1740)规定:“地方有顽民倡设邪教,附和邪术,煽惑聚众,以致酿成不法,将平日漫无觉察之该地方官革职,该管上司降二级调用,督抚降一级留任。”[70]乾隆三十七年(1772)的《吏部则例》对失职官员的处分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71]到嘉庆年间,对失察教门官员的处分条例已经比较完整。以文官为例,分州县官、该管上司、督抚三层,对各官员的处分又按其犯案的轻重程度分等处分,如对有直接责任的州县官细分为下述五种情形:
一、倡设邪教夜聚昼潜潜谋不轨酿成叛逆重案,革职。能自行访闻,迅速缉获,或密禀关会查拿破案,俱准功过相抵;随同上司邻境拿获首犯,即照本例减议;倘州县官明知故纵,始终掩匿不报者,事发之后革职,重治其罪。
二、邪教案内果有聚众焚劫,伪称名号等事,依叛逆不法律定拟,并将其家属缘坐者,地方官照邪教滋事重案例议处,不准抵销。
三、自称神佛倡设邪教惑众敛钱并非滋事重案,降二级调用。如州县官能访拿破案者,免议;或随同上司及邻境获犯者,照本例减等议处。如给此辈执照告示者,州县革职。
四、私相传习,尚无惑众敛钱显迹,降一级调用。
五、迎神赛会、越境进香击鼓鸣锣,张打旗帜,致男女混杂,府州县罚俸六个月。[72]
由于例干处分,地方官发现教门案件往往设法掩饰,或尽量化小,或自行处理,不愿上报。乾隆四十六年(1781)定例规定,教门案件不论大小轻重均要向上级报告,不得私自完结。若讳匿自行完结,一经发觉,查出有化大为小、曲法轻纵情形的,自当参劾严惩,“即罪止枷责,案无出入,亦照讳窃例从重加等议处”。[73]但这并没有改变“率多讳匿”的痼疾。因为教门案件爆发后,追究历任官员数人甚至数十人的失察处分,使得地方官员不得不心存忌惮。如乾隆三十三年江苏罗教案后,受到弹劾处分的包括六十八个知县、二十二个知府、十四个道台、三十二个按察使、二十九个布政使、二十六个巡抚,以及十四个总督,这个大张旗鼓的弹劾过程显然令人难堪之至。[74]为了改变由于追究地方官员的失察责任而带来的负面影响,嘉庆十八年(1813)十月,御史恒麟上奏说地方官畏惧处分,往往将“邪教”讳匿不报,甚至将首告之人反坐,“而养痈贻患,其害遂至于不可言。”嘉庆于是“旨令吏兵二部将文武各员失察处分另行酌议,宽其既往失察之咎,严其将来讳匿之罚。”地方官在案发前主动破获,或在案发后认真查拿,不惟可以将功赎罪,“设因此消弭大患,并可加以恩奖。”[75]这样,对地方官员的处罚重点就放到了对教门案件是否主动查禁和认真缉拿上。一方面,对毫无觉察从而酿成大案的给予重处,因为对踪迹明显的案件都不能查禁,“该管府县及营弁等,竟毫无觉察,所司何事 ?”[76]所以脚门案件“事前漫无觉察,破案时又回护处分,私自消弭,则其咎不止议处,仍当加重治罪。”[77]另一方面,嘉庆又表示:“传习邪教之犯,行踪诡秘,惟恐人知,该管之地方文武官,偶失觉察,尚非无因,果能留心秘访,随时缉获惩办,定案时,朕核其功过尚足相抵,必予宽免处分。其有将著名要犯拿获者,不特免过,尚当加之奖擢。”[78]如嘉庆二十四年王柯一案,由于地方官员查拿积极,措施得力,将案犯全部拿获,不仅将处分全部豁免,并可“保奏一二人施恩”。嘉庆这样做,有利于地方官员打消处分顾虑,积极查禁教门。

应该说,嘉庆为惩治教门做了较大的努力,采取了一些措施,给了教门以一定的打击,对教门的传播和发展起到了明显的抑制作用。不管是从主观上还是从客观上来看,嘉庆一朝对教门的重视程度都大大超过前代,因而治理效果也显得突出。当然对于封建统治者来说,要如他们期望的那样“杜绝”教门是不可能的,这是阶级和历史的局限。一方面,教门根植于深厚的社会土壤之中,封建统治者不能真正解决广大下层百姓的疾苦,而这正是教门得以泛滥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禁治教门的法令规定虽然严细,但更重要的在于能否切实执行。有清一代到嘉庆年间后,吏治积重难返,各级官员对查禁教门的旨令等往往应付了事,并未认真施行。嘉庆就屡次感叹官员因循怠玩,但也无可奈何。以教化而言,地方官吏“泛泛行之,几同故事”,[79] “不发一号一令,朔望并不讲一上谕者之比比然也,曾不自反,动曰民不可化。”[80]加上到清朝时封建社会已处于每况愈下的末期,权威正统的儒家思想日趋没落,是以教化往往难以奏效,“不能说到人心坎里去,所以(老百姓)视为具文。”[81]又以保甲而言,后来有人指出的“近数百年来,此举几视为具文矣。非惟小民难与图,始(终)扞格不通,即地方官因循简陋,往往以紧要事件难于振作,转多藉口便民,听其颓废。其或勉为之,亦止任地保造报户口,错误相仍”[82]就反映了基层保甲未能切实实行的情形,结果编查保甲往往不仅无益于查处防范教门,反而纯粹成了扰民的举措,“有名而无实,有弊而无利”。[83]这些也是嘉庆朝不能禁绝教门的重要因素。
教门问题不仅是困扰嘉庆皇帝最大的社会问题,也是整个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统治者想解决而没有解决掉的社会问题。进入民国以后,教门并没有消亡,而是以会道门的形式继续延承,并蜕变成与历史潮流逆向而行,最终在中国大陆遭到了彻底禁治。然而,时至今日,假宗教而行秘密结社的现象在世界范围内泛起,一批打着基督教、佛教或其它名目的邪教在许多地方泛滥成灾,各国纷纷寻求解决之方。当然,由于社会主体和历史条件的巨变,我们不能将封建社会的教门、此后的会道门与现代邪教简单等同,混为一谈。但是,我们也不能抹杀它们之间存在着形式上甚至内容上的近似。同样作为社会问题,从治理的角度来观察,了解中外历史上相关的经验教训,于我们是有所裨益的。
摘自《中华文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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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嘉庆-清嘉庆朝治理教门对策述略;本文链接:http://gazx.sd.cn/zggs/379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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