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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李朝实录中的中国史料-郭成康:18世纪后期中国贪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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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9-19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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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郭成康:18世纪后期中国贪污问题研究



18
世纪后期中国贪污问题研究
郭成康


18世纪80年代初,正当清朝国势如日中天之际,一桩建国150年来最大的贪污案,即甘肃通省官员折捐冒赈大案被揭发出来,自封疆大吏以至州县牧令50余员以“侵盗钱粮”罪骈首就戮,乾隆皇帝为政治腐败到如此严重的地步所震惊,在公开发布的谕旨中一再慨叹是为“从来未有之奇贪异事!”
其实,吏治的败坏由来已久,但作为其主要表征的贪污、贿赂痼疾却是在乾隆中期以后,也就是18世纪后期才迅速恶化的。甘肃通省官员贪污巨案,以及接踵败露的贪污贿赂案件只不过使陶醉于乾隆盛世歌舞升平之中的人们开始清醒而已。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内阁学士尹壮图遍历中国最重要的省分后向皇帝奏称“各督抚声名狼藉,吏治废弛,经过各省地方,体察官吏贤否,商民半皆蹙额兴叹,各省风气,大抵皆然”。[i]当时经常出入中国的朝鲜使臣记述见闻则说:“大抵为官长者,廉耻都丧,货利是趋”(乾隆五十五年),“阁老和珅,用事将二十年,威福由己,贪黩日甚”(乾隆五十九年),“和珅权势隆盛,货赂公行,庶官皆有定价”(乾隆六十年)。[ii]迨至乾隆崩逝,嘉庆亲政,言路稍稍放宽,翰林院编修洪亮吉奏陈乾隆季年弊政最为激切:“十余年来,督抚藩臬之贪欺害政,比比皆是”。[iii]以布衣言事的章学诚的批评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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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犀利:“自乾隆四十五年以来,迄于嘉庆三年而往,和珅用事几三十年,上下相蒙,惟事婪赃渎货,始加蚕食,渐至鲸吞,……贪墨大吏胸臆习为宽侈,视万金呈纳,不过同于壶箪馈问,属吏迎合,非倍往日之搜罗剔括,不能博其一次,官场如此,日甚一日”。[iv]乾隆末落职回籍而此时复出的尹壮图也把乾隆三十年视为吏治清浊转移的关节点,他说此前“州县俱有为官之乐,闾阎咸享乐利之福”,“近年以来,风气日趋浮华,人心习为狡诈。属员以夤缘为能,上司以逢迎为喜,踵事增华,夸多斗靡,百弊丛生,科敛竟溢陋规之外”。[v]上述中外有代表性的言论表明,导致吏治严重败坏的贪风大炽正是从乾隆中期以后开始的。综合现有史料分析,18世纪后期中国贪污问题至少出现了以下引人注目的新特点。
首先,贪污贿赂由个别犯罪向集团化犯罪恶性发展。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甘肃折捐冒赈案为首者是原任甘肃布政使、升任浙江巡抚王亶望,陕甘总督勒尔锦,以及现任甘藩王廷赞;甘肃通省官员,即自三十九年恢复捐监旧例至案发历任司、道、府、县官员几乎全部染指其间,奉旨革职查抄者共157员,依律拟死者100余员,当年甘省大计被迫停止;[vi]而这一奇贪大案的后台则是京中权要——大学士、首席军机大臣于敏中。四十七年败露的山东巡抚国泰贪纵案,自藩司于易简以下全省官员迫于国泰勒索多馈送金银或玉器古玩,以致乾隆“以人数众多”而免其深究,[vii]只令议罚了结。作为甘肃折捐冒赈大案的案中案——查抄王亶望资财私行抽换案,则以闽浙总督陈辉祖为首,藩臬两司及仁和、钱塘二首县等通同作弊。四十九年江西巡抚郝硕婪索属员一案,同样是司道以下通省官员无一不涉入案中,除藩臬两司等大员发往军台效力之外,以顾葵为首的71员只好“免其革任”,照“国泰案内议罪之案”分等议罚。[viii]乾隆中期以前,以督抚大吏为首的贪贿大案并非没有,但像上述四例大案那样,一旦败露,下辖数十员乃至百数十员竟悉数触犯法禁,而且在短短三四年间骇人听闻的集团性贪污大案相继而发,这却是乾隆中期以前所没有的。
其次,伴随着上自督抚下至州县集团性贪贿犯罪的发展,各省普遍出现亏空。乾隆中期以后,几乎每查办一桩督抚为首的贪贿大案,即必有一番查办该省亏空之案;而只要从州县查办亏空入手,则该省督抚则鲜能逃脱法网。乾隆四十六年甘肃通省亏空系由查办该省折捐冒赈案而起,经查,“皋兰等三十四厅州县亏短仓库确数共少银八十八万八千九百九十余两,又亏空仓粮七十四万一百一十余石”。[ix]四十八年查出浙江亏空银130万余两也是因王亶望曾任该省巡抚,陈辉祖以闽浙总督兼浙江巡抚而起。[x]而山东巡抚国泰贪纵案和乾隆末闽浙总督伍拉纳、福建巡抚浦霖受贿案则都是从查办州县亏空败露的,结果山东“通省各州县亏空库项竟有二百万两之多”,[xi]福建亏空银二百五十万两以上,仅省城两厅两县即短少银七万八千余两、粮五万三千余石”。[xii]当然,各省仓库普遍亏空的原因极其复杂,但当时人们一致以为亏空与官场中无所不在的贪贿关系最大。乾嘉之际累任大学土、军机大臣的王杰指出,乾隆四十年以后,督抚“以缺兮之繁简、分贿赂之等差”,州县“直以国帑为夤缘之具”,“一县如此,通省皆然;一省如此,天下皆然”。[xiii]更有甚者,竟出现州县本任原无亏空而要“做亏空”的怪事,以致嘉庆也诧为“实属从来未有之创举!”[xiv]
再次,与集团性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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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切相关,乾隆中期以后贪贿赃数巨大,前所罕见。甘肃通省官员贪污大案是通过违例折收监粮、捏灾冒赈手段作弊婪脏的,在六七年间总计收捐监生300461名,[xv]每捐监一名私收折色55两银,另收“公费银”4至6两,[xvi]共约银1800余万两,其“大半归于冒销赈恤”,[xvii]即为通省官员贪污中饱,其数当不少于干万两之巨,大约相当于当时国家全年财政总收入1/5至1/4。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两淮预提盐引一案,历届盐政、盐运使与两淮盐商朋比为奸,共侵蚀预提纲引余息10922897两,[xviii]赃数与甘肃贪污大案相仿佛。从贪墨大吏被查抄家产的情况来看,王亶望“家赀至三百余万之多”,[xix]其未经估值,径直没入内务府的古玩字画还不知凡几;陈辉祖虽不及王亶望,但抄家时仅任所所藏金银及各处营运银两、田房不动产即值银31万余两;[xx]四十五年总督李侍尧案发,“籍其家,所蓄宝货值九十万银”;[xxi]伍拉纳家产约“三四十万之多”;[xxii]浦霖原籍家中抄出白银28万余两,金锭、金器、珠玉、田房尚不在内。[xxiii]至于京中权要,和珅财产之巨在中国古代堪称前无古人,后无来者;即使被乾隆视为“廉直”的于敏中,家赀也“竟达二百万”。[xxiv]权臣大吏欲壑难填,诚如章学诚所言:“初以千百计者,俄而非万不交注矣,俄而万且以数计矣,俄以数十万计,或以百万计矣”。[xxv] 和珅向下索贿以二十万两白银为少,张口便是四十万,[xxvi]即可佐证。
最后,陋规泛滥成灾,以至成为最大的社会公害和财税漏卮。所谓陋规,就字面上讲,是指历来相沿的不良成例,故时人概括为:“国家律令无文,故曰陋规”。[xxvii]究其实质,则是程度不同的贿赂或需索。诸如地丁之外的火耗、平余,漕项之外的漕规、斛面,盐课之外的匣费、节规,关税之外的盈余、存剩,此外如督抚钦差过境时的站规、门包,学政典试时的棚规、红案,以及舟车贴费、行市官价、冰敬炭敬、公费帮费、地方衙门的心红纸张,中央部院的部费,以至娼楼赌馆呈送官府的娼赌费,……多如牛毛,不暇细数。当吏治相对清明时,地方官吏借陋规以补廉俸之不敷,陋规虽无所不在,尚不致由此造成社会公害;乾隆中期以后,原有陋规俱翻番而不止。章学诚概括说:“漕规之斗斛倍蓰,丁粮之银钱倍折,采买之短价抑勒,公事之借端横敛。印官上任,书役馈送辄数万余,督抚过境,州县迎送必数千金,此皆日脧月削,闾阎不可旦夕安者”。[xxviii]以漕规为例,嘉庆初查明山东“漕帮旗丁经费陋规”清单,“内开该帮漕船三十九只,得过各州县帮贴陋规银五千余两”。[xxix]通漕计算,各省漕船“原数万四百五十五号”,[xxx]每年仅此一项“帮贴漕规”即在百万两以上,而有漕州县以帮贴旗丁为名,加征“耗赠”,贪污中饱,又当比百万两加倍不止。陆世仪说:“朝廷岁漕江南四百万石。而江南则岁出一千四百万石,四百万石未必尽归朝廷,而一千万石常供官、旗及诸色之蠹恶”。[xxxi]冯桂芬也说:“大抵田赋之数,民之所出者二三,而国之所入者一;关税之数,民之所出者十,而国之所入者一”。[xxxii]至于大小官吏办公日用之需,则多不惜廉棒而主要仰给予各色名目的陋规,所以汪辉祖说;“俗所指美缺,大率陋规较多之也,岁例所入,人人预筹分润”。[xxxiii]张集馨道光年间曾任陕西督粮道,是为人们垂涎的肥缺,“京外谓是缺总有三四十万”,故有“粮道是财神庙主持”的俏皮说法,张集馨自称每年入项约6万余金,[xxxiv]如他的话可信,其每年陋规所得总在本任养廉(2400两)20倍以上。
总而言之,18世纪后期,亦即乾隆当政最后二三十年间,由来已久的贪贿痼疾开始迅速扩散和严重恶化,在即将揭开19世纪序幕、中国正由传统社会蹒跚迈向近代的历史关键时期,这至关重要的变化原因究竟何在呢?
论及政治的腐败、贪贿的猖獗,人们往往首先着眼于法制的弊端。下面就先从乾隆年间的惩贪立法与执法谈起。
清代法律包括律文与附律条例两部分。律文多沿袭明律,而条例则依据不断变化的情势随时增删修订。在拟罪科刑时,法司根据“有例则置其律;例有新者,则置其故者”[xxxv]的基本原则,多援照条例,将本律置之不用,是以条例不仅是正式的法律规范,而且其地位高于本律。
《大清律例》中大体相当于现代贪污罪的罪名是“监守自盗仓库钱粮”,其最高刑为死刑。律文云:“(赃至)四十两,斩(杂犯,徒五年);三犯者,绞,问实犯”。[xxxvi]在司法实践中,对监守自盗罪拟刑并不照依上述律文,而是依据雍正三年(1725年)制定的附律条例:“凡侵盗钱粮入已,自一千两以下者,仍照监守自盗律拟斩,准徒五年;数满一千两以上者,拟斩监候”。[xxxvii]此后,该条例虽屡经修改,但自乾隆元年(1736年)始,监守自盗钱报数满千两拟斩则作为“正例”相沿不替。这样,极为严峻的监守自盗罪本律经附律条例的修正已宽弛得多;然而,即便如此,犯有监守自盗罪且人已满千两以上的贪官仍能逃避刑诛,原因是监守自盗律还附有更宽的完赃减等条例。该条例规定,凡侵盗、挪移等赃,一年内全完;将死罪人犯比免死减等例,再减一等发落,若不完,暂停治罪,再限一年追赔;完者,免死减等发落,若不完,死罪照原拟监追,仍再限一年,着落犯人妻及未分家之子追赔,如果家产尽绝,正犯身死,及妻子不能赔补,地方官取具印结,申详督抚保额豁免结案。[xxxviii]至于三限未完。正犯亦未身死,应如何处置?上述条例未有明确规定。但细绎例文。自应入于该年秋审,分别核拟。不过,自雍正三年定例以来,绝少入于情实而奉旨勾决的,往往一次混入缓决,即为定案,时人谓之“老缓”。[xxxix]
就法律而言。《大清津例》有关对贿赂罪的惩治要严于贪污罪。请律中大体相当于现代贿赂罪的罪名是“枉法赃”与“不枉法赃”,其最高刑为绞刑,枉法赃至80两即绞,不枉法赃则120两绞,由于“折半科罪”,实际上赃至240两才处绞。[xl]凡枉法贩与不枉法赃俱照上述本律定罪科刑。这一点与监守自盗罪本律有较宽的条例加以修正不同,然而,枉法赃、不枉法赃也附有完赃减等条例,[xli]因此,鲜有以贿赂罪伏法者。
乾隆即位,对雍正朝新定惩贪条例略有删订。总的趋问是以宽济严。大致到乾隆六年(1741年)时,形成了以上述律例为核心的惩贪法律体系。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这位年轻的君主统治思想还不够成熟、为政经验尚待丰富。乾隆的可贵之处在于,他很快从司法实践中觉察出惩贪立法不严的痼弊,并准确地抓住了问题的症结乃是完赃减等条例的存在。经过长期酝酿,终于在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明降谕旨,将完赃减等之例永行停止。[xlii]法司遵旨在监守自盗本律后新添附例:“凡亏空钱粮,除因公挪移,及仓谷霉浥等案,仍照旧例办理外,其实系亏空入已者,虽于限内完赃,俱不准减等”。[xliii]两年后,又命将“所有例内枉法赃全完减等之条永行停止”,以画一“立法惩贪之道”。[xliv]此后,他又坚持定见,不为浮议所动,终其一生,完赃减等旧例未能恢复。
然而,乾隆崩逝,尸骨未寒,在修并条例时。即遵嘉庆之旨将乾隆二十三年奉谕新定“侵亏完赃不准减等”条例删除,新定条例除恢复了雍正三年完赃减等旧例精神外,又大大问后倒退了一步,规定“三年限外不完,死罪人犯永远监禁”,[xlv]亦即贪污罪的最高刑实际上改为无期徒刑。光绪朝任刑部尚书、熟谙律例沿革的律学家薛允升极为重视雍、乾、嘉之际惩贪条例的演变,他抨击嘉庆初新修并的条例时说:“此以侵欺之罪为轻,而以帑项为重也。乾隆年间官犯侵贪正法者不少,此例定后,绝无此等案件,而户律虚出通关各条例俱有名无实,亦刑典中一大关键也”。[xlvi]
当然,乾隆立法惩贪可指摘之处也所在多有。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有些律例虽严却多成具文,此外,为惩治贿赂而制订的“与受同科”条例[xlvii]恰恰构成查办贿赂案的障碍。再如在司法审判中由于陋规的罪与非罪界限不清,因而缺少处理陋规案件的有力的法律武器。但纵观乾隆朝的惩贪立法,应该说乾隆中后期大约40年间堪称有清一代立法惩贪最为严厉、也最有建树的一段时期。
立法尽管极其重要,但与执法比较,乾隆更重后者。今天评价乾隆惩贪的执法方面,似不宜一概而论。既应肯定其严于惩贪的主要方面,也必须指出其重大失误之处。
从时间上看,在乾隆当政的六十余年间、大致初政十年和归政前十年是两段明显的、连他本人也不加讳饰的惩贪不力时期。前一段时期的惩贪不力,是在即位之初对总的治国方针调整过程中出现的政策偏差问题,比较容易纠正,事实上也很快纠正过来了。中间一段为时最久,乾隆在完善惩贪立法的过程中,加大了执法的力度,从严执法具有相当的自觉性、坚定性和稳定性,上面提到的薛允升所说的“乾隆年间侵贪正法者不少”,严格地讲,正是指这中间一段。最后十年的惩贪不力与前十年有所不同,乾隆有意无意地姑息纵容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乾隆六十年(1795年)归政在即,在审办伍拉纳、浦霖一案时他检讨说:“此皆因朕数年来率从宽典,以致竟有如此婪赃害民之督抚,朕当先自责己”、[xlviii]为表示从严执法的决心,伍拉纳(系觉罗)。浦霖不仅按律抵法,而且押赴刑场,明正典刑,臬司钱受椿在福建即行正法,藩司伊撤布于解京途中病毙,幸免显戮,亏空1万两以上州县官李堂等10员皆斩。此时距预定嘉庆元年正旦举行的内禅大典不过一个多月光景,乾隆严办此案既想给一生从严惩贪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也不无垂范后世子孙之深意。
从处理不同类型的贪污案件看,乾隆在执法力度上亦有轻重失衡之处。察吏安民,惩贪除弊,大致有部院、督抚、州县、吏役四处关节,而四者又密切相关,故当时人讲;“郡县有一不肖吏,则郡县之民无宁居者矣;督抚有一黩货之人,则所属之郡县无一休息者矣;部院诸大臣不能奉公守法,则天下之督抚无一廉者矣”。[xlix]乾隆惩贪,对州县牧令、书吏胥役毫不假借,可谓严矣;对督抚藩臬,亦不能说不严。乾隆年间,封疆大吏以侵贪立案查处者多达30几起,其中明正典刑或赐令自尽的有20余名,平均一两年即有一名省级军政大员因侵贪或徇庇侵贪而正法,这是前代所罕见的,也是有清一代所仅见的。甘肃通省官员贪污大案除督抚藩等先行正法外,当年及翌年秋审照“侵盗钱粮千两以上拟斩”正例被判处死刑的有102员,执行斩决的有56犯(业经身故免于刑诛的尚有5犯),基本上都是州县级官员。一桩贪污案五六十员墨吏伏法这是前代所罕见的,也是清代所仅见的。为严惩贪墨,乾隆还打破“罪人不孥”的常规,命将犯官子孙亦予以刑罚。甘肃贪污大案除将首犯王亶望、王廷赞等之子革职,发往伊犁充为苦差,其幼子俟年12岁再行陆续发往外,婪赃4万两以上的犯官18员,业经身死而免究的犯官5员亦照此办理,此后遂成定例。这种法外苛法不仅前代罕见,即有清一代也仅此一见。
令人费解的则是,乾隆整肃吏治的决心如此之大,何以对关系全局的京中权要营私玩法竟采取姑息纵容的态度。乾隆中期以前,吏治相对清明,赵翼所说其时秉中枢者俱洁身自好,大致可信。[l]而风气之转变,据昭梿所论,乃始于于敏中。[li]甘肃通省官员贪污大案败露之前,乾隆已查出于敏中有来源不明的巨额家赀,追至查办该案,乾隆即明谕“王亶望恃有于敏中为之庇护”,此后十数年间,他又一再提及此事,说“于敏中拥有厚赀亦必系王亶望贿求赂谢”,并断定于敏中实为“酿此大案”的祸首。[lii]乾隆掌握审办王亶望案全过程,他的判断有充分的证据,却不愿向全国臣民彻底揭开以于敏中为首的中央部院大臣如何收受货墨大吏贿赂馈赠的黑暗内幕。甘肃贪污大案仅至处决王亶望、勒尔饶而止,祸首于敏中却以“宣力年久,且已身故”,不忍追治其罪,[liii]轻描淡写地遮掩了过去。问题的严重性尚不止此,正当乾隆四十六年顷于敏中与王亶望等上下勾结、通同作弊的黑幕被掀开一角又很快捂严之日,正是贪名昭著的和珅权势炙手可热之时。日后乾隆对和珅的庇护更远远超过于敏中,故终乾隆之世,和绅的贪贿罪状竟没有被揭露。乾隆对州县以至督抚地方官吏执法诚然严厉,却因不整肃中央政府大员的腐败,其实效大半被抵销了。
再从处理同一贪贿大案要案的全过程看,在执法力度上也有前后失衡之处,先严后宽,虎头蛇尾,几乎成了乾隆办案的特色,最典型的莫过于甘肃通省官员贪污大案的审办。案发之初,乾隆决心极大,表示要“根求到底,令其水落石出”,及至钦差大臣阿桂依律将侵蚀银干两以上者66员拟斩请旨时,却以“朕心有所不忍”,命将侵蚀2万两以上22犯入于本年秋审处决,其余犯官留待明年秋审。嗣后又陆续查出甘肃犯官新的罪款,依例拟死者逾百人以上,乾隆又命在监各犯自陈劳绩,意图“于万无可宽中,求其一线生路”,结果将应斩罪犯40余名勉强改为“免死发遣”。此案处理到最后,连乾隆也承认“实不免失之姑息,引以为愧”。[liv]
乾隆主政60余年间从严惩贪未能一以贯之,处理不同类型案件,以及同一案件全过程在执法力度上畸轻畸重,原因何在?应该承认,乾隆对严惩贪贿的重要性有比较清醒的认识,他多次明谕:“朕之严于待墨吏,乃所以安民也”,“此等劣员,多留一日,则民多受一日之残,国多受一日之蠹”,……[lv]并郑重申谕:“干犯法纪之人,莫如悖逆、贪污二者,法断无可纵!”[lvi]对吏治的清浊,闾阎的苦乐,以至官场中种种情弊,通过密折制度、引见垂询及巡幸时省方问俗,乾隆还是比较清楚的。乾隆又是一位有高度政治责任感的帝王,从维护清帝国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出发,从严惩贪有决心,执法有力度,其持续时间之久在中国古代并不多见。但出于政治方面的考虑,用乾隆的话,即为维护“国体”和顾全“朕的颜面”,又牵制了从严惩贪的贯彻。国体,指整个国家的形象,它关系到清朝统治的合法性、合理性;“颜面”云云,盖指乾隆本人的形象,即圣主的权威与尊严。乾隆并不十分情愿彻查甘肃通省官员贪污之类的大案,因此一再向臣民表白“不得不办的苦衷”;办过这样大案后,也往往说什么“不欲再兴大狱”。他的内心的确是很矛盾的。听任贪贿之风蔓延下去,将从根本上动摇帝国的统治基础;而彻底根究,又难免把政治的黑暗、官僚的腐败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特别是到了晚年,乾隆暮气渐深,他更多考虑的是如何粉饰四海宁晏,天下升平的盛世幻景,维护自己“千古第一全人”[lvii]的虚假形象。
综上所述,从立法、执法角度看,乾隆惩贪尽管存在种种失误,甚至重大失误,但就其大势而论,还是应当予以肯定的。既然如此,何以18世纪后期又出现了贪风大炽、吏治败坏的严重社会问题呢?
晚清薛福成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并试图加以解释。他说:“高宗英明,执法未尝不严。……然诛殛愈众,而贪风愈甚。或且惴惴焉,俱罹法网,惟益图攘夺刻剥,多行贿赂,隐为自全之地。非其时人性独贪也,盖有在内隐为驱迫,使不得不贪也”。[lviii]薛福成是在论及和珅贪黩时讲这一番话的,从逻辑上看,所谓“在内隐为驱迫”,是说督抚等被迫趋奉和珅以求得庇护。类似的看法还可举出一些,如尹壮图也说乾隆晚年“上下通同一气,势不容不交结权贵以作护身之符。此督抚所以竭力趋奉和珅,而富民受困之原委也”。[lix]乾隆中期以后吏治迅速败坏,和珅固然负有重大责任,但把一切罪过都推给他,显然没有忠实于历史。如果说大大小小的官吏在当时有“在内隐为驱迫”的话,那么,令他们苦不堪言,又苦不敢言的最大“驱迫”正是来自乾隆皇帝本人。具体说来,大致有以下数端。
其一,罚扣养廉。
养廉与俸禄不同。前者丰厚,后者微薄;前者“因处分可罚”,后者“则罚所不及”,[lx]故罚俸例有正条,而罚廉则不见于《会典》;有之,则自乾隆始。见于记载的罚廉显例最早当属乾隆十六年(1751年)江苏巡抚庄有恭因前在学政任内收受疯汉“逆书”,命罚学政任内所得俸禄、养廉的10倍,[lxi] 16年后,庄有恭病故,仍有未完银6万余两。[lxii]乾隆中期以后,罚廉比比皆是,据五十二年吏兵两部覆奏,督抚中李世杰“因各营火药短少”停支养廉三年,刘峨、孙土毅、闵鹗元、毕沅、李封、雅德等俱有罚出养廉二年的处分。[lxiii]就罚廉事例分析,罚廉主要对象是“坐享丰朊”[lxiv]的封疆大吏,它往往作为免于最重的行政处分——革职的替代手段,起着重罚示儆的作用。
扣廉也称“摊扣养廉”,被扣廉的官员并无上述罚廉各官有应得之咎,而多为海塘、河工因物料工价急剧上涨,国家原估拨款不敷支出。或军需开支不能报销而造成的无着款项,则归该地方“自请”摊如养廉弥补。如浙江改筑鱼鳞大石塘,原估工料银缺口达银200万两,只好由浙江“通省各官应得养廉内各捐十分之二五,自四十六年秋季起,分作二十年扣捐银六十万两”,福建亦仿此例,自督抚至州县摊扣应得养廉1/4,分10年扣捐,凑银30万两。[lxv]再如台湾林爽文之役,部臣不准报销军需银共179万余两,统归于福建通省司道府县养廉内分年摊扣归款,约至嘉庆二十五年方能扣完。[lxvi]还有一种以公捐形式的摊扣养廉,如乾隆八旬万寿庆典,总计19省官员共交银60余万两,各省官员应交之项均按该省养廉银1/4摊扣。[lxvii]
罚扣养廉在乾隆中期以后的泛滥几使大小官吏有枵腹办公之势。梁章钜引述其师郑苏年的话云;“今朝廷所设官司廉俸,一切银两,非扣俸即公捐,有名无实,百不一存”,“势有迫于无可逃而其用实无所从出,官司自俸廉而外一思展拓,何一非侵蚀刻削之端?”[lxviii]易言之,朝廷明明在逼清为贪,逼良为娼。
其二,罚“议罪银”。
罚议罪银与罚扣养廉有某些相似之处而性质又绝不相同,它是乾隆中期以后逐渐成型的一种制度。论者以为,罚议罪银始于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或更早一些,并说它与和珅有关则毋庸置疑。[lxix]其实,罚议罪银之例至迟在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已见诸《宫中档》了。当年揭发出果亲王弘瞻“妄托织造及税务监督购买蟒袍、朝衣、优伶”一事,乾隆密谕南河总督高晋传旨令税监萨载“自拟赎罪”。萨载遵旨跪奏:“自愿纳赎银一万两,仰乞圣恩宽限,匀作二年交完”。[lxx]督抚中似乎高晋第一位奉旨议罚。三十三年两淮提引案高晋以其弟高恒之故自清交部严加治罪,奉朱批:“交部议罪,不过革职留任,汝自议来!”高晋遵旨覆奏:“惟阙廷伏地。仰求皇上准奴才捐银二万两以唤奴才之罪”。[lxxi]在奏折中,高晋还提及自己前因审办段成功案错舛罚过赎罪银。段案事在三十一年,据此督抚罚议罪银当不迟于此时。从这时起至四十五年,档案、《实录》所载大员议罚银两之事不绝于书,仅四十三年高朴私鬻官玉案奉旨自行议罪的督抚、织造、税监等即有杨魁、舒文、萨载、寅著、高晋、勒尔锦、毕沅、西宁、巴延三、王亶望等多人。[lxxii]由此可见,罚议罪银这种作法,完全是乾隆独出心裁,与和珅无关。
议罪银作为一种制度,正如清代诸多独创的制度、机构一样,有一个从实践中草创、发展到最终完备的过程,大体到乾隆五十年(1785年)前后由和珅接替福隆安主管此项机密事务之后,它才堪称制度化了。此时,罚议罪银制度大体具备了如下重要内容:一、议罚的对象以督抚及内务府世仆出身的盐政、税监、织造为主,其他如司道级官员、土司长官、富商大贾也间有奉旨议罚者。如原任苏松粮道章攀栓“情愿……缴银三万两以赎罪愆”,商人范清济“罚银八万两赎罪”,洋商潘文岩“情愿罚银十二万两”,上田州知州岑宜栋“情愿自行议罚银十万两”等。[lxxiii]二、议罚的原由多为溺职、徇庇之类轻微过误,但有的也实在算不上什么过误,说出来足令人喷饭而已。如四十八年河南巡抚何裕城以“奏折沾污香灰,请罚银三万两”,奉旨:“加恩宽免银二万两,其余一万两着解交内务府”。何裕城仍觉“犬马赎罪微忱究未能稍伸万一”,又奏请“除臣遵旨先缴银一万两外,其余二万两合再仰垦鸿仁,准臣仍行陆续解交内务府充公”。[lxxiv]这幕君臣合演的滑稽戏还是以乾隆笑纳而告结。三、议罚的程序一般为乾隆通过军机大臣密谕所谓有过误者“令其自行议罪”,有过误者遵旨自行议罚银若干万两,“以赎罪愆于万一”。若乾隆以为“足以蔽辜”,即于折上批一“览”字,表示默许;否则令“再行切实议罪,迅速覆奏”,直至满意为止。不过,越到后来,未曾奉旨议罪而主动自请缴银赎罪的事例就越发多了起来,这表明罚议罪银有泛滥之势。四、议罪银两以解缴内务府为通例,奉旨留河工、海塘等处为特例。议罪罚银之初,何处收缴似无定例,四十三年十二月西宁议罚一万五千两。奏称:“系初次交纳,应交何处查收,理合恭折具奏”。[lxxv]出身内务府世仆的西宁尚且不知底里,可见初无明确规定。不过,随着议罚事例增多,不论内府包衣官员,还是正身旗员,也不论满官,还是汉员,一般都明白应奏请“解交内务府以充公用”。五、对议罪银两的管理,起初由尚书、军机大臣额驸福隆安制定的办法是:“广储司银库嗣后凡收盐政、织造、关钞等处并自行议罪解交银两务必按月将有无收过日期报明军机处以备查奏”,[lxxvi]到和珅接管该事务后,遵旨将“各关例应交纳并裁革陋规以及窝利等项银两”从《密记档》中删除,而将自行议罪认罚各项“分晰缮写清单恭呈御览”。[lxxvii]从此,《密记档》成为专门记载“自行议罪认罚”的军机处下“密记处”的特殊密档。同时,又规定:“所有密记银两交圆明园、户储司造办处银库,嗣后将收到何项银两、数目若干,并收到日期,按月呈报军机处以备查核汇奏”。[lxxviii]由上述内容可见,罚议罪银不仅与罚俸迥然有别,[lxxix]而且与乾隆朝的罚扣养廉以及刑律中的“纳赎”截然不同。
议罪银制度自乾隆中草创,至乾隆去世,大约存在了三十几年光景,而其对吏治的恶劣影响早在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已由尹壮图于折奏时指出:“督抚自蹈愆尤,不即罢斥,罚银数万以充公用,因有督抚等自请认罚若干万两者。在桀骜之督抚借口以快饕餮之私,即清廉自矢者,不得不望属员佽助,日后遇有亏空营私,不得不曲为庇护”。[lxxx]迫于舆论压力,乾隆于五十八年明令“嗣后各督抚有咎应革职应行议罚者,著即自请停支养廉。不必另行议罪”。[lxxxi]但实际上照旧罚议罪银,如五十九年两淮盐政全德罚交38.4万余两,六十年两广总督(署闽督)长群“情愿认罚银三万两”,奉旨:“著觅二万两”,[lxxxii]俱可佐证。
其三,赔补官项。
库项亏缺,难于一概而论。有的是侵挪而致,有的是不可抗拒的自然力造成的,如河堤溃决,也有因物价上涨等因素造成官项不能归款,如滇钢厂欠,还有因战事先利以致装备、武器等大量损失……。按理本应区别不同情形,着落犯官或失职官员赔补。不应赔补者则予以开豁,但乾隆年间功令森严,凡亏缺官项一律令有关官员赔补。
乾隆四十六年(1783年)仅河南省青龙冈引河坝工及改办南岸堤河坝工两项即用银320余万两,按“销六赔四”之例,河东总河以下与河防有关官员共分赔近130万两。[lxxxiii]长期担任总河的姚立德累计应赔银约18万两。[lxxxiv]乾隆晚年任南河总督的兰第锡身后遗产仅“值银一百四十余两”,未完赔项只好宽免。[lxxxv]原任江南淮徐河道张宏运身故时仍有未完分赔张家马路漫工银6.7万两,则着落其家属追缴。[lxxxvi]四十三年查出云南厂欠银24万余两,命“现在云南及补官外省与丁优、事故回籍各员”按其任内获铜丰啬与厂欠之多寡两相比较分赔。[lxxxvii]四十五年又查出该省积欠盐课32万余两,命历任督抚两司分赔,并指定原任滇抚裴宗锡除缴应赔之项外,“再赔出十万两”,并命将其封存家产解京估变归款。[lxxxviii]至于军需损失赔项,二次金川之役木果木大营被袭破损失银30余万两,一命温福、刘秉恬及有关责任者退赔。温福应赔5.6万余两,著落其子代赔,至四十三年仅缴银1.5万余两,乾隆只得将其子勒保调济担任安徽庐风道、兼管凤阳关税务这一肥缺,以图尽快缴完赔项。[lxxxix]赔军需银最多的莫过于福建提督黄仕简,数目高达30万两![xc]上述这类并非渎职造成的国家财产损失,强令主管官员分赔,甚或毫无干系的其他官员一并摊赔,只能使督抚等官员以赔垫不起为借口肆行贪污索贿。
其四,臣工贡献。
任上作贡,自古而然。清承唐明等朝通例,各直省每年或三贡,或二贡,所贡初不过本地方物,数量虽大,但例有定额。对进贡人员的资格亦有限制,各省只准督抚进贡,且不准动用公帑,需自出廉俸制办;此外,如织造、关差、盐政“向系动用公项制买”。[xci]如能恪遵定例,此种贡献尚不会扰累空治民生。
乾隆初政,律己较严,进贡问题并不严重。然而,从乾隆十六年(1757年)首次南巡及圣母皇太后六旬庆典之后,进贡方物之制日渐变质。臣工贡献从每年两、三次发展到万寿、元旦之外,端午、中秋、上元等节也进贡,甚至皇太后圣寿亦需备物进献。为献媚固宠,臣仆们投乾隆所好,夸多斗靡,争奇斗艳,纷纷以价值不赀的古玩、玉器、字画以及西洋奇珍充贡,其罗列之多,甚有以金品充饰者。进贡方式除入阙朝贡外,新添所谓“路贡”,遇翠华巡幸,不仅沿途督抚、盐政织造等接驾贡献,而且远在广东、四川、湖广的督抚也驰进贡物,甚至致仕在籍的耆旧老臣也趋往行在迎驾,进献珍品。进贡人员逐渐扩大到了在京王公大臣,以至以清贫著称的翰林,在外则藩臬两司亦多借机挤入进贡行列。督抚办贡由所谓“自行制办”发展到下属帮助“购买物件”。堂而皇之名日“帮贡”;而所谓“动用公项”办供的盐政、关差、织造们,则无不令盐商、洋商出资代办。总之。乾隆中期以后,进贡几乎成了败坏吏治的最大公害。
内外臣工每逢年节、万寿,以办贡最费周折。贡物“必须九数”,[xcii]每次进献的数十种贡品中,总以“如意”居首。一柄整玉如意值银4千两,已令乾隆惊讶,[xciii]若在玉如意上再镶嵌真珠为饰,按其时广东珠价计算,重4分的珠子约值银四五千两,重5分的则需六七千金,如象龙眼果那洋重3钱的大珠竟值2万两银,[xciv]要想博取皇上一笑,仅如意一种恐怕督抚倾全年廉俸也买不起。督抚中乾隆曾公开提及李侍尧、国泰“优于办贡”,[xcv]李侍尧任上究竟进献了多少珍品,已难确知,仅三十六年十一月初八日身任粤督的李侍尧贡内被乾隆“驳出”的玉器、宋元古瓷、龙袍、紫檀宝座、珐琅等74项即达数百件。[xcvi]四十五年李侍尧缘事治罪籍家,结果抄出“黄金佛三座,真珠葡萄一架,珊瑚树四尺者三株”——“此是传尧进贡物件而还给者也”,[xcvii]亦即乾隆未看上眼而“驳出”的。据当时来中国的朝鲜使节风闻,“大抵侍尧贪赃中,五之三入于进贡”。[xcviii]时人有这样的评论:“(李侍尧)善纳贡献,物皆精巧,是以天下封疆大变,从风而靡”,[xcix]这固是实情,然臣工贡献之风日盛,推波助澜者绝非李侍尧一人。和珅进金佛一座,硕大无朋。“长可数尺许”,[c]福康安进奉机械人之巧更令人叹为观止。[ci]督抚等不胜贡献之累,遂以此为口实向属员勒索,故而乾隆年间侵贪大案多与进贡有关,除上面提到的李侍尧、国泰外,还可以举出阿思哈、卢焯、恒文、良卿、方世俊、高朴、彰宝、王亶望、勒尔锦、陈辉祖、郝硕、伍拉纳、浦霖等案,而这类败露的大案充其量不过如海洋中浮动的冰山露出水面的顶端而已。乾隆之所以加以严惩,是因为他们胆大妄为,欲借进贡捞一把,肥已润身,大饱私囊。
当进贡日渐升级之时,即有人奏请明谕禁止。国泰案发,御史钱沣即言“嗣后愿皇上勿受贡物,俾天下督抚无以借口”,[cii]随后又有御史郑徵折奏:“近如王亶望、国泰、陈辉祖之流,巧滋诈伪,曲遂侵渔,物物指为贡函,时时饱其私囊,求索无厌,贿赂分行,以致属库多亏,无能过问”。[ciii]嘉庆亲政之初,首罢督抚贡献,并在谕旨中称:“大抵进奉一节,最为吏治之害”。[civ]
乾隆季年秕政还有频繁举行的巡幸、庆典及征伐等,但就有害吏治民生而言,则以臣工贡献、罚议罪银、罚扣养廉和赔补官项为最。乾隆“外仁义而内多欲”,他执法未尝不严,但实际上却又“驱迫”大小官员不得不贪,诚如郑苏年所讽刺的那样:“(官员)事出于不可奈何而复欲以法绳之,是何异于坐之鲍臭之肆而讥其熏染之不馨,登之部色之场而责其嚬笑之已苟乎?”[cv]
18世纪后期贪风大炽,为厉禁所不能止,除乾隆个人应负的责任外,还应从社会环境的其它方面探究其原因。
清承明制,内外文武官员俸禄极其微薄。雍正初对固有薪给制度作了根本性改革,地方文职官员除俸银外,加给养廉银。乾隆十二年(1747年)对督抚养廉裁多补少,加以调济,总督约1.5万至2.5万两,巡抚约1至1.2万两。[cvi]知县官七品,最高达2千两,少亦五六百两,大体在干两上下。布按、道员、知府则从2千两至9千两不等。[cvii]这次薪给制度改革,地方文职官员至少在表面上得到了巨大的实惠,他们新得养廉较之原有俸银骤增十数倍、数十倍以至百数十倍。但如此一来,中央政府文官与地方文官,武职官员与文职官员之间合法收入的差距急剧拉大,雍正、乾隆虽采取一些措施加以补苴,如增给旗员养廉、京官发给双俸、武职虚额名粮归入养廉等,却没有扭转上述不合理状况。京官视外吏为金穴银窟,“专以咀嚼外官为事”,[cviii]武职官员长期吃虚额空粮,并以各种形式陋规盘剥商民,这种状况为皇帝所默许,甚至为社会所宽容,不能不说与此类人俸廉过低有关。
再看受益最大的地方文官。从暗中私征耗羡到公开发给养廉,就总额而论,不是增加了,而是降低了,且降低了许多。雍正之际历任部院大臣及地方大吏的孙嘉淦说养廉尚不及火耗之“少半”,[cix]长期主管中央财政的钱陈群亦说火耗“倍之”养廉,[cx]这确是实情。加以初定养廉时,“两司以上之养廉,不无稍厚,而州县以下,未免犹薄,剧如江浙,瘠如川黔,虽多寡悬殊,甚不足于用则一”。[cxi]因此,当时就有人尖锐地指出:“养廉者,其名;而养不廉者,其实也”。[cxii]
当然,就其时的物价水平来说,地方文官的养廉又不可谓不优厚。大约白银一两能买大米160斤,或鸡鸭蛋四五十斤,[cxiii]督抚以至州县的养廉均可称巨数。不过外吏体统较尊,开销可观,大致有延清幕友、赡养家小賙济亲属、故旧上司同官同年之间的应酬,及官员本人舆马、衣裘、仆从、饮馔之需这几大项,其中尤以延清幕友为最,“若江浙诸剧邑,非七八人不足分办,而就中所尤倚重者,非二三百金不能延至,统而计之,已至千金之外,养廉之资罄矣!”[cxiv]在物价稳定、风气淳朴的雍乾之际尚且如此,及至18世纪中期以后物价急剧上涨,则本已不敷办公日用之资的廉傣更日渐贬值。
清人最先比较系统提出物价上涨、通货贬值的当推桂芳,他在嘉庆十九年(1814年)所撰“御制致变之源说恭跋”一文中指出:“康熙、雍正以及乾隆之初,民间百物之估,按之于今,大率一益而三,是今之币轻已甚矣”。[cxv]照此说法,从18世纪前期至19世纪初大约100年间,物价上涨300%,银钱贬值为原有的1/3。据今人研究,这种通货膨胀的原因系因人口激增与西班牙银元大量流入中国所致。[cxvi]据当时人片断零星记录、档案及现代学者的研究,乾隆年间米价上涨幅度在2至4倍之间。可见桂芳的说法大致可信。在一般情况下,粮价过低,是经济不发展的表象,乾隆年间粮价上涨到比较合理的水平,从一个侧面正反映出经济迅速发展以至达到繁荣的程度。但不容忽视的是,粮食关系国计民生至重,粮价上涨势必带动百物翔贵,促使物价总水平的上扬,这又不能不使各级官吏日渐陷入捉襟见肘的困窘境地。如果说乾隆初江浙剧邑得力幕宾需二三百金方能延至,那么,到乾隆末则非于金不可,即使边远地区,州县幕宾也需银三四百两。[cxvii]在这种情况下,养廉银不仅名不副实,简直成了对朝廷所谓“厚给养廉”的嘲弄。
对物价急剧上涨及其对吏治民生的严重影响,乾隆是了若指掌的,但并没有采取相应对策,大幅度提高官吏养廉。推究其原因,盖受制于僵化的国家财税经制。太平军兴以前,政府以地丁、盐课、关税为最大的三项财政收入,岁出则恒以兵饷、百官廉俸为大宗,而岁入、岁出均带有相对稳定性质,[cxviii]特别是占财政收入约70%的地丁银,由于纳税亩数变动极微,因而长期徘徊在3000万两上下,这就必然制约了正常的、合理的、能量型的财政支出的扩大,就百官养廉而言,不管通货膨胀如何严重,亦只能岁出经费300余万两。国家经费有常,从创意上讲,未尝没有减轻农民负担、藏富于民的善良愿望。中国古代素以轻摇薄赋为圣王美政,清初惩前明加赋而亡的覆辙,更以永不加赋为大训,历朝凛然恪守,不敢稍有变通。表面上清代田赋极低,实际上却因政府默许大小官吏以数倍于正供的陋规弥补廉俸之不足,广大商民遭到不堪忍受的掠夺。晚清冯桂芬论及养廉与吏治关系时,曾愤慨地质问道;“(官吏)非本性之贪,国家迫之,使不得不贪也,……朝廷果不知耶,抑知之而故纵邪?”[cxix]当代美国著名学者巴林顿·摩尔也说“在前工业社会”,为解决官僚的薪响,又不严重地“撼动整个社会的结构”,中国“靠允许官员或多或少地公开受贿来解决问题”。[cxx]他们的看法,对探索18世纪中期以后中国贪风大炽、政治腐败的更深层次的原因,无疑极富启发意义。
与经济繁荣、物价上涨并行的另一社会现象是

呆头呆脑的中国历史故事

风俗奢靡。风气浮华,自康熙年间即受到人们的指责。[cxxi]不过,奢靡逐渐成为比较严格意义上的社会风尚,似乎是乾隆中期开始的,这可以举出那一时期前后几位有代表性的人物论述为证。龚炜、汪辉祖和钱咏讲的多是三吴两渐的情况,[cxxii]北方则可参见朝鲜来使的描述,[cxxiii]尹壮图则有宏观性的概括,他说乾隆三十年以前“风气淳朴”,而近年(指乾隆末至嘉庆初)“风气日趋浮华”。综合当时记载来看,乾隆中期以后,以皇帝、王公大臣、富商巨贾的追求超高消费,以至挥霍金银、暴殄天物的侈靡之风为导向,日渐侵淫于士农工商,流风所及,即倡优皂隶亦所不免。
奢靡与侵贪,犹如一对孪生的怪胎,此中道理影彰甚明。牛运震以为“俭”乃是“不亏空、不婪赃之本”,谢振定则说禁外百奢侈方能“祛贪污、杜亏空”,汪辉祖亦指出:“侈靡之为害也,取之百姓不已,必至侵及官帑”,他通过自身丰富的阅历,详述了“不节必贪”的潜移默化过程:“贪人即不自爱。未有甘以墨败者。资用既

中国历史人物英雄背景故事

细,左右效忠之辈,进献利策,多在可以无取、可以取之间,意谓伤廉尚小,不妨姑试。利径一开,万难再窒,情移势逼,欲罢不能”。[cxxiv]然而,在奢靡成风的社会环境中,自奉节俭又谈何容易?康熙时唐甄即尖锐地指出,服饰器用奢靡之官,“谓之能吏,市人慕之,乡党尊之,教子弟者劝之;有为吏而廉者,出无舆,食无肉,衣无裘,谓之无能,市人贱之,乡党笑之,教子弟者戒之”。[cxxv]
由此可见,奢靡不仅直接刺激大小官吏贪污婪索,更严重的是,它会助长反传统的唯利是趋的价值取向,迅速冲垮士大夫本已十分脆弱的道德堤防。
乾隆中期以后,人们议论为官者的精神境界,多以“重货利”、“嗜利”概括之,以至朝鲜使节竟愤激地说:“大抵为官长者,廉耻都丧,货利是趋”。[cxxvi]当时乾隆既不褒奖清官廉吏,且专以芟夷士夫的气节为能事;同官中也鲜有以节操相砥砺者,清廉之吏如凤毛麟角,连乾隆都承认“各省督抚中洁身自爱者,不过十之二三”,[cxxvii]整个官场中弥漫着“千里作官只为财”的浓厚铜臭气。更令人忧虑的是,洁身守道者反不能见容于上司和同僚,洪亮吉就说过:“即有稍知自爱及实能为民计者,十不能一二也,此一二人者又常被七八人者笑以为迂,以为拙,以为不善自为谋,而大吏之视一二人者,亦觉其不合时宜,不中程度,不幸而有公过则去之,亦惟虑不速,是一二人之势不至归于七八人之所为不止”。[cxxviii]在这样的氛围之下,清官无法为,也不能为,而被称颂为好官良吏者,只不过取予有节而已。他们的矫矫自好,大半不是为实践“修齐治平”的入仕初衷,而多惑于善恶因果,以至州县官署联语竟有“最防官折儿孙福,难副人称父母名”之类警句,王公大臣亦相率遁入虚无,“以蔬食为家规,以谈禅为国政,一二人倡于前,千百人和于后”。[cxxix]这种经济繁荣而道德沦丧的病态世相实在应当引起人们深长思之。
18世纪中国社会内部的矛盾运动已使这个古老的东方大国蹒跚地迈近了由传统通向现代的门槛。早已僵化了的政治、经济、财政体制面临着人口膨胀引起的空前压力。旧的躯壳不再能容纳体内新生的活力,整个社会正经历着蜕变前痛苦的折磨。一方面侵食作为高度集权政治体制下官僚制度的瘤疾,像癌细胞一样迅速地吞噬着国家的肌体脏腑,另一方面有识之士对吏治、漕运、盐政等宿疾予以重新审视,而人口、物价、货币贬值等新添症候也日益引起关注,他们在黑暗中艰难探索,渴望找到疗救中国的药方。下一个世纪中国历史的主题无疑只能是变革,只不过是主动变革,抑或被动变革罢了。



[i]《清高宗实录》(台湾华文书局影印本)卷一三六七,7页。

[ii]《朝鲜李朝实录中的中国史料》(中华书局,1980)十一册,4810,4881,4891页。

[iii]《清史槁》(中华书局标点本)三七册,11313——11314页。

[iv]《章学诚遗书》(文物出版社,1985) 328页。

[v]《竹叶享杂记》(中华书局,1982)53页。

[vi]《宫中档乾隆朝奏折》四九辑,381-382页。

[vii]《乾隆朝上谕档》(档案出版社,1991)十二册,8页。

[viii]《宫中档乾隆朝奏折》六三辑,44-45页。《乾隆朝上谕档》十二册,205,239页。

[ix]《宫中档乾隆朝奏折》五一辑,316-317页。

[x]《清史列传》(中华书局,1987)七册,2104页。

[xi]《清高宗棠录》卷一一六○,25页。

[xii]《史料旬刊》(原北平故宫博物院文献馆)三十册,地94。

[xiii]《清经世文编》(中华书局影印本)上册,389页。

[xiv]《清仁宗实录》(台湾华文书局影印本)卷五七,7页。

[xv]《乾隆朝上谕挡》十一册,674页。

[xvi]《宫中档乾隆朝奏折》四八辑,564-566页。

[xvii]《清高宗实录》卷一一三五,6页。

[xviii]《宫中档乾隆朝奏折》三一辑,107-112页。

[xix]《清高宗实录》卷一一六六,24页。

[xx]《乾隆朝上谕挡》十一册,404页。

[xxi]《朝鲜李朝实录中的中国史料》十一册,4688页。

[xxii]《史料旬刊》三四册,地238。

[xxiii] 同上,三三册,地182。

[xxiv]《朝鲜李朝实录中的中国史料》十一册,4701页。

[xxv]《章学诚遗书》(文物出版社,1985) 328页。

[xxvi]《清仁宗实录》卷五一,17-18页。

[xxvii]《章学诚遗书》329页。

[xxviii]《章学诚遗书》329页。

[xxix]《清仁宗实录》卷五六,23页。

[xxx]《大清会典事例》(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影印本)十册,7753页。

[xxxi]《清经世文编》中册,1089页。

[xxxii]《校邠庐抗议》(《近代中国史料丛刊》612)85-86页。

[xxxiii]《请经世文编》上册,540页。

[xxxiv]《道咸宦海见闻录》(中华书局,1981)80页。

[xxxv]《大清会典》(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影印本)卷五四,1-2页。

[xxxvi]《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669页。

[xxxvii]《大清会典事例》卷七八一,7页。

[xxxviii] 同上,七八一,3页。

[xxxix]《清高宗实录》卷三五○,21页。

[xl]《大清律例通考校注》906页。

[xli]《大清会典事例》卷八二○,8页。

[xlii]《清高宗实录》卷五七○,23页。

[xliii]《大清律例通考校注》674页。

[xliv] 同上,910页。

[xlv] 据《大清律例汇辑便览》(台湾成文出版社据光绪二十九年刊本影印)八册,2969页,记为“嘉庆六年修井”,据《大清会典事例》卷七八一,9页记为“此条嘉庆四年遵旨议准”。

[xlvi]《读例存疑》(光绪乙己年京师刊本)卷二五,“刑律·贼盗上”。

[xlvii]《大清律例通考校注》916页。

[xlviii]《清高宗实录》卷一四八八, 33页。

[xlix]《清经世文编》上册,198页。

[l]《簷曝杂记》(中华书局,1982)4页。

[li]《啸亭杂录》(中华书局,1980)207页。

[lii]《清高宗实录》卷一一六七,19页;卷一二四八,15页;卷一四七九,7页。

[liii] 同上,卷一一六七,19页。

[liv] 参见《清高宗实录》卷一一三四,一一四0,一一六一,一一六七有关部分。

[lv]《清高宗实录》卷三五一,27页。

[lvi] 同上,卷五七六,14页。

[lvii]《清高宗御制诗文全集》(台湾故宫博物院)“御制文余集”卷二,1页。

[lviii]《庸庵笔记》(江苏人民出版社,1983) 60页。

[lix]《竹叶享杂记》(中华书局。1982)53页。

[lx]《明清史讲义》(中华书局。 1981)下册, 481页。

[lxi]《清高宗实录》卷四四二,23页。

[lxii]《清史列传》六册,1599页。

[lxiii]《清高宗实录》卷一二八三,24页。

[lxiv]《宫中档乾隆朝奏折》五八辑,850-854页。

[lxv]《宫中档乾隆朝奏折》五八辑,850-854页。

[lxvi]《清经世文编》上册,393页。

[lxvii]《故宫博物院院刊》1982年一期,“乾隆勒索盘剥官商民史料”。

[lxviii]《退庵随笔》(《近代中国史料丛刊》437)卷六,24页。

[lxix] 参见牟润孙“论乾隆时期的贪污”(《大公报在港复刊卅周年纪念文集》下卷),林新奇“论乾隆时期议罪银制度与罚俸制度的区别”(《故宫博物院院刊》1986年三期)。

[lxx]《宫中档乾隆朝奏折》十八辑,279页。

[lxxi] 同上,三一辑,281,537页。

[lxxii] 俱见《史料旬刊》“高朴私鬻玉石案”。

[lxxiii] 分别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五五辑,288页;五六辑,701页;五九辑,196页。《清高宗实录》卷一二一六,7页。

[lxxiv]《宫中档乾隆朝奏折》五七辑。331页。

[lxxv]《宫中档乾隆朝奏折》四六辑,50页。

[lxxvi]《文献丛编》(原北平故宫博物院文献馆)二五辑,“密记档”4,5页。

[lxxvii]《文献丛编》(原北平故宫博物院文献馆)二五辑,“密记档”4,5页。

[lxxviii]《文献丛编》(原北平故宫博物院文献馆)二五辑,“密记档”4,5页。

[lxxix] 详见林新奇“论乾隆时期议罪银制度与罚俸制度的区别”一文。

[lxxx]《清高宗实录》卷一三六七,4页。

[lxxxi] 同上,卷一四二九,15页。

[lxxxii]《文献丛编》二六辑,《密记档》9页。

[lxxxiii]《宫中档乾隆朝奏折》五七辑,847页。

[lxxxiv] 同上,五四辑,837-838页。

[lxxxv]《清仁宗实录》卷三二,5页。

[lxxxvi]《宫中档乾隆朝奏折》 二七辑, 470-471页。

[lxxxvii] 同上,四六辑,255-262页。

[lxxxviii] 同上,四九辑,47-49页。

[lxxxix] 同上,四二辑,639-640页。

[xc]《清高宗实录》卷一三三三,4页。

[xci]《大清会典事例》卷四○一,3页。

[xcii]《朝鲜李朝实录中的中国史料》十一册,4685页。

[xciii]《清高宗实录》卷一○七○,11页。

[xciv]《簷曝杂记》61页。

[xcv]《清高宗实录》卷一一六○,24—25页。

[xcvi]《故宫博物院院刊》1986年三期“清乾隆五十九年广东贡物一瞥”。

[xcvii]《朝鲜李朝实录中的中国史料》十一册,4701页。

[xcviii]《朝鲜李朝实录中的中国史料》十一册,4701页。

[xcix]《啸亭杂录》 88页。

[c]《朝鲜李朝实录中的中国史料》十一册,4700页。

[ci]《春冰室野乘》(《近代中国史料丛刊》60)卷上,7页。

[cii]《履园丛话》(中华书局,1979)上册,132页。

[ciii]《宫中档乾隆朝奏折》五四辑,457页。

[civ]《清仁家实录》卷五十,7页。

[cv]《退庵随笔》(《近代中国史料丛刊》437)卷六,24页。

[cvi]《清高宗实录》卷二九○,15页。

[cvii]《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六一,1—18页。

[cviii]《道咸宦海闻见录》270页。

[cix]《清经世文编》上册, 667页。

[cx] 同上,上册,670页。

[cxi] 同上,上册,421页。

[cxii] 同上,上册,421页。

[cxiii]《清史治要》(齐鲁书社,1990年)“清代物价考略”。

[cxiv] 同上,上册,421页。

[cxv]《清经世文编》上册,241页。

[cxvi] <日>百濑弘:“清代西班牙元的流通”(《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中华书局,1993年版)。全仅升:《美洲白银与十八世纪中国物价革命的关系》、《请中叶以前江浙米价的变动趋势》(转引自《台港清史研究文摘》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cxvii]《清经世文编》上册, 495页。《乾隆朝上谕挡》十一册,311页。

[cxviii] 参见《清史稿》十三册,3703—3704页。

[cxix]《校邠庐抗议》 28页。

[cxx]《民主与专制的社会起源》(华夏出版社,1987年)135-136页。

[cxxi] 参见唐甄《富民》(《清经世文编》上册, 184页),徐旭龄“力行节俭疏”(《清经世文编》中册,1355页)等文。

[cxxii] 分别见《巢林笔谈》,《病榻梦痕录》,《履园丛话》有关部分。

[cxxiii] 乾隆四十六年记:“(风俗)视三十年前大不同,人心少淳实之风”,五十一年又记:“闾巷侈靡,任其逾制,老商曰:十数年前,我辈所服,不过大布,而近则人人饰缎,虽欲不着,被人鄙戝。不得不尔云”(《朝鲜李朝实录中的中国史料》十一册,4706,4778页)。

[cxxiv]《清经世文编》上册,531,503,538页。

[cxxv] 同上,上册,184页。

[cxxvi]《朝鲜李朝实录中的中国史料》(中华书局。1980)十一册,4810,4881,4891页。

[cxxvii]《清高宗实录》卷一四八四,14页。

[cxxviii]《卷施阁文甲集》(《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辑》443)卷一, 19-21页。

[cxxix]《清史稿》三七册,11312页。
(稿件来源:清史研究一九九五年第一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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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关于朝鲜李朝实录中的中国史料-郭成康:18世纪后期中国贪污问题研究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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