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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赵之恒:清初内蒙古地区流民问题析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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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9-19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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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赵之恒:清初内蒙古地区流民问题析论


清初内蒙古地区流民问题析论
赵之恒


流民现象和流民问题,是中国历代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颇为治史者所关注。进入清代以来,流民群体以其不同于以往朝代的姿态和规模,从中原发达地区向边疆地区迁徙流动,涌起一股又一股的流民潮,有时是涓涓细流,有时是滚滚洪流,给边疆地区的统治秩序、社会经济、风尚民情诸方面以巨大冲击和深远影响。涌向内蒙古地区的流民主要来自邻近省区的山东、直隶、山西、陕西等省分。限于篇幅,本文仅就清初流民的成因、清廷对迁入内蒙古地区流民的态度和政策作讨论分析。需要首先交代的是“清初”的时间概念和“内蒙古”的地理概念。前者从清统治者福临进入北京建立清王朝的顺治元年(1644年)起,下限至乾隆十四年(1749年)颁布的“禁垦令”止;后者“内蒙古地区”的地理概念比现在的内蒙古自治区辖区范围要广,即所谓哲里木盟、卓索图盟、昭乌达盟、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盟和伊克昭盟6盟49旗,套西2旗和直属于清廷管辖的呼伦贝尔、察哈尔、归化城土默特等总管旗的广大地域范围。

流民,学术界一般认为是指那些失去土地而无所依附、被迫流亡他乡的人群。曾有学者将流民的涵义概括为以下4个方面:(1)丧失土地而无所依归的农民;(2)因饥荒年岁或兵灾而流亡他乡的农民;(3)四处求乞的农民;(4)因自然经济解体的推力和城市化的吸力而盲目流入都市谋生的农民,尽管他们有可能还保存小块土地[1](P3)。以上第(4)条“自然经济解体”主要是外国资本主义势力冲击的结果,已带有鲜明的“近代”色彩,显然已超出本文讨论的范畴。
从上面对“流民”的界定中,我们是否可以这样认为: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生产者的农民与自己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土地的分离,成为流民的基本特征,而“丧失土地”、“饥荒年岁”和“兵灾”正是导致大批流民出现的主要原因。下面就清初流民的成因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丧失土地
在封建社会,自耕农、半自耕农丧失土地主要由于地主阶级的土地兼并。“凡所以养生者,不地著则不得也”[1](P5),这句话说出了当时人们对土地重要性的认识。对农民来说,土地是其安身立命之根本,“生于斯,长于斯,终老于斯”,失去土地,就失去了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土地作为封建社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一直是社会的最主要的生产手段和财富的最稳妥保障,因而便一直是封建社会中各种形态财富的最后归宿”[2](P191),自然成为统治阶级掠夺的主要对象。
明末天启、崇祯两朝土地兼并已发展到非常严重的程度。地主阶级无休止地追求财富,所谓“求田问舍,而无所底止”[3](P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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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了农民大量失去土地,身无立锥之处,被迫流散四方。这种长期郁积起来的不可调和的社会矛盾终于酿成了轰轰烈烈的明末农民大起义。
清王朝建立后,随着满族贵族和八旗兵的大量入关,以“东来诸王、勋臣、兵丁人等,无处安置”[4](卷12)为由,在北方开始圈占土地。从顺治元年十二月(1645年1月)至顺治四年正月(1647年2月),大规模的圈占就有三次,涉及范围自京畿各州县至河间、滦州、遵化等府州县,后又扩展至顺天、保定、易州、永平等四十二府。此后,大规模的圈地告一段落,但局部地区的圈地事件仍时有发生,而且随同满洲八旗驻防,由直隶省扩大到山东济南、德州、临清、江北徐州、山西太原、潞安、平阳、蒲州等地。据统计,这个时期由皇室、满洲贵族和各旗王公圈占的土地约有2万2千余倾[5](卷5),八旗兵圈占的土地竟高达14万余顷[6](卷21)。
清人姚文燮在《圈占记》中描述当时情形说,“所至村庄,相度畎亩,两骑前后,牵部颁绳索,以记周四围,而总积之。每圈共得几百十晌”,而且“圈一定,则庐舍,场圃悉皆屯有”[7](卷31),连农民的房屋也被圈占。这种强取豪夺的结果,使大批农民丧失房地,只能背井离乡,加入流民的行列,其中有一部分辗转流徙到内蒙古地区垦荒。例如,流落到卓索图盟的汉族佃户中,就有不少是在满州贵族历次圈占土地中被迫离开家园的直隶人[8](P87)。
(二)灾荒和饥馑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自然灾害频仍的国家,翻开史籍,水、旱、虫、风、霜、雪、海啸、地震等自然灾害,比比皆是。旱则“赤地千里”,涝则“一片汪洋”,“一部二十四史,几乎同时也是一部中国灾荒史”[9](P158)的说法可以说是不刊之论。据有关资料表明,自汉高祖元年(公元有206年)至明崇祯十七年(1644年)的1850年间,重灾年份有1242年[2](P237)。进入明末,由于统治阶级的奢侈腐败,人祸更加重了天灾。从万历四十七年(1619年)到崇祯十二年(1639年),自然灾害连年不断,遍及全国。特别是北方的陕西、山东等省受灾最重。如崇祯元年(1628年),陕西延安“一年无雨,草木枯焦。八、九月间,民争采山间蓬草而食。……至十月以后而蓬尽矣,则剥树皮而食,……迨年终而树皮又尽矣,则又掘其山中石块而食”[3](P11)。崇祯末年,山东、河南等地发生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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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木皮皆尽,乃以人为粮”[3](P11),出现“饥馑遍野”甚至“人食人”的人间惨剧。在清朝建立后的200年间(1644~1844年),灾害仍频繁发生,仅黄河决口就达364次[9](P159),平均接近一年两次,其发作频率及受灾面积之广,令人触目惊心。在地主阶级残酷剥削掠夺下的小农经济本已脆弱,不可能具有有效的防灾抗灾能力,每遇灾荒,特别是大的灾荒,只能是束手待毙或四处逃荒。所以,灾荒成为“饥民”和“流民”永不枯竭的源头。清代以来,历史上流传的“走西口”和“闯关东”,即流落到内蒙古西部归化土默特部、鄂尔多斯和察哈尔八旗等地区和内蒙古东部昭乌达、卓索图、哲里木盟各旗垦荒谋生的人中,有很大部分就是被各种突发性灾害驱赶出家园的流民。
(三)兵灾
战乱、兵燹也是农民流离失所的重要原因。中国历史上如西晋末年的永嘉之乱、东晋的苏峻之乱,都出现了大量流民,为逃避战乱,不得不背井离乡,流离四方。明末从天启年间陕西澄城的农民揭竿而起开始,统治阶级镇压农民起义的战争便连年不断,战火一直延续到清初的几十年,兵连祸结,硝烟覆盖数十省。在这期间,就性质来说不乏属于进步的战争,但它仍“像一切战争一样不可避免地带来种种惨祸、暴行、灾难和痛苦”(列宁语),特别是统治阶级对反抗者采取的一概“剿灭”、“杀绝”的暴行,使社会经济遭受到严重摧残,造成生产力锐减、大批农民逃亡、大片土地荒芜。例如山东“地土荒芜,有一户之中止存一二人,十亩之田止种一二亩者”[4](卷13)。山西地区,民人“逃亡最多,而庐舍丘墟,田土荒废”[10](卷9),处处呈现一片残破景象。
当时流徙到内蒙古地区的流民,除了农民外,还有一些其他阶层的人,即所谓“明末鼎革之际,籍隶山陕之官绅,起兵抗拒清军。兵败后无所为,则挈家至塞外避祸。荒山僻野,耕稼其中。或有招捕急而入蒙籍者”[11](P258)。
就这样,由上述种种原因而形成的流民群不顾清政府的法令,克服重重困难,一批批涌入内蒙古地区。他们或垦荒耕种,或被当地蒙古王公和土地所有者雇为佣工,或从事其它经济活动,同蒙古族人民及其他各族人民一起理蓁辟莽,手胼足胝,开发着北部边疆,使内蒙古地区的经济,特别是农业经济得以迅速发展。

日本著名学者田山茂先生在考察研究蒙古地区早期的移民状况时曾指出:“过去来蒙古地方垦种的人,如俘虏、逃亡者、罪犯、驻屯兵等,或者是强迫迁移的,或者是由于军事上的需要。然而到了明代以后,中国北方的贫民,就有许多作为雁行式的季节性移民或常住移民,自发地迁入蒙古了。”[11](P258)
从清代内地迁徙、涌入蒙古地区的人口看,仍然存在着以上两种方式:一是由于当时政治或军事等方面的需要,由国家组织的移民;一是内地人口自发性的迁移。我们所说的流民,显然属于后者。对这些自发地迁入蒙古地区的内地汉人,清代从顺治朝开始,在法令上一直是严格禁止的。
顺治初年规定:“各边口内旷地听兵治田,不得往垦口外牧。”[12]
顺治十二年(1655年),清廷颁布了内地民人“不得往口外开垦牧地”[13](卷166)的禁令。
康熙七年(1668年),清廷停止“辽东招民开垦”,下令封禁东北,在山海关、喜峰口等九处边门设守边旗员进行稽查,禁止流民出口[13](卷134)。山海关等处,是内地流民进入东北和内蒙古东部地区的必经之地,边门被封,也就堵住了流民通往内蒙古的通道。
顺治、康熙、雍正等朝,清廷对蒙古地区还颁布了一些禁令,如“严禁各旗越界游牧”、“禁止越旗畋猎”等。这些禁令与牧地禁垦构成了清代对蒙古地区实行封禁政策的基本内容。在对清初蒙古地区推行的封禁政策的研究中,学术界有一种意见认为,这项政策与清初在内地推行的“劝垦”政策完全相悖,但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却很少涉及。笔者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探讨。
前面已经提及,由于从明末至清初连绵不断的战争,使当时的社会经济遭到空前破坏,造成山东、山西等省农民大批逃亡,大片土地荒芜,这种状况并不仅限于以上几个省分,而几乎遍及全国。“自明季以来,兵火相仍,郡邑丘墟,土田荆棘,户口耗减”[14](P112),成为当时影响了国计民生最严重的社会问题。有学者考订,顺治八年(1651年)清朝户籍册上所载人丁为 1 633 326 人,田土为 2 908 584 顷;顺治九年(1652年)人丁为 14 483 858 人,田土为 4 033 925 顷。以上数额与明代万历六年(1558年)《会典》所载:人口为 60 692 856 人,田土为7 013 976 顷28亩相比,差距极大[14](P114-115),由此可见清初人口流失、土地荒芜的严重程度。
在中国封建社会,官僚机构、军队等国家机器得以正常运转的润滑剂主要是农民阶级的赋税。所谓“无地则无民,无民则无赋”的说法,简单明了地说明了土地、农民与国家赋税之间不可分割的关系。毋庸置疑,清初民人逃地荒引起的赋税不足的现象将直接影响到清王朝的封建统治,再加上清初连年用兵,巨大的军费开支更使得处于窘境的清政府财政捉襟见肘。因此,清初的统治者顺治皇帝的当务之急,是如何招徕背井离乡、颠沛流离的流民重新回到土地上去,尽快整顿、恢复农业生产成为当时各项事务的重中之重。
正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顺治六年(1649年),清廷诏谕全国,“凡各处逃亡民人,不论原籍别籍,必广加招徕,编入保甲,俾之安居乐业,察本地方无主荒地,州县官给以印信执照,开垦耕种,永准为业。”[4](卷43)
为加快落实这项垦荒令,清廷于同年颁布:“各州县以招民劝垦之多寡为优劣,道府以责成催督之勤惰为殿最,每岁终,抚按分别具奏,载入考成。”[4](卷43)正式以劝垦之多寡作为考核官员政绩的一项内容,足以看出统治者对这一问题的重视程度。与此同时,清廷还不断接受地方官员的建议,推出一系列有利于“劝令垦荒”的政策,如放宽起科年限,对招徕垦种的流民由国家提供耕牛、农具、种籽等等,为了使农民回到土地上去,用心颇为良苦。然而,由于顺治朝对南方用兵始终未停,这就不能不使这些政策的贯彻执行大打折扣。有人总结当时推行垦荒的情形说:“各省民田虽已渐辟,而未能尽辞。”[10](卷11)据当时人统计,顺治九年(1652年)时,清政府每年的钱粮收入是 14 859 000 两,支出数 15 734 000 余两,差额 875 000 余两。顺治十二年(1655年),即清廷颁布禁止内地民人往蒙地垦荒的当年,财政收支差额仍是80余万两[14](P118)。为了解决财政上严重绌支的矛盾,清政府最主要的办法便是进一步采用各种措施让更多的农民附着在土地上,加强对农民赋税征收的力度。因此,禁止内地民人出口外垦荒便是顺理成章的事。让他们出口外垦荒,不利于封建国家“差赋有出”的原则,因为在蒙古地区国家是不向农民征收地丁税的。所以说,清廷在当时采取的蒙地禁垦政策,是当时社会矛盾的反映。它虽然不乏防止蒙汉接近的意图,但禁止内地民人流入内蒙古地区是为了让他们更多地留在内地,使“差赋有出”,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还应指出,清廷禁止内地民人进入蒙古地区垦荒,与他们大部分是流民不无关系。这是因为,清初统治者制定的边疆政策,无一不是以稳定边疆地区的政治秩序为前提的。而流民,特别是大批失去生活资料的流民聚集在一起,衣食无着,迫于生存,很容易走上反抗清王朝统治的道路。“流民安则转盗为民,流民散则转民为盗”[7](卷34),清初统治者对流民问题的看法,促使他们要尽快让流民附着于土地上。禁止内地民人进入蒙地垦荒,与清廷对流民的防范是一致的。
顺治朝尽管在法令上禁止内地民人进入蒙地垦荒,但并未严格按法令条文执行,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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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时在实际执行中又有所变通。综合史学界的研究成果(注:参见(日)田山茂.《清代蒙古社会制度》(商务印书馆,1987年);(俄)波兹特涅耶夫.《蒙古及蒙古人》(二),(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3年);成崇德《18世纪的中国与世界·边疆民族卷》(辽海出版社,1999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清廷在蒙古地区实行屯田、设立各类官庄招民垦种、在大漠南北广建喇嘛庙等一系列活动对移民开了方便之门。
第二,与清廷鼓励和引导蒙古人自己垦种土地有关。汪灏在《随銮纪恩》中说:“康熙十年后,口外始行开垦,皇上多方遣人教之树艺,又命给之牛种,致开辟未耕之地皆成内壤。”但由于蒙古民族长期从事畜牧业,不习农作,在早期多数蒙古人是将田地租给流入当地的汉民耕种,而坐收租利,这也是内地流民得以在蒙地落脚立足的原因。
第三,自康熙三十年后,清朝连续对准噶尔部用兵,为就地解决清军粮草供应等军需问题,清廷采取了在蒙古地区“募民田作”等应急措施。
第四,当地蒙古族人民出于对农产品的需求,主动招民开垦,对流入内蒙古地区的汉民持欢迎态度。
由于上述因素,清廷对内地民人来蒙地垦荒的既成事实采取了接纳和默认的态度,对想进入蒙地的内地汉民,采取一些措施,控制移民的数额。如在内蒙古东部卓索图盟的喀喇沁三旗,自康熙年间呈请内地民人前往种地,清廷予以允许,但规定“每年由户部给予印票八百张,逐年换给”[13](卷978)。并且“每招募民人,春令出口种地,冬则遣回”[13](卷979)。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又规定:“凡内地民人出口,于蒙古地方贸易耕种,不得娶蒙古妇女为妻。倘私相嫁娶,查出将所嫁之妇离异,给还母家,私娶之民照地方例治罪,知情主婚及说合之蒙古人等,各罚牲畜一九。”[13](卷978)此时的条文不再禁止内地民人在蒙古地区行商种地,而主要是禁止汉人在蒙古地区安家落户,说明清廷对民人开垦蒙地的政策已有所改变。
由于康熙朝采取放宽边禁的政策,流徙到内蒙古地区的民人明显增多。康熙四十六年(1707年)七月,康熙帝巡行边外时,“见各处皆有山东人,或行商或力田,至数十万人之多”[15]。至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山东民人往来口外垦地者,多至十万余”[16](卷250)。针对这种情况,康熙帝在谕旨中说:“伊等皆朕黎庶,即到口外种田生理,若不容留,令伊等何往。……嗣后山东民人有到口外种田者,该抚查明年貌、姓名、籍贯,造册移送稽查。”[16](卷250)对民人到口外种田的事实予以默认,但要求地方官员将他们登记造册,并进行管理。雍正一朝继续贯彻执行了这一方针。
康熙朝以后,中原地区的人口开始迅速增长,导致按人口平均的耕地面积下降,出现人口增加和粮食供应不足的矛盾。在这种情形下,由生活所迫的贫苦农民纷纷向人口相对稀少的边疆地区迁徙,涌向内蒙古地区的流民又呈上升趋势。加之雍正初年,直隶、山东等省灾荒不断,就更壮大了流民队伍。蒙古地区的土地被王公贵族和土地所有者更多地租佃给汉人开垦,公有牧地被大片占用。雍正二年(1724年),在察哈尔右翼四旗被开垦的土地已达 29 709 顷 25亩[17]。至乾隆十三年(1748年),卓索图盟的土默特贝子旗有汉民佃种地 1 643 顷 30 亩,喀喇沁贝子旗有 400 顷 80 亩,喀喇沁札萨克塔布囊旗有 431 顷 80 亩[13](卷979),当时口外土地开垦规模,由此可见一斑。它的直接后果,则是使游牧草场逐渐缩小,致使一些中小台吉及牧民失去土地,开始影响到蒙人生计。
以上这种变化在雍正朝开始引起清廷的注意。如雍正八年(1730年)的一篇上谕说:“察哈尔地方原系蒙古游牧处所,若招民开种,则游牧地方必致狭隘,且民人蒙古杂居一处,亦属无益。著行文察哈尔总管等,查有此等擅行招民开种之处,作速据实呈报,将前罪悉行宽免。倘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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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隐匿,一经发觉,加倍治罪。”[18](卷98)在这里,雍正皇帝讲了游牧地区“狭隘”的原因,并对“擅行招民开种”明令禁止。乾隆时期这种农牧争地的矛盾继续发展。针对内蒙古地区不断出现的蒙汉纠纷,乾隆皇帝不无忧虑地说:“沿边省分,与蒙古地界相连者,夷民杂处,互相贸易耕种,闻地方官凡遇夷民交斗事件,心存袒护,并不秉公剖断,兼以口外之事,无足轻重,不肯加意办理,实为向来积弊。”他要求“各该督抚将军,应严饬地方文武官弁,以后约束兵民,不许欺凌蒙古,办理夷民事件,务令彼此公平,以免生端构衅”[19](卷123)。前面已经分析过,清廷颁布禁止内地民人开垦蒙地禁令的前提是为了巩固、维护国家的封建统治。从这点出发,“宁辑边疆”是清朝历代帝王处理边疆问题的基本原则。而自雍正晚期以来的内蒙古地区持续不断的蒙汉纠纷已构成边疆政治的不安定因素,必须加以解决。乾隆十三年(1748年)在清政府的直接干预下,开始从民人手中逐渐收回租佃的土地,规定:“民人所典蒙古地亩,应计所典年分,以次还给原主。”[13](卷979)翌年,乾隆皇帝颁布封禁令,对蒙古地区全面封禁。乾隆帝说:“蒙古旧俗,择水草地游牧,以孳牲畜,非若内地民人,倚赖种地也。康熙年间,喀喇沁扎萨克等,地方宽广,每招募民人,春令出口种地,冬则遣回,于是蒙古贪得租之利,容留外来民人,迄今多至数万,渐将地亩贱价出典,因而游牧地窄,至失本业……著晓谕该扎萨克等,严饬所属,嗣后将容留民人民住,增垦地亩者严行禁止。至翁牛特、巴林、克什克腾、阿鲁科尔沁、敖汉等处,亦应严禁出典开垦,并晓示察哈尔八旗一体遵照。”[19](卷348)明确说明了“渐将地亩贱价出典,因而游牧地窄,至失本业”是封禁蒙地的主要原因。
以上我们简要考察了清初对自发迁入内蒙古地区的内地民人的政策及实施过程,从中可以看出:
1.清初禁止内地民人开垦蒙地是为了让流民尽快回到自己的土地上,垦复荒地,恢复遭受战乱破坏的社会经济。从这点上讲,它与清廷在内地推行的“劝垦”政策并不矛盾。清朝统治者对流民始终存在恐惧和防范心理,这也是其禁止流民迁徙的主要原因。
2.巩固和维护清朝的封建统治和稳定边疆地区的政治秩序是清廷制定这项政策的前提和着眼点。正是从这一点出发,当清政府尚能够有效地对内地流民行使管辖权时,在实际执行政策过程中则采取较为宽松的态度,一旦出现危机或出现动摇其政治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则马上将开放的大门关闭。这就使得清初朝政对内地流民的政策和态度呈现出禁止——有限制地开放——再禁止的特征。
3.封禁蒙地政策从制定到实施的历史过程,表明清廷对蒙古民族是比较关注的。作为封建国家的民族政策,其中虽然不乏民族隔离的成分,但对蒙古族笼络、安抚是主要的。在康熙以后的多次蒙汉纠纷中,清廷基本上都站在蒙古一边,即是明证。清军入关后,八旗兵因长期养尊处优不堪倚重,蒙古骑兵成为清廷的可靠支柱,因而蒙古“游牧地窄,至失本业”是乾隆皇帝最担心的。但是,清初的流民潮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决不是封禁政策这道人为的“墙”所能堵得住的。它既不能抑制地主阶级对土地的兼并,又不能增强广大农民防灾抗灾的能力,更不能控制内地人口的急剧膨胀,解决人多地少的社会矛盾。这是清初以来清廷对内地流民屡颁禁令却“禁而不绝”的根本原因。
[收稿日期]2000-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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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内蒙古师大学报》:哲社版20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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