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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世纪-(美)许文雄   (译)李祖基:十八——十九世纪的台湾社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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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9-19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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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美)许文雄   (译)李祖基:十八——十九世纪的台湾社区组织


十八——十九世纪的台湾社区组织
(美)许文雄 (译)李祖基


清代台湾移民在台湾定居的过程,是一个地理因素与社会因素的双重调适过程。在中国南部,血缘关系往往决定着移民结构。但由于这种血缘关系在台湾比较微弱,所以,早期移民通常根据相同的姓氏、方言和祖籍选择移居地点。在开垦土地、防御土著中,他们互相帮助。边境的生活状况加深了他们对超自然力的信仰。互相帮助与宗教信仰提供了最普遍的“文化构成的行为环境”(“culturally constituted behavioral environment”)并促使台湾移民自发组成各种各样的社团(A.I.哈罗威尔:《文化与经验》(费城;宾夕法尼西大学出版社,1955年),第八章。)。虽然一些

中国历史故事之王莽

常见的自发社团诸如结盟拜把、秘密会社、宗教会社、商郊、会馆、合会以及丧葬互助的团体能促进成员的个人利益,增强其宗教信仰,有利于“集中积极因素以便办成事情”(“put together eleinents of action so as to get done something”)(罗伯特.雷德费尔德,《农民的社会与文化》(芝加哥,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65年),页58。),但是除了宗教会社之外,这些自发社团通常只吸收少数居民参加,不足以维持社会秩序和地方安宁。于是,台湾人便转而依赖以地理为单位在农村和城市建立的社区组织。
社区组织的组成通常是为了维持社会和谐与秩序。赌博、流浪、匪盗、造反以及械斗是清代台湾社会异常和社会动乱最常见的,相互关联的五种表现,而这些社团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上述情况。它们既有区域性的,也有跨区域性的。跨区域性组织的目标在于防范民众起义和械斗:而区域性的组织则是为了对付游民,匪盗和赌博。
台湾的赌博活动始于17世纪中叶,在18世纪甚为流行。据说拓居者为了筹集赌金,甚至愿意典当衣物:而且,即便赌场老手也可能一败涂地,连裤子都输光(《台湾府志》,台湾文献丛刊第65种(台北,台湾银行,1960年),页187;《台湾县志》,台湾文献丛刊第103种(1961年),页58、237;刘家谋《海音诗》(台北,台湾文献委员会,1953年)。11b。)。赌徒中什么行业的人都有。赌博方法多达115种,除了在禁赌碑前外,他们几乎无处不赌(兰鼎元:《平台纪略》,台湾文献丛刊第14种(1958年),页50;《诸罗县志》,台湾文献丛刊第141种(1962年),页147;朱景英:《海东札记》、台湾文献丛刊第19种(1958年)页25;《钦定平定台湾纪略》,台湾文献丛刊第102种(1961年),页941、979、1010;《风山县采访册》,台湾文献丛刊第73种(1960年),页369—389;《新竹县采访册》,台湾文献丛刊第145种(1962年),页251—252;《台湾私法附录参考书》,第三册、第一部分(东京,1910年)页275—279。关于赌博的115种方式的名称,请参见台南州警务部编的《台湾的赌博与无赖汉》(台南:1928年),页2—110。)。清会典规定赌博犯至少杖责一百大板并罚戴枷示众两个月(《大清律例会通新纂》(1874。年编纂),台北:文海出版社1964年32.4b—5a、10b—11a。)。然而,这条法令几乎只是一纸空文。甚至连士兵也参与赌博并在当铺开设赌局(张伯行:《世谊堂集选文》,载《清经世文编选录》,台湾文献丛刊第229种(1966年),页67,《钦定平定台湾纪略》,页1010。)。赌博不仅使许多拓居者毁了自己,而且还会制造社会动乱。19世纪中叶,台南一个十七岁的小伙子,已会背诵几章《大学》,后来却变成积习难改的赌棍,最后沦为乞丐(徐宗干:《斯未信斋文编》,台湾文献丛刊第87种(1960年),页116。)。此外,赌博还常常导致口角和斗殴,有时还进而发展成结伙斗殴。
赌徒中有许多游民。18世纪中叶,游民成为该岛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随着经济的恶化,游民进一步增加,官府无能,听任他们四处流浪。许多人也就这样悄悄地死去.1747年,人们发现许多游民死于沟渠,便在台南设立了一个普济堂(1826年在澎湖和1873年在凤山还再建了2座普济堂,见《续修台湾府志》,台湾文献丛刊第121种(1962年)页111—112;六十七编《使署闻情》,台湾文献丛刊第122种(1961年)页130;并参见杵渊义房:《台湾社会事业史》(台北:德友会,1940年),页56—60。)。然而,对于那些在生命线上挣扎的无家可归的人,社会仍未能提供什么制度性的援助。于是,游民便常以敲诈勒索和抢劫为生,而且他们还逐渐形成一种令兵弁都退避三舍的社会势力(刘家谋《海音诗》,页29—30;朱景英《海东札记》,页29—30;《噶玛兰厅志》,台湾文献丛刊第160种(1963年),页411;丁绍仪《东瀛识略》,台湾文献丛刊第2种(1957年),页33;唐赞衮《台■见闻录》,台湾文献丛刊第30种(1958年),页148;《台湾南部碑文集成》,黄典权编纂,台湾文献丛刊第218种(1966年)页398—399。)。他们加入秘密会社,参与民众起义和械斗,在1795年鹿港陈周全起义时,游民向官兵投掷砖头和泥块,狂呼乱叫,以致地方官员误以为起义者人数超过官兵(《彰化县志》,台湾文献丛刊第156种(1962年),页377。)。游民喜欢社会动乱,以便趁火打劫,从中取利。发生械斗时,他们就乐于受雇充当打手(《台案汇录巳集》,台湾文献丛刊第191种(1964年),页246;《台湾采访册》,台湾文献丛刊第55种(1958年),页36。)。尽管如此,认真对付游民问题的政府官员却寥寥无几。许尚起义之后,官府于1825年指示各庄总理,对所有在寺庙周围游荡的陌生人都必须向上汇报(《道咸同光奏议选辑》,台湾文献丛刊第228种,(1971年),页1—2。)。1838年,台湾道姚莹征募游民为乡勇,并分发他们到海滨和山坡去垦地。据记载,从八月到十月有8,000多游民在嘉义和彰化地区定居,到次年,人数增加到40,000名(姚莹《中复堂选集》,台湾文献丛刊第83种(1970年),页39—41;徐宗干《斯未信斋文编》,页41—42。),尽管政府已采取上述积极措施,但是,直到19世纪末,游民仍继续存在,并且一直威胁着社会的安定(至于日本占领台湾前夕游民的骚动:参见兰厚理“台湾的抗日运动:1895年县花-显的民主国及其抗日之战”,载《近代的台湾》。薛光前编(纽约:圣若望大学出版部,1973年),页263。)。
与赌博和流浪相互关联的是匪盗活动。从18世纪开始,农村地区就匪盗成灾。据18世纪20年代的文献记载,农村窃案中有70—80%是盗窃耕牛(《台湾府志》,页136;《诸罗县志》,页148—149。)。强盗伪装成官府差役抢劫居民和商旅(《台湾南部碑文集成》,页480。482。)。1849年一月,数以百计的客家人在台南横冲直接,该首府部分地区惨遭洗劫(徐宗干《斯未信斋杂录》,台湾文献丛刊第90种(1960年)。页53)。在19世纪的最后25年间,匪盗活动日益猖獗,打家劫舍,拦路抢劫的匪徒,一股就可能多达百人(洪弃生《洪弃生先生遗书》(台北,成文出版社,1970年),页2685—2690,2723—2724,2746—2752。)。1894年一个日本访客说,台湾有三害:疟疾、生番和匪盗,其中匪盗为害最烈(佐仓孙三《台风杂记》,台湾文献丛第107种(1961年),页56。参见G.M.H.play fair。“来自台湾的讽刺”《中国评论1713(1888年),页132—133;托马斯·巴克利“台湾通讯”,《中国记录者》,19.11(1988年),页536)。政府虽然三令五申对匪盗应严加惩罚,例如,三人持械抢劫的,就要被发配到大陆边远充军(《大清律例会通新纂》22、156;《定平定台湾纪略》,页1007—1008)。然而,由于地方官员昏庸不力,严厉的刑罚从来未能阻遏犯罪活动。为求自保,有钱人就交结匪类,盛宴款待,还出钱雇请他们教其子弟使用鸟铳(陈盛韶《问俗录》(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3年),页129)。普通民众则以乡村为基础组织起来,抵御匪盗。
社区组织是台湾18、19世纪间社会组织的普遍形式。它是管理地方事务、解决社区问题的全乡性组织。这种乡村社团建立时,其成员就订立公约以确保其效能。公约把互相帮助转化为集体责任,把社区和谐与公共安全联系起来。它包含一套反对不端行为的禁令,实际上已成为居民必须遵循的乡规。每个成员都反复教导其子女不要背离社会规范。社区组织严惩任何违反乡规的行为,处理社区生活中的所有问题,并通过公议解决成员间的争端。一旦有事,就以锣、鼓或竹螺通知其成员,他们就会闻令而动,搜寻坏人。乡村组织的一切费用由其成员承担。有了贡献,则予以奖赏,补偿损失;逃避责任,违反公约,则处以罚金。
有些乡村内的组织是专门对付赌博或匪盗,或兼而对付二者。1725年澎湖下瓦硐港成立了乡村组织,以防范赌博和偷窃。它禁止盗取五谷、瓜菜、禽鸭、柴草、甚至禁止偷拾牛粪。它还禁止开设赌馆,其成员在村社内外都不得赌博。这种禁令主要是使犯罪感到羞辱。赌徒及厝主如果被发现,除了要被罚款和鞭挞之外,还要抬纸枷在村里游街示众。所有罚金全部捐给关帝庙(该公约见伊能嘉矩《台湾文化史》(京,刀江书院1979年重版)上卷,页662—664。)。1852年海丰(今屏东)一个佃农组织议定在稻子临收割前的夜晚在稻田巡逻。如果抓到盗贼,则先由村民公审,再行送官。但是这种组织并非只限于守夜,它还有互助互济的作用。若有人农业上遭受损失,别的农民就会捐钱帮助他摆脱困境(“海丰庄众佃耕人合约”,收入王世庆编《台湾公和藏古文书汇编》,第六集,第5件)。
村民还组织起来对付游民及外人的勒索。在台湾北部,流氓还伪装成盐场巡丁,并设下圈套,诬陷居民制造或贩卖私盐,向他们敲诈。1883年,新竹大溪乾的村民决定采取措施。他们联合起来对付任何自称为盐场巡丁并指控村民犯罪的人。村民反勒索而卷入官司时,该组织还筹措款项,没法保释(《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台湾文献丛刊第295种(1971年),页559—561)。
乡村组织的建立除了防范匪盗和赌博之外,还致力于社区发展和环境保护。1813年,彰化县的一个客家村落武西堡成立了一个组织,其明确的目标就是为了促进本地区的发展。村民们订立契约,拨出关帝庙前的一块土地,建起一个集市场所,这样,他们就无须为采购货物而长途跋涉了(该公约见伊能嘉绝《台湾文化史》,上卷,页654——655。)。1829年新埤(在屏东县)村民还组织了树山会,保护一座山林免遭砍伐(戴炎辉《青代台湾之乡治》,(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79年),页156—157)。
区域性组织虽然能够联合所有成员的力量协力防止偷窃、减少赌博,但是由于有时匪盗及赌博活动不仅只限于一个乡村,相邻地区的居民也会统一行动,防止社会动乱。为了对付更为猛烈、更具破坏性的民众起义和械斗,台湾人以联庄(或联甲)或联境的方式组成了跨区域团体,这种相邻地区的联合形成了卡尔·德奕奇所谓的“安全共同体”。在这种组织中,居民们不仅互相认同,而且还“无须诉诸大规模的物质力量,而通常只是通过制度化的程序”,解决社会问题(卡尔·迪斯奇等人《政治共同体与北大西洋地区》(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57年)页5。)。19世纪中叶这种跨区域性的组织成为最普遍的守望相助的方式(《安平县杂记》,台湾文献丛刊第52种(1959年),页48—50)。
跨区域性组织并非只是区域性组织的扩大,它的结构比较正式。区域性组织虽然用公约管理乡村或城区,但却不必指派专人来执行公约。而跨区域性组织则不仅订立公约,而且还选出乡村管事,由他们进一步选出总理,领导该组织。这类组织通常还有一块块公众地,由寺庙或宗教团体负责经营(戴炎辉《清代台湾之乡治》,页19、160、165-166、338)。尤其在夜里,每个村庄或城里的每条街道都有人巡逻。这些人或是自告奋勇的,或是自出钱雇来的。巡逻时,擒获或杀死窃贼,则予以奖赏;在追捕中伤亡的,则给予照料。
跨区域性组织最初是由民众自发建立的。为了保证安全,台南府城十八个城区中有五个城区自发组成了这类社团。例如到了冬季,该组织就会指派十名强壮的男丁在城市北部地区巡逻,以防火、防盗(关于该公约,见小林里平“保甲度”,载《台湾惯习纪事》3、7(1903年),页597——601)。1870年,新竹头重坑地区的村民,为了更有效地对付盗贼,把他们的村庄联合起来。他们在要津之地设立望寮并派人站岗,盘查陌生人。为了保证其成员不犯过失,在区域内禁止偷盗树木、家禽家畜、池鱼和谷物(关于该公约,见戴炎辉《清代台湾之乡访》,页268—270。)。
清政府认识到跨区域性组织能在一定程度维持法律和秩序,因而对其组成予以鼓励。1832年后,地方当局偶而会指示各村庄联合起来,制定乡规民约作为村民的行动指导(陈盛韵《问俗录》,页137;周凯《内自讼需文选》,台湾文献丛刊第62种(1960年),页36;《淡水厅志》。台湾文献丛刊第172种(1963),页388—391;《云林县采访册》,台湾文献丛刊第37种(1959年)页18—19;《恒春县志》,台湾文献丛刊第75种(1960年),页131—133;《淡新档案》,页438—442。)。1840年6—7月间英国炮艇常在台湾西海岸游戈,台湾道姚莹就曾命令各村庄联合起来,以加强该岛的海岸防御力量(姚莹《东溟奏稿》,台湾文献丛刊第49种(1959年)页31、43、99;《中复堂选集》,页)。19世纪中叶以后,清政府便将跨区域性组织纳入其社会控制机制。县官向总理颁发戳记来表示他的认可。由于总理是村民和政府之间的中介人,地方官员对这种人物的选拔颇为谨慎。1871年苗栗的铜锣湾和其他十七个村庄联合起来,处理居民生活中的“大小事件”。地主、佃农及店主都同意承担所需费用,并推举武生员李逢年为头人。然而,县官却不信任李逢年,对此项安排不予认可(《淡新档案》,页481—489。)。
一旦县官对该组织的头人予以认可,他通常便不再干预该组织的活动。虽然这类组织继续强调社区和谐与地方自治,但是在政府的监督下,其性质逐渐由守望相助变为互相监视。为了发现可能扰乱社区安宁的潜在的闹事分子,互相监视显然更为有效。
有些跨区域性组织主要是为了应付闽南人和客家之间的械斗。实际上此类组织的某些公约就明确声称他们是为了阻止械斗而成立的(关于这两种合约,见《淡新档案》,页450—451、469—471。)。1853年石碇地区的三保联合组织就强调村民应该和睦相处,不应计较祖籍是否相同,大庄应保卫小村,强族应保护弱族。它禁止持强凌弱,不许居民强借他人的谷物与钱财,它还禁止居民用武器威胁别人,劝告他们不要外迁,并警告要驱逐散布谣言者(关于该公约。见戴炎辉《清代台湾之乡治》,页122—123。)。1884年,台南附近新化地区的四庄组织禁止村民游手好闲、赌博、嫖妓、盗用他人财物、窝藏罪犯、向衙役行贿、抽烟或贩卖鸦片、散布谣言、煽动讼争以及诬告。它还要求村民关好耕牛,否则,应赔偿牛只残踏他人庄稼造成的损失。为了改善交通,每年还得花若干天时间,共同清扫和修补连接各村庄的道路(关于该公约,见《台湾公私藏古文书汇编》第2集第17件.该公约也可参见《南瀛文献》,4、2(1958年),页59—61。)。这些周详的措施有助于减少潜在的人际冲突,从而减少村际械斗。
跨区域性组织有助于缩短居民之间的距离,或增强相互参与对方生活的程度,从而改善人际或村际的沟通。可以确定有五种解决冲突的行为模式:讲和、调解、仲裁、判决和强制媾和(关于关系的距离及5种类型的解决行为,参见唐纳德·布莱克“由变量决定的社会控制”,载唐纳德·布莱克编《走向社会管理的总理论》(纽约:阿克德密克出版社。Ine.1984年)卷2,页21—26。)。跨区域性组织不但能增加不同村庄的居民之间的接触,而且还能用友好的劝说、调解和仲裁的方法解决居民和乡村之间的争端。这样就克服了相互间的排斥,并把群体间潜在的争斗减少到最低限度。显然,跨区域性组织还有助于防止社会骚乱,19世纪中叶以后,给台湾社会造成巨大破坏的械斗减少了(参见许文雄“清代台湾边疆的社会组织与社会动乱”载罗纳德。科纳普编《中国的海岛边疆:台湾历史地理之研究》,(火奴鲁鲁:夏威夷大学出版社1980年),页100—103。)。
跨区域性组织的另一目的是对付民众起义。这种组织中最著名的便是“义民”(义民一词首次在《诗经》中使用、意指“德才兼备的人”,见詹姻斯·勒格译《中国古典名著里的士卿》(牛津:Clavenolm出版社,1895年)页497、512.在中国历史中,该词指“善良的平民”,见何炳棣《中华帝国中成功的阶梯》(纽约,约翰·威利父子,Inc.1964年),页20—21。19世纪50年代厦门的义民组织、见《文宗实录》100、28a—b;日本历史中,同样的义民一词是用以称呼起义的首领的,最令人赞颂的是佐仓宗吾;参见小野武夫偏《德川时代百姓一揆丛谈》(东京:Todoshiu.1964年),卷1;清野铁臣《庄内天保义民》(Tsuruoda.1934年);横山十四男“义民传承形成的历史条件”,载《小叶田谆教授退官纪念国史论集》,(京都:1970年)页907—924;《义民百实一揆の指导者■ち》(东京:Sandeiclo,1973年):芳贺登《世直しの思想》(京都:Yzankaku,1973年),页33—54。)。他们之所以被这样称呼也许是因为他们在民众起义期间与叛乱者作战时举着“义旗”的缘故(《续修台湾县志》.页328。)。他们最初是在1721年朱一贵起义期间组成的。5月17日,下淡水溪流域的港东里和港西里的客家人请求地方当局在那里派驻士兵,然而官兵没有来。为了自卫,13大庄和64小庄的12,000客家人于6月4日自己组成7个营。他们打开八社仓■捐出18万石谷子。7月13日,他们击败大约1万名起义者,取得决定性的胜利。起义平息之后,政府向174位有功“义民”颁发劄付,并封7位义首为千总(《重修凤山县志》,台湾文献丛刊第146种(1962年)页255—257:《台湾南部碑文集成》,页232—233:《明法台湾碑碣选集》(台中:台湾文献委员会1980年)页618—6619。)。
自1721年以后,台湾人总是以义民的名义组织起来镇压起义。如果泉州籍人起义,漳州籍人和客家人就会成为义民,反之亦然。义民人数众多,有时超过叛民,比官兵更能有效地镇压起义。然而,他们镇压起义的行动也加剧了械斗,而这种械斗有时比起又更具破坏性。在1787—88年林爽文起义期间,据估计有47,903名客家和泉州籍义民与林爽文的漳州籍叛民作战。这样,械斗触发了起义,义民参与又延长了械斗(《台案汇录巳集》页44、45、47;《台案汇录庚集》,页299。并参见陈慧儿“林爽文事变中之义民”载《台南文化》4、1(1954年),页15。)。由于义民组织成为制度,于是便产生了某些模式。
福建籍义民,除了由商郊建立的之外,组织都比较松散,并且一旦起义平息,义民也就解散。与此相反,客家义民则组织良好并持续时间较久。这不仅是因为在台湾地区他们人数较少,处于守势,而且还因为他们一般没有加入诸如天地会之类的秘密会社。这种社团虽然通常由生员、郊商以及“受敬重”的平民出面组成,由他们筹措资金并担任首领,但偶尔也得到地方官员的资助他们向其首领颁发布制证件(《宫中档》第052767号。参见陈慧儿“清林爽文事变中的义民首证”,载《台湾风物》16.3(1966年),页28—29。)。义民中三教九流的人都有,包括游民和天地会会员(《军机档》第038807、038809号.见《天地会》第三册(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2年)页4;刘如仲、苗学孟编《台湾林爽文起义资料选编》,(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4年)页219—220。)。这种组织一般按照参加者的地理分布组成,每一组织都以一面旗或其他物件作为标记。在林爽文起义期间,台南地区约1万名客家人、泉州籍人以及平埔番组成了五支部队,每支都有自己的旗帜和战服。(《续修台湾县志》,页329;《台湾南部碑文集成》,页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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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8。)1805—1806年,蔡牵屯兵鹿耳门,准备进攻台湾府,这时,250名地方首领招募1万名壮丁,组成一批部队。每批部队的军旗都以台南三郊及兵丁居住的街道为标识(《续修台湾县志》,页328—328;刘家谋《海音诗》21a;郑兼才《六亭文选》,台湾文献丛刊第143种(1962年),页58—61。)。
祭奠殉难者,修建忠义亭、设置义民庄使这类军事性组织逐渐制度化。在某些地方,如竹东和新埔(在新竹县),这些殉难者的祠堂是当地最主要的庙宇。义民组织管理祠堂,在那里召集会议,并为殉难者举行一年一度的祭典。殉难者被尊为地方保护神,受到崇拜,这使该组织神化,并增强了凝聚力。

中国历史的故事500字


屏东地区客家六堆可以作为一个好例子说明义民组织的情况。该组织建立于1721年,在1732年吴福生起义期间制度化。当时约13,000名客家人组成六个“堆”,围剿起义队伍(《台案汇录巳集》,页44-45、47。)。直到1895年,在一个半世纪的时间内,其组织形式基本保持不变。在日本殖民统治50年中,该组织也未消亡。直到今天,它仍然作为一个跨区域的非军事性组织存在着。
六堆是根据战争需要与有关社区的地理分布组织的。(表1和图1,图略——译者)其成员从大小客家乡村中选出。大约50个组成一“旗”,几个“旗”(通常是六个“旗”)组成一个堆。每堆置一总理,六堆的大总理通常是有功名的人。这些首领严格执行命令,在战斗中尤其如此。赖熊飞是一名武举人,1805年他率领客家人与起义者作战。战斗中擅自退却者即被他处死。每个参加的乡村都负责本村兵员的给养,通常是大租户出20%,小租户出50%,佃农出30%(《台南县志》(大坂:1899年),页23—27:伊能嘉矩《台湾文化志》上卷,页424—425;《南部台湾志》,村上玉吉编(台南:台南州世荣会1934年),页23—24;安倍明义《台湾地名研究》(台北:蕃语研究会,1948年),页264—265:张琴龙《客人在南台湾,六堆史话》。Chung-yuan13(苗栗,1955年)13;14(1955年)13;钟壬寿编《六堆客家乡土志》(屏东内埔:常青出版社,1973年),全书。)。该组织拥有大炮,其中4门是从起义军手中缴获的,其余大炮则是从大陆私运去的(《大清历朝实录》,高宗实录1486,2a一b;《重修风山县志》,页256;《凤山县采访册》,页433—434。)。(附图)
“帮派意识”极大地增强了客家六堆的“铁桶般的团结”,而婚姻关系的延伸则进一步加强了“帮派意识”。六堆组织极为严密,甚至县府官员也难以插手其事务。组织首领无须告知地方当局,自行解决居民间的争端,处罚过失者(翟灏《台阳笔记》,台湾文献丛刊第20种(1958年),页3;《台湾南部碑文集成》,页705。)。曾有一度海丰(在屏东)一带盗牛、抢劫、绑票猖獗,居民不堪其扰。该组织的一位副总理乃贴出告示,警告作恶的后果。他在训令中还宣称要派出一支武装逮捕敲诈勒索以及冒犯贡生的人(《台湾公私藏古文书汇编》,第六集第1件。)。该组织还提倡教育,成立科举,会为有前途的客家子弟的学习以及前往福州参加乡试提供经费(《台湾土地惯行一斑》(台北:1905年)卷3,页40:平山勋编《台湾社会经济史全集》(台北:台湾经济史学会,1933年),卷3,页33。)。有清一代,该组织资助培养出19名贡生、20名举人和3名进士(张琴龙《六堆史话》,14(1955年);钟壬寿编《六堆家家乡土志》,页191—192,305—306。)。
实际上,在18、19世纪期间,义民组织成为台湾社会流动(包括水平流动与垂直流动)的一个途径。政府征募义民入伍,还封平民首领为低级军官。例如,1740年142名义民由外委把总(九品)授为外委千总(八品)。翌年,又有212名义民得到同样的提升(《重修凤山县志》,页256—260;《凤山县采访册》,页279—273。)。尽管政府的这种奖赏是非常慷慨,但并非所有首领都愿接受。例如,林爽文起义时的一位义民首领,嘉义县一个小村的林连招就谢绝了福康安将军推荐的千总职务(陈慧儿“林爽义事变中义民首证”,页58—29。)。1804年之后,每三年仅能从义民首领中选拨出3名千总、5名把总和10名外委(《仁宗实录》,126、3b—4b。)。政府也以文职授予义民首。1788年林爽文起义之后,六堆的两位首领曾中立(文举人)和黄奠邦(武举人)被任命为同知。彰化的另外两名义民首张植槐和张源怘分别授浙江嘉兴县典史和贵州贵阳县巡检(《高宗实行》1321、11a—b;《彰化县志》,页252。)。1795年陈周全起义之后,彰化义民首林国泰也被任用,担任浙江处州同知达十年之久(《彰化县志》,页253、259。)。
义民组织的目的虽然是要平定民众起义,但也可能引起社会动乱。领导1853年起义的林恭和领导1862—1864年起义的戴潮春原来都是义民首(《凤山县采访册》,页413;蔡青筠《戴案纪略》台湾文献丛刊第206种(1964年),p.3。)。有些居民加入义民是为了私人的原因,如攻击仇敌或报仇雪恨。他们借口必须供给粮饷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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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田赋(《台湾采访册》,页34—35。)。他们经常械斗,造成的破坏更甚于民众起义与匪盗活动(《福建通志台湾府》,页318。)。在1832—1833张丙、许成起义期间,客家义民就曾不分青红皂白地袭击屏东地区的闽籍人。结果,政府不得不同时对付闽籍起义队伍和客家人的反起义队伍(周凯《内自讼斋文选》,页36—37、41、52;《凤山县采访册》,页274—275。)。
尽管义民组织有些缺点,到19世纪中叶时它还是演变为团练(《树杞林志》,台湾文献丛刊第63种(1960年),页89;关于团练的综合研究请见林圣芬《清代台湾之团练制度》(台湾大学1978年文学硕士论文)。)。19世纪60年代以后,团练成为一种普遍的防卫方式。它往往是根据社区的需要和地界组成,面不象大陆团练那样以血缘为基础(菲力蒲、康《中华帝国明朝的起义及其敌人,1796—1864的军事化与社会组织》(剑桥,Mass。哈佛大学出版社,1970年),页77—82。138—139、157—161。)。1862年戴潮春起义时,林占梅(1821—1868)在新竹组织团练,使得该城免遭洗劫。这次起义之后,清政府在台南成立了团练总局,并委任林氏为局长,从而使团练制定化。1884年兵备道刘璈制定了团练总计划并将其付诸实施(刘璈《巡台退思录》,台湾文献丛刊第21种(1958年)页271—280。)。义民组织和团练制一直保留到1895年日本人占领该岛。
台湾社区组织主要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尤其是为了防范土匪和叛乱,打击赌博活动和消除械斗的。它们具有克利福特·吉尔茨所称之为“社会组织的层次”(“planes of social organizations”)或“以整个不同的派别原则为基础的”社区组织的主题(common organizational themes“based on a Whole different principle of affiliation”)的某些特征:①并非建立在亲属关系基础上的认同感;②成员具有相同的祖籍;③成员的资格重迭;④以口头誓言或书面公约作为组织法规;⑤与政府机构分庭抗礼(克利福德,吉尔兹丝“巴厘人乡村组织的形成与变化”,载《美国人类学家》61.6(1958年)至991—1012。(特约))。它们最重要的目的是社区和谐与公共安全。在18至19世纪期间,移民不断进入台湾社会,以村庄为基础的社区组织有助于促进不同成分的居民在结构上的同化(组织的同化涉及到移民及其后裔进入社会组织,公共机构的活动和承认社会的一般社会生活;见密尔顿.M、戈登“群体关系中的社会结构与目标”,载穆洛·伯格等人编《现代社会的自由与管理》,(纽约:D.Van Nostraad.1954年),页151—152。)。它们还通过其公约,促进了正规的结合。这种公约重视集体行动,以促进共同的利益和区域的和谐(关于规范的结合(For normative integration)见保罗E,默特,《社会的组织》(Englewood Cliffs,N.f.Prentice—Hall.Inc1965年),页75—76;沃纳S.兰德克尔“结合的类型及其衡量标准”,载保罗、拉札斯费尔德与穆利斯·罗森堡会编《社会研究的语言》(纽约:自由出版社,1967年),页22—23。)。社区组织的结构实际上形成了一种社会控制机制,它们起着政府不愿意或不能够起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们对其成员的控制甚至超过政府,从而在农村和城市都增强了传统的自治权。虽然这种自我管理的组织会对政府形成抗衡,但它们是协助政府平定民众起义,而不是向政府挑战。由于它们能较有效地维持地方秩序,所以清政府也鼓励其组成,并将其性质从自发的守望相助改变为强制性的互相监视,从而将其纳入政府的政治控制系统。
尽管社区组织能使有关社区享有高度的自治,但是也会产生相反的结果。义民组织在抵抗叛乱,保卫本社区的同时,会强化械斗,从而加剧社会动乱。不过总而言之,由于清代台湾地方政治控制较为薄弱,社区组织还是起了稳定社会的作用。
  (资料来源:《台湾研究集刊》198902 本网整理)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4/4991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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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十九世纪-(美)许文雄   (译)李祖基:十八——十九世纪的台湾社区组织;本文链接:http://gazx.sd.cn/zggs/382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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