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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伪蒙疆政权的物资统制政策粮食统制政策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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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9-19 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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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伪蒙疆政权的物资统制政策粮食统制政策的研究


1937年7月7日,日本侵略者发动“芦沟桥事变”,9至10月间,先后在张家口、大同、归绥(今呼和浩特市)分别成立察南(辖原察哈尔省南部l0县)、晋北(辖原山西省北部13县)、蒙古联盟(辖乌兰察布盟、锡林郭勒盟、察哈尔盟、巴彦塔拉盟1、伊克昭盟和厚和豪特(今呼和浩特)、包头2市)三个伪自治政府,11月27日,又操纵以上三自治政府成立了“蒙疆联合委员会”,并于1939年9月1日,将其正式合并,在张家口成立了“蒙古联合自治政府”。该政府于1941年改称“蒙疆联合自治邦”,1943年又改称“蒙古自治邦”,一般统称“蒙疆政府”,它是日本帝国主义在中国扶植建立的傀儡政权之一。
“蒙疆”地区幅员辽阔,物产丰富,农业方面,据“七·七”事变前的统计,该地区耕地总面积约5,188,500公顷,占总面积506,800平方公里2的10.24%, 以1936年为例,该地区粮食总产量为7,274,1 75石,其中本地消费5,398,394,石。出口额为1,875,78l石3。
日本把该地区当作其所谓“东亚共荣圈”的一翼,认为:“蒙疆是广义上的高度国防国家,……其意义不在于经济上的自立、而在于帮助东亚共荣圈的繁荣发展”4。因此他们采取“适地适产主义”,使“蒙疆”经济完全服从于日本整个战时经济的需要,并受其严格制约。使该地区变成日本倾销商品,掠夺资源的市场。其中该地区丰富的粮食资源无疑是日本帝国主义维持侵略战争的重要战略物资,因而他们从粮食的生产到消费整个环节均采取了严密的“统制政策”,大肆劫掠,本文就这一问题加以分析,以揭露日本帝国主义对该地区的殖民侵略。

(一)



日本帝国主义从其战时经济需要出发,首先操纵蒙疆政府建立了完整的经济管理机构,以强有力的行政权力来保障对该地区粮食资源的掠夺,自察南、晋北、蒙古联盟三自治政府时期起,即分别在政务院下设民生厅、财政厅或财政部。蒙疆联合委员会成立后下设总务、产业、交通、金融4个委员会,1938年8月通过机构改组扩大。改设总务、产业、财政、交通等6部,成为管理经济的职能机构,11月又增设了财政部直属机关“经济监视署”5和总务部直属机关“蒙疆联合委员会贸易及外汇统制委员会”6。前者负责调查、监督有关法令禁止或限制输出入物品之取缔事项,后者主要负责关于经济监视、监督从事商业贸易的同业者和外汇及其有关统制事项。
12月,日本近卫内阁为加强对中国占领区的统治,成立了直辖于日本内阁的殖民地侵略机构“兴亚院”,由日本首相兼任总裁。并于1939年3月11日在张家口设置了“兴亚院蒙疆联络部”,它是日本在该地区实行经济掠夺的决策机构,联络部下设经济科,1940年9月,又将经济科升格为经济部,下设第一、二,三科,第一科主要管理财政、金融、事业会社及有关一般工商业的指导监督事项,第二科负责有关矿业、农林、畜产业的开发和通商贸易等事务,第三科管理交通通讯、邮政等事务,并在包头、厚和、大同、阿巴嘎旗、西苏尼特旗、百灵庙等地设置了“兴亚院蒙疆联络部事务所”7。
蒙疆联合委员会财政部及经济监视署、贸易及外汇统制委员会和“兴亚院蒙疆联络部”的成立。标志着“蒙疆”地区初步形成统一的经济管理机构。
蒙古联合自治政府成立后其政务院下设财政、产业等7部,又设置财政部直属机关张家口,大同、厚和、多伦经济监视署,各经济监视署内设庶务科、监视科,掌管有关输出入物晶、运输工具之取缔和搜查,处理有关违反经济法规的事件等事项,并先后设置了张家口经济监视署康庄、南口、蔚县分署,大同经济监视署朔县、岱岳镇分署,厚和经济监视署包头,丰镇分署,多伦经济监视署张北、贝子庙、西乌珠穆沁分署和多伦经济监视署平定堡分卡以及赤峰办事处。
除此之外还有张家口、大同、厚和等三个税务监督署(在各税务监督署管辖区域之重要地点都设置了税务局)、清查总署(统制有关盐政事务)、权运总署(统制鸦片事务)等财政部直属机关,以及l940年9月1日在蒙疆银行营业处设立的负责贸易统制、外汇及外汇资金之管理等事项的“临时外汇贸易局”8
1941年6月l日,通过行政机构改革将原财政部和产业部合并为经济部。下设总务、农林、工商、贸易、粮谷等10科。并以原财政部经济监视署、税务监督署、清查署、权运署为其直属机关,1942年7月l日,又制定了《财务监督署官制》、《财务局官制》9,对经济部直属机构进行改组,将税务监督署和经济监视署合并,改称财务监督署,将税务局改称财务局,因此改设了张家口财务监督署(下设17个财务局)和大同财务监督署(下设11个财务局)、厚和财务监督署(下设11个财务局),通过这次改革合并了执行“贸易统制法”以及“外汇管理法”的经济监视署与承担税务事项的税务监督署,实现了统制贸易、外汇管理以及税务取缔、检查、征收等事务的一元化,同时扩大和强化了经济管理机构的职能,简化了办理输出、输入手续和纳税手续的程序,所设财务局数量及管辖范围都比以前扩大。不管铁路线还是边缘地区都被卷入财务监督署——财务局之取缔网络,这样就更加有利于日本通过蒙疆政府统制整个“蒙疆”地区的经济。控制贸易、外汇和征税等事务。扩大财源,巩固其殖民统治。
以上是蒙疆政府中央经济管理机构。在地方,政厅设实业厅或经济厅,盟公署设劝业厅,下设农务科、工商科,县设兼管经济事务的民政科等机构。
此外,1939年11月1日,根据《物价委员会令》(教令第50号)10,成立了有关物价对策方面的调查、咨询机关“中央物价委员会”和“地方物价委员会”;l940年10月,成立由察南、晋北、巴盟、察盟等4个地方粮食联合会组成的蒙古联合自治政府粮食政策之实行机关“蒙疆粮食总联合会”;1941年8月,制定《经济封锁委员会规程》11,设立了审议关于对解放区经济封锁事务的“中央经济封锁委员会”和“地方经济封锁委员会”(设在政厅、盟公署);1942年2月13日,又设立了“临时物资调整委员会”12,作为负责蒙疆政府的粮食对策、一般物资之供求对策以及物价之调整等工作的机构。
日本在“蒙疆”地区逐步建立起统一的经济管理体系,由兴亚院蒙疆联络部长官担任蒙疆政府的幕后指导,并在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均由日本顾问或日本长宫形成“实际工作的核心”13。总揽大权,彻底控制了“蒙疆”的经济命脉。

(二)


日本为满足其占领区和国内军需粮食的需求,防止重要物资流入解放区,把在东北实行的“物资统制”的手段搬到了“蒙疆”地区,在察南、晋北、蒙古联盟自治政府和蒙疆联合委员会时期。就先后制定了《杂粮外运取缔令》(察南自治政府令第1 8号、晋北自治政府令第1 3号)及《杂粮类外运取缔令》(1939年蒙古政府,总第20号)14等一系列法规,以“政府许可制”对“蒙疆”地区输出的粮食实行了统制。
蒙古联合自治政府成立后,1939年10月10日,废除上述法规,颁布实行了《贸易统制法》(法律第3号)15,21日,又公布实施了《物资统制法》16,以统一的法令对物资的生产、价格、搬运、消费等全方面进行了统制。这两项法令成了日本帝国主义在“蒙疆”地区制定和实施有关物资统制政策的基本准则。
“贸易统制法”第一条规定:“政府为确保重要物资并调节其供需和价格。以求国际收支之平衡,认为必要时,可根据教令规定,限制或禁止指定物品的输出或输入,或促进指定物品的输出或输入”。根据此条规定,1939年10月制定了《遵照<贸易统制法>施行限制输出及输入品之有关事项》(财政部令第1 5号)17,规定,输出小麦、大麦、燕麦、莜麦、洋麦、荞麦、高粱,粟子、小米、大米、黍、玉米、黄豆、小豆、莞豆、绿豆、蚕豆、扁豆、黑豆、小麦粉、莜麦粉及输入米、小麦粉者,须经财政部长之批准,即对上述粮食的进口、出口仍采取“政府许可制”加以统制。
由于实行“许可制”,对经营粮食输出入同业者严加管理。若想得到经营已列入限制范围的粮食之输出入许可者须填写申请人姓名、职业、地址;物品名称、数量和价格;发货地、发送地;货款回收方法;受理货物检查的经济监视署名称等内容的输出或输入许可申请书,经预定输出或输入地之经济监视署提交财政部。已获得财政部许可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许可证到指定的经济监视署接受对物品的检查后方可输出或输入,过期则失效,未经财政部长允许不得擅自更改受理货物检查之经济监视署名称,违反所规定的限制、禁令随意输出入粮食者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其物品或追征这部分物品的价款。
日本为了彻底垄断粮食的输出输入权。l 940年根据“贸易统制法”第二条“政府如认为有必要时可命令输出或输入物品的经营者成立旨在对输出或输入实行统制的同业公会。并可指定允许输出或输入规定物品的专人”的规定,组织了专门经营粮食输出入机构,禁止其他任何个人或组织随意输出入粮食。
根据以上规定,l940年3月7日,正式指定察南谷类联合会、厚和粮货栈公会、巴盟各县粮食同业公会、三井物产株式会社、三菱商事株式会社、正华洋行、永和洋行、大蒙公司,蒙疆公司、兼松津行、大兴贸易株式会社为政府指定的杂粮输出同业者18。以有关法令为依据有权向上述同业者发布必要的命令或指派有关官吏检查他们的帐簿和其他有关事项。并明文规定:对违反“贸易统制法”或政府所下达的有关命令者处以1 000元以下的罚款或判处有期徒刑。必要时甚至禁止或停止其经营。
12月1日,蒙疆政府颁行了统制粮食的专门法规——《粮食管理令》19,对大麦等26种主要粮食实行统制,该令所涉及的粮食品种比以前扩大,而且不仅对粮食输出入实行统制,同时对粮食的收购、媒介、转让,买卖以及粮食的价格,加工、消费等各个环节均实行了“许可制”,农民除政府所指定的收购同业者不得向他人转让或推销粮食,指定收购同业者把从农民手里收购的粮食必须转交给获输出粮食之权力的专人或同业者,粮食价格由经济部长制定,经营加工、零售粮食者也必须获经济部部长之许可,蒙疆政府根据《粮食管理令》有关规定,1941年3月8日,发布财政部令第5号《指定粮食输出同业者有关文件》20,指定“蒙疆粮食总联合会”为指定的粮食输出同业者,由该会独家承担粮食之输出事务,禁止其他任何个人或组织的秘密交易。9月25日,随着该政府粮食政策之转变,解散了粮食总联合会,11月1 0日,废除财政部令第5号,公布了经济部令第23号《有关指定粮食输出同业者之事项》21,暂时决定将各县粮栈同业公会、察南粮业组合、晋北粮业组合、巴盟粮业组合指定为粮食输出同业者。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指使蒙疆政府提出“粮食就是子弹”、“羊毛就是火药”、“人力就是武力”的“生产协力三大原则”,更加紧了对“蒙疆”的经济掠夺,为满足其侵略战争所需之物力、财力,全面调整、加强对“蒙疆”地区的物资管理。l943年5月1日,公布实施《遵照<贸易统制法>输出入许可规则》22,对所有输出品进行了统制,随之就粮食输出方面从以前有选择性地统制,变为对所有输出的粮食品种全部实行了“政府许可制”,而且连铁路旅客之携带品也开始加以限制,与此相反缓和了对输入品的限制,即在粮食交易中实行了“严格统制出口,缓和进口”的措施。这一举动证明了日本帝国主义企图保障其战时粮食需求,不顾导致贸易逆差,违反“国际贸易收支平衡”原则,又表露了他们对该地区进行不平等贸易,倾销商品,掠夺资源,为侵略战争服务的真面目。

(三)


1942年,蒙疆政府制定了《1942年度粮食供求对策要纲》23。制定了粮食收购指标。把收购任务分摊给宣化省(1941年改察南自治政府为宣化省)、大同省(1941年改晋北自治政府为大同省、、巴彦塔拉盟、察哈尔盟,依《粮食管理令》的有关规定重新调整了收购机构,对所有收购、贩卖同业者均实行许可制度。指定当地粮栈及物资调整委员会会员——三菱、三井、大蒙、兼松、正华等日系5公司为政府指定的粮食同业者。其中由当地粮栈从农民手里收购粮食,然后上缴指定日系公司,由日系公司以物资调整委员会的名义,完成特需、准特需之配给及对外输出等具体事务。经过这一调整既防止了粮食外流和囤积现象,又确保了由日本商社垄断输出粮食的特殊权力。
1943年8月20日,蒙疆政府制定了《1943年度粮食供需对策要纲》24,根据该要纲,l943年度粮食收购指标比前一年度增加。为了完成收购指标、为行使政府的行政权力,强化“官民一体的收购体制”,实行了“县分摊制”,即省、盟将中央下达的收购指标分摊给各市、县、各市、县把所分摊到的收购指标分别再分摊给各乡、镇,秋收时各乡设一公共场所,要求农民将所割熟禾,均积存该场。并强化经济警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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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以强硬的手断迫使农民交出粮食,“不准私存,且强摊硬派,……限期交齐,否则乡间长均处死刑”25,每乡所集中到的粮食仍由当地指定粮食同业者统一收购。上缴物资调整委员会执行机关——日系公司,由他们独立承担该年度粮食配给和输出任务。
在粮食价格方面,1939年11月20日,公布《物价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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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26、《物品贩卖价格取缔规则》27;不久又召开第一次中央物价委员会会议。制定了《蒙疆物价统制要纲》28,以当时日本国内物价水平为标准,全面实行了“公定价格制度”,以统一的物价制度对“蒙疆”地区的物价进行了统制,依此制度,1940年首先统制杂粮、面粉等商品价格,并为补充公定价格制的缺陷。专门对粮食制定“标准价格制”29,同时还实行了粮食“配给标准价格”30。1941年9月又对上述“配给标准价格”进行了修改31。
蒙疆政府为顺应华北物价政策,1942年,废除《物品贩卖价格取缔规则》,制定了《蒙疆物价对策大纲》(第一次物价对策要纲)32和《经济部第7号令》33。新的价格制度出台后。要求经商者把商品价格标在货物之明显处或采取其他便于检查,了解的方法,违反该规定者受到处罚。1943年5月。制定了《第二次物价对策要纲》34,对当地生产的粮食等重要物资之地区内交易批发最高价格进行控制,以标准价格(包括公定价格及协定价格)进口小麦粉、米类等价格,力求维持当时的市场价格并由物资调整委员会调整,《第二次物价对策要纲》与《第一次物价对策要纲》有所不同,即《第二次物价对策要纲》的特点是日本为了抑制当地物价。虽以华北物价为基准,但某种程度上不拘泥于华北物价,以树立自立的低物价对策为原则,由物资调整委员会自行调整了该地区的物价。
日本操纵蒙疆政权实行粮食“公定价格”、“配给标准价格”等制度,其目的绝非考虑人民生活,而是企图获得战时所需军用廉价粮食。1940年所定的粮食公定价格和配给标准价格都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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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涨幅度也很小。而对民需粮食则以低价收购,高价出售,残酷掠夺人民财富。由于日伪百倍加紧搜刮物资。造成该地区生产萎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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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严重缺乏,加上主管其事的伪官、奸商以及便衣特务、伪军、伪警等利用势权从中压价,或以公价抢购,导致粮食价格猛涨。正如:“日本占领归绥的头两年该地区市场上很快出现了粮食紧张的情况,当时人心惶惶,纷纷争购粮食,再加上一些经营粮食的商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粮食价格猛涨了l倍以上,公定价为1元蒙疆币可买6斤面粉,而私价只能买3斤。”35的确,粮食价格逐年上升,如以张家口,厚和、包头、大同等4城市的粮食平均批发价格(1938年8、9月之平均指数为100%)为例,1939年上升35.0%,1940年上升51.5%。1941年上升138.6%,1942年则上升了520.6%36,仅4年间涨5倍多。
在粮食加工方面。伪政府也实行“许可制”,日本从1938年至1941年先后投资206.003.6万元,设立了包头面粉股份有限公司、厚和制粉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大同制粉工厂、瑞丰面粉无限公司、日蒙制粉股份有限公司、益丰制粉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大型粮食加工贩卖厂家,依靠特有的权力和雄厚的资本,垄断了该地区粮食加工行业,使当地民族工业的发展受到了严重的制约和摧残,例如“1937年日寇侵占了归绥,……首先统制了粮食,对粮店和粮食加工进行严格的控制,不准私人经营粮食,库存的粮食也要进行登记,按月按旬统计报表,限制出卖,……日寇入侵的第3年,为了进一步统制粮食,取消了米面业公会。成立了‘米面组合会’,由日本人河野当顾问……参加组合的条件:一是要有全部的电碾子和电磨设备,二是要拿,万元蒙疆币。当时‘复业长’既没有电磨设备。又拿不出1万元蒙疆币。因而被迫停止了营业,退出了粮食行业。”37
消费方面,日本在该地区实行“粮食配售(给)制度”,配售(给)对象分“特需、准特需、民需”等次,当然首先确保其特需、准特需。至于“民需”,则竭力限制民间消费,如伪“蒙疆政府”主席德穆楚克栋鲁普忆述“大米、白面等细粮、拨归日寇军用和日本人食用,当地人民只配给掺砂掺假、发霉的杂合面吃”38;又如“食粮分配,原规定每月每人分配食面7斤半者,近又重规定每月每人只准吃面6斤,於距市镇10里以内者,每产按人口计,只准购1日之粮,30里者,准买3日之粮”39。
日本帝国主义除了向农民低价收购粮食外还免费征收军粮,如1 940年6月l 4日,蒙疆政府公布了《义仓管理规则》(民政部令第1 0号)40,以“备荒恤贫”为名把已有的市仓、县仓,区仓、镇仓均改称义仓。强迫人民积存粮食。由民政部长规定各市县要储存的粮食数量,由市长和县长负责向住民如数征集义仓储存所需粮食,必要时还以现金的形式征收,实质上这就是向农民征收军粮的一种手段。
日本帝国主义进行大规模的侵略战争,国内物资短缺,面临着“财政破产”41的困境。为了维持侵华战争,摆脱国内经济危机,“减轻国家负担”42,以“占据地区谋求军队自给自足,同时采取措施利用占据地资源”43的方针,在“蒙疆”地区指使伪政权,制定各种法令法规为其掠夺该地区粮食资源掩人耳目,以强硬的措施垄断了粮食的流通、价格、加工、消费等整个领域。以低价“收购”、“征收”军粮等办法直接掠夺粮食品,满足其侵华战争的需要。然而由于配售给当地人民的粮食之质量差,数量少,加上物价飞涨,迫使该地区各族人民挣扎在饥饿和死亡线上,甚至出现了“群众饿死”事件44。各族群众无法忍受压迫与饥饿,厌恶日伪的所作所为,“自动起来抢粮食”“等反抗现象不断发生,导致中日民族矛盾更加激化、并且这一矛盾成了日本帝国主义惨败的重要原因。

注释:


1、1937年10月设,盟公署在厚和豪特市,辖区原绥远省大部分地区,即土默特、正红、正黄、镶红,镶蓝等5旗和萨拉齐,清水河、托克托、武川、陶林,丰镇、集宁、兴和,凉城等县。
2、3、和加竹城等著《蒙疆的资源与经济》(日文版),富山房,1938年版,第8、157—— 160页。
4、13、中村信著《蒙疆的经济》(日文版),有光社,1941年版,第11,251页。
5、6、8、10、11、16、21、27、29、 [伪]蒙古联合自治政府总务部编纂《蒙古法令辑览》(日文版),第1卷,株式会社满洲行政学会,1940年版,官制篇第82、73、74—76、21、30页、产业篇第八之十六,八之二十二、十七、十八之三页。
7、18、 30、 40、福岛义澄编《蒙疆年鉴》(日文版),[伪]蒙疆新闻社,1941年版,第142、101、96、1 00页。
12、26 、28 、32、33、福岛义澄编《蒙疆年鉴》(日文版),[伪]蒙疆新闻社,1943年版,第99、189、188、189、190、192页。
13、42、日本防卫厅战史室编,天津市政协编译组译《华北治安战》(下),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46、4页。
15、 17 、20、张家口蒙疆银行总行《蒙疆金融关系法令集》(日文版),蒙疆新闻社,1941年版,第20、22、53页。
19 、22 、23、 34 、36、福岛义澄编《蒙疆年鉴》(日文版),[伪]蒙疆新闻社,1944年版,第246——247页记载《粮食管理令》公布时间为“1942年12月l日”,但根据《蒙疆年鉴》,1942年版,233页之有关内容同“蒙疆粮食总联合会”成立的时间及《蒙疆金融关系法令集》第53页的“根据‘粮食管理令’指定‘蒙疆粮食总联合会’为粮食指定输出同业者”等规定的时间考证,《粮食管理令》公布的时间应该为1940年1 2月,日——引者、第264、246、236、238—— 241页。
24、高木翔之助《北支·蒙疆年鉴》(日文版),北支那经济通信社,昭和19年度(1944年)版,第248页。
25 、39、中国边疆学会丛书第1辑,察哈尔蒙旗特派员公署编《伪蒙政治经济概况》,正中书局印行,中华民国32年 (1943)版,第77、77页。
31、参阅福岛义澄编《蒙疆年鉴》(日文版),[伪]蒙疆新闻社,1942年版,第186页。
35、 37、转引自高延青主编《呼和浩特经济史》,华夏出版社。1995年版,第189、190页。
38、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德穆楚克栋鲁普自述》(《内蒙古文史资料》第l3辑),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24页。
41、43、日本防卫厅防卫研究所战史室著《中国事变陆军作战史》第2卷第2分册(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译稿,第11辑),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55,55页。
44、 45、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档案馆、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编《大青山抗日游击根据地资料选编》(历史档案部分),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33、1 33页。
(资料来源:《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1 期,中华文史网整理)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4/4987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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