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理衙门-论“英中联合海军舰队”事件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总理衙门-论“英中联合海军舰队”事件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论“英中联合海军舰队”事件
轰动一时的“英中联合海军舰队”事件,是发生于19世纪60年代初期的举世注目的重大事件,对尔后洋务运动的发展关系至大,需要认真地加以探讨。
一、 清政府的购船“剿办”方针“英中联合海军舰队”的酝酿与组成,恰恰发生于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事非偶然。它是清政府在镇压太平天国战争后期实行购船“剿办”方针的产物。
先是在1856年,浙江省曾雇用两艘外国轮船,以护送海运北上米船。光禄寺卿、署礼部左侍郎宋晋即曾向清廷建议,饬令这两艘轮船进入长江,配合清军进攻太平军。他认为,此举“不特解江南之急,即江北亦愈就清谧”。不仅如此,他还建议多雇洋船:“现雇之火轮船只有二只,尚觉稍单,似可仿照此法,多雇数只,庶冀一举鼓荡,使江路千里肃清,贼氛可迅就殄灭。”(宋晋:《水流云在馆奏议》卷下,第1、6页。)当时,清廷对此建议颇有顾虑,未予采纳。
1860年10月以后,清政府与英、法、俄、美等国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列强为巩固其在华利益和进一步扩大侵略,开始对清政府采取积极扶持的态度,并且主动提出帮助镇压太平军。俄国公使伊格纳切夫首先向恭亲王奕提出:俄国准备派舰只配合清军在江南作战,“拨兵三四百名,在水路会击”。(《第二次鸦片战争》(五),第291页;第315、320、330—332、351—354页。)法国将军马勒和军政司达布理面见清朝三口通商大臣崇厚,也表示可以提供帮助。列强“助剿”的建议,使清廷处于两难之中,一时拿不定主意。咸丰皇帝说:“惟思江、浙地方糜烂,兵力不敷剿办。如借俄兵之力帮同办理,逆贼若能早平,我之元气亦可渐复。但恐该国所贪在利,借口协同剿贼,或格外再有要求,不可不思患预防。”在左右为难之际,他只好降旨征求曾国藩等人的意见:“公同悉心体察,如利多善少,尚可为救急之方,即行迅速奏明,候旨定夺。”(《第二次鸦片战争》(五),第291页;第315、320、330—332、351—354页。)
对于列强“助剿”一事,在大臣当中引起了激烈的争论。主要有三种意见:第一种,以钦差大臣袁甲三为代表,持坚决反对的态度,认为此举有害无利,必不可行,因为“夷人名为就抚,实则包藏祸心”,“与其悔之于后,不如慎之于初”。第二种,以江苏巡抚薜焕、杭州将军瑞昌为代表,持赞同的态度。薜焕认为此举“利多害少”,因为,(一)“俄、佛(法)兵费虽巨,若地方早得肃清,则所省转不可胜计”;(二)“俄:佛由水路而进,先取金陵,以次廓清江路,我即可收长江之利,以赡陆路之军,饷充则兵自得力”;(三)“若联络俄国收为我用,则英夷自必戢其骄”,“此又以夷制夷之法”。瑞昌则认为:“借资外国之兵,其有无格外要求,虽难预料,但……亦足征同仇敌忾之诚,如果照议举行,可期迅速应手。”第三种,以曾国藩为代表,倾向于第一种意见,但措辞较为婉转。他说,列强主动请出兵“助剿”,“自非别有诡谋”,但目下情势,关键“在陆而不在水”,因此可“奖其效顺之忱,缓其会师之期”。最后,他特别提出:“将来师夷智以造炮制船,尤可期水远之利,”反对的意见占了上风。奕认为:“袁甲三于利害之间,辩论最为明晰”;曾国藩所说“将来师夷智以造炮制船”,亦甚切合时宜。但是,他在造船还是雇船的问题上却犹豫不定,因此提出:“外洋师船,现虽无暇添制,或仿照其式,或雇用其船,以济兵船之不足。”但又说,对俄、法请派师“助剿”不便断然拒绝,以免生疑,“或筹款购买枪炮船只,使其有利可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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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可冀其暱就。”并请密谕曾国藩“斟酌试行”。(《第二次鸦片战争》(五),第291页;第315、320、330—332、351—354页。)咸丰原则上同意了奕的上奏。这便成为清政府购船办海军之张本。
清政府议论买船的消息传出后,英国见机会难得,立即闻风而动。1861年4月,英国侵略分子巴夏礼到北京,对曾国藩扩充湘军水师之说表示怀疑,认为其“船炮不甚坚利,恐难灭贼”。(《海防档》(甲),购买船炮。)英国公使卜鲁斯和参赞威妥玛趁机怂恿清政府购买舰船。后来,总理衙门致函威妥玛,追述此事说:“中国购买轮船一事,从前中国举办之初,原因两国既经和好,卜大臣时思为中国平贼,贵参赞又尝谓中国非创立新法,不足挽回从前之积习,因而本衙门与赫(德)税司议及外国轮船。”(《海防档》(甲),购买船炮。)赫德本是英国驻华领事馆的职员,曾任广州海关副税务司,1861年4月刚刚代理中国海关总税务司的职务,对清政府购买英国舰船表现出特别的热心。他向奕献计道:“火轮船一只,大者数十万两,上可载数百人;小者每只数万两,可载百数十人。大船在内地不利行驶,若用小火轮船十余号,益以精利枪炮,其费不过数十万两。至驾驶之法,广东、上海等处多有能之者,可雇内地人随时学习,用以入江,必可奏效。若内地人一时不能尽习,亦可雇用外国人两三名,令其司柁司炮,而中国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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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英、佛亦不得拦阻。如欲购买,其价值先领一半,俟购齐验收后再行全结。”只花几十万两银子便可买一支海军,其诱惑力是相当大的。因此,奕主张从速购买,并批评曾国藩办事迟缓:“当此时事孔亟之时,何可再事因循?”户部左侍郎文祥也主张买船,认为自己设厂造船,不如购买大轮船“剿办更为得力”。(《筹办夷务始末》 (咸丰朝),第79卷,第2914—2915页。)靠购买外国舰船来成立海军的基调,就这样定下来了。
清廷决定饬令赫德经办。于是谕在事诸臣:“务当悉心筹议,期于必行,不得畏难苟安”。随后,赫德便向清政府提出了一个详细的计划。按照这项计划,清政府应购明轮军舰三艘,暗轮军舰七艘,连其他武器装备,如火枪、车炮、火箭炮、手枪、洋刀等,需银81.5万两。再加上雇用外国武员水手费用,共需银约130万两。赫德指出,只要海军建成,与陆路配合进攻南京,“一日之内可保成功”。并恐吓说:“此事在今年赶办,尚属可行;若迟至明年,即恐不能办理。”奕看了赫德的计划,认为:“所陈各节,于现在时事利弊,诚不为无见。惟所费甚钜,筹划大非易易。”(《海防档》(甲),购买船炮。)未即时上奏。
8月23日,曾国藩上《复陈购买外洋船炮折》,也强调“购买外洋船炮,则为今日救时之第一要务”。并指出:“轮船之速,洋炮之远,在英、法则夸其所独有,在中华则震于所罕见。若能陆续购买,据为己物,在中华则见惯而不惊,在英、法亦渐失其所恃。”(《曾国藩全集》,奏稿三,第1603页。)其后,御史魏睦庭还建议:“将西洋火器、火轮船等议定价值,按价购买。沿海绅商亦许捐购,从优奖励”。(《海防档》(甲),购买船炮。)但是,清政府以财政拮据,经费有常,仍然拖而未办。
是年冬天,太平天国李秀成部进军浙江,连克绍兴、台州、宁波、杭州等府,清廷为之震动。在此期间,赫德一直来往于上海与北京之间,到处进行游说。他对江苏巡抚薜焕大讲“买船之利,可以剿办发逆”。薛焕强调“买成之后,必须任凭中国雇用洋人管理行驶,开炮击贼,领事等官不得阻挠。此事应由该税司禀明公使,先行议定,方可举办。”赫德又访江海关道吴煦,称:“发逆偏扰东南,势愈猖獗,非用外国船炮,无以剿灭。在京时曾赴总理衙门面陈,曾蒙奏明允办。倘贵道奉文后,能否遵筹关税?”吴问:“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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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若干?”赫谓:“购小火轮船十余号,约共需银八十万两,拟在江海关筹拨银二十万两,于粤海、闽海、厦门、宁波等关分别酌筹,一经议定,便可往办。”吴答:“外国船炮坚利,实为剿贼利器,倘奉文指拨关税,自当设法筹办。”(《海防档》(甲),购买船炮。)可见,筹款一事,赫德已经胸有成竹,只等吴煦这一句话了。于是,他再往北京进见奕。奕仍然表示:“中国剿贼情形,皆由器械不利,以故不能取胜,欲向外国购买船炮等物,又苦此项经费无出。”赫德立即和盘托出他的筹款办法:“如果欲办此事,筹款并无所难。查粤、闽、江三海关,现在所征税银,尚属畅旺。若由此三关按月抽拨银十万两……即可以此银,作为购买船炮、火箭各种器械,并外国教演兵弁、船上水手工食之用。”赫德的建议使奕心里有了底,便于1862年1月24日奏称:“现在浙江宁波、杭州两府,相继失守,贼势益张,难保不更思窜出宁波,为纵横海上之计。……应请饬下江苏巡抚,迅速筹款雇觅外国火轮船只,选派将弁,驶出外洋,堵截宁波口外,以防贼匪窜逸。并令广东、福建各督抚,一体购觅轮船,会同堵截。”(《海防档》(甲),购买船炮。)第二天,清廷便批准了奕的上奏。
自从宋晋建议雇用外国轮船以后,清政府在雇船还是买船的问题上始终犹豫不决,争论达五年之久,后为国内军事形势所迫,才批准了购船“剿办”的方针,企图花钱来买一支小型舰队。
二、李泰国买舰与“英中联合海军舰队”的组成1862年2月,清政府与赫德之间关于买船问题的商谈,开始进入了实质性阶段。
此时,赫德适到广州办理海关事务,两广总督劳崇光奉到总理衙门行文,当即与赫德面商购船事宜。赫德称:“各船系在内河及海口备用,毋庸上等大船,只须中号、小号船便可合用。中号船每只连配炮位及火药、火弹等项,约需价银十五万两。下等船每只连配炮位及药弹等项,约需价银五万两。”如果不算炮位及弹药价格,则据前此所报,小号轮船价银4万两,中号轮船价银为10万两。赫德利用清朝官员的懵懂无知,所开的船价比实际价格要高出许多。(当时美国小号轮船价为3至3.5万两,中号轮船价为6到7万两。)为此,中国需多付出约14万两银子。劳崇光最后同赫德议定,由赫德代购中号轮船三只,小号轮船四只,以及船上所需的炮位、火药等项。按赫德所开的价格,共需价银65万两。商定先交船价20万两,余银分八个月交清。赫德则以“轮船枪炮须在本国购买,价减而佳”为由,函请回英国休假的总税务司李泰国承办购船事宜。(《海防档》(甲),购买船炮。)
当赫德在广东期间,劳崇光还就船上的人员配备问题进行了商谈。当时议定:中号轮船,每只配用外国舵工、炮手、水手及看火人共三十名,另添配内地水勇、水手一百名;小号轮船,每只配用外国舵工、炮手、水手及看火人共十名,另添配内地水勇、水手三四十名。并聘用外国军官一人,驾驶舰队来华。至船款65万两,“系将船炮器械等项价值,并外国各色人等,自英国以至入口支用薪粮,概行汇计在内。俟到口再由中国另支粮饷。”(《海防档》(甲),购买船炮。)
但是,在内地水勇、水手的选配问题上,各方的意见却未能统一。起初,总理衙门奏明:所购轮船来华之后,由曾国藩“酌配兵丁,学习驾驶,以备江防之用。”但赫德认为:“添配内地之水勇人等,应由广东、福建、山东沿海等处,选募生长海滨、习惯出洋、不畏风涛之人,分配驾驶,可期得力。”劳崇光支持赫德的意见,认为曾国藩所部水师,“皆系湖勇,从未涉历海洋,于外国船只素未经见,与外国之人尤难遽相浃洽,参杂配驾,恐不相宜。似应仍照赫德原议,于闽、粤人中选募配用,较为妥协。”曾国藩则主张仍维持总理衙门原议:“既已购得轮船,即应配用江楚兵勇,始而试令司舵司火,继而试以造船造炮,一一学习,庶几见惯而不惊,积及而渐熟。”由于曾国藩的坚持,赫德做出让步,提出船上炮手可用湖南人,“取其服气壮实,果于用力”。最后,由总理衙门拍板,请饬曾国藩“悉心筹商,委为配派,不必拘定何省之人,但以熟悉洋面,能守法度,日久易于驾驶为要义”。曾国藩决定派巡湖营提督衔总兵蔡国祥统带七艘轮船,副将衔参将盛永清、参将袁俊、参将衔游击欧阳芳、邓秀枝、周文祥、蔡国喜、游击衔都司郭得山各领一船。并俟七艘轮船驶至安庆、汉口时,每船酌留洋弁三四人司舵司火,其余即配用楚勇。在曾国藩看来,“始以洋人教华人,继以华人教华人,既不患教导之不敷,又不患心志之不齐,且与长江各项水师出自一家,仍可联为一气,不过于长龙、舢板数十营中,新添轮船一营而已。”(《太平天国史译丛》第1辑,第99页。)
到此时为止,清政府为接收李泰国在英国代购的七艘轮船,已经做好了各方面的准备,只等这七艘轮船驾驶来华了。
李泰国早在1842年就来到中国,是著名的中国通。曾任英国驻上海副领事。后担任上海海关委员,逐步攫得了上海海关的大权。1859年,被任命为总税务司。1860年,清政府又命他帮办各海口通商事务。从此,中国的海关关税全为英人所把持,就是这个李泰国,却用由中国海关筹集的这笔巨款,来为英国政府的侵华政策服务,以达到从军事上控制中国的目的。英国内阁审议关于中国买船案的建议,即认为“船只应视为女王政府所有。”并且还欺骗英国舆论,声称这支舰队的任务是在中国海域“缉盗”。(《太平天国史译丛》第1辑,第100页。)李泰国在给英国外交大臣罗塞尔的报告中,明确地说明:“这支舰队不会在任何方面妨碍女王陛下政府,反而会使它在没有进行直接援助时那些烦恼的情况下,享有一切好处。”并公然把这支舰队称作“英中联合海军舰队”。为了有效地控制这支舰队,英国政府还特别挑选皇家海军上校阿思本担任司令。英国海军部通知阿思本说:“兹奉海军部各位大臣的命令,他们乐意给你发给许可状,让你暂时担任中国政府的军事职务。”(《关于为中国政府在英国聘用海陆军官兵的文书》,《英国蓝皮书》(1862年)。)英国枢密院还颁发了一项特别法令:规定:(一)“李泰国和阿思本依法得以加入中国皇帝的陆海军部队,并在这个皇帝的统率之下,可以接受任何委任、授权或其他任命”;(二)“每一个英国臣民依法均可应李泰国和阿思本而不是其他任何人的雇佣和征募,应聘加入这个皇帝的陆海军部队,而后得以在陆地或海上,以任何军事、战争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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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为这个皇帝服务。”(《下院关于中国事务的文件》,《英国蓝皮书》(1863年)。)
英国政府之所以特别看中了阿思本,并不是没有来由的。阿思本曾参加过第一次鸦片战争。在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他是英国军舰狂暴号的舰长。英国著名侵略分子额尔金勋爵到中国指挥作战时,就是以狂暴号为座舰的。塞克斯指出:“阿思本船长靠着自己的职位和实际经验,成为额尔金勋爵在所有这些特殊活动中的一名心腹。他自然也要设法顺便为自己捞一把。”他接到英国海军部的许可状后,一方面向政府要求担任舰队司令后仍保持双重身分,即“不因他曾以海军军官身分为中国政府服役而影响他在英国军中的地位”(《太平天国史译丛》第1辑,第98页。),积极为英国的侵略政策服务,一方面决不放弃这个难得的“为自己捞一把”的机会,同李泰国沆瀣一气,向清政府大敲竹杠。
在船价问题上,李泰国推翻65万两的原议,不断层层加码。最初,他接受委托之后,即致函赫德,声称:“前拨银65万两,实属不敷,请添拨银20万两。”总理衙门签应再拨银15万两,由闽海关筹10万两,厦门关筹5万两,以符赫德原议80万两之数。这两处海关一时无从筹措,只好从香港洋商那里借款,年利8%,限期一年,这才凑够了15万两。不久,李泰国又通过威妥玛向总理衙门提出,购船经费除指拨银80万两外,还需预支外国武弁薪银及路上经费,尚短缺10余万两。但是,按照原来议定的章程,路上经费等是包括在购船经费之中的。李泰国自觉失言,又改口说:“不敷造船募兵之费”,由他代垫银12万两。他还亲自跑到上海,向江苏巡抚李鸿章索款,“意存胁逼,云非此数不可,且以后仍须源源济用,毫无限制。”事后,李鸿章致函总理衙门说:“李泰国性情褊躁,索饷紧急,情势汹汹,刻不容缓。目下海关收数太绌,无力承应,若不预为陈明,稍有贻误,致滋他变,”并建议:“请旨严饬各关,按月由税务司扣交李泰国、赫德收用,庶免决裂。”总理衙门明知李泰国意在趁机敲诈,当然不情愿白拿这笔巨款,便采取拖延应付的态度。李泰国看透了清政府惧怕洋人的特点,在上海扬言:“便令天翻地覆,亦须索此12万银!”李鸿章估计,他必定还要纠缠。果然,一波未平,一波复起,这十二万两银子尚未拿到手,他又想出新的花招,致函总理衙门称:“除代垫银12万两外,还在英国向人借银五万镑,约合中国银十五万两左右,即交统带兵船之提督阿思本收存,以买各物”。“是先后共计银一百零七万两。”他直言不讳地说:“凡外国人为中国办事,岂有他哉?图多得钱耳。”(《海防档》(甲),购买船炮。)总理衙门怕李泰国继续闹下去,不免又生波澜,更难收场,于是按他的要求,从江海关每月抽提1万两,一年内拨给12万两之款。至于所谓在英国所借15万两,则由粤海关、九江关、闽海关各拨银3万两,厦门关、江海关、潮州关各拨银2万两,皆于一个月内付交。至此,这桩索款公案始告结束。
无论如何,七艘火轮兵船终于买成了。李泰国给这七艘兵船命名为北京号、中国号、厦门号、穆克德恩号、广东号、天津号和江苏号。后总理衙门重新拟定船名,分别改为金台、一统、广万、德胜、百粤、三卫和镇吴。李泰国还招募了英国海军官兵约六百人,分配于各船,一切皆由阿思本节制调度。
所谓“英中联合海军舰队”,就这样组成了。
三、清政府遣散“英中联合海军舰队”1863年9月,阿思本带领由七艘兵船和一艘趸船组成的舰队驶抵上海。本来,清政府认为:“此项兵船,系中国购买雇用,即是中国水师。进退赏罚,应由中国统兵大员,及该船管带之中国大员主张。其会带之外国兵官及办事人等,不得把持专擅”。(《海防档》(甲),购买船炮。)当然,这只是中国方面的一厢情愿。
其实,早在1月16日李泰国还在伦敦时,就秉承英国政府的意志,擅自代表清政府同阿思本签订了合同十三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中国现立外国兵船水师,阿思本允作总统四年。但除阿思本之外,中国不得另延外国人作总统。”“凡中国所有外国样式船只,或内地船雇外国人管理者,或中国调用官民所置各轮船,议定嗣后均归阿思本一律管辖调度。”
(二)“凡朝廷一切谕阿思本文件,均由李泰国转行谕知,阿思本无不遵办;若由别人转谕,则未能遵行。”“如有阿思本不能照办之事,则李泰国未便转谕。”
(三)“此项水师各船员弁兵丁水手,均由阿思本选用,仍须李泰国应允,方可准行。”“倘有中国官员,于各兵船之官员兵丁水手人等有所指告事件,则李泰国会同阿思本必得详细查办。”
(四)“此项水师俱是外国水师,应挂外国样式旗号。一则因船上俱系外国人,非有外国旗号,伊等未必肯尽心尽力;一则要外国各商不敢藐视。”
(五)“李泰国应即日另行支领各员薪俸工食、各船经费等银两,足敷四年之数,存储待用。”(《海防档》(甲),购买船炮。)
同时,李泰国还开出了一份“足敷四年之数”的“经费单”,要求清政府从关税中划拨银1000万两,归李泰国支配,作为英国水师官兵的四年薪饷,每年计250万两。
根据这些条款,清政府花费巨款买来的这支舰队,必须任命阿思本为司令,不仅新购的兵船归他指挥,而且中国所有的其他轮船都归他管辖调度;船上的官弁、炮手、水手等人的选用,一概由李泰国和阿思本决定,而且全用外国人;阿思本只接受中国皇帝的谕旨,但必须由李泰国转达,否则不能遵行;李泰国对中国皇帝的命令有权加以选择,可以拒绝接受。如此等等,其目的是要把这支舰队牢固地控制在英国手里,成为事实上为英国效忠的舰队。其手段是相当毒辣的。当时的外国舆论即指出:“英国管兵船官请命于国王,将兵船、军火等物发与中国,说他百姓在此做生意,借此以备不虞,甚为有益。且各费均出自中国,英人不须自设防守,致费钱财。岂不是一举两得?”(《海防档》(甲),购买船炮。)合盘托出了英国政府的阴谋。
5月间,李泰国到达北京,与奕等反复辩论,态度蛮横无理,非要清政府认可他同阿思本订立的合同不可,对此,总理衙门致函李鸿章说:“李泰国到京,即递节略条款章程数件,不意欲派阿思本为水师总统,李泰国会办,一切均归阿思本、李泰国调度。而每年所用经费则以数百万计,并请将各关税全归李泰国管理,任其支取使用。其意竟思借此一举,将中国兵权、利权全行移于外国。并自来本衙门,反复抗论,大言不惭。其愿望之奢,殊出情理之外。”奕等坚持认为:“所立合同十三条,事事欲由阿思本专主,不肯听命于中国,尤为不谙体制,难以照办。”(《海防档》(甲),购买船炮。)双方辩论的关键,就是谁来掌握舰队的指挥权问题。
争论达一个多月之久,李泰国色厉内荏,因为擅订合同情虚,始与总理衙门重新议定《轮船章程》五条。其主要内容是:“由中国选派武职大员,作为该师船之汉总统。阿思本作为帮同总统,以四年为定。用兵地方听督抚节制调遣。阿思本由总理衙门发给札谕,俾有管带之权。此项兵船,随时挑选中国人上船学习。轮船七只、趸船一只,应支粮饷,军火及火食、煤炭、犒赏、伤恤银两,并一切未能预言之各项用款,议定每月统给银七万五千两,统归李泰国经理。所支银两,每月在江海关支银一万两,九江关支银一万两,闽海关支银三万四千两,厦门关支银六千两,潮州关支银五千两,自本年六月十七日、即英国八月初一起,先尽此项轮船经费,按照所定本月之数,由李泰国派人赴银号支领。”(《海防档》(甲),购买船炮。)
《轮船章程》订立后,清廷降谕:轮船驶抵海口后,即着曾国藩、李鸿章节制调遣。“总须一切调度机宜事权,悉由中国主持。”“无论如何用法,总须俾中国人熟习驾驶,收其利益,断不可日久仍为外国人所主持。”总理衙门也致函曾、李,嘱其“随时驾驶,不至授人以柄”。(《海防档》(甲),购买船炮。)
但是,对《轮船章程》五条之能否实现,李鸿章则表示怀疑。他认为:“令派中国武职大员,作为该师船之汉总统,阿思本作为帮同总统,听督抚节制调遣,挑选中国人上船学习,名綦正矣,义极严矣。”然而,“外国人性情,揽权嗜利,不约皆同。”因此,欲分其权,则实有“三难”:“外国弁兵、水手有六百人之多,言语不通,气类不合,彼众我寡,一传众咻。加以武夫愚蠢,英人猜忌,偶失周旋,则谤毁随之;略与争论,则辱詈及之。始则嫌于相逼,久或不能相容。此总统之难分其权者一也。”“李泰国久在中国,深知虚实,往者抚局难成,当事不免媕婀,彼遂藐视等夷,趾高气扬。……若彼不另出主意,搀越调度,尚未见阿思本辈之果听指挥;若彼再把持唆弄,颠倒是非,更难保统兵大员之不受挟制,此调度之难分其权二也。”“洋人据为利薮,未必肯实心教练,果愿华人之擅长。且其轮船机器、炮火精微,亦非顽夫健卒所能尽得其奥妙。此学习驾驶之难分其权三也。”此“三难”,是李鸿章根据“与若辈交涉军务,悉心体会”而悟出来的。他断定:李泰国不仅“目前不愿中国人专权,即将来不愿中国人接手。”(《海防档》(甲),购买船炮。)
曾国藩对此也持怀疑态度,认为:“悉由中国主持,窃恐万办到,其势使之然也。”“节制之说,亦恐徒托虚名。”他竟然异想天开,提出一个奇特的办法,以折李泰国的骄气:“以中国之大,区区一百七万之船价,每年九十二万之用款,视之直轻如秋毫,了不介意。或意将此船分赏各国,不索原价,亦足使李泰国失其所恃,而折其骄气也。”(《海防档》(甲),购买船炮。)他的办法尽管极端荒谬,却反映出他同李鸿章一样,都感到李泰国等人是不会真把舰队交给清政府的。
继李鸿章、曾国藩之后,留办金陵军务浙江巡抚曾国荃提出一个“两善”之策:一则修改原订章程,将新购之轮船专任“出洋巡缉,南至二粤,北至盛京,内外洋面,分途逻哨”;一则酌量裁撤沿海水师,每年可节省经费一二百万两,“充轮船之饷而有余”,“更于粤东、江苏海口设立船厂,令中国工匠学习整修轮船之事,以期尽通巧妙。”他认为:此策“两善具备,目下之费不患不充,将来亦不难乎为继。如此办法,海口以内,水师之军政改观;海门以外,轮船之巡缉益力。”(《海防档》(甲),购买船炮。)在他的方案中,第一条根本行不通,因为李泰国和阿思本都不会接受。至于第二条“设立船厂”,不失为一项有远见的建议,却被清政府轻率地否定了。
果然不出李鸿章、曾国藩所料,阿思本于9月20日一到北京,便要推翻《轮船章程》五条。他同李泰国一起在总理衙门辩论二十余日。10月18日,向总理衙门递交申呈,坚持要履行其私订的合同十三条,“未能稍为更移”,并要求在两日内做出明确答复。最后还威胁说:“倘二日以内不能示复,本提督既无权柄,势难再为迁移,只得将员弁、水手等遣散可也。”英国公使卜鲁斯公然支持阿思本的无赖行径,以购船时英国“秉权大臣亦曾襄办”为由,照会清政府称:“理合即将此事情形报明我国家,请示船只等物应作如何办理。并已伤知该总兵,将所有船只、火炮、军械暂留候示遵办。”总理衙门在复照中,驳斥李泰国与阿思本所立合同之无理,是欲“中国费数百万之帑金,竟不得一毫之权柄”。并以卜鲁斯曾有“中国兵权不可假与外人”之言相诘。(《海防档》(甲),购买船炮。)卜鲁斯自知理屈,不便公开出面交涉,便请出美国公使蒲安臣从中调说。蒲安臣到总理衙门同奕等会商数次,意见难以统一。最后,双方皆认为只有遣散舰队之一途。
随后,便由美国公使馆参赞卫廉士起草致英国公使照会。总理衙门在卫廉士照会稿的基础上加以改定,照会卜鲁斯:“览该合同十三条,多与中国买船本意不符。今阿总兵既欲将所募兵弁遣散回国……阿总兵与各武弁、水手人等,中国自应给发各人来往薪俸及杂项碎用,以回国之日为止外,另送阿总兵银一万两,以酬其劳。其银统在轮船变价内付给。至中国已费原买轮船、火炮、军械各银,并请贵大臣代立善法,俾得交还中国,以清朝廷库款是荷。”(《海防档》(甲),购买船炮。)
清政府迫于无奈,只好同意将舰队驶回变卖。这样,清政府不仅在购船时花费了巨款,如今又要为遣散这支舰队付出一大笔费用。一买一卖,竟白白地耗费了70万两银子。(清政府究竟耗费了多少银两,说法很不一致。实际上,这笔帐目既琐碎又杂乱,有些款支出而未用,有些款拨出后未用完,甚至有些款分派后并未拨出,很难有精确的估算。笔者在《北洋舰队》一书里曾估算为892,714两。现逐项核实,计为702,562两。)
本来,清政府对李泰国的飞扬跋扈,种种习诈,早已难以容忍,屡欲去之而不能,如今正好借此事端,以“办事刁诈,以致虚糜巨款”的名目,将其革退。李泰国被解除中国海关总税务司职务后,气焰为之一挫。他到总理衙门面辞出京时,“词色之间,业已神丧意沮”,到上海后闭门不出,“赧于见客”,于1864年1月9日乘轮离沪,转道香港灰溜溜地回国了。(《海防档》(甲),购买船炮。)
“英中联合海军舰队”事件颇似一幕滑稽戏,很快地便结束了,却极耐人寻味。它说明:单纯依靠外国,想花钱买回一支海军舰队,是完全徒劳的。清政府交了70万两的高昂“学费”,才获得了这点认识,其代价不可谓不大。但是,也由此而引出两项积极的结果:一是决定兴办自己的造船工业;一是其后聘用洋员时始终不忘权操自我。这也算是对所付出的“学费”的一个补偿吧。
(资料来源:《社会科学辑刊》1991年第3期)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4/4986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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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总理衙门-论“英中联合海军舰队”事件;本文链接:http://gazx.sd.cn/zggs/387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