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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堡-明清时期河西走廊的寄住民族、寄住城堡与寄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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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9-21 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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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明清时期河西走廊的寄住民族、寄住城堡与寄住政策


边疆民族及地方政权持续内迁寄住是明清西北边疆史上的一大突出现象。明代关西八卫除阿端、安定、曲先三卫遭河套蒙古亦不刺部袭破,部众被胁裹人青海外,其余哈密、沙州、赤斤蒙古、罕东、罕东左等五卫都有过向河西走廊内迁寄住的历史,其中哈密、赤斤蒙古、罕东、罕东左四卫卫制终结于河西走廊。[1]清代继有土鲁番十七城畏兀儿全族东迁肃州威虏堡和安西瓜州五堡。从时间跨度和内迁人数看,从明宣德十年1435开始到清乾隆二十一年1756结束,期间大的内迁就有10次,内迁人121累计逾25000人。为安置络绎而来的寄住民族,寄住城堡在河西走廊上经久不衰,形成一道独特的风景线。在中国历史上,零散的边疆民族人口内迁寄住屡见不鲜,但边疆民族连同地方政权这样长时间、高频率地内迁寄住情况却很少出现。这一空前漫长的内迁寄住期,深刻反映了自明代北疆内缩以来西北边防的持续高压态势和中央王朝对其治边政策的积极调整,是研究明清西北边疆史的一个重要切人点。
关于明清时期关外民族内迁活动,前人在有关明清哈密、土鲁番历史和关西各卫内迁与裕固族形成的论著中多有涉及,并有这方面的专题研究成果,但多是从民族迁移和政策得失的角度进行研究,[2]从类型学的角度将跨越300余年的关外民族及政权内迁运动作为一个整体,对其性质、历程及中央王朝治边政策等进行系统研究的还很少。本文就此专题做一尝试研究。
一、寄住民族的基本概念
“寄住”一词明确见于《明实录》、《明史》及明人奏议等史籍,基本含义就是在异地暂时居住。经粗略统计,《明实录》中与河西走廊相关的“寄住”一词出现了22次。在使用语境上,都是针对关外及西域民族人口东来暂住而言的,具体所指分两类:第一类是指零星寄住的人口,如停留在河西走廊的西域贡使、回回商人及关外零星逃荒避难者等。[3]明朝对他们或是依服瞋例安置到各地夷馆,或是临时指地安插,均不存在集中安置的问题。另一类是指随边疆民族地方政权集体迁入的人口,由官府修建城堡或指定牧区予以暂时安置。[4]从移民学的角度来看,前者属于一般性的人口流动或自发移民;而后者则是政府边防计划的一部分,带有明显的组织移民性质。本文的“寄住民族”是专门针对后一类型而提出的。
寄住民族是指为躲避战乱,边疆民族连同地方政权在中央政府部署安排下的一种内迁暂住现象。同其他民族内迁形式相比,它主要包括以下四个内涵:
第一,内迁的民族人口来自中央王朝管辖下的边疆地区,寄住行动由中央政府安排实施。自汉武帝开河西四郡后,地处丝绸之路孔道的河西走廊就成了历代中央王朝就近处置西北少数民族事务的前沿阵地。从历代河西走廊接受的民族人口看,域外民族占有很大比重,如汉代大批南来的匈奴人、唐代大量东来的中亚粟特人和明初不断内附的北元蒙古族等。这些民族人口都来源于当时的中央王朝直接管辖区以外,中央王朝安置的目的要么是将其变为永久性属民对于内附人口,要么就不进行专门安置对于域外各族客商,总之都不存在由中央政府出面先负责内迁后再安排返回的问题。明代以前,元代高昌畏兀尔内迁是寄住民族现象的一个典型。为躲避海都、笃哇叛乱,高昌亦都护火赤哈儿之子纽林的斤率其部迁居河西走廊的永昌府今武威市治以北30里的永昌堡。[5]高昌畏兀尔亦都护是元朝中央政府下辖的一级民族地方政权,其东迁属于国内迁移的性质,与域外来人不同。明代的关西八卫都是明朝中央政府封官授勃管辖的地区。土鲁番在清康熙末归附后也变成中央政府管辖区。这类民族人口在内迁之前均已效忠于中央王朝。他们内迁避难有的系自行前来,有的由中央政府安排部署,最后都由中央政府进行集中安置,目的在于帮助其度过眼前困难后重返故土,重新担负起为朝廷守卫边疆的责任。
第二,寄住者不单纯是一批人,是人与政权的整体性内迁寄住,体现了中央王朝的治边政策。这是寄住民族区别于一般性边民内迁的一个重要条件。寄住民族原属中央王朝管辖下的羁縻政权,担负有保卫边疆的军政职能。中央王朝安排其内迁。并不是以此取消了这项职能,而是要继续保有和最终还原这项职能。因此,寄住民族不同于一般意义的边疆难民流动,它是作为一个政治单位进行的。这种单位可以是整个羁縻政权,如明代举族内迁的赤斤蒙古卫、罕东卫、罕东左卫和清代举族内迁的土鲁番十七城;也可以是羁縻政权中最忠实于中央王朝的那部分,如明代哈密卫的畏兀尔和哈刺灰两部。内迁时,都是由中央政府封官赐劫的各部首领如王、都督等率领,成建制地进行驻地转移。内迁安置后,原来的管理机构仍得以保持或重建,各头领原来的官秩封赏也照旧延续。可以说,寄住民族除居住地点和生存环境发生改变外,其他制度均保持不变。
必须明确,内迁寄住的整体性强调的是政治单元的完整性,而政治单元与民族单元多不重合。因此寄住民族并不代表一个民族的全体,在外延上具体指一个民族经历过寄住活动的那部分成员。
第三,内迁寄住是边疆民族在边疆危局下的忠诚内向行为,因此不包括中央王朝强制下的内迁行动。遭遇外族入侵是边疆民族内迁寄住的主要原因。边疆民族不愿服属外族统治但又不能在当地立足,遂主动要求内迁避住。明清时期关外民族内迁绝大多数都属于这种自愿行为。但也有中央政府强制实行内迁的,如明代沙州卫的内迁入关。明正统十一年1446,因沙州卫都督签事喃哥“阴有叛附瓦刺之异志,恐构成边患”,朝廷令甘肃总兵官任礼等“相机收逋回甘州居住,善加抚恤,毋致失所”。 [6]这年九月前后,任礼率大军将其全部收入关内,共计205户1230余人。为杜绝后患,这批沙州人在甘州南山短暂住牧后即被远徙山东平山、东昌二卫及青平、博平二县,卫制被取消。可见,强制性内迁实质上是一种防变制裁措施,内迁后不复以原有体制相待,并阻断其返回故土的道路。这与以最终送返为目的的寄住是不同的。
第四,寄住民族的安置地不一定是中央王朝直接管辖的地区,也包括防御条件相对较好的羁縻管辖区。明代的寄住民族安置区一开始被严格限制在嘉峪关外嘉峪关是直辖卫所与羁縻卫所的分界点,直到正德朝关外局势彻底恶化后才转移到关内安置。清代的土鲁番畏兀儿内迁也不是一举插入河西走廊的核心区,而是安置在荒芜人烟的关外地区。寄住活动与关西地区军政建设是同步前进的。
概括起来,国内迁移、人与政权同步内迁及忠诚内向行为是寄住民族的三大基本特点,也是区别于其他各种民族迁移形式的主要标志。寄住民族是边疆民族内向而边陲不靖的形势下产生的一类特殊民族内迁现象,是民族人口迁移与国家治边政策相结合的结果。
二、哈密人四寄苦峪城与终居肃州东关厢
哈密卫是明朝在关外设置距离最远的一个卫,受朝廷正规军的保护最弱而受瓦刺、土鲁番强敌的威胁最大,因而也是明代关西七卫中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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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不稳固、内迁寄住最频繁的一个卫。明人所说的哈密卫“三立三绝”就是在此形势下出现的。哈密每次被残破后,都有大批官民涌人河西走廊,形成寄住民族现象。以正德八年1513为界,哈密人内迁寄住可分成以苦峪城为中心的关外寄住和以肃州东关厢为中心的关内寄住两个阶段。
1.哈密人四寄苦峪城
明代的苦峪城位于今瓜州县桥子乡境内,这里的锁阳城废墟乃其遗址。苦峪城一带本为一块著名的灌溉绿洲,唐代的瓜州州治就设在这里。在明成化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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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勒河出山后,其干流不是走今天先北后西的大拐弯河道,而是由大坝冲积扇西缘经苦峪城径直西流,取直道。[7]充足的灌溉水源支撑起苦峪城长时期的繁荣兴旺。在明成化以前苦峪城虽水源减少,但前代城廓犹存而居民稀少,仍不失为安置哈密东来避难者的理想地点。
在哈密人寄住以前,苦峪城一度是沙州卫的避难地。宣德十年1435,沙州卫都督困即来为躲避哈密、瓦刺袭击,曾率部众200余帐走附塞下,最后被安置到苦峪,“白是不还沙州,但遥领其众而已”。 [8]因此,沙州卫人实际上是苦峪城的第一批寄民,同时也是整个明清时期河西走廊出现的第一批寄住民族。正统七年1442八月,鉴于哈密有引诱瓦刺来犯沙州卫的图谋,明朝曾遣官军对苦峪城进行首次修缮。正统十一年1446,沙州卫部众被全部收入关内,整修后的苦峪城后遂成了长期用来安置哈密流离人口的重地。
明人所说的哈密卫“三立三绝”只是针对成化以来土鲁番的攻袭而言的。此前的天顺四年1460,哈密卫曾被瓦刺袭破过一次。因此,从天顺四年到正德八年1513,哈密卫实际上是“四破四立”。四次被袭破后,均有大批哈密难民人寄苦峪。
第一次是天顺四年1460N成化二年1466,历时6年。天顺四年,哈密忠顺王卜列革死后无嗣,居住哈密北山的瓦刺野乜克力部乩加思兰“乘隙袭破其城,大肆杀掠,王母臼昔弩温失里答刺率亲属部落走苦峪,犹数遣使朝贡”。[9]这批哈密人一直住到成化二年1466才返回哈密。
第二次是成化九年1473到成化十八年1482,历时9年。成化九年正月,摄行哈密国王事把塔木儿卒无后嗣,土鲁番速檀阿里乘机袭破其城,执王母,夺金印,据守其地。为安置纷纷东来的哈密难民,明廷指定苦峪城为暂住地,要求流人关内的人口也向苦峪集中,令哈密都督罕慎统一掌管。朝廷发给布匹、口粮、种子,帮助其度过难关和恢复生产。这次前来的人口数量很大,以至于“哈密夷众流亡之余,存者无几”。 [10]最后甚至发生了苦峪“城小难容”的问题。成化十三年1477十月,明朝对苦峪城进行第二次整修加固,在此重建哈密卫,将苦峪作为兴复哈密的基地。成化十八年1482四月,罕慎联合赤斤、罕东二卫人马夜袭哈密取得成功,罕慎还归哈密,哈密人第二次寄住苦峪结束。但寄住苦峪的人口未全部返回哈密。据弘治六年1493四月朝廷颁给侍郎张海等的勅文,“随罕慎内附者处之苦峪,既无复返,今又来奔”。 [11]“既无复返”就是指成化九年寄住苦峪的哈密人未全部返回。
第三次是弘治元年1488到弘治四年1491,历时3年。罕瞋还居哈密五年后,弘治元年为土鲁番速檀阿黑麻所杀,哈密城第三次被夺。哈密人不得不回奔苦峪,有的流散到沙州及关内地区。[12]弘治二年1489,明廷对苦峪城进行第三次整修,将流人关内的哈密寄民遣人苦峪城集中安置。弘治四年,在明廷薄其赐赍、却其贡物的压力下,土鲁番将哈密城印献还,苦峪寄民返回。但同前一次一样,也不是全部返回。
第四次是弘治六年1493到正德八年1513,历时20年,是历次寄住苦峪时间最长的一次。弘治六年四月,土鲁番速檀阿黑麻率兵夜袭哈密城,执新立忠顺王陕巴而去。哈密失守,难民东来。明廷仍指定苦峪城为集中安置点,并对苦峪城进行第四次整修。弘治七年1494底,苦峪的寄民人数已达2000多人。[13]寄住者中,回回、畏兀儿和哈刺灰三个族属的都有。为加强管理,朝廷命令“回回都督签事写亦虎仙及失伯颜答管回回,委兀儿知院阿难答及指挥使苦木管委兀儿,哈刺灰千户拜迭力迷失、平章革失铁木儿及舍人迭力迷失虎力管哈刺灰”。[14]在上统由哈密卫都督奄克孛刺掌管。弘治八年1495左右,苦峪城发生大火,房舍被烧,哈密寄民被全部转移到苦峪以东的赤斤城安置。
弘治九年1496,甘肃副总兵彭清率精兵四千人夜袭哈密取得成功,土鲁番守将牙木兰遁归。但武力攻克后,因哈密屡被袭破,“诸人自以穷窘难守,尽焚室庐,走肃州求济”。 [15]对于新的哈密难民,明廷仍指定苦峪城及瓜、沙二州为安置点,要求先前转移至赤斤城的难民也返回苦峪。到弘治十三年1500,寄住苦峪的哈密遗众已达3000人左右,为历次寄住人数的最高值。[16]
弘治十一年1498以后,哈密屡遭变故。先是该年阿黑麻悔罪,陕巴得以还位哈密,接着又于弘治十七年1504被迫出走苦峪,最后在都督奄克孛刺及百户董杰的辅佐下回还哈密。弘治十八年1505陕巴卒,其子拜牙即继任忠顺王,不料于正德八年1513叛逃土鲁番。这之后,土鲁番一方面一再许愿归还哈密,同时又三次向关内武力进犯。明朝内部在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弃守哈密”之争后,最终于嘉靖八年1529宣布放弃哈密,“自是置哈密不问,土鲁番许之通贡,西陲藉以息肩” [17]。在这长达30余年的扰攘变局中,第四次寄住苦峪和瓜、沙二州的许多哈密难民未能返回。正德八年前后,由于拜牙即叛国和土鲁番发起武力进犯,这些寄住者连同从哈密城新来的难民陆续向嘉峪关内的肃州转移,哈密人的寄住生活开始了一个新的阶段。
2.哈密寄民终居肃州东关厢
由掌印都督奄克孛剌率领,哈密寄民东迁肃州,全部被安置在东关厢。从族属上看,最后寄住肃州东关厢的主要是畏吾儿和哈刺灰两种,回回不多。“曩查速壇并牙郎即去国,奄克孛刺奔肃,其畏吾儿、哈刺灰二种夷人,已竭族避难而来,其在哈密者止有回回一种耳。” [18]哈刺灰分旧哈剌灰和新哈刺灰两种。都督奄克孛刺带来的是旧哈刺灰,该支原住哈密卫刺述城、哈刺哈儿畏等堡。新哈刺灰本为哈密迤北他失力巴城之蒙古,系嘉靖初东迁肃州。“以其后归肃州,故以先来者为旧哈刺灰,而后来者为新哈刺灰”。 [19]据嘉靖七年1528甘肃地方官查报,寄住肃州的畏兀儿部下男妇共370人,哈刺灰部下男妇共510人,合计880人。[20]这之后仍不断有新的哈密寄民加入。嘉靖三十八年1559,就有哈密属民虎尔的等64人人居肃州东关厢。[21]奄克孛刺死后,其子乩吉卜刺袭授都督职,管束新旧哈刺灰,畏兀儿则由哈密净修国师拜言不剌掌管。万历后期,把都哮哕袭都督职,管束新旧哈刺灰,把的卜刺袭国师职,掌管畏兀儿。[22]这说明,哈密卫制此时仍在,卫制结束是这以后的事。
三、赤斤、罕东、罕东左三卫寄住金塔、威虏等堡
到正德八年1513,“关西八卫”凋零得只剩下赤斤蒙古、罕东亦称罕东右卫、罕东左等三卫。赤斤蒙古住牧关外东端的大草滩、骟马城、柴城儿、赤斤城、苦峪城、王子庄、川边一带,罕东左卫住牧关外西端的瓜沙地区,罕东卫则住牧赤斤蒙古以南的祁连山北麓。自正德八年开始,在土鲁番速檀满速儿发动的攻明战争中,地处进兵要道的赤斤、罕东等三卫首当其冲,不堪其害,“尽徙内地”。[23]
三卫部众大体上是分两批人关的。第一批集中在正德十一1516、十二1517两年,正值土鲁番第一次进犯关内时期。赤斤蒙古卫各部在都督赏不达儿的带领下,至正德十一年已全部移人关内。正德十一年左右,罕东左卫都督乞台率领直属部落移入。正德十二年,罕东卫都指挥总牙率部移人。[24]这批寄民被安置在肃州以北金塔寺今金塔县县治、威虏堡卜今金塔县古城乡等远堡和上古城、下古城、四坝堡、老鹳窝堡等近堡。[25]
第二批是嘉靖七年1528罕东左卫头目帖木哥、土巴率该卫主体部众内迁。此前,帖木哥、土巴仍居沙州,服属土鲁番,岁输妇女、牛品,充当其进攻肃州的马前卒。嘉靖七年六月,在土鲁番第三次发兵攻打肃州前,部将牙木兰原为曲先卫人,被土鲁番俘获而降因久攻肃州不克,引起满速儿的怀疑。牙木兰遂偕帖木哥、土巴拥帐3000、部下男女5418人,到肃州求降,获朝廷允准。[26]在这5400余人中,属于牙木兰的不多,主要是罕东左卫部众。
这批部众因系久与明廷为敌的牙木兰带领而来,朝廷以边情重大为由,令新任三边总督王琼亲诣甘肃抚处。对于安置方案,王琼除对牙木兰本人提议遣送内地或其他边方外牙木兰最后被远徙湖广鄂州,对整个部众则同意按原甘肃巡抚唐泽的建议执行,即“于肃州迤北境外威虏旧城及天仓墩、毛目城等地散处其众”。[27]但帖木哥等又提出“欲分一半白城指白城山,今高台县以南的榆木山住牧,一半仍照原拟威虏住牧”。 [28]此议亦获王琼同意。这样,罕东左卫帖木哥、土巴部众便分往两地安插下来,一部分住白城山,一部分住威虏等堡。明廷命令前后到来的罕东左卫寄众统由罕东左卫都督日羔剌管辖。赏不达儿死后,其子袭赤斤都督,管辖赤斤卫各部。
以上两批寄民的数量,据《边政考》、《肃镇华夷志》所载各部落人口数合计为10857人,反映的是嘉靖二十七、二十八年1548、1549左右的情况。若将正德十一年1516之前移民人肃州南山的哈刺秃、逃军族等部包括在内,总数至少在13000人以上。
安置赤斤、罕东寄民的城堡均系多年旧堡。由于城防不修,频遭当时活跃的河套、西海蒙古之劫掠。在这种情况下,赤斤、罕东各部遂纷纷弃城而逃,跑到防守力量较强的肃州关厢和近郊避住。到嘉靖二十八年1549,原先的安置格局已面目全非。“肃州边外属夷总牙、日羔剌等……苦虏夷侵掠,乃相率环附肃州杂居”。 [29]寄民与军民杂处,难于管理,流弊重重。“以致郊关之外,蜂屯蚁聚,不可胜数。指大如股,宾多于主,睚眦之忿,动见戕杀,男女之风,因而混乱。肃人有言:‘不但牲畜为番人伙养,虽子女亦暂为番人鞠育。,番人有言:‘若等所住者,我等地方。有时见索,必须还我。”,[30]为杜绝纷争,甘肃巡抚杨博提出将寄民重新安置境外。杨博令副使王仪、参将刘勋“急乘草枯马弱之时,结营境外,次第兴工”。从嘉靖二十八年三月十五日起到五月初五日止,共修葺威虏并金塔寺、添设白烟墩等城堡凡7座,修筑墩台12座,安插各族帐房706顶,男女3454名,将赤斤、罕东寄众重新安置到肃州境外。[31]
这次安置后,为防止故态复萌,杨博还对寄民的活动范围和进城时间进行限制。“遂与为期约。自后惟朔望许人城市易,凡一应番汉人等不许非时交通出入。违者加之重辟。” [32]但到隆庆五年1571,二次安置的赤斤、罕东寄民又移回肃州近郊。时任陕西总督的史戴才复提出离城安置的方案。不过这次不是境外安插,而改在肃州以北近边的“谭家等处空堡安插,分立界石,籍名约束”。[33]这一方案较前次切合实际,使防守条件和生活环境都有了改善,寄民才算是安心居住下来。表1大致反映了嘉靖、隆庆两次重新安置后赤斤、罕东寄民住地的变化情况。
从表1可看出,赤斤、罕东寄民的居住地有一个明显的由肃州以北远堡向肃州近城及肃州南山各堡转移的过程。这大体就是明代赤斤、罕东二卫内迁部众的最后定格。到万历后期,日羔刺之孙羽章卜袭都督职,表明罕东左卫卫制尚在。赤斤卫印信勅书虽由赏不达尔后人收执,但已不见袭封迹象,表明赤斤卫制已先罕东左卫而结束。罕东卫在都指挥一职在总牙作恶为乱,被羁留夷厂病死后即不见袭封,是三卫内迁后最早被取消卫制的。[34]
四、土鲁番畏兀儿寄住威虏堡和瓜州五堡
清朝前期,中央王朝与关外土鲁番的关系又重演了明代的一幕,不过这时候土鲁番成了受害者。当时统治天山南北的是强大的准噶尔蒙古政权。哈密、土鲁番两地的畏兀儿均服属于准噶尔,岁有输纳,备受其苦。随着清朝平准战争的节节胜利。哈密、土鲁番畏兀儿也转身内向,情愿归顺清廷。但土鲁番畏兀儿归附之初,清军尚不能就地提供有效保护,不得不内迁避难,由此形成了有清一代河西走廊的两批畏兀儿寄民。@
第一批移来的是土鲁番鲁谷庆、皮占两部畏兀儿,寄住于威虏堡。《重修肃州新志》载:“雍正初,大学士将军富宁安既撤兵,回族请内附,安插于金塔
表1: 嘉靖至万历年间赤斤、罕东寄民住地对比[35]
资料来源:《肃镇华夷志》卷1。
寺西卫虏堡有两族,一为鲁谷庆户,一为皮占户。其头目则有伯克拖克拖马母特……共一百四十四户,其回目伯克等给肥田五百亩,所管部落一百四十三户,每一户肥田一顷。每一亩下籽种一斗,各给农具一付。” [37]据《敦煌杂钞》,这批土鲁番畏兀儿安插于雍正四年1726,总计600余人。[38]这支土鲁番畏兀儿人在威虏堡寄住了20年时间,于乾隆十三年1748返回。但他们没有返回土鲁番,而是在哈密住留下来,成了哈密畏兀儿的一部分。[39]
第二批移来的是土鲁番畏兀儿主体部分,寄住于瓜州五堡。康熙五十九年1720,西路清军一度攻取齐克塔木、皮禅、土鲁番三城。第二年在土鲁番兴办兵屯,就地生产军粮。对于清军屯兵门户的威胁,准噶尔一直伺机反夺。从雍正九年1731开始,噶尔丹策零集结兵力,先后四次围攻土鲁番诸城,迫使清军撤退。为防止准噶尔报复,清军建议土鲁番畏兀儿内迁。[40]雍正十年1732,在提督颜清如带兵护送下,额敏和卓率土鲁番十七城畏兀儿10000余人倾城东迁,到达哈密塔尔纳沁时为9273人,中途因伤病减员,第二年抵达安西时为8013人,是历次寄住人口最多的一批。[41]
对于土鲁番畏兀儿竭族而来。清廷极为重视。安西地方官府在镇城西南专门修建了五座城堡以供居住。五堡依次取名头堡、二堡、三堡、四堡和五堡,俗称“回民五堡”或“瓜州五堡”。官府无偿拨给大片土地和农具、耕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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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生产资料,铁锅、水桶等生活必需品也由官府供给。清代安西疏勒河上最大的两道干渠一一南渠和北渠一一就是为灌溉畏兀儿寄民田地而修建的。当时,东至小湾、西至瓜州三十里井子、南至踏实堡的安西绿洲,绝大部分属于畏兀儿寄民垦种,总计达8000石籽种地之多。[42]土鲁番畏兀儿寄住瓜州期间,所纳粮草及一应差徭都被蠲免。这样的优待在整个清代都是少见的。[43]在土鲁番畏兀儿寄住瓜州期间,清廷封额敏和卓为辅国公,颁给扎萨克印信,为土鲁番畏兀儿建立起新的管辖制度。乾隆二十年1755,清军彻底平定准噶尔割据政权,天山南北形势安定下来。第二年九月,额敏和卓率众返回土鲁番,结束了在瓜州长达23年的寄住生活。土鲁番畏兀儿返回后,他们垦熟的数万亩土地,改由地方官府招民屯垦,变成西北民屯的一部分。
瓜州畏兀儿寄民返回后,自明宣德十年1435沙州卫寄住苦峪城以来断续相延逾300年的河西走廊寄住民族史终告结束。综合各种史料统计,累计内迁人口总数在2.5万人以上。
五、寄住城堡的功能发挥与弃置过程
从明清时期河西走廊历次寄住民族的安置方式来看,以城堡集中安置是其共同特点。无论是对旧城堡的改造利用还是新建城堡以资安排,都体现了这一原则。寄住民族多为游牧民族,原本不适应城居生活。明清两朝之所以要以城郭安置,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其一,单独管理和加强控制的需要。前文已指出,中央王朝将藩属民族迁入内地,只是为了让其度过暂时困境,没有改变其原有制度的目的。因此,在安置办法上,朝廷一再强调要单独安置,以维护其组织系统和生活方式的独立性。另外,设立单独居住区也有利于减少矛盾和冲突。明嘉靖前期寄住各族“环附肃州杂居”所带来的种种弊端就说明了分隔居住的必要性。这是积极方面。从消极方面说,中国古代向来讲求“夷夏之防”,在边疆与内地之间遵循“外而不内,疏而不戚”的“春秋大义”,对关内寄住各族当然更要严守此义。[44]寄住民族原来与中央王朝联系较为松散,加之有的还曾有过背弃或敌对中央王朝的旧事,内迁后中央王朝在向其提供救助的同时,始终保持警惕和戒备,无意让其自由行动。河西走廊往来的西域使商很多,有的就是敌方的间谍和暗探。明代土鲁番几次攻打肃、甘二州,都发现有内应配合。因此,明朝对寄住民族一再强调以肃州远堡安置,目的就是要阻断内外勾结的渠道。
除单独安置外,还有一些配套措施。一是对寄民进入州城的时间进行限制,以减少与外界联系的机会。二是在寄住城堡之内或附近设立“夷厂”专门管理寄住民族人1:1的机构等机构进行管理。明代哈密寄民刚来时,“各街杂居,违法多端,被兵备副使天津张愚笞背游街,虽肖畏服,实非心格也”;“后筑夷厂,以静地方”, [45]才使形势趋于好转。清朝在瓜州五堡之外添筑瓜州城,“有参将统领员弁兵丁以资弹压并移驻安西同知于此,管理民回屯田水利一切事务”;理藩院还派出部郎一员、笔帖式一员“驻瓜州照看,新旧交替二年更换”。[46]为管理威虏堡寄民,清廷在王子庄设肃州州同一员,除主管水利外,还负有“弹压威虏堡安插回民”之责。[47]
其二,防御蒙古骑兵往来袭扰的形势所需。有明一代和清朝前期,蒙古族对于河西走廊的威胁一直处于高压状态,鲜有歇息。从明代宣德年间的咎卜父子及阿台、朵儿只伯活跃期到正统年间的瓦刺也先活跃期再到正德以后的西海蒙古活跃期,都一再对河西地区进行袭掠。到明末清初,又有青海和硕特蒙古和漠西准噶尔蒙古的南北进逼,由此形成一个漫长的战时环境。与这一漫长的战时体制相对应,千里河西走廊长期大军云集、营堡相望、关栅密布,呈现出浓厚的军事防御氛围。不仅军政驻地深沟高垒、重重设防,民居也普遍堡寨化,以防备随时可能到来的势若风雨之蒙古骑兵。直到民国年间,河西走廊的民居仍在沿袭墩堡旧风。“居民多各自为堡,聚族而居,建碉堡暸望,以为防御。盖明代备北虏之遗规,今犹存也。” [48]在哈密等部内迁后,实行城堡化安置自然也成为当务之急。兵部尚书胡世宁曾说:“若无城卫,虏来势难坚守,不无又为彼掠,以为寇助,合无仍咨各官查照原勅事理,于彼各夷新分地土牛具种子,量为措给,城堡沟池,量为修筑,以安彼生命,以便彼防守。” [49]
对于寄住城堡的选择,明清两朝都是以优先利用旧城旧堡为主,不得已时才另建新堡。苦峪城、威虏堡、金塔寺、肃州东关厢、谭家堡等都系旧堡,并多次重复使用,主要目的是节省开支。朝廷当时在这些旧堡多数已不驻军,现成的城防条件恰好为寄住民族所利用。反过来,寄住民族的人住,也使这些旧堡陈墩重现生机。与人城定居的“居国”安置方式相适应,城居寄民普遍以农耕或农牧兼营为主要生业方式,实行堡外生产、堡内居住的办法。明清两朝在寄民安置时一再强调发给籽种、牛具,道理就在这里。为了缩短居住地与耕牧地的距离,清代在瓜州还采取了分建城堡的办法。“因聚居则耕种遥远,故分建筑五堡。” [50]
从各寄住城堡的最后结局来看,明清两代有所不同。清代的寄住城堡基本上与寄住民族相始终,随着寄住民族的迁出返回而自然终结。明代除关外的苦峪、赤斤等城与寄住民族相始终外,关内的各大寄住城堡都在寄住期间解体了。究其原因,与寄住时间的长短和生产习惯有关。清代寄住民族的寄住时间普遍较短,长则20余年,短则10来年,能够保持较强的故土观念。另外当时的畏兀儿已能够完全适应农业生活,加上社会环境相对稳定,有利于在堡内安居乐业。而明代除在关外寄住期间有相似隋景外,转至关内后诸多因素都不利于安心定居。 寄住城堡被遗弃的原因主要有三:一是蒙古族的攻掠。这是寄住城堡遭遗弃的主要外因。二是寄住民族的内生离乱直接破坏了划地而居的初旨。如赤斤卫王子庄部落头目川哥儿,善于骑射击,甘肃兵备副使陈九畴曾给他置盖房舍,赏给粮食。后因川哥儿嗜酒无厌,将牛马羊并妻子变卖尽绝,“部落见其不能为头目,遂四散不服”,余众俱归苦峪城头目朵儿只,[51]原住城堡遂遭遗弃。三是寄住民族不习惯住城务农,不断向祁连山中逃跑。牧业是关外民族的传统生业方式。内迁之前,除哈密畏兀儿人、哈刺灰人有一些农业基础外,其他大部分都是纯游牧者。[52]因此内迁后,除哈密寄民能较好地适应农耕生活外,其他各部对于城居耕作普遍是有困难的。在这种情况下,人畜少的部落尚可勉强在近城放牧,人众畜多的则不顾禁令,直接闯入祁连山区继续其游牧生活。嘉靖二十八年罕东左卫都督日羔刺被重新安插到金塔寺后,仍没有被约束住。“日羔刺知其不便任意住牧,乃曰:‘我,白城山之属番也,。遂佯领部落以往高台白城山地方去讫。” [53]而帖木哥、土巴所领罕东左卫大众,从一开始就在水草丰美的白城山插帐住牧,未改变其传统生活方式。
六、寄住政策的范型意义与效果分异
寄住民族和寄住城堡共同体现了明清王朝怀柔远人、保护藩篱的治边理念和政策。从中国历代治边政策来看,明清两朝的寄住政策属于一种中间形态。它既不同于国力强盛时对边疆的强力控制真口汉唐强盛时对西域地区的控制,也不同于国家大乱时对边地的骤然丢弃如唐朝安史之乱后放弃西北大片疆土,而是在国家大局稳定、朝廷实力不济但仍有一定实力的情形下对边防进退有序的调整。明朝的关西诸卫内迁和清初土鲁番十七城内迁,均实现了边民和边疆政权的同时转移,保存了边疆有生力量,这与仓促间将边疆地区连同人口一并放弃是截然不同的。从这一比较中可以看出,寄住政策是中国古代治边政策的一个单独范型。当然,这一范型之所以成立,并不完全是基于相比较而来的特点,更重要的是因为它形成了非常明确的决策思路和坚实具体的制度安排,具备了可供效法和借鉴的意义。
其一,在决策思路上,寄住政策以坚持“守在四夷”的治边理想为依归,将维护和扶持边疆民族的自治放在首位,使疆民族管理体制的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因内迁寄住而改变。
明朝人把建卫立藩视为其治边政策的最高典范,对此备加推崇。王琼说过:“我朝鉴前代之弊,建卫授官,各因其地,姑示羁縻,不与俸粮,贻谋宏远,万世所当遵守者也。” [54]建卫立藩正是传统“守在四夷”治边思想的具体体现。“守在四夷”的基本方略是中央王朝对边疆民族原有的政教制度采取承认态度,厚加抚慰,勤为救助,以此赢得边疆民族的忠诚与拥戴,在平时自固藩篱,在战时守卫边疆,构筑起主要依靠边疆民族力量的边疆防御体系。[55]明朝在嘉峪关外和辽东地区建藩立卫,目的就是“在东、西两翼筑起屏藩,以制约蒙古鞑靼和瓦刺的南下”。 [56]清初对哈密、土鲁番畏兀儿编设旗佐、倍加优遇的政策,目的也在于构筑经略西北边疆的坚强堡垒。因此,明清王朝都将“守在四夷”奉为国家根本之策,竭全力加以经营和维护。
从明代寄住政策的实施过程来看,经历了一个由关外安置走向关内安置的逐步调整过程。在正德八年1513~鲁番武力进犯之前,哈密寄民一直以苦峪为集中安置点。尽管哈密人不时要求关内寄住,但一再被遣返回苦峪。正德十一年1516以前。赤斤、罕东等卫也有过移人关内的要求,但除少数几支流人肃州南山外,概不准整体内迁。在哈密频遭变乱之时,明廷把赤斤、罕东三卫视作保卫关外地面最为主要的依靠力量。哈密历次被土鲁番攻破后,明廷都要降勅赤斤、罕东三卫,要求其一方面固守藩篱,另一方面与哈密相互应援,以图兴复。明廷为此除多次以彩缎梭布进行赏赐“以结其心”外,还不断为之加固城防,仅苦峪城就整修过四次。直到正德三年1508,明廷还为罕东左卫“补修阿丹旧城,广沙州城各令居之”。 [57]
明朝之所以一再坚持在关外进行救济和安置,就是想通过就近救助和安置使边卫尽快恢复自治状态,不愿在万不得已之前对边政格局进行大的调整。此时明朝对关外局势还心存乐观,认为有兴复哈密的可能。直到正德八年满速儿控制哈密,紧接着分掠苦峪、沙州,使哈密遗众及罕东、赤斤三卫无法在关外立足的情况下,明朝才考虑转向关内安置。这时的内迁寄住不仅有保边民以图将来的意义,还有阴断敌援而助我力、截断敌道而济我防的关键作用。明兵部尚书胡世宁说:“况今哈密以至嘉峪关一带千五百余里,其地先有罕东、赤斤等卫原我属番,被彼驱胁供馈接应者,今皆移徙中国,彼来所经空地千里,供馈无资,盖其人寇比前益难。” [58]
需要要强调的是,明清两代的历次内迁寄住,内迁不论距离远近,都不将原来的政权拆散和制度推倒。内撤藩篱是为了最终重建藩篱,而不是藩篱坍塌。这正是实行寄住政策的基本思路。嘉靖七年1528,王琼在论说对寄住民族继续实行原有羁縻制度的必要性时说:“各卫所夷人自相保勘,照例起送赴京袭职,中间贫难不能赴京者,该道

儿童读中国历史故事

查无违碍,许令各夷顺赍保结公文,代领勅谕,回日送行都司交与承袭。如此使各种番夷悉得承继祖职,一则不忘祖宗羁縻成法,一则便于今日控驭,外侮可御,边境可宁。” [59]边卫内迁后,朝廷仍将其作为一级边疆机构看待,使其继续发挥保边御敌的作用。寄住各族时常听从调遣,四出征战,杀敌立功,继续为朝廷效力。这说明,寄住政策实际上是一项以退为进的积极边防政策,是对“守在四夷”思想的灵活运用和重要发展。
其二,寄住政策形成了一整套救济、安置、管理和遣返寄住民族的制度安排,能够与“守在四夷”的终极目标顺畅对接,达到了很高的成熟度。
明清两朝对于寄住民族如何救济、如何安置、如何管理、最终做何处置都有明确计划和具体安排。这些筹划和措施的中心思想很明确,就是要在寄住期间最大限度地维护原有组织制度和基本力量,以保证日后能够迁返和复原。因此,除前面详列的建城安置、单独管理等有利于保护旧有制度的措施外,还将原来的袭官封授、降印颁勅、贡赐关系等各种羁縻制度一一继续实行,使边疆藩卫不因驻地改变而消散。最为典型的是,清代土鲁番畏兀儿的札萨克制度就是在寄住瓜州期间确立的。在贡赐制度方面,哈密人寄住苦峪及肃州东关厢期间一再遣使人贡。[60]罕东左卫都督日羔刺寄住肃州后,朝廷规定其“五年一贡,人马俱不得过三十,其三十人内,以十七人留边,十三人赴京领赏”。[61]此外,朝廷还保留原有的佛教国师名号,在寄住区建寺立庙,延续其宗教羁縻政策。哈密净修国师拜言不刺延袭的就是原来其叔父必牙刺失力的名号。拜言不刺在肃州东关厢修建的归华寺一说系奉勅而建就是哈密寄民最重要的宗教活动场所。这都充分说明,寄住政策在坚守“守在四夷”之道的过程中已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因此是一项成熟的、可资效法借鉴的治边政策和民族政策范型。
其三,明清两朝的寄住政策尽管同属一型,但在具体实施程度和最后结果上却出现明显分异。
首先,安置政策的松紧程度不同。明朝的安置政策偏紧偏急。明朝一开始就将安插寄住界定为“一时权宜”。 [62]王琼在安插帖木哥、土巴带来的罕东左卫大部时明确相告:“近因土鲁番侵犯杀害,尔等离失故土,镇巡官悯尔等遭难,从权赈济,不为常例。今土鲁番贼声言复来沙州,姑容尔等附近安插,尔等宜各自为生理,不可专倚官粮过活……待土鲁番远遁,尔等各回旧土安住。” [63]在此态度下,对赈粮、土地、房屋的划拨皆仅足敷用。哈密头目多次要求增拨土地都被拒绝。直到嘉靖十二年1533,才“以肃州卫钵和寺境外闲地一十六顷有奇给寄住哈密卫都督白L吉孛剌等部落耕种”。[64]相比之下,清朝的安置政策则要宽松得多。官府给畏兀儿寄民宽给土地及各种生产生活用品,备修房屋河渠等各项设施,做好了让其长期寄住的准备。
其次,实行政策的结果不同。明朝未能实现迁返边卫的目标,寄住民族全部走向本土化。尽管明朝盼望形势好转后迁返寄民,但事与愿违,关外局势终明一代而未见丝毫转机。随着时间推移和代际更替,寄住民族势不可阻地转向定居化和本土化。到清乾隆初,明正德以来寄住肃州附近的哈密、赤斤、罕东等族,早已成为编户齐民的一部分。“迄今本朝德化涵濡,渐摩愈久,并多褫毡裘而袭冠带,俗同编户,与内地人民一体纳粮当差,以供赋役,可谓盛矣。” [65]从《重修肃州新志》所载可清晰地看出当时环附肃州的“临城八族”正是哈密、赤斤、罕东等族寄民长期融和与繁衍扩散的结果。[66]这时,他们已拥有一个新的共同族称“黄番”即今天的裕固族。黄泥堡裕固族就属“临城八族”之一。寄住在肃州、高台以南的祁连山北麓各族寄民则成为其他裕固族部落和“东乐克”藏族的直接来源。[67]因此,明代的寄住政策只执行到寄住阶段为止,未能前行到返回阶段,因而是不彻底的。与明朝寄住民族和寄住政策的结局不同,清代土鲁番寄民迁至瓜州不出20年,天山南北就被清军彻底平定。因此土鲁番畏兀儿寄住不出一代人时间,还未来得及本土化就返回了故土,从而顺利完成了重建藩篱的目标。
由明清两朝的对比可以看出,寄住政策虽然在范型上提供了一条以退为进、最终保全边疆的可行之路,但要真正完成这项政策的所有步骤、完全实现内撤藩篱以重建藩篱的最终目标,还必须有相应的国力、军力相配合。内撤藩篱实际上是国家在困顿之时采取的缓兵之策,用意在为国力提振留后步。清朝初期正处在崛起和上升时代,能够以足够的信心和实力将寄住政策运用充分并执行彻底。随着清军很快底定天山南北,土鲁番寄民水到渠成地实现了圆满回归。还应看到,清朝走盛的意义尚不止于成功地送还了一批土鲁番寄民。清朝重新实现蒙古高原和天山南北的统一,建立起巩固的北疆边防后,还改写了明代以来西北边防长期被动的历史,终结了一个长达300余年的寄住民族期。这一变化是十分深刻的,进一步凸显了清代大统一的深远意义。
与清朝蒸蒸日上的情形不同,明朝自土木堡之变后,就开始走下坡路,到嘉靖年间在关内安置寄住民族时,国力减退,边储捉襟见肘,自用尚且不保,遑论对寄民的切实投入。嘉靖七年1528具体负责哈密寄民安置事务的甘肃兵备副使赵载就说:“诸夷失国内附,暂留我边,朝廷待之已厚。今我军贫困,仓廪空虚,自救不瞻,而彼辄求田土。与之额内屯田则不可,置之威虏远地则不欲宜。使人告谕诸夷,宣国厚恩,责以兴复哈密大义。既不能存留,量给衣食,不得妄有陈乞。” [68]国家无力为寄住者提供充裕的救济,更无力挫败威胁他们的土鲁番和瓦刺势力。
尽管明朝未能将寄住政策执行彻底,但不能就此断言明朝的寄住政策是失败的。明朝的寄住政策在保护边民安全、减少边民损失、减轻边防压力方面达到了预期目的。前人在批评明朝弃关外而不守时多忽略了明朝内撤藩篱的一片苦心,这是应当予以纠正的。另外,明代关外寄住民族的本土化在河西走廊和祁连山北麓增添了新的民族文化成分,这对于丰富我国多民族大家庭的内涵也起到了积极作用。[69]因此,从历史作用看,明清两代在河西走廊实行的寄住政策都取得了积极效果,都是值得充分肯定的。
寄住民族和寄住城堡现象虽已湮没在历史的尘埃之中,但留下的历史痕迹仍历历可辨。除了寄民的后裔仍活跃在当今舞台上外,河西走廊的许多历史地名也闪现着当年寄住民族的身影。因名从主人的缘故,寄住城堡当时就以所住部落头目的名字命名。威虏堡附近的哥力哥失营墩和察黑包营墩就是这样。哥力哥失营墩,“因先年安插西番族,故名”;察黑包营墩,“先年有西番住牧,故名”。 [70]寄住者退出后,这些富有寄住民族特征的地名却延续了下来,为后世史书所收录。威虏堡有一条叫回民坝的水渠,系因灌溉土鲁番畏兀儿寄民田地而得名。[71]另外,近代安西县的“回民五堡”、“回民南渠”、“回民北渠”等地名也均因寄住民族的缘故而得名。
注释:
[1]嘉峪关外各卫通常以“关西七卫”相称,是因未将罕东左卫包括在内。实际上,关西七卫前后构成是有变化的。最初为七卫,正统十一年1446沙州卫内徙而亡后减为六卫,成化十二年1476罕东卫分出罕东左卫后复变成七卫。沙州、赤斤、罕东、罕东左等四卫皆地处河西走廊,对它们来说,内迁是在走廊内部进行的,故谓在河西走廊内迁。
[2]这方面的代表性成果有施新荣《明代及清初哈密卫部众演进考述》《新疆社会科学》2007年第5期、侯丕勋《哈密国‘三立三绝’与明朝对土鲁番的政策》《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5年第4期、高自厚《明代的关西七卫及其东迁》《兰州大学学报》1986年第1期和《撤里畏兀儿东迁和裕固族的形成》《西北民族研究》1986年试刊号等。王希隆《清代西北屯田研究》兰州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列专节论述了清朝前期土鲁番畏兀儿内迁瓜州及开展屯田的过程。
[3]如“甘州寄住撤马儿罕回回马黑木等来朝贡马”《明英宗实录》卷65,正统五年三月癸丑条;“盘获出甘州寄住回回千户火者、马黑蛮及土哈三等私贩旷丝文锦”《明英宗实录》卷28,正统二年三月壬寅条等。
[4]《明实录》“寄住”一词多数指这一类。如“肃州寄住夷人畏兀儿、哈刺灰”、“苦峪寄住哈密都督罕慎”、“哈密之寄住苦峪者”、“哈密之寄住赤斤都督奄克孛刺”等。
[5]参见田卫疆:《高昌回鹘史稿》,新疆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00页。
[6]《明英宗实录》卷143,正统十一年七月甲申条。
[7]关于唐代疏勒河干流经锁阳城西流,参见冯绳武:《疏勒河水系的变迁》,《兰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81年第4
期。关于疏勒河干流在成化以前绕开苦峪城而改道北行的问题,笔者将另文讨论。
[8]《明史》卷330《西域二》。
[9]《明史》卷329《西域一》。
[10]《明宪宗实录》卷156,成化十二年八月甲午条。
[11]《明孝宗实录》卷74,弘治六年四月己酉条。
[12]参见《明孝宗实录》卷44,弘治三年十月辛酉条;《明孝宗实录》卷26,弘治二年五月丁丑条。
[13]参见《明孝宗实录》卷95。弘治七年十二月丁卯条。
[14]《明孝宗实录》卷93,弘治七年十月甲申条。
[15] [17]《明史》卷329《西域一》。
[16]参见《明孝宗实录》卷131,弘治十年十一月庚子条;《明孝宗实录》卷169,弘治十三年十二月癸巳条。
[18] 明杨一清著、唐景绅等点校:《杨一清集》,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676页。
[19] 明李应魁著、高启安等点校:《肃镇华夷志》,甘肃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81页。
[20]参见明严从简著、余思黎点校:《殊域周咨录》,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427页。
[21]参见《明世宗实录》卷478,嘉靖三十八年十一月己卯条。
[22]参见《肃镇华夷志》,第281页。
[23]《明武宗实录》卷164,正德十三年七月己亥条。
[24]参见《明史》卷330西域二》;明张雨:《边政考》卷9《西羌族口》,徐丽华主编:《中国少数民族古籍集成》汉文版第10册,四川民族出版社2002年版。
[25]杨一清认为三卫第一批寄民全部被安置在金塔寺一地参见《杨一清集》,第670-671页,此说不确。今据《边政考》、《殊域周咨录》考订。
[26]参见《明世宗实录》卷89,嘉靖七年六月壬寅条;《殊域周咨录》,第471页、478页。
[27]《明世宗实录》卷89,嘉靖七年六月壬寅条。
[28]《殊域周咨录》,第479页。
[29]《明世宗实录》卷351,嘉靖廿八年八月庚申条。
[30] 明杨博:《安插属夷以靖地方疏》,明陈子龙等选辑:《明经世文编》卷273,中华书局1962年影印版。
[31]参见明杨博:《安插属夷以靖地方疏》,《明经世文编》卷273。
[32]《明世宗实录》卷351,嘉靖廿八年八月庚申条。
[33] 明杨博:《复陕西总督都御史戴才议处番夷疏》,《明经世文编》卷277。
[34]参见《肃镇华夷志》,第284--286页。
[35]关于嘉靖二十八年赤斤都督锁南束的安插地,《肃镇华夷志》记为“肃州迤北川边”,今据《殊域周咨录》修正为金塔寺。另,万历四十四年取《肃镇华夷志》成书之年。
[36]在土鲁番畏兀儿寄住之前,哈密头目额贝都拉派其子郭帕伯克率50户哈密人寄住肃州东关外。这种寄住实际上是“质其子于朝”以取得清廷的更大信任,与避难寄住不同,故不在寄住民族的讨论之列。
[37]《重修肃州新志》,第324页。
[38]参见清常钧:《敦煌杂钞》卷下,1937年禹贡学会铅印本。第11页。
[39]参见《辛卯侍行记》卷6。
[40]参见王希隆:《清代西北屯田研究》,第202—203页。
[41]参见《清世宗实录》卷107,雍正十一年八月戊辰条。
[42]参见清常钧:《敦煌随笔》卷上,1937年禹贡学会铅印本,第8页。
[43]参见王希隆:《清代西北屯田研究》,第205页。
[44]参见明杨博:《复陕西总督都御史戴才议处番夷疏》,《明经世文编》卷277。
[45]《肃镇华夷志》,第133页。
[46]《敦煌杂钞》卷上,第2页。
[47]《重修肃州新志》,第38页。
[48]李贻德:《北草地旅行记》,与《西北考察日记》等四种合册出版,总书名《西北考察13记》,甘肃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9页。
[49]《殊域周咨录》,第480页。
[50]《甘肃通志稿》卷23《民族三.族姓三》。
[51]参见《肃镇华夷志》,第286页。
[52]参见杨建新主编:《古西行记选注》,宁夏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94、263页。
[53]《肃镇华夷志》,第283—284页。
[54] 明王琼:《为赈抚番达保固藩篱等事》,《明经世文编》卷110。
[55]参见刘逖:《我国古代传统治边思想初探》,马大正主编:《中国古代边疆政策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
[56]杨绍猷:《明朝的边疆政策及其得失》,马大正主编:《中国古代边疆政策研究》,第286页。
[57]《明武宗实录》卷36,正德三年三月丙寅条。
[58]《殊域周咨录》,第474页。
[59]《殊域周咨录》,第468—469页。
[60]参见《明孝宗实录》卷193,弘治15年11月丙戌条;《明世宗实录》卷143,嘉靖十一年十月辛丑条。
[61]《明世宗实录》卷518,嘉靖四十二年二月庚辰条。
[62]《明世宗实录》卷81,嘉靖六年十月辛亥条。
[63] 明王琼:《为赈抚番达保固藩篱等事》,《明经世文编》卷110。
[64]《明世宗世录》卷164,嘉靖十三年六月己亥条。
[65]《重修肃州新志》,第78页。
[66]参见《重修肃州新志》,第318—320页。
[67]参见甘肃省图书馆编印:《西北民族宗教史料文摘》甘肃分册,1984年印,第275页。
[68]《明世宗实录》卷81,嘉靖六年十月辛亥条。
[69]畏兀儿和裕固族都源于回鹘,但后来却走上了不同的信仰道路,一个信仰了伊斯兰教,一个继续信仰佛教。这一宗教分野的产生,与明代关西各卫的内迁寄住有着直接关系。
[70]《重修肃丹[新志》,第225页。
[71]参见《重修肃州新志》,第78页。
(资料来源:《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9年第4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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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关于城堡-明清时期河西走廊的寄住民族、寄住城堡与寄住政策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本文标题:城堡-明清时期河西走廊的寄住民族、寄住城堡与寄住政策;本文链接:http://gazx.sd.cn/zggs/389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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