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葡有关澳门主权交涉内幕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中葡有关澳门主权交涉内幕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中葡有关澳门主权交涉内幕
自从1553年葡萄牙人以贿赂手段入居澳门,葡萄牙即对澳门的领土主权觊觎生心,然而,因为当时葡萄牙在军事上并不具备与明代或清代中国抗衡的实力,以及西方资本-帝国主义侵华势力尚未形成,所以,待清期末年,中国积贫积弱、列强大举侵华,中国社会被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时,葡萄牙才有了窃取澳门主权的机会。
一清政府被迫签订《北京条约》并准许公使驻京,葡国遂在奔走钻营了近20年之后,于1862年在法国驻华公使馆的策划和支持下,骗取了中葡关系史上的第一个条约,即《大清国大西洋国和好贸易章程》。然而,由于葡方议约代表、澳门总督基玛良士(I.F.)与主持议约大局的法国公使馆一等秘书哥士耆(M.Alexandre Kleczkowski)通同作弊,(注:议约之初,恒祺曾提出两个先决条件:声明澳门系中国领土,葡人居住仍须逐年纳租,并由澳门关部征缴;此后仍由中国设官驻澳征税、订立规章、条例,防堵走私漏税,葡国不得于此稍加干预。葡方代表不予接受,遂照会总理衙门,一面罗列纯属子虚的传说,声称澳门已由中国让予葡国;一面以前澳督被刺之事相要挟。双方争执不下,哥士耆出面“调解”,并另拟第二、九两款,以取代恒祺提出的先决条件。AMNE(葡萄牙外交部历史-外交档案馆)-3P.A19.M20-"1862";庄树华等编《澳门专档》(三),台北1995年版,第26-30页;拙文《有关1862年中葡条约的几个问题》,《近代史研究》1999年第1期。)企图窃取澳门主权,但在条约换文之前,葡方的阴谋即被中方代表识破。(注:澳葡当局不仅于1862年9月11日公布了条约,而且还在“序言”中声称:“葡萄牙王室在澳门的权益第一次得到明确……澳门的独立已通过此条约得到承认”。AMNE-3P,A19,M22-Tratado de Amizade e Commercioentre sua Magestade Fidelissisma El-Rei de Portugal e suaMagestade o Imperados da China,Macau,1862;AMNE-3P,A19,M20-"1866-1867"。)两年后换约时,清政府要求葡方换约代表对条约中有关澳门地位的第二、九两款做出明确解释,并提议酌改。葡方换约代表、新任澳督阿穆恩(José Rodrigues Coelho do Amaral)不但拒不与商,且愤然离津回澳。此后数年,葡国政府虽然屡邀俄、法等强国及其驻京公使转圜,但是,因为该条约是以欺诈手段签订的,以及葡国始终拒绝解释和修改条约中有关澳门地位的条款,所以,“没有一个强国愿意助葡国一臂之力”,或者“卷入其中”,(注:A.V.de Saldanha ed.de fontes documentais para a Hisória das entre Portugale a China,vol.Ⅱ,Macau,1997,p.31-"".)以致该条约未能互换生效。此后,葡国政府及澳葡当局也曾多次尝试另议新约,但都未能遂愿。直至1886年中国因要在香港实施洋药税厘并征有求于澳葡当局,葡国才得以在总税务司赫德(Robert Hart)的直接干预下,于1887年同清政府订立《和好通商条约》并获得“澳门地位条款”。
1864年5月20日,澳葡总督阿穆恩未知照清政府,提前来到天津换约。在双方发生争执、换约难以进行的情况下,阿穆恩于6月18日照会总理衙门,抗议中国“拒绝换约”,同时照会法、英、俄、美四国驻华公使,希望唤起列强代表的同情和支持。(注:拙文:《有关1862年中葡条约的几个问题》。)总理衙门担心各国公使听信阿穆恩一面之词,遂于6月24日将换约实际情况照会各国公使。(注:《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25,第37-39页。)因为这个条约是在法国公使馆的直接干预下议订和签押的,换约出现了问题,葡方换约代表自然要请法国公使馆出面解决,希望做到“善始善终”。此时,曾因鼎力协助葡国立约而受到葡国国王嘉奖的哥士耆早已离任回国。(注:条约签订后,葡王曾封基玛良士为澳门“南湾子爵”,并为哥士耆等协助立约的外国人颁授勋章。Diccionario historico,chorographico,bibliographico,biographico,heraldico,mumismatico e artistico de Portugal,Lisboa,1885,vol.V,N-P,pp.1040-1041;AMNE-Cx.950-"1863"。)6月18日,阿穆恩在照会四国驻京公使的当天致函法国驻华公使柏尔德密(Jules FrancoisGustave Berthemy),称:“中国全权代表无非坚持承认皇帝对澳门的主权。很显然,我们不可能就此达成一致。既然没有通过间接办法使北京政府改变态度的任何希望,我也不想在此忍受屈辱,我已决定下星期二,即21日动身返回澳门”。(注:AMNE-3P.A19.M22-"Original do 1 vol.do Livro Branco: com a China",1864-1885,doc.22.)柏尔德密6月23日复信说:“昨日恭亲王因事来署,我有意借机向他表示对天津发生之事感到惊讶。亲王殿下似对此一无所知。不过,他不理解阁下的态度,因曾与基玛良士约定,换约之前,可对个别条款再做商酌,何况,阁下抵澳之时,中国政府已将有关意图告知阁下”。(注:《阿穆恩呈外交部长报告·附件B》(1864年8月8日),NegóciosExternos:Documentos Apresentados às Cortes na Legislativa de 1888 pelo Ministro e Secretário de Estado dosNegócios Estrangeiros- com a China(白皮书),Macau,Imprensa Nacional,1951,vol.Ⅰ,pp.34,以下简称 com a China.)柏尔德密在7月25日给本国外交部的报告中说:“此次,恭亲王郑重声明:‘中国政府从未放弃澳门主权,中国所做的让步,仅仅是长期出租这块领土,放弃每年征收地租。’……我们可以肯定,尽管条约中文本是由基玛良士的翻译拟定的,但是,由于其中最关键部分,各文本的一致性远不能令人满意,以致不可能为某种巧辩提供有利的依据……。从条约第六款‘葡国人以葡文本为准、华人以中文本为凭’这种违背惯例的规定来看,葡国政府今天的窘境,是基玛良士先生早已酿成的,是注定了的”。(注:H.Cordier,Histoire des relations dela Chine avec les Puissances occidentales(1860-1900),Paris,1901,t.1,pp.144-145.)在柏尔德密看来,换约出现差错,完全是由基玛良士造成的,与法国公使馆无关。而阿穆恩却把责任归咎于哥士耆,认为他在把有关条款译成法文时,存心误译,并以“卑劣手段耍弄了缔约双方”。(注:《阿穆恩致法国驻华代办伯罗内函》(1865年11月20日),《阿穆恩呈外交部长报告·附件1》(1865年11月30日),A.V.de Saldanhaed. de fontes documentais para a Hisória das entre Portugal e a China,vol.Ⅲ,Macau,1997,pp.107-108,113-120。)阿穆恩希望柏尔德密协助澄清事情原委,(注:阿穆恩和柏尔德密都很清楚,换约受挫是由于哥士耆与基玛良士的欺诈行为造成的。阿穆恩所谓“希望协助澄清事情原委”,意在要求法国公使馆为葡国立约之事负责到底。)进行有力干预,逼使清政府承认葡国对澳门的主权。(注:《阿穆恩报告·附件2》(1865年11月30日),A.V.de Saldanha ed....,vol.Ⅲ,pp.113-120。)柏尔德密虽然没有明确拒绝,但实际上却不愿插手其间。不仅如此,他还“曾多次秘密地”向俄国驻华公使表示:“我不可能支持有关澳门领土为葡国王室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说法,否则,将是肢解中国的开始”。(注:《葡驻俄公使呈外长报告·附件2》(1867年1月17日),A.V.de Saldanha ed....,vol.Ⅲ,pp.169-172。)伯尔德密此说的本意,绝非出于维护中国领土主权,而是不希望别国帮助促成换约。1865年5月,柏尔德密被召回国,原公使馆秘书伯罗内(H.de Bellonet)任代办。8月1日,伯罗内直言不讳地向阿穆恩指出:“中国政府的答复已十分明确。请允许我将一年来中国的所有声明做如下概述:一,换约:我们准备随时换约。然换约之前,必须知道阿穆恩先生是否有意遵守条约。如有诚意,则即可换约并派官员入澳。如无诚意,或者先许诺,复又拒绝道台入澳,则错误在彼,我们将在适当时候进行报复。仍请阿穆恩先生按照条约规定,取消商人领事,或任命正式领事,或以他国领事代理。二,澳门主权:我们从未将澳门让与葡国,从前没有这种想法,将来也不会这么做。即使我们愿意,也不能这么做,因任何一位皇帝都无权出让帝国的一寸领土。澳门与租借地虽未做区分,但蠲免葡国每年交纳租金500两则是事实。我们不想将葡人赶出澳门,他们可以在那里做他们愿意做的事,只是不要忘记,他们是在中国领土上。三,驻澳官员职责:我们需要设官管理居澳华人、征收田赋和关税,并且像帝国其他官员一样,行使管辖权。我们只求恢复1849年以前的状况……领事只能设在国外,而澳门是我们的领土。四,条约文本差异:条约葡文本如何,对我们本不重要。我们很清楚,我们没有出让澳门主权。不过,当听说澳门在庆贺承认葡国国王主权时,我们请人把葡文本译成中文,才发现条约内容竟被篡改。假如像议订英文、法文条约那样,这个条约是用葡文议订的,或许我们早就让步了,然而,当时使用的却是中文。按条约规定,中文本是唯一正式文本,而且葡人也承认中文本准确无误,因此,葡人不应该对译者在翻译条约时有意或无意造成的错漏小题大做。”伯罗内的概述,并非全是总理衙门的意见,他不过是假借总理衙门之口,间接地表达了法国公使馆及法国政府在澳门主权的归属、中葡换约失败的原因等问题上,不便直截表白的态度和立场而已。伯罗内接着指出:“先生,目前形势不容乐观。中国人之所以如此干脆果断,我认为,他们肯定在如何理解条约的问题上咨询过,并且得到了英、俄、美公使馆的赞同和道义上的支持。其实,就连我们也不得不在内心里承认,正义属于中国,而且,欧洲全权代表们本想尽可能表现得圆滑,结果他们却不得不承认中国对澳门的主权,仍像从前一样行使各种权力。”阿穆恩对伯罗内的答复几为恼火。(注:《阿穆恩报告·附件1》(1865年8月31日),A.V.de Saldanha ed....,vol.Ⅲ,pp.97-100。)英国驻华公使阿礼国(Rutherford Alcock)在此问题上的态度更加明确:“看来,议约之初即缺乏起码的诚意,因此很难插手这个如此麻烦的问题,何况法国公使为消除分歧所做的努力都未取得任何成效”。(注:《俄国驻华公使致俄外交大臣函》(1866年11月27日),A.V.de Saldanha ed....,vol.Ⅲ,p.157。)俄国驻华公使倭良嘎哩(A.Vlangaly)在协助葡国换约方面进行了一番努力之后,也只好向本国政府阐明自己的看法:“在(澳门)这块领土的主权问题上,他们(葡全权公使)不会得到任何一个强国的支持,同时也不可能与中国大臣达成任何谅解”。(注:《葡驻俄公使呈外长报告·附件2》(1867年1月17日),A.V.de Saldanha ed....,vol.Ⅲ,pp.167-168。)看来,他也不希望本国政府参与此事。
二1872年夏,奥地利驻华公使嘉理治(Heinrich Freiherr von Calice)访澳之际,澳葡总督若那略(Januário Correia de Almeida,一译欧美德)曾请求嘉理治回京后探听总理衙门对换约的态度。(注:com a China,vol.Ⅰ,p.4.;Lourenco Junia da ,Macau entredois Tratados com a China,1862-1887,Macau,1988,p.118.)不久,嘉理治向恭亲王及文祥等,婉转地提起了葡国请求换约的问题。(注:《嘉理治致若那略密函》(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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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9月19日),AMNE-3P.A19.M20-"1873"。)恭亲王于1872年8月13日致函嘉理治:“前此两国大臣所议条款,本王大臣极愿早为互换,以垂永久。……其原议条款内既经载明,中国仍设立官员,自应仍照中国旧制,本王大臣特为开诚相告,俟大西洋大臣前来商办妥协,即可互换条约。至所设官员,原以稽查一切,于彼于此,均属有益,固为大西洋大臣所深悉,如拱北湾小马溜州一带设巡船,(注:AMNE-3P,A10,M51" de Macau"-"1887-1909":“1872年6月25日有关稽查鸦片走私之交涉”。)关系盘查缉私要务,何以大西洋有欲从中阻挠者,恐非大西洋大臣本意,此节亦希贵大臣转致大西洋大臣,详求事理之平,细审主客之分,酌夺妥协办法,毋使两益之事有所坊碍,是为至要”。(注:《澳门专档》(三),第174、223-225页。总署函法译文及嘉理治函,AMNE-3P.A19.M20-"1872"。)
1872年10月嘉理治回国述职,若那略只好请俄国公使倭良嘎哩继续帮忙,遂于11月15日致函倭良嘎哩:“阁下所言极是,条约批准书可以互换,只是目前不能提主权问题。我想,假如在谨慎交涉的同时,取消第九款并代之以另外一款,北京政府或许会接受换约……。可否在此条件下换约?是否应在京换约?请阁下明示”。(注: com a China,vol.Ⅰ,pp.67.)其实,倭良嘎哩在1866年斡旋失败后,已不想再插手此事,何况当时总理衙门正在同他交涉俄军退出伊犁的问题,他根本无暇顾及与本国无关的事情,(注:《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88,第34-54页。)但是,鉴于若那略来函言辞恳切,只好代为转达。(注:Idem,pp.70-71.)
若那略对1862年中葡条约第二、九两款的理解及对换约的看法,可谓与换约以来历任总督乃至葡国政府不甚相同。有关如何避免因澳门主权之争影响换文、阻碍两国关系发展,以及是否应该继续坚持条约第九款规定等问题,若那略在1872年4月25日呈外交部长的报告中提出:“鉴于目前情况,最恰当的办法就是取消第九款,将来缔约双方另议最佳专条替代,以便尽早促成换约。”条约“第九款,无论从哪方面讲,对我们都不利。因此,我们应该为这个条约没能互换而感到庆幸。现在看来,很难使天朝帝国放弃这一条款,因为他们很清楚,通过这条规定,他们将会获得极大好处。诸多好处不仅可以通过这一条款的中文本规定,依旧在澳门设官并声称他们拥有这方面权利来获得,而且还可以通过这一条款的葡文本规定,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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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与其他国家相同的领事驻扎澳门来获得。……我们并不需要把彻底将澳门割让给葡国王室的声明写入一项专约。我认为,既然知道清政府只有面对武力威胁才肯将天朝帝国领土的一部分(哪怕是很小的一部分)让出,还要坚持将割让澳门载入条约,这种做法显然是错误的。……列强不可能直接卷入我们早已拥有澳门主权这个如果可以称之为问题的问题去反对中国,我们应该巧妙处事,时刻戒备,避免抵触,同时,谨慎、圆滑、和平地发展同中华帝国的关系”。(注: com a China,vol.Ⅰ,pp.62-64.)若那略在1873年3月3日报告中再次指出:“我们要求承认我们的权力,就是对我们在这里所行使的权力的怀疑。……中国根本无意将澳门从我们手中收回,虽然过去可以这么做,但现在却做不到。”目前“当务之急是葡国如何把自己摆在与其他有约国相同的位置上,要做到这一点,只需删除条约第九款、修改第二款”。(注:Idem,vol.Ⅰ,pp.64-65.)为此,若那略擅自通过倭良嘎哩向总理衙门提出了一项替代第九款的草案:“……其第九款之余意,两国议定,暂且推缓,俟两国秉权大臣俱以特颁之全权诏敕互阅,相商定妥该条之义。此代条从本日起,即作为大西洋国与大清国所立和约之一条。将来明确讲解第九款一事,不得将其余各条之理推延及更易”。(注:《澳门专档》(三),第177-178页;(一),第68-69页。)
总理衙门于1873年1月26日复函倭良嘎哩:“查大西洋国在中国澳门地方租住通商,向为各国所共知,中国旧制于该处设有官员稽查一切,亦属共见。现在大西洋国既与中国换约,中国只以条约内设官一条,不得不照旧制办理。中国所以设官之意,亦不过因此稽查贩卖人口、出洋走私等弊,与大西洋国毫无妨碍,大西洋国既与中国换约和好,如遇与中国有损害之事,尚应帮助,岂有不愿中国仍旧设官稽查之理”。(注:《澳门专档》(三),第181-182页。)
若那略收到倭良嘎哩及总理衙门的复信后,立即向外交部长做了汇报。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葡国政府之所以对若那略于上年5月间提出的请求迟迟未做答复,一方面,葡国政府不同意若那略有关取消第九款及修改第二款的主张;另一方面,葡国政府也十分清楚,中国不会放弃在澳门设官并恢复旧制这个事关主权的问题,必须慎重考虑如何同中国另立新约。因此,外交部长在收到若那略1873年3月10日报告后,立即电示若那略:“切勿换约”。(注: com a China,vol.Ⅰ,pp.64-66,69-71.)同年9月8日,葡外交部领事暨商务司向外交部长科尔沃(de Andrade Corvo)提出了一个“葡中新约”草案,但此事没有任何结果。(注:此条约草案共54款,其中绝大部分条款是参照此前清政府同英国、美国、法国、俄国、普鲁士及西班牙等国订立的条约拟就的。其在有关澳门主权问题上,非但没有丝毫让步,反倒做出了一些更加明确的规定。AMNE-3P,A12,M20;A.V de Saldanha ed....,vol.Ⅲ,pp.465-517。)
三6年后,贾若敬()出任澳督,(注:澳门第91任总督贾若敬,澳门音译作贾沙拉。)适逢两广总督张树声下澳巡视。贾若敬会晤张树声时有意提出了立约问题。他说:中西通商,惟葡国最早,然至今尚未立约,以致交往、通商、行船等事多受阻碍;葡国今之所愿,惟与中国缔约,享有最惠国待遇,与英、法、美、俄等国无异。张树声答曰:中葡定约既有成案,争议条款一经改订,换约当无窒碍;葡国如欲另立条约,宜妥速商办,届时愿从旁协助。之后,贾若敬在呈外交部长的报告中指出,葡国属无约之国,中国各大城市及口岸均无领事驻扎,因此,对华贸易非但不能享受最惠国待遇,且常常受到限制。既然两广总督愿从旁协助,陛下政府似应趁机利用,尽早同中国议约。未几,贾若敬再次致函外交部长:1862年条约第二、九款引起的隔阂,至今仍是两国迟迟不能建立密切关系的主要原因,如欲消除分歧,陛下政府宜另拟条约、改变要求、酌删词句、增加保障,使每款皆可付诸商办。他还指出:缔约远非贸易所需,而是出于一种必不可少的政治要求。英、法、德、俄、美等同葡国关系密切的国家,都与中国立有条约,都有代表驻京,都有领事驻扎各大口岸城市。如陛下政府决定继续促成换约,似不应再有迟疑。此外,仍不能放弃请求列强及其驻华全权公使给予支持,因为其在华权益并不会因中葡立约而蒙受任何损害。(注: com a China,vol.Ⅰ,pp.71-72.)于是,葡国政府为了争取最惠国待遇,决定将澳门主权问题暂搁一旁,并于1882年致函英、法、德、奥、俄、西、比、美国政府,吁请相助,同时指示葡驻上述国家公使,请各驻在国外交部长训令本国驻华公使,协助葡国根据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中有关规定同中国议立条约。同时,葡外交部长又在给贾若敬的指示后面附上《暂立条约》五款。(注:《葡外交部长A.de S.皮门代尔函》(1882年5月3日), com a China,vol.Ⅰ,pp.78-87;《澳门专档》(三),第207-210页。)此前,葡国政府为确保谈判成功,还曾精心编印一份长达85页的《葡萄牙对澳门主权备忘录》,(注:Mémoire de la souveraineté du Portugal à Macao,Lisbonne,1882,Imprimerie Nationale。此书编写于1881年,编著者D.N.苏亚莱士(Duarte Nogueira Soares)时任葡外交部秘书长。)分送各国政府及其驻华公使,为葡国拥有澳门主权大造舆论,并为贾若敬交涉澳门主权问题提供依据。贾若敬接到政府指示后不久,即照会总理衙门,先是说葡人于明嘉靖年间帮助粤东官员剿灭贼匪,(注:所谓协助广东官府击败贼匪,即嘉靖四十三年澳门葡人毛遂自荐,帮助总兵俞大猷镇压柘林叛兵。葡人希望通过效力广东官府,获得遣使入贡的资格。见拙文《早期中葡关系与澳门开埠》,《史学集刊》1997年第4期。)复又驱逐荷兰师船防守澳门,(注:葡人抗击荷兰人,并非出于助中国戍边卫国,而是为了占有澳门,维持其对东西方贸易的垄断地位。)甚至谎称入清以来,澳葡当局曾饬派精兵前赴内地协助拒敌。(注:有清一代,澳葡政府未曾派兵入中国内地协助拒敌。此处系指明崇祯初年借葡兵抵御后金事。《崇祯长编》卷34、35、41、43、44、58。)接着又说葡国在中国与英、法等国战争中置身局外,(注:所谓置身局外,是因为列强认为葡国并不具备相当实力,并嫉恨其独据澳门,更不愿意葡人从中渔利。因此,是列强不需要他们参与战事,而绝非他们不想置身其中。)并且隐示中国皇帝曾将澳门赐于葡国。希望以此唤起清政府的同情,与葡国另立新约,给予最惠国待遇。(注:贾若敬照会,《澳门专档》(三),第207-209页;葡原文,com a China,vol.Ⅰ,pp.84-86。)
其实,早在贾若敬向总理衙门呈递照会之前,总税务司赫德已将葡国政府拟遣使议约之事转告总理衙门,并且建议清政府坚持收缴澳门地租,以维护对澳门的主权。(注:《澳门专档》(三),第206页。)因为中国在与葡国立约方面,政策十分明确,所以,总理衙门大臣对赫德所言并无任何异常反应。
葡国提出《暂立条约》的最终目的,就是要求“利益均沾”。(注:贾若敬呈递《暂立条约》五款,葡文初稿系由当时葡驻英国公使丹达(Miguel Juntins de Antas)拟就,汉文则由澳门政府译出。前四款译文大抵与葡外交部长皮门代尔转发之《暂立条约》葡文相符,但第五款却存在差异。确切的汉译应为:“本约一经批准,即可遵行,不为换文所限,以及未由扩展条约替换之时,继续有效;或曰,十年之内及换文之前,继续生效。”)葡外交部长在向贾若敬发出有关议约指示后,又于1882年10月18日给他颁发对华议约全权证书,并随信附上致清政府照会草稿及《暂立条约》法文本。与此同时,他还以1881年10月3日清政府与巴西所立《和好通商条约》为例,指示贾若敬在《暂立条约》中另加一款声明,即此条约之执行,在葡国以葡文本为准,在中国以中文本为凭,如有歧议,则以法文本为据。最后,他建议将《暂立条约》第四款改:“嗣后,若此缔约方有利益恩施他国或他国臣民者,彼缔约方及其臣民亦得一体均沾”。(注: com a China,vol.Ⅰ,pp.87-88.)
1883年1月25日,总理衙门在给贾若敬的复照中明确指出:“查同治三年五月间,贵国派阿大臣,中国派薛、崇大臣在天津会商时,曾以第九款澳门设官一节,将来中国应照约在该处设官,若不将如何设官之处预为言明,难免日后违误,是以,将应议各节面与阿大臣商议等因在案。是中国与贵国订约已有成议在先,自可无须另议。至投递国书一节,光绪三年九月间照会贵国施大臣(即施利华——引者)业经声明,中国大皇帝未亲政时,概不举行。贵大臣如拟敦崇睦谊,即可查照薛、崇大臣前议办理,此次所送预议《暂立条约》,应毋庸议可也”。(注:《澳门专档》(三),第211-212页。)
德国驻华公使巴兰德(M.von Brandt)接到本国政府训令后,旋即致函总理衙门询问1862年中葡条约第二、九款中葡文本两歧原因,以试探清政府对另立新约的态度。总理衙门在1883年2月17日复函中,再次不厌其烦地叙述了换约原委,并且进一步明确了坚持修改原约的态度。继德国公使之后,荷、俄、英、比、西、奥、法、美等国驻华公使,虽然接受了有关协助葡国立约的请求,并为此事或亲往或致函总理衙门,但是,由于清政府坚持“照前次换约之薛、崇大臣原议办理”,“《暂立条约》应毋庸议”,列强代表亦感到无能为力。正如贾若敬在向外交部长汇报时所说的:“从总理衙门的复照,我们不难看出,立约希望渺茫,想从中国政府那里争取到其他东西也很困难”;列强代表虽然支持,但“我认为,一切试图使总理衙门放弃第九款的努力都是徒劳的”,(注: com a China,vol.Ⅰ,pp.88-97.)都无法改变清政府在同葡国议立条约问题上采取的对策,即“只要澳门问题不解决,中国就不同葡国议立任何条约”。(注:《葡驻比公使致外长函》(1883年5月13日),A.V.de Saldanha ed....,vol.Ⅳ,Macau,1997,p.293。)
贾若敬出任澳督期间,曾为缔约做出了极大努力,但任期届满也只好无功而返。公平而论,此次议约失败,既不应该指责他无能,也不能说列强驻华公使对协助葡国立约没有尽心竭力,更不能把失败归咎于总理衙门态度偏激,而应归咎于葡国窃取澳门主权的企图。鸦片战争以后,特别是通过几次换约、议约交涉,葡国的这一企图越来越明显。总理衙门大臣在葡国提出另议条约时,强调维持1862年两国业已订立的条约,并且坚持在阐明澳门设官问题的前提下互换批文,这种态度不但无可非议,而且还说明清政府愿意同葡国缔结条约、理顺两国关系。列强之所以没有在中葡立约问题上横加干预,首先,列强对葡国觊觎澳门领土主权的企图是十分清楚的,对葡国是否在法理或事实上真正拥有澳门主权,列强及其驻华公使也是心照不宣的,只是在相互间不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没有必要明言而已。(注:每当英葡两国发生利害冲突,英国人总会毫不客气地指出:澳门是中国皇帝的领土,葡人不过是僦居者,葡国并不拥有澳门主权。H.B.Morse,Th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 theChiese Empire,Taibei,1972,vol.Ⅲ,p.379;Negócios Externos-Documentos apesentados às Cortes na Legislativa de1877 pelo Ministro e Secretário de Estado dos NegóciosEstrangeiros,Lisboa,1877,doc.No.2,p.268。)其次,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列强在华权益已经得到了较为充分的保障,它们并不想而且也没必要为讨好葡国政府,对清政府兴师问罪。何况俄国驻华公使早已指出:“在这块领土的主权问题上,他们(葡全权公使)不会得到任何一个强国的支持”。(注:《俄驻华公使呈外交大臣报告》(1866年11月27日),A.V.de Saldanha ed....,vol.Ⅲ,p.157。)
贾若敬议约受挫,不仅令葡国政府大失所望,而且在澳门葡人内部引起了强烈反响。如何保住澳门这块所谓的殖民地,如何保障在华葡人的权益,已经成了葡国政府的当务之急。1884年6月2日,《澳门土生葡人》报发表了一篇题为《葡萄牙与中国》的文章。作者的意图是借报端提请澳葡当局乃至葡国政府注意,不要失去澳门,同时促使葡国政府正确看待澳门的历史地位,尽快设法同清政府订立条约,彻底解决两国关系中长期存在的问题。其在谈到葡国是否拥有澳门主权的问题时指出:“……三百年来,澳门一直为葡人占有,但至今还没有一项条约,一份能够证明这种占有权的文献。葡国是如何占有这块殖民地的呢?是通过割让吗?那么,是谁割让的?是中国的哪一位皇帝把香山岛南端的澳门半岛赐给葡国王室的?宣布这种领土割让的文献又在哪里?澳门是征服来的吗?谁征服的,征服谁?葡国曾否宣战?宣战的理由又是什么?要确切地回答这些问题,(我们)是拿不出任何证据的。但众所周知且无可否认的事实却是,中国只是容忍、准许葡人在澳门居住或贸易,而这种准许并非毫无代价,葡人不但要交纳赋税,还要履行其他苛刻的义务,这种情况直至前不久才告结束”。(注:《葡驻沪领事致外长函·附件》(1884年7月9日),A.V.de Saldanha ed....,vol.Ⅳ,pp.299-302。)此乃300年来澳门土生葡人首次借报端公开葡人居澳史实。
四贾若敬之后,罗纱(Tomás de Sousa Rosa)继任澳督。然而,因为以澳门总督身份同清政府议约多有不便,以及清政府已经表明,“只要澳门问题不解决,中国就不同葡国议立任何条约”,所以,罗纱出任澳督之初,葡国政府没有给他同中国换约或另立条约的指示,以致同中国议立条约的问题再次被搁置。对中国而言,葡国属无约国,既无公使驻京,亦无领事驻扎各口岸,因此,最初葡国在各通商口岸之商贸及领事事务,多请英国、法国、西班牙等国商人或领事代理。葡国以(他国)商人兼充领事,是清政府所不允许的,同时也与1862年中葡条约相违背。(注:1862年条约刚刚签订,葡方即以英国宝顺行商人左欣那( Hanna)充任驻天津领事。《澳门专档》(三),第45-52、55、212-213页;《给大西洋国使臣照会》,《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26。)葡国虽然后来在上海、广州等地设立了“领事”,但在1887年条约签订以前,并未得到清政府的正式认可。因此,无论是商人充任,还是他国代理,抑或擅自设立领事,葡国在华商贸和领事事务都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更不可能享有最惠国待遇。葡国欲解决这些问题,惟有放弃攫取澳门主权的企图,同中国订立正式条约。
贾若敬议约失败后,刚刚就任葡国驻上海“领事”的贾贵禄( Coelho de Carvalho)未经本国政府同意,(注: com a China,vol.Ⅰ,pp.97-98,102.)即串通奥地利驻上海领事夏士( Haas)试图通过江海关道邵友濂与北洋大臣李鸿章的特殊关系,同中国议订领事章程,为葡国争取在华领事裁判权及其他有约国享有之一切特权,同时也为在列强面前挽回些许脸面。(注:《贾贵禄致外交部长函》(1884年5月23日、10月30日),AMNE na China,Cx.950,3P,A19,M21,"1884";《贾贵禄致外交部长函》(1885年2月18日), com a China,vol.Ⅰ,pp.97-98。)1885年2月10日,贾贵禄致函奥地利领事:“……凡相待最优之国所得之于中国者,葡萄牙人亦当均沾。本总领事为此遵奉廷旨,为葡萄牙人设法欲于他国民人之在中土者,得其一体优待。……特将草议一稿,附封呈览,即知此稿与各国议行诸约大旨相同。本总领事以为,此章经两国御笔批准,或可即在上海由本总领事与道台定妥,约期派员互换”。(注:《葡领事致奥地利领事函》,《澳门专档》(三),第220页。)夏士在会晤邵友濂时,除了代贾贵禄游说并转递《领事章程》(14款)。(注:《领事章程》中译文,《澳门专档》(三),第220-223页;葡原文, com a China,vol.Ⅰ,pp.99-102。该《领事章程》是贾贵禄与夏士参考其他中外条约共同拟定的,并且在夏士转交上海道之后,才于2月18日随信呈送外交部长审批。 com a China,vol.Ⅰ,pp.97-98。)为迫使清政府就范,他还故意扬言:“时值中法交兵,澳门系属要隘,风闻法人欲向葡国租澳门,(注:相关“传言”亦见J.F.Junqes Pereira,A do Extremo-Oriente e o papel de Portugal no "esconcerto"europeu,in Ta-Ssi-Yang-Kuo,Macau,1995,vol.Ⅰ-Ⅱ,p.640。文章作者当时就在澳门,对中葡外交史及澳门问题颇有研究,曾于1885年奉命起草“葡中条约基础”,大部分为1887年条约所采纳。中葡里斯本谈判期间,金登干曾因《泰晤士报》记者撰文提到“中法交战期间,法国曾与葡国密商利用澳门事”,遂询问法国驻葡公使毕佑(A.Billot)、澳督罗纱及葡外交部长巴罗果美,然而,三人皆对此失口否认。)为憩息兵船、屯积煤粮之所。葡国与中国未换和约,可以不守局外之规。万一竟将该处租给法人,则不利于中国,更恐与法人勾通,暗与中国为难,不可不防。”(注:《澳门专档》(三),第216-218页。)南洋大臣曾国荃得报后,于1885年3月4日致函总理衙门:“查葡国前议条款,久置不论,此时遽欲另订领事章程,并以未换和约可以不守局外之例,藉词恫吓,冀遂要求。姑无论各国与中国立约通商,无此办法。即其所拟各条,亦有碍难照办之处。然当此法事方殷,若拒之太甚,亦非联络邦交之意,似不得不聊与羁縻。现已批令该道,婉词转复。”(注:《澳门专档》(三),第216页。)邵友濂遂致函夏士:“兹奉南北洋大臣曾、李先后批谕,承准总理衙门函复:中葡换约一节,前议久而未定,极应早日会商办理。惟刻下中法参商,公事甚繁,未能兼顾。此事已隔十数年之久,亦不争在一时,应俟法事大定,彼此从长计议,更为妥善。饬即遵照。”(注:《澳门专档》(三),第207-208页。)
有关拟定《领事章程》的动机和目的,贾贵禄曾向外交部长做过详细汇报,并在阐述每一条款的利弊得失的同时,着重指出了葡国根据各条规定将会“取得”的种种权益。(注:AMNE-3P.A19.M20-"1885".)例如,通过第一款,中国在澳门设官之事已被排除,而清政府派领事驻扎澳门这一事实,恰好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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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承认澳门为葡国领土。通过第五款和第十一款,葡国可以借巴西等国因废除农奴制而造成的劳动力短缺和经济危机,继续向拉美地区贩卖华工。由此我们还可以看出,葡国政府1873年12月27日禁止澳门贩卖苦力政令,以及澳葡当局1874年1月28日禁止契约华工自澳门出洋通告等,(注:邓开颂:《澳门历史》,澳门历史学会1995年版,第168页。)都是为了欺骗世界舆论,欺骗清政府。贾贵禄《领事章程》虽然内容广泛,既包含窃取澳门主权的阴谋,又可使葡国“与英德美诸大国并行”、“均沾最优之国所得”,但是葡国政府并没有为之所动,因为葡国政府要的是一项既明确澳门法律地位又包含最惠国待遇的正式条约,所以,葡外交部长1885年5月9日回信说:目前“对葡国而言,最简单、最适宜的做法,就是在享有纯粹最惠国待遇的前提下同中国签订一项条约”。希望“能像比利时领事那样,订立一项哪怕是临时性的协议”。(注: com a China,vol.Ⅰ,p.102.)由于贾贵禄三番五次请求本国政府授予议约全权,葡外交部长只好不抱太大希望地将曾被总理衙门拒绝了的《暂立条约》五款抄出,让他去同总理衙门交涉。为了不致囿于原约,并尽可能使之略有新意,贾贵禄又在五款《暂立条约》基础上增加两款,随信寄给邵友濂,请求转呈总理衙门,以期会商签押。贾贵禄1885年8月17日致函邵友濂称:“按照国际法准则,1862年条约未在限期内互换批文,不能生效,何况时逾多年,是以必须另议条约。……请阁下转告总理衙门,本国政府所求,惟中国皇帝陛下于(中英)续增条约中之许诺:‘给予此前在粤通商之各国,与英国相同之特权’。故此,本领事奉命向皇帝陛下及其政府呈递草约一件。其中各款,无不以最惠国待遇中最全面、最完美之互利为基础。……望皇帝陛下政府酌夺并告知,以便尽早前往会商签押。”(注: com a China,vol.Ⅰ,pp.109-110。中译文(多处误译),《澳门专档》(三),第235-236页。)
邵友濂在复信中说:“本道前奉总理衙门函谕,贵国立约一节,必须先将澳门设官、派巡各事筹划定议,即当奏请钦派大臣照章换约,以垂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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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兹阅尊函,仍将以上两层置为缓办,似与本道所奉总理衙门指饬不符……在本道之意,贵总领事既奉有议约之权,大可便宜行事。与其草率立约,仍为未了之局,与泰西各邦名实两歧,不若查照从前所以议而未定之处,酌中筹一妥协办法,期于彼此无亏,俟商有端倪,会同中国钦派大臣,妥筹详细章程换约通商,更属一劳永逸。”(注:《澳门专档》(三),第238页。)接到邵友濂复信后的第三天,贾贵禄即约同夏士携带1845年钦差大臣耆英给比利时驻印度支那总领事兰瓦(Lannoy)信函抄件,(注:1845年夏,比利时驻印度支那总领事兰瓦由法国特使拉萼泥(Th.M.M.J.de Lagrené)引荐,在广东面晤钦差大臣耆英,请准比利时商人照《五口贸易章程》来华通商贸易。清政府决定:“著俟询查明确后,即将《五口贸易章程》一体颁发,以示怀柔”。《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第74卷,第2919-2920、2927-2929页。钦差大臣耆英1845年7月24日致比利时驻印度支那总领事兰瓦函,中国海关总署编Treates,Conventions,etc.,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Staes,Shanghai,1917,vol.Ⅱ,p.3。)前往衙署面晤道台,并且扬言欲北上天津亲与北洋大臣李鸿章商办。此时,邵友濂尚未接到总理衙门有关拒绝与葡方商定《暂立条约》的批示,(注:《总理衙门致曾国荃函》,《澳门专档》(三),第240、243页。)故在答复贾贵禄时指出:“立约大事,必须两国钦派大臣会同商订,断非外省关道所能私议。……且贵领事现拟草约内,于总理衙门前指设官、派巡两层如何筹复并未提及,照案尤不便与闻。……贵领事等欲赴北洋大臣衙门禀商,事无不可。何日起程,先行知会,以便照章禀报。”(注:《北洋大臣李鸿章致总理衙门函》,《澳门专档》(三),第241页。)可见,邵友濂既未接受《暂立条约》,亦未建议他去天津议约,总理衙门更没有邀请他赴京,实情与贾贵禄在致外交部长电报中所言大相径庭。(注:贾贵禄于1885年9月17日致电外交部长:“道台指示海关,对待我们应像对待其他国家一样。草约已被接受。他们邀我赴京。请电示”。 com a China,vol.Ⅰ,p.103。)
因为清政府的态度十分明确,不彻底解决在澳门设官、设巡这两个事关行使澳门主权的问题,中国绝不同葡国订立任何形式的条约,所以,即便葡国政府信任并支持贾贵禄,他的活动也不会取得成功,何况葡国政府对贾贵禄根本就没抱任何希望。(注:《外交部长致贾贵禄函》(1885年5月9日), com a China,vol.Ⅰ,p.102。)而贾贵禄有意绕开澳门总督,独自与中国官员交涉,并且几次在报告中谗言澳督,强调“中国政府不愿同澳督议约”,(注:《贾贵禄致外交部长函》(1884年5月23日),AMNE na China,Cx.950,3P,A19,M21,"1884"。《贾贵禄致外交部长函·附件D:奥地利领事夏士致贾贵禄函》(1885年9月17日)、《贾贵禄致外交部长电》(1885年9月21日), com a China,vol.Ⅰ,pp.107,112。)不仅引起了澳督对他的嫉恨,而且也使葡国政府对他在议约问题上积极活动的用心和目的产生了怀疑。(注:《外交部长致贾贵禄函》(1885年11月13日), com a China,vol.Ⅰ,pp.112-114。)
清末中葡立约交涉时期,正是中国在西方列强的侵略和欺压之下,由一个完全独立主权的国家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时期,中国面临的是“数千年未有之强敌”,中外关系出现了“数千年未有之变局”。(注:李鸿章:《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24,清光绪三十一年本,第11-12页。)从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到1887年中葡《和好通商条约》,近半个世纪,中国先后同15个国家订立百余项约章,绝大部分都属不平等条约。这些国家的军事实力,远远超出葡国者有之,远远不及者亦有之,而葡国在奔走钻营了40余年,最终仅仅是由于“机缘凑巧”才得以同中国立约,原因就在于葡国立约的目的并非仅仅为了“利益均沾”,而是为了攫取澳门的领土主权。鸦片战争后,中国虽然处于被动挨打的悲惨处境,但毕竟没有软弱到连葡国都可以任意欺凌、宰割的地步;清政府虽然昧于国际法,但并没有丧失领土主权的意识。因此,葡国要想以签订条约的形式“合法”占据澳门,除了在利害相关的情况下联合列强发动侵华战争,只有耐心地等待“天赐良机”。
(资料来源:《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1年第3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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