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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从赵尔巽档案看清末四川禁烟
四川地方史如《四川近代史稿》、《跨出封闭的世界!!长江上游区域社会研究》、《四川通史》(第六册)等著作,以及黎虹的《鸦片与清末西南社会》、秦和平的《继往不开来: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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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年四川地方禁烟运动的认识》等文,都对赵尔巽清末四川禁烟给予肯定,但都没有用到赵尔巽档案,因此有些事项语焉不详。本文主要根据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收藏的《赵尔巽全宗案卷》,再次对此问题作一疏理。
一、缩期禁烟的缘由
光绪34年2月初4,赵尔巽任四川总督,时值朝廷大力禁烟,赵尔巽履任伊始,即“首以禁烟为四川急务”。在年底的一封奏折里,赵尔巽指出:“朝廷力图自强,亟与天下更始,凡属臣子有地方之责者,莫不愿烟毒早除一日,即民生早苏一日。……查中国种烟之地,以云南、四川为最广。吸烟之民,则四川比云南尤多。必于最广最多之处首先禁种,其源既竭,其流自穷,各省戒烟之风将不严而厉。”赵尔巽的这种认识是有道理的。四川是国内产烟大省,除供本省吸食外,每年都向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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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出大量烟土,如果不塞住这个“源”,其他省就无法禁绝。需要说明的是,缩期禁烟并不是赵尔巽的独创,而是“云贵督臣”(即锡良)之请。
那么,赵尔巽为什么敢于宣布四川在宣统元年就一律禁种而不是按清政府规定的逐年减种呢?这是由光绪34年7月赵尔巽“即饬各属,歉收者全行禁种,丰收者减种一半”,并委派多名干员分道勘查,据各属禀报,当年“全行禁种者四十余处,综计全川烟亩,本年约已减半”,结果让人满意。因此赵尔巽认为“继此庚续递减,雷厉风行,再阅二三年即当净尽”,故而大胆压缩禁烟期限。
赵尔巽在奏折中反复指陈缩期禁烟的必要性:“此次禁烟,一切从其严,若狃于十年,从容递减,恐人心怠慢,及时仍难禁绝。与其临事操刀,不若及早提防。”基于以上原因,赵尔巽“明知禁之太骤,厘税突然短少,不独协济外省之七百余万愈难筹措,即本省各项新政亦无力推行。然缓急相权,即不敢稍存顾恤”,“大局所关,不辞怨府”。为了做到心中有数,他先从清查入手,命令各属官员“查明光绪!!年份种烟地亩歉收者若干处,丰稔者若干处,分别报告”。在此基础上,他开始实施禁烟计划,概括起来可谓之“三禁”———禁种、禁吸、禁贩。
二、禁种
赵尔巽不是简单地禁止,而是采取了“劝”、“惩”、“抚”、“补”相结合的办法。
“劝”即规劝。宣统元年夏间,赵尔巽“预发告示多张,通饬各属剀切谕禁,无论收成丰歉,秋后概不准再种罂粟。仍遴派明干员绅分投妥为开导,务令乡民晓然于罂粟之害,不致临时惶惑。”如宣统元年三月知县树钅侯奉命调查龙绵两属(德阳、绵竹、安县、石泉、平武、江油、绵州、罗江等州县)烟亩禁种情形,“凡知县到处,均即传集绅民,曲为演说宽恕既往、严禁将来之意,并晓以部章之綦严,与关外人之交涉。”据称绅民“佥谓此次体恤民艰,至周且渥,食毛践土,谁甘自外生成”,可见“劝”起到了一定的效果。“惩”即对违纵容种烟之绅民,包括地方官吏均严惩不贷。赵尔巽规定,各属地“徜有毒卉复萌,官则照例参处,团保种户人等分别严究革罚,不令稍留余害。”以产烟最盛的涪州为例,其“戒种烟苗章程”分条、分等次列出了对违禁种烟苗的惩处规则:“私自种烟先重首人。首人私种,将其田地充公十年并斥革,年限满后将田退还。绅粮系明白晓事之人,更不应违犯,如自种及纵佃户私种者,佃户惩办,并将业充公五年。民间私种者视其家资厚薄定充公年限久暂,以一年至三年为止。贫户私种者,或一年之充罚,或处枷责之惩儆,或数元之罚金,决不姑宽。”可见其处罚相当严厉。
“抚”指对因禁烟而失去生计之贫民给予一定的资财以助其生计。“查此地方,素赖种烟以资生活,愚民无知,每贪近利而忘远寒,一旦夺其生财之源,而不为筹抵补之术,无论抗阻堪虞,即民生亦深足悯恻。”如涪州因“一州之繁富全赖烟土”,故禁烟所起纠纷特多,曾经发生过铲烟户烧毁总团住房、烧毙雇工,围闹分州衙署之事。知州李圻“到任三月以来,专意注重此事,未铲之烟,认真办理,已铲之家,筹赈惠济。”并在州城设一惠济总局,每场设一惠济所,派人到城总局领款,随铲随给惠济。
“补”则指在铲烟地亩补种其他作物。赵尔巽认为“川省一百四十余州县,其不种烟者不过边厅数处,……今一旦禁民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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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农家既少此项岁收,即不可不另谋他项生产。”为此,他大力推广进口高产作物。“奴才前在奉天将军任内曾采有美洲杂粮种子分别试验,其结实不啻数倍,今又咨驻美使臣代购运川,一面拟就省城农务试验场下种以植秋苗,一面公给各属,使收速利,并于六月内通饬推广种植八条,并演为白话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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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使农林事事改良,足以抵补罂粟。此之利可兴,然彼之害可以去。”如此劝惩兼施,抚补并用,到宣统二年底,四川的烟苗已基本禁绝,仅在极偏远之处有少量种植。
三、禁吸
赵尔巽的禁吸计划首先是完善戒烟管理机构。前任川督锡良及护理川督赵尔丰等虽设立官膏店及分销店,控制鸦片销售量,并多次查禁烟馆,但当局因川人嗜烟者众多,担心滋生事端,故采取缓禁办法,令各烟馆有所约束,只能两街一馆。赵尔巽则大刀阔斧,饬令宣统元年正月将土膏店全行关闭,并“于省城设立戒烟总会及施药所,广辑良方,分别施戒。又以省外医药缺乏,复于省城戒烟总会附设戒烟医药传习所,饬属选送医生放所学习,俟毕业回籍,再派入戒烟分会以便转相授受”,形成了“星罗棋布”的官立、公立、私立戒烟局、所、社会,其影响遍及四川各州县。
其次是对嗜烟人员以处罚直至强行戒烟。“官为民牧,士为民首”,赵尔巽先从清除统治系统内部烟民入手,饬令各署各局“不准用吸烟委员司事吏役”,并“时复密派访查,历有撤革。地方公局公所尤不准有吸烟绅士”又“将治染嗜好各员先后奏参在案,其介在疑似者随时调赴戒烟公所留住查验,有瘾即先行勒戒,如敢欺饰抗违以及限满仍不戒断,再予从严参劾”,可谓毫不容情。
对于广大民间吸户,则主要通过经济手段予以查禁。他命令巡警道“覆查烟籍并将购烟牌照切实整顿,改为一月一换。”将收捐数分为有力、无力两等,有力者按每月购烟价三分之一抽收,无力者初次缴一百文,后按月递加一倍以上,牌照均按原报瘾量逐渐减少,不得加多。已购而未吸完之烟膏准许尽数缴回并领还膏资。未领牌照及非本月牌照概不能在官膏店购买吸食。膏价由地方官酌定,逐月增高,全境内一律。这样一来,贫困户因膏价呈几何数上升,自然无力支付高昂的吸烟费用;而且无论贫富,都没有其他渠道购得烟膏,除自禁外别无他法。高压的禁吸政策,加上遍布各地的戒烟施药机构,构成了赵尔巽所宣称的“一面官为之禁,一面使自为禁”之法。
到宣统二年五月,赵尔巽声称全省“戒断人多至十有余万,风气迥非昔比”。
四、禁贩
赵尔巽禁止私自买卖烟土,他“督同司道,拟立章程,集合官商资本,于省城设立烟土买卖总公行,尽收烟土,由官膏店承买熬膏,准于城内设一总店,其分设之批发店,大场不得过两家,中场小场酌设一家,均由地方官造册报查,以后止准裁歇,不得增添,止准熬膏,按牌照售销,不得卖土及容留吸烟。”这样,烟土销售权和熬膏、售膏权分别由烟土买卖公行及官膏店掌握,互相牵制,避免了因某一部门权力过大而产生舞弊行为。对外来土药,赵尔巽则饬令于宣统二年三月一律禁止入境。
对于禁种、禁吸和禁贩三者的关系,赵尔巽有一贴切的说明:此后商贩知种烟,必将翻然!远去;种户知销路不畅,亦可毅然改图;本产既无所出,外土又不得入,而官膏之价牌、之捐复按月增高以相迫,则吸户由多而少,由少而无,自可计日而待。!客观上讲,赵尔巽的禁烟措施的确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赵尔巽作为清朝的封疆大吏,对四川禁烟殚精竭虑、不遗余力,并不完全真的为国计民生着想,他对因禁烟而节余出来的烟土,不敢也不愿效仿林则徐来一个“四川销烟”,而是念念不忘从中敛财,如他规定“除官膏店各按应备之数酌量购留外,余限六月初以前悉数运出,……各处土税局卡及买卖分行如届时赶运不及,暂行扼要酌留,免致偷漏税厘,行用转得轻其成本。”此外,在光绪''#年的这封奏折里,仅是“奴才”(赵尔巽自称)二字即出现了六次,显示出一副摇尾乞怜的模样,其动机除了向朝廷表忠心、煊耀办事能力外,实在不能用更高尚的词句来形容。
参考文献:[1]隗瀛涛:《四川近代史稿》,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
[2]陈世松:《四川通史》,四川大学出版社,1993。
[3]王笛:《跨出封闭的世界——长江上游区域社会研究》,中华书局,1993。
[4]黎虹:《鸦片与清末西南社会》,《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部分馆藏档案。
(文章来源:《四川档案》2004年第1期,中华文史网整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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