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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关于丘逢甲内渡归籍的一件档案史料
丘逢甲,为近代杰出爱国诗人,并为祖国宝岛台湾省近代抗日斗争之英勇领导者。其人其事之研究,大陆学术界自80年代以来,已渐趋热烈。兹介绍有关丘氏内渡归籍之档案史料一件,兼作考订若干。浅陋之见,聊效芹献。或于丘逢甲研究之深入,期有裨益。
档件内容清光绪二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1896年9月4日),谭钟麟等奏丘逢甲呈请归籍片;同年八月二十七日(10月3日),该片得旨下部议。清廷军机处于此事尝留有录副档案一件,笔者有幸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查得,并摄影存照。其内容如下。
一、军机处录副时所加简题,曰“谭钟麟等片”。按,据该奏片,全题宜作“两广总督谭钟麟、广东巡抚许振祎,会衔奏内渡工部主事丘逢甲呈请归籍片”。
二、军机处录副之该奏片全文(原档无标点;今标点皆为笔者代加):
“再,据由台湾内渡之工部主事丘逢甲呈称:该主事先世由粤东迁居台湾。在台应试。于光绪十四年,由台湾粤籍廪生,中式光绪戊子科福建省乡试举人。光绪己丑科会试,中式进士。引见后,以主事用,签分工部学习。到部后,乞假回台。嗣经奉奏派总办全台义勇事宜,并无经手未完事件。该主事胞弟丘树甲,系台湾府学粤籍廪生。现均内渡,仍回广东原籍,称系广东潮州府海阳县人。呈请奏咨移归广东潮州府海阳县原籍,俾得赴部供职;丘树甲亦请改归粤省生员,准应乡试。——等情。
据此,臣未敢擅便;查从前亦无办过此等成案。除行司饬取原籍地方官族邻印甘各结,另咨送部外,理合据情附片具陈。是否可行,出自皇上天恩。伏乞圣鉴,勅部核覆施行。谨奏。”
三、军机处记录该奏片得旨日期与所奉朱批全文,曰:“光绪二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奉朱批:‘该部议奏,钦此。’”
四、军机处当日归档编号:“拾贰”。
五、军机处遵旨批办记录,曰:“另抄交吏、礼部。”又画有墨圈,以作标记。
——以上均为原档所有。
六、档件纸尾,有批注曰:“两广总督;7.27”。察其笔迹,则当是1958年档馆打散旧档“月折包”原秩,按“朝年——问题”分类重编时,因折(有上奏者姓名职衔及拜发日期)、片(附随正折而奏,例不再署名署时)既经离析,而予补注。乃依正折而记谭钟麟官职为“两广总督”,及此片随折自粤拜发日期为“7.27”,即光绪二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若干考订按此档件,系由军机录副,照录督抚奏片及所奉朱批;尤其片内节引呈文,出于丘氏原禀。据以校核关于丘氏生平行迹之记述,容有可供补证或资订正之处若干。
一、关于籍贯。
丘氏籍贯,论者颇众。惟据此档件,丘氏呈文自述“先世自粤东迁居台湾”,其原籍则系“广东潮州府海阳县人”。故丘逢甲“在台应试”,又以“台湾粤籍廪生”之资格登乙榜;其弟树甲之秀才身份,亦以“台湾府学粤籍廪生”为正称。皆既标“台湾”,是数世迁居之地;并仍志“粤籍”,乃祖先由来之本。然而言丘氏之籍贯,倘单称“台湾”、或独举“粤籍”,虽非无据,毕竟各有所偏。笔者愚意,以为寄籍、原籍,均属丘氏籍贯应有之义,未可或缺。莫若循“名从主人”之例,遵丘氏自述而以“台湾粤籍”合称为妥,至于原籍,似亦宜依丘氏此正式禀递官方之呈文,而定“广东潮州府海阳县人”为恰。
二、关于引见、授职及假归。
徐博东、黄志平两先生合著之《丘逢甲传(修订版)》(时事出版社1996年1月第一版。以下简科“《丘传》”),述1899年(光绪十五年己丑)丘逢甲应会试,“中己丑科三甲第九十六名进士。亲政不久的光绪帝召见后,丘逢甲被授以工部虞衡司主事。”又曰:“丘逢甲到工部签到不久,即援例以亲老告归,决意回台从教。此后,他多次谢绝入仕,终其一生,也只不过是挂名’工部主事‘的虚衔而已。”又曰:“弃官回台,归里从教”。
按清代规制,“召见”、“引见”,颇有区别。京官五品以下、外官四品以下,文武分由吏部或兵部带领分批朝见皇帝,称“引见”。至于“召见”,则指名传旨,单独叫起,所谓“独对”是也。
如康有为,光绪二十一年成进士,亦授主事、分工部。至光绪二十三年冬,上《第五书》,遭工部大臣松溎阻格。给事中高燮曾遂抗疏特荐,清光绪帝召见有为。光绪虽“欲召见面询。为恭邸阻,以成例四品以下不得召见,命大臣询问代奏可也。上从之,令总署王大臣详细询问变法大计,……此(光绪二十四年)正月初间事也。至四月恭邸薨,上始得与翁常熟,一德一心,商办变法事宜;又值太后许假事权,故敢下诏,定国是,召见康有为焉。”(苏继祖《戊戌朝变纪闻》)梁启超因论康有为于“百日维新”之初,以主事而得获光绪帝召见,“为咸丰以来四十余年未有之创举”云云(《戊戌政变记》)。
丘逢甲于光绪十五年会试中式,榜列“三甲第九十六名进士”,设非另有特旨,按例带领引见。新进士以主事用,发派何衙,归由吏部签分。各部司员例有定额,积秩递升;新进士以主事用者到部后,即或入司办事,亦犹属学习行走,在额外司员之班。倘非庶吉士散馆转部,例须俟三年学习期满,方有真除资格。又,请假告归,不失职衔,尚非“弃官”。是以丘氏通籍后至返台,此节履历,《丘传》叙述文字,似犹稍欠推敲,诚不如还依档件所引丘氏自呈为确:“光绪己丑科会试中式进士,引见后,以主事用,签分工部学习。到部后,乞假回台。”
三、关于“总办全台义勇事宜”。
林增平先生曾指出,以往丘逢甲研究中严重缺点之一,即“对丘逢甲‘统领全台义勇’的地位不予承认”:甲午战争期间“倡首筹组抗日保台义军的,是丘逢甲;全台义军的统领,也是丘逢甲。可是,在我们多数近代史著作或论述甲午-乙未台湾人民抗日的论著中,却不提及这个史实”(见《丘传》:原版序一)。戚其章先生亦曰:“有些论著,或者抹煞丘逢甲在反割台斗争中的积极贡献,或者否认丘逢甲在台湾抗日义军中的统领地位,也都是没有史实根据的。”(《丘传》:原版序二)可欣喜者,作为大陆学术界第一部研究丘氏生平之专著,《丘传》对此已有详细论述与肯定评价。
今按谭钟麟、许振祎奏片所引丘氏自呈,“嗣经奉奏派总办全台义勇事宜,并无经手未完事件”云云,于此又增添一大确据。而出自丘氏亲递正式呈文,既郑重禀投省宪,复由督抚会衔,缮片奏报朝廷,军机录副,入存宫档。其为证据之坚强程度,乃不仅远高于他人旁记,亦且较丘氏诗文别篇或述及者为胜。丘氏在甲午战争时期台湾省抗日斗争中,所受委任、所负责职,即是“总办全台义勇事宜”,可为正名定论。其与光绪二十年九月三十日(1894年10月28日)署理台抚唐景崧上奏所言,“在籍工部主事丘逢甲……,以之总办全台义勇事宜,可以备战事而固民心”云云,后先对照,并契若合符。
又,丘氏内渡后,尝有流言,所谓“卷饷十万”云云。然当时接济台省抗日饷械,发自江南、闽、粤,谭钟麟等皆知根知底。故奏片节录丘氏呈文,于申明“并无经手未完事件”一句,保留不删,一并代为转奏。其寓意在针对流言、辟斥谣诼之处,岂是赘笔?并可为丘逢甲之清白,补立一大佐证。
四、关于“奉旨归籍”。
《丘传》曰:“1896年5月下旬,在淡定山居落成之后,丘逢甲动身前往省城广州。”在广州“大约逗留了近三个月的光景”,“先后拜访了广东巡抚许仙屏、翰林院编修刘葆贞、菊坡书院山长梁诗五等粤省大吏和社会名流。”“许仙屏对于丘逢甲的诗才和乙未抗日护台义举也早就十分敬佩。于是,两人一见如故,相遇甚得。当许得知丘逢甲的困难处境后,深表同情,这时,恰好镇平劣绅联名控告丘逢甲‘违旨作乱’,要求官府‘严办’的状纸呈递到了抚署,许仙屏阅毕,愤然挥毫,将这份诉状判为‘挟私诬害’,予以严厉驳斥。并邀约刑部侍郎廖寿恒(原注:1889年丘赴京会试时,廖任是科总裁),联名上奏朝廷,陈述丘逢甲抗日护台的良苦用心和义烈举动,请求朝廷予以褒扬录用。可是,不久之后,朝廷批复的‘谕旨’,却是‘归籍海阳’。丘逢甲本不愿为官,因此,对于朝廷不予录用并不在意,但这一冷冰冰的批复,却意味着朝廷对他在台湾的抗日自主之举至今仍耿耿于怀,很不满意,这使丘逢甲的情绪受到极大的打击。从此,他‘雄心消尽闲情在,四海无家独卖文’。是年秋天,他怀着满腔的积愤与忧怨,含泪离开广州,重返粤东山村。”《丘传》又曰:“由省垣返回淡定山居不久,是年(原注:丙申)冬,丘逢甲遵照朝廷旨意,辞别双亲,带着妻室儿女,离开山城镇平来到南海之滨的潮州,在西门鱼市巷租赁了一座宅院安顿下来。”
按《丘传》于“奉旨归籍”之由来,及“归籍”之内涵,似颇有误会。兹据档件等史料,试为逐一辨之。
其一,“归籍”缘起。并非如《丘传》言,奏章未涉“归籍”事,而朝廷突兀忽下“归籍”旨。事实为:有谭、许奏片,然后有朝廷此旨;而谭、许之出奏,则首先因有丘氏呈文。故此“归籍”一节,追本溯源,实乃发始于丘氏自身“移归原籍”之请。《丘传》之论“归籍”,诸多误会,亦皆由未及正本清源而起。
其二,丘氏呈请“归籍”之原因。丘逢甲所以必须有“归籍”之呈请,缘因自台内渡,既至粤省,遂自然而发生至少三种实际问题。曰移居问题,曰履历问题,曰职衔问题,需予解决。
丘氏由原居地寄籍之台省,“现均内渡,仍回广东原籍”。居住地既有动迁,需要“呈请奏咨”。就地方户口管理而言,例当申报当地官府备案,履行相关手续,如谭、许奏片所称“行司饬取原籍地方官族邻印甘各结”等类,核覆无误,方准入籍。否则,将可被视为非法居户,难于安居。此为移居问题,俾移归海阳原籍,得有合法居住权利。
丘氏身为官员。籍贯为官员履历不可或缺之项。而籍贯有寄籍、有原籍。丘氏数世居台,“在台应试”。台湾旧属福建省。故丘氏戊子于福建秋试中举;己丑复以闽台公车计偕入都,春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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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隽。搢绅录遂亦载丘氏籍贯曰“福建彰化人”(光绪二十二年丙申夏季京师荣禄堂梓《大清搢绅全书》)。此皆寄籍也。(如徐仁铸,与丘氏为己丑甲榜同年,原籍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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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宜兴;而搢绅录之曰“顺天宛平县人”,亦寄籍也。)及甲午战后,台湾既遭日本军国主义侵占,丘氏内渡迁归先祖故乡,其履历相应亦宜申报由寄籍改归原籍。谭钟麟等奏片获旨“该部议奏”。“该部”者,即军机处遵旨批办“另抄交”之“礼、吏部”。考试为礼部之职,铨选属吏部之权。丘氏应科举及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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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后授职分部,亲供履历原以寄籍为主,现“呈请奏咨”移归原籍,礼、吏二部自应遵旨分别核覆议奏,是否合例准行;如其准行,又当相应办理有关手续,照章存案。此为履历问题,以续为保持科举出身、铨选资格,不致因(改动籍贯)迁归原籍而受影响。
丘氏之“总办全台义勇事宜”,属奉委差使。其官衔底子,为工部主事,实际主管衙门在工部。“归籍”之事,关系履历,固已理合申报,呈请转为咨明工部。谭、许奏片内有“另咨送部”语,即应包括工部。而又前尝“乞假”;继在台由署抚唐景崧奏委总办全台义勇事宜,现差使又已完竣;例当返部销假、续为供职。是否真正返部,虽可未必实行;然而,倘欲仍留此“工部主事”职衔,则官场虚文,不得不有此“呈请奏咨”之举,及申明“俾得赴(工)部供职”之言。此为职衔问题,纵无意入京到职,而“工部主事”身份遂可延用无忧。
此等问题,自会视之,或不免有陈腐琐碎之嫌。然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乃非同小可。对于内渡之初,备受地方劣绅攻讦之丘逢甲,尤其关系重大。倘不予解决,即将贻人以“身家不清”之口实。宵小环伺,乘机倾轧,则退且难以安身立足于广东原籍,遑论进而充分利用社会地位继续开展爱国事业。此为丘氏递呈之具体原因也。其丙申广州之行,似亦非漫游,而系专为递呈而行。
丘逢甲之此类问题,且亦与其弟树甲有关。移居合法与否,事同不赘。由“台湾府学粤籍廪生”,“改归粤省生员”,事关考试资格。能否“准应(粤省)乡试”,事关科场入仕。故“归籍”呈文因兄及弟,附并述焉。同为不得不禀请之实际问题。
其三,出奏者为谭钟麟、许振祎。谭为两广总督,许为广东巡抚。同省督抚,会衔奏事,合情合例。以粤省地方大吏,代奏请归粤省原籍之呈,亦属份内职责,顺理成章。
至《丘传》所言,系由许振祎“邀约刑部侍郎廖寿恒(原注:1889年丘赴京会试时,廖任是科总裁)联名上奏朝廷”云云,恐出误传。许为外(地方)官,廖为京官,而竟“联名上奏”,揆之事理,似难为信。
如光绪十五年,即1889、丘赴京会试中式、廖任是科总裁之年,便有大学士张之万被参“接纳外官”一案。虽以查无实据、毋庸置议结案,而上谕犹曰:“张之万宣力有年,受恩深重,不得因被人奏参,遇事引嫌却避,惟当小心谨慎,益加奋勉,力图报称,用副朝廷委任至意”云云(《光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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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东华录》,光绪十五年十月己卯)。其京官、外官之间关系,应各如何“小心谨慎”,已可概见。
即或京官联名执奏,亦深受疑忌。光绪二十年冬,御史安维峻以言事得严谴一案,安氏本系独自上疏,与“联衔封奏”毫不相干,然上谕处分安氏讫,结末竟又凭空续加大段,特申乖制联衔之禁,堪称奇文(《光绪朝东华录》,光绪二十年十二月甲辰)。光绪二十二年春,侍读学士文廷式遭劾罢官一案,上谕摘述参折,亦以“联名入奏”之款,引录最详,显标首端(同上,光绪二十二年二月辛巳)。
许振祎自同治初通籍,数十载仕途生涯,久已熟谙宦情。况且安、文二案,明发谕旨,刊于邸报,朝野震动,通国皆知。而去时未远,文案更在当年。才得数月之后,许振祎又岂能懵瞑无识至于甘冒“京外交通”之嫌,竟而主动“邀约刑部侍郎廖寿恒联名上奏朝廷”?殊属可疑,故为拈出,愿祈《丘传》作者高明察之。
其四,谭、许出奏之原因。谭钟麟、许振祎受理丘氏呈件,措置有三:一为省内,“行司饬取原籍地方官族邻印甘各结”;二以丘氏为官员,且为京官,故又需“另咨送部”;三则“据情附片具陈”,出奏请旨。倘属普通民籍,有其一即可;即可寻常官吏,有其二亦足;何以于丘氏之呈请归籍,必须更添其三,至于出奏请旨?
按光绪十五年,“王文韶奏:据原任巡抚刘昆之孙丁忧户部主事刘式衡、江苏试用知府刘式通呈称,‘故祖父昆,原籍云南景东直隶厅。……因原籍景东兵燹之后,屋宇荡然,流寓湘省一十六载。自祖父殁后,又已二年。伏查民间入籍,但有田庐坟墓在二十年以上,例得准行。今式衡等原籍已无家可归,流寓亦将及年限,祖父坟墓均在湖南,呈请改入湖南善化县籍,以便就近照料’等情。据此,臣查定例,罢职文员寄居别省,本身既殁,子孙有田土丁粮已入别省版图者,回附籍均听其便。今原任湖南巡抚臣刘昆,自解任后即在湖南省寓居养病,现已身殁;伊孙刘式衡等以原籍无家可归,祖父坟墓皆在湖南,呈请就近改入湖南善化县籍;核与定例相符。惟系已故大员后嗣呈请改籍,自应奏明立案。”奏上,朝命“下部知之”(《光绪朝东华录》,光绪十五年九月甲子)。是知改籍、入籍,原有定例,比照成案,自可区处;但或另涉特殊情形(如刘式衡昆仲“系已故大员后嗣”),则又“自应奏明立案”。
丘逢甲呈请归籍,谭、许之所以谓“臣未敢擅便,查从前亦无办过此等成案”,而予出奏请旨,察其缘由,则一言蔽之,在涉及台湾问题。
台湾自古为中国领土,台湾之事本属我国内政,固无所谓“问题”。唯值甲午战后,日本军国主义侵略汹汹,清廷腐败,马关签约,卖国割地,台湾为日本蛮横强行侵占,于是一时竟成所谓“问题”。
《光绪朝东华录》载,光绪二十一年五月十二日,“李鸿章电致总理各国事务衙门,‘龚使齐电,顷英廷接唐抚电告台湾变民主,众举为总统,英拟不覆云。鸿想各国皆必不履。我国须自立脚步,以免日后日有口舌,凭各国公论是非。祈酌办。’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以闻。得旨:‘李鸿章电悉。因台民变乱,据为岛国,已令文武各员内渡,此后无从过问。昨又电令南洋、广东禁止私运军火勇丁赴台。此即自立脚步之意。如日使言及此事,着李鸿章、王文韶切实告以和议既定,中国决无嗾令台民自主之理,勿听洋报谣传,致生疑虑。’”
借口“自立脚步”,而对祖国领土台湾省、对台湾人民爱国抗日斗争,竟忍心弃之不顾,曰“此后无从过问”,曰“以免日后日(本)有口舌”。清廷甲午战后处置台湾问题之方针,卖国、卖台如此。
而丘逢甲数世寄籍在台,科举应试在台,乞假归里在台,“总办义勇”在台,视台湾若“桑梓之地,义与存亡”,“誓死守御”(《署台湾巡抚唐景崧奏丘逢甲率全台绅民誓与台共存亡电》,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廿四日)。不仅甲午战时,尤其马关约后,正是台湾省抗日斗争之英勇领导人,为日本侵略者“嫉之甚,严索”(江山渊《丘逢甲传》)求拔之眼中钉。丘氏之行迹,爱台、爱国又如此!伊人之呈请归籍,与清廷之杜绝“过问”方针,于是不免牵涉犯碍,谭、许自“未敢擅便”,而务须出奏请旨。此原因之一。
又,《光绪朝东华录》光绪二十一年九月癸丑日,载“吏部奏,‘……台湾本属福建分省,向归福建统辖。所有台北府知府一员可否比照裁缺即用之例改发福建补用,相应奏明请旨。……至台湾现任候补各官,事同一律,未便致令向隅,自应概行撤回福建补用。拟请饬下闽浙总督,将内渡到省各员及禀报到省日期查明咨部注册,俟咨报到省后,实缺者归入裁缺即用班内补用,候补者仍接算前资,与福建人员合为一班,各归原班序补……’得旨,如所议行。”
以“台湾本属福建分省,向归福建统辖”,故曰“台湾现任候补各官……自应概行撤回福建补用”。清廷安置内渡官员之政策,其专注在闽如此。丘逢甲亦内渡官员。然非“台湾现任、候补”,乃京官部曹;无庸到闽补用,而当“赴部供职”;既内渡,过闽不留,耑返广东;复呈请归籍,非改入鹭屿,乃移归海阳;其呈亦不往投闽浙总督衙署,却迳递粤省制台抚院。内渡事属创闻,安置原无先例;而丘氏之情形,复与朝廷责闽办理之政策出入如此。谭、许确乎“查从前亦无办过此等成案”,并“未敢擅便”而需当出奏请旨。此原因之二。
虽然,是犹官场层面之原因。至于丘氏返粤之初,饱受顽劣乡绅围攻,如其自述“人皆予诮”(丘逢甲《温慕柳先生像赞》),处境艰难。在丘氏,呈请归籍,诚有迫于情势,出于无奈之计,冀获省宪批文,官方审准,返乡入籍始可名正言顺。在谭、许,代为出奏,似亦不无隐寓爱惜回护之意。倘得“煌煌圣谕”亦允归籍,岂非更可慑伏群小,止谤息谣,为丘氏还居海阳消后患、去隐忧?唯此宜或仅为谭、许之私衷,可玩味之,而未必能形诸奏牍者也。
其五,朝旨“归籍海阳”之本义。实即根据粤省督抚代奏之丘氏呈文,既经下部议奏,正式批准丘氏之籍贯更改,由寄籍之台湾“移归广东潮州府海阳县原籍”。适如丘氏之所自请,如此而已。至若《丘传》所称“归籍海阳”上谕,“这一冷冰冰的批复……使丘逢甲的情绪受到极大的打击”,“怀着满腔的积愤与忧怨”云云,则恐似过于悬揣。
吏、礼及工部等,遵旨自当依据谭许之“咨送”而办理改正履历有关手续,相应立案存照。此于丘氏之续为保持科举出身、铨选资格、主事职衔,以及“俾得赴部供职”等,均属有利增益。丘氏本人是否真欲“赴部供职”,自可另作别论。然如《丘传》诠释“归籍海阳”旨意,曰“朝廷不予录用”云云,则未免近于虚惊。
《丘传》又曰:“丘逢甲遵照朝廷旨意,辞别双亲,带着妻室儿女,离开山城镇平来到南海之滨的潮州”。一若丘氏之徙居海阳(潮州府治所),乃迫于朝旨,不得不然,且所往乃与巳乡贯无涉之他乡。是又或者出于误会。海阳原籍,系丘氏自认;海阳徙居,为丘氏自请。而得获圣旨下颁至粤,于丘氏之入籍海阳安居,不啻添一特许“派司”;于丘氏之回击劣绅呔挠,并增一有力护盾。诚然,丘氏非无“积愤与忧怨”,特其对象应指清廷签《约》弃台,及前引杜绝“过问”等谕。至于“归籍海阳”,朝旨适如所请,当不在丘氏怨愤之列。事有区别,尚宜具体分析是妥。
要之,谭许转奏丘氏呈请、朝旨批准“归籍海阳”,乃丘氏内渡后与清廷最高当局发生关系之第一事,其所内涵及相应意义,自不止此。拙文区区,或仅管窥一斑;且限于学养,殊未识当否。凡此,皆谨祈方家指示为幸。至以考订,偶涉《丘传》。按《丘传》为大陆学术界丘逢甲研究之首部专著,平心而论,宜称佳作。拜读数过,受迪良多。拙文间或涉及者,亦以为瑕不掩瑜。所谓精益求精,切磋之义,诚所深愿与《丘传》作者共勉者也。
(文章来源:《岭南文史》1998年第1期,中华文史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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