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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历史-伯克制度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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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9-21 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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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伯克制度研究综述


一、国内(包括港台)研究概况
在国内,将伯克制度作为一个专题研究,只是本世纪60年代以后的事。但是,自本世纪初起,即有不少论著涉及伯克与伯克制度。尤其是三四十年代,对该问题的研究,就已取得初步成果。下面我们分三个阶段,即民国时期(1911年—1949年),建国后及文革时期(1949年—1976年),文革后至1990年时期(1976年—1990年)依次予以介绍。
(一)民国时期研究概要(1911年—1949年)
在清代,不管是官方文献,还是私人著述,都有有关伯克制度的大量记载,这就为后人研究积累了丰富的史料。但是,在这一时期对伯克制度进行专题研究却没有展开。尽管如此,在研究清史、西北边疆史、民族史的著述中,还是或多或少地涉及到伯克与伯克制度。
民国初年,先后编纂出版了《清史稿》和《清史列传》。前者在卷76、117中对伯克制度都有所记叙,在一些人物传记中也多少有所论及。但总的来说,其所用方法和理论,仍循清代史家的旧路,仅仅是归纳整理史料而已。后者虽能从一些有关人物传记中查到有关伯克制度的内容,但极为零星分散。
自20年代末30年代初起,新疆政局不稳,许多学者关注新疆形势的发展,从历史的角度,总结历代经营西域的得失,发表了百余篇有关新疆史地、民族的论文,尤其是肖一山的《清代通史》、曾向吾的《中国经营西域史》两部专著,均在论述各自研究主体时,列有专章论述了清朝政府对新疆的统治,并对伯克制度进行研究,其详实程度在当时是首屈一指的,至今仍有重要的学术价值。上述论著据其内容可分下述几个方面:
1、从清史角度论及伯克制度的重要论文有:方保汉《近代边疆政制述略》(《新亚细亚》8卷3期,9卷2期,1934年,1935年),华企云《中国近代边疆经略史》(《新亚细亚》8卷3期,1934年),玫萱《清代边疆行政》(《政治季刊》3卷2期,1939年),楚明善《清代之治边制度与政策》(《边政公论》1卷2期,1941年),陈芳芝《清代边制述略》(《燕京学报》34期,1949年6月)等。这些论文在论述清朝政府对新疆的统治时,都含有伯克制度的内容。
2、从民族史角度论及伯克制度的重要论文有,关震华《新疆回部王公世系之研究》(《西北问题》1卷1期,1934年),慕霁堂《新疆回部纪略》(《新西北》6卷9—12期,1943年),丁骕《新疆住民与维吾尔人》(《民族学研究集刊》5期,1946年),国仙《天山南北的维吾尔》(《西北日报》,1947年4月18日),王桐龄《回族史》(《月华》9—10期,1947年),邢熙平《维吾尔述略》(《瀚海潮》2卷4期,1948年)。另外,还有韩儒林《突厥官号考释》(《中国文化研究所集刊》1卷1期,1940年)等。
3、从地方史角度论及伯克制度的重要论文有:丁实存《伊犁将军设置之起因与其职权》(《边政公论》3卷8期,1944年),安文惠《近百年来新疆的政治沿革》(《天山》1期,1947年)等。
上述论著虽多属概论,且方法落后,但仍不乏有特色的论述。这一时期。在总结归纳清代史料的基础上,主要解决了二个问题。
其一是伯克一词在汉文古籍中的对音问题。韩儒林在《突厥官号考释》中,根据《暾欲谷碑》碑文及夏德的研究成果,认为,汉文史籍中之“匐”为突厥文伯克(Beg)之对音,今为中外学者所公认。
其二是清代的伯克人员的构成问题。曾问吾在其所著《中国经营西域史》中编第二章第一节中,在叙述伯克的任免、职掌、品级与养廉之后,列举了乾隆时期各城一部分阿奇木伯克之籍贯,认为“当时各城阿奇木伯克,皆是哈密、吐鲁番之王族。及先前投降清军之伯克,著有功勋,曾经受封王公等爵者”。并认为此为“后来回疆民变之前因也”。
但总的来说,民国时期对伯克制度的研究还是肤浅的,均依附于其它学科而缺乏系统地专题研究,视野也不宽阔。
(二)建国后及文革时期研究概要(1949年—1976年)
1949年解放以后,我国的历史科学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广大史学工作者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为指导,对历史科学领域内的许多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在伯克制度的研究方面,论著很少,其客观原因主要是,当时与该专题有关的学科,如清史、民族史、新疆地方史、中亚史等的研究尚未深入展开,或者正处在准备阶段,因此作为民族史或清朝民族政策研究领域中的深层次课题——伯克制度,没有进行专题研究,似乎也是很自然的事。然而,在其它方面的论著中,仍有不少关于伯克制度的记述,有的还具有较高水平。
50年代,曾组织过三次大规模的民族调查,第一次调查始于1951年9月,至第二年5月结束。调查工作是由中共中央新疆分局派往南疆的工作组担任的,其主要目的在于对解放前南疆农村的社会经济情况做进一步了解,为土改做准备工作。作为这次调查的成果是25篇调查报告,内容包括当地社会经济结构与阶级关系、剥削关系、水利、政权、手工业、集市、农村畜牧业、文教等几个方面。1953年。由中共中央新疆分局宣传部,研究室编辑成册,定名为《南疆农村社会》出版。第二次调查是由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和国务院民族事务委员会按照党中央的指示组织的大规模调查,主要是了解各少数民族的社会和历史,为党制定各项民族政策提供依据。1958年,在国务院民族事务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的领导下,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中央民族学院和各少数民族地区的有关单位,在编写《少数民族简史》、《少数民族简志》、《民族自治地方概况》三套丛书的过程中,又做了第三次调查。调查后写有大量的调查报告,有的已出版发行,有的在当时仅做内内部参考。1984年,新疆人民出版社公开出版了新疆历史调查组的几个报告:《维吾尔族社会历史调查》、《柯尔克孜族社会历史调查》、《塔台克族社会历史调查》。
上述调查报告没有多少直接论述伯克制度的内容,但对于研究伯克制度却有重要学术参考价值。
首先,调查报告告诉我们,清朝政府在1887年废除伯克制度以后,伯克的基层组织,即“区乡以下的伯克仍都原封未动”。这种情况一直保存到了1949年解放以前1。
其次,通过调查报告我们知道,与伯克制度相联系的燕齐制度,在有些地区直到金树仁统治时期,即1928年以后才废除2。这就说明,旧制度的灭亡并不是靠法律条文一朝一夕就能够实现的。
再其次,通过调查报告我们对伯克统治下的居民的社会地位及其经济状况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现实往往是历史的继续,解放前夕维吾尔族居民状况是清代伯克统治情况的写照。
总之,研究伯克制度不能不读这些调查报告。
在这一时期,资料的整理也取得了成果。1958年,民族出版社出版了冯家升、程溯洛、穆广文编写的《维吾尔族史料简编》一书。该书第14章、16章、17章把关于伯克制度的汉文史籍中主要史料分门别类地进行了整理,使人对伯克制度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一目了然。更可贵的是,该书在每章都有提要,每节都作了简要说明。有些提要简直就是一篇论文,观点鲜明,简明扼要,读后深受启发。例如:在谈到17世纪至18世纪50年代维吾尔族社会状况时,提要说:“清高宗统一新疆(1759)以前,维吾尔人的社会是世袭封建主统治的社会。这个社会主要是以个体农业与手工业生产为经济基础,世袭的伯克制度是建立在封建主阶级统治这一社会基础之上的”。“各级大小不同的世袭伯克,都是大小不等的封建领主。”该书将维吾尔族地区存在的各种伯克按其职掌分为六类:即职掌农业田亩、园艺、水利及农业赋税的伯克,职掌各种手工业工人劳动及军备事务的伯克,职掌商业与税收的伯克,职掌司法与维持治安的伯克,职掌军事、通讯与交通事务的伯克,职掌宗教与教育的伯克,并从伯克的性质与职掌得出结论,认为“伯克制度是主要建筑在农业生产基础上面的,是以剥削农民及手工业者的劳动成果而存在的封建制度”。该书还整理了有关伯克统治下的居民社会地位的史料,并对伯克剥削压迫广大人民群众的情况进行揭露与批判,认为在17世纪至18世纪60年代,“维吾尔的封建统治阶级——汗与各级伯克,对于维吾尔人民的剥削奴役与压迫是非常残暴的”。该书收集整理了清朝政府统一新疆后,对伯克制度进行改革的史料,并指出废除伯克世袭制度是改革的中心内容,其目的是在维吾尔族地区“逐步推行内地官制——郡县制”。分散与削弱阿奇木伯克的权力,也是防止“他们形成割据地方的封建势力”。该书还叙述了清朝驻扎大臣与伯克互相勾结共同压迫和剥削广大维吾尔劳动人民的具体事实,揭示了伯克制度反动腐朽的本质,认为这是清代维吾尔族人民起义或暴动的原因。该书在第24章,则叙及新疆建省的过程,即伯克制度被废除的过程。总之,我们从该书基本可以理出伯克制度从发展到灭亡整个过程的主要线索。所以我们说,该书是关于维吾尔族历史与伯克制度的资料汇编,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关于维吾尔族历史与伯克制度的专著。
1961年,在进行大规模调查的基础上,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新疆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编写了《维吾尔族简史简志合编》一书,并经补充修改后,于1963年作为“少数民族史志丛书”之一出版。该书在不少地方叙及伯克制度,一些观点也很有见地。例如,在第二章第2节作者在归纳了各种伯克职掌类别后指出:“伯克制度是为适应野蛮的封建农奴制度的需要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它是维护封建领主的阶级利益并对农奴实行强制的重要手段”。在第六节中,作者在概述清朝政府对伯克制度的改革后说:这一“措施对维吾尔族社会的发展是具有促进作用的。维吾尔族地区和内地的政治、经济联系使封建伯克的政治、经济特权受到了一定限制,封建割据势力被消弱了,从而促进了封建农奴制度的解体”。“但并未触动这一制度的根基”,因而广大维吾尔族劳动人民的处境并没有因此得到根本改变。由于受体例限制,关于伯克制度的许多重要内容该书并没有展开论述,使人到美中不足。
从1949年到1966年,发表的有关伯克制度的论文不多,主要是谷苞《南疆农村的经济结构与阶级状况》,邓力群、谷苞《南疆的瓦哈甫地问题》(上述二文收入《南疆农村社会》一书),樊围《论大小和卓与张格尔事件》(《光明日报》1956年6月21日),马汝珩《试论阿古柏政权的建立及其反动的本质》(《历史教学》第8期,1957年),包尔汉《论阿古柏政权》(《历史研究》3期,1958年),程溯洛《十九世纪中叶以后新疆维吾尔人民的起义运动与陕甘以及当地回族人民起义的关系》)(《中国农民起义论集》,1958年)等。这些论文研究的主体并不是伯克制度,只是涉及有伯克制度的内容,故属一般概论。
无论是调查报告,还是资料的整理,都可被作为进一步研究的必要准备。所以,我认为1949年至1966年是伯克制度研究的准备阶段。按照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对伯克制度的专题研究,可能很快被提上议事日程,但由于文化大革命而被迫停顿下来。在这一时期,台湾学者却继续进行该问题的研究。首先是刘义棠的《伯克制度研究》(《政大学报》第11期,1965年)最为重要,该文作为一章后被纳入作者的《维吾尔研究》一书。该文共分五部分:即伯克的音义,伯克制度的源流,伯克制度的特征,伯克制度的组织及其职权划分,赘语。在谈到伯克的音义时,作者认为中国文献中之“伯克”、“孛阔”、“孛可”、“别乞”或“别吉”,“均为突厥Beg一字对音之异译”。与此同时,作者在考证史籍所载伯克各种含义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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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其归纳为四种。关于伯克制度的源流,作者认为“伯克”一称,始于古代突厥部落,“再由突厥部族渐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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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到其它阿尔泰系民族,亦即中国北方以迄中亚与西亚间之草原游牧民族。”作者还认为“伯克制度的形成,是在清朝的乾隆年间”,“到光绪十年(1884)予以撤废”。作者认为伯克制度的特征有四:伯克为简放而非世袭,宗教与政治互不干预,伯克制度的税吏特多,城村的组织不能划一。作者在“伯克制度的组织及其职权划分”一节中,考察了伯克制度的设置地区及其员额、品级,并按其职权划分为政府首长、田赋、租税、工务、商务、水利、民刑事务、军警交通、园艺、宗教事务、文书、其它杂务12类,最后探讨了伯克升迁补放的有关规定。该文是我国学者对伯克制度进行专题研究的开山之作,但正如作者在赘语中所说:“在资料极度贫乏,此种制度又不复存在,而且更在此时,此地,来研究‘伯克’,当然是有很多的困难存在。其不完整,或舛误的地方,在所难免”。无论是在广度深度方面,还是材料的运用或者是观点,都有进一步商确的必要。
此间,台湾学者还发表了几篇有关伯克论文,其中主要有:周昆田《清代的新疆》(《新疆研究》,1964年6月),林恩显《清朝在回疆的汉回隔离政策——以汉回城为中心》(《政大学报》18期,1968年12月),马义德《清代前期对于新疆之经营》(《女师专学报》1973年5月)等,也从不同角度论及伯克制度。
(三)文革后至1990年研究概要(1977年—1990年)
1977年,特别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我国学术研究的复苏和发展,在维吾尔族史、新疆地方史、中亚史研究逐步深入的基础上,伯克制度的研究有了较大的进展,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注重资料的发掘与整理。
在50年代资料的整理发掘的基础上,近十余年来这方面的工作又取得了重大进展。1982年,由新疆社会科学院民族所(今历史所)编辑的《清实录新疆资料辑录》出版。该资料按年代先后顺序编排,共十二册,搜集了《清实录》中有关新疆的所有资料,有关清代伯克制度的内容多在其中。这就为广大史学工作者利用《清实录》,研究伯克制度,提供了极大的方便。由新疆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辑的《新疆地方历史资料选辑》也于1987年出版发行。该资料第9章、12章、13章搜集整理了有关清代伯克制度的主要史料,并附有提要。1988年,刘戈、黄咸阳编辑了《西域史地论文资料索引》,并作为《中国边疆史地研究资料丛书》之一,由新疆人民出版社出版。该资料索引为大家了解国内外研究情况提供了方便。
值得一提的是,近十余年来在少数民族文字的典籍整理、翻译方面,也取得了很大成绩。1981年,新疆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首先翻译整理了马合木·喀什噶尔的《突厥语词典》,并由新疆人民出版社出版了现代维吾尔文本(汉文本即将出版)。1986年,新疆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翻译了玉素甫·哈斯·哈吉甫的《福乐智慧》,并由民族出版社出版(维文本于1984年出版)。1983年,新疆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今历史研究所)根据原文本翻译了米尔咱·海答尔的重要历史著作《拉什德史》(又名《中亚蒙兀儿史》),王治来为该书做了校注,由新疆人民出版社出版。穆罕默德·萨迪克·喀什噶里的《和卓传》也被译成汉文,刊载在《民族史译文集》第8辑上(1980年)。沙·马哈米·米尔咱·贾拉斯的《编年史》(又名《拉什德史续编》或《贾拉斯史》)由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古籍整理办公室根据波斯文本译为现代维吾尔文,由新疆人民出版社出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古籍整理办公室还整理翻译了毛拉木沙·本·毛拉艾萨和卓·赛拉米的《安宁史》和《伊米德史》。新疆人民出版社先后出版了两书的现代维吾尔文本。
2、在介绍国外资料、著述方面,成绩显著。
汉译出版国外学者研究伯克制度或有关伯克制度内容的资料,著述主要有:拉施特的《史集》(余大钧、周建奇译,1983年,商务印书馆),志费尼的《世界征服者史》(何高济译,1980年内蒙古人民出版),B·B·巴托尔德《中亚突厥史十二讲》(罗致平译,1984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符拉基米尔佐夫《蒙古社会制度史》(刘荣竣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A·H·库罗帕特金《喀什噶尔》(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翻译室译,1982年商务出版社出版)。佐口透《18—19世纪新疆社会史研究》(凌颂纯译,1983年新疆人民出版社出版)。此前,还翻译了D·包罗杰的《阿古柏伯克传》(1976年商务印书馆出版)。除上述著作外,还翻译有大量的国外学者的论文,他们主要刊载在《民族译丛》(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主办)、《民族史译文集》(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资料组主编)、《西北史地》(兰州大学历史系主办)、《新疆社科情报》(新疆社会科学院图书馆主办)。这些著作和论文我们将在下一节“国外研究概要”中一并予以介绍。
通过译著,国内学者在研究中开拓了视野,既看到了自己研究中的优势,也了解了研究中的不足,从而推动了伯克制度研究的深入发展。
3、取得了许多有价值的研究成果。
自1977年至1990年的十余年间,出版了近10种和伯克与伯克制度有关的专著和30余篇论文。这些论著对伯克制度的研究,无论是在深度与广度上,还是在数量上,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此间出版的专著主要有:新疆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著《新疆简史》(共三册,分别由新疆人民出版社于1980年、1987年出版),刘志霄著《维吾尔族历史(上编)》(民族出版社,1985年),王治来著《中亚史纲》(湖南教育出版社,1986年)、《中亚近代史》(兰州大学出版社,1989年),魏良弢著《喀喇汗王朝史稿》(新疆人民出版社,1986年),《哈萨克简史》编写组编写的《哈萨克族简史》(新疆人民出版社,1987年),《柯尔克孜族简史》编写组编写的《柯尔克孜族简史》(新疆人民出版社,1986年),《维吾尔族简史》编写组编写的《维吾尔族简史》(新疆人民出版社,1989年)等。在这一时期,发表的有关伯克制度的论文主要有:纪大椿《试论一八六四年新疆农民起义》(《民族研究》第2期,1979年)、《论清季新疆建省》(《新疆社会科学》第4期,1984年),郭蕴华《清政府统治新疆的历史意义》(《新疆史学》创刊号,1979年),蔡锦松《论一八五七年新疆库车农民起义》(《新疆大学学报》第3期,1980年),赵希鼎《清代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政治制度》(《社会科学战线》3—4期,1980年),赵云田《清代前期统治西北地区的政策和措施》(《北京师院学报》第1期,1982年),冯志文《封建社会晚期新疆的伯克制度初探》(《喀什师范学院学报》第2期,1982年),赵云田、成崇德《清朝理藩院对南疆地区的管辖》(《喀什师范学院学报》第2期,1982年),张羽新《清代前期新疆历史地位的提高与清政府的筹边措施》(《新疆社会科学》第2期,1985年),沈红霞《清初民族政策述略》(《研究生学报》第2期,1985年),潘志平《论乾隆嘉庆道光年间清在天山南路推行的民族政策》(《民族研究》第6期,1986年)、苗普生《关于伯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西北历史研究》1987年号),《论清初维吾尔族地区伯克制度的改革》(《清史研究通讯》第3期,1988年),《废除伯克制度与新疆建省》(《新疆社会科学》第4期,1987年)等。
1977年至1990年,台湾学者研究伯克制度也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其中论及伯克制度的专著有:罗运治著《清高宗统治新疆政策的探讨》(里仁书局印行,1983年),刘义棠著《〈钦定西域同文志〉校注》(台湾商务印书馆,1984年)。林恩显著《清朝在新疆的汉回隔离政策》(台湾商务印书馆,1988年)。论文主要有:吕士朋《清代的理藩院——兼论清代对蒙藏回诸族的统治》(《东海大学历史学报》1期,1977年),林恩显《清代新疆伯克制度研究》(《庆祝朱建民先生七十华诞论文集》,1978年),周昆田《清代的边疆政策》(《东方杂志》复刊13卷1期,1979年)。此外,还有政大边政所的两篇硕士论文也论及伯克制度,一是赖永宝《清乾嘉道三朝治理回疆西四城之研究》,二是李生辰《清乾嘉道三朝回疆社会发展之研究》。上述三文仅是提要(载《政大边政所年报》第12、13期)未读原文,仅知其大概。
总之,自1977年以来,国内学者对伯克制度的研究已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各种论著的数量和质量都超过了以往任何一个时期。这些论著的内容涉及到伯克制度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
1、伯克称名的考订。
一般地说,伯克称名的含义与其职掌是一致的。所以,考释伯克称名的语义、语源,对于了解伯克制度的形成过程是至关重要的。1984年,刘义棠在《〈钦定西域同文志〉校注》一书中,首先对《西域同文志》所载25种伯克称名及其释义进行考订,继之又对其它史籍所见12种伯克称名给予解说。1987年,苗普生发表《关于伯克制度的形成和发表》(载《西北历史研究》),也对37种伯克称名的语源、语义进行考释,并将其按语源分类,除去被认为清朝政府统一新疆以后设置的三种和二种名称不同而职掌一样的伯克外,所余33种伯克称名中,阿拉伯语、波斯语为18种,蒙古语为7种,维吾尔语为7种,汉语1种。因而得出结论,认为“维吾尔族地区伯克制度的形成,主要受来自阿拉伯、波斯和蒙古草原两方面的影响”。它“与伊斯兰教在新疆的传播和蒙古贵州统治西域有着密切关系”。
2、关于清朝政府改革伯克制度的内容及其评价。
这一时期发表的论著大都涉及到清朝政府改革伯克制度的内容。尽管论述的角度方法有所不同,但基本可归纳为以下几点:①废除伯克世袭,②掌握伯克的任免并实行回避制度,③规定伯克品级与养廉,④实行政教分离,⑤建立伯克入觐制度。关于对清朝政府改革伯克制度的评价,意见也基本一致,然而也有分岐。罗运治《清高宗统治新疆政策的探讨》第四章认为,清朝政府对伯克制度的改革“重在分化、牵制,而有利于清廷的统治”。冯志文《封建社会晚期新疆的伯克制度初探》认为:“这一改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削弱了伯克在政治上的一些特权(特别是阿奇木伯克)”,但与此同时,“则又进一步肯定了伯克在政治上的合法地位,即都变成了有品级的朝廷‘命官’”。“所以说,伯克的政治地位,并不因为世袭制的取消而有变化,反而则因有了朝廷的正式任命而得到加强和巩固”。苗普生《论清初维吾尔族地区伯克制度的改革》则从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大家庭的发展、巩固的历史进程的角度出发,认为清朝政府对伯克制度的改革“虽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当时的阶级矛盾和其它社会矛盾,因而导致清朝政府于光绪十三年宣布废除伯克制度”。但“这一改革对加强和巩固新疆与祖国内地的联系和统一,促进维吾尔族地区的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仍有其积极作用”。
3、关于清朝政府实行伯克制度的得失及其影响。
清朝政府统一新疆后,为什么在维吾尔族地区实行伯克制度,而不实行别的什么制度?实行伯克制度的得失及其影响又有哪些?许多论著对此都进行不同程度的探讨。刘志霄《维吾尔族历史》上篇第十四章认为:“伯克制度既避免了扎萨克制过分的封建色彩,同时也顺应了当地维吾尔居民的习惯”。苗普生《论清初维吾尔族地区伯克制度的改革》在考察了清朝政府设置伯克的过程后认为,“清朝政府在维吾尔族地区继续实行伯克制度,正是其因地制宜、因俗施治方针政策的体现”。关于清朝政府实行伯克制度的得失及其影响,;罗运治《清高宗统治新疆政策的探讨》第四章认为,清朝政府在维吾尔族地区实行伯克制度“较易为回人所接受”,达到了“以间接统治之形,而实收直接控制之实”的目的,有“利于推行汉回的隔离政策”。林恩显《清朝在新疆的汉回隔离政策》第一章则认为,清朝政府在维吾尔族地区实行伯克制度对“清廷而言,利害各半”。“在伯克制度的形式言,以间接统治之形,而行直接控制之实”。关于伯克制度的弊端,他认为,“人为因素多于制度本身,亦即清廷用人不善,贪官污吏欺压穷回,上下效尤终造成愤恨,加以外来诱惑、宗教因素而起战乱”。“在伯克制度效果言,政治上由于保持特殊,易收清廷汉、回隔离政策之效;社会文化上,由于保存固有传统,未与国内涵化,多存闭塞孤立;国家民族上,由于隔离孤立影响了中华民族之团结”。
4、伯克人员的构成。
早在30年代,曾问吾《中国经营西域史》就曾对该问题进行过探讨。在这一时期,罗运治《清高宗统治新疆政策的探讨》与林恩显《清朝在新疆的汉回隔离政策》分别对这一问题继续进行研究。二书皆列有“乾隆年间部分重要伯克籍贯一览表”。罗运治、林恩显都以此得出结论:高级伯克多由东部回人担任,首先是哈密、吐鲁番,次为东四城之库车、乌什人,而西四城(喀什噶尔、英吉沙尔、叶尔羌、和阗)的人占比例非常小。之所以如此,主要因为哈密、吐鲁番的维吾尔族首领最早归服清廷,而乌什人则由于在霍集斯领导下协助清军讨平大小和卓而有功于清廷所致。
5、废除伯克制度与新疆建省的联系。
这一内容实际上是论述废除伯克制度的过程。纪大椿《试论一八六四年新疆农民起义》、《论清季新疆建省》二文认为,经过农民起义的打击,至19世纪70年代,伯克制度已名存实亡。在清军收复新疆的过程中,清朝政府虽任命了各地伯克,但“他们只起个传呼和组织民力的作用”,仅有“督催之责而无经办之权”。各项民政、司法、赋税等事宜皆由善后局兼管。善后局“在实际上行使着地方临时政府的职能,这就为下一步新疆改建行省,及各道、府、厅、州、县的建立,准备了良好的条件”。苗普生《废除伯克制度与新疆建省》一文,在叙述了废除伯克制度与新疆建省的过程、原因之后认为,伯克制度的废除,“是维吾尔族社会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斗争的结果。这种矛盾突出地表现为清朝政府封建官吏以及各级伯克为代表的统治阶级与广大维吾尔族劳动人民之间的阶级斗争,表现为以伯克为代表的地方割据势力与清朝政府高度的中央集权统治之间的斗争。这种矛盾的发展,迫使清朝政府必须寻找一种新的方式,以维护其在新疆的统治。进而导致新疆建省的实现,而新疆建省又为彻底废除伯克制度创造了条件”。
6、对柯尔克孜、哈萨克、乌孜别克等族历史上的伯克与伯克制度的研究。
对柯尔克孜族、哈萨克族历史上的伯克(比)进行论述的主要是《哈萨克族简史》编写组编写的《哈萨克族简史》和《柯尔克孜族简史》编写组编写的《柯尔克孜族简史》两部著作。笔者在本书第一编第六节就利用了他们的主要研究成果,故不再赘述。关于乌孜别克族历史的伯克制度,则有王治来《中亚史纲》、《中亚近代史》进行论述,但内容颇为分散。不过,如果将各章节有关伯克制度的论述编纂一下,还是可以了解其大概轮廓的,这就为我们进行维吾尔族地区与中亚地区伯克制度的比较研究奠定了初步基础。
二、国外研究概况
本世纪以来,国外学者有众多的关于清代新疆地方史、民族史以及中亚史的专著与论文,其中大都论及伯克与伯克制度。日本学者佐口透著《18—19世纪新疆社会史研究》附参考文献目录,其中以俄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发表的专著和论文目录即达200余种。当然,这些论著有的并不涉及伯克制度,但可视为一份国外研究伯克制度的基本书目录指南。在此仅就重要者,按国别或地区,分为日本、苏联、欧美三部分予以简介。
(一)、日本研究概况
日本学者对新疆地方史、民族史的研究具有悠久的传统,并取得一系列重要成果,为世人所瞩目。
1942年,羽田明《明末清初的东土耳其斯坦——它的回教史的探讨》(《东洋史研究》,1942年,7卷5期)运用清代基本史料和欧洲人的研究成果,从伊斯兰教学的立场出发,首先对清代的新疆地方史进行研究。继该文之后不久。他撰了《土耳其斯坦史》(近世史)(《支那周边史》下,1943年)、《从异族统治上看,清朝回部统治政策》(1944年)两部著作。在这两部著作中,羽田明对伯克制度进行详细记述,并将其与札萨克制、郡县制进行比较,认为,“清对南、北二路的统治方针是有很大不同的”,其主要目的是“尽量使他们同汉民族隔离开来”。清朝政府对新疆各民族的政策,既有牵制、隔离的一面,也有怀柔的一面。他还认为,清朝政府在维吾尔族地区实行伯克制度,“地主阶级出身的伯克和仰仗宗教特权地位的僧侣受到限制,置于清朝民吏的监视之下,这对被统治阶级的维吾尔族人民大众来说恩惠非浅”。继羽田明之后,岛田襄平、佐口透开始对伯克制度进行专题研究。前者连续发《‘阿尔特沙尔’的和卓和汗》(《东洋学报》34期,1952年)、《和卓时代的伯克们》(《东方学》3辑,1952年)、《清代回疆的人头税》(《史学杂志》61卷11期,1952年)三篇文章,分别对喀什噶尔和卓家族的系谱、和卓家族与察合台后裔诸汗之间的关系、伯克的性质以及清代维吾尔族地区的赋税制度进行探讨。他认为,乾隆二十四年(1759)兆惠所调查的15种伯克称名在和卓时代就是存在的,但作为一种制度却“是清朝统治政策的产物”。后者也发表了《东土耳其斯坦封建社会史序说——和卓时代的探讨之一》(《历史学研究》134期,1948年)、《新疆维吾尔社会的农业问题——1760—1820》(《史学杂志》59编12期,1950年)《19世纪前半叶喀什噶利亚的农业开发》(《史学杂志》63编11期,1954年)、《喀什噶尔和卓家族的后裔》(《东洋学报》42卷4期,1960年)、《喀什噶利亚的伯克职名》(《和田博士古稀纪念东洋史论丛》,1960年)等一系列文章,均论及伯克制度。佐口透在上述论文中的研究成果基本都收录其所著《18—19世纪新疆社会史研究》(吉川弘文馆,1963年版)一书中。该书由凌颂纯译为汉文,并由新疆人民出版社出版。
佐口透《18—19世纪新疆社会史研究》第三章分伯克制度的建立、伯克法、伯克们的统治权力三部分对伯克制度进行专题研究,其研究成果迄今为止仍是最为出色的。他首先叙述了清朝政府在维吾尔族地区设置各级伯克的过程。继之对《西域图志》、《西域同文志》、《回疆志》、《西域闻见录》、《回疆则例》所载35种伯克称名及其职掌进行考释,认为许多伯克称名在清朝政府统一新疆之前就是存在的,“清朝统治回部后,把传统的土著官职名和看起来是新设的几种职掌。全都附上伯克的称号,作为归顺了清朝的维吾尔人的代表们的官职名,赋予他们以各种权力和义务,让他们成为回部自治的行政官员”。然后,他又对伯克职掌进行分类比较,进一步指出:“站在伊斯兰法和刑罚以及对农民的统治这两根支柱上的阿奇木伯克,作为最高的行政长官,统治着18世纪以后的维吾尔族社会。在第一部分,佐口透还对伯克的养廉、燕齐制度,以及伯克的基层组织进行了深入研究。他认为,“养廉地和燕齐农民大部分集中在高级伯克手中”。燕齐制度“不是清朝统治时期开始设置的”,而是早就存在的,“清朝很可能沿用了它的遗制”。“明巴什、玉资巴什们受伯克们之命,承担着管理村庄、日常接触农民、征收贡赋等任务,是伯克制的基层组织”。佐口透把清朝政府有关伯克的品秩、职掌、任免、养廉和义务等方面的规定称之为“伯克法”。他在叙述各类伯克的品级之后指出,“阿奇木伯克的职位最高。伊什罕伯克、噶匝纳齐伯克、商伯克都是四品以上品秩的伯克”。关于伯克的职掌,佐口透指出:“伯克中除了阿奇木伯克和伊什罕伯克外,都有专门的职掌,并根据职掌,称为什么什么伯克”。他还认为,“以前,阿奇木是各城市的豪族统治者,是世袭的,到了清朝统治时期成为了地方官,不再处于世袭的地位。清朝统治时期维吾尔社会伯克们的本质就在这里”。在谈到伯克任免权时,佐口透认为,“关于伯克们的补放、升调的规定,最初并不十分明确,是逐渐制度化的”。接着他探讨了任免伯克的程序及其变化过程。指出,“伯克的职务虽不能世袭,但是,他们如果有爵秩的话,是肯定可以承袭(或降袭)的”。在“伯克法”一节中,佐口透还对伯克入觐制度的建立及其变化过程作了有益的探讨。他认为伯克入觐由每年一班改为二年,“这似乎象征着清朝对回部的削弱”。在伯克们的权力一节中,佐口透通过“以阿奇木伯克为中心的伯克们压榨维吾尔群众的实际情况,说明伯克们的权力构造,说明他们不仅仅是官吏,而且是带有超经济性剥削压迫的封建统治阶级”。伯克们对广大维吾尔族群众的残酷剥削压迫,是迫使维吾尔族人民起义的主要原因,这种局面也给和卓后裔进行叛乱活动以可乘之机。
受所述内容的限制,在《18—19世纪新疆社会史研究》一书中,佐口透没有论及伯克制度废除的过程。另外,在论述的角度和方法上,他“说明处于清朝统治下的突厥——伊斯兰维吾尔族社会本身为主题”,虽有其特点,但清朝政府统一新疆以后,新疆与内地更加紧密地连为一体,所以维吾尔族地区的任何变化,都是全国形势发展变化的一个缩影。因此,如果孤立地讨论清代伯克制度的发展变化及其被废除的过程,有些问题就很难说清楚,更不能阐明其发展变化的历史规律和实质。故佐口透对伯克制度的论述不无遗憾之处。
佐口透后又著有《俄罗斯和亚细亚草原》(吉川弘文馆,1966年)、《新疆民族史研究》(吉川弘文馆,1986年)。在后者第三部分第二章中,佐口透又对清朝政府在伊犁地区维吾尔族(塔兰其)中实行伯克制度的情况进行探讨,再次指出清朝封建官吏和伯克剥削和压迫广大维吾尔族群众的事实。《新疆民族史研究》第四部分论及17—18世纪50年代哈萨克族的政治史,对人们了解哈萨克族历史上的官制有重要意义。
70年代,日本学者论及伯克制度的文章不多,仅有堀直《关于清朝回疆统治的二、三个问题——关于叶尔羌史料的研讨》(《史学杂志》88卷3期,1979年),利用《叶尔羌城庄里数回户正赋各项册》,对伯克基层组织进行了有益的探讨。80年代,则有真田安《清伯克制度创设期喀什噶利亚绿州社会》(载护雅夫编《内陆亚洲、西亚的社会与文化》,山川出社,1983年)、新免康《关于阿古柏政权性质的研究》(《史学杂志》第96卷4期,1987年)的二篇文章较为重要。真田安通过对伯克人员的籍贯分析认为,清朝伯克制度存在着内在矛盾,即土著伯克与非土著伯克的对立。因三、四品高级伯克多为非当地人士担任,所以这种对立又表现为城市与乡村间的对立。维吾尔族群众处在清朝封建官吏与当地伯克的双重统治之下。新免康则通过阿古柏政权人员构成的研究,认为“把阿古柏政权断定为维吾尔族的政权是有困难的”。该文对我们了解阿古柏时期维吾尔族地区的伯克与伯克制度,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前苏联研究概况
前苏联与新疆毗邻、有许多民族,如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等。既生活在苏联境内的中亚,也有不少居住在我国的新疆地区。因此,前苏联历来比较重视对新疆地方史、民族史的研究,并取得了一批重大研究成果。
早在19世纪中叶,出于侵略扩张的需要,沙皇俄国多次派遣情报人员以探险、考查、游历为名,刺探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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疆地区的政治、经济、军事、地理、民族等方面的情报,并写调查报告,出版专著等。其中最著名的为瓦里汉诺夫、谢苗诺夫、库罗帕特金等。关于他们的情况及其著作,已在史料介绍中叙及,此不赘述。
本世纪初期,著名的俄国东方学学者B·B·巴尔托里德撰写了大量的关于中亚历史、地理、民族、宗教和语言方面的著作。并为《伊斯兰百科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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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写了246条词目。他的论著虽没有直接论及伯克制度,但对于我们研究伯克制度有重要参考价值。尤其是他的成名之作《蒙古入侵时期的突厥斯坦》,对我们了解伯克制度形成的历史背景有重要意义。另外,B·B·巴尔托里德对燕齐制度的起源曾做过有益的探讨。他认为,燕齐制度源于姻住(ЦНДЖУ)制度,而姻制制度又是14世纪初伊朗合赞汗赋税制度改革的产物3。B·B·巴尔里德的著述以前分别在各种杂志和丛书中发表,有的还出版过单行本。1960年6月,苏联科学院将其收集整理,都收录在《巴尔托里德文集》中。
十月革命以后,苏联著名蒙古学家Б·Я·符拉基米尔佐夫在其名著《蒙古社会制度史》中,也叙及伯克与伯克制度。他认为,蒙古时代“别乞这个词是‘僧正’的意思”,按萨满教的含意,即是大祭司。他还认为,别乞(beki)“与蒙古公主所用的别吉(begi)称号似乎没有何共同之处”4。Б·Я·符拉基米尔佐夫“还进一步肯定了巴尔托里德的说法:《史集》及其它著作中的“伯克”是突厥语,等于阿拉伯语的“异密”和蒙古语的“那颜”3他还提到了蒙古社会的一种制度,“即关于inje(引者)的制度。符拉基米尔佐夫认为,inje“这个名称可理解为领主氏族给本氏族女子当作嫁奁而送出去的人”,后来却沿变为家奴的代名词4。而目前,许多中外学者都认为,维吾尔族社会中的燕齐制度源于inje制度。
我们知道,燕齐是作为养廉而由清朝政府拨给各级伯克的,所以它是伯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1936年,苏联学者Л·Ц·杜曼在《十八世纪新疆的封建燕齐制度》《苏联科学院东方学研究所丛刊》一文中对此进行了全面探讨。他认为:l、燕齐是清朝政府拨给在政府机构中担任一定职务的伯克们的依附农民;2、燕齐的数额取决于伯克的职务和品级;3、燕齐在伯克占有的土地上劳动,是伯克们最大限度地掠取剩余果实的源泉;4、燕齐也是为封建国家劳动的农奴,他们在矿山上为封建国家服役。Л·Ц·杜曼在该文后半部分还探讨了燕齐制度的起源问题。其观点与B·B·巴尔托里德基本相同。
B·C·库茨涅佐夫著《19世纪上半叶清朝政府在新疆的经济政策》于1973年由科学出版社出版。在该书第2章中,他对伯克们占有土地及其剥削压迫广大劳动群众的情况进行了论述,这有助于人们认识伯克制度的腐朽没落的反动本质。
值得一提的是,苏联学者对维吾尔族古典史籍的整理做了大量的工作。在这些古籍中包含了大量的有关伯克与伯克制度的资料。1954年,吉洪诺夫发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维吾尔历史手稿》(载《苏联科学院东方学研究所丛刊》1954年第4期)一文,不仅介绍了穆合默德·阿里木的《喀什噶尔历史》、《无名氏手稿》、马合木德伯克的《阿古柏汗的历史》、毛拉·穆萨的《安宁史》、玉素普和卓的《史记》等五部手稿的主要内容,而且就其中的许多问题进行了论述。他认为,燕齐是一种依附农民,他们“在法律上没有拒绝为所属的官员劳动的权利。这种农奴本身具有独立性,出卖他们是不行的。他们拥有财产和土地。他们独立地经营农业,独立地交纳赋税”。1962年,A·M·莫吉诺夫编写了苏联科学院亚洲民族研究所《维吾尔手稿目录》,并由莫斯科东方文化出版社出版。该目录共整理收集了359种维吾尔文献,并附有简明提要。苏联学者还翻译出版了一些古维吾尔文献,如《玛斯乌德史》、《贾拉斯史》等,这就为伯克制度及维吾尔族历史的研究提供了方便条件。
从50年代起,苏联陆续编写和出版了《哈萨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史》(1957年阿拉木图版)、《乌孜别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版》(1956年塔什于版)、《吉尔吉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史》(1956年伏龙芝版)等。这些书籍到70年末,又进行了增补和修改,出版了新的版本。在上述各通史中,都比较系统地论及哈萨克族、乌孜别克族、吉尔吉斯(柯尔克孜)族历史上的官制,这不仅有助于我们了解上述民族历史上的伯克与伯克制度,而且有助于我们将上述民族历史上的官制与维吾尔族历史上的伯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
总之,苏联学者虽有不少论著涉及伯克与伯克制度,但除对燕齐制度进行过专题研究外,还没有人对伯克制度进行过全面系统的研究。
(三)、欧美研究概况
同俄国一样,从上世纪末到本世纪初,欧美一些国家的很多人也以探险、考察、考古为名,搜集新疆地区的政治、经济、军事、地理、民族等方面的情报,掠夺文献和文物,并写有调查报告,出版专著等。其中著名者有:斯坦因、斯文赫定、伯希和、勒寇克等。其后,欧美一些学者多以他们带回的文献和文物为基础,展开对新疆历史的研究。欧美学者都以研究新疆古代少数民族古文字文献见长,即使是涉及到民族史、地方史和历史地理的研究,也都是从研究古代少数民族文字和文献入手的。但总的说来,他们系统地研究历史的论著不多,更没有对伯克与伯克制度进行过专题研究。
尽管如此,欧美学者关于新疆古代少数民族文字和文献的研究,对于我们了解伯克称名的语源、词意还是有益的。其中主要是勒寇克(LeCoq·A·v)的《吐鲁番地区的谚语和诗歌》(贝斯勒档案馆,Bl 1911年)、兰斯铁(Ramstedt·G·J)的《卡尔梅克语词汇》(赫尔亲基,1935年),门格斯(Menges·K·A)的《关于东土尔其斯坦的人种学文献的辞解》(威斯巴登,1955年)、普里察克(Pritsak·0)的《现代维吾尔语言学的突厥基础》(威斯巴登,1959年)等。
另外,在欧美学者的一些论著中,也多少叙及到了伯克与伯克制度。如拉凯特(Raquette·G)的《东土尔其斯坦和卓时代的一张喀什噶尔的瓦哈甫地契》(隆德——莱比锡,1930年),罗萨比(Rossabi,Morris)的《1368年迄今的中国亚洲腹地》(伦敦1975年)、约瑟芬·奈兰·周(Chou,Josephine Nailene)的《1759—1911年新疆的边疆研究及行政变动》(华盛顿大学博士论文,1976年)等。在欧美学者的议著中,比较详细地论述伯克制度的著作是费正清主编的《剑桥中国史》第lO、11卷。该书于1978年由剑桥大学出版社出版。198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将其译为汉文,并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在该书第10卷的第二章中,作者叙及了伯克的任免、品级、养廉、朝觐等各方面的内容。指出,“伯克”过去是贵族的称号,清朝统一新疆后,它已经变成了“官员”的同义词。按规定,伯克的官职不是世袭的,“但除非渎职,都能继续留任。不象清朝驻军员司那样定期更换”。关于伯克们剥削和压迫当地居民的情况,作者指出,伯克们往往滥用职权,操纵市场,非法买卖官地以谋利,霸占水源等等。《剑格中国史》对伯克制度的论述,主要是吸收了日本、苏联学者的研究成果,虽无多少创见,但作为概论书,还是比较出色的。它可能代表了目前欧美学者对伯克制度认识、研究的水平。
三、问题综述
在简述了国内外关于伯克与伯克制度研究的情况后,有必要进一步对伯克制度研究中的一些重要问题的研究进展情况,作一综合叙述,以便将各种观点,目前研究达到的水平,以及研究的薄弱环节等,归纳总结一下。这有助于推动对伯克制度研究的深入发展。
(一)、关于“伯克”一词的含义及语源问题
关于“伯克”一词的语源问题,一直是众说纷云。有人认为它源于汉语中的“伯”,是中国古代爵位中的一级。还有的人认为,“伯”是匈奴时期就有的官职,应为匈奴语。也有一些波斯学者认为,它是由萨珊王朝的统治者所用的Baga一词沿变而来,为古波斯语,意为上帝。但是,上述说法都没有提出有力的证据。所以,在没有掌握更确凿的佐证之前,刘义棠先生主张,因为“伯克”一词始于突厥部落,故将它暂定为突厥语为妥。但这个问题始终应给予解决,否则势必影响对伯克制度的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关于“伯克”的含义,刘义棠先生在《伯克制度研究》中,将它归纳为十种含意,在本书第一编内我们又把它总结为六种。其中都谈到,伯克在蒙古时期,有时也指可汗或部落首领的女儿。可是,Б·Я·符拉基米尔佐夫在《蒙古社会制度史》中却认为,伯克或别乞一词,与蒙古公主所使用的别吉(Begi)称号,似乎没有任何共同之处。也就是说,对“伯克”一词的含义虽基本取得了共识,但仍有继续探讨的必要。
(二)、关于伯克制度形成的时间问题
“伯克”一词,虽然早就见于唐代史籍及突厥文碑文,但作为一种官制,伯克制度的形成时间却是比较晚的。可是,伯克制度究竟形成于何时,学术界的意见并不一致。佐口透认为,伯克制度作为一种官制,在和卓时代(1678年—1759年)就已存在。“清朝统治回部后,把传统的土著官职名和看起来是新设的几种职掌,全部附上伯克的称号,作为归顺了清朝的维吾尔人的代表们的官职名,赋予他们以各种权力和义务,让他们成为回部自治的行政官员,列入作者所称之为伯克制的编制之内”7。岛田襄平却说,伯克制度的形成是清朝政府统治政策的产物,但他又肯定许多伯克称名在和卓时代就是存在的8刘义棠在《伯克制度研究》中认为,“伯克制度的形成,是在清朝的乾隆年间”。罗运治基本赞同刘义棠的观点,在《清高宗统治新疆的政策的探讨》第4章中说:“伯克为新疆回部官吏、特权阶级代表,然其成为职官制度则始于清朝乾隆年间”。林恩显在其所著《清朝在新疆的汉回隔离政策》第一章中,则提出:“伯克(Bek,Beg)系古代突厥语。其意为贵族、官吏等特权阶级的代表、官吏的总称。伯克制为新疆回部所采用,然并非始于清代。早于清朝讨平新疆之前就有伯克的存在”。但是,他没有指出,伯克制度究竟形成于何时。苗普生在《关于伯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一文中,在对37种伯克称名的语源、词意考释后认为。“维吾尔族地区伯克制度的形成,主要受来自阿拉伯、波斯和蒙古草原两方面的影响”。许多主要伯克称名,如阿奇木、伊沙噶、哈子、纳可布、密喇布,木特斡里等,多次出现于米尔咱·海答尔和马合术·贾拉斯的著作之中。他认为。“伯克制度经过14至16世纪的发展,至赛依德王朝初期就基本形成了,17世纪初臻于完善。伯克制度的形成,主要是蒙古贵族及其后裔的统治和伊斯兰教在新疆传播的结果”。清朝政府统一新疆以后,对伯克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使之成为清朝地方官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总之,对伯克制度的形成时间问题,目前尚有分岐,主要是三种观点:一是清朝统一新疆以后形成的,一是在和卓时期,一是在17世纪初。其关键是如何认识确定一种制度形成的标准问题,如果对此有一个统一的认识,那么关于伯克制度形成的时间问题,就容易解决得多。
(三)、关于伯克称名的语源、词意
佐口透《18—19世纪新疆社会史研究》、刘义棠《(西域同文志)校注》、苗普生《关于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等论著,都曾对清代史籍中记载着的30余种伯克称名的语源、词意进行过考释,意见比较一致的约有24种,分岐较大的有商伯克、纳克布伯克、阿尔巴布伯克、都官伯克、多博伯克、鄂尔沁伯克、哲博伯克、赛特里伯克、都尔噶伯克、鄂克他克奇伯克、喀鲁尔伯克、群奇由布伯克等10余种。对伯克称名语源、词意的分岐,不但影响着关于伯克制度形成时间的研究,而且不利于对清代伯克制度发展变化的认识。
(四)、关于燕齐制度的形成和发展问题
燕齐制度不但是伯克制度研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且是了解、认识18—19世纪维吾尔族社会制度的一把钥匙,它对于确定维吾尔族社会性质具有重要意义。可是对于这个重要问题,除苏联学者Л·Ц·杜曼在30年代进行过专题研究外,迄至目前还没有人对此再进行过深入研究。当然,在中外学者关于伯克制度的论著中,不可避免地涉及燕齐制度问题,但都比较简略,意见分岐也比较大。例如。关于燕齐制度的起源问题,B·B·巴尔托里德和Л·Ц·杜曼认为,燕齐制度是14世纪初伊朗合赞汗赋税改革的产物。佐口透也认为“燕齐的原语很可能起源于中亚细亚和伊朗的波斯突厥语,指采邑和它的农奴、小佃农的ipcbu”9。而有的学者认为,燕齐制度与古代蒙古社会的一种制度,即inje(引者)制度有关。按照Б·Я·符拉基米尔佐夫《蒙古社会制度史》一书的说法。inje这个名称“可理解为领主氏族给本氏族女子当作嫁奁而送出去的人”。关于燕齐的种类Л·Ц·杜曼把它分为两种,一是清朝政府按照伯克品级拨给伯克们的依附农民,二是为封建国家劳动的农奴。后者主要指清朝时期迁往伊犁的维吾尔族(即塔兰奇)而言的。但是,根据清代史籍记载,塔兰奇人中亦设有伯克,并配有为其种地服役的燕齐,所以杜曼把为封建国家劳动的农民视为燕齐,似乎是难以成立的。关于燕齐的地位和性质,中外学者基本都认为它具有农奴的性质,正如吉洪诺夫所说的那样:“这种紧缚着的农民,在法律上没有拒绝为所隶属的官员劳动的权利。这种农奴本身具有独立性,出卖他们是不行的。他们拥有财产和土地。他们独立地经营农业,独立地交纳赋税。关于东土尔其斯坦农民隶属性的形式,没有太多的研究”10。关于燕齐的数额,虽然可以从史籍记载中计算出来,但伯克们往往私自扩充燕齐,所以燕齐的实际数量及其在当时居民总数中所占的比例,却是难以估算的。而这个问题不解决,则有碍于人们认识18—19世纪维吾尔族社会的性质。
(五)、维吾尔族地区伯克制度与中亚诸汗国的官制比较研究问题
从米尔咱·海答儿和马合木·贾拉斯的著作中,我们可以了解到,维吾尔族地区与中亚地区的官制是类似的,这一点在清代的史籍中也反映出来了。“伯克”同样是中亚地区各民族对贵族和官吏的泛称,各地最高行政长官也称阿奇木伯克,另外还有密喇布、讷可布、阿尔巴布、喀鲁尔、都官伯克等,也是16—18世纪的乌兹别克、土库曼、伊朗就已存在的官职名。所不同的是,在清朝统一新疆后,经过改革,维吾尔族地区的伯克制度纳入到了清朝地方官制的轨道,而中亚地区的官制却变化不大,各级伯克仍然是由汗任命的。所以,研究中亚地区的官制,有利于我们进一步了解维吾尔族地区伯克制度,特别是了解清朝统一新疆以前伯克制度的情况。反之,研究维吾尔族地区伯克制度,也有利于对中亚诸汗国官制的研究。可是迄至目前,还没有人对此进行比较研究。但我们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们会看到这方面的研究成果。
总之,有关伯克制度研究还有许多问题需要深入探讨。有些问题,经过学者们的努力,已经取得了共识。有些问题,则还有分岐。有些问题,甚至才被提出来还没有来得及研究。当然,可能还有没有提出的问题。随着新老问题的逐一解决,必将推动伯克制度研究的深放发展。
注释:
[1]《南疆农村社会调查》(新疆人民出版社,1979版),页115。
[2]《塔吉克族社会历史调查》,页52。
[3]B·B·巴尔托里德:《马奴契阿尼清真寺墙壁上的波斯铭文》。
[4]Б·Я·符拉基米尔佐夫:《蒙古社会制度史》(汉译本),页8l、82。
[5]同上,页156。
[6]同上,页109。
[7]佐口透:《18—19世纪新疆社会史研究》,页124。
[8]岛田襄平:《和卓时代的伯克们》。
[9]佐口透:《18—19世纪新疆社会史研究》,页136。
[10]吉洪诺夫:《19世纪末20世纪初维吾尔历史手稿》,页162。
(资料来源:《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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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新疆历史-伯克制度研究综述;本文链接:http://gazx.sd.cn/zggs/398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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