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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清律纂修奏疏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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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9-23 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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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清律纂修奏疏序

年来为本校图书馆搜访清律,约得百种。披览之余,爰将历年馆臣奏疏,辑而录之。凡四十四首,装成一帙,命其名曰《清律纂修奏疏》。稍细按之,知其尚缺顺治三年,康熙四十六年,乾隆十一、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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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二十六、三十七、四十七、五十二、五十八等年,嘉庆九、十四、十九、二十四等年,道光四、九、十四、十九、二十四、二十九等年,及同治二年奏明开馆诸疏。然有清一代,三百年间,关系纂修清律事宜所辑奏疏,只言修律先后次第,至纂修条例因革损益之异,别有专书,此不详也。大抵备于此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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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考《大清律》,纂修于顺治三年,校正于康熙九年。其《见行则例》,酌议于康熙十八年,迨二十八年,台臣盛符升,请将《见行则例》载入大清律条例内据康熙二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题内,有二十七年又将《见行则例》详加酌定,具题刊布之语,则《见行则例》刊布在二十七年也。复命尚书图纳、张玉书等为律例馆总裁,于三十四年,将律文名例,先缮进呈。至四十六年,全书进呈。未蒙颁发。雍正元年,复经部臣奏请。派员速修,于三年进呈黄册,五年刊行(查《东华录》雍正六年十二月丙申,《大清绿集解附例》告成。又七年夏四月戊戌,《纂辑律例》成,是六、七两年实有纂辑之事。今按雍正元年八月二十三日题内,已声明嗣后每年仍令律例馆陆续咨取,逐一纂修增入,则雍正五年刻本中,有六、七两年改定之例,不足怪也。乾隆元年,允尚书傅鼐陈奏,特命三泰等为总裁,重加编辑,详校定例。五年告成。至十一年,虽经御史戴章甫奏明,刑部律例,三年一次纂修,而三年内或酌改无多,遂以五年小修一次,又五年大修一次。自后历代相沿,竟成定例矣按乾隆三十二年五月初六日奏内,有全书自乾隆五年至今二十余载,条例增改不一,虽经五次修辑之语,是乾隆十一年亦曾小修一次也。其乾隆十六、二十一、二十六见三十一年正月二十七日奏三十一、三十七、见四十一年十二月初三日奏、四十二、四十七见五十三年五月十五日奏、五十二、五十八等年,俱届期请旨纂修。大抵五年小修,亦止就现定新例,依类编人。其从前旧例,有与新例未合,以及辗转比附,文义倒置。应行增添删改之处,俱未画一更正。故十年大修之时,遂将历年所奉上谕,及议准内外臣工条奏,并吏、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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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兵、工等部议准,有与刑名交涉,应纂为例者。各详加覆核,分类增辑,并将全部条例,逐一比较。其间有钦奉谕旨改定,而例内仍载原文者,亦有旧例相沿,与钦定之例稍涉参差者;更有一事数歇,不隶一门,而散见于各条者,均悉心考校,酌拟修并、修改、移改、续纂、删除。分为五项名目,开列本条之首,粘贴黄签。并于本条之下,逐条加具按语,分晰陈明。有原例者,先叙原例于前,次列修改新例于后,以期眉目分明。至条奏案内,止系申明禁例。与律例无涉者,则酌义毋庸编辑,以省繁琐。俟限期届满小修十个月,大修一年半,亦有赛明展限者,缮写黄册,进呈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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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下后,再咨呈武英殿,抽换刊刻。通行内外问刑衙门,一体遵照。其在馆办事人员,总裁系刑部堂官兼理,提调、纂修等官,即于刑部司员内,遴选充补。除总裁毋庸议给桌饭银两外,所有额设满提调一员、满纂修兼理提调一员、汉纂修兼理提调二员、满纂修一员、满收掌二员、翻译四员、誊录六员,均照例按月给与桌银两。其每月应得公费,照例停领。至留馆及额设供事,亦照例止给收掌、供事四名饭食银两。其黄册样册等项,即令该供事等自备资斧,在馆当差,捐资承办。俟完竣日,除总裁及提调纂修等官,不敢仰邀议叙外,所有拣派供事六十名,均照例奏请给予议叙。以示鼓励。至各供事内,有未经考职者,无论已未役满,应听吏部掣定职衔。其未满五年者,仍令留馆当差,俟扣满年限。方准铨选。果缮写清汉黄册等事,办理妥善,然后由律例馆照例分别等第,造册移咨吏部,查照办理。此乾隆年间纂修律例之大概情形也。是后嘉庆四、九、十四、十九、二十四等年,及道光四、九、十四、二十四、二十九等年,亦均沿例奏请开馆纂修。一切修例章程,相承不改。惟自咸丰二年至同治九年(按是年二月初十日奏有云,所有各供事向额六十名。近年因投效较少。拣派三十二名。而奏末仍声明嗣后纂修条例,如该供事等投效人数足额,仍照历届成案,准以六十名为额,以符定章也),仅纂辑一次。而自同治九年至光绪二十九年,垂三十年,未能依限纂修。逮光绪三十一年,适值更改官制,刑律不复以六曹分职,乃特命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先成现行刑律。大致汇辑新章,删约旧例,统计律文四百十四条,例文一千六十六条。仅以年余蒇事,继定新刑律草案,莫非模范欧美东瀛。于新陈递嬗之交,为今昔折衷之制,以维持于新旧之间耳。故宣统二年,新刑律草成,分总则、分则,共四十三章。增辑删除,凡存四百零五条。尚未刊布,而清社云屋。亦可惜已。
(资料来源:《清史补考》辽宁大学出版社2004年3月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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