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虎历史故事网,分享历史故事,包括:中国历史人物、中国历史故事、世界历史人物、世界历史故事等内容,是您了解中外历史故事的好助手。

尼布楚条约-新清史可以无视史学规范吗——评柯娇燕对清代皇帝中国观的新说

  • 尼布楚条约,图理琛,新清史,清朝历史,文本分析
  • 中国历史故事-小虎历史故事网
  • 2023-09-23 20:44
  • 小虎历史故事网

尼布楚条约-新清史可以无视史学规范吗——评柯娇燕对清代皇帝中国观的新说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尼布楚条约-新清史可以无视史学规范吗——评柯娇燕对清代皇帝中国观的新说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新清史可以无视史学规范吗——评柯娇燕对清代皇帝中国观的新说


柯娇燕是美国达特茅斯学院历史学教授、“新清史”代表人物之一。她在《〈大义觉迷录〉和雍正皇帝被忽略的认同哲学》(载《十字路口:东亚世界交流史研究》2012年第5卷,以下简称“柯文”)一文中,通过讨论清政府和俄国签订的《尼布楚条约》拉丁文本、俄文本、满文本,雍正年间路经俄国出使土尔扈特蒙古的满族官员图理琛所著《异域录》满文本所使用的满文“dulimbai gurun”(中国)、“meni dulimbai gurun”(我中国),以及其他有关语词的意涵,就清代皇帝的中国观阐发自己的看法。笔者现就该文对清朝皇帝中国观的讨论,谈一点看法。不当之处,尚请方家指正。
岂可只论其是不论其非
近年来,美国新清史论著陆续译介到国内,学界反映似呈两极化的趋势

演讲稿 中国历史名人故事

。批评者指责其有政治意图;支持者则认为其以全新的视角为清史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批评新清史有政治意图,似乎高估了他们的学术影响力。不过,仅因其视角新颖,就只论其是,不论其非,同样不可取。当然,这种褒奖如果放到1999年或2000年,也就是柯娇燕《半透明之镜:清帝国意识形态中的“历史”与“身份”》和欧立德《满洲之道:八旗制度与清代的民族认同》出版前后,新清史刚开始引起注意时,还是可以理解的。在当时的学术背景下,新清史在开拓清史研究的新领域、强调清代族群问题的重要性、推动学者重新思考内亚历史地位等问题上的贡献引人注目。即使其对问题的回答不尽如人意,但能提出新的问题本身就是一个值得鼓励的拓展。然而,新清史的问世,距今已有十几年。这一时段,足以使我们在感受最初的新鲜感和喝彩之后,按照史学研究标准从理论和材料上讨论其得失。
本文所讲的史学研究标准,就是历史学专业本科生进入历史系时就被告知的有关历史诠释的基本规则。这套规则的核心并不否认解释和理论假设的重要性,但是它强调任何对历史问题的诠释,必须建立于一手文献之上,而不应曲解有关材料,也不得回避与自己解释相反的证据。否则,这样的研究成果就不是史学研究的“合格产品”,甚至不能算是史学研究的著作。关于这个问题,有兴趣的读者可以看看梁启超《清代学术概论》有关中国学术规则的经典讨论,以及帕姆波拉(Mary L. Pampolla)为美国历史系本科生写的《袖珍本史学写作指南》(A Pocket Guide to Writing in History)。前者已广为学界注意;后者因言简意赅,在美国史学界深受师生欢迎而多次再版,并有专节讨论史学研究中的反证问题。
真正有生命力的史学解释,总是基于理论与史料的互动,史学批评和进步的根本动力还在于历史事实和理论假设的相互检验和辩证。陈寅恪曾强调,“你不把基本材料搞清楚,就阐发微言大义,其实是不可靠的”。这实际上包含两层含义:首先,史学家本人当有严格的学术自律,不论提出什么样的解释假说,必须基于对历史材料全面正确的掌握。其次,史学界的各类理论和新说,也应置于历史事实的审查和批判中,这才是求得可靠的历史理解、推动史学进步的应有之义,而这又是时下批评和高扬新清史论者有所忽略的。
逾越史学研究底线
“中国”观念,作为帝制时代中国社会最重要的认同资源之一,因其巨大的影响,是清朝统治者从其在关外兴起时即需要面对的,清朝皇帝自然有众多论述,他们的观点见诸满、汉各类官方文献对“中国”一词的使用。清朝留给历史学家研究的文献浩如烟海,有关中国观的官方文献极其丰富,从满汉文档案、实录到对外条约,都可看到“中国”一词的踪迹。因此,要讨论清代皇帝的中国观,如果没有充分收集各类材料,对自己的解释加以检验和考察,是无法做出符合史学标准的学术成果的。遗憾的是,柯文有关清代皇帝中国观的论述,恰恰在这方面完全逾越了史学研究的底线。
柯娇燕认为,清代中国仅指长城以内,也就是现在所称的中国内地,仅是清朝疆域的一部分,清代皇帝从未把自己的帝国——大清国等同于中国。柯文仅以《尼布楚条约》的几种文本和《异域录》来支持其观点,这是有问题的。清朝皇帝的中国观不仅见诸这几种材料,而且见诸其他文献如《清实录》等。
如果关注清代的条约和实录,就会发现颠覆柯文观点的众多证据。限于篇幅,这里只举两证。《尼布楚条约》签署30多年之后,清政府和俄国又签订了中俄《恰克图条约》。该条约补充条款满文本有这样的表述,“dulimbaigurun-I jecen-I bade bisire tusiyetu han wangjal dorji wangdanjin dorji”(中国边境地区土谢图汗旺扎勒多尔济、亲王丹津多尔济)。这样的表述不正颠覆了柯文观点吗?至于清朝实录,这样的反证比比皆是。例如,乾隆皇帝就强调,“夫对远人颂述朝廷,或称‘天朝’,或称‘中国’,乃一定之理”。这表明,清朝在外交文献中自称“中国”,是朝廷的既定政策。柯文要捍卫自己的观点,就必须说明这类反证的内涵。可惜,柯文没有这样做。《清高宗实录》篇幅过大,但柯娇燕既然曾有专文、专章讨论乾隆朝的认同问题,《清高宗实录》至少是应看到的,何况在检索电子化的e-考证时代,这样的要求并不过分。
如果《清高宗实录》篇幅浩大,新清史学者无法全部顾及,那么,他们对《尼布楚条约》当有全面系统的研究。该条约拉丁文本、俄文本以及满文本加起来,不过1800多字。图理琛的《异域录》也只有上、下两卷,其中“中国”一词触手可及。柯文既然以此支持自己的观点,对其中有无反证、如何解释那些反证等问题,当没有理由回避。但柯文并没有做到这一点,反而回避其中不利于自己的证据。其表面上引证多种语言材料,实则是断章取义、随意发挥。
柯文有关中国观的讨论,是以《尼布楚条约》俄文本为主要依据的。这样的选择本身就是荒谬的。要研究《尼布楚条约》诸文本中体现的清朝皇帝中国观,首先是确定哪个文本充分反映清朝的观点,哪个文本相对不能达到这个目的。根据参加会谈、担任翻译的耶稣会士张诚等人的记录,在条约起草过程中,清朝和俄国方面分别提交满文本和俄文本,最后双方商定以耶稣教士起草的拉丁文本为条约正本。另据野见山温的考证,拉丁文本是以满文本为基础形成的。因此,要研究清朝的立场,最重要的参考文本是满文本,其次是拉丁文本,最后才是俄文本。而柯文恰恰忽略这一点,把满文本搁置一边,用俄文本的材料来支持其对清朝皇帝中国观的解释。而且,该文用于支撑其所谓清朝不认同中国的唯一文献证据,也仅仅是对俄文本一条材料的误读。
解读不合乎专业标准
即使《尼布楚条约》俄文本有价值,柯文之解读方式也不合专业标准。我们先看俄文本有关材料。其开首称:монарха самовластнейшого меж премудрейшими вельможи богдойскими, закона управителя,закона управителя, дел общества на

中国历史爱情故事有哪些

рода китайского хранителя и славы, настоящаго богдойского и китайского бугдыханова высочества с великими послы Самгута.(上天降世的中国博格达汗君主,也即亚洲诸国的最高统治者,最强大的君主,最聪慧的主公,宇宙之法的守护者,最高尚的贵族,他受天命之托领导的中国政府, 及其委任的特使索额图。)(案:本文对所引该条约拉丁文本、俄文本的中译,参考了新加坡国立大学资料库提供的英文翻译。)此外,俄文本还三次使用俄文“владения Хинского государства”一词,如“属于俄罗斯的领土……,属于владения Хинского государства的领土”。俄文本首先使用“китайского”(中国)指称清朝皇帝和政府,这说明俄国很清楚也接受清朝对中国认同的立场。
奇怪的是,柯文虽引用俄文本,对开篇出现的有关“китайского ”(中国)文字表述却故作不知,只字不提,只拿俄文本中的“владения Хинского государства”一词大做文章。该文首先声称俄文“Хинского”一词就是“大清国”一词的俄译,也就是英文的“of the Qing”(清朝的),与条约中的“俄罗斯国”相对应。柯文试图用俄文“владения Хинского государства”一词支持自己的观点,却忘记考证这个词是否是“大清国”一词的俄译。其实,柯文所谓的“Хин”一字,并不是满文“大清国”一词的俄译。满文“大清国”由两个单词构成,一个是“大清”(daicing),一个是“国”(gurun)。“daicing”是一个单词,不能分开翻译。柯文把“清”单独翻译出来,本身就是荒谬的。更重要的是,无论是满文还是汉文,其中的“清”也不能音译为“Хин”。汉文“清”当音译为俄文的“цин”,满文“大清”一词在清代前期都译为俄文的“Taйджинъ”或“Тайцинь”,清、俄双方18世纪签订多个条约的俄文本都使用这两种译法中的一种。俄文本的“Хин”既然并非如柯文所称,是“清”的俄文音译,那么柯文解释也就失去了唯一的史料支撑。
另需指出的是,据德国学者傅奇思考订,俄文本的“Хин”实际上是拉丁文中指代“中国”的“Chin”一词的俄文音译,柯文也把“Хин”转写为罗马字“Chin”。这样看来,俄文本的“Хин” 更有可能是指称“中国”,而非柯文强调的“清”。当然,这需要进一步研究。不过,有一点则是清楚的,就是俄文本中指代清朝领土和国家的词语,不仅有柯文错误解释的所谓“Хин”字,更有俄文的“中国政府”、“中国皇帝”等概念。柯文回避俄文本这些典型体现清朝中国认同的表述,拿一个连自己都不明白的俄文字“Хин”大做文章。
任意曲解《尼布楚条约》拉丁文本
柯文虽然以《尼布楚条约》俄文本为据,宣称清朝没有中国认同,但面临一个巨大障碍,就是《尼布楚条约》的拉丁文本。拉丁文本没有使用拉丁文音译或意译的“大清国”一词,而是一律使用“Sina”、“Sini”、“Sinico”(中国、中国的、中文的)。开首一句就是“Sancti Sinarum Imperatoris mandate missi addeterminados limit es Magnates”(神圣中华帝国奉天承运皇帝派遣如下大臣解决[中俄两国围绕黑龙江]领土之争);有关领土则称“ut omnes terrae quae sunt ex parte meridionali ad Sinicum”([额尔古纳]河的南岸均属中国领土);关于条约文本,拉丁文本则强调,“Demum et iuxta hoc idem exemplar eaedem conditions Sinico Ruthenico et latino idiomate lapidibus incidentur” (本条约将用中文(Sinico)、拉丁文、俄文立碑刻石)。这些材料完全否定了柯文所谓清朝没有中国认同的观点。
柯文采用三种方式贬低这些反证的价值。其一是继续视而不见,置这些证据一概不提,随便拿出一个“Sinarum Imperatorisqian”(中国皇帝的)加以没有根据的发挥,制造出清朝只是偶然使用的印象。
其二是任意曲解中俄《尼布楚条约》的性质。先看柯文观点。文中称:
耶稣会士代表清方,使用“Sinarum Imperatoris”(中国皇帝)指代清朝。这里“中国”是属格,而“皇帝”(Imperatoris)是与格,因此,“Sinarum Imperatoris”(中国皇帝)一词含义是“中国或居于中国之上的/中国的皇帝”(emperor of/over/in China)。……但是,这是

中国历史人物勤奋的故事

用于指代签署《尼布楚条约》的中俄两个政治实体的规范术语。条约中有关领土磋商部分稍后为何使用“Sini”(拉丁文“中国的”一词)及其语法变化形态?原因有二:一是谈判的框架只要求区分清国和俄国领土;二是

讲中国历史的故事模板英语

适当命名的精确性完全没有价值(the precision in proper names was of no value)。
柯文这段文字表述非常模糊,但用心颇深。其所称“‘Sinarum Imperatoris’(中国皇帝)”一词含义是“‘中国或居于中国之上的/中国的皇帝’(emperor of /over/in China)”一句实则暗示拉丁文中“Sini”不是指代清帝国,而是指代清朝统治下的中国内地,由此否认拉丁文本使用“Sini”一词有清朝认同中国的含义。不过,柯文显然忽略了拉丁文本中额尔古纳河南岸属于中国领土,以及称“满文”为“中文”(Sinico)之类的表述。如果拉丁文本中的“Sini” (中国)仅指中国内地,柯文又当如何解释这些表述呢?
柯文或许意识到这个问题,就暗示追究拉丁文本中“Sini”之类的使用不能说明任何问题,“适当命名的精确性完全没有价值”。这似乎是暗示清政府在《尼布楚条约》谈判和签订过程中,在国家称谓等细节上不求精确的态度。言外之意,拉丁文本使用“Sinico”(中文的)及其相关的变格形式指代清朝,是清朝官员敷衍了事的结果,自然不是研究清朝皇帝中国观的可信材料。可惜,这么重要的推断,柯文却没有标注出处,显然是并无根据的想当然而已。
柯文上述说法不仅于史无证,而且从其宣称的语境性进行分析,更是错误的。例如柯文也承认,《尼布楚条约》既然是领土条约,当然就要精确说明是关于哪两个国家之间的纠纷,哪些领土属于哪国,领土上的人民当是哪国属民?看看谈判双方留下的各种文献,不难发现双方在讨论过程中,不论是边界划分,还是文本起草,无不是锱铢必争。既然清朝如此不苟,那么,它又如何会在国家名称上敷衍了事?
其三,柯文还以出现频率来贬低拉丁文本中包含中国认同的“Sini,Sina,Sinico”诸词的价值。该文宣称,“在条约有关领土的条款中,俄文‘владения Хинскогого сударства(大清国)’一词出现的频率要高于拉丁文‘Sinico’一词”。柯文既然引用拉丁文本和俄文本,难道不知道两个文本的语言不同吗?一个是拉丁文本,一个是俄文本,怎么可以比较“中国”一词出现频率的高低呢?且不论如前所述该文对Хин的理解如何错误,即使按照其所谓“владения Хинскогого сударства”一词,在俄文本仅出现三次,而“Sini”及其变体在拉丁文本出现七次。两个文本加起来不过一千多字,柯文难道连对它们认真数一下的功夫都不肯下吗?更重要的是,《尼布楚条约》拉丁文本,即条约的正本,并未使用“大清国”一词,而使用了拉丁文“中国”一词,这难道不是清朝认同中国的铁证吗?
无视历史和文本语境之显例
柯文这种无视证据的学术“风格”,在《尼布楚条约》满文本中“dulimbai gurun”一词的解读上,有更明显体现。先看该文的高论:
满文“dulimbai gurun”一词,大概是两个世纪之后才译为汉文“中国”;[在这两个世纪中,]没有任何国家曾关注、认可这种译法。它的汉译并不是满洲人使用“dulimbai gurun”一词的重要证据。现代中文很难译出满文“dulimbai guruni”属格的意涵。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柯文上述说法没有注明出处,显然是作者的独创。作者没有参考任何原始文献或其他研究成果,就断言“dulimbai gurun”一词在1689年后的两个世纪中没有译成汉文,没有为其他国家所接受。《清圣祖实录》卷143收录的《尼布楚条约》汉文本就用中国代指清朝,“凡山南一带,流入黑龙江之溪河,尽属中国。山北一带之溪河,尽属鄂罗斯。……中国所有鄂罗斯之人,鄂罗斯所有中国之人,仍留不必遣还”。面对清朝官方文献使用的汉译,柯文竟仍称“dulimbai gurun”一词的汉译两个世纪后才出现。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各代《实录》还有众多用中国代指清朝之处,柯文对此又作何解释?
至于说柯文声言,在这两个世纪中,没有任何国家注意并认可清朝用汉文“中国”一词指代自己,这同样是无根之论。乾隆皇帝有关18世纪90年代马嘎尔尼来华的众多诏谕,以及清朝和俄国在18、19世纪中叶签订多个条约的汉文本,都用“中国”指代清朝。至于柯文所谓现代汉语中的“中国”是否适合翻译为“dulimbai gurun”的说法,更是无视材料的谬论。如前所述,清代官方翻译满文“dulimbai gurun”一词所使用的“中国”涵盖内亚地区,这和现代汉语中的“中国”一语所指涉的范围基本重叠。那么,柯文怎么可以不加论证就认定“中国”一词不能准确体现满文“dulimbai gurun”的意涵呢?
至于柯文所说的“dulimbai gurun”的属格问题,旨在暗示这里的“中国”并非指清朝全部疆域,为作者所谓清朝没有中国认同的观点辩护。这同样是柯文无视《尼布楚条约》历史和文本语境的结果。首先,一个国家的国名是以该国政权的自我认同为前提。清朝在签订《尼布楚条约》时所用的国名,体现了清政府在认同问题上的国家意志和观点,自然是讨论清朝国家认同的最权威证据。条约满文本使用的“中国”一词,从条约上下文看,它是整个清朝疆域的代称。否则,清朝不会在条约中清楚地把外兴安岭以南的整个黑龙江领域称为“中国管辖领土”(gemu dulimbai gurun i harangga obume), 也不会把签订条约前逃往俄国的蒙古人称为“中国人”(dulimbai gurun i niyalma)。
柯文或许知道属格之类演绎还不足以支持自己的结论,就求助于更奇特的想象,也就是其文中“发明”的所谓东北政治思想传统,认为在这个传统中,“中国”的“中”字,仅指统治权力的所在地。受此传统影响,“清朝政府是采纳了满文‘dulimbai gurun’一词和汉文‘中国’一词的原意——清朝国都所在地,清朝统治者用以监视边界及以外国家的地方,王朝循环和文明化发展的高点”。
且不论是否存在柯文所谓的东北传统,柯文的解释同样不准确。首先,作者完全忘记了满文“gurun”一词的基本含义。柯文将“dulimbai gurun”解释为“一个点”,完全于史无据。柯文强调所谓的语境性讨论,这本身没有错误。但是,任何语境性讨论不能只合乎柯文或许杜撰的所谓东北传统,更要符合《尼布楚条约》的上下文脉络。研读《尼布楚条约》满文本中的“dulimbai gurun”一词上下文,以及与领土、边民有关表述的读者,都会很容易发现,它指代的是一个政治实体、一个有明确边界线的领土国家,是一个空间(space)和疆域的概念。而柯文竟然解释为一个点(point),指清朝的首都,清朝用于监视边疆地区的一个观察哨(place)。《尼布楚条约》满文本从哪里透露出这样的含义?清朝什么档案或文献可以支持柯文对满文“dulimbai gurun”一词如此荒诞离奇的解释?
对《异域录》中国认同视而不见
柯文脱离语境、任意发挥的问题同样出现于对图理琛《异域录》满文本中“dulimbai gurun”(中国)一词的诠释。《异域录》一书用满、汉双语写成,分别使用满文“meni dulimbai gurun”(我中国)和汉文“我中国”一词。柯文声言,图理琛书中“meni dulimbai gurun”(我中国)含义对现代读者是含糊不清的。在她看来,其有可能像英语中的“my country”,即有可能说明清朝认同中国,但或许有另一种含义,就是我拥有的中国,就像英语里 “my car” 表述的不是“我是汽车”,而是“我有一辆车”。言外之意,图理琛是向俄方炫耀清朝对中国内地的征服。这种比较本身就是错误的,英文和满文是完全不同的两种语言。柯文用英文用法来推断满文含义,也不符合其所谓“满洲中心观”的宗旨。既然讲“满洲中心观”,当按满洲人的思路解释满洲文化历史。
即使以英文比对,柯文这种质疑也纯属一种诡辩。众所周知,我们使用的语言都有约定俗成的含义。当我们用中文或英文乃至满文说“我的车”或“我的房子”时,无论是听者还是言者,都会理解为一种所有关系,而不会误解为“我是车”或“我是房子”。同样,当我们说“my country”(我的国家)时,作为听者和言者,都会理解为“我对我的国家的认同”,而不会误认为“我有一个国家”。既然英文的“my country”可以清楚地表达自己对国家的认同,怎么满语“meni dulimbai gurun”(我中国)就不能做到这一点?
当然,单靠习惯用法来推断图理琛文中“meni dulimbai gurun”(我中国)的含义,毕竟不是史学研究的正途。我们还是回到图理琛书中“meni dulimbai gurun”(我中国)的上下文作语境性分析。例如,书中写道:“(俄官员)衣番鄂番那西赤曰:我鄂罗斯察罕汗侍近有大臣四员,一应事务,不用通知国王,即可专擅行事,中国亦有此臣宰否?……我等答曰:我中国并无如此专擅行事之臣宰,事无大小,皆具题请旨,恭候圣裁。”(因篇幅有限,此处省略满文转写,只使用图理琛本人的汉译文)这里虽然是满文,语境和含义却非常清楚:图理琛用“我中国”代替“清朝”,对应俄方的“我俄罗斯”,明确体现了他作为一个清朝官员对中国的认同。他的中国认同,同样清楚体现于他本人撰写的《异域录》汉文本。该文本把满文本中所有的“meni gurun”(我国)一词,都改为“我中国”一词。除非柯文看不懂中文或视而不见,否则,她不可能不知道 “我中国”在这里的具体含义。
附带提及的是,图理琛的中国观体现了清朝统治者的意志。书中收有康熙的诏书,就图理琛使团可能遇到的外交交涉做了非常具体的指示。康熙在提及国名时,俱使用“中国”一词。如下列所言,“朕思鄂罗斯国必言及火炮之类。倘若恳求,尔等言……我中国并无如此地方,亦不曾见如此道路,致之甚难,且中国法禁,凡火器物件,不许擅自出境”。康熙这里何曾有炫耀他对中国内地的征服之意?他使用中国一词的方式,清楚反映了他的中国与清朝一体的观点。他的中国认同有何模糊之处呢?
新清史不应流于玄思妙想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中俄《尼布楚条约》的拉丁文本、俄文本和满文本,以及图理琛用满、汉双语写就的《异域录》,都有充分、详细、明确的一手证据显示,清朝在17世纪80年代前后,有意识地建立清朝与中国认同的同一性。柯文虽然以这些文本讨论清代皇帝的中国观,对这些反证材料却视若无睹,只用俄文本一条材料,任意解释。这符合史学研究规范吗?
当然,这里只讨论柯文有关清朝皇帝中国观解释存在的问题,这并不是说该文对雍正皇帝《大义觉迷录》的说法就没有问题。这里仅举一个例子。雍正在书中同样清楚地阐发了清朝中国的一体观。他说:“且自古中国一统之世,幅员不能广远……自我朝入主中土,君临天下,并蒙古极边诸部落,俱归版图,是中国之疆土开拓广远。”
这里把清朝征服蒙古看作中国疆域的开拓,将清朝等同于中国。但雍正这样重要的观点,竟然为柯文完全忽略。柯文当然要回避这样的材料,否则,她所强调的清朝从未自我等同于中国的观点就无法成立了。只是这类回避反证的所谓新清史成果,还有学术价值吗?还能取信于人吗?笔者认为,如果新清史一直醉心于族群、帝国、后殖民等理论上的玄思妙想,而缺乏严谨的史实基础,其所建立的史学殿堂,都与柯文上述中国观的讨论一样,不过是经不起检验、一碰就碎的“小泥人”而已。
后记:本文得益于钟焓惠赠的资料及其尚未发表的论文手稿,谨此致谢。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4/490989.html

以上是关于尼布楚条约-新清史可以无视史学规范吗——评柯娇燕对清代皇帝中国观的新说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本文标题:尼布楚条约-新清史可以无视史学规范吗——评柯娇燕对清代皇帝中国观的新说;本文链接:http://gazx.sd.cn/zggs/41323.html。

Copyright © 2002-2027 小虎历史故事网 版权所有    网站备案号: 苏ICP备18016903号-16


中国互联网诚信示范企业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110报警服务 中国互联网协会 诚信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