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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在历史小碎片中发现大历史——兼评《明清歇家研究》的学术贡献
【争鸣与商榷】
编者按:近些年来,有关明清基层社会管理与运作及其权力结构、国家与民间社会关系等问题都是史学界关注的焦点。基于不同视角,学界也提出了乡绅社会说、宗族社会说以及乡村自治论等不同研究路径。本文作者以《明清歇家研究》为切入点,指出《明清歇家研究》的学术价值,集中体现在首次对明清时期歇家类这个上承府县、下接乡村的社会群体进行了系统的研究,且通过歇家这个窗口看到一个与以往研究不一样的明清社会,启发我们重新认识和理解中国传统社会的组织结构和制度建设。那么,应该如何准确评判歇家在明清社会的地位与作用,其与官府及基层百姓关系如何,这一研究方法与以往宗族、士绅等研究有何异同?诸如此类的问题,我们期待能有更多专家学者展开讨论与争鸣,推动明清社会史研究不断深入,为我们揭示出更为全面、客观、生动的传统社会面相。
近年中国历史学研究取得了许多重大突破,比如简帛新材料的出土填补了很多历史空白,尤其是推进了战国秦汉历史的研究;明清民间契约文书的大量发现,促进了这个时期田宅交易及司法的研究;而眼光向下的社会经济史、历史人类学等相关研究,则揭示了此前少为人关注的很多历史细节。不难看出,近年历史学研究取得最多突破的领域,几乎都是在具体而微的历史问题或细节上,或者说都不是宏大的历史问题。一些学者认为目前的历史学研究存在较为严重的碎片化现象,不仅背离了传统史学“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的传统,更与近现代史学着重探索历史规律及社会变迁的特点大异其趣。而我认为,历史研究固然需要注重宏大问题的探讨,更应关注历史细节问题的研究,甚至历史细节问题、具体问题的研究更为重要。因为,历史细节尽管是小问题,但不见得就不重要,这些细节或历史碎片可能恰恰是历史解释的一个重要关节点。如果这些细节不清楚,我们的宏观判断就没有基本的事实依据。比如,上世纪关于资本主义萌芽问题的讨论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学者们是在建立了理论框架之后再去寻找和研究具体的资料,希望从各种资料中找到证据。我们回过头来看,当时的一些研究和结论的确是值得商榷的。而今,历史学者将主要精力放在具体问题的研究上,恰恰最为符合历史学的学科特征,因为实证方法才是历史学的基本方法,只有建立在扎实历史证据基础上的总结和归纳,才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我之所以以《明清歇家研究》(胡铁球著,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版)为例,是因为这项研究成果的意义巨大,可以说是从历史碎片中发现大历史的一个典型成果,突出表现在两点:其一,就明清时期来说,证伪了所谓“国权不下县”(或“皇权不下县”)的传统观点,而多少年来,这个观点已经成为我们历史知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即绝大多数学者都认可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国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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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只到达了县这一级,县以下没有国家权力的直接渗透。这个观点在经过瞿同祖、费孝通等学者的论述后,则几乎成为定论。《明清歇家研究》的结论完全推翻了这个传统观点。尽管也有学者强调自宋以后,乡绅和宗族在沟通国家与民间社会之间发挥了很大作用,但这种看法仍无法解释国家如何通过他们完成征收赋税、工商管理及保障社会治安等重大事项。其二,在明清历史上起过重要作用的歇家,这个明清制度史上起过重要作用的群体,居然为大多历史学者所不知,或知之甚少,甚至专治明清史的学者也不甚了了。为何会这样?原因也很简单,一是正史中记载很少,不仅《明史》中没有出现“歇家”二字,连研究制度史的基本史料“十通”,也极少提及“歇家”;二是歇家这个群体在清中期以后逐渐式微或改头换面,人们对这个词渐渐陌生了。
歇家本义是客店或客店主人的别称,更准确地说是指提供住宿的场所或场所主人的别称。随着明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与各类制度的变革,到明中期以后,歇家渐渐蜕变为对客店经营或兼营客店的所有中介经营的泛称,歇家既可指称经营方式,也可指称经营歇家的人,是人与经营方式高度融合的一个词。当然这仅是就其经营方式而言,具体到各领域的歇家,其概念内涵要复杂得多。到明嘉靖时,歇家如同目前的企业一词,是个类称词。歇家的影响之大,最突出的表现是在省、府、县以及仓场、税关等众多领域建立了保歇制度。“保歇”的功能可分为两部分,其在政府方面被称为“保户”,为官设,有其额定的设置单位,且有其相应的政府部门职责和职权,是政府利用歇家功能为政府办理事务的一种制度;在民间则被称为“歇家”,是一种商业经营方式,主要提供住宿餐饮、贸易、运输、贮存、代办、承包等服务。因此,歇家实际上是处于社会与政府之间的一个中间机构或半官方机构,它既肩负许多政府职能,又具有提供各类服务的民间职能;而作为一种市场经营模式(中介),歇家一方面与各类衙门联系,另一方面又与各类社会群体联系,是观察各类制度如何具体运转的最佳视角。如在赋役货币化或交纳市场化中,歇家与粮里制度的虚化及其废除,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其中周忱的拆仓建仓运动、比限制度的建立等变革,推动了赋役交纳的市场化。而轮充粮长、里长因不适应市场化运作,渐渐被歇家类群体所取代,这便解决了“粮里制度是如何崩溃的”和“谁取代粮长、里长的职能”等长期悬而未决的重大学术问题。不仅如此,透过歇家还能发现,自明代中期以来,漕粮交纳有一个大规模的市场化过程,即多数纳户并非从家里直接运纳本色漕粮,而是通过歇家类中间经营群体进行买纳或运送上纳,这一研究成果颠覆了以往漕运史研究的结论。
具体而言,有关明清歇家的研究核心贡献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厘清了明清商业管理制度与税关主要运作方式的关联
以往学界研究税关管理,基本上都是将目光集中在税关官员的设置及其职能方面,最多将其延伸至税关胥吏衙役的设置及其职能,几乎不谈商人在税关纳税的具体流程。而《明清歇家研究》通过对各税关商人纳税的具体流程考证,发现在税关起关键作用的是以歇家(保家)为代表的中间代理商。一般而言,政府控制与干涉力度是随国家安全及财税问题而变化,如涉及国家安全的边贸、海贸等领域,明初政府一直推行的是官营。后来随着形势的发展,政策有所调整,自弘治年间在藏边地区推行“召商中茶制”以来,官牙便允许在边关存在,协助政府经营茶马贸易;自海禁政策在广东及福建开禁以后,政府也设官牙来协助政府管理海关。但不管是海关还是边关,由于经营对象的特殊,如语言不通,远距离而来,客商需要提供语言翻译、住宿、贮存、运输(搬运)、中介介绍、办理手续等多种服务。这些服务在初期多是分开经营的,类型繁多。但随着贸易规模的扩展以及政府政策的调整,牙商与歇家开始互相转换结合,普遍采用了集各类服务于一身的“歇家牙行”经营模式。这种模式既符合政府便于控商、征税、稽查走私等需求,也符合歇家自身垄断经营的需求。明了这一历史背景,我们就不难理解清中期为何会出现广东十三行的管理模式,这绝不是清政府的突发奇想,而是渊源有自,即起源于内地税关的管理模式。
2.厘清了明清粮长、里甲等赋役制度的流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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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
梁方仲先生认为粮长制度经历了永充→轮充→朋充三种流变方式,其流变原因来自赋役册籍混乱、负担不公、里甲破败以及军运的推行等。但若从歇家视角去看,则地方官员的改革和贡赋交纳过程的市场化是推动粮长制度变革最核心的两个因素。在周忱改革之前,乡民交纳赋税的流程是,各里乡民把粮交与本里所设的“囤”,然后里长把本里之粮集中上交于粮长配置的仓,粮长则根据户部分派起运各仓的数额,率领运粮夫上交各仓,这是典型的“就乡聚粮起运制度”。然而,周忱改革完全改变了这个流程,把从“就乡聚粮”转变为“就水次聚粮”,加之“民持帖赴囤,官为监纳”措施的推行,于是以提供住宿餐饮、贮存为主要服务的歇家由此应运而生。此后,乡民必须到水次总仓完纳赋税,在这个过程中,产生一系列问题,如住宿、守候、贮存、运输、贸易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并降低交纳成本,乡民往往把赋税委托歇家交纳,于是歇家的角色便愈发重要。此后,粮长之名虽存,但多是雇募歇家完成漕粮收兑,尤其是轮充、朋充制推行以后,粮长渐渐变为空役,沦为歇家提供工食、津贴之役。江南各府县为了让歇家包揽合法化,逐渐将歇家更名为合法的仓夫、仓甲、区甲、廒头等名目,或直接称为保家、保歇、歇保等,清初又更名为里书、里催等。总之,从歇家视角去看,粮长制度是随着地方官员的改革和贡赋交纳过程的市场化而逐渐崩溃的,具体取代其职能的则是歇家等群体。清初政府曾全面采取官收官兑制度,试图以此来杜绝歇家包揽漕粮收兑,但收效甚微,原因在于漕粮交纳过程已经市场化了,没有歇家参与,就会困难重重,且成本过高。因此各地采取了将歇家更名为合法之役的措施,如将歇家更名为里书、里催等来推行已经变异的官收官兑制度。
当粮里保歇制度逐渐成熟以后,其弊端也日益凸显出来,最核心的是侵蚀国课,架空官府,形成独立而牢固的利益区域,丧失了原来因市场竞争而带来的减少成本之优势。歇家不仅联合官吏肆意勒索乡民,对国家财政安全也构成巨大的威胁。为了破除这些弊端,在明代就有取缔这类中间代理组织的变革,但几乎没有成效,一般都是废而又立;入清以后,政府对歇家等中间组织进行了长达80余年的持续不断的打击,但收效也不大,直到雍正推行顺庄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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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两限的串票制度以后,歇家的作用才开始减小。
据此可知,歇家的存在,显然与明清赋役制度的自身缺陷有密切联系。故从本质上来看,歇家这个桥梁,就是修复了粮里制度破败后的缺口,重新打通了政府与乡村连接的通道。同时,因这个中间系统的存在,我们不得不重新思考以往的乡绅控制论、宗族社会论、乡村自治论等活动的层级和功能问题,甚至要思考这些立论在多大范围可以成立的问题。
3.厘清了明清基层诉讼的流程
在司法领域,自明中期以来,粮里制度逐渐崩溃,致使原被告与政府连接不畅,为了弥补这个缺失,开始启用歇家作为政府与原被告之间的联系点,赋予了歇家看管、引领等职能。随着歇家的发展,到嘉靖时开始建立押保与委保的双保制度,皂隶为押保,歇家为委保。从此以后,原被告皆必经过歇家,否则无法进入诉讼程序,即“状中无写状人、歇家姓名,不准”“讼民无着实歇家者不准”。歇家利用其保人身份,不仅为原被告提供住宿等服务,还兼任讼师,甚至充当代书,打通关节,与官员结成利益联盟,操控词讼审理。歇家介入司法系统,自然对司法审理制度产生了巨大影响。而司法与赋役征收之间有着密切关联,因此歇家不仅要垄断市场贸易、掌控赋役征收,还要具备极强的诉讼能力,因而集商业、赋役、词讼经营于一体,成为明清歇家一个主要特征。这使歇家成为一个强有力的中间社会群体,打破了原来的秩序体系,推动了明清社会结构的演变。
在司法领域,明清时期的歇家有许多重要功能:为远道而来的原被告提供住宿餐饮服务,引导或代理原被告办理诉讼所需的各类手续,并代原被告交纳各类诉讼所需的衙门费用;为官府确保原被告的真实身份,填写原被告确切的住址籍贯,初步调查原被告兴讼的原因,协助政府取证;官府通过歇家来传唤原告与被告;受官府委托拘留被告,预防其逃逸,并担当原被告的委保人;为原被告提供信息和建议,并解释官府准讼与不准讼的规定;充当原被告之间的调解人;通语词讼,由于地方方言复杂,故需歇家充当翻译,在边远及民族地区,歇家这种功能显得特别突出;兼任讼师,代写诉状,甚至充当现代“律师事务所”的角色。上述各项功能,不是一般中人所能做到的。
4.改变了对明清基层社会结构的认知
以往学界对歇家功能论及甚少,对以歇家为核心的中间群体在社会和国家的地位认识不清。在明清时期,歇家曾是政府管理社会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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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倚重的力量,是乡民与地方政府对话的桥梁。他们在商业贸易、税关、赋役征收、司法、仓场、盐场等各领域扮演过十分重要的角色,以至于明中期及清初的赋役征收、仓场上纳、税关抽税、边关茶马贸易、乡民诉讼等都必经歇家之手,歇家几乎成了各领域运转的中轴。且歇家类经营及其异名繁多,人员构成复杂,群体庞大,是明清时期一个介乎政府与民间的独特而重要的“中间层级”。
通观整个明清社会中的歇家角色功能以及运作方式,此项研究得出以下重要结论:歇家类群体以各类商业服务功能为基础,以人情、人脉、官府为依托,上通各类势要与各类势力群体,下通民户、纳户、商户及各类基层群体,在商业贸易、赋役、司法、税关、仓场等领域构建了贯通政府与社会之间的网络体系;当保歇制度与委保体系建立以后,各个领域的运转,往往是官府领导,歇家来组织具体处理各类问题。正因为如此,歇家类群体在明清社会中的地位、作用与影响远超士绅、胥吏衙役以及其他势力群体。传统观点所谓乡绅社会说、宗族社会说等难以成立;至于所谓乡村自治论,则在传统社会中从来没有出现过。深入考察明清社会,不难发现,尽管官府权力依然是整个社会的中轴,但权力的施展必须借助各类民间社会组织,而在所有各类民间组织中,歇家类商业组织最为重要。
总之,《明清歇家研究》的学术价值,集中体现在首次对明清时期歇家类这个上承府县、下接乡村的社会群体进行了系统的研究,且通过歇家这个窗口看到一个与以往研究不一样的明清社会,从而解开了连接国家与乡民的秘密,启发我们重新认识和理解中国传统社会的组织结构和制度建设,为明清基层社会管理与运作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范本。比如,最近清华大学图书馆等处收藏的一批契约文书中,就有大量关于田房交易中介“官中”的资料,而此类“官中”与歇家是不是有密切关联?这值得我们认真研究。
(作者:仲伟民,单位:清华大学,本文为清华大学自主科研项目“明清民国土地契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4/4908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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