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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贡贸易-再论清代朝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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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9-24 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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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再论清代朝贡体制


原文出处:《再论清代朝贡体制①》,见《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第93—100页
作者简介:李云泉 (1962—),男,山东莱州人,山东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发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山东济南,250014。
摘要:尽管近年来学界从不同视角探讨清代对外关系,并对费正清的朝贡体制研究提出挑战,但仍有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清代初期传统意义上的“厚往薄来”不具实证意义,朝贡体制的本质属性是政治关系,而非贸易关系;向为清廷所重的朝贡礼仪,具有象征性特点。故而从体制与观念互动的角度,才能对朝贡体制主导下的清代对外关系的实际形态做出更具说服力的阐释。
关键词:朝贡体制;朝贡贸易;朝贡礼仪;清代
自1941年美国著名中国学家费正清与美籍华裔学者邓嗣禹合作发表《论清代朝贡体制》②一文以来,其学术观点长期左右欧美、日、韩学界的相关研究,并对中国学界产生重大影响。尽管近20年间海外学界不乏视角各异的研究成果,在对费正清的主流话语地位提出挑战的同时,亦有助于研究主题的不断深化,然朝贡体制在清代的运作及其理念与现实的差异等问题,因缺少史实考镜和理论阐释,至今仍不明晰,值得进一步探讨,是为本文旧题重做之缘由。
一、清代朝贡体制的内涵与朝贡关系的分类
朝贡体制亦称朝贡制度,这一概念是西方学者的发明,译自英文“tributary system”或“tribute system”一词。清代文献无此称谓,而多以“体制”一词指称有关朝贡事务的典章法规,偶用“天朝体制”一词。以此而论,概念层面的朝贡体制比朝贡制度更切近清代语境和当代语义。
从制度的源流来看,朝贡体制既远祧先秦的服事制,又是秦汉统一以后历代王朝在对外交往中逐渐形成和不断完善的一种对外关系体制。其间,既有四夷宾服、万邦来朝的唐朝盛景;也有封贡体制呈颠倒之势的宋对辽、金的称臣纳币;还有元朝统治者以武力手段将朝鲜、安南等国纳入封贡体制之举。至明代,封贡体制臻于严密,成为中外官方交往的主要模式。清代朝贡体制直接承继明代,其内涵亦为明代翻版,主要涉及朝贡国对清廷的称臣纳贡和清廷对朝贡国的册封赏赐两方面内容。征之清代档案文献,清代朝贡体制的内涵可具体分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朝贡条件与朝贡关系的缔结。向清廷递交表文与贡物,是朝贡的必要条件。顺治元年(1644)规定:“外国朝贡,以表文及方物为凭。该督抚查验的实,方准具题入贡。”[1](卷503)清廷允准之后,议定其贡期、贡道和朝贡规模,双方之间正式确立朝贡关系。朝贡国国王每次遣使朝贡,皆须按清廷规定的贡期、贡道和朝贡规模至京。
(二)对朝贡国的册封和赏赐。清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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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代先后于康熙二十九年(1690)、雍正十年(1732)、乾隆二十九年(1764)、嘉庆二十三年(1818)、光绪二十五年(1899)五次修撰《大清会典》,合称五朝会典。
②康熙《大清会典》所载朝贡国有朝鲜、吐鲁番、琉球、荷兰、安南、暹罗、西洋、西番各寺。见康熙《大清会典》卷72-73,《礼部·主客司》,《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七十二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92年版。雍正《大清会典》除载录上述朝贡国外,又增苏禄(雍正四年始遣使朝贡)。见雍正《大清会典》卷104-105,《礼部·主客清吏司》,《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七十八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92年版。
为发展对华贸易而与清朝进行交往,必须遵行朝贡模式,其使臣不得不以“贡使”的身份出现于京城,否则会被拒之于门外。例如,顺治十年(1653),荷兰巴达维亚(今印度尼西亚雅加达)总督派遣使臣至广东请贡,兼请贸易。但因使臣没有携带表文和贡物,与朝贡体制不符,为礼部议驳[8](P205)。请贡和贸易要求被拒,使荷兰人对清朝的朝贡体制有了具体了解。两年后,荷兰巴达维亚总督再遣使臣彼得·哥页(Peter de Goyer,清代文献中称杯突高啮)和雅克布·开泽(J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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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b de Keyer,清代文献称惹诺皆色)来华,便按清朝规定携带表文和贡物,经广东巡抚奏请,获准赴京朝觐。翌年七月,荷使抵京,曾向顺治帝行三跪九叩之礼,并接受清廷赏赐。对其请贡和贸易要求,礼部奏称:“荷兰国从未入贡,今重译来朝,诚朝廷德化所致。念其道路险远,准五年一贡,贡道由广东入。至海上贸易,已经题明不准。应在馆交易,照例严饬违禁等物。”顺治帝批复:“荷兰国慕义输诚,航海修贡。念其道路险远,著八年一次来朝,以示体恤远人之意。”[9](卷102)
荷使来华,请贡是虚,通商是实,但通商必须打着朝贡的旗号前来。正因为如此,清朝才将荷兰列入朝贡国名单,并且一如清朝的属国,有固定的贡期、贡道和贡物,这在与清朝发生联系的西方国家中,是惟一的例外。美国学者马士曾这样评价此次来华的荷兰使团:“这两位使节事事顺从中国人的要求。他们带来贵重的礼物,并且听凭这些礼物被人称为贡物,自己竟也这样称呼它;他们也拜领了优厚的恩赐;他们匍匐在皇帝面前;他们在皇帝的圣讳、诏书和宝座之前恭行了三跪九叩的礼节;他们情愿以一个亚洲藩属向宗主国来朝贡的使臣自居。他们希望用这种行为在中国取得贸易特权,像他们在日本以同样手段所取得的一样;但他们所得的只不过是被准许八年遣使一次,每次随带商船四艘而已。”[10](P57)
日本学者滨下武志认为,以中国为核心的朝贡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朝贡贸易关系,是亚洲而且只有亚洲才具有的惟一的历史体系。在西欧“冲击”亚洲的同时,也要“面对一个有着自身规律的、按照自身秩序运行的亚洲朝贡贸易体系,也就是说,欧洲也有一个面对来自亚洲‘冲击’的问题。所以西方诸国一方面采取加入和利用亚洲原有的朝贡贸易形成的网络,另一方面则通过介入朝贡关系的一角,并试图使其改变的做法来达到自己的目的。”[11]
康熙二十三年(1684)驰海禁后,荷兰人可以出入广东、福建进行贸易,而不必借助于朝贡,故乾隆《大清会典》将荷兰排除在朝贡国之外。至于嘉庆《大清会典》再度将荷兰纳入朝贡国行列,早已名不符实,更遑论其他西方国家了。至光绪《大清会典》修撰之时,朝贡体制分崩离析,载于礼部职掌的朝贡国惟有朝鲜、琉球、安南、南掌、暹罗、苏禄、缅甸,“余国皆通互市焉”[1]。费正清指出,“尽管1899年的《会典》(按:即光绪《大清会典》)中将已过时了的有关朝鲜、安南等国的记载一字不差地照搬过来,但却遗漏了有关西方国家的所有记载。”[12](P182)其实,当光绪《大清会典》编撰之时,即使属国的朝贡,也已成为过眼烟云。光绪《大清会典》并非“遗漏”了西方国家,而是将其纳入“互市”之国,至20世纪20年代成书的《清史稿》,又将其纳入“邦交”之国。这表明人们对朝贡体制的认识,因时移势异而有所不同。
依据朝贡关系疏密程度的差异,有清一代的朝贡关系可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典型的朝贡关系。其主要表现形式是朝贡国国王向清帝称臣,奉正朔(使用清朝年历年号),按清廷规定的贡期、贡道遣使朝觐清帝,交纳固定的贡物;清廷则对朝贡国国王进行册封、赏赐,同时对其使臣在华的朝贡贸易予以免税。典型的封贡关系具有较强的政治色彩,是中国内部的君臣主从关系在对外关系上的延伸和宗藩关系的具体体现,是以尤为清廷所重。属于这类朝贡关系的有朝鲜、琉球、安南(越南)。三国受中国文化影响较深,长期使用汉字。国王虽自居藩臣,却拥有处理本国事务的自主权。
二是一般性的朝贡关系。其国王虽受清廷册封、赏赐,循固定的贡期、贡道遣使朝贡,但贡期较长,与清朝的政治关系较为松散,朝贡的经济属性更为明显。南掌、暹罗、苏禄、缅甸等国属于这类朝贡关系。
乾隆《大清会典》以册封方式的不同区分以上两类朝贡关系:“凡四夷朝贡之国,东曰朝鲜,东南曰琉球、苏禄,南曰安南、暹罗。西南曰西洋、缅甸、南掌(西北番夷见理藩院),皆遣陪臣为使,奉表纳贡来朝。凡敕封国王,朝贡诸国遇有嗣位者,先遣使请命于朝廷。朝鲜、安南、琉球,钦命正副使奉敕往封;其他诸国,以敕授来使赍回,乃遣使纳贡谢恩。”[5](卷56)
三是名义上的朝贡关系。清朝前期特别是清初厉行海禁时,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等国出于对华贸易需要,偶有遣使清廷之举。为权宜之计,其使臣须遵行朝贡体制,携带所谓“表文”和“贡物”,履行朝贡礼仪;而清廷除例行赏赐外,还一厢情愿地向其国王颁发敕谕予以褒奖,但无册封之举。所以,此类朝贡关系仅具象征意义,徒有其表,它所体现的不过是天朝俯临万邦的心态而已。随着时间的推移,不仅日益不为对方认同,反而由此引发不少争端。
需要指出的是,学界所用“封贡体制”一词,仅限于清朝与亚洲特别是东亚朝贡国的关系,并不能涵盖第三类朝贡关系,尽管它仅仅是名义上的。
二、“厚往薄来”与清代朝贡贸易的定位
出自《礼记·中庸》的“厚往薄来”一词,原指周天子与诸侯之间的朝聘制度而言,意在通过“贡轻赏重”之法使诸侯归服。后世处理对外关系时往往效仿此法,作为怀柔远人的得力手段。但由此将其作为历代一以贯之、从无变化的传统,恐失之笼统。揆诸清代史实,迄至康熙前期,清朝并未秉承前朝厚往薄来的做法。崇德二年(1637)后金以武力迫使“事明甚谨”的朝鲜称臣,规定朝鲜一年四贡,其中,岁贡(亦称年贡)数额尤大。
韩国学者全海宗以19世纪初的物价为基准,估算出朝鲜岁贡约折钱30万两。这对朝鲜来说,无疑是沉重的经济负担。此后至雍正年间,随着两国关系的日益缓和,清朝先后9次裁减朝鲜岁贡。据全海宗估算,经9次裁减之后,朝鲜岁贡的价值约折钱8万两左右,加上其他各种形式的贡物,年均贡物总额为13万两,远远高于清朝回赐物品的价值。因而从经济角度讲,吃亏的一方是朝鲜。以此为据,全氏否认历代朝贡关系在经济方面于朝鲜有利的传统观念[13]。建立于定量分析基础上的这一结论,与学界言及朝贡体制时满足于厚往薄来的笼统提法相比,无疑更具说服力。当然,如何准确估算贡、赐物品的价值,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有学者对全氏的结论提出质疑,认为价值8万两的岁贡,可视为军事赔偿。另外自康熙二十五年(1686)以后,清朝将朝鲜的谢恩、陈奏方物均移作岁贡,且乾嘉道三朝对朝鲜的赏赐特多。所有这些,在统计时应扣除或加入[14]。且不说将清代中朝关系正常化之后的朝鲜岁贡作为军事赔偿的提法有可商榷之处,即使此说成立,朝鲜与清朝之间贡、赐物品的价值,恐怕也仅仅大致相当,难言真正意义上的厚往薄来。
越南、琉球所纳贡物及数额,也有一个由量多到量少的变化过程。那么,考虑到后金对朝鲜武力高压的军事背景,以上对清初中朝朝贡关系中物质利益得失的探讨,是否为当时中外朝贡关系的特例呢?近年来学界对清初中越朝贡关系的研究表明,越南贡物与清廷回赐物品之间的比价,也是大致相当,甚或前者高于后者[15](P79-80)。直到康熙二十四年(1685),这一状况始有所改观。是年康熙帝下令:“观所赐琉球等外国恩赍之物甚薄,于厚往薄来之道尚未允协。著内阁会同礼部,察颁赐外国之例,酌量增益所赏仪物,确议具奏。”内阁与礼部议定后奏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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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赏赉外国例,朝鲜、西洋、荷兰赐物素厚,不必复增,及暹罗王妃赏赐,亦如常遵行。嗣后琉球国王,应增缎三十匹;安南国王增缎二十匹;暹罗国王增缎十六匹,凡表里五十匹。”[16](卷123)需要强调的是,康熙对厚往薄来古制的重视与贯彻,紧随开海贸易之后,其怀柔远人的政治动机不言自明。
康熙末年,除对岁贡或常贡物品进行回赐外,对谨守藩节、按时朝贡的朝鲜、越南、琉球、暹罗等,时有额外赏赐,称作“加赐”或“加赏”。雍正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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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724),清世宗谕怡亲王允祥曰:“外藩人来朝给以食物及其归国,颁以赏赐,俱有定制。但该管官员未免忽略,遂使远人不沾实惠。朝鲜国守职恪顺百有余年,今琉球来使亦甚恭谨。伊等归国时一切应赏之物,择其佳者给与,务使得沾实惠。嗣后除理藩院蒙古宾客外,朝鲜、鄂罗斯、暹罗、安南等国遣使来朝所给食物,归时所颁赏赐,尔会同该部(礼部)办理。或有应行加赏之处,酌量定议奏闻。”[17](卷26)雍正、乾隆、嘉庆、道光诸朝,皆以康熙末年之例,不定期对朝贡国进行加赐,据笔者对《大清会典》和《大清会典事例》相关记载推算,其数额一般为回赐岁贡或常贡物品的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此外,自雍正年间开始,又有“特赐”名目,指清帝对朝贡国国王的特殊恩典,其种类与数额不及加赐。
可见随着时间的推移,清廷对朝贡国的赏赐逐渐增加,并通过加赐、特赐的方式,将“厚往薄来”的传统理念用于对外交往的具体实践。尽管如此,清朝的做法仍具鲜明的务实特征,这与明前期对朝贡国国王和使臣的厚赏和朝贡关系无远弗届的泛化,有着巨大反差。
朝贡贸易历来为论者所重,无论美国学者费正清还是日本学者滨下武志皆视之为朝贡体制赖以建立和有效运行的基础,甚至有人将朝贡关系等同于朝贡贸易关系,将朝贡体制等同于朝贡贸易体制。然朝贡体制之所以历代相沿不辍,对中国君主而言,所注重的是其政治属性,朝贡贸易不过是维护宗主地位、怀柔远人的手段。当然,不同历史时期,中外朝贡关系的密疏强弱,因势而异,但任何时候,朝贡所体现的政治隶属关系都是第一位的。故而过分强调朝贡贸易的作用与独特性,反而容易弱化甚至背离朝贡体制的本质特征。历史上大多数时期,除朝贡贸易外,还有其他合法的贸易渠道。易言之,朝贡体制虽为中国传统对外关系的主要体制,但不是惟一体制,由西北边疆的茶马互市、东南沿海的市舶贸易等构成的通商体制,与朝贡体制一样古老。
明朝前期与清朝初年,受海禁政策影响,朝贡成为贸易合法化的惟一渠道,形成朝贡与贸易合二为一的“贡市一体化”格局。明代在“四夷朝贡到京,有物则偿,有贡则赏”[18](卷63)的招牌下,各朝贡使团除向明廷交纳贡物外,还携带大量被称作“附进货物”的私货前来交易,其数量往往是贡物的十倍乃至几十倍。因而,朝贡国国王、使臣和商人的所谓“附进货物”,才是明代朝贡贸易的主要商品,也是理解明代朝贡贸易空前繁荣一个重要因素。但它并非朝贡贸易的常态。
与明代一样,清代朝贡贸易主要有京师会同馆贸易和过境口岸贸易两种形式。但明代朝贡使团携带的所有货物,皆经驿递运送至京,费用由明朝承担;清代除进京贡使及所携贡物由驿递运送至京外,其他贸易物品需要贡使自运或雇人运送,费用自理,加之清代对朝贡规模严加控制,所以,无论京师会同馆贸易还是过境口岸贸易,在规模上远不能与明代相提并论。清廷于开放海禁的第二年(1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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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外国贡船所带货物,停其收税。其余私来贸易者,准其贸易,听所差部员,照例收税……贡船回国,带去货物,免其收税。”[1](卷510)此后至19世纪末朝贡体制崩解的二百年间,朝贡贸易与通商互市并行不悖,且通商体制日益完善。所不同的是,前者享受免税待遇,后者则要照例征税。此即《粤海关志》所言:“因贡而来者,税应免则免之;专以市而来者,货应征则征之,此海外诸番所以畏怀也。”[19]
18世纪末至19世纪前期,由于清廷对朝贡国贡期的限制有所松动,导致琉球、暹罗等国朝贡次数的显著增加。费正清注意到,嘉庆元年(1796)至道光十九年(1839)年的43年间,琉球朝贡次数年均增长30%,同期暹罗的朝贡次数也有较大幅度增加,并进一步分析说琉球之所以频繁朝贡,是经济动因促成的,因为琉球是中日贸易的中转站[12](P193-199)。这一结论固然没错。清廷规定琉球二年一贡,暹罗三年一贡,多贡一次便意味着多做一次免税贸易。但问题是,每次仅限三只贡船的朝贡贸易,不仅对清朝无足轻重,即使对琉球、暹罗国内经济的影响也极其有限。至于滨下武志在《近代中国的国际契机———朝贡贸易体系与近代亚洲经济圈》一书中所描绘的以朝贡贸易关系为基础的亚洲贸易网络以及朝贡体制靠贸易支撑的论点,学界已有专文予以辩驳[20],兹不具论。稍需补充的是,作为清代朝贡贸易主体的京师同文馆贸易和过境口岸贸易,因受贡期、朝贡人数和装货船只的限制,其贸易规模和影响力难与正常渠道下的官方和私人海外贸易相提并论,故而对近代之前中国主导下的亚洲贸易网络结构的分析,其参照坐标应是清代通商体制下的对外贸易,而非朝贡体制下的朝贡贸易。
三、朝贡礼仪的核心地位与象征意义
朝贡体制的本质属性是政治关系,历史上中国与朝贡国之间的政治隶属关系,主要通过朝贡礼仪得以展现,是以朝贡礼仪为朝贡体制的核心所在。但文本上的朝贡礼仪落实于实践层面,不仅具有时空差异,更具象征性特点,不可一概而论。
清朝以更为隆重的三跪九叩礼取代明朝的五拜三叩礼作为觐礼,随着朝贡体制的确立,又将其作为最重要的朝贡礼仪载诸礼典,要求所有朝贡使臣觐见时比照中国臣子行三跪九叩礼,以彰显其共主地位[21]。乾隆年间修撰《钦定大清通礼》时,将朝贡礼仪纳入其中的《宾礼》,由“外国朝贡礼”和“册封藩国礼”两部分构成。前者指贡使在京期间遇有重要场合,须按清廷规定践行朝贡礼仪。元旦、冬至、万寿圣节为清代三大节日,始定于顺治年间。此后至乾隆年间,贡使在京期间遇三大节、朝贺及皇帝升殿之日,皆由礼部主客司官员及会同四译馆卿等率领至午门前朝房等候,待文武百官行礼毕,再由序班引领向清帝行三跪九叩礼。乾隆以后,贡使于朝贺及皇帝升殿之日的觐见渐废。若贡使在京期间不遇朝期,则由礼部请旨召见,行三跪九叩礼。
后者包括遣使册封和不遣使册封两种礼仪。清朝遣使册封朝鲜、琉球、安南,有一套固定的仪节:“使臣奉诏敕入该国境,国王遣陪臣恭迎诏敕龙亭,行三跪九叩礼。见正、副使,行一跪三叩礼。诏敕及颁赐器币,奉设于使馆。届宣读诏敕之期,国王率陪臣等至馆,肃迎诏敕升殿。国王率陪臣行三跪九叩礼,兴,乃跪受。诏敕宣读毕,行礼如初。若册封王妃,以国王受命;封世子,国王率以受命,礼亦如之。”[2](卷39)朝鲜、安南、琉球之外,其他国家一律不遣使册封,而是由礼部尚书将册封敕书授贡使,贡使跪接,行三跪九叩礼,归国后将册封敕书转呈其国王。
实际上,在上述可供演示的朝贡礼仪之外,朝贡礼仪还有其物化形式,这就是朝贡国国王呈递清廷的朝贡表文、奏本和清廷颁赐的册封诏书、敕谕,其书写格式、遣字用词所表达的同样是主从尊卑关系。而且在一定意义上讲,此类文本发挥的作用远比人们想象的要大。
在清代前期的对外交往中,因朝贡礼仪是否遵行事关大清帝国的颜面和清帝的天下共主形象,是以尤为清廷所重,由此引发与西方国家和属国安南的礼仪之争,且交涉内容分别指向“外国朝贡礼”和“册封藩国礼”。其间,清廷对朝贡礼仪并非一味固守,也曾有所变通。康熙年间,中俄双方曾围绕国书格式和觐礼问题多次交涉,最终为了各自利益,以折衷的方式获得解决。正是在此期间,康熙帝向后世子孙发出盛世危言:“外藩朝贡,虽属盛事,恐传至后世,未必不因此反生事端。总之,中国安宁,则外衅不作,故当以培养元气为根本要务耳。”[16](卷160)
一百年后,倍受当今中外学界关注的马嘎尔尼使华引发的中英礼仪冲突上演。十几年前,美国学者何伟亚的《怀柔远人:马嘎尔尼使华的中英礼仪冲突》一书因其独特的后现代视角,引来学界褒贬不一评论热潮。何伟亚用清代宾礼考察这场礼仪冲突并指出宾礼在不同场合的可变性,固不乏洞见。但他认为宾礼不仅是清廷处理对外关系的原则和方式,而且体现了远更广阔的整合“天下”秩序的构想。这一以局部延伸至全局的取向,与费正清的朝贡体制研究相类[22]。更重要的是,他笔下的可以替换为朝贡礼仪的宾礼,恰恰是他欲挑战的朝贡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且其关涉对象有亲疏远近之分,包括英国在内的西方国家从来不是清廷册封对象,英国也从未被纳入清廷的朝贡国名单。既然如此,以马嘎尔尼使华为背景讨论清廷“天下”秩序的构想,可能更多出自作者想象。
当今的国际交往,语言沟通早已不是什么问题,但在乾隆时代则很成问题。据新近研究成果,出自多位中外人士之手、以拉丁文为主要媒介的有关马嘎尔尼使华的中英文本翻译,语意变化甚大。乾隆帝读到的英国国书充满朝贡语气,接近藩属的朝贡表文,这恐怕对其决策的变化不无影响[23]。至于学界争论不已的马嘎尔尼是否向乾隆帝行三跪九叩礼问题,台湾学者黄一农对中英文献记载作了详细考证,所得结论是双方协商变通后的中英混合觐见礼[21]。
相比之下,清朝与安南的礼仪之争次数更多,延续时间更久。康熙年间,当清朝封使与安南朝廷就册封礼仪问题相持不下时,为权宜之计,曾允安南国王受封时率文武百官以本国旧俗行礼,而其拜天旧俗———五拜三叩,也就是明朝觐礼。雍正六年(1728),清廷为解决与安南的边界争端,派使臣杭奕禄、任兰枝出使安南宣诏,双方就拜诏仪注展开激烈争论,最终在杭奕禄、任兰枝的一再坚持下,安南方面只好行三跪九叩礼拜诏。乾隆二十六年(1761),清廷遣使臣德保、顾汝修册封安南国王,再次发生礼仪之争,这也是双方之间的最后一次礼仪之争。是年,乾隆帝谕军机大臣曰:“安南世为本朝属国,凡遇朝使册封,至伊国内,自应遵行三跪九叩头礼,乃该国王狃于小邦陋见,与册使商论拜叩仪注,原属无知。经德保、顾汝修援从前杭奕禄等指示成例,始知恪遵。外藩不谙体制,部臣应预行宣示,着传谕礼部存记。嗣后遇有安南册封等事,即将应行典礼并雍正六年及此次业已两次遵行三跪九叩首之处,告知派出之正副使,令其永远遵循,无愆仪节。”[24](卷656)自此以后,凡清廷遣使至安南行册封、宣诏之命,安南朝廷皆行三跪九叩礼[25]。
以上考察虽可印证何伟亚所说的宾礼在不同场合的可变性,但这并不能完全反映清前期对外关系的实际形态,相反还会产生喧宾夺主之效。这是因为,透过宾礼或朝贡礼仪得以体现的中外之间的政治隶属关系,所涉地理空间不是无远弗届,且有强弱之分和层次性差异。即使与清廷朝贡关系最为密切的朝鲜、安南、琉球三国,遵奉朝贡礼仪换取的也不过是名义上的“臣”,清廷满足的是则是“天下共主”的虚名。所以,是否履行朝贡礼仪,通常情况下仅仅是一种象征。在实践层面,它们与清廷的关系是深得古意的“臣而不治”,其他朝贡国则更多的是“不臣不治”。
其实,即使在朝贡关系空前泛化的乾隆盛世,清廷对表示归附的中亚各藩部的实际政策也不过是“羁縻附属,如安南、琉球、暹罗诸国,俾通天朝声教而已,并非欲郡县其地,张官置吏。”[24](卷543)至于对马嘎尔尼使华时提出的派人驻京要求,乾隆帝在给英王乔治三世的“敕谕”中明确宣称:“若云仰慕天朝,欲其观习教化,则天朝自有天朝礼法,与尔国各不相同。尔国所留之人即能习学,尔国自有风俗制度,亦断不能效法中国,即学会亦属无用。”[24](卷1435)由是,对清代反复出现于朝贡表文中的“诚惶诚恐”、“沐浴皇恩”、“虔修职贡”和敕谕中的“抚有四海”、“统驭万国”、“天下共主”等格式化词句,当置于当下语境,从理念与体制互动关系的角度予以阐释,方可得其真意,还原真相。
当然,以上所论远非清代朝贡体制的全貌,且限于篇幅,对晚清朝贡体制的衰变及其与条约体制的关联与抵牾未予涉及,当另撰文探讨。如何评说业已消亡的历史旧制,自有不同视角和立场。对此,钱穆先生于半个世纪前总结的“历史意见”和“时代意见”,仍具借鉴意义,值得征引如下:“要讲某一代的制度得失,必须知道在此制度实施时期之有关各方意见之反映。这些意见,才是评判该项制度之利弊得失的真凭据与真意见。此种意见,我将称之曰历史意见。历史意见,指的是在那制度实施时代的人们所切身感受而发出的意见。这些意见,比较真实而客观。待时代隔得久了,该项制度早已消失不存在,而后代人单凭后代人自己所处的环境和需要来批评历史上以往的各项制度,那只能说是一种时代意见。时代意见并非是全不合真理,但我们不该单凭时代意见来抹杀以往的历史意见。”[26]对亚洲地区存在数千年之久而于19世纪末崩解的朝贡体制,亦当作如是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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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清史研究所”网站)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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