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主义-重新认识五四时期的个性主义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个人主义-重新认识五四时期的个性主义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重新认识五四时期的个性主义
五四新文化运动的真正价值,在于人的价值发现与人的个性解放。五四启蒙者高举民主与科学的大旗,倡导个性解放、人格独立和思想自由,提倡个性主义,将国人从蒙昧主义和专制主义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实现“人的解放”,对中国思想文化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90年后的今天,有必要重新认识五四时期的个性主义,澄清有关个性主义的若干理论问题。
一、个性主义不是个人利己主义
五四时期的个性主义,就是通常所谓的个人主义。但这种个人主义决不同于个人利己主义。按照杜威和胡适的解释,个人主义有“假的个人主义”与“真的个人主义”之分,前者指“唯我主义”(Egoism),其性质是自私自利,只顾自己的利益,不管群众的利益;后者指“个性主义”(Individuali-ty),其特性有二:一是独立思想,不肯把别人的耳朵当自己的耳朵,不肯把别人的眼睛当自己的眼睛,不肯把别人的脑力当自己的脑力;二是个人对于自己思想信仰的结果要负完全责任,不怕权威,不怕监禁杀身,只认得真理,不认得个人的利害。只有“个性主义”才是健全的个人主义,才是真正的个性主义。
何谓个性主义?胡适在《易卜生主义》这篇经典文献中对其作了清晰界定。他指出,“发展个人的个性,须要有两个条件。第一,须使个人有自由意志。第二,须使个人担干系,负责任。”[1]也就是说,个性主义是个人的自由意志与个人的负责任的结合,一方面要有个人的意志自由,一方面要自己担干系、负责任,两者缺一不可。没有个人的自由意志,固然不是真正的个性主义,而不负责任的个人自由意志,同样不是真正的个性主义,而只能是唯我主义和个人利己主义。
胡适对个性主义的这种界说,既指出了个人自由意志的绝对必要,又指出了个人对自己的思想、言论、行为须负完全的责任,将真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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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性主义”与通常所谓的“个人利己主义”根本区别开来。
二、社会最大的罪恶莫过于摧折个性
“社会最大的罪恶莫过于摧折个人的个性,不使他自由发展。”胡适这句话在新文化运动中曾传诵一时。在他看来,旧社会一般是偏向于专制的,而那种专制的社会,“往往用强力摧折个人的个性,压制个人自由独立的精神;等到个人的个性都消灭了,等自由独立的精神都完了,社会自身也没有生气了,也不会进步了”。个性主义是现代社会保持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他强调:“社会国家没有自由独立的人格,如同酒里少了酒曲,面包里少了酵,人身上少了脑筋,那种社会国家决没有改良进步的希望。”[1]所以,要使社会能够不断地进步,就必须尊重人的个性,使其自由发展,养成独立的人格,将自己铸造成有益于社会的“器”:“把自己铸造成器,方才可以希望有益于社会。真实的为我,便是最有益的为人。”[2](P276)
现代社会是建立在充分尊重个性和发展个性基础上的,这不仅是胡适的精辟见解,同时也是五四启蒙者的共识。鲁迅指出,个性愈解放,人愈能自觉其生活,“则人生之意义亦愈邃,个人尊严之旨趣亦愈明”。陈独秀认为,西洋民族是“彻头彻尾个人主义之民族”;东洋民族则以家族为本位,而个人无权利,是以家族宗法制度为主的民族。宗法制度不仅损坏个人独立自尊之人格,窒碍个人意思之自由,而且剥夺个人法律上平等之权利,养成依赖性,戕贼个人之生产力,因此必须建立“以个人为本位”的社会,以奠定现代社会之根基:“我有手足,自谋温饱;我有口舌,自陈好恶;我有心思,自崇所信;绝不认他人之越俎,亦不应主我而奴他人。盖自以为独立自主之人格以上,一切操行,一切权利,一切信仰,唯有听命各自固有之智能,断无盲从隶属他人之理。”[3]蒋梦麟指出:“个人之天性愈发展,则其价值愈高。一社会之中,各个人之价值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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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则文明之进步愈速。吾人若视教育为增进文明之方法,则当自尊重个人始。”[4]尊重个人是建立现代文明社会的基础。
五四时期提倡个性主义,首先要求冲破束缚个性的中国旧家庭制度和封建伦理秩序,故五四启蒙者在提倡个性主义之始,无一例外地将矛头对准旧的家族制度及封建礼教。批判旧的家庭制度和理论道德的束缚,成为个性主义的最直接体现。在他们看来,封建家族制度是摧残中国人个性的最大罪恶;封建礼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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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束缚中国人个性的最大桎梏。傅斯年在《新潮》创刊号上发表的《万恶之原》明确指出:“‘善’是从‘个性’发出来的。没有‘个性’就没有了‘善’。……‘善’是一时一刻离不开‘个性’的。”[5]他将“中国的家庭”视为破坏“个性”的最大势力,是“万恶之原”。
鲁迅的白话小说《狂人日记》,深刻批判了吃人的封建礼教,无愧于一篇讨伐封建主义的檄文。吴虞则进而提出了“礼教吃人”口号:“孔二先生的礼教,讲到极点,就非杀人吃人不成,真是惨酷极了!”面对专制社会“人民无独立之自由”,“子女无独立之人格”的现实,吴虞宣布:“到了如今,我们应该觉悟,我们不是为君主而生的!不是为圣贤而生的!也不是为纲常礼教而生的!甚么‘文节公’呀,‘忠烈公’呀,都是那些吃人的人设的圈套来诳骗我们的!”[6]国人必须学会尊重人格,个人权利应受法律的保护;个人应有追求自由、平等的义务。
三、个人自由与国家自由并不冲突
提倡个性主义,争取个人自由,是否会损害国 教学与研究 2009年第5期 42 家的自由?个人的自由如何与国家自由相调适?五四启蒙者认识到,个人自由不仅不与国家民主化的目标相冲突,而且是与建构现代民主制度一致的,提倡个性主义是与国家追求民主的目标紧密相连的。在他们看来,个性主义是建立民族国家的前提,是实现社会自由的保障,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坚实基础。因此,争取个人自由,并不妨碍争取国家民族的自由和独立。陈独秀指出:“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名与个人利益相冲突,实以巩固个人利益为本因也。”[7]高一涵也指出:“国家为人而设,非人为国家而生。离外国家尚得为人类,离外人类则无所谓国家。人民,主也;国家,业也。所业之事,焉有不为所主者凭借利用之理?”[8]这样,便将个人自由立于国家自由之基础地位,没有真正的个人自由,国家自由是难以保障的。
针对有人将个人自由与国家自由对立起来而主张放弃个人自由的言论,胡适在五四以后更明白地告诫中国青年:“现在有人对你们说:‘牺牲你们个人的自由,去求国家的自由!’我对你们说:‘争你们个人的自由,便是为国家争自由!争你们自己的人格,便是为国家争人格!自由平等的国家不是一群奴才建造得起来的!’”[2](P277)
在五四启蒙者看来,没有个性主义,没有人格的独立和个人价值的确立和尊重,就不会有真实的现代民主制度,也难有国家民族的自由独立。中国要真正建立民主制度,必须提倡个性主义,尊重个性自由,实现人格独立。因此,他们极力主张在尊重个性基础上的合作。傅斯年解释发起《新潮》社动因时说:“我们的结合是纯由知识的,所以我们的结合是极自由的。所以我们所发的言论是极自由而极不一致的;虽有统一的精神,而无一体的主张。”创办《新潮》社的同学“也是各人发挥个人的主张的,不是有一致的主张壁垒严整的。这可以从我们同社的性情、品质、知识、兴趣上断出。我觉得我们同社很多个性主义和智慧主义的人。”[9]
四、个性自由与社会主义亦决非矛盾
个性主义强调个人的价值和个人的自由,要求冲破旧社会旧制度的束缚,这是否意味着个人自由与社会自由是冲突的?是否意味着与广义上的社会主义是矛盾的?李大钊接受马克思主义之后,对这些问题做过深入思考。在个人与社会关系问题上,存在着两种学说,一是“个人主义”,极端主张发展个性权能者,尽量要求自由,减少社会及于个人的限制;二是“社会主义”,极端主张扩张社会权能者,极力重视秩序,限制个人在社会中的自由。从表面上看,这两种学说是不相容的,但从本质上看两者并不矛盾。李大钊认为,个人与社会,不是不能相容的两个事实,而是同一事实的两个方面;不是事实的本身相反,而是人们观察事实的角度不同而产生的现象:“一云社会,即指由个人集成的群合;一云个人,即指在群合中的分子。离于个人,无所谓社会;离于社会,亦无所谓个人。故个人与社会并不冲突,而个人主义与社会主义亦决非矛盾。”[10]
在解释个人自由与社会主义不冲突问题时,李大钊的这段话颇为精辟:“真正合理的个人主义,没有不顾社会秩序的;真正合理的社会主义,没有不顾个人自由的。个人是群合的原素,社会是众异的组织。真实的自由,不是扫除一切的关系,是在种种不同的安排整列中保有宽裕的选择的机会;不是完成的终极境界,是进展的向上行程。真实的秩序,不是压服一切个性的活动,是包蓄种种不同的机会使其中的各个分子可以自由选择的安排;不是死的状态,是活的机体。”因此,“真正合理的个人主义”,是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真正合理”的统一。如何做到真正合理的统一?他的答案是:“我们所要求的自由,是秩序中的自由;我们所顾全的秩序,是自由间的秩序。只有从秩序中得来的是自由,只有在自由上建设的是秩序。”[10]
是提倡个性解放、赞成个性主义的。他在读书批注中写道:“吾于伦理学上有二主张。一曰个人主义。一切之生活动作所以成全个人,一切之道德所以成全个人,表同情于他人,为他人谋幸福,非以为人,乃以为己。”[11](P203)尽管五四以后接受马克思主义而走上了革命道路,但毛泽东并没有完全放弃个性主义。1944年8月,他致函秦邦宪讨论个性解放问题时说:“解放个性,这也是民主对封建革命必然包括的。有人说我们忽视或压制个性,这是不对的。被束缚的个性如不得解放,就没有民主主义,也没有社会主义”。[12](P239)个性不解放,人格不独立,就难以实现真正的民主主义,也不会实现真正的社会主义。这样的观点,与李大钊的见解何其相似。
五、个性解放依然任重道远
张东荪曾说:人类历史演进最理想的是一个民族经过充分个人主义的陶养以后,再走上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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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路。“中国没有经过个人主义文化的陶养而遽然来到二十世纪,是一个遗憾”。[13]正如一个人中学没有毕业而进入大学勉强读书一样,最好的补救方法,是少选一些大学的功课,而花时间补习一些中学的必修科目。五四启蒙者提倡个性主义,从某种意义上就是补上“个性主义”这一课。但遗憾的是,由于国内外社会环境的恶化与救亡运动的高涨,五四启蒙运动很快让位于残酷的革命与战争,武器的批判代替了批判的武器,个性主义的社会基石并没有培植起来,从而导致了“人的独立性”的严重缺失,滞缓了中国民主制度的建构。
90年后的今天,我们的民主意识增强了,民主制度逐渐健全了,科学的观念得到普及了,科学精神也得到了发扬了,但个性解放及人格独立的状况并不容乐观。强调个性解放和个性自由,不等于否定社会自由和国家自由,更不意味着淡化社会和国家意识。构成现代民主社会的基础,不是被束缚个性的顺服奴才,而是具有独立人格的公民。在建构民主法制国家中,必须着力培养独立的个人意识和合格的公民。在目前社会上普遍存在着公民意识差、法治观念淡薄的情况下,继承五四个性主义,提倡个性独立、人格独立、思想自由,培养有创造性的守法公民,并不是没有意义的事情。
参考文献:
[ 1 ] 胡适:易卜生主义[J],新青年,第4卷,第6号。
[ 2 ] 胡适:介绍我自己的思想[A],胡明选编:胡适选集[C]。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1。
[ 3 ] 陈独秀:敬告青年[J],青年杂志,第1卷,第1号。
[ 4 ] 蒋梦麟:个人之价值与教育之关系[J],教育杂志,第10卷,第4期。
[ 5 ] 傅斯年:万恶之原[J],新潮,第1卷,第1期。
[ 6 ] 吴虞:吃人与礼教[J],新青年,第6卷,第6号。
[ 7 ] 陈独秀:东西民族根本思想之差异[J],青年杂志,第1卷,第4号。
[ 8 ] 高一涵:国家非人生之归宿论[J],青年杂志,第1卷,第4号。
[ 9 ] 傅斯年:《新潮》之回顾与前瞻[J],新潮,第2卷,第1号。
[10] 李大钊:自由与秩序[J],少年中国,第2卷,第7期。
[11]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等编:毛泽东早期文稿[M],长沙:湖南出版社,1995。
[12]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书信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
[13] 张东荪:政治上的自由主义与文化上的自由主义[J],观察,第4卷,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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