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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日本国志•邻交志•泰西篇》 与《日本外交始末》
《日本国志·邻交志》分为上、下两篇,上篇《华夏篇》,下篇《泰西篇》。《华夏篇》3卷,叙述日本与中国交往的历史,《泰西篇》2卷(卷7、卷8),叙述日本与西方各国交往的历史,本文讨论的是《泰西篇》(以下均简称《泰西篇》)。如果说《华夏篇》是近代中国第一部研究日本与中国关系的著述的话,那么,《泰西篇》则是近代以来第一部研究近代日本与西方关系的著述,近代东西方关系史中的许多问题,在这里可以看到其源头。而探讨清楚此源头之渊源,更是一件值得重视的工作。薛福成在《日本国志》序言中曾指出,《日本国志》“采书至二百余种”[1],然而,黄遵宪没有具体列出参考书目的书名,仅在行文中提及10余种日本书籍和20余种中文书籍的书名[2]。可惜,这些书名既均未在《泰西篇》中提及,所述又大多为日本古代历史,即使间或有个别著作与《泰西篇》叙述的历史时期相当的,也很难发现其征引的确凿证据。目前,关于《日本国志》征引书目的问题,已取得了一定成果,最近,又发现了几种与《日本国志》相关的日本书籍,亦均未涉及《泰西篇》。[3] 我在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查阅有关近代日本修改条约交涉的资料时,惊奇地发现,改刻本[4]《泰西篇》的相当多部分竟然直接译自渡边修次郎的《日本外交始末》(以下均简称《始末》)一书。以下我试就《泰西篇》与《始末》之间的征引关系作一较系统的探讨。
一 《泰西篇》三大部分对《始末》的征引
渡边的《始末》一书,是一部章节体史书,叙述自天文十一年(1542)日本最初与西方各国开始交往,至明治十三年(1880)七月井上馨外务卿向除美国之外的西方各国送交修改条约草案,前后300余年的历史。全书分为3编16章,第1编自日本与西方开始交往至天宝十三年(1843)废除驱逐域外船只令,第2编自美国舰队来航、日本与西方列强签订第一批不平等条约至幕府时代结束,第3编自明治政府实行开国政策至日本向西方各国送交修改条约草案。《泰西篇》按编年叙述,其体例虽然与《始末》不同,但两者叙述的历史时期则完全一致。不仅如此,所述的历史时期的分期也非常相近。《泰西篇》以庆应二年(1866)五月与英、法、美、荷四国改订税则条约为界,分为前后两卷。前一卷的历史时期,相当于《始末》第1、2编,后一卷则相当于《始末》第3编[5]。尤其引人注目的是,《泰西篇》的大量内容直接采自《始末》。
《泰西篇》对《始末》的采用,集中在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卷7正文的最后部分,自安政五年(1858)与英国条约的签约者署名以下,至该卷正文结束;第二部分是卷8论庆应元年(1865)幕府与各国公使交涉开港问题之后,随文增加的两行夹注;第三部分是卷8最后部分,自明治元年举行大政复古盛典、颁布五条誓文,至卷末。这三大部分正文内容均比较简约,大量使用随文夹注,加以补充、说明,间或发表评论。
《泰西篇》三大部分与《始末》的征引关系,首先表现为其逻辑结构与《始末》第2、3编的相关章节完全相对应。第一部分叙述幕府末年与西方各国的签约活动,着重论述安政五年(1858)以后的五大签约事件,《始末》第2编第5章至第11章所论述的,主要也是这五大签约事件。具体对应如下:1 安政五年(1858)与英国的条约及所附海关税则章程,相当于《始末》第5章“各国条约书”部分德《英吉利条约》和《日本开放各港口貌利太尼亚商民贸易章程》;2文久二年(1862)幕府派遣使节前往英国复议锁国,于伦敦签订《伦敦条约》,相当于《始末》第7章“使节出使欧美”和“伦敦协定”;3元治[6]元年(1865)与法国谈判锁港问题,签订《巴黎协定》,相当于《始末》第9章“使节锁港谈判未成”和“巴黎协定”;4元治元年(1865)下关事件及《下关条约》的主要内容,相当于《始末》第10章“下关事件”和“下关善后书”;5庆应二年(1866)五月各国胁迫幕府在江户签订改税条约,相当于《始末》第11章的“改税协定”。第二部分内容简略,情况比较简单。第三部分叙述明治维新以后日本与西方各国交往的历史,总体上相当于《始末》第3编第12章至第16章。其中,1明治初年几大攘夷事件与各国的武力要挟,分别相当于第12章第4节[7]“外交困难”和第6节“暴举再次发生”;2外国在开放口岸的驻兵及其撤离,相当于第12章第10节“护卫兵的废除”和第9节“外国军队撤离”[8];3条约各国国主的称呼问题,相当于第13章第2节“条约各国君主名称制”;4撤废耶稣教踏绘制度和当道监牌,相当于第13章第4节“默许耶稣教”和第5节“浦上村的耶稣教徒”;5派遣海外留学生,相当于第13章第6节“海外留学生”;6 所聘外国人问题,相当于第15章第2节“聘用外国人”;7 设置驻外使领馆问题,相当于第13章第7节“公使馆、领事馆的创立”;8 外国人犯罪的审判问题,相当于第15章第3节“彼此审判的弊病”、第4节“外人不遵守日本法律”和第5节“‘黑司佩利亚’船事件”; 9 外宾来访,相当于第15章第6节“独逸皇孙等的来访”、第9节“格兰特氏”;10 桦太边界问题和秘鲁船卖奴事件两大颇有成效的外交事件,相当于第14章第5节“桦太边界论”和第6节“‘玛利亚留士’[9]号船卖奴事件”、“日本人被当作贱民佣奴送往布哇”;11 明治四年(1881)岩仓使节团出使欧美,相当于第16章第6节“全权大使出使欧美”的相关部分;12 西南变乱后日本与各国公使的改约交涉,以及与美国订立修改条约协定,相当于第16章第7节“美国修订条约约定书”;13 明治十二年(1879)日本将关税修改稿送致各国公使,以及英国和日本各地商会的意见书,相当于第16章第8节“内外商会的意见”;14 最后明治十三年(1880)将修改条约草案分送各国公使,相当于第16章第11节“修改条约草案”部分。上述除聘用外国人部分的位置较《始末》有所提前,桦太边界问题和秘鲁船卖奴事件有所后调之外,两者逻辑结构完全一致。
不仅逻辑结构一致,《泰西篇》三大部分的论述几乎是直接采用《始末》的表述。鉴于三大部分正文简约,夹注详尽,拟将正文和夹注分别予以讨论。
可以说,言简意赅的正文部分,基本译自《始末》各相关部分。征引中,往往将《始末》详尽的叙述,用几句话加以概括,较《始末》简练而不失其原意。
另有几处例外。第一部分论“使节出使欧美”的目的,《始末》指出是由于兵库和新泻开港期限迫近而进行延期开港谈判,《泰西篇》作“复议锁港”。黄氏的“锁港谈判”之说,可能来自《始末》继与英国谈判之后,对同一时期就相同问题与法国的谈判的论述,《始末》中有一标题为“使节锁港谈判未成”。《泰西篇》似将两次遣使问题合在一起论述,索性不重复遣使谈判的目的了。此外,一、二处过渡性议论文字,完全属于黄遵宪自己的意见,但不牵涉具体的资料信息。由此可以断定,《泰西篇》三大部分的正文部分主要采用了《始末》。
相对于正文而言,内容丰富的夹注部分,其征引的方式则表现得多样且复杂。大致而言,有如下几种情形。
一是选译,第一部分安政五年(1858)与英国的海关税则章程,及第三部分与美国议定修改条约协定属于这种情况。其中,海关税则章程节译了《始末》中第2则最后关于鸦片输入的规定及其税率,第7则第2、3类和第4类各一部分。如此节译,可能是由于这些条文与中国海关税则的关系最为密切。与美国修改条约协定节译《始末》所录《修订日本国合众国现行条约某些条款并为增进两国通商的协定》第1、第5条和第10条的相关内容。
二是几乎是逐字逐句的翻译,第一部分《伦敦协定》、《巴黎协定》、《改税协定》等各大条约,第三部分“废除护卫兵”的夹注部分、“浦上村的耶稣教徒”部分、“海外留学生”的夹注部分和关于“聘用外国人”、“岩仓使节团出使欧美”等均属于这种情况。在翻译中,《泰西篇》总体要较《始末》简约,尤其将一些背景性叙述或者特有文体的礼仪性的套语,往往加以简化。如《始末》所收录的条约文本颇为完整,包括序言、具体条款和补充说明各大部分。而《泰西篇》或将正文的某些句子加以整合简化,或将极个别对前条款相关内容进行重复的部分省略不译。序言和结尾中属于条约文本特有的套语,以及不涉及条约内容的简单的背景交代等,一般也加以省略,有时还索性省去前言或者简短的结语,着重叙述条约正文。双方签约者名字的翻译,也有所简化,等等。又如聘用外国人问题,对于明治十二年(1879)以后所聘外国人人数的评价,《始末》花了近70字,《泰西篇》用一个“犹”字予以概括,简明又不超出《始末》的范围。此外,把《始末》废除护卫兵制中的“完全废止”,译为“始废”,将《始末》“海外留学生”部分的括号内容糅合到正文中,这些也均不足以影响两者的翻译关系。
至于个别事实的出入,第一部分《英吉利条约》日方的签约者之一《始末》作“津田半三郎”,《泰西篇》却作“津田丰三郎”;英方签约者名字,《始末》用假名形式表示其全名,《泰西篇》译为“叶留燕”,取其名,不译姓和中间名;《巴黎协定》第3款,《泰西篇》将“片铅、铅蜡、地毡、石炭、藤,及画绘所用油蓝,照值百取五税”,《始末》将这些物品归于 “凡包装茶叶所用各品”,属于免税商品;将酒精、白糖、铁、铁片、各种机器、机器所用各件、麻布、钟表、袖珍表、表锁、玻璃器件、药材等下移,与接着所列举各物一并作为“值百取六”论,而《始末》作“五分税”论;第三部分论岩仓使节团与美国的改约交涉,两者都指明改约的具体日期为“明治五年五月”,但谈到改约期限时,《泰西篇》指出“原约以十年为期”,《始末》则说“条约规定十四年后为修改期限”[10];所聘外国人的薪水,一作“千万元”,一作“几百万元”等,这些或是印刷问题,或者出于笔误。如改约期限,查安政五年(1858)与美、英等国的原文,规定改约期限均为十四年[11],《泰西篇》中也有相似的记载[12]。当时中国与西方各国签订的条约有效期一般以十年为限,黄遵宪可能误将中国的经验移用于日本。所聘外国人的薪水两者表述不同,可能与计算单位不同有关,文中,两者均未注明为年薪亦或月薪。而各类商品的税率,似是阅读错位所致。黄遵宪驻日期间曾用心学习日文,但在征引日文资料时,他有时还请人帮助翻译。上述事实的出入,很有可能因转手误译所致。
二 有关简单超出部分的解释
《泰西篇》三大部分的夹注部分所表现的上述两种形式的翻译关系,问题比较明了,需要深入考察的是,在同一个夹注中出现部分内容采用《始末》,部分内容却超出《始末》的现象。这些超出内容,有些比较简略,有些却颇为复杂。由此又涉及一个新的问题,《泰西篇》的三大部分在征引《始末》的同时,是否同时还征引其他文献资料?
先就简单超出情况而言。这一情形主要是,第二部分增加一句英国公使的话;第三部分论条约各国国主的称呼问题,增述之前有关日本对外国人及其国主,以及日本将军的称呼;撤废耶稣教踏绘制度问题,增述最初设立踏绘制的概况;驻海外使领馆的设置,增注第一批公使的名字,领事馆驻地地名译音略有不同,且将驻地之一的新加坡(文中作新嘉坡)由《始末》的印度名下,移到英国名下;外国人犯罪的审判问题,增加了关于日本制定游猎规则的概况;外宾访日,增添英国王子、意大利皇族的来访,美国前总统格兰特来访时临别赠言,出现一点新内容;明治十二年(1879)英国和日本商会的意见书,添加美国实行税则的例子等等,总计7个主题下分别有《始末》所不记的内容。
综观上述这些超出的内容,大都为只言片语,相对于其采用《始末》部分而言,显得相当简略了。试举二例如下。其一,上述第二部分的夹注,《泰西篇》云:
幕吏以敕示各使,英使见书中兵库仍不许开港语,遽起取书,怒裂之,掷于地曰:“使臣之职遵约而已,他非所知。”幕府乞援于佛使,请为调停。于是,老中连名作书曰:“兵库开港,其责在大君,已委水野和泉守请至江户再商。”各使乃归横滨。[13]
划线部分为《泰西篇》超出于《始末》的,内容简单。其二,明治十二年(1879)日本将修改关税草案送致各国公使以及“内外商会的意见”。这是《泰西篇》三大部分的夹注中,除条约文本之外最为详实之处,具有典型性。《泰西篇》云:
至十二年,又将关税改正稿出示各使。英使询于横滨、兵库、大阪之英商。商会议复曰:“旧约非不可改,但当订正细条目已耳,其大纲不得废也。谓增加输入税,既输入矣,已入日本人之手,而重课之,楚人得而楚人失,何利之有?因加税而输入骤减,吾辈之害也。已加税而输入如故,于彼又何利焉?利不百不变法,何改作为?谓废弃输出税,以此劝工,以此务财,以此训农,使物产日盛,彼之利也。若以此抵偿输入所加之税,示惠于外人,殆不其然。日本丝茶价之高低,悉操于欧洲市场,于东洋成本之重轻无与也。吾辈但从中逐什一之利耳,所减之税不能认为吾辈溢出之利也。海关税则之权由日本自定,诚虑日本政府谋己而不顾人。如美国之保护税,竟值一而取二,年来贸易已渐觉减色。如施行此政,行且闭关矣。若两国协议,准物之精粗,价之高下,以定一平均税则,犹之可耳。前定关税,以日本旧行之一分银抵算,殊滋不便。而今日本已自造金银货,望以各国同等同量之货,一体收用。日本政府欲自专本国内港贸易之权,商舶来往多,则货物之转通易,官民均受其福。今三菱会社自专其利,而以外舶之搬运为禁。一商会之利耳,于全国何利焉?多开新港以通商,此两国公共之利。而现行规则不许外人在内地居住、贸易,望并驰其禁,均许其自由,庶与欧美无异。日本内地尚多可开之矿,应兴之。工业愿移外人资本以代兴大利。至于外国已经注册之货,有名之牌号,独卖之权利,愿极力保护,毋使日本人伪托妄争。年来日本纸币制造甚滥,愿设法限制,毋使摇动市场,有碍贸易。此吾辈所望各公使忠告于日本者也。”日本大藏卿亦询于东京、大坂、长崎之日本商会。亦议复曰:“现行条约内外胥受其害,举国所共知也。增加输入税以减轻地租斤毫秒,保内港贸易之权,毋许外人船舶侵占,庶可舒民困而励商业。初结约时,海关收税以幕府之一分银计算,外人货币不论其成色之轻,但以分量相准,彼以搀铜之货,易我足银,受损多矣。嗣后,定制以一分银之三百十一个当洋银百圆,准此计算,我政府仍复失利。今日本货币如上海、香港、新嘉坡皆邀信用。泰西通例,本国只用本国之货,请嗣后收税,概用日本贸易银,其他一概屏弃之可也。维新之始,国人见舶来之物,无不垂涎,尽取其累叶之所积蓄,倾泻一空,争相购取。故明治三、四年以后,商务日盛一日,至十年而衰颓矣。其盛也,非实状也,民浮故也。其衰也,亦非实状也,钱荒故也。苟条约得宜,贸易且日盛,安得如外人所谓有害商务耶?纸币价低,非政府滥发之故,乃金银滥出之故。银价不定,商业实岌岌可危,然日本无法以补救,则皮之不存,毛将焉付?使日本全国有楮币而无真银,外人又何所籍以为利耶?故日本今日之政,当开通道路,兴造船舶,以利转输。广开通商之港,增加输入之税,竭智尽力,以保我国本有之利,增吾人输出之品。其要全在于改税则,改条约。”云云。[14]
上述英国横滨、兵库、大阪等地商会,与日本东京、大阪和长崎等地商会的意见书,除划线部分之外,其余均与《始末》一致。日本各地商会的意见书原文非常详尽,单是大坂商会关于条约改正的建议书,就详细论述了明治元年(1868)至十年(1877)贸易消长的状况、现行条约及其税则不可行的理由、贸易衰微与当时日本特殊的国情和制度的关系、今后理财的三大要点,以及与修改现行税则的密切关系,非常详尽。[15]加上东京商会和长崎商会的建议书,原有内容非常庞杂。《泰西篇》的概述,虽然略有超出《始末》之处,与其原始文献的表述相比较,显然与《始末》有着最密切的关系。
其实这些超出部分除个别年份和地点涉及事实之外,增添的主要是国际、国内背景或者转换角度作发挥议论,更易于读者理解,而不涉及主旨所在的商会所提出的“意见”。这些主要体现了黄遵宪自身的认识积累,在《日本国志》其他卷帙和其他相关论述中,均可以找到相应的内容。
先就引人注目的议论部分而言,关于金银滥出在对外贸易中举足轻重的地位,以及解决金银流失问题的出路问题,从字面上看是超出了《始末》,其实主要是对《始末》以明治九、十年(1876、1877)间生丝输出变动为例,阐述金银流出对外贸影响这一实例,进行概述并略作发挥罢了,其观点与内容并没有超出《始末》。这种概述与发挥,显示了黄遵宪对明治初年日本外贸的症结钱荒问题有着深刻的了解。早在光绪六年(1880)七月,他就曾代表何如璋,以当时日本的外贸问题为例,向前来与日本商谈税则等问题的朝鲜修信使金弘集,讲解钱荒即海关金银流失问题在国计民生中的重要地位。[16]《食货志》曾对明治十二、三年(1879、1880)以后纸币贬值、民生困顿,政府无能为力的现象作过深入的分析,并借商务人士之口说,“论商务者乃谓纸币为一国流行之物,多亦不足为害。苟使裁损减少,反无以资民谋生。今日非纸币过多之害,乃输入过多,金银滥出之害也。其言非不扼要。”[17]由此可见,黄遵宪在《泰西篇》中的这种发挥,可以视为黄遵宪多年来认识积累的反映,而不涉及特别征引其他文献的问题。超出文字较多的国际和日本国内的背景内容,所增加美国提高税率一例,及添加“而今日本已自造金银货”和“泰西通例,本国只用本国之货”等简单的背景,均为黄遵宪长期关注的问题。驻使日本之初,他曾深入探究美国等西方国家的税则问题[18],《物产志》中又以“外史氏曰”的形式阐述西方的保护税问题,并举实例以详其论[19]。对日本铸造货币的历史,他了如指掌[20]。对于西方各国采用本国通用贸易货币的原则,更是所知已久[21]。此外有2处涉及事实部分。其一《始末》作“支那”,《泰西篇》改作“上海、香港”,这显然是出于黄遵宪对中日贸易有着深入的了解,将贸易地具体化了。其二谈及外贸盛衰变动的周期,《始末》的上限为明治元年(1868),《泰西篇》为明治三、四年(1870、1871),《始末》下限为明治十一年(1878),《泰西篇》作明治十年(1877),较《始末》显保守。《始末》附录的《各港贸易表》,以及该书下文紧接着所叙述的生丝贸易变动的情况,与《泰西篇》的叙述非常接近,泰西篇很可能是结合了这些资料而略作新的表述。
反映自身的认识积累,而不涉及特别参考其他著述,这一论断,也同样适合解释上述二大例子之外其他的简单超出部分。[22]幕府时期视外国人“为夷敌或斥为异类”,这种现象对于熟悉近代中国的情形,并对日本稍有了解者,似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幕府最初在长崎设耶稣像令登岸者践踏这一史实,在《邻交志·泰西篇》论灵元帝宽文八年(1668)禁教史时,已有更详细的介绍[23]。将军“自称为日本大君”这一问题,《始末》曾以“外国人误把将军当作日本帝王”为题,专节介绍由此在外交上引起的误会[24]。所补充日本第一批驻外公使森有礼和鲛岛尚信二人,对黄遵宪来说,均是熟人。驻日期间,他协助何如璋曾非常关注森有礼的行踪[25],《食货志》论明治五年(1872)日本政府派人前往美国募集外债时,又谈到“时驻华盛顿少办务使森有礼”对外债问题的态度[26],与鲛岛尚信他也有公事上的往来[27]。英国王子、意大利皇族的来游,提到为止,极为简略。美国前总统格兰特来访时临别赠言增添“并愿与英、米诸绅设立东洋友会,力御外侮”一句,对于格兰特访日时当事人之一的黄遵宪来说,似也不是一件需要特别了解的事情。在日本与西方各国修改条约问题上,黄遵宪曾花费心机,致力于此多年,其中包括外国人犯罪的审判问题、日本制定游猎规则问题、美国等西方国家的税则状况等。领事馆驻地之一的新加坡从印度名下,移到英国名下,其实是对《始末》的订正。[28]黄遵宪在随薛福成出使英国后不久,出任中国驻新加坡第一任总领事,直至光绪二十年(1894)中日甲午战起应邀归国。黄遵宪在《食货志》中,也将新加坡置于英国名下。[29]总而言之,这7个主题下的简略超出部分,应该不涉及特别参考其他文献的问题。[30]
其实,《泰西篇》与《始末》的这些差别,相对于其与《日本国志》其他各志同一主题内容而言,显得微不足道了。以使领馆驻地为例,《职官志》、《食货志》均谈到日本使领馆在各国分布的情形,颇为详细,但所述与《泰西篇》差别甚大。[31]《职官志》介绍了在几个亚洲国家以及欧洲的意大利等国的驻在情况,而未提《泰西篇》所介绍的英国、俄国和德国等国。《食货志》提到《泰西篇》所叙的驻俄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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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馆地点,但与《泰西篇》所叙完全不同。[32]反观《泰西篇》与《始末》,除新加坡问题之外,其余两者完全一致,由此可见双方关系之密切。
三 《泰西篇》初刻本与改刻本的差异及其与《始末》的关系
如果说《泰西篇》三大部分的简单超出部分并不涉及参考其他文献问题的话,那么,复杂超出部分的情形又如何呢?所谓复杂超出部分,是指第三部分有两个主题明治初年的攘夷事件和明治政府两大进步的外交事件之下的内容,超出《始末》既多,且同一细节的叙述还有明显的出入。本文至此为止的前述讨论完全基于改刻本展开,尚未涉及初刻本,为此,还需再从《日本国志》的刊刻与修订、初刻本与改刻本的差异谈起。
《日本国志》于光绪十三年(1887)年夏季完成全书,但迟至光绪二十一年(1895)底甲午战败后,才正式刊行。光绪二十二年(1896)又加以修订,光绪二十三年(1897)再度刊行[33],与初刻本并行于世。初刻本的修订只进行到第8卷,包括本文讨论的《邻交志·泰西篇》。我们在阅读改刻本时也会发现,《泰西篇》卷7叙述到庆应二年(1866)幕府与英、法、美、荷等国条约交涉事件为止,卷8开头却并非接着叙述庆应二年(1866)之后的历史,而是接安政五年(1858)与西方各国签约事件,依次叙述安政、文久、元治各朝以及庆应元年的历史[34],之后,才回过头来接卷7结尾开始叙述庆应二年(1866)以后的历史。这样看来,倒叙过长过多,可以说,对于编年体例的史书来说是不自然的。
综观改刻本的修订,基本上是在保持初刻本结构、内容和观点总体不变的前提之下进行的,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种是个别文字的改动。如将“今之德意志或作独逸”改为“今之德意志多作独逸”,将“天下争诵之”改为“有识争诵之”,将“愿得赐敕申约以舒目前之祸”改为“愿赐敕允以舒目前之祸”,将“幕府告之中外”改为“幕府宣告中外”,将“无变条约”改为“无悔条约”等等,约有十来处。
一种是订正。将“王亲町帝”改为“正亲町帝”,将安政五年(1858)长崎、箱馆诸奉行会晤俄、英、荷、法四国签约时间,由“九月”改为“七月”,计约二处。
第三种是删除。有删除个别字句的,将“秘鲁或作白露或作比露”的“或作比露”4字删除,情同个别文字的改动;有删除整断文字的,初刻本在明治政府向各国公使通告新政府成立一事之后,接着叙述各国公使提出希望新政府制止排外暴力事件的要求,以及明治政府及民众对这种要求的回应,改刻本将后接部分全部删除。共计此二处。
上述三种类型的修改,对文意均影响不大。涉及与《始末》征引关系的,是以下两种情形的修改。
其一,是三处大的结构调整。将庆应二年(1866)冬至三年(1877)春幕府遣使与俄国谈判桦太岛边界问题一事下调,作为明治政府成立后外交成果的一项事例;将明治政府成立之初(明治元年二、三月间)政府宣布保护外国人政策之后,土藩戍界者炮击法国人、备前藩士袭杀在神户的法国人两大事件[35],与明治元年(1868)三月英国公使入朝拜谒天皇祝贺大政复古盛典途遭浪人袭击事件同时下调,作为明治初年“攘夷之说未息”的三个事例一同论述。调整过程中,原事件的先后顺序作了调整,详略也有变化。
上述所谓改刻本《泰西篇》三大部分超出《始末》的复杂部分,其实完全是由初刻本调整过来,进而与《始末》的相关内容相整合而成的。对于同一事件的叙述,初刻本与《始末》详略并不相等,细节描述也有不一致之处。改刻本在整合时,或从初刻本,或从《始末》。就三大攘夷事件而言,备前藩士炮击各国租界事件,初刻本非常简略,《始末》较详细,改刻本从《始末》,并增加“诸藩轮船之泊于神户者”一句;该事件中的冲突对象,初刻本指为“杀佛人”,《始末》说炮击各国,改刻本也从《始末》。土佐藩兵炮击法国人事件,初刻本的描述从事件发生地到冲突过程等各个细节,均与《始末》有较大出入:地点一为界浦,一为泉州堺;冲突方式一为“炮击”,一为“枪杀”;死亡人数一为16人,一为11人,改刻本均以初刻本为准,而与《始末》有了出入。阐述事件善后处理问题的随文夹注部分,前半部分法国提出的五大要求,改刻本从《始末》,与初刻本有较大出入。后半部分关于签订协议后幕府依议处置土藩人士,文字完全从初刻本,内容与《始末》也无出入。英国公使前往祝贺大政复古典礼途中遇刺事件,正文部分结合两者内容,夹注部分完全节译自《始末》。其中一个细微的差别是,攘夷的告示,改刻本指出张贴于“日本桥”,《始末》未提这一地点。这是就三大攘夷事件的征引情况而言。
明治初年两大进步的外交事件的征引情形,也大致如此。桦太划界事件,《始末》的叙述起自安政元年(1855)《下田条约》,迄至明治政府以千岛换桦太这一完整的历史过程,初刻本只论幕府时期而不及明治时期的交涉,就所述历史时期而言,改刻本从《始末》。具体论幕府时期的交涉时,改刻本几乎原原本本从初刻本复制过来,而与《始末》在个别细节上有了出入。如文久二年(1862)谈判中俄方提出的分界纬度,改刻本以初刻本为准为“四十八度”,《始末》为“四十度”。桦太划界问题明治时期的交涉部分,征引情况略显复杂,容稍后详论。秘鲁船卖奴事件,《始末》所述非常详细[36],《泰西篇》只说“事详《邻交志》上篇”。接着论该事件的影响时,改刻本采用了《始末》该节的最后部分,此内容初刻本无。日本人被当作佣奴送往布哇部分,采用《始末》的相关论述,初刻本无。
改刻本《泰西篇》在参考《始末》的同时,与本志内其他各卷各处的相关内容相参照,这种现象在《日本国志》中并不少见。上述秘鲁船卖奴事件是一例。《食货志》谈到德川氏中叶商务日衰之状时,也说“事详《邻交志》上下篇”[37],谈到国债、货币、纸币等情形时,又说“国债详《食货志》”、“余详《食货志》货币条”、“纸币详《食货志》”[38],等等。
尚需说明的是,改刻本日俄桦太边界交涉明治时期部分,几次交涉的具体时间以及日方主持谈判者的名字,既不见于初刻本,也不见于《始末》;禁娼妓一事,初刻本《泰西篇》与《始末》也均无论述。由于这两种超出部分内容均非常简约,形同本文第二节所论简单超出情形,因而,也可以从黄遵宪的认识积累中得到解释。《国统志》说,明治四年(1871)“五月,遣参议副岛种臣于俄罗斯议桦太疆界”[39],又说,明治八年(1875)“十一月,割桦太全岛与俄罗斯,以换千岛”[40]。副岛之外另一位主持谈判者榎本武扬,黄遵宪与其有交游[41]。关于禁娼妓一事,《国统志》中说,明治五年(1872)“十月,禁卖买人口,解放娼妓”。[42]
如上所述,《日本国志》的修改只进行到第8卷,各卷修改程度也各有差别。以上解释各种简单超出部分时所引《日本国志》各志内容,均属于初刻本内容,反映的是黄遵宪70年代末开始修撰《日本国志》至80年代末初刻本完成之前的思想认识。光绪二十四年(1898)前后修订时既有这些现存的材料在,就不牵涉需要另外征引其他文献的问题了。
改刻本《泰西篇》与初刻本《泰西篇》之间的差异,除结构性调整,涉及征引关系的另一种方式,也即最后一种修改情况,是增补新的内容。有增加个别新资料的,如《泰西篇》篇首西方各国的译名中增加丹麦的译名,其与本文主旨关系不大。主要是大段大段地增补新内容,计有三处。分别为卷7最后部分自安政五年(1858)与英国条约的签约者名字以下至本卷正文结束,增补了文久二年(1862)至庆应二年(1866)幕府与英、法、美、荷等国条约交涉的历史;卷8中间在庆应元年(1865)幕府与各国公使交涉开港问题之后,增加两行夹注;卷8最后在明治元年(1867)举行大政复古盛典颁布五条誓文之后,增补了诸多有关明治维新外交成就的内容,直至本卷结尾。这样,问题非常清楚了,这里的三大增补内容,正好与上述改刻本《泰西篇》对《始末》的三大征引部分完全重合。可以说,改刻本《泰西篇》的修订工作,是在结合初刻本的相关内容的同时,主要采用《始末》而完成的。
四 初刻本《泰西篇》与《始末》关系的分析
那么,修改本的《泰西篇》除了上述三大部分之外,其他部分、其实也就是初刻本的《泰西篇》部分,与《始末》的关系又是如何[43]?它有没有征引《始末》?或者在多大程度上参考了《始末》?
在初刻本《泰西篇》与《始末》之间,我们也能找到不少共同之处,如两者叙述的历史时期大致相当,所选取的历史事件也颇多相似等等。不过,我们发现更多的是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初刻本《泰西篇》与《始末》之间看不到像上述修改本《泰西篇》与《始末》之间那样整齐划一的逻辑结构对应关系。初刻本《泰西篇》有不少事件《始末》没有记载,如初刻本《泰西篇》所述文化九年(1812)、十年(1813)之事,《始末》就没有。对同一历史事件的叙述,两者还多有不同。总体说来,初刻本《泰西篇》的相关论述,要较《始末》详细得多。如第一章伊达政宗派遣使臣出使罗马问题,《始末》没有在正文中叙述,只在解释所引用西书的内容时顺便提及。初刻本《泰西篇》通过夹注形式,说明使团出行的方式、人数及其归来所携带的东西,以及这次派遣在日本历史上的地位及影响等,内容颇为详细。又如佩利来航迫使幕府签订条约之后,安政五年(1858)各国条约签订之前的几年历史,《始末》不论,初刻本《泰西篇》对于这一段历史的叙述则非常详细。初刻本《泰西篇》对巴尔理士向幕府提出签约要求及幕府的回应、虾夷地之变、打拂令取消后西方各国频频扣关等历史过程的叙述,也远较《始末》详细。[44]饶有意味的是,初刻本《泰西篇》中惟一一个条约文本安政五年(1858)《英吉利条约》的某些条款,文字表述乃至内容与《始末》都有不同。签约的时间和地点,《始末》置于文首,《泰西篇》却置于文末。第22款关于将来修改条约的时限,《始末》说“自条约签订以后十四年后,并须于一年前知照”[45],初刻本《泰西篇》则说“两国大员议明将来若要修改条约,须至一千八百七十二年七月初一日,方可举行,并须于一年前知照”[46],表述方式有明显差异。第3款关于英国人在各大通商口岸活动范围的规定,其中兵库部分,初刻本《泰西篇》将地名写作“武库”,《始末》为“兵库”。初刻本指出“此河(指前述猪名川)在武库大坂之间”,谈到路程计量单位时又说“每里以四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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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七十五英码为准”[47],均为《始末》所不记。
黄遵宪谈到安政元年(1854)正月佩利扣关,幕府调兵遣将的应对方式时曾感慨说,“前车之鉴可不戒哉”[48]。卷7结尾又以“外史氏曰”的形式,详细比较阐析了幕府后期与中国当时处境之相似,显示其之所以如此详实关注这一段历史的用意。初刻本《泰西篇》所述,主要也是幕府末年日本与西方艰难的交涉历程,明治以后还来不及展开。这一旨趣与《始末》不同。《始末》作者曾表示,该书虽然一直追溯到日本与西方各国开始交往之源头,但关于日本近代以前与西方各国的关系则不予详述。[49]书中关于嘉永六年(1853)年佩利来航之前300多年的历史,只用很少的篇幅,大量的篇幅叙述之后20多年的历史[50],以充分展示明治维新以后的外交成就。叙述宗旨的差别,使初刻本《泰西篇》与《始末》的叙述重点有了很大差别。
不能肯定地说初刻本没有参考《始末》,但可以肯定地说,初刻本同时一定又参考了其他著述。推测初刻本有可能参考《始末》,是基于如下理由。除了上述提及两者在事件的选取方面有诸多相似之处之外,另有一点,《日本国志》的资料准备工作,主要是在日本完成的。黄遵宪于光绪四年(1878)夏天到日本后的第二年开始萌发著述《日本国志》之念并准备材料,次年冬着手编纂,到光绪八年(1882)初离开日本奉命前往美国旧金山任总领事之前完成《日本国志》初稿[51]。在美国的三年半,因公事繁忙,无暇修整。《日本国志》的后续工作,自光绪十一年(1885)秋他从美国乞假回乡开始,历两年时间,于光绪十三年(1887)成书。[52]此后,他历任驻英使馆二等参赞,新加坡总领事,于光绪二十年(1894)回国。《马关条约》签订后,他忧虑国事,在上海参加强学会,致力于维新变法活动。至光绪二十三年(1897)春《日本国志》改刻本完成之时止[53],他再没有去过日本。期间他虽然通过使领馆等途径求购日本书籍,但其资料收集工作主要是在驻日期间完成的[54]。黄遵宪改刻本参考的《始末》一书,早在黄遵宪驻日期间已经出版,是黄遵宪离日时随身所带,亦属可能。
由于叙述宗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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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别,《始末》很难成为初刻本《泰西篇》的最主要的参考文献。然而,如果说黄遵宪在日本时已经看到《始末》一书的话,他在撰写初刻本时为什么不进而以此书为依傍,像后来的改刻本那样,继续叙述明治以后日本与西方的外交历史?这或许从以下几点中,可以得到部分解释。
在撰写《日本国志》之初,黄遵宪曾对日本友人表示,“仆之此书,期于有用,故详近而略故,详大而略小”[55]。然而,在黄遵宪看来,日本明治以后与西方交涉的历史,对于当时中国而言,还不是急需的借鉴素材。明治以后日本与西方交涉的中心问题修改部平等条约,黄遵宪对于日本的这一历史经验曾经非常重视。驻日期间,他曾协助何如璋借鉴日本改约经验,较成功地指导了当时朝鲜与日本关于税则的交涉,以及稍后与美国等西方国家的缔约交涉。同时,还通过何如璋,将日本改约的经验,有重点地反映给清政府的某些封疆大吏,表达中国仿效日本也进行改约的愿望[56]。然而,这些努力均没有引起清政府足够的重视。[57]《始末》论明治时期日本与西方的外交历史,主要也正是日本政府与西方各国修改条约的交涉史,以至于后来的研究者把它看作一部关于修改条约交涉的历史著作加以传播。鉴于清政府的态度,加上当时改约的前景“犹未定”[58],黄遵宪很可能并不急于将这段历史介绍到中国。
从当时的资料情况看,撰写这一段历史时期的条件似也不是很成熟。黄遵宪修撰《日本国志》时,并无先例可循。日本古代没有志书,近世以后,虽有部分历史学家尝试作“志”体裁的日本史书,但成效不著。[59]日本缺乏编志的传统,使黄遵宪在编撰中颇为困难。他所参考的,主要是日本学者的著述,以及明治政府的出版物。他曾介绍明治以后这段时期的资料情况:“维新以来,礼仪典章颇彬彬矣,然各官省之职制、章程、条教、号令,虽颇足征引,而概用和文(夹注略),不可胜译,则征今亦难。”[60]语言的阻力,资料的浩繁,撰写相当费时费力,这对于《泰西篇》来说似乎更是如此。[61]而从《泰西篇》论日本早期外交历史的叙述看,其每论一事,往往参比各家之说,加以综合,并不作急就章状。初刻本没有继续编著明治以后与西方交往的历史,很可能是由于资料条件的限制,以黄遵宪作明治以前的方式,尚需时间。黄遵宪不断续修《日本国志》的意愿是很明显的。在改刻本完成之后他依然说,修改本的叙述,截止明治十三、十四年(1880、1881),此后的历史,“当付之补编,俟诸异日”[62]。
维新变法时期的修订,主要是出于变法的需要。当时,日本与英国等西方主要国家修改条约的交涉已获实质性进展,成功地废除治外法权,这对于关注日本与西方交涉历史已久的黄遵宪来说,不可能不予以充分的重视。明治时期日本与西方各国的外交成就,正是初刻本《泰西篇》尚缺待补的。改刻本《泰西篇》所增补的,主要正是明治时期部分,另外所增补的幕府末年与西方各国条约交涉的历史,与明治时期外交的中心任务修改条约交涉也有着最密切的关系[63]。
在非常有限的时间内,叙述较为完整的《始末》一书,成为非常合适的参考书。这部叙述日本与西方外交关系的历史书,不仅详于明治时期,而且史料非常详实,几乎附录了安政五年(1858)以后日本与西方各国签订的主要条约的文本,文后并附有缔盟各国表,内外国势表,驻外公使馆及领事馆表、欧美强国公使表、开港开市场表以及各港贸易表等。作者的著作立场也与黄遵宪的一致。文中对幕府时期闭关锁国政策加以嘲讽,洋溢着对明治以后改革开放的热情。作者认为明治维新以来,日本面临有史以来未曾有过的大变动,如政法学术的进步,权利自由之说的流行,一言以蔽之,莫不体现着外交的影响,这一事实应是爱国志士最该注意之处。作者之前曾经著有《明治开化史》一书,其中专设外交一章,其用意也在于此。由于该书涉及方方面面问题,范围宽泛,尤其在外交始末问题上,未免尚有隔靴之憾,为此,专门著述了这一部《日本外交始末》以弥补这一缺憾。[64]
渡边修次郎本人除上述提到的《明治开化史》(东京,松井顺时1880年)一书外,还曾翻译过査尔斯・艾·曼著《纸币论》(东京,松井顺时1880年)。他的《始末》一书显然是黄遵宪驻日期间关于明治日本与西方外交历史的最重要的一部书,至今仍然加以影印。[65]黄遵宪了解到这本书,可能是通过日本友人的介绍。驻日期间,黄遵宪曾与众多的日本友人诗书唱和,抵膝切磋,过从频仍,其中就有一些任职于明治政府修史馆的日本著名历史学家青山延寿(1820—1906)、重野安绎(1827—1910)、宫岛诚一郎(1838—1911)等人,黄遵宪从历史观到具体资料信息,均深受其益[66]。他曾向宫岛诚一郎非常细致地询问《礼俗志》的各大问题,得到宫岛倾力之助[67]。他还通过宫岛转向在海军任官职的小森泽或其他书记官、或托外务征询《兵志·海军》等具有机密性的信息[68],托付陆军参谋部木村以精铜刻板的《地理志》中的一些附图,一度还引发刑事案件[69]。被黄遵宪称为来日本后“最钦慕者”的日本史官龟谷省轩[70],曾尝试修撰日本史志,也非常关切《日本国志》的撰写,跟黄遵宪详细讨论“所引用之书”的问题。[71]笔谈中也看得出,黄遵宪对当时日本出版的新资料与典籍成果非常了解。黄遵宪征引《始末》一书,并非出于偶然。
改刻本《泰西篇》增订时采用了《始末》的内容,但也并不是简单的拿来主义。从上述诸多超出部分的情形中已可见一斑。而在材料的取舍上,黄遵宪也显然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如《始末》第五章“各国条约书”部分,还附录了与美国签订的《亚墨利加条约》和嘉永七年(1854)在神奈川与美国签订的《神奈川条约》,并置于与英国条约之前。改刻本《泰西篇》不录与美国的条约,反而采撷了一部分与英国海关税则章程的某些条约条款。这固然是因为与英国的条约较为完备,也由于对当时的中国来说,与英国的外交关系远胜于美国。
五 结语
黄遵宪在《日本国志·凡例》中曾高度评价日本明治维新“革故鼎新”的成就,认为“若夫大八洲之事,三千年之统,欲博其事,详其人,则有日本诸史在”,表明他撰述的宗旨“期适用也”[72]。后来的学者在评价《日本国志》时也认为,《日本国志》具有“现实效用与意图”,“是一个作为‘戊戌变法’之指导者的黄遵宪始能写成的著作”[73],“是一份关于明治日本的报告书,黄遵宪希望它给中国的改革提供有益的参考”[74]。
《日本国志》刊行后,很快为这场以日本为模式的全面的变法运动,提供了重要的思想素材[75]。改刻本《泰西篇》从《始末》中征引了大量关于明治维新时期日本外交经验的历史叙述,在当时方兴未艾的戊戌维新运动中产生了显著影响。其影响所及,不仅关系维新人士的外交思想,而且直接影响到清政府的外交政策,并触及了当时外交制度之根本,不平等条约制度的变革问题。
光绪二十四年(1898)在湖南长沙成立的中国第一个国际法学术团体“公法学会”的成立宣言(《公法学会叙》)中,维新派表达了效法日本维新志士修改条约的精神,致力于修改不平等条约的愿望。其中论述到日本修改条约的历史时,说:
昔日本明治之初,税务、法律权利规则皆失自主之权,其大侠岩仓具视、木户孝允、大久保利通、伊藤博文等诇察环海情形,日夜谋更订约章。十一年遣使议于华盛顿,不许。十二年请于大阪之英商会,不许。十三年又将拟更约稿分致各国政府,仍不许。然襄岁以来各大国终于更约,视平等例。而日本乃昂然表异于环球。[76]
对日本改约历史进程的叙述,与《泰西篇》如出一辙。[77]著名的湖南时务学堂的《读书分月课程表》,是该学堂关于新学各种书籍的必读资料,其中即有《日本国志》。在维新变法运动中,黄遵宪以日本为榜样,废除中国的不平等条约的主张,曾经为他的同仁们所分享。[78]前述《公法学会叙》的作者唐才常本人对《日本国志》非常推崇,自称深受其影响。
尤其引人注目的是,《泰西篇》对维新上谕所反映的新外交政策有影响。目前关于《日本国志》与维新上谕的关系问题的研究,主要就其经济、政治、军事、文化、教育等方面而言,外交方面的考察尚不充分[79]。
今查维新上谕,论及外交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四月二十三日、八月初一的酌保使才,五月二十四日的保护传教士,六月十五日的派遣留学生,六月二十三日的广开口岸、但不准划租界,七月二十六日的修订通商条约的工作,七月二十九日的谕军机大臣等禁止金银制钱流出外洋等。重视使才、派遣留学生、开放口岸、保护传教士、修订条约以及禁止金银外流,均可在上述《泰西篇》对《始末》的征引部分中找到相应的内容。而在不平等条约制度下,上述各项外交措施中,值得注意的,还是涉及外交“本原中本原”的有关条约的诏令。这则七月二十六日的诏令云:
又谕通商约章成案汇编一书,著总理衙门详细阅看,其中有应改正者,有应分类续行纂入者,著妥为编辑,摆印数百部呈览,颁行内外各衙门,令广为刊布,以便遵守。[80]
这里的“遵守”条约,与自鸦片战争以来清政府所奉行的信守条约的传统政策[81],已经有了不同。六月十一日曾有一则谕军机大臣等关于改订则例的诏令,梁启超在该诏令的按语中说:
变法必须从本原变起,斟酌中外,草定法令,勒令各衙门治事详细规则,此本原中之本原也。康有为曾屡上折,请开制度局,将大征天下贤才,广罗万国之宪法,参以本邦之情形,大加审定,兴利除害,使之顜若划一,有条不紊,然后见之施行。然以皇上无权,不能行也。又以异邦人之在中国者,得有治外法权,不受政府之管,损辱国体,莫此为甚。而我邦刑律太苛,不近情理,势难强人就我,故拟采欧洲之制,先更律法,以为他日条约更正张本。至是李端棻言之,故有删改则例之谕,盖制于西后,未敢开局大修法制,先借是为嚆矢耳。[82]
这里明确指出光绪皇帝有意把“更正条约”作为变法的一项根本措施,期与内政改革并行。
光绪皇帝早有重用黄遵宪之意,对《日本国志》也非常重视。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二月,在发布“定国是诏”、下达一系列维新上谕之前,光绪帝命令枢臣进呈《日本国志》,继而“再索一部”。[83] 《日本国志》改刻本已于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刊行,光绪帝看到的是改刻本。改刻本《泰西篇》中所增补的一项主要内容,就是日本“改正条约”交涉,黄遵宪以大量篇幅描绘这一日本“全国上下所最注意者”的外交努力[84]。
黄遵宪试图借鉴日本修改不平等条约的历史经验以推动中国改约的意愿虽然早已有之,还曾通过何如璋向清政府提出改约建议,但是,随着何如璋回国离开外交领域,马尾之败被贬戍边,这种改约的设想一时搁置起来了。直到以日本为模式的维新变法运动兴起以后,修改条约的主张终于得到清政府的正式响应。如果说,维新上谕显示的新外交政策趋向直接与《日本国志》有关系的话,其文本的渊源,则可以追溯到渡边修次郎的《日本外交始末》一书。[85]
[1] 薛福成:《日本国志序》,黄遵宪:《日本国志》,上海图书集成印书局光绪二十四年版,页1。以下除注名出版者之外,其余均据此版本。
[2] 参见盛邦和《黄遵宪史学研究》,江苏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114~116页,郑海麟《黄遵宪与近代中国》,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161~162、297~300页。
[3] 参见盛邦和《黄遵宪史学研究》第114~115页,郑海麟《黄遵宪与近代中国》,第297~300页,杉村和代《关于黄遵宪的〈日本国志·地理志〉所据的资料问题》(《黄遵宪与近代中日文化交流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北京,2001年8月),王宝平《〈艺苑日涉〉——〈日本国志〉源流考》(《世界历史》2001年第4期,第119~123页),《黄遵宪〈日本国志〉征引书目考释》(《浙江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第13~20页)。
[4] 《日本国志》有初刻本和改刻本两种,详参盛邦和《黄遵宪史学研究》第109~110页,郑海麟《黄遵宪与近代中国》,第166~168页。目前影印流传于坊间的,主要是改刻本。本文的讨论首先拟以改刻本为准。
[5] 卷8的情形较卷7复杂,具体涉及《泰西篇》的修改问题,参见下文相关论述。
[6] 《邻交志》作“元始”有误,《国统志》作“元治”(《日本国志》卷3,页3)。
[7] 原著没有节顺字样,鉴于第三部分与《始末》的对应情况比较复杂,为了论述方便,拟按照顺序编加。
[8] 原标题的顺序与正文内容的顺序不一致,以正文内容为准。
[9] 采用《邻交志·华夏篇》中译名(《日本国志》卷6,页4)。
[10] 渡邊修次郎:《日本外交始末》,東京,松井順時1880年12月版,第177页。
[11] 《日本外交始末》,第43、50页。
[12] 《日本国志》卷7,页17。
[13] 《日本国志》卷8,页26。
[14] 《日本国志》卷8,页29。
[15] 参见五代友厚《條約御改正ノ儀ニ付建言書》(明治十二年十月二十日),稲生典太郎编《条約改正論資料集成》1,東京,原書房1994年版,第31—50页。
[16] 《何如璋、黄遵宪等和朝鲜金弘集的笔谈(1880年)》,李庆编著:《东瀛遗墨——近代中日文化交流稀见史料辑注》,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2页。
[17] 《日本国志》卷19,页22。
[18] 在光绪六年(1880)年七月与金弘集的会谈中,黄遵宪向他讲述国际通行的定税法,帮助朝鲜解决与日本定税的问题(《何如璋、黄遵宪等和朝鲜金弘集的笔谈(1880年)》,《东瀛遗墨——近代中日文化交流稀见史料辑注》,第21-22页)。
[19] 《日本国志》卷38,页1。
[20] 《日本国志》卷14,页20,卷19,页19。
[21] 《日本国志》卷19,页20。
[22] 石川英(鸿斋)在《日本杂事诗》刊刻本的跋中曾说:“公度来日未及二年,而能写三千年历史,八大洲之事,且详确如此,若非读书一目十行,岂能如斯。”又说“即今以派遣之使,而畅论日本国事,已非浅见寡闻之士所可及。”(《日本杂事诗·跋》,同文馆光绪五年聚珍版)。
[23] 《日本国志》卷7,页10。
[24] 《日本外交始末》,第33页。
[25] 何如璋:《与出使英法国大臣曾袭侯书》,温廷敬辑:《茶阳三家文钞》卷3,补读书庐1925年本,页7。
[26] 《日本国志》卷18,页15。明治三年(1870)日本驻外使臣制度初建时,使臣分为大中少弁务使等,明治五年十月(1872年11月)废弁务使,代以特命全权公使、弁理公使、代理公使等职。弁务使是日本早期驻外公使的一种。
[27] 蒋英豪编著:《黄遵宪师友记》,香港,香港中文大学2002年版,第78页。
[28] 新加坡自1819年史塔福·拉夫兹(Stamford Raffles)购得此岛,至1945年2月陷落日本军手中止,一直是英国的殖民地(外務省外交資料館、日本外交史辞典編纂委員会:《日本外交史辞典》,東京,大蔵省印刷局1979年版,第406页)。
[29] 《日本国志》卷20,页27。
[30] 本节所引《日本国志》其他各志的内容及其与泰西篇的差别问题,涉及《日本国志》改刻本对初刻本的增订问题,具体参见下节所述。
[31] 《日本国志》卷14,页18。
[32] 《泰西篇》说“鲁之哥尔萨、浦监斯德”,而《食货志》说“俄之华地云士铎”(《日本国志》卷20,页27)。
[33] 光绪二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黄遵宪《致汪康年函》云,“知《日本志》概送尊处,应改之十数篇,已寄粤省梁诗五,催其速印。印就寄到,即请饬人改订,并撤去李批、张咨。”(陈诤编:《黄遵宪全集》上,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404~405页)。四月十一日《致汪康年函》又云,“梁诗五处如寄到《日本志》改本,乞即改订代售。所定价如何,速以复我。现已印七百部,拟京、津各存百份,余四百份概归报馆,君谓何如?”(《黄遵宪全集》上,第407页)。八月《致汪康年函》再云,“《日本国志》由粤中补刻后序各篇,知已收到,乞照前函装订发售为感。”(《黄遵宪全集》上,第411页)。可知,《日本国志》改刻本于光绪二十三年已经刊印。
[34] 《日本国志》卷8,页20~26。
[35] 《日本国志》卷8,光绪二十年浙江书局重刊本,页16。
[36] 《日本外交始末》,第152~153页。
[37] 《日本国志》卷20,页26。
[38] 《日本国志》卷14,页20。
[39] 《日本国志》卷3,页5。
[40] 《日本国志》卷3,页6。初刻本则作“十一月,割桦太全岛与俄罗斯而取其千岛”(光绪二十四年浙江书局重刊本,页10)。
[41] 蒋英豪编著:《黄遵宪师友记》,第76页。
[42] 《日本国志》卷3,页5。
[43] 为了叙述方便,本节将初刻本《泰西篇》简称为《泰西篇》。
[44] 《日本国志》卷7,页15~16。
[45] 《日本外交始末》,第50页。
[46] 《日本国志》卷7,页17。
[47] 《日本国志》卷7,页17。
[48] 《日本国志》卷7,页13。
[49] 渡邊修次郎:《日本外交始末·序》,第1~2页。
[50] 全书共225页,佩利来航之前300多与西方交往的历史,仅有28页其余均叙述之后的历史。
[51] 光绪七年六月(1881年7月)在《致宫岛诚一郎函》中云“仆所撰《日本志》将近脱稿”(《黄遵宪全集》上,第331页),光绪八年(1882)春黄遵宪在《奉命为美国三富兰西士果总领事留别日本诸君子》诗中则有“草完明治维新史,吟到中华以外交”句(钱仲联:《人境庐诗草笺注》上,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340页)。可知黄遵宪在离开日本之前,《日本国志》已成初稿。
[52] 黄遵宪:《日本国志叙》,页2。
[53] 参见盛邦和《黄遵宪史学研究》,第110页。
[54] Noriko Kamachi 也持这一观点(Reform in China: Huang Tsun-hsien and the Japanese Model , Mass. and Londo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1, p.53、148)。
[55] 郑天瑜、实藤惠秀编:《黄遵宪与日本友人笔谈遗稿》,台北,文海出版社1974年版,第284页。
[56] 参见何如璋《与出使英法大臣曾袭侯书》、《与刘岘庄制府论日本议改条约书》和《上左爵相书》(《茶阳三家文钞》卷3,页7~8页,页9~11,页14~15),其中,《与刘岘庄制府论日本议改条约书》与黄遵宪《日本国志》卷七“外氏曰”的论述从文字到内容,几乎完全一致。
[57] 参见戴东阳《日本修改条约交涉与何如璋的条约认识》(《近代史研究》2004年第6期,第161~197页)。
[58] 《日本国志》卷8,页29。
[59]《与日本友人冈千仞等笔谈》(光绪五年二月),《黄遵宪全集》,第795页;黄遵宪:《日本国志·凡例》,页2。
[60] 黄遵宪:《日本国志·凡例》,页2。
[61] 初刻本《国统志》、《邻交志·华夏篇》、《职官志》、《食货志》、《兵志》、《刑法志》、《学术志》、《物产志》等各志均已写到明治十年以后的历史,《泰西篇》只写到明治政府成立举行大政复古盛典止。
[62] 《日本国志·凡例》,页2。
[63] 《始末》最后分析明治时期日本改约的重点之一关税问题时,回顾了日本税率交涉的历史,提到“庆应二年的改税协定”、“文久二年的伦敦协定”、“元治元年的巴里协定”三大条约(《日本外交始末》,第192~193页)。改刻本《泰西篇》所增补幕府时期的内容,主要正好是这三大条约,其余《始末》中也有全文的《下关条约》,只是一笔带过。
[64] 渡邊修次郎:《日本外交始末·序》,第3页。
[65] 参见稲生典太郎编《条約改正論資料集成》1,第251~492页。
[66] Noriko Kamachi , Reform in China: Huang Tsun-hsien and the Japanese Model , pp.39-40。
[67] 《与日本友人宫岛诚一郎等笔谈》,《致宫岛诚一郎函》(光绪六年四月十九日),《黄遵
中国历史人物爱岗敬业故事
宪全集》(上),第765、773、316页。
[68] 《与日本友人宫岛诚一郎等笔谈》,《致宫岛诚一郎函》(光绪七年六月二十二日),《黄遵宪全集》(上),第781~783、331页
[69] 《致汪康年函》(光绪二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黄遵宪全集》(上),第405页。
[70] 郑天瑜、实藤惠秀编:《黄遵宪与日本友人笔谈遗稿》,第279页。
[71] 郑天瑜、实藤惠秀编:《黄遵宪与日本友人笔谈遗稿》,第284页。
[72] 黄遵宪:《日本国志·凡例》。
[73] 增田涉著,刘纕英译:《关于黄遵宪》,《南洋学报》第19卷,第1~2辑,朱传誉主编:《黄遵宪传记资料》(四),台北,天一出版社1979年版,第90页。
[74] Noriko Kamachi , Reform in China: Huang Tsun-hsien and the Japanese Model , p. 148。
[75] 参见吴天任《黄公度先生传稿》(香港,香港中文大学1972年版)第366~378页,王晓秋《黄遵宪〈日本国志〉初探》(《近代史研究》1980年第3期,第204~205页,收录于《近代中日关系史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0~62页),盛邦和《黄遵宪史学研究》第119~121页,郑海麟《黄遵宪与近代中国》,第264~281页。
[76] 唐才常:《公法学会叙》,《湘报》第43号,长沙湘报社1898年版,页169。
[77] 《日本国志》卷8,页29。
[78] Noriko Kamachi , Reform in China: Huang Tsun-hsien and the Japanese Model , pp.225-226.
[79] 参见梅卓琳(Jocelyn Milner) “The Reform Ideas of Huang Tsun-hsien’s ‘ History of Japan ’ and Its Influence on the Hundred Days’ Reform”,《南洋大学学报》第17卷,第2号,第79~93页,《黄遵宪传记资料》(五),第230~237页。
[80] 中国史学会主编:《戊戌变法》(二),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书店2000年版,第83~84页。
[81] 关于鸦片战争以后清政府确立信守条约方针的确立问题,参见李育民《论清政府的信守条约方针及其变化》(《近代史研究》2004年第2期,第45~90页)。
[82] 中国史学会主编:《戊戌变法》(二),第46页。
[83] 尤炳圻:《黄遵宪年谱》,中国史学会主编:《戊戌变法》四,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书店2000年版,第186页。
[84] 《日本国志》卷8,页28。
[85] 论《日本国志》与维新上谕关系,还不能绕过康有为的《日本变政考》(山根幸夫:《论集近代中国と日本》,東京,山川出版社1976年版,第5-10页,王晓秋《黄遵宪〈日本国志〉初探》(《近代史研究》1980年第3期,第204~205页,收录《近代中日关系史研究》,第61页,郑海麟:《黄遵宪与近代中国》,第276-278页)。这一问题需要另撰文加以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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