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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史-清末“预备立宪”对日本明治宪政模仿中的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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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9-28 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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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清末“预备立宪”对日本明治宪政模仿中的保留


毋庸置疑,清末“预备立宪”即对日本明治宪政的模仿,其原委,笔者已作专论(详见拙文《清末“预备立宪”为何模仿日本明治宪政》,载《北方论丛》1991年第3期。)。在此基础上,通过详细比较模仿与被模仿双方的有关实情,笔者还认为:所谓模仿,是就总体而言;对于具体问题,模仿之中又多有保留。有的且为相当重要之处的保留。弄清这种模仿中的保留,有助于我们对清末“预备立宪”的深入研究和全面认识。

清廷决定“预备立宪”,是在无法照旧统治的困境中,企图以政制变革实行自救,其选定日本明治宪政作为模式,则出于既仿行宪政、又不使君权受损的政治需要。然而,为了更好地满足这种需要,清廷模仿明治宪政时,本能地作了保留。其保留,突出体现在建立宪政基础和确定宪政主体的有关问题上。
(一)古代封建政治转向近代立宪政治的客观要求,使明治政府非常重视从思想意识、经济体制、政治力量等方面建立必要的基础;而作为模仿者,清廷却在这些方面大打折扣。
1、为了推行政体改革,明治政府维新伊始,即宣誓广开言路,“广兴会议”,万机决于公论,强调上下一心,“大展经纶”、立基于天下公道,积极开展启蒙运动,大力倡导“文明开化”((日本)《近代史史科》吉川弘馆1975年版第51页。)。对此,清廷的模仿,仅限于在预备立宪的诏令中宣布“庶政公诸舆论”(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第44页。)。就在该诏令颁发不久,清廷接连封报馆、兴党狱、严申学堂戒律、禁止绅民间政,其只要求被动接受并适应钦定的“预备立宪”规范,而不允许自由宣传和讨论立宪政治,致使清末整个社会的宪政意识,与日本明治时代相去甚远。
2、确立宪政的过程中,明治政府从经济上推进了不少,如允许就业自由、贸易自由,确保居住权、私有权,扩大流通资本、鼓励自由竞争,实行有利于近代农、工商业发展的土地改革、地税改革和财政体系改革(参见刘天纯:《日本改革史纲》第124—125页。)。凡此种种,清廷一概没有模仿。因而,“预备立宪”未能象明治宪政那样具备相应的经济条件。
3、明治政府实行宪政所倚重的力量,既有三条实美、岩仓具视等顺应时代潮流的少数贵族,更有大久保利通、木户孝允、伊藤博文、大隈重信等积极推动改革进程的大批藩士。这些藩士一定程度地代表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得到社会较广泛的支持,其直接参政的骨干分子,占了明治中央政府全部官员的三分之二,并事实上成为政府的核心(在明治维新的改革派藩士中,西乡隆盛、大久保利通、木户孝允,维新伊始即任参议、参与、征士、大藏卿、内务卿、地方官会议议长等要职,人称“维新三杰”;黑田清隆,大隈重信,山县有明等人都曾受命组阁;伊藤博文更与明治宪政密切相连,其亲手制订了明治宪法、又从责任内阁和怄密院创设之日起,先后四任内阁首相、三任枢密院议长。另,参见刘天纯:《日本改革史纲》第68页。)。日本此等作法,清廷没有、也不可能模仿。这一点很重要,笔者稍加展开论述。
清末“预备立宪”的主导者,仅限于被迫以仿宪寻找出路的统治集团上层部分人,并未包括真正为以宪政立国而奔走呼号的资产阶级立宪派。可怜这统治集团上层部分人,只能代表他们自身,而其自身又宪政素质太差,他们对“预备立宪”握有大权,却严重缺乏为立宪而进行“预备”的应有能力。虽然有些身居要职者,在确实力不从心时,不得不求助于立宪派人士,但从清朝政府整体来讲,绝然不肯将立宪派作为依靠。比如,身为大实业家的张謇,常常受托为地方大员代拟立宪奏折,并曾自刻《日本宪法》12册呈送内廷(郭廷以《近代中国史事日志》第1208页。);但却得不到清政府的实际信用,其后来支持十六省议员联合请愿“速开国会”,尽管“竭诚而请”,终被严厉弹压。又如,时所公认的立宪派理论大师梁启超,自戊戌后长期滞留日本,有些朝廷命官通过各种渠道与梁暗中联系,仅首次出洋考政的载泽等人,即辗转委请梁启超起草考察报告达20余万言;但是,那拉氏始终对梁启超嫉恨、猜忌,决不想任用。梁启超1907年在东京组织政闻社,不足10个月即被明令取缔。直到宣统二年,杨度奏请开放党禁、赦免梁启超,清廷仍然固守成见、不肯应允。诚然,清末资产阶级立宪派并不满意“预备立宪”仅仅模仿日本明治宪政,但对“预备立宪”本身还是欢迎的,其急切希望能伸出手来,推动清政府以立宪防止革命;而清政府,只因自己内心空虚,总害怕立宪派伸手太长,后来竟不顾一切将立宪派推到了自己的对立面。
这样,清末“预备立宪”模仿日本明治宪政,理论上应是从君主专制向君主立宪的过渡,实际全然未象日本那样,使能促进君主立宪的新兴政治力量登台发挥应有的作用。可叹“预备立宪”期间,为数甚多、影响甚广的资产阶级立宪派,也许能力并不亚于那明治宪政中的藩士们,但却远远不如他们拥有施展才能的权力。比较起来,日本明治宪政可谓“权(力)能(力)合一”(藩士改革派既有宪政能力,又被委以大权);而清末“预备立宪”则是“权(力)能(力)分离”(资产阶级立宪派有能无权,统治集团上层那部分人有权无能)。这种重大区别,决定了模仿者与被模仿者,政治力量大不相“仿”。
(二)近代宪政的主体,是宪法、议会和责任内阁,清末“预备立宪”对日本明治宪政的模仿,正是在这些宪政主体上“依样画葫芦”;但是,有些“画”法,明显“走样”。这里仅就其相关的法规和建制,举例以证。
1、宪法。清末制宪,基本仿照明治22年颁布的《日本帝国宪法》,但直到王朝复没,完整的宪法未及出台,其制宪要旨见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大纲》。
清朝的《宪法大纲》以“君上大权”为主,另附有“臣民权利义务”等三项,其大致抄录了《日本帝国宪法》的前几章,但对有些条文“巧”做手脚。如关于君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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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闭会期间所发布的可代替法律的紧急敕令,《日本帝国宪法》规定,到下次会期在帝国议会提出,若议会不予承诺,政府则当公布敕令失效;清朝《宪法大纲》则变为“惟至次年会期,须交议院协议”(分别见于《日本帝国宪法》第8条、《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第58页。)。这样,日本议会微弱的“事后”否决权也被变成了协议权,其本应对君主的“稍加限制”又被释放了。关于“臣民的权利义务”,《日本帝国宪法》列为第二章共有15条,而清朝《宪法大纲》则仅列为附录,且减缩成了9条,其中特别是抽掉了可按“规程”进行“请愿”的重要一条。另外,清朝《宪法大纲》还着重强调君主有权“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第361页。),而这一条却是《日本帝国宪法》中所没有的。可见对于公民应有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清朝既和日本一样,都是作为君主对“臣民”的恩赐;又和日本不一样——范围更窄,而且其实现与否更大程度取决于君主的态度。
2、议会。日本明治宪政设立帝国议会,分为贵族院和众议院。清末“预备立宪”,只定出与日本两院大致对应的钦选、民选议员,合二为一组成了资政院。
清朝资政院的组织和权限,虽比附日本帝国议会而定,但仔细对照,差异不少。如关于议会的议长,日本《议院法》规定,贵族院正、副议长,由君主在议员中敕任,众议院正、副议长,由该院先在议员中选举候补者各3人,再由君主敕任(上海商务印书馆印行《日本议会法规》第26和10页。);清朝《资政院院章》则规定,资政院总裁、副总裁各2人均由“特旨简充”,并且总裁只能是“王公大臣著有勋劳、通达治体者”,副总裁只能是“三品以上大员著有才望学识者”(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第634页。)。相形之下,对于议会的议长人选,日本还有些“议员选举”的因素,清朝却全是“皇帝任命”;日本并未限定什么身份标准,清朝则不仅限定了,而且官阶、名望等标准使一般人无可企及。显然,后者较之前者御用性更强。另外,日本两院正、副议长出席会议,并不参与表决之数。而清朝资政院则规定,院议以到会议员过半数之所决为准,若可否同数,则“取决于议长”(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第632页。)。这当然更有利于君主假手议长而控制议会了。
关于议会的议员,日本众议院的议员只须在选区内得票合乎要求即可当选(上海商务印书馆印行《日本议会法规》第87页。);与之相对应的清朝资政院民选议员,却要先由各省谘议局在其成员中互选出两倍于当选名额者,再由负责监督互选的地方督抚按额从中复加选定(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第632页。)。什么“民选”?终究不离官定。日本贵族院的议员成份是皇族、公侯伯子男爵、有勋劳于国家及有学识者、纳税多额者;清朝资政院的钦选议员,除了包括以上成份外,又增设了两类。一类“外藩王公世爵”,这是清廷为了笼络国内一些少数民族的上层分子,增加在资政院中与汉人的抗衡力量;另一类“各部院衙门官四品以下、七品以上者”,这有违行政官不涉立法权的宪政通例,其目的在于使合议机关加重“官意”的筹码。此外,《资政院院章》还规定,院议中,对于各省谘议局与督抚异议事件、省与省的谘议局互相争议事件,当关涉某省,该省谘议局所选出的议员“不得与议”,在表决时还得退出会场。这种在议决有关本省案件时,剥夺本省议员表决权的“回避”制度,却不适用于钦选议员(《资政院院章》第23条、另参见韦庆远《档房论史文编》第340页。)。这无形中规定了两种议员权位的不平等:民选者只能代表局部、钦选者则代表整体。然而,日本帝国议会的两院,皆无类似规定。
关于议会的立法权限,日本议会所提出的议案泛为“法律案”(上海商务印书馆印行《日本议会法规》第4页。);清朝资政院则被限定为两项:税法及公债事件、修改法典事件(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第632页。)。日本议会可协赞“一切法律”(上海商务印书馆印行《日本议会法规》第4页。);清朝资政院则被限定为“新订法典及嗣后修改者”,自然不能包括“一切”。日本议会可根据敕令议决宪法修改案(上海商务印书馆印行《日本议会法规》第4页。);清朝资政院则在可议决的法典修改范围中,被明文规定“宪法不在此限”(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第471页。)。这样,日本议会本来就很有限的参与立法权,经过清廷的“模仿”,其在资政院中更是不足为道了。
3、责任内阁。内阁在中国古已有之,但那与近代意义的责任内阁是两码事。清末“预备立宪”先行厘定官制,厘定官制大臣所编方案,本拟仿照日本明治宪政设立责任内阁,以原内阁和军机处合并而成。但清廷一时接受不了,仍令原内阁和军机处的“规制”一切“照旧”,只将各部尚书“著充参预政务大臣”(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第559页。)。后来迫于各方压力,清廷又命宪政编查馆“参仿”日本内阁制度,再次拟定新的官制(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第565页。)。然而,尽管已是“无可奈何”,清廷仍不忍马上看到“花落去”。其在认可责任内阁的同时,又强调只能“筹划试行”(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第577和579页。)。这样,一直拖到清末最后一年,仿日新编的内阁官制,总算附着《内阁办事暂行章程》一起推出。
清朝的“责任内阁”模仿日本,其章程可谓“难产”,其人员安排则为移花接木。如关于内阁负责人的官职,日本只设总理一人;清廷则除总理外又加设协理二人,这隐然部分沿用了军机处以多设员额而互相制约的陈规。更重要的是,日本在由太政官制改为内阁制度时,身为皇室旧贵族的原太政官三条实美,退为内大臣专治宫中之事,“草莽出身”的伊藤博文“超然”出任内阁总理,于是只有亲王和公卿才能充任大臣的传统宣告结束。新内阁较之旧官制,下级武士成员增加,亲王和公卿的势力则大大减弱(除三条实美外,原左大臣炽仁亲王也未入阁)(参见刘天纯:《日本改革史纲》第7477页。)。但清末废除军机处、改设新内阁的作法却完全不同,不仅原军机处领班大臣庆亲王奕劻摇身一变成了新的内阁总理,两位协理亦即原来的军机大臣,而且组成新内阁的13个大臣有9个是满族人,其中5个属于皇族,时论讥之为“皇族内阁”。各省谘议局联合会带动社会各界轮番上书,以“皇族内阁不合君主立宪公例”为由,要求于皇族外“另简大臣组织责任内阁”。清廷蛮横斥之为“议论渐进嚣张”,并公然宣称“朝廷用人……一秉大公”,臣民“不得率行干请”(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第547和549页。)。显而易见,组织责任内阁事关君权问题,清廷甚为敏感,决不允许他人染指。新的内阁官制在章程上既是“参仿”日本所拟定,但清廷“照章”所组成的却是“皇族内阁”。形式上,这个“皇族内阁”是有些近代责任内阁的建制,但实际较之所参仿的日本内阁中官制,其在政治上和组织上的封建遗存却更多、更深。

为什么清末“预备立宪”在对日本明治宪政的模仿中,会出现上述保留?原因是多种多样的。
()满汉民族复杂关系的影响。
清朝末年的处境与日本明治时期有一个很大的不同:日本除少数阿伊努人外,全国基本为单一民族,其君主政体一姓相传、千年未变。明治天皇在幕藩体制的崩溃中受到“王政复古”形式的拥戴,从登基之日即由一批维新人士推动锐意进取,显露出一种犹如新朝开国的勃勃生气,维新运动的开展与统治秩序的稳定互相促进。然而,中国境内民族众多,进入封建社会后。君主政权虽多次变“姓”,但主要是由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汉民族改朝换代。清王朝是满洲贵族入主中原后建立的全国政权,“以满制汉”的方针,基本为其两百多年的统治一以贯之。可是,由于汉满民族地理、历史文化上的区别,两族人口数量的众寡、文明程度的高低、政治能力的强弱判然分明。这种状况,与双方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极不协调,清朝统治的危机实亦隐伏其中。到了王朝末年,满族统治者的腐败无能导致外患加深、国内民族矛盾激化,以汉族为主的各民族采取多种形式表示愤懑和抗争。孙中山领导的革命党人直接挥舞“排满革命”的大旗为天下倡,各地武装反清斗争风起云涌;张謇、梁启超等海内外立宪派鼓动起轰轰烈烈的立宪运动,强烈要求改行君宪制度,满汉平等地奉行三权分立;统治集团中部分汉族大员也应和立宪派的呼声,接连奏请在立宪改制中消除满汉界限,力谋获取更多权益……。满洲贵族原有的统治基础动摇了,旧秩序受到新势力的严重挑战,满汉民族关系在清朝统治集团内外变得复杂起来。
时势至此,虽是不改制则难以为继,但清廷作为满洲贵族利益的最高代表,不管新定什么政策都不能不考虑到对汉民族的防范,特别是仿行宪政须部分开放原属自己专利的政权,更不敢掉以轻心。其隐忧所在也就是,汉民族在人口数量、文明程度和政治能力上均占绝对优势,立宪将有利于汉人“合法”地与满人竞争并逐渐取而代之。所以清廷在模仿日本宪政时,不可能达到日本那样的开放程度(尽管日本也很保守),不可能象明治政府信任藩士改革派那样信任资产阶级立宪派(立宪派基本为汉人),其势必暗中新设防线,以确保满族王朝的统治不致因立宪而大权旁落。正是基于这种动因,清末两次改定官制,又是规定对皇室、八旗事等“五不议”,又是假借“满汉不分”,将中央部衙官缺由原来的“满汉平列”,先后变成了“满七汉四”和“满九汉四”(参见《民报》第10号第57页,郭廷以《近代中国史事日志》第1263、1385—1386页。),并由满人占住要职。这种改革有名无实甚或“以退为进”,当然不能和明治宪政相提并论。
(二)统治集团重重矛盾的牵制。
清末最后几年,统治集团内部围绕是否立宪、为何立宪、怎样立宪等问题矛盾重重,从不同侧面严重牵制了“预备立宪”对日本明治宪政的模仿。
1、反对立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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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设障。1906年7月考政大臣回国,大致以日本为模式奏请仿行宪政,一度颇为清廷重视,屡受召见。端方尤因与李莲英“契合”,居然得以随时进见且可长谈。反对立宪者气急败坏,为防“患”于未然,深得太后宠信的铁良公开出面干预,“端能随时进见,铁竟能随时阻止”,彼此“两不相下”(陈旭麓等主编《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之一,第29页。)。那拉氏命廷臣会议,守旧派代表纷纷发难,有的干脆提出,中国国民程度不高,连日本宪政也不宜仿行。只是握有实权的庆亲王、袁世凯赞同立宪,廷臣会议才得以议决奏请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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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中国史学会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从刊》、《辛亥革命》(四)第14—17页。)。待清廷宣布“预备立宪”、派载泽主持先行厘定官制时,反对立宪者再次以种种借口进行阻扰,赞同立宪者亦再次与之激烈论争(参见拙文《丙午厘定官制与封建政治文化》,载《史学月刊》1990年第3期。)。双方唇枪舌剑、强词夺理,搅得“初无成见”的“老佛爷”头昏脑胀、寝食不安,甚至连连叹息“我如此为难,真不如跳湖而死”(陈旭麓等主编《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之一,第29页。)。反对立宪者的意见,清廷虽不敢全盘接受(因完全反对立宪只有死路一条),但其“忠心”可佳,且在统治集团内部实为一种颇有势力的倾向,又不能不牵制赞成立宪者,并对清廷的决策产生相应影响。这次官制改革方案中关于仿照日本新设责任内阁的重要内容,即被清廷裁去,责任内阁遂成悬案。后来,专门考察了日本宪政的李家驹又受命主持仿照日本编制内阁官制,顽固守旧的御史胡思敬专折奏请清廷“未可偏信”,并要求严饬宪政编查馆大臣“不得援引日本法规扰乱大局”(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第69页。)。由此可知,1911年清廷之所以首次挂出“责任内阁”的招牌后,又塞进皇族亲贵操纵阁政,与统治集团内部反对立宪者的牵制作用仍颇有关系。
2、赞同立宪者各有所图。清末“预备立宪”宣布前后,统治集团内确有不少人先后提出或附从仿行日本宪政的主张,目的却各不相同。例如:光绪皇帝赞同立宪,为的是“合法”亲政、重振朝纲,摆脱那拉氏、打击袁世凯,象明治天皇那样总揽大权。慈禧太后赞同立宪,则由于自己面临垂暮,“欲藉此限制君权之说”,继续压抑光绪,使光绪帝“不能行权于其身后”(中国史学会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从刊》、《辛亥革命》(四)第4页。)。摄政王载沣赞同立宪,名义上代子(宣统皇帝)继承“先朝未竟之功”(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第69页。),实际上对立宪筹备事宜“徒托空言”(《中华民国历史档案资料汇编》第1辑第210页。),其任命亲弟载涛出长军咨处、将军机处改换成不伦不类的“皇族内阁”等,是对仿行日本宪政的扭曲(清末军咨处类似日本明治时期参谋本部,但日本不以皇族出长该部,而清朝皇族载涛先任军咨处大臣,筹设陆军部,皇族内阁成立后,又任军咨府大臣。)。奕劻赞同立宪,唯担心慈禧太后去世后,光绪皇帝会以亲弟取代自己,企求以立宪之名事先架空光绪。待帝、后相继“驾崩”,宣统继位、载淬摄政,奕劻则多次请辞,至于“预备立宪”之事,其本来就无主张,以前多是“问诸北洋”(张一■:《心太平集》卷8第37页。),这时袁世凯已被开缺,为保权位,他只好设法上下周旋了。袁世凯赞同立宪,除了别的原因,还“因戊戌之变,与上有隙”,所以欲趁慈禧太后在世之时,定下限制光绪君权的立宪大政,由奕劻出面“以内阁代君主”(赵炳麟《允绪大事汇鉴》卷12。),自己则左右奕劻、暗掌实权,甚或等待时机权取而代之,什么仿行日本宪政,其只是作为进身之阶而已。至于其他赞同立宪者,据当时官场传言,多为吴樾“炸弹所逼”,眼见“排满”之议盛行,姑谈立宪“以息浮议”(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第28页。)。这种人对仿行明治宪政缺乏思想基础,态度也不坚决。如1906年厘定中央官制,当清廷决定裁去原方案中的新内阁时,首先奏请设立责任内阁的端方,“知内意已变,及时请训”,离开了京城(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第30页。);负责主管厘定官制的载泽,也是明哲保身、不再吭气了。此外,有些人虽然赞同立宪,但因反对袁世凯与奕劻结党营私,对奕、袁所要求的责任内阁连带反对。其强调“立宪精神全在议院”,揭露袁世凯不提议院“徒将君上大权移诸内阁”是居心叵测,都很深刻(赵炳麟《允绪大事汇鉴》卷12。);而其当时反对设立责任内阁本身,却正好使清廷藉口保留军机处,阉割掉了仿宪改革官制的核心,客观上滞缓、牵制了“预备立宪”对日本明治官制改革的模仿。
3、中央和地方争权夺利。由于曾国藩、左宗棠、李鸿章等湘、淮地主武装的代表在镇压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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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国和开展洋务活动中特殊作用的影响,晚清地方督抚的实力随之增长,有的几乎集兵,政、财及用人权于一身,日渐形成外重内轻之势。当清末立宪问题提上议程时,地方督抚尤其袁世凯等人力图通过立宪形式的政治改革,谋取更多权利;而清朝中央政府,亟欲借口立宪的需要,削减督抚已有的实力。在关于为预备立宪而先行改革官制的御前会议上,清廷决定,不仅中央组织略与日本现制相等,而且督抚权限仅与日本府县知事相当,财权、军权则全部收归中央政府。对此,袁世凯带动各省督抚纷起反对,清廷只得暂时搁下。待公布地方官制后,清廷又一步步具体安排陆军部和度支部,分别揽取各省督抚的军权和财权。为减少阻力,清廷将权势最盛、位居督抚领袖的袁世凯和张之洞内调为军机大臣,名为尊崇,实为裁抑。平实而论,明治维新也发布过“改革藩制布告”,收回了各藩主的种种大权。清末“预备立宪”既是模仿明治宪政,其将全国军权、财权统一于中央,当在情理之中。但是,这里有两个重大区别:其一,明治维新前的幕藩体制,各藩主相对独立地拥有立法权、司法权和税收权,还有自己的军队,还可对幕府的政策、法令变通执行(参见中国日本史学会编《日本史论文集》第93页。)。清末各省督抚的状况,显然不是这样。因此,清廷收揽地方权利,与明治时期改革藩制的背景并不相同。其二,明治维新初的藩制改革,各藩主是通过“倒幕”而主动“奉还版籍”,明治政府将各藩大权收回中央后,转而又将这些权利的很大部分,委以在中央任职的各藩维新人士。清末削夺督抚权利的状况则与此恰好相反。一方面,地方督抚们尽量抵制,只是在抵制不了时,才勉强认从。另一方面,清廷竭力逼迫,待从各省收回军、财大权后,其完全转托给了铁良、溥颋、载涛等满洲贵族。可见,同为中央集权,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的态度,在日本明治维新时是“合作式”的,在清末“预备立宪”时则是“对抗式”的。“对抗”的实质即争权夺利。清廷将其对地方督抚的收权之举,与日本的“削藩”并提,旨在有意类比而借题发挥。借题发挥自当使模仿“走样”。
以上分析表明,由于“预备立宪”问题的刺激,清末统治集团内部矛盾重重,其政治意向已不再成为整体。这样,“预备立宪”对日本明治宪政的模仿,处处充满尔虞我诈,“正常”地进行通盘规划和协调行动实不可能,“模仿”中的“保留”势所必然。
(三)封建文化高度成熟的束缚。
清末“预备立宪”模仿日本明治宪政,实质是通过学习日本,由旧的封建文化转向新的资本主义文化。日本近代以前的文化是师承汉学,而且明治初期输入近代西洋文化也是依赖汉译西著,为何中国在引进资本主义立宪政治方面,反倒落到了以前只是自己追随者的日本后头?原来,正因为日本近代以前的文化是师承汉学,所以,既使得其旧的封建文化远不如中国的悠久和丰富,同时也使得其向新的资本主义文化的转化,又比中国要容易和快速得多。因为其原有惯性和负担要比中国少得多。换言之,旧的文化形态越是成熟,其所产生的传统力量越是强大,向新文化的转化也就越是困难。中国古代文明源远流长、博大精深,这既构成了高度成熟的封建形态,又为文明古国的近代化(即资本主义化)制造了极为深重的历史惰性。悲哉!船大掉头难矣!此“难”之所在,表现种种,其主要者,一是思维的经学方式———举凡兴废取舍,往往以经传之说,圣人之言和祖宗之制等作为依据;二是理政的务实取向——将政治视为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只讲如何有利于统治,不讲社会进步与否,若推行改革,常以“应急”和“实用”为主;三是处事的适中原则——因势、随时,不偏不倚,为求均衡统一而适可而止(参见拙文《丙午厘定官制与封建政治文化》,载《史学月刊》1990年第3期。)。
清末“预备立宪”对都察院的保留,集中说明了以上问题。相对西方和日本来说,作为清王朝监察机关的都察院,可谓中国封建专制制度的“特产”。清末预备立宪,虽然仿行日本明治宪政对中央官制作了较大改革,但对于日本所没有的都察院,却一直没有动摇。有意义的是,为了保留都察院,清末统治集团内的一些头面人物,曾附会宪政名义,从不同角度提出了设想:有的要求直接定都察院为下议院,与定政务处为上议院相对应(《东方杂志》第1年第7期。);有的认为资政院成立后即有了上议院的基础,都察院则“改为国议会”以立下议院基础(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第607页。);有的建议将都察院与资政院合并,平日分科研究调查,遇事大众集议,科道弹劾之责亦仍准照旧,既可“收议院之效”,又可“广朝廷耳目”(《东方杂志》第6年第9期。);有的甚至标榜都察院是统括立法、司法、行政的机关,“上承列圣倚任之重,下系臣民是非之公”,与一般议院体制“万难含混”,因此不仅不能改为议院,而且在上下议院成立后,仍要独立存在,“不可轻议更张”(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第619—620页。)。不难看出,以上说法虽异,但实质则一:面对世界立宪政治的新潮流,仍以封建文化旧有优越感的惯性,认定都察院在世界各国“数千年都未尝有”,实为中国“古先哲王之美德,历史之盛事,尤今日所当保全者”(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第394页。)。就是这样,在清末“预备立宪”对日本明治宪政模仿中,都察院始终以一种封建文化的“国粹”堂而皇之地保留下来,直到与整个封建王朝一同退出历史舞台。
应该说,清末“预备立宪”对日本明治宪政,模仿还是主要的,本文指出模仿中的保留,意在说明:清廷对立宪之事本来就缺乏诚意,其挂出“预备立宪”旗号,即遭到资产阶级革命派更为猛烈的打击,自不必言;“预备立宪”所唯独模仿的日本明治宪政,与大多数立宪国家不同,属于封建残余最多的二元君宪制,此使热望建立议会君宪制的资产阶级立宪派大为失望,立宪派之于清廷,遂由请愿、抗争直至完全对立;“预备立宪”模仿日本明治宪政,但在范围和程度上都进行保留,又引起统治集团内部多方面的不满,有的还明确应和立宪派的请愿(各省都督于宣统二年九月两次联衔奏请国会、内阁同时成立。见《国风报》第1年第26号第92页、第27号第100页。),显露出了公开分离的倾向。这样,清廷本想借模仿日本明治宪政之名,行更为集权以加强统治之实,未料事与愿违,其反倒严重削弱了王朝原有的统治基础。质言之,清廷的腐朽愚顽,决定了“预备立宪”模仿明治宪政多有保留,而正是这种保留,既导致模仿本身归于失败,更促使清王朝走进了历史的死胡同。
【资料来源:《河北学刊》199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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