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英国-清末新政时期的中英禁烟交涉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中国英国-清末新政时期的中英禁烟交涉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清末新政时期的中英禁烟交涉
为了挽救即将覆亡的命运,经历了庚子之变的晚清政府实施了各种改革,即所谓的清末新政,其中禁烟就是其新政之一。为了保证禁烟新政的成效,清政府必须禁止洋药进口,而洋药的最大卖主就是英国,因此,中英有关禁止洋药进口的交涉成为清末禁烟新政中最重要的外交事务。学术界对于这一问题早有注意,早在1992年王宏斌与王金香就分别在期文章初步探讨了这一问题,[1]其后蒋秋明、朱庆葆、苏智良、王宏斌所着专着中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2]但由于缺乏材料,这些讨论都失之简略。台湾学者林满红也对清末鸦片问题深有研究,[3]但未见有关清末中英禁烟交涉的文章问世。有鉴于此,本文拟利用新发现的英文史料,对此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深入考察。
一、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国鸦片贸易政策的变化
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人们对于毒品危害的认识,国际上反对鸦片的呼声逐渐高涨。这主要有三个原因:1、中国土药种植的增多与质量的改进,再加上印度鸦片价格的上涨,使洋药进口减少;2、英国人民对于鸦片贸易给中国带来破坏影响的认识;3、印度国内鸦片消费量超过出口量。[4]基于此,19世纪70年代以来,英国国内反对鸦片的公众舆论日益热烈。这一时期英国国内反对鸦片的言论及活动,国内外学者已对之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在此不再赘述。(可参见王宏斌:《清末新政时期的禁烟运动》,《历史研究》1990年第4期,41—42页;王宏斌:《二十世纪初英美对华鸦片政策与清末禁烟运动》,《南开史学》,1992年第2期,122—145页;[美]马丁·布思:《鸦片史》,任华犁译,海南出版社,1999年,172—179页。)
对于英国国内反对鸦片的言论及活动,中国驻英官员及国内媒体及时地将其反馈给中国政府和民众。早在1877年,驻英使臣郭嵩焘和刘锡鸿在给清政府的《请禁止鸦片折》中就对英国国内的反对鸦片情形作了描述:“西洋人士知鸦片烟为害之烈,与中国受害之深也,相与设为公会,广劝禁止栽种贩卖,臣至伦敦,其地世爵夏弗斯伯里及议政院绅马克斯求尔德及教士里格、丹拿、毕士等五十余人,相就论此,义形于色”;“其后屡见英国士绅力陈鸦片烟之害,发于至诚,又复会集多人,陈述此义”。[5]清政府接到这一奏折后,即谕令各省将军督抚办理禁烟,并要求郭嵩焘与英国官员妥为筹商,“果使外洋烟土不入内地,则中国栽种罂粟之风不难自行禁止,而吸食亦可永绝”[6]。
此后,于1890年随薛福成出使英国的许珏,在寄回国内的信函中屡屡言及当时英国国内反对鸦片的情况,“今年三月间,英国禁烟会绅士曾在议院倡议限制印度种烟之数,一时韪其议者居十之六”,“至四月下旬,会绅复开院集议,欲遣人至中国上书总署,请乘此时禁烟,系是绝好机会云云。当时珏亦在坐,亲闻其议。其首事者旋来署谒见星使,备陈愿助中国之意,且述同治八年恭邸面劝英国阿使禁止贩烟之言为证,谓今日情形异于畴昔,目前中国如持此议,教会从而和之,力可办到,请将此意转达总署”。[7]并于1898年12月7日所上《请慎外交饬内治折》中将此情形汇报给清中央政府,得出“我即议禁,而英国未必从者可弗虑”[8][4](P.22.)的结论,可惜这一奏折留中未发。
1906年6月1日,《字林西报》对于英国议院讨论禁止鸦片贸易的结果作了报道:“英议员条议请禁止鸦片贸易,议院深然其议。印度部大臣摩利,谓中国如能禁止吸烟,印度自当废止鸦片贸易,虽损一己之利,在所不恤。”[9]就此,《外交报》上刊登了《论禁烟与外交之关系》一文,呼吁抓住这一机会,实行禁烟。“及今而就禁烟一事,立其始机,以为补救曩失,改良万事之根本。如是则往日中国耻辱之事,可以得雪;如是则今者英国废止之议,可以实行;如是则渐跻文明大国之列,可以有望。苟其不然,则坐失事机,重遗耻辱,窃恐他日外交上之轻侮,有非意料所及者矣。”[10]同期,驻英使臣汪大燮向清政府所上要求禁烟的奏折中也将英国国内反对鸦片的情形作了汇报。
英国鸦片贸易政策的松动,对于清政府发动禁烟运动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禁止洋药进口,不仅是禁烟运动的一项重要任务,而且也是其成功的必要条件。只有禁止洋药进口,才能保障禁烟运动的最终胜利。因此,当英国发出了可以配合中国禁烟的信号后,清政府抓住了这一千载难逢的机会,于1906年9月20日(光绪三十二年八月初三日)颁布了禁烟谕令,要求十年以内,“将洋土药之害一律革除净尽”[11],从而拉开了清末新政时期禁烟运动的序幕。同时,也将中英关于禁止洋药进口的交涉提上了日程。
二、禁烟初期的中英交涉
对于禁种、禁吸,因属于内政,清政府可以完全自主,而对于禁止洋药进口,因与英国定有允许鸦片贸易的条约,则属于外交,清政府必须与英国谈判解决。1906年11月21日[12]会议政务处奏拟《禁烟章程》,其第十条即要求外务部与英国使臣妥商办法,“总期数年内,洋药、土药逐年递减,届期同时禁绝”[13]。据此,外务部于11月29日[14]向英使递交禁烟节略,要求英国逐年递减印药进口。
1907年1月25日,中国驻英使臣汪大燮将外务部所拟《暂禁鸦片贸易章程》译呈英外部大臣葛雷,其主要内容与《外务部致英使禁烟节略》完全一致。此后,中英双方以照会形式,经过交涉,就外务部所提各条达成了共识。其交涉内容与过程如下:
(一)渐禁印度鸦片进口。外务部认为:“土药既限十年断净,洋药亦应以十年为期,方可同时禁绝,则惟有洋药进口数目,分年递减,庶几逐渐减除。”因此建议“以一千九百一年起,至一千九百五年止,此五年内核详洋药进口总数,折中定额,请贵国允自一千九百七年以后年减一成,十年净尽”。[15]对此,驻华英使朱尔典(John Newell Jordan)于1907年2月6日致函外务部右侍郎唐绍仪,询问外务部所建议出口印度鸦片须自一千九百零七年后,每年递减十分之一,是否指由一千九百零八年一月开始,旋尔又指出,印度政府“已准鸦片依旧发售,至该日为止始行限减,期前若须更章,则于印度政府有所不便”[16]。很明显,此函名义上询问,实质上是一种变相的讨价还价。2月9日,唐绍仪在复函中说,自一千九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中国也不拒阻,但运入中国鸦片应岁减九分之一,“以期于光绪四十二年内(即一千九百十六年二月三日至一千九百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得以一律禁绝,于是与中国政令相符”[17]。但英方并没有接受外务部的这一意见,而是提出了一个相反的方案,即限制鸦片由印度出口的数量,而不是中国进口的数量。8月12日,朱尔典根据英印度部的意见照会外务部,“今敝政府之议,凡运华印药之多寡,无庸中国限禁,仍由印度出口时,自行限定数目。一千九百零一年至一千九百零五年,出口印药,每年通扯有六万七千箱,其中运至中国者,则占五万一千箱,今拟此三年内,每年将出口(中国)之数,减去十分之一,即一千九百零八年,限六万一千九百箱,一千九百零九年,限五万六千八百箱,一千九百十年,限五万一千七百箱,倘此三年内,贵政府能设法实行禁止吸食栽种,则英政府必于此三年期后,每年按照此数,减运出口,至土耳其、波斯及他国之鸦片,中国政府必须分别同时限禁入口。”[18]很明显,这一限制印药出口,以减少中国印药进口的措施很不完善。此建议的基础是渐减销往中国的五万一千箱,销往他处的一万六千箱却不变。而随着中国市场洋药价格的暴涨,这一万六千箱印药可以轻而易举地流入中国市场,却不受任何限制。对于这样的建议,清政府并没表示异议,但对此建议的理解,仍然与英方有一定的差距,“中国政府允自一千九百八年一月起,每年减少由印度运入中国洋药数目,以期十年禁绝之议”[19]。从印度方面说,实际上是减少鸦片出口,而中国方面的进口是否减少则不在其考虑范围之内。清政府虽然同意了英方的这一建议,但仍然用了减少“运入”印药这一字眼。同时,对每年由印度运入中国的鸦片箱数也存在分歧,“按海关贸易表报,一千九百一年至一千九百五年入口总数,每年仅四万二千三百二十七箱,每箱一百二十斤”[20]。英方对此解释说:“五万一千之数,实已包含由印度运往各口岸及香港而言。”[21]此外,英方已敏锐地察觉到了清政府模棱两可的答复,因进而强调:“印度鸦片运入中国者,无庸在通商口岸限禁,印药出口,则由印度政府自行减运,中国政府若能允许,则每年减运五千一百箱出口,较之中国限四千二百三十二箱入口为更妥。”并以“倘在中国口岸限禁,则仍须俟各国允诺而始可实行”[22]来要胁。后清政府再次照会英驻华公使朱尔典,同意自1908年起出口印药按年减5100箱。至此,清政府虽经多方争辩与交涉,最终还是完全接受了英方的建议。
(二)派员前往加尔各答监视拍卖打包。外务部认为印度之加尔各答为洋药总汇之地,现在既然商议减成进口,因此建议“由中国派员前往加尔各搭监视拍卖打包,使发运之洋药知有实数”[23]。对此,英方并无异议,只是强调中国所派之员不能有干涉之权。双方就此问题很快达成共识。
(三)增加洋药进口税。外务部认为:“洋药之力量本倍于土药。查从前土药税,每担岁抽银,小则六十两,至多不过九十两,现在已加至每担一律抽银一百十五两,而洋药之厘税并征,每担只抽银一百十两,是洋药之力既厚,而所征之税实较土药为轻,深恐吸烟者趋买洋药,而烟瘾反大,甚非实行减除之法。”因此建议“嗣后洋药厘税照原定之数加收一倍,每担征银二百二十两”,同时强调,“在中国并非计较税项可以多征,实无非以征为禁,使吸烟者逐渐减除”。[24]对此,英属印度政府坚决反对,并将其意见函告英印度部。根据这一意见,英外部大臣葛雷(Edward Grey)授意朱尔典,可向中国政府声明,加增入口税厘之议,亦可商议,但需调查三事:“甲,中国所拟重订税章,是否各项土药一律照加;乙,拟订之土药税项,是否增加一倍;丙,印药与土药之价值若干。”[25]英方为谈判洋药税问题而设置的障碍轻易就将外务部难倒,主动表示暂缓加征税厘,“贵国提出三端,所请查明新定统捐及土药价值,均非短期所能办者,因而本部拟目下暂缓加征税厘,容后续商”[26]。
(四)香港洋药熬膏问题。外务部认为:“香港向为洋药熬膏之地,运销中国境内者,实属不少。若示禁之后,任其熬膏运入中国内地,则洋药、土药即逐渐减除,而熬膏反增,办法实非妥善。”因此提出了两条建议,即:“一则请港督协助严禁洋药熬膏不得运入中国境内;一则凡有洋药熬膏由中国概行收买,亦以征为禁。”[27]对此,因“香港鸦片专卖执照,仅许执照人在香港境内熬制烟膏发售,是以禁止出入口烟膏之贸易,于彼无损,而于香港合例之营业亦无关涉”[28]。经驻华英使朱尔典与港督商议,同意了中国要求港督协助严禁洋药熬膏运入中国境内的建议,并于1907年9月21日照会外务部,建议“中英两政府可各在其境内,设法禁止私运私售”[29]。外务部接受了英方的建议,表示“当饬令各省海关拟定章程,严格遵奉,以便禁止熬膏偷入中国”[30]。
(五)租界禁烟问题。外务部认为:“租界内烟店、烟馆多有开设,其饭馆、洒肆、茶室、妓寮亦为开灯吸烟之所,且各行店售卖烟枪、烟斗、烟灯、烟具者更多。”因此,要求英国“饬各租界以内所有清查及筹禁之法,照中国地方官办法一律办理”[31]。对此,英方比较配合。驻华英使朱尔典在1907年2月6日致英外部大臣葛雷的信函中说:“鄙见原拟通饬各英界之工部局,于华官未请封禁烟馆之先,即自将界内烟馆悉数封禁。”但因未收到英政府允助中政府办理禁烟明文,当署镇江领事 施向其询问租界禁烟事时,只能答云:“如有地方官请其禁烟,尽可声言界外烟馆果已禁绝,租界之烟馆自必封禁,若非奉到命令,暂可毋庸提议。”[32]。1907年4月27日,葛雷电告朱尔典,同意其意见,“于华官未请各领事禁烟之先,须由租界工部局自行查封烟馆。惟须界外烟馆早己实行停歇,方可照办”[33]。朱尔典查英租界之有烟馆者,仅镇江一口岸,遂告知署镇江领事:“租界外之烟馆,华馆若已实行封闭,则须知照工部局仿照办理。”[34]同年8月20日,朱尔典照会外务部,告之英方对于租界禁烟的决定。外务部对此十分满意,“至各口岸租界禁止烟馆、吸烟处所及售卖烟具各铺之办法,贵国允如华官在租界外实行照办,各租界工部局不俟华官请办,亦自行设法办理。此举足以表明贵国极力赞助中国政府之意。”[35]
(六)禁止吗啡进口。早在1902年9月5日,英国就已于《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第十一款允许禁止吗啡任便贩运来华,但要等到有约各国应允照行,乃可举办。为此,外务部于1906年3月照会未经新订商约各国,一律请允禁止吗啡及药针贩运来华,“现各国已大半应允,只有数国未覆,亦已照催”。因此,外务部再次要求英国“即允举办,切实施行”。[36]英方对此的答复依然是老调重弹:“禁运吗啡入口一事,各国若皆允从,敝政府甚愿协同办理。”[37]由于片面最惠国条款的束缚,清政府对此也无可奈何,只有首先寻求全部有约各国的同意,“中国政府与各国文件往来,各国均与英国所见相同,只有日本一国,尚未接得该国政府覆文。一俟日本政府覆文允诺,即将照会通知各国使臣。”[38]可见,半个世纪以前由外交无知而造成的恶果,仍然束缚着半个世纪后的外交。
以上六项交涉内容,虽然是由外务部首先提出,但最终都是按照英方修改方案执行的。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以上交涉的内容并没有以条约的形式确定下来,只是以照会的形式达成共识,这为以后英方强迫清政府续定禁烟条件提供了把柄。
三、英方对禁烟运动的调查
因为禁烟运动关切自己的切身利益,英方对其一直密切关注。清政府颁布禁烟谕令的当天,驻华英使朱尔典就将此消息电告英外交部大臣葛雷。此后,凡中国颁布有关禁烟的谕令、章程,朱尔典都及时将其通过电报或信函告知英外交部。此外,朱尔典还通过各地英领事、传教士搜集有关禁烟运动的信息。“至地方官之如何办理,官民之对付此事,及关于此事之一切详情,均望随时报告。缘此事关系甚重,中国果用何法使此章程实行,本公使必欲得闻,以便将实情入告英廷。至种植罂粟各省,为领事足迹难及之处,则教士与居住内地之人,必能知之。其种植罂粟之地,计共若干,华民之对于禁烟章程,如何应付,教士当有所闻,是以此等情事,可向教士询访。总之,凡可设法探询之处,必当竭力以求之也。”[39]
此后,英国对于中国禁烟运动的调查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禁烟事宜说帖。由朱尔典报告的禁烟说帖共两次,是对中国禁烟运动初期全国禁烟状况的总结。1907年11月27日,朱尔典致函葛雷,认为对于中国的禁烟情况虽已随时报告,“惜未免散而不整”,因此让使馆参赞黎枝“悉心搜罗,录成说帖”。[40]
这一说帖首先对于清政府的禁烟决心予以肯定,“因以所见现象,及其施禁情节,详加察核,中国办理此事,毅然断然,绝无疑虑,诚出意料之外,盖欧洲各国行政得宜,而有权决行者,亦恐未能若是之勇果”[41]。接着对于禁烟之困难、中国洋土药之数、官膏专卖等问题作了简明的述论。而这一说帖的要端,“乃在考查各省官吏之能否实行禁烟。各省所定章程虽有参差,大抵悉中肯綮,间有不尽合宜或未尝实行,或不欲遵守者。今试将某省地方所行之事,及实行遵照禁烟之举,约略言之”[42]。这一部分主要根据驻华英领事的报告写成,而各领事又得耶稣教士之助,“若辈久居中国,洞悉民情,其所报告,殊为可信。且亦有居处僻远,向无欧人足迹者,据各教士之复函,皆谓禁烟章程鲜或实行,然地方官若认真办理,当亦必有可观……要之,此说帖所载各端,言皆有据,故能适合近情也”[43]。
1908年6月24日,朱尔典将《英使署参赞黎枝第二次鸦片问题说帖》寄呈格雷。此说帖前半部分除涉及中央关于禁烟的谕旨、章程外,还对中英关于禁烟的交涉及国际禁烟会的筹备情形作了叙述,后半部分依然是对各省禁烟状况的概述。
(二)《英京禁烟总会调查中国禁烟成绩书》。1910年,英国禁烟总会函致在中国之各耶稣教会,要求其调查本年春夏两季,罂粟收成之数。其需报告各项如下:
“一、所报告之区域及其区域所隶属之省份与府县;
二、贵地禁烟用何政策,现在种烟成数是否加多,或仍旧,或已减少,或已全禁,务须详细说明;
三、贵地特别紧要事件。”[44]
该会共收到报告书三百件,又从中撮要录出,形成调查中国禁烟之概略,此即《英京禁烟总会调查中国禁烟成绩书》。该调查书始于四川而言之加详,“因朱尔典驻使曾言,四川实中国禁烟成败之标准也”[45],关于其它省的报告书则比较简略。该书总体上反映了中国禁烟之进步与成绩。
(三)谢立山(Alexander Hosie)的调查报告。中英初次交涉中,双方允认自1908年1月1日起,印度洋药每年减运出口中国的十分之一,试行三年,以观后效,如果禁种也能够每年减少十分之一,则英国将继续减少出口。到1910年,所定三年之期转眼即到,因此英方决定派人对中国禁烟成效进行调查。
早在1909年10月28日,英属印度政府给英印度部大臣摩利(Lord Morloy)的信中就提出:“为了英国政府的利益,应由一位官员,例如谢立山先生,他熟悉广泛种植罂粟的地区,并且对于这场禁烟运动也深表同情,这是不言而喻的,由其独立进行调查,获得罂粟种植相应减少的可靠证据后,才能同意1910年以后继续执行这一协议。”[46] 1910年3月23日,葛雷电致驻华临时代办麻穆勒(M.W.G.Max Müller),建议由原天津总领事谢立山负责调查此事。经印度政府与麻穆勒同意,谢立山被正式委以调查中国禁烟成效的任务。这次调查的主要目的是“确定三年的试验期结束时中国政府是否已完成协议中的任务,使土药产量相应减少,从而印度政府应该继续执行由印度向中国出口的鸦片每年减少十分之一的政策”[47]。
自1910年5月到1911年5月这整整一年的时间里,谢立山足迹遍及山西、陕西、甘肃、四川、云南、贵州6个主要土药生产省份,经过个人实地考察与采访,同时也参考一些二手材料,写出了关于这些省份的罂粟种植与鸦片产量的报告,并及时送呈英国外交部,对于这6省的总体禁种状况,谢立山认为,“山西实际上已完全停止了罂粟种植,陕西罂粟种植减少大约30%,甘肃种植减少不到25%”[48],而“四川省在1910年—11年季的禁种取得了成功”[49],“云南全省自从采取禁烟措施后种植减少大约75%”[50],贵州则“鸦片种植已减少70%”[51]。
(四)各地英领事的调查报告。各地英领事自始至终一直关注着中国的禁烟运动,并及时将各所在地的禁烟状况报告给英外交部或英驻华公使。继驻华英使朱尔典两次函寄禁烟事宜说帖于英外交部后,英驻华临时代办麻穆勒又于1910年3月31日将各地英领事有关禁烟状况的报告汇集总结,函寄葛雷。英领事所做调查报告有的十分详细,例如,1910年2月28日重庆署理领事施密士(J.L.Smith)函寄朱尔典的报告即分门别类,条目清晰,其内容包括:种植面积的减少;官方禁止鸦片吸食的措施;吸食的减少;官员、绅士和人民对于运动的态度;替代鸦片的作物;总的评价。[52]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各地传教士所做关于禁烟运动的调查报告一般多包括于或附于英领事的报告中。
(五)旅行者的报告。一些到中国旅行或因公出差的英国人,有时也会将所见禁烟运动的情况写成报告,寄送或请人代转于英国外交部。
英方的调查,在客观上促进了各地禁烟运动的发展,具有督促与监督作用。正如曾致力于根除鸦片的四川总督赵尔巽所说,本省每一角落的禁烟运动进展情形,都在英国人的监督和报告之列,这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他与其下属将这一斗争进行到底。[53]
四、中英《禁烟条件》的签订
早在1909年10月28日,英属印度政府在给英印度部大臣摩利的信中就已提出中英就禁烟进一步交涉时应讨论的内容,主要包括协议的延长期、取消不利于印药贸易的中国有关禁烟的措施和加增洋药税问题[54]。从1910年3月份开始,英外交部、英驻华公使、英印度部和英属印度政府之间就进一步交涉的内容反复磋商。可见,英方对于即将到来的又一轮中英禁烟交涉做了充分地准备。
对此,清政府并没有吸取以往交涉失利的经验教训,对其认真准备,这从以后中英禁烟谈判过程中清政府政策的变化不定就可以看出。但是,清政府也意识到了前此达成的协议中所存在的不足。1910年4月13日,外务部照会朱尔典,指出:“按照中英协议,1909年的印度鸦片向中国进口应减少到40,800箱,而实际进口则为42,182箱,多进口1,382箱。这样,中国土药按年递减,而印度鸦片进口不少反多,定会阻碍中国禁烟。”[55]对此,驻华临时代办麻穆勒答复道:“1907年12月2日,中国政府接受了朱尔典所提建议,即自1910年至1905年,印度运往海外各国的鸦片总数平均为每年67,000箱,其中,中国占51,000箱。印度政府允诺,在以后三年中,出口总量每年减少中国所占年平均数的十分之一。这样,1906年出口数量限定为61,900箱,1909年为56,800箱(并非如阁下照会中所说40,800箱),1910年为51,700箱。中英政府间的这一协议并未包含任何规定,以阻止平均每年运往中国以外的16,000箱鸦片在市场条件的诱导下运入中国港口。这一欠缺,再加之中国鸦片价格的大幅度上涨,可能导致了去年多于40,800箱的鸦片输入中国。很遗憾,商定这一协议时未能预见这一结果。”[56] 1910年7月9日麻穆勒会见外务部右侍郎胡惟德时,建议派一代表就延长禁烟协议的条件与之进行谈判,并越俎代庖,推荐曾参加过上海万国禁烟大会,时任外务部右丞的刘玉麟为最佳人选。遂递上一份备忘录,其大意谓:如果谢立山的调查结果令人满意,表明中国已完成协议中的任务,同时,与中国进行鸦片批发贸易的商人被允许在条约口岸自由贸易,批发商贩的数量不被随意减少,那么,英国政府同意将协议另外延长三年。[57]7月23日,外务部照会麻穆勒,对于其所提要求,即批发商数量不应随意减少,条约港口的鸦片批发贸易不应干涉,中国政府不能同意,因为这一要求和原定协议不符;十年内鸦片贸易完全停止前,这三年的禁烟协议必须自动延长,因此,不需要进行新的谈判。接读这一照会后,麻穆勒立即邀见刘玉麟,告之如将这一答复于国会宣读,将会产生不良影响。翌日,刘玉麟通知麻穆勒,谓上次照会是一个误解,他本人可能会被派来与其谈判。随即,麻穆勒接到了刘玉麟被委派与其谈判的官方通知。[58]
1910年7月30日,刘玉麟与麻穆勒就中英间的禁烟协议延长问题举行第一次会谈。麻穆勒交给刘玉麟一份备忘录,其大意谓:1、英方将放弃要求中方提供统计的证据,来证明中国政府已完成1907年协议中的责任,减少土药出产的十分之三,并准备将减少印度鸦片出口的现有协议再延长三年。同时,与中国进行鸦片批发贸易的商人必须被允许在条约口岸自由贸易,批发商的数量也不能随意减少。2、如中国政府接受第一条建议,英国政府允诺,十年期结束,中国的鸦片种植如已停止,他们将采取公平的措施予以配合,禁止鸦片进口中国。3、中国政府是否有任何可行性的建议,以补充印度政府现在采取的间接限制,或者将其改为于条约口岸直接限制。后面这一选择要求其它国家都接受后才能生效。[59]
同时,鉴于各地英商对于一些禁烟措施的抱怨,麻穆勒于1910年8月1日照会外务部,如果中国政府撤销阻碍印药贸易的规章,并保证执行现有条约规定的义务,英国政府允诺,中国政府如能够提供土药税已大幅增加的证据,洋药进口税也将增加。[60]
增加洋药进口税问题,清政府早在第一次禁烟交涉时就已提出,因英方的故意刁难而留待后议。现在英方竟然主动提出了这一问题,于是清政府马上给予答复。1910年9月10日,外务部交给麻穆勒一份备忘录,建议新的洋药进口税应定为现有价格30%的从价税,同时,土药也以同样的税率加增。并声明,如果英政府同意以上的建议,对于《广东禁烟章程》中其不满部分,双方就不难达成满意的协议。[61]直到10月25日,外务部才对英方于7月30日提出的建议作了答复:1、继续减少印度鸦片进口的新协议的期限应定为七年而不是三年;2、1907年,中国政府被允派员前往加尔各答监视鸦片拍卖打包,中国政府将利用这一规定,并建议该员应该有权向所有运往中国的鸦片签发出口准单,粘贴印花于其箱上,其数以每年允许运往中国之数为准。海关将只允许拥有准单与印花的鸦片运入中国。英国政府如同意这一建议,中国将要求其它国家一体遵守,以约束各自的国民。这样,对于未受限制的16,000箱洋药中国就不会再有怨言了。[62]
对于清政府的这两条建议,英方基本予以肯定。在给葛雷的信中,麻穆勒表示,他很高兴新协议的期限被定为7年而不是3年,这样,中国政府就因自己现在的要求而不能够再要求缩短原定十年期限,并且对于那些遣责英国继续将印度鸦片强加于中国的热心禁烟者而言,英国政府也有了令其满意的答复,即他们同意在中国政府自己要求的期限内完全停止印度鸦片进口中国。对于中方的第二条建议只是稍做修改,指出派往印度的中国官员无权干涉,签署出口准单与粘贴印花,都只能由印度政府的官员进行,但并不反对中国官员在场。[63]
这时,刘玉麟已赴英接任驻英使臣,谈判转由颜惠庆负责。从谈判进程来看,中英双方在延长禁烟协议与限制印药进口问题上基本达成了共识。基于此,麻穆勒于1910年11月1日向颜惠庆递交了一份草约。对此草约,中方稍作修改。同时,因草约中未涉及增加洋药税的问题,在中方的要求下,麻穆勒允诺,如中方同意草约中其它各项,并能提供土药统税也同样加增的证据,则英国政府同意印药统税也在合理范围内相应增加。[64]此后,双方又互换修改过的草约,在基本问题上并无大的分歧,一项新约的签定呼之欲出。然而,这次谈判远没有结束。
在中英就禁烟问题进一步交涉的同时,全国的禁烟运动也在轰轰烈烈地开展,人们的禁烟热情不断高涨。全国成立了各种禁烟团体、机构,为缩短禁烟年限、停止鸦片贸易而不断上书清廷。同时,资政院和各省谘议局也通过了缩短禁烟年限的决定。这些,不能不影响到正在与英国就禁烟问题进行谈判的外务部。
1910年12月5日,驻华英使朱尔典与外务部大臣那桐进行了会谈。令其失望的是,那桐并没有就以前谈判所得结果继续交涉,而是宣称,自从上次会谈以后,情况已有了变化,国人与外人掀起禁烟热潮,要求立即停止鸦片贸易,资政院也于上周通过决议,于1911年1月29日禁止鸦片种植,1911年7月25日禁止鸦片进口,受这些运动影响,中国政府不得不重新考虑自己的态度。翌日,外务部在给朱尔典的一份备忘录中再次强调,以前所考虑的问题只有洋药税的加增,但是现在有必要考虑允许鸦片进口的期限问题了,并表示,如果土药彻底禁绝,而印药仍然行销中国,那是很不公平的。[65]
对于清政府态度的突然转变,英方表示惊奇和遗憾,并就此问题在英驻华公使、英外交部、英印度部和英属印度政府之间展开了讨论。他们回顾谈判历程,感觉英方在这次谈判中已够慷慨了,中方所提要求基本为其所接受,在即将签订新的协议之际,中方的态度又突然转变,他们感到十分愤慨。然而,他们却忘记了,作为毒害中国的罪魁祸首,即使他们立即停止鸦片贸易,又有何功可居?不管怎样,在愤慨之余,他们不得不考虑现实问题。
1911年马上就要来临,在这种情况下,英属印度政府是否应该继续减运鸦片,另外,运华鸦片是否应该编号。对于第一个问题,朱尔典认为,印度出口鸦片应该继续按照即将期满的协议所规定的比例减运,因为虽然中国承认不能够提供统计的证据,但是英领事的报告,特别是谢立山关于山西、陕西和甘肃的报告,施密士关于四川的报告,娄斯(Archibald Rose)关于云南的报告,表明中国在禁种方面已取得的成绩,足以使英方继续减少印度鸦片的出口。[66]尽管朱尔典反对于1911年开始对运华鸦片编号,并认为可将此作为与中国继续谈判的一个砝码,英属印度政府却认为,虽然编号有不利因素,主要包括时间仓促、税收减少等,但其有利的一面也是非常明显的:这可以证明英方真心想帮助中国禁烟;如果情形不利,这一部分编号印药可以得到优先保护。权衡利弊,英属印度政府决定于1911年1月1日开始对运华印药编号。[67]
综合英方各部门的意见,1910年12月23日,朱尔典照会外务部,认为在过去的谈判中,英方已一再妥协,尽量满足中方的要求,中方的不合作态度令其十分失望。他提醒中国,现在对于出口印药的限制并不是以条约的形式执行的,而只是由英属印度政府所接受的中英双方临时性协议的一部分,并进一步指出,如果两国政府不能续约,协约将于12月31日期满。言外之意是英国就不再负有继续减运印药之责。因此,朱尔典警告清政府,除非中方以麻穆勒的草约为基础恢复谈判,英国政府将严格按照条约所付予的权力进行鸦片贸易。[68]
1910年12月30日,外务部回复朱尔典的照会称,外务部所说在现有情形下对谈判问题应重新考虑,并不是想反对11月1日麻穆勒所拟草约中所含建议或对其进行无根据的修改,并申明,在过去的三年中,土药减少的程度已超过每年十分之一,现在中国更关注于缩短完全禁绝的日期和目前的禁止种植与吸食。外务部表示如果土药不到7年就完全禁绝,洋药在中国自然也不会有市场。但外务部作出正式许诺,在禁绝前,按照协约每年按比例减少的洋药和印药进口还可以暂允继续进行。此外,外务部还提出了分省禁运洋药的建议,即如果一省已禁绝土药,印药或洋药也应禁止进入该省。对于外务部的以上要求,朱尔典认为,如果中国政府可以提供土药已完全禁绝的证据,英国政府可以同意不到7年就停止洋药进口。对于分省禁运
中国历史上的忠臣故事
洋药,尽管他怀疑其可行性,还是认为对于土药净绝的内地省份,可以不发给允许印药运入的准单。[69]
1911年1月31日,朱尔典才回复外务部的照会,询问谁将被派来进行谈判,以尽早确定恢复谈判的时间。外务部告之外务部股长颜惠庆将负责与之谈判。 1911年2月11日,中英间又恢复了关于续订鸦片协议的谈判。自此到5月8日正式签订《禁烟条件》,中英双方针锋相对,就有关问题讨价还价,各自为本国争取最大利益。其主要交涉内容与过程如下:
1、洋药税的加增。1911年2月11日,外务部向朱尔典递交了一份备忘录,还是中国政府所草拟关于鸦片协议的建议。对于洋药税,中方建议还应该按照从价税来增加,英方则反对这一办法,认为其不可行,并会带来无穷的麻烦。为了证明从价税的可行性,颜惠庆于2月21日递交给朱尔典一份专门关于从价税的备忘录,但这并未改变英方对此问题的态度。其实,在1911年2月18日英属印度政府给英印度部的电报中就称应坚决反对从价税,如果土药税也相应加增,他们并不反对增加洋药税,能够替代现在随意征收现象的任何合理的数量都可以接受,但最关键的是,所征之税必须是固定的、定量的。[70]并于3月3日的电报中称,如果达成满意的协议,包括制止广东的随意征税他们并不反对将洋药税定于400两,但这应该被认为是能够接受的最大的数量。鉴于此,朱尔典于2月28日的会谈中,否定从价税的同时,回复颜惠庆英政府可能同意的洋药税数目为220两,也就是中英就禁烟初次交涉时中方所提出的数目。后来朱尔典又于3月7日的会谈中提出,如果中国政府撤销对于洋药贸易的限制,洋药可加至300两。最终,双方将洋药税定于330两。后来,中方以同意广州与上海不包括在分省禁运洋药的范围之内为代价,洋药税又增加了20两,成为350两。
2、分省禁运洋药。在1911年3月7日的会谈中,颜惠庆进一步解释了中方所提出的分省禁运洋药的建议。中国政府认为,只要某省停止进口土药,无论其本省出产土药与否,都应该禁止洋药运入该省。对此,朱尔典指出,中国政府最初的建议,其目的是在产土省份停止种植鸦片后,阻止印药取代土药,并没打算将这一措施在沿海省份实施,这些省份几乎不生产鸦片,在这最后五六十年中,主要依靠洋药。其后,在谈判中,朱尔典坚持分省禁运应只适用于出产鸦片的省份,并只能止于他所提出的运输准单的建议。后来为了打破僵局,朱尔典提出其运输准单的建议可适用于除七个主要的印药消费省份即广东、福建、浙江、江苏、山东、安徽、江西外所有的省份。然而,外务部并不满意于这样的让步。为了使谈判在这个问题上取得进展,颜惠庆也曾做出让步,建议上海和广州除外,但当时英方不以为然,并坚持将禁运洋药的省份用”主要依赖土药”来加以限定。在各省禁烟热情不断高涨的情形下,外务部则非常强硬地表示,不仅对于禁运省份不能加以限定,还要将”运输准单”省去。在这种情况下,朱尔典退而想接受颜惠庆原有的让步,即将上海与广州除外,但现在外务部这种让步也取消了。最后,英方以再加增洋药税20两与取消原拟从英属印度政府应允减运洋药箱数中减少5,000箱的计划为代价,才换取了中方同意在分省禁运洋药时上海、广州除外。
3、库存洋药。1911年2月17日的会谈中,英方提出了协约实施后如何对待库存洋药的问题。朱尔典告知颜惠庆,英国政府已做出指示,库存洋药与编号洋药应同等对待。对此,颜惠庆说,他对于库存洋药的数量一无所知,这有必要进行调查,并表示,如果数量庞大,应允此项内容就会使这一年协约保证的洋药减运归于无效,除非印药进口也相应减少。2月21日,颜惠庆告诉朱尔典,外务部不可能答应在现有进口量上再加增库存洋药,英国政府自己可以通过限定日期或其它方式对其进行处理,但如果是要限定日期的话,所达成的协约应该规定一尽可能早的日期。此后,朱尔典费尽口舌,颜惠庆才稍做妥协,答应假如在以后三年中洋药进口在协约规定的应减之数外再为减少,库存洋药可以与编号洋药同等对待,同时答应对于1910年进口不足协约规定之数补以5000箱。朱尔典在接受了这一建议的基础上提出,由中英官员会同登记存于香港和有约各口的无印花之印药,并从总数中减去10,000箱—5,000,以补1910年进口之不足,5,000为估计正常情况下任何时候都会被存储之数,以后4年中每年进口除协约规定应减之数外再减运相当于余者1/4之数。对此,中方同意4年减运,但最多只能从总数中减去5,000箱。朱尔典接受了这一建议,并进而提到了何时开始登记无印花洋药的问题。他先是建议从签约之日,后又改为从7月1日,并表示,中方在得到其它有约各国同意后,可在签约后尽早开始拒绝无印花洋药进入各港口。中方则表示更希望登记库存洋药于签约之日开始,并对库存与无印花洋药提出了许多限制,例如,库存无印花洋药应该立刻缴税或者运往上海存放;自签约之日起,无印花洋药只应该运入上海。对于香港库存洋药则只字未提。对此,朱尔典指出,他无权同意对于已在中国合法存在的库存洋药进行不必要的干涉,另外,至少广州和上海应作为无印花洋药运入的港口。颜惠庆认为应在登记后两天内运入广州,朱尔典则建议在登记后14天内运入一有约口岸。这一问题还未彻底解决,颜惠庆又提出了一个令英方头疼的问题。颜惠庆明确表示,所登记的无印花洋药只具有和“以前一样”的条约权利,而不是和“粘有印花洋药一样”的条约权利。不管朱尔典如何指责、要胁,中方拒不让步,并于4月22日的会谈中递交给英方中国关于库存洋药问题最后解决之方法。其主要内容包括:1.对待登记的库存洋药只能是“和以前一样”,而不是和粘有印花洋药一样;2.印药出口减少将于1911年而不是1912年开始;3.取消了为填补去年进口不足协约规定之数而从登记总数中减少之5,000箱,同时将香港库存洋药运往中国的日期限为7天。对此,朱尔典表示,如果能够立刻解决这一问题的话,他可以默许第2、3项,但却不能答应第1项。颜惠庆转而以将广州与上海包括于分省禁运洋药之外为代价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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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英方对于上述关于库存洋药问题的让步。但朱尔典认为英方在此问题上的让步已达到极限,不允许再有别的选择。最终,中方再作让步,同意对库存洋药与粘有印花洋药同等看待,英方则允将洋药税加增到350两,并接受了中方关于库存洋药的2、3条建议。
4、撤销对于洋药的随意限制与征税。各省为禁烟所定章程中,有的条款不利于洋药贸易,从而引起了英商、英领事与公使的强烈反对。在1910年11月份麻穆勒所递建议中,就包括取消各地禁烟章程中不利于洋药贸易的条款,而外务部于1911年2月11日递交给英方的备忘录中却不包含这一内容。为此,朱尔典于1911年2月14日的会谈中提出了这一问题。颜惠庆解释说,中国政府认为此次协议是1907年协议的延续,而后者对加于印药的税收与限制只字未提,因此,现在的协议也不应该包括这些内容。朱尔典则认为,没有这部分内容,则等于废除了现有条约。在2月17日的会谈中,朱尔典甚而表示他不能够签订任何对于广州官员反复违约不加限制的条约。但颜惠庆还是坚持反对条约中包含任何反对税收与限制的条款,并抱怨麻穆勒草拟建议中关于这一内容的用词含糊,“限制”一词到底指什么,并表示,“税收”一词包括了各省官员所采取的措施中英方表示抗议的全部,而这些措施只是禁烟运动的自然结果。对此,朱尔典解释说,英方抗议的真正背景是各省官员认为自己有权采取独立行动,而这些行动又远离或背离了中英政府所达成协议的精神,英国政府从来没抗议过清中央政府为禁烟而采取的措施;从广州所发生的事情来看,很清楚,“税收”并不包括英方感到应提出抗议的所有限制的形式,例如煮膏时限和被允许运入某一特定省份的洋药数量。为此,朱尔典建议加入象“例如在广州所实施的”等字样来解释“限制”的意思。2月21日,朱尔典将英方修改过的反对限制条款交给颜惠庆,“此项条件准行后,中国应将各省宪所有在广东等省近准行于印药大宗贸易之各项限制及征收他项税捐立即消除,烟台续增专条现仍施行,自不应另行设立此等限制及他项税捐。”[71]颜惠庆提出,如果英方同意以从价税为基础加增洋药税,中方可以考虑接受已修改过的反对限制条款。对此,朱尔典不以为然。3月3日,朱尔典接到英属印度政府的电报,同意将洋药税最高加增到400两。3月7日,朱尔典转而提出了以同意将每箱洋药税加增到300两来换取中方完全接受修改过的反对限制条款。最终,中方接受了这一建议,但洋药税的加增同时生效。
5、其它。外务部于1911年2月11日递交给英方的备忘录中,所提建议的第1款规定印药、土药应同等对待,第4款规定中国政府及官员所拟禁烟法令应既适用于土药,也适用于印药,第7款则规定中英两政府有权从各国将来采取的有关鸦片政策中受益。
对此,英方强烈反对。朱尔典认为,如果同意第1款的话,就没必要再就禁烟问题进行任何谈判了;第4款与第1款相似,直接否定了英方所提对印药做出保障的要求,实际上相当于将英方在鸦片贸易方面的权力都取消了;第7款很明显是看到即将召开的海牙国际禁烟会而提出的,他指出,英国政府从未允许其它国家对英方与中方的协议进行任何干预,这些协议也已明确不在海牙国际禁烟会的考虑之内。
对此,颜惠庆答称,第4条款是在经过认真考虑之后,认为对禁烟运动的胜利十分必要才加入的,第7条款可以再换种说法。2月21日,颜惠庆将修定过的第4、7两款交给了朱尔典。第4款变为“所定禁烟章程在首先得到英国政府同意之后也适用于洋药”[72]。第7款变为“如环境改变,或出现更好的协议,可提出和考虑对于现有协议进行修改”[73]。朱尔典对于这一修改仍不满意,他建议将这两条去除,换成“在7年限内,如发现有必要修改这一协议,可由两国政府相互商酌办理”[74]。他甚尔以除去第4、7两款后才能继续讨论其它问题相要胁。在这种情况下,颜惠庆同意以朱尔典的上述建议代替第7款,但要加上“在任何时候”,即成为“在7年限内任何时候,如发现有必要修改这一协议”等等。朱尔典则表示如果用这一修改条款代替第4、7两条款,他将同意这种改动。由于朱尔典在这一问题上态度强硬,清政府不得不再次退让,表示将第4款中的禁烟章程只限适用于零售鸦片贸易。鉴于英方实际上已经承认中国有权为限制鸦片吸食与零售而采取自己的措施,朱尔典同意了这种改动。[75]1911年5月8日,中英经过9个多月的谈判正式签订了《禁烟条件》。
五、《禁烟条件》的实施
在《禁烟条件》签订当日,外务部照会英使,称度支部已拟定“土药每百斤征税银二百三十两,为与印烟加征新税按值比例相同之税,并与印烟新税同时起征”[76]。。英使也当即回复外务部,声明:“所有该条件签押后,在各口岸或出关栈或在各口岸暂贴印花之印药,全应按照新定每百斤箱完纳税厘并征三百五十两。”[77]这样,《禁烟条件》签订之日起,即开始征收新加增的洋土药税。
1911年5月9日,外务部将《禁烟条件》的签订过程及主要内容上奏清廷。同日,清政府颁布上谕,认为外务部“所议办法尚属妥协”,并要求洋土药加税应立即施行,同时表示:“其各省对于洋药大宗贸易之各项限制及征收各捐,即着停止,以免纷烦。”[78]
此后,到清政府覆亡前,《禁烟条件》的部分内容得以实施:
1、未经粘有印花之印药一概不准运入通商口岸。《禁烟条件》附件规定:“自条件签押日起两个月内,凡未粘有印花之印药,止准在上海、广州两口起岸,两个月期满后,如中国政府业经商允各国,则所有未经粘有印花之印药一概不准运入通商各口岸。”[79]到1911年7月5日,德、俄、美、日、荷、意、西、墨和古巴已同意于7月8日起禁运未粘印花之洋药进入通商各口岸,法、奥、比还未回复,而葡萄牙、瑞典和巴西则在北京没有代表,外务部认为没必要再等这三个国家的答复了。随即法国同意。7月8日,朱尔典电告葛雷,外务部急于立刻禁运无印花洋药,不再考虑葡萄牙的同意,就决定禁运无印花洋药进入各通商口岸。7月11日,朱尔典电告葛雷,比利时与奥地利已同意中国禁运无印花洋药。7月15日,清政府正式禁止无印花洋药运入各通商口岸。[80]
2、分省禁运洋药。《禁烟条件》第3条规定:“无论何省土药已经绝种,他省土药亦禁运入,显有确据,则印药亦不准进入该省。”[81] 1911年7月18日,外务部照会朱尔典,要求禁运印药进入奉天、吉林、黑龙江、四川和山西。朱尔典则表示,只有中方已实施《禁烟条件》第7条并撤消所有各省限制后才满足其要求。[82]7月25日,清政府颁布谕令,要求“不得限制商人大宗贸易,所有广东等省,于续订条件以前,所施行各项限制,及征收各捐,已令立即停止,若再另立名目,徒事苛扰,即与增加税厘之原议不符,且于按省禁运之办法有碍。此次禁烟之举,深得友邦赞成,各该省地方官,必应按照条件,切实奉行,以期次第禁绝,克竟前功。”[83]据此,外务部又要求朱尔典答应这一谕旨在广东和福建生效即考虑这一要求。[84]8月7日,外务部照会朱尔典,称两广总督已令放弃戒烟药计划,这样,对于洋药进入奉天等省的要求就再次提出。8月18日,英国驻广州总领事致电朱尔典,称接到两广总督公文,内中援引了7月25日的谕旨全文,并宣称一定会谨遵谕旨。鉴于此,朱尔典于8月21日回复外务部,称根据《禁烟条件》第3条,中国如拿出证据证明中方已有效禁绝这5省的鸦片种植,并有效禁止土药进入这5省,他将同意外务部的要求。8月25日外务部上《外务部奏分省禁运印度洋药先择成效最着数省与英使商定办理折》,奏陈要求分省禁运情形。[85]8月28日,外务部照会朱尔典,重提禁运洋药进入奉天等省的要求,并称禁运应从9月11日开始。这一照会附有一份备忘录与谕令。这份备忘录提供了吉林等5省已禁绝鸦片种植与禁运土药的证据,谕令则是对备忘录所言给予了肯定与保障。此外,朱尔典深知由于近来禁烟措施严厉,东三省土药已彻底禁绝,而由谢立山的报告可知山西、四川的罂粟种植确已有效根除。基于此,朱尔典同意了中方的要求。这样,奉天、黑龙江、吉林、山西和四川五省于1911年9月11日正式禁运洋药进入。[86]
3、调查禁种。《禁烟条件》第4条规定:“在此条件年限内,英国政府得派一员或数员,会同中国政府所派之员,如中国政府愿意委派,随时就地考察减种情形。其于此事所定减种之多少,应两面认可。”[87]朱尔典同意奉天等5省禁运洋药后,英国政府要求以后提出禁运洋药的省份必须提供严格的证据,证明该省既停止了罂粟种植,又停止了从他省运入土药,并要求实行《禁烟条件》第4条所规定由英国官员进行调查的权力。[88]就在英方准备要求实施《禁烟条件》第4条时,中方已捷足先登,主动提出应实施《禁烟条件》第4条,要求朱尔典对各省进行广泛调查,以确定其禁种和禁运土药已达何种程度,是否已够条件禁运印药。这样,中英双方出于各自的利益要求,一致认为《禁烟条件》第4条应该立即实施。为此,朱尔典已设想了具体计划;从1912年春开始,从比较大的英领事馆派遣领事,在中方代表的陪同下进行调查,例如,陕西和甘肃可交托给北京使馆的官员;天津总领事馆可派人调查直隶和山东;汉口领事可调查湖南和湖北;上海则由福州领事馆负责;并建议由谢立山来指导和监督这些调查。[89]但由于清政府很快就覆亡了,所以这一调查并未来得及实施。
4、额外减少运华印药数量。《禁烟条件》附件规定:“除业经商定每年减运五千—百箱外,英国政府现允于一千九百十二年、一千九百十三年、一千九百十四年,每年再为减少;其所减之数,按照条件签押日所查明存放关栈之无印花印药暨香港存积之无印花印药及条件签押后两个月内起岸之无印花印药之总数合三分之一。”[90]统计工作从1911年5月8日就已开始,但由于有印花与无印花之印药混杂在一起,给统计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一直到1911年11月6日,海关总税务司署才统计完。计签押日中国港口存放关栈之印药为9,687箱,香港存积之无印花印药为1,334箱,签约后两个月内于上海、广州起岸之无印花印药为438箱,共11,459箱。11月15日,外务部大臣庆亲王奕劻照会朱尔典,表示根据《禁烟条件》附件,应以此数作为1912、1913、1914年再为减少之数,即前两年每年减少其1/3或3,820箱,最后一年减少3,819箱。朱尔典对此结果表示满意。[91]
在这次中英交涉中,中方的主要目标是通过谈判,最终完全禁止鸦片进口。因为清政府自己规定的禁绝洋土药的日期是十年,所以此次谈判自始就没奢望取得立刻完全禁止鸦片进口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清政府在此次中英禁烟交涉中达到了预期的目的。这在整个晚清中英外交史上是绝无仅有的。《禁烟协议》的达成与《禁烟条件》的签订保证了清末禁烟新政的顺利实施。英方严格遵守了《禁烟条件》,虽然清政府在条件签订不久就覆亡了,但在1917年,英国在考察了中国的禁烟状况后,宣布不再向中国出口鸦片。
此次交涉的第一部分比较顺利,第二部分却曲折多变。诚然,处于弱者地位的中方不断做出让步,但迫于国际禁烟大势的压力,英方也部分地做出了妥协。近代中国多城下之盟,丧权辱国,令人扼腕。但此种特殊环境下的交涉却遮不住中国在外交上前进的脚步。此次交涉中,中方外交人员能够据理力争,敢于提出自己的要求,已不再是未谙世界大势,唯唯诺诺的形象,反映了中国在外交上的进步。
[1] 参见王宏斌撰《清末新政时期的禁烟运动》,《历史研究》1990年第4期;王金香撰《清代第二次禁烟运动探略》,《史学月刊》1990年第2期。
[2] 参见蒋秋明、朱庆葆着《中国禁毒历程》,天津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苏智良着《中国毒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王宏斌着《禁毒史鉴》,岳麓书社1997年版。
[3] 参见林满红撰《清末本国鸦片之替代进口鸦片——近代中国[进口替代]个案研究之一(1858——1906)》,《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九期;《银与鸦片的流通及银贵钱贱现象的区域分布(1808——1854)——世界经济对近代中国空间方面之已影响》,《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二十二期上册。
[4] [美]马厅·布恩着,任华梨译:《鸦片史》,海南出版社1999年版,第172页。
[5]郭嵩焘:《请禁止鸦片折附上谕》,《郭嵩焘奏稿》,岳麓书社1983年,第367、368页。
[6]郭嵩焘:《请禁止鸦片折附上谕》,《郭嵩焘奏稿》第369页。
[7]许珏:《上许星叔先生》,《复庵遗集》(二),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0年版,第719-720页。
[8]许珏:《请慎外交饬内治折》,《复庵遗集》(一),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0年版,第22页。
[9]《论禁烟与外交之关系》,《外交报》,丙午年五月十五日第147期。
[10]《论禁烟与外交之关系(续第147期)》,《外交报》,丙午年五月二十五日第148期。
[11]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第五册,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5570页。
[12]对于会议政务处奏拟《禁烟章程》的时间,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定为光绪三十二年十月成戊寅,即1906年11月30日,而外务部于1908年3月19日所奏关于禁烟与各国交涉情形一折中则认为是光绪三十二年十月初六日,即1906年11月21日(可参见上书中华书局本5867页)。从此后中英关于禁止洋药进口的照会来看,笔者更同意外务部的说法。
[13]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第五册,第5596页。
[14] 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二册所载《外务部致英使禁烟节略》未查明日期,此日期是根据《外交报》戊申九月十五日第223期所载《驻华公使朱尔典复驻镇江署英领事施公文》判定,其原文如下:「去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中国外务部交来说略,……此说计有数款。”
[15]《禁烟节录及来往照会》,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二册,三联书店1959年版,第445页。
[16]《驻华英使朱尔典致唐侍郎绍仪函》,《外交报》,戊申十月初五日第225期。
[17]《唐侍郎绍仪复驻华英使函》,《外交报》, 戊申十月初五日第225期。
[18]《驻华英使朱尔典致中国外务部照会》,《外交报》, 戊申十月初五日第225期。
[19]《禁烟节录及来往照会》,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二册,第447页。
[20]《禁烟节录及来往照会》,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二册,第447页。
[21]《英外部大臣葛雷致驻华英使朱尔典电》,《外交报》, 戊申十月初五日第228期。
[22]《英外部大臣葛雷致驻华英使朱尔典电》,《外交报》, 戊申十月初五日第228期。
[23]《禁烟节录及来往照会》,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二册,第445页。
[24]《禁烟节录及来往照会》,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二册,第445页。
[25]《英外部大臣葛雷致驻华英使朱尔典公文》,《外交报》, 戊申十月初五日第225期。
[26]《禁烟节录及来往照会》,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二册,448页。
[27]《禁烟节录及来往照会》,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二册,第445页。
[28]《驻华英使朱尔典致英外部大臣葛雷电》《外交报》, 戊申十月初五日第225期。
[29]《驻华英使朱尔典致中国外务部照会》,《外交报》, 戊申十月初五日第225期。
[30]《禁烟节录及来往照会》,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二册,第448页。
[31]《禁烟节录及来往照会》,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二册,第445页。
[32]《驻华英使朱尔典致英外部大臣葛雷公文》,《外交报》, 戊申九月十五日第223期。
[33]《英外部大臣葛雷致驻华英使朱尔典电》,《外交报》, 戊申十月初五日第225期。
[34]《驻华英使朱尔典致英外部大臣葛雷公文》,《外交报》, 戊申十月初五日第225期。
[35]《禁烟节录及来往照会》,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二册,第448页。
[36]《禁烟节录及来往照会》,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二册,第445页。
[37]《驻华英使朱尔典致中国外务部照会》,《外交报》, 戊申十月初五日第225期。
[38]《禁烟节录及来往照会》,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二册,第448页。
[39]《驻华英使朱尔典致驻华各英领事函》,《外交报》, 戊申九月十五日第223期。
[40]《驻华英使朱尔典致英外部大臣葛雷公文》,《外交报》, 戊申十一月初五日第228期。
[41]《报告中国禁烟事宜说贴》,《外交报》, 戊申十一月初五日第228期。
[42]《报告中国禁烟事宜说贴》,《外交报》, 戊申十一月初五日第228期。
[43]《报告中国禁烟事宜说贴》,《外交报》, 戊申十一月初五日第228期。
[44]《英京禁烟总会调查中国禁烟成绩书》,中国国民禁烟总会杂志,宣统三年三月。
[45]《英京禁烟总会调查中国禁烟成绩书》,中国国民禁烟总会杂志,宣统三年三月。
[46] The Opium Trade 1910-1941[Z].Volumel-1910-1911.PartⅠ: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Opium January to June 1910.( London:Scholarly Resources, INC.,1974.)pp.2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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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The Opium Trade 1910-1941,Volume 1-1910-1941,Rart Ⅲ:Further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Opium January to June 1911. pp.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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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The Opium Trade 1910-1941[Z].Volumel-1910-1911.PartⅠ: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Opium January to June 1910. p.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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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The Opium Trade 1910-1941,Volume 1-1910-1941,Rart Ⅲ:Further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Opium January to June 1911. pp.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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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The Opium Trade 1910-1941,Volume 1-1910-1941,Rart Ⅲ:Further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Opium January to June 1911. pp.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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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The Opium Trade 1910-1941,Volume 1-1910-1941,Rart Ⅲ:Further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Opium January to June 1911. pp.77.
[74]The Opium Trade 1910-1941,Volume 1-1910-1941,Rart Ⅲ:Further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Opium January to June 1911. pp.77.
[75] The Opium Trade 1910-1941,Volume 1-1910-1941,Rart Ⅲ:Further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Opium January to June 1911. pp.69-79,pp.104-109,pp.148-153.
[76]《禁烟条件》,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二册,第714页。
[77]《禁烟条件》,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二册,第714页。
[78]《清实录(附)宣统政纪》第60册,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936-937页。
[79]《禁烟条件》,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二册,第713页。
[80] The Opium Trade 1910-1941,Voulme 1 -1910-1941,Part Ⅳ:Further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Opium July to December 1911.(London.Scholarly Resources,INC.,1974.)pp.3-5.
[81]《禁烟条件》,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二册,第711页。
[82] The Opium Trade 1910-1941,Voulme 1 -1910-1941,Part Ⅳ:Further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Opium July to December 1911. pp.13.
[83]《清实录(附)宣统政纪》第60册,第1014页。
[84] The Opium Trade 1910-1941,Voulme 1 -1910-1941,Part Ⅳ:Further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Opium July to December 1911. pp.14.
[85] 王彦威纂辑、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四,书目文献出版社1987年版,第3916-3917页。
[86] The Opium Trade 1910-1941,Voulme 1 -1910-1941,Part Ⅳ:Further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Opium July to December 1911. pp.54-57.
[87]《禁烟条件》,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二册,第711页。
[88] The Opium Trade 1910-1941,Voulme 1 -1910-1941,Part Ⅳ:Further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Opium July to December 1911. pp.53-54.
[89] The Opium Trade 1910-1941,Voulme 1 -1910-1941,Part Ⅳ:Further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Opium July to December 1911. pp.57.
[90]《禁烟条件》,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二册,第713页。
[91] The Opium Trade 1910-1941,Voulme 1 -1910-1941,Part Ⅳ:Further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Opium July to December 1911. pp.10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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