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与中葡关系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澳门与中葡关系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澳门与中葡关系
自明正德八年第一个葡萄牙人欧维士奉命由水路驾船来华至今,中葡两国的直接交往已有400多年的历史。然而,由于多种因素, 中葡关系史研究长期未能受到重视,两国政治和外交关系中的一些历史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澄清,以致大多数国人只知澳门为葡萄牙占据,而对葡萄牙人如何占据澳门、葡萄牙人在澳门的蚕食扩张,以及澳门的法律地位变化等问题,却知之甚少。本文依据中外载籍,就葡萄牙人入居澳门以后,中葡关系史上的几个重大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述。
葡萄牙人东扩与居澳缘起
濒临大西洋的葡萄牙可谓南部欧洲蕞尔小国(注:明清官私文书中所称“佛郎机”,不仅指葡萄牙国,也指葡萄牙人及其所使用的炮铳。“佛郎机”一词源于法兰克语之Franc , 是音译成波斯语Farangi 、Afaranji后的转音,是阿拉伯人对欧洲人的泛称。)。该国地上、地下资源均较贫乏,在西欧进入资本原始积累阶段,根本无力在欧洲大陆进行扩张或与邻国角逐竞争,为了自身的发展,只好面向大海,冒险求索。于是,葡萄牙人自14世纪初远征加那利群岛,便开始了声势浩大的海外掠夺和扩张。15世纪初,葡萄牙人攻占印度果阿、吞并马六甲王国(注:中国史书多称“满剌加”,即Malaca之音译。)之后,第一任印葡总督欧布盖克(Afonso de Albuquerque)即于明正德八年(1513 年)派遣属下欧维士(Jorge Alvares)船长驾驶马来帆船, 满载南洋香料来到中国东南沿海,阳托贸易,阴怀刺深。一年之后,欧维士等葡萄牙人获巨利及大量情报返棹马六甲(注:施莉萝:《17、18世纪澳门与暹罗关系往来》,载澳门《文化杂志》1994年第9期。)。 是为葡萄牙人开辟欧亚海上通道之后,自“新航线”来华之始。从此,中葡两国便有了直接的接触(注:有关中葡早期关系,请见拙文《早期中葡关系与澳门开埠》,载《史学集刊》1997年第4期。)。
正德十二年(1517 年)八月, 印葡总督阿尔贝加利亚(LopoSoares de Albergaria)选派皮雷斯(Tomé Pires )以葡萄牙国王特使的身份来华,假借建立通商贸易关系,谋求在中国沿海建立“商站”(注:葡萄牙人东扩时期,每到一处,都以建商站的名义建立军事据点,为下一步的侵略扩张做准备。马六甲被攻克、吞并的整个过程,最能说明葡萄牙早期的殖民主义扩张战略。见前引拙文《早期中葡关系与澳门开埠》。又见M.C.Ricklefs,A History of Modern Indonesia c.1300 to the present, 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Bloomington,1981,I-3.)。然而,直至正德十六年(1521年)九月,四易寒暑,葡使不仅未能觐见明武宗皇帝,反被请出京城,押赴广州,驱逐出境,并且永绝朝贡(注:《明史》,卷325,《佛郎机传》; 谈迁:《国榷》,卷51;黄佐:《广东通志》,卷62,《梁焯传》;胡宗宪:《筹海图编》,卷13,《兵器—佛郎机图说》。)。葡萄牙初次遣使明廷受挫,主要原因是:首先,葡使滞留中国等待皇帝召见期间, 西蒙(Sim āode Andrade)等葡萄牙人奉国王之命率船来华接应并企图直闯广州时,曾遭到中国巡海舰队的拦截;之后,西蒙等退至屯门,在那里擅修工事、建造炮台、安营扎寨、恃铳自固不说,还抢劫华商、骚扰边民、掠买儿童(注:施白蒂:《澳门编年史》(澳门,1995年版),页3~4;严从简:《殊域周咨录》,卷9,《佛郎机》。), 激起百姓和地方官府乃至朝廷的强烈不满(注:《明武宗实录》,卷194年, 正德十五年十二月己丑条。)。 其次,马六甲被吞并后,为昔英(Tuan Muhammed)受马六甲流亡国王派遣向明廷求援,控诉葡萄牙人夺其国、逐其主(注:《明世宗实录》,卷4,正德十六年七月己卯条;《明史》, 卷325, 《满剌加传》; P. Peliot,Le Hojaet le Sayyid Husain de I‘Histoire des Ming, Leiden,1948,P.187.), 同时还揭穿了皮雷斯诈称马六甲贡使、刺探中国情报等阴谋。正德末年至嘉靖元年(1521年~1522年),葡萄牙人在中国东南沿海的掠夺、扩张行为,曾经导致两次中葡武装冲突,即“屯门之役”(注:严从简:《殊域周咨录》,卷9,《佛郎机》;王崇熙:《新安县志》,卷23,《都宪汪公遗爱祠记》;H.Cordier, Histoire général de la Chine et de ses relationsavec les pays é trangers,Paris,1920,t.3,pp.112—113.)和“西草湾之役”(注:《明世宗实录》, 卷24 ;高德胜:《欧洲第一个赴华使节》(澳门,1990年版)。)。因为明朝中叶尚具一定的海上实力,所以两次战役均以葡国失败而告结束。从嘉靖元年葡萄牙人被逐出广东沿海,到嘉靖三十二年入居澳门,30年时间里,葡萄牙官方虽然没有再派舰队或商船来华,但是葡萄牙的一些冒险家、商人和海盗,却没有停止在中国东南沿海,特别是闽、浙一带,进行走私贩私、亦商亦盗和掠买人口的活动(注:王抒:《条处海防事宜仰速赐施行疏》,见《明经世文编》, 卷283,《王司马奏疏》。)。其间,他们也曾与中国海寇商人及倭寇纠合结伴,先后盘踞浙江之双屿、福建之浯屿和月港等地,剽劫行旅、掳掠边民(注:郑舜功:《日本一鉴—穷河话海》,卷6,《流逋》; H.Cordier,Histoire général de la Chine et desesrelationsavec les pays étrangers,t.3,p.119;林仁川: 《明末清初私人海上贸易》(上海,1987年版),页85~86、131~136。),但都遭到地方官府的严厉追剿和无情打击(注:郑舜功:《日本一鉴—穷河话海》,卷6,《海市》;胡宗宪:《筹海图编》,卷5,《浙江倭变纪》;朱纨:《甓余杂集》,卷2,《捷报擒斩元凶荡平巢穴以靖海道事》。),葡萄牙人屡遭重创之后,掠夺之心有所收戢。此时,广东海禁趋于松弛,于是,部分葡萄牙人开始返回广东,以重金贿赂澳官,入上川岛或浪白澳贩私贸易、编篷栖息(注:N. Trigault,Histoirede l' exp édition chrétiènne au Royaume de la Chine,Lyon,1616, t. 2, p.207;博克舍编、何高济译:《十六世纪中国南部行记—导言》(北京,1990年版)。)。葡萄牙旅日贸易船队司令苏萨(Leonel de Sousa)秉承国王旨意,于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率船自马六甲来到广东请求恢复通商,并且试图在距广州不远的近海寻觅一处平静港湾,作为对华贸易基地及商船往来于日本和印度之间的中途停靠港。为了不辱使命,苏萨可谓煞费苦心。他一面谆谆告诫属下,“由于过去的丑闻(注:指1519年~1549年葡萄牙人在广东、浙江、福建沿海剽劫行旅、侵扰边民和掠买男妇的丑恶行径。),切不可轻举妄为”,一面设法与“掌管港口、货船和舰队的实权人物”接触。几经“船上设宴”、“暗中送礼”和“上下打点”,苏萨终于同广东海道副使汪柏拉上了关系,双方就葡萄牙人在广东沿海通商贸易达成口头协议:汪柏提出,葡萄牙人可在广东贸易,甚至互市广州,但必须和暹罗人一样,按例缴纳20%课税;苏萨请求,不再称葡萄牙人是佛郎机人,而以葡萄牙人或马六甲葡萄牙人称之,以说明他们与首批来华葡萄牙人有别(注:苏萨1556年1 月15日于印度柯钦写给路易斯亲王的信原件现存葡萄牙国家档案馆(AN/TT:Gaveta 2,M.10,N.15),或许是唯一可以证明他曾同海道副使汪柏于1553年为通商贸易达成一项口头协议的葡文史料。相关中文文献迄今尚未发现。)。
有关葡萄牙人在中国东南沿海被驱赶了近30年之后,最终是如何得以互市广州、入居澳门的问题,中国史书中的记载是十分清楚的:郭@①在《广东通志》中写道:“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舶夷趋濠镜者,托言舟触风涛缝裂,水湿贡物,愿借地晾晒,海道副使汪柏寻贿许之”(注:郭@①:《广东通志》,卷69,《澳门》。);王以宁在《东粤疏草·条陈海防疏》中说:“国初,占城来修职贡,因而互市,设市舶提举以主之,然捆载而来,市毕而去,从未有盘踞于澳门者,有之,自嘉靖三十二年始”(注:王以宁:《东粤疏草》,卷5, 《条陈海防疏》。又见Rui Manuel Loureiro在Em busca das origens de Macau,(Lisboa,1996.)一书页194~200中公布的史料。)。 可见葡萄牙人是以借地晾晒“水湿贡物”为托词,以重金贿赂为手段,于嘉靖三十二年借居澳门的。至于汪柏收受葡萄牙人多少贿赂,中国史书虽无详细记载,但葡萄牙档案中却不乏可资参考的史料。据里斯本阿儒达皇家图书馆所藏史料及葡萄牙史学家蒙他笃的《澳门史话》:1554年前后,葡萄牙人取得海道副使汪柏的许可入居澳门。起初,葡萄牙人并不向中国官府纳租,而是每年给广东海道副使贿银500两(注:Bibliotéca da Ajuda(里斯本阿儒达皇家图书馆),49-V-4:Jesuítas na Asia.C.A. Montalto de Jesus,Historic Macao-International Traits in China Old and New,Hongkong,1984,p.42.)。
葡萄牙人以借地曝晒贡物为名,以重金贿赂守澳官为手段,在16世纪中叶获准在澳门搭寮栖息之后,为了能够继续借居澳门并在广东沿海自由贸易,不得不每年向海道副使行贿500两白银。 如此行贿借居澳门20年之后,葡萄牙人逐渐发觉这种办法很不牢靠,遂萌生通过交纳地租的义务获得居住澳门权利的念头。约于明万历元年(1573年),葡萄牙人借赴广州互市并按例向广东官府“纳贡”之机,当众将500 两贿银交给海道副使,并且声称缴付澳门地租。海道副使只好顺势吩咐属下将这笔原本是贿银的“租金”收好,准备上缴国库(注:Bibliotéca deAjuda(里斯本阿儒达皇家图书馆)。也有葡萄牙人认为, 当时交付的500两白银不是地租,而是向中国官府“进贡”。见A.da Silva Reg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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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 Portugal em Macau,Lisboa,1946,p.39—42.)。自此,葡萄牙人的500两贿银变成了澳地租金,并且逐年向香山县丞交纳,直至清道光二十九年(1849年)借端抗缴,进而强居乃至占据澳门(注:自明万历元年至清道光二十九年,近300年时间里, 葡萄牙人如期纳租僦居澳门,不仅中国史籍有明确记载,葡萄牙档案中也是有据可查的,如印光任、张汝霖所纂《澳门纪略》上卷“官守篇”;Bibliotéca da Ajuda,49-V-4;Jesuítas na Asia;AN/TT-Chapas Sínicas,等等。清政府于鸦片战争失败后,签订《南京条约》割地、赔款、开放五口,其外强中干的虚弱本质已暴露无遗,葡萄牙效仿英国,请求立约未果,澳葡总督遂在望厦一带大肆侵占扩张,将华人坟地夷平不说,还将骸骨弃入大海,村民怒不可遏,将澳督斩首。澳葡当局借端赶走香山县丞、拒缴租银并强占澳门。)。
大量中外文献记载,葡萄牙人寓居澳门,既不是靠武力征服,亦不是皇帝赏赐,更不是明、清政府割让,而是从明嘉靖三十二年到隆庆六年,以重金贿赂借居;从明万历元年到清道光二十九年,蓄意改借居为租居;从道光三十年起,借端拒缴租银,转而强居。无论借居、租居,还是强居、占据澳门,葡萄牙人不但是“暂时使用”(注:Andrew Ljungstredt,An Historical Sketch of the Portuguese Settlementsin China;and of Roman Catholic Church and Mission in China, Boston,1836,p.12—13.),而且“一旦不守规矩, 将如同在泉州和宁波那样,迟早会被中国人赶出去”(注:早期葡萄牙冒险家平托(F.M. Pinto)预言,见澳门《文化杂志》1988年第5期页48。), 因为“澳门是中国领土”,“葡萄牙人并不拥有主权”(注:H.B.Morse,Th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 the Chinese Empire,vol.I.)。
葡萄牙人为了达到永居、占有澳门的目的、耶稣会士为使传教士在入华之前得以落脚澳门,他们彼此串通,围绕居澳问题,向壁虚构、混淆时空,编造了一系列诸如“助剿海盗得赐澳门”的故事。葡萄牙冒险家平托(F.M.Pinto)在《远游记》(1614 年初版)中说:“由于澳门商人的吁请,广东地方官于1557年将澳门划给葡萄牙人”(注:F.M. Pinto,Peregrinacamam,Lisboa,1614.引自波尔图193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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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I.L.221,p.221.由于平托的《远游记》谎话连篇,外国乃至葡萄牙史学家,大都以“吹牛大王”称之。 )。 葡籍耶稣会士曾德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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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medo)在1637年完成的《中国通史 》中说:“ 澳门宿为海寇盘踞之地,临近居民时被骚扰,中国官吏思除灭之……,闻葡萄牙人强悍善战,遂请其代为驱逐,并允于海寇灭绝后,以澳门予之”(注:转引自张维华《明史欧洲四国传注释》(上海,1982年版),页44。曾德昭所著《中国通史》(Relatione della Grande Monarchia della Cina),西班牙文书稿完成于1637年,1642年在马德里初次出版;次年被译成意大利文出版;1645年被译成法文出版;1665年被译成英文出版;1670年被译成荷兰文出版;1956年被全文译成葡萄牙文出版。其在欧洲之影响可想而知。)。意大利耶稣会士利类思(L.Buglio)在康熙四年(1665年)发表《不得已辩》时讲:“嘉靖年间,广东海贼张西老攘澳门,至围广州,守臣召西客(指葡萄牙人)协援解围,赶贼至澳歼之。是时督臣疏闻,有旨,命西客居住澳门”(注:《天主教东传文献》(台北,1965年版),页317~318。)。蒙他笃编著《澳门史话》(1902年初版)时,引用葡籍耶稣会士马多士(G.de Mattos )的话说:“高级官吏为酬劳葡萄牙人剿灭巨贼,准许他们定居此港,并欣然为两位剿贼首领各颁一道‘金札’”。因为“助剿海盗”、“颁授金札”等,纯属子虚、查无实据,蒙他笃几经考证之后,也只好坦率地说:“金札”的下落是个“谜”(注:前引C.A.Montalto de Jesus,Historic Macao- International Traits in China Old and New,p.41—42.)。 明代确有广东官府假葡萄牙人之手追剿海寇、海盗之实(注:见戴裔煊《关于澳门历史上所谓赶走海盗问题》,载《中山大学学报》1957年第3期。), 但事出葡萄牙人入居澳门之后,而绝非之前,且明朝政府从未因此将澳门让予葡萄牙人。
海道副使汪柏为什么允许葡萄牙人互市广州、借居澳门?明、清以来,无论政界、学界,无不指责汪柏纳贿,无视广东地方官府及汪柏本人的诸多苦衷。这不能不说有欠公允。中葡在广东沿海发生武装冲突后的近30年时间里,双方始终处于敌对状态;嘉靖二十八年(1549年)走马溪战后,部分葡萄牙人转入上川岛搭寮栖息,商船亦常停泊三洲环附近,而当时三洲环至广海一带,何亚八等中国海寇及倭寇活动最为猖獗,亦商亦盗的葡萄牙人不时与之接济、串通,为害地方。在军饷断缺、士气不佳的情况下(注:《明史》,卷210,《张chōng@②》。),是中外海贼一并讨伐,还是化整为零分而制之?这的确是奉命坐镇剿寇的海道副使汪柏不得不认真考虑的现实问题。葡萄牙旅日贸易船队司令苏萨来粤恳请通商贸易,恰好给正在为筹措军饷、剿灭海寇而苦无良策的汪柏提供了一个可谓一举两得甚至三得的机会。首先,允许葡萄牙人以“马六甲葡萄牙人”的身份互市广州,不仅可以减少贩私活动、缓和中葡矛盾,而且还可以通过征收番税扩大地方财政收入,并以番税充裕军饷(注:《明史》,卷325,《佛郎机》。)。其次, 在允许葡萄牙人正常贸易的情况下,准其在远离海寇活动猖獗的地方编棚栖息,使之不致因无落脚之地而四处流窜,其与中国海贼、倭寇勾结的机会自然减少;葡萄牙人从海寇中被分化出来,海寇的力量必然削弱,易于剿灭。再次,嘉靖皇帝追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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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催索龙涎香料甚急(注:张燮:《东西洋考》,卷12。),而南洋香料贸易大多为葡萄牙人垄断,要想尽快买得龙涎香料、满足皇帝一己之私,不得不求助于葡萄牙人。因此,无论是为增加地方收入,还是为“抚夷剿寇”,抑或为满足皇帝一己之私,如果我们不以今天的民族和主权观念去衡量古人,而就当时的情况而言,汪柏允许葡萄牙人互市广东、借居澳门的做法,应该说不是不可以理解的。至于日后葡萄牙人蓄意将贿银变为租金,并且在澳门不断扩张,钉关逐役,抗缴租金,以至窃取“永居、管理”澳门的权利等,则是汪柏乃至明廷始料不及的。
议事会与关闸门之设置
自从葡萄牙旅日贸易船队司令苏萨获得海道副使汪柏准许互市广东并借居澳门,大量葡萄牙商人携眷纷纷涌入澳门,在那里“筑室建城,雄踞海畔若一国”(注:《明史》,卷325,《佛郎机》。)。 不到10年时间,澳门的葡商、仆役及土生已近千人。为便于社区内部管理,澳门葡萄牙人在耶稣会士的鼓动之下,于嘉靖三十九年(1560年)“自发”组织成立了一个由驻地长官(Capitāo da Terra)、 法官和几名德高望重的商人组成的自治机构。这个自治机构的设立,事先并未征得明廷或广东官府的同意。20年之后,两广总督陈瑞虽然曾传唤澳葡驻地长官和主教过问此事,但因葡萄牙人的重金贿赂,这位总督大人只是说:“该地一切情况可以照旧继续下去,但当然服从中国官员的管辖”(注:前引António da Silva Reg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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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 Portugal em Macau,pp.76-77;F.C. de Oliveira,500 annosde contactos luso -chineses,Lisboa,1998,p.51;利玛窦、金尼阁著,何高济等译;《利玛窦中国札记》(北京,1983年版),页148~149。)。有关澳门葡萄牙人擅自设立自治机构,广东地方官府是否曾经干预过的问题,尚未见诸中国载籍。万历十一年三月(1583年4月)间,澳门葡萄牙人在主教贾南罗(M.Carneiro,耶稣会士)主持的一次平民集会上,通过选举,正式成立了澳门议事会,又称市议会、市政厅(注:N úcleoDocumental Antigo do Leal Senado,livro No.91,fs. 8v- 9v; A. M.Martins do Vale,Os Portugueses em Macau( 1750- 1800), Macau,1997,p.19;Andrew Ljungstredt, An Historical Sketchof the Portuguese Settlements in China;and of Romnan Catholic Church and Mission in China,Boston,1836,pp.44-67;C.R. Boxer, Fidalgos in the Far East,1550-1770,The Hague,1948,p.92-110.)。中国官私文书多称议事亭。该议事会由两名普通法官、3 名市政委员及1 名检查官组成。其中,“检查官是议事会中负责同中国政府交涉的代表。万历十二年(1584年),中国皇帝曾封其为‘督理蚝镜澳事务西洋理事官’,授‘二品’官衔”(注:Eudore de Colomban,Resumo daHist ória de Macau,20 milheiro,Macau,1927,pp.14-15; Ant ónio da Silva Reg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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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 Portugal em Macau,pp.76-77. 万历皇帝封澳门议事会检查官为“督理蚝镜澳事务西洋理事官”之事,未见明代史籍记载。即使在清代,广东官府与澳葡当局的往来文书中,“督理蚝镜澳事务西洋理事官”之称谓亦不常见。)。万历十四年(1586年),澳门议事会章程得到印葡总督梅内泽施(D.Duarte Meneses)的批准,开始享有与印度科钦相同的特权。万历二十三年(1595年),兼领葡萄牙的西班牙国王,批准澳门议事会享有与葡萄牙埃武腊市相同的自治权利(注: Manuel Teixeira, O fundador do Leal Senado,1968;Macau no s éculo XVII, Macau, 1984.)。天启三年(1623年), 第一任澳门葡萄牙总督马士加路也(D. Francisco Mascarenhas )履新(注:JorgeNoronha e Silveira:Subsidios para a Hist ória do DireitoConstitucional de Macau(1820-1974),Macau,1991,p.11.), 成为澳葡自治机构的常驻最高首领,从而结束了由中日贸易船队掌管军权的时代。不过,澳门议事会仍然是在葡属印度政府的控制之下运作,直至清道光二十六年(1846年)亚马勒(J.M.Ferreira do Amaral)出任澳葡总督。澳门葡萄牙人虽然以设立议事会取得了葡萄牙人社团内部的自治权,但是整个澳门半岛的税务、行政、司法等主权,仍然掌握在中国地方官府的手里(注:参见谭志强《澳门主权问题始末》(台北,1994年版),页98~110。)。为了便于控制澳夷及有效地行使主权, 明朝政府还在澳门设立了向“夷目”宣布政令和双方交涉政务的“议事亭”(注:此议事亭并非澳葡自治机构。)。明朝政府默认葡萄牙人在澳门设立的自治机构,允许葡萄牙人享有一定范围的自治权,地方乃至中央政府执掌最终的处置和审判权,这种“以汉法约束”、“用夏变夷”的办法(注:卢坤:《广东海防汇览》,卷3,《险要》。), 从某种意义上,似乎可以看作是古代蕃坊制度在明朝末年的延续(注:参见费成康《澳门四百年》(上海,1988年),页35。葡萄牙人定居澳门并擅设自治机构之后,明代广东地方当局乃至中央政府是否就把澳门视为蕃坊并以中国古代“蕃坊制度”加以管理这个问题,还是有待认真商榷的。)。中国在澳门行使的主权,除了香山县丞每年向葡萄牙人征收地租,还在澳门设有各类守澳官行署,如提调负责查验进出口番舶,征收船钞和货税;备倭掌管防务,防范倭寇、海贼;巡缉专司巡查和缉捕奸宄。清代在管理澳门方面,基本沿袭明制,虽然裁撤了提调、备倭、巡缉3 处行署,但明代所设议事亭却保留了下来,并且于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前后增设了海关监督行台和税馆(注:印光任、张汝霖:《澳门纪略》,上卷,《形势篇》。 ), 征收关税、 稽查贩私; 在雍正九年(1731年)设香山县丞衙署于前山寨(注:印光任、张汝霖:《澳门纪略》,上卷,《官守篇》。),以资弹压;乾隆九年(1744年)将肇庆府同知移至前山寨并改称“澳门海防军民同知”,强化防务、兼理番民。与此同时,再将香山县丞衙署移至关闸以南之望厦村(注:印光任、张汝霖:《澳门纪略》,上卷,《形势篇》、卷、篇;祝淮:(道光)《香山县志》,卷4,《海防》。)。 澳门葡萄牙人的自治机构——议事会,是在葡萄牙人寓居澳门的30年后成立的。促使组建这个管理机构的原因很多。从议事会所享有的特权及其官员的分工,我们不难看出,除了政治、经济、行政、司法、外交等主观原因,还有至少3 方面的客观原因,即天主教东传、关闸门设立和葡萄牙沦亡。
首先,葡萄牙东扩是以为基督教征服世界的名义进行的,并且是得到罗马教皇的支持的(注:葡萄牙为了实现海外扩张的目的,早期远征都是以为基督教征服世界的名义进行的,因此,每次远征,必须取得罗马教廷的同意。),反过来,葡萄牙必须履行支持天主教传教的义务。1576年,教宗格列高利十三世指定澳门为中国、日本和东京湾的第一个主教区(注:Joseph de Moidrey,La Hi érarchie Cathilique enChine,en Corée et au Japon(1307-1914),Chang-hai,1914,p.174.)。因为当时的葡萄牙国王塞巴斯蒂安(D.sebastiāo)享有“保教权”, 所以推举葡萄牙耶稣会士贾南罗为澳门教区主教(注:LouisPfister,Notices Biographiques ét Bibliographiques sur les Jésuites de l'ancienne Mission de Chine, 1552- 1773, Chang- hai,1932,vol.I,p.8 et suivantes.)。贾南罗身为澳门教区主教, 自然应该担负起为前往中国、日本及东京湾地区传教的耶稣会士安排落脚地的责任。他虽然不能凌驾于澳门驻地长官之上,但起码要在澳门葡萄牙人社团内部争取一席之地。为此,他必然要积极努力促进澳门葡萄牙人社团的自治。
其次,葡萄牙人寓居澳门之后,势力不断坐大,以致“冒禁触法、桀骛不驯”,“陵轹居人、蔑视澳官”,“贩买子女为奴、夹带违禁出洋”等,时有发生。明朝政府为了有效地控制澳门葡萄牙人、防范入侵内地,避免奸宄勾结为害边民,于万历二年(1574年)谕令,于莲花茎南端修建关闸一道,置设官兵把守,“使华人不得擅入,夷人不得擅出”。关闸门的设立,在阻止葡萄牙人“拥众入踞香山”方面虽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同时在客观上也为被挡在关闸以外澳门半岛上的葡萄牙人在澳门“筑室建城”、“增缮周垣”,乃至“据澳为家”、“自成一体”创造了有利条件。
再次,1580年葡萄牙被西班牙兼并,大部分王公贵族宣誓效忠西班牙国王(注:A. H. de Oliveira Marques, Histoire du Portugal,Lisboa,1991,p.63.)。消息传到澳门之后,在富商、贵族、教士中引起了强烈反响。他们虽然表面上不得不宣誓效忠西班牙国王,但内心里却十分害怕马尼拉西班牙当局的干涉和管辖(注:Francis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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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eira,Portug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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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a "Questāo de Macau",Macau,1995,p.19.)。因此, 他们不仅感到原来旅日贸易船队司令及驻地长官主持下的自治机构远远不能适应形势的变化,迫切希望成立一个真正独立、持久、稳定的自治机构,而且希望这个自治机构能取得更多的特权,使马尼拉西班牙当局无法插手澳门事务。
除此之外,如果说1582年两广总督陈瑞传唤澳葡驻地长官并在重金贿赂之下同意葡萄牙人最早的自治属实,那么,这也是促使澳门葡萄牙人和耶稣会士放心大胆地建立正式自治机构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
葡萄牙人借居、租居澳门之初,从总体上来说,尚能安分经商、遵守抽盘、照章纳税,能与当地华人和睦相处,对地方官亦毕恭毕敬、惟命是听。然而,事久人玩。随着早期澳葡自治机构的建立、澳门进出口及转口贸易的发展和扩大,以及葡商及其仆役人数的迅速增加,葡萄牙人的势力逐渐坐大,以致“冒禁触法、桀骜不驯”,“陵轹居人、蔑视澳官”,“贩买子女为奴仆、夹带违禁货物出洋”等,时有发生。于是,居澳葡萄牙人的去留,便成了广东各级官吏及士绅争论一时的重大问题。有人担心澳夷“豹狼改虑,不为狗鼠之谋,不图锱铢之利,拥众入踞香山,分布部落,控制要害,鼓噪直趋会城”,主张“纵火焚其居,以散其党,”或者“将澳以上、雍陌以下山径险要处设一关城,添设府佐官一员驻扎其间,委以重权,时加讥察,使华人不得擅入,夷人不得擅出”(注:庞尚鹏:《百可亭摘稿》,卷1, 《陈末议以保海隅万世治安疏》。又见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册18;《皇明经世文编》,卷357。);有人建议“以水兵数千攻之于水、陆兵数千攻之于陆,水陆并进,……与之大做一场,以造广人之福”(注:俞大猷:《正气堂集》,卷15,《论商夷不得恃功恣横书》。);也有人认为,对待居澳葡萄牙人,不能“不察其顺逆、不辨其奸良,一概名之曰贼,非但俱焚玉石,将有俗庖月易一刀之虑”,何况“两广百年间,资贸易以饷兵,计其入可当一大县,一旦弃之,军需安出,……香山海洋得澳门为屏卫,向时如老万、如曾一本、如何亚八之属,不敢正目而视,阖境帖然,若撤去澳夷,将使香山自为守”,力主“建城设官而县治之”(注:卢坤:《广东海防汇览》,卷3,《险要》。)。
反对将葡萄牙人逐出澳门的广东官绅,其动机除了维护地方既得利益的一面,当然也存在一定程度的私心。明中叶以降,上自朝廷重臣,下至封疆大吏,敲诈勒索、徇私舞弊,可以说无所不有。葡萄牙人以行贿手段客居澳门、借地生财,毕竟不似在本土上那样心地坦然。正是由于葡萄牙人的这种忐忑不安的心理,广东地方官府时常借端对澳门葡萄牙人勒索敲诈。自从葡萄牙人在广东沿海贩私贸易,地方势豪即在贪官污吏的庇护下与之勾结串通,或劫掠边民,或违禁出洋,或贩私偷税。将葡萄牙人赶出澳门,无疑是断绝地方官绅的财源。因此,资贸易以饷兵,留澳夷以守香山,不过是例数了几条能够说得出口的原因。
为了有效地控制澳门葡萄牙人,防范入侵香山、骚扰内地,以及奸宄勾结为害边民,明朝政府在广东官绅的吁请之下,于万历二年(1574年)谕令,在莲花茎(注:澳门原为广东香山县南部的一个很小的半岛,葡萄牙人租居之初,面积不足3平方公里。 半岛北面由泥沙冲积而成的一道砂堤,将半岛与大陆拱北连在一起。这道砂堤长约2250米, 宽约50米~100米,因与澳门的莲花山(又称莲峰山,即今望厦山)相接,故称莲花茎。半个世纪以来,由于澳门及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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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填海造地,如今已难觅莲花茎的踪迹。)南端“蜂腰”处(宽约50米,靠近澳门半岛),修建了一道中国古代城楼式的关闸门,置设官兵日夜把守(注:印光任、张汝霖:《澳门纪略》,上卷,《形势篇》。)。关闸设立之初,每五日一启闭;未几,改为每逢初一、十五集日开放;到后来,关闸启闭,已无固定日期。澳门半岛内的葡萄牙人和其他外国人,其仰赖香山供给的柴米油盐及蔬菜、淡水等,唯有开闸之日才能运入澳门。就防止澳夷哗变而言,这种“以汉法约束”、“用夏变夷”的“柔道”之术,在明末直至清中叶,确实起了很大作用。不过,明廷设关闸于莲花茎,对当时的澳门葡萄牙人来说,不便之处仅仅是往来香山和日常所需受到一定限制,除此之外,他们倒是宿愿得偿,因为他们不但可以把澳门作为发展国际贸易的据点和中转站,而且还可以无所顾忌地据澳为家,在澳门半岛进行扩张,“筑室建城”、“增缮周垣、加以铳台”(注:郭尚宾:《郭给谏疏稿》,卷1。),甚至“曲营台榭,旁及青洲,高建炮台,隐如敌国”(注:梁廷楠:《粤海关志》,卷28,《夷商》。)。
历代中国政府从未将澳门割让给葡萄牙,澳门也不是葡萄牙的殖民地,因此,关闸门并非“界门”(注:澳督亚马勒1848年9月22 日致海外部长报告,见葡萄牙海外历史档案馆AH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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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Macau-Caixa de 1848".),更不是葡萄牙人及其他外国人所曲解的“中葡领土界标”(注:见1848年5月 15 日澳门《政府宪报》 (Boletim do Governo),页36~37。)。它的设立, 不是解决中葡关系中存在的一切问题的根本办法,而仅仅是明廷和地方官府为达到控制澳门葡萄牙人的目的,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想出的一个权宜之计(注:陈沣纂:《香山县志》(清同治十二年刊本)。卷8,《海防》,页20 ~21。)。两个多世纪以后,即道光二十九年(1849年)澳葡总督亚马勒遇刺不久,葡萄牙人终于借助列强势力,在关闸门附近发生的一次武装冲突中,以猛烈炮火将此关闸门轰毁,并占据了关闸一带。同治十三年(1874年),葡萄牙人拆除关闸汛墙,又在原关闸以北,建起一道西洋凯旋门式的关闸,即今日澳门关闸。
澳门的鸦片走私与苦力贸易
葡萄牙人寓居澳门之后,由于借助澳门从事东西方直航贸易和转口贸易,曾经使澳门这个弹丸之地的渔村,发展成为亚洲的一个繁荣的国际贸易中心。然而,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西班牙、荷兰、英吉利等国海上势力的崛起和东渐,葡萄牙人垄断东西方航海贸易的局面被彻底打破,其最早在东方建立的各大贸易港口,也先后被列强霸占。澳门港虽然在明、清政府的佑护之下幸免易手,但是,从17世纪中叶以后,却开始失去了东西方重要国际贸易中心的地位,并且逐步蜕变为葡萄牙人贩卖鸦片和苦力的据点。
鸦片作为药品,早在唐代即由阿拉伯商人传入中国。16世纪末,惟利是图的葡萄牙人开始将这种在药材项下纳税的“商品”运至澳门,进行公开或私下交易(注:参见吴志良《生存之道——论澳门政治制度与政治发展》(澳门,1998年版),页115。)。 随着鸦片吸食方法从南洋传入中国东南沿海、悄然潜入内地,大小烟馆应运而生,以至鸦片的需求量与日俱增(注:李圭:《鸦片事略》(上海,1946 年版), 页185。)。18世纪中, 每年从澳门输入内地的鸦片已达千箱(注:姚贤镐:《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1840—1895)》(北京,1962年版),第1册,页314。);至18世纪末,在澳门销售或经澳门运抵广州的鸦片,已经超出4千箱(注:H.B.Morse, The Chronicles of the EastIndia Company Trading to China,1635-1834,Oxford,1926,vol.3. )。 葡萄牙人从中牟取的暴利如何, 当可想而知。 英国东印度公司于1773年取得在印度的鸦片专买权之后,开始向中国倾销鸦片,同时也与澳门葡萄牙人展开了激烈的鸦片贸易市场竞争。为此,19世纪初,英国人曾几次试图侵占澳门,终因清政府的威慑而未得逞。19世纪20年代,英国在伶仃洋的鸦片走私中心形成之后,葡萄牙人在澳门的鸦片贸易虽然受到很大冲击,但并没有被取代,而是暂时走向低谷,因为葡萄牙人不会轻易放弃这种虽有风险但可获暴利的买卖,更何况正常商品贸易之外,贩卖鸦片和苦力,已经成了维持澳门葡萄牙人社会经济的重要支柱。
鸦片由药品变为毒品行销沿海和内地,流毒蔓延、戕害民生。清廷于雍正七年(1729年)首颁禁令:兴贩鸦片、私开烟馆、兵丁借端需索、 失察文武各官等, 从严治罪(注:李圭:《鸦片事略》(上海,1946年版),页185。)。然而,由于允许入药鸦片纳税进口, 禁令形同一纸空文,兴贩、吸食鸦片愈演愈烈,以致百年之后,终成“病国之忧”。由于烟毒泛滥屡禁不绝、大量白银外流不止、地方官府查禁不力,道光皇帝在廷臣迭请之下,不得不钦差湖广总督林则徐前往广东严厉查办(注:《鸦片战争档案史料》(天津,1992年版),册1,页353。)。
道光十九年(1839年)二月,钦差大臣林则徐甫抵广州,即开始了一系列查禁鸦片的活动:禁洋人私贩,禁国人吸食。仅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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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天时间,就迫使英国驻华商务总监督义律(Charles Elliot)交出鸦片20283 箱(注:佐佐木正哉:《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东京,1967年版),页179;又见前引李圭《鸦片事略》,页210。)。林则徐查禁鸦片,矛头不仅始终对准英美烟贩,而且还有澳门的葡萄牙奸商,何况除了香港水域和伶仃洋面的鸦片趸船,澳门向为烟毒渊薮。因此,要将鸦片“净绝根株”,他是不会漏掉澳门的。虎门销烟之后,澳门仍有不法外商“将鸦片存贮夷楼,贩卖渔利”(注:林则徐:《信及录》(上海,1951年版),页53。)。为进一步查禁鸦片、严打烟贩、正本清源,不久,林则徐即在邓廷桢等陪同下巡视“夷商聚集之所”澳门,向澳葡当局“宣布恩威,申明禁令”;檄饬澳门同知等华官编立户口、抽查夷楼,使葡萄牙人不敢“囤贩禁烟、庇匿别国卖烟奸夷”(注:(道光朝)《筹办夷务始末》(北京,1964年版),卷8,页220~223。)。
鸦片战争后,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鸦片合法进口,但事实上清廷却默许免税输入,因为港澳先后宣布为自由港(注:José António Maia,Memória sobre a franquia do Porto de Macao,Lisboa,1849,pp.1,57-59.),香港和澳门自然又成了鸦片贸易的中心。 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清政府再次被迫签订条约,准许外商在药品项下纳税进口“洋药”(注: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北京,1957年版),页116 ~118。)。从此,鸦片便成了“合法”的进口商品,直至20 世纪初灭迹。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自香港于19世纪末崛起,澳葡社会除了贩卖苦力,基本上是靠鸦片贸易维持和发展的(注:葡萄牙外交部历史—外交档案馆AMNE—"Limites de Macau",Caixa 1233— "Documentos sobre a Questāo do opio",pp.2-3.)。
葡萄牙人贩卖人口,可谓“历史悠久”。远者不谈,其在16世纪初驾船持铳来中国东南沿海“叩关求市”,中外史书即有关于当时葡萄牙人“掠买良民”的记载(注:《明史》,卷325,《佛郎机》; 前引庞尚鹏《百可亭摘稿》,卷1,《陈末议以保海隅万世治安疏》; 又见前引C.R.Boxer,Fidalg os in the Far East,1550—1770.)。16 世纪中叶葡萄牙人获准在广东沿海自由贸易,以及澳门开埠并逐步成为国际贸易中心之后,有关葡萄牙人“掠买人口”的记载虽不多见,但葡萄牙人、西班牙人、英国人及其他外国人在澳门从事“人口贩卖”的活动却从未中断。18世纪以后,澳门能够成为东南沿海的第一个苦力贸易中心,原因大致有三:一,随着西方殖民主义者对非洲、亚洲、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区殖民地的不断开发,劳动力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二,明末,特别是清代,东南沿海劳苦大众因不堪忍受封建压迫,急于摆脱贫困,经受不住中外苦力贩子的诱惑,往往“私自出洋”;三,华工不仅勤劳聪敏,而且价廉。此外,19世纪末,拉美国家农奴制度的废除,造成了劳动力的异常紧缺。这就给中外人贩子创造了一个大发横财的机会。这些人贩子除了拐骗,有时还绑架沿海居民,迫使他们签押所谓“劳工契约”。因为掠买贩卖人口是一本万利的生意,所以澳门很早就出现了诸如“猪仔馆”、“招工馆”一类的卖人行(注:黄鸿钊:《澳门史纲要》(福建,1991年版),页143~146;费成康:《澳门四百年》,页332 ~336。)。明、清两代,中国政府虽曾迭次颁布法令, 严禁葡萄牙人“掠买人口”(注:前引陈沣纂《香山县志》,卷22,《纪事》,页17、30~31。乾隆十三年李廷富、简亚二被葡萄牙人杀害后,已被解职的张汝霖与澳葡当局所立《澳夷善后事宜条议》葡译文,见葡萄牙海外历史档案馆AHU—Macau,cx.5,Doc.No.30.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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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a a Bispo de Pequim e outros documentospara a hist ó ria de Macau,Lisboa,1943,pp.117—118、33—38.),但是广东及福建等省地方官与拐匪及人贩子暗中勾结,相关禁令对于那些利欲熏心的人来说,根本没有任何约束力。
英国通过《南京条约》窃取香港并将其辟为国际自由贸易港口之后,澳门开始失去往日国际贸易中心的地位,社会经济逐步走向低谷。澳葡政府为了振兴经济,在同香港进行鸦片走私贸易竞争的同时,又展开了苦力贸易的竞争。从此,“掠买幼童、乡愚”(注:前引姚贤镐《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1840—1895)》,册1,页470~471。 )到澳门贩卖出洋的活动日渐猖獗,澳门的苦力贸易也因此进入高潮,且很快达到顶峰。据记载,截止同治十三年(1874年)澳葡政府被迫停止招雇华工出洋(注:C. A. Montalto de Jesus, Historic Macao-International Traits in China Old and New,Hongkong, 1984, pp.409-410.),葡萄牙人、西班牙人、荷兰人、秘鲁人等外国人, 以及躲在澳葡政府荫庇下的部分华商在澳门开设的猪仔馆已逾300家; 在澳门靠拐骗和贩卖华工吃饭的人,竟有三四万之多;经澳门港口贩往古巴、秘鲁、巴西、菲律宾、新加坡、澳洲、美国等地的华工,多达数十万(注:参见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北京,1985年版),页558~559;彭家礼:《十九世纪开发西方殖民地的华工》,载《世界历史》1980年第1期;前引黄鸿钊《澳门史纲要》,页143~146; 徐艺圃:《清末澳门猪仔馆述评》,载澳门《文化杂志》1994年第19 期, 页120~128。)。如果说鸦片走私和苦力贸易是香港初期“由衰而盛”的基础(注:余绳武、刘存宽主编:《十九世纪的香港》(北京,1994年版),页269。),那么也可以说这两种“不正经的”的生意, 恰恰又是鸦片战争以后澳门社会经济生活的两大支柱。
澳门的所谓“招工馆”、“猪仔行”,其实就是收买、关押和转卖苦力的“活地狱”,澳门普遍称之为“巴拉坑”(葡语barracoon 之译音,意为“大棚”、“围栏”)。被诱拐、掠买、绑架等手段送进“巴拉坑”的,除了青壮年农民、渔民和平民百姓,还有儿童、妇女,甚至教师和学生。一入“巴拉坑”,他们即被扒去上衣,打上发往目的地的印记。这些受害者因为不愿签押被卖出洋,常常遭受虐待和毒打。他们之中,有不堪忍受“巴拉坑”里非人的生活而自杀身亡者,也有企图逃跑而被抓回鞭笞致死者,还有在被追捕时遭到枪杀者。有关“巴拉坑”内苦力的遭遇,清末留美学生容闳曾写道:“当一八五五年予初归国时,甫抵澳门第一遇见之事,即为无数华工以辫相连,接成一串,牵往囚室。其一种奴隶牛马之惨状,及今思之,犹为酸鼻”(注:容闳:《西学东渐记》(徐凤石、恽铁樵节译本),页113~115。)。苦力被押上船后,其境遇更加凄惨。为了防止苦力潜逃和反抗,船主便把他们塞进阴暗潮湿的底舱。运送苦力的猪仔船,从澳门到秘鲁需要航行4个月;到古巴则需近半年的时间。在这种极为恶劣的条件下被迫长途旅行的苦力,在到达目的地之前,死于饥渴、疾病、虐待者不计其数。因此,称这种猪仔船为“浮动地狱”是毫不夸张的。清末维新派陈炽在《续富国策》中写道:“数百人闭置一舱,货闷而死者三分之一;饥饿、疾病、鞭笞而死者又三分之一;仅延残喘者不及一成”(注:陈炽:《续富国策》,卷4,《酌增领事说》。)。 这些所谓的“契约”华工到了国外以后,大多从事采矿、开山、伐木、筑路、架桥等重体力劳动。不少华工不适应当地气候,抵达不久即患病死去。
迫于国际舆论的压力,葡国政府于1873年12月27日宣布:禁止在澳门招雇华工出洋。次年1月,澳葡总督发布通告:“自本年3月27日起,禁止契约华工从澳门登船出洋”(注:转引自邓开颂《澳门历史》(澳门,1995年版),页168。)。然而, 被西方人称之为“欧洲文明之耻辱”的澳门苦力贸易,并未就此结束,澳葡当局是不会轻易放弃这个巨大财源的(注:1885年2月, 葡萄牙驻上海领事贾贵禄曾经向清政府呈递《领事章程》14款,并且请求派员会商签押。其中的第五款,名义上是对葡萄牙人雇佣华人做出规定,实质上是想乘借巴西等国因废除农奴制而引起的劳动力短缺,以及由此造成的经济和社会危机,继续向拉美地区贩卖华工。《领事章程》中译文,见台北近代史研究所编《澳门专档》,卷3,页220~223;葡原文, 见葡萄牙《白皮书——对华谈判》(Documentos a presentados às Cortes na Sess āo Legislativade 1888 pelo Ministro e Secretário de Estado dos Neg óciosEstrangeir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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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 a China),卷1,页99~102。 贾贵禄对拟定《领事章程》的动机的解释,见葡萄牙外交部历史—外交档案馆AMNE—3P,A19, M20,“1885”。)。
“澳门地位”与中葡立约
“澳门地位”也好,“澳门问题”也罢,其实就是澳门领土主权的“归属”问题。这个问题由于诸多因素,长期悬而未决,以致成了一个“历史遗留问题”。事实证明,葡萄牙人自明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托词借居澳门,至清光绪十三年(1887年)通过订立条约攫取“永居、管理澳门”的权利,300余年间,从未放弃谋求澳门领土主权的企图。
中外关系格局发生根本变化之前,以及“天朝上国”的根基尚称“稳固”之时,葡萄牙人虽有心将澳门据为己有,但不具备相当的军事实力,无法通过战争迫使明、清政府就范,只能借口防御荷兰人、西班牙人及英国人入侵,在澳门修缮垣墉、建造炮台并蚕食扩张。清政府以割地、赔款、开放五口的代价结束中英鸦片战争之后,其外强中干、腐败无能的本质已暴露无遗;美、法、俄等强国纷纷效尤,逼迫清政府订立了一个又一个不平等条约。这一“千年来未有之变局”(注:李鸿章:《李文忠公全书》,卷24,《奏稿—筹议海防折》;又见蒋廷黻《中国与近代世界的大变局》,载《清华学报》第9卷第4期。),自然给葡萄牙人带来了极大的刺激。
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签字墨迹未干,印葡总督安塔斯伯爵(Condedas Antas)便允准澳葡当局有关同清政府订立条约的请求,并且指示澳督设法使“天朝帝国依其法律以最佳形式承认澳门为葡萄牙王室所有、终止向中国当局缴纳任何赋税”(注:澳葡总督边多1842年12月3日呈印葡总督安塔斯伯爵报告, 以及印葡总督安塔斯伯爵1843年1月11日为澳葡总督边多下达的指示, 见葡萄牙海外历史档案馆AHU—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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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x. “1843 ”. )。 当时澳督边多(A. A. da Silveira Pinto)向钦差大臣耆英提出的9条要求中, 就包含了诸如“废除澳门地租”、“拨派葡兵驻守三巴门至关闸一带”、“将澳门辟为自由港”等改变澳门地位的企图。经过近3年的往来交涉, 葡萄牙人的企图终以清政府的拒绝宣告失败(注: 边多1843年7月29 日向钦差大臣耆英提出的 9条请求, 见《里斯本地理学会学报》( Buletim da Socedade de Geografia de Lisboa), 11a Série, No. 11, Lisboa,Imprensa Nacional,1892,pp.749—750.道光二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1844年4月13日)钦差大臣耆英对边多所提9条的答复,中文原件经查未获, 葡译文见葡萄牙外交部历史—外交档案馆AMNE —“Limites deMacau”,Cx.10. 相关史料亦见齐思和等整理(道光朝)《筹办夷务始末》,卷70,页2766~2769、2791~2793;卷71,页2799~2802。)。咸丰六年至十年(1856年~1860年),英、法两国为扩大在华特权,得美、俄鼎力支持,再次发动侵华战争(即第二次鸦片战争)。英法侵略军代表于攻克广州之后筹划率舰北上逼使清政府修改条约时,澳督基马良士(I.F.Guimarāes)奉葡萄牙政府之命,曾迭请参与修约谈判(注:葡萄牙海外历史档案馆AHU—Cx.Macau 1857;外交部历史—外交档案馆AMNE—“Livro de Correspondēncia 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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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 Londres”,Livro 11.)。 因英国人对鸦片战争初期澳门葡萄牙人的“中立态度”耿耿于怀(注:前引 C. A. Montalto de Jesus, Historic Macao-International Traits in China Old and New,pp.255-256.),并且不愿别国分享以战争代价换来的权益(注:前引 C.A. Montalto de Jesus,Historic Macao-International Traits inChina Old and New,页369。),所以葡萄牙人欲借列强势力改变澳门地位的美梦再次受挫。俄、美、英、法4国分别与清政府订立《 天津条约》之后, 大学士桂良被派往上海与英法代表谈判通商章程时, 澳督基马良士趁机照会桂良,请求与清政府立约,不但遭到桂良拒绝,而且照会还被原封退还(注:桂良奏折,见(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卷34,页1269。澳督基马良士1859年1月3日致桂良照会,见葡萄牙海外历史档案馆AHU —Cx.Macau 1859:Oficio recebido de Janeiro de 1859,Doc.No.3.)。英法通过第二次鸦片战争迫使清政府签订《北京条约》并准许公使驻京之后,葡萄牙人在恳请英国人协助立约无望的情况下转而求助法国人,在法国公使馆的策划、干预下,终于同治元年七月十八日(1862年8 月13日)同清政府签订了中葡关系史上第一个条约——《大清国大西洋国和好贸易章程》。然而,葡萄牙议约代表基马良士为了骗取澳门主权,利用中方议约大臣在国际法方面的无知,在条约文本上大做手脚,或者说与法国公使馆—秘哥士耆( M. AlexandreKleczkowski)通同作弊,不久即被中方识破(注:此条约是在1862年8月 13日签订的, 按理说,互换批准书之前是不能公布的,然而,澳葡当局不知是因为过于兴奋,还是想效尤中英鸦片战争中义律歪曲事实擅自宣布“现经与钦差大臣爵阁部堂琦议定诸事,将香港等处全岛地方,让给英国寄居主掌,已有文据在案”的伎俩(见前引余绳武、刘存宽主编《十九世纪的香港》,页50~52),竟于9月11日将条约公诸于世,并且在“ 序言”中声称“葡萄牙王室在澳门的权益第一次得到明确,…… 澳门的独立已通过此条约得到承认……”。见葡萄牙外交部历史—外交档案馆AMNE:3P,A19,M22- Tratado de Amizade e Commercio entre sua Magestade Fidelissima El-Rei de Portugal e suaMagestade o Imperados da China,Macao, 1862.)。 清政府遂于两年后换约时提议酌改条约中有关澳门地位的第二、九两款,葡萄牙换约代表非但拒不与商,且愤然离津回澳。此后十数年间,葡国虽然屡邀列强及其驻京公使转圜,但鉴于葡国的欺诈行为,及其拒绝修改约中有关澳门地位条款的态度,列强亦感到爱莫能助,以致此条约始终未能互换生效(注:请见拙文《有关1862年中葡条约的几个问题》,载《近代史研究》1999年第1期。)。
光绪十二年(1886年),中法战争结束后,清政府为扩大财政收入,进一步发展洋务,急于开办洋药(鸦片)税厘并征,遂敦请英国批准光绪二年所订《烟台条约》、履行十一年所订《烟台条约续增专条》,并且决定派苏松太道邵友濂及中国海关总税务司赫德(Robert Hart )赴香港与港督会商,以期在香港实施洋药税厘并征办法(注:“总署奏派赫德赴港会商洋药新章片”,见王彦威编《清季外交史料》,卷63,页28。)。港英代表提出:在洋药和洋药税厘并征问题上,香港必须与澳门一致(注:“直督李鸿章致总署据邵友濂电洋药事请与澳门立约电”,见王彦威编《清季外交史料》,卷67,页20~21。又见陈霞飞主编《中国海关密档
中国历史上家庭成长的故事
——赫德、金登干函电汇编》(北京,1992年版),卷4 ,页371~372。)。因此,清政府只好与澳葡当局接触,争取澳门的合作。这便为葡萄牙改变澳门地位提供了一个漫天要价的机会。赫德几次往返澳港与澳门总督罗纱(Thomás de Sousa Rosa)交涉, 最后商定《拟议条约》及《洋药征税合作草案》(注:葡萄牙海外历史档案馆AHU —DGU-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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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tica/Macau e Timor,1886,Pasta 57.), 以中国承认葡国永驻和管理澳门为报偿,换取澳葡当局的合作。不久,赫德即派中国海关驻伦敦办事处代表金登干(James Duncan Campbell )赴里斯本与葡萄牙外交大臣谈判(注:赫德致金登干电,见前引《中国海关密档》,卷4,页391~3 92。1886年 9 月 22 日赫德致罗纱函, 见葡萄牙《白皮书——对华谈判》( Negocios Externos- Documentosapresentados ás Cortes na Sess? o Legislativa de 1888 peloMinistro e Secretário d ‘ Est ado dos Negocios Estrangeir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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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 a China,Lisboa,1888),卷2,页10。)。在赫德的遥控下,金登干于光绪十三年三月初二(1887 年3月26日)同葡外交大臣巴罗果美(H.de Barros Gomes)签订了《里斯本草约》。该《草约》共4款:“一,定准在中国北京即议互换修好通商条约,此约内亦有一体均沾之一条;二,定准由中国坚准,葡国永驻(注:《里斯本草约》原约只有葡文和英文本,没有中文本。《草约》中文译本中的“永驻”及正式条约第二款中的“永居”,葡文本中为“perpét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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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文本中为“ Perpetual occupation”,确切地说,中文均应译作“永久占据”, 其涵义与“永驻”、“永居”不尽相同。 由于主持谈判大局的赫德为了哄骗总理衙门,有意将“ perpe tual occupation”译作“永驻”、“永居”, 致使中葡两国对此各有各的理解和解释。)、管理澳门以及属澳之地,与葡国治理他处无异;三,定准由葡国坚允,若未经中国首肯,则葡国永不得将澳地让与他国;四,定准由葡国坚允,洋药税征事宜应如何会同各节,凡英国在香港施办之件,则葡国在澳类推办理”。因为总理衙门坚决反对将草约第二款有关“属澳之地”及“与葡国治理他处无异”写入正式条约,以及葡方议约全权代表罗纱担心夜长梦多,希望尽快拿到条约,所以葡方在赫德的极力劝导之下,才决定暂时放弃对“属澳之地”的争执,并且于光绪十三年十月十七日(1887年12月1 日)同总理衙门大臣在《和好通商条约》上签字(注:中葡《和好通商条约》中文本见《光绪条约》,卷27,页 12~ 31;葡文及英文本见中国海关编Treaties,conventions,etc.,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 shanghai,1917,vol.II. SecondEdition,pp.274—294.)。这是葡萄牙人在苦心谋求改变澳门地位、窃取澳门领土主权的300多年时间里, 借助英国势力、乘中国内外忧患之危,同中国签订的第一个正式条约。然而,因为这个条约对诸如澳门地位及所谓属澳之地等重大问题,并未做出十分明确的规定,所以不能把它看成是一个完整的条约。仅就澳门领土主权而言,它与中英《南京条约》割让香港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中葡《和好通商条约》中,清政府虽然应允“大西洋国永居、管理澳门”,但这并不意味着将澳门割让给葡萄牙,因为条约的第三款规定:“未经大清国首肯,则大西洋国永不得将澳门让与他国”。由此可见,通过这个条约,葡国取得的仅仅是澳门的居住权和排他性管理权,并非澳门的领土主权,澳门的地位并未因此而发生根本性变化,相反地,按照条约的第三款规定,澳门的领土主权仍属中国。
1928年4月28日,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第四次届满, 南京民国政府照会葡萄牙政府,提出废止1887年旧约并在6个月之内, 以“平等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为基础,“改订一更适合现代国际邦交普遍情形之新约”。葡萄牙政府担心另立新约失去澳门,更害怕修约影响葡英关系,因此至5月11日才复照南京民国政府, 表示“保证葡政府将根据与中国政府历来好感,以友谊及协调精神研究该问题”(注:台北近代史所编:《澳门专档》(台北,1996年),卷4,页581~596。 另见葡萄牙外交部历史—外交档案馆AMNE-2P. A49. M46 :殖民地问题顾问Jos éd'Almada于1946年10月7日呈政治交涉及内政总局局长报告,页24 ~27。)。考虑到葡萄牙政府对此次修约的态度,以及中国国内的政治局势,民国政府为能如期完约,不使两国邦交陷于一种“不定之状态”,不但没有坚持废除旧约,而且没有提出收回澳门问题。1928年12月19日南京国民政府与葡萄牙政府签订的中葡《友好通商条约》5款, 虽旨在获关税自主权、废领事裁判权,只字未提澳门地位问题,但是就国际法而言,新约生效即宣告旧约废止。因此,自中葡《友好通商条约》生效之日起,葡萄牙人已不应该继续享有“永居、管理澳门”的权利。尽管葡萄牙人依旧在澳门居住并行使治权,葡萄牙仍不拥有澳门的领土主权。对于中国来说,何时终止葡萄牙人在澳门的治权、恢复行使主权,只不过是一个时机的问题。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为非下加木
②原字为羽右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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