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明代九边军事统率制度的变迁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明朝-明代九边军事统率制度的变迁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明代九边军事统率制度的变迁
“九边”防线作为明代最为重要的军事防御体系,其统率制度由于受到军事形势、内部斗争以及政治背景的变化,而呈现了一系列的变化,大体而言经历了总兵官、都司长官共同统率,至总兵官独自统率,再到总兵官、巡抚、镇守太监“三堂共理”,再到提督节制总兵官,最后是总督节制巡抚与总兵官的阶段。这一变化是明代九边军镇体制研究的重要内容。以往九边的研究,偏重于九边建置标志与过程的讨论,很少对这一问题展开论述。张哲郎《明代巡抚研究》其中一节《巡抚军事权之增加》考察了全国巡抚加参赞军务、提督军务,以及镇守之事,是巡抚军事权力增加之反映。[1]只是简略地交待全国巡抚职务、职责之变化,未对巡抚军事职掌、权力变化具体情况进行深入讨论,也未涉及与总兵官权力之分割情况,且结论尚有不准确处。关于镇守太监与明代九边军事统率制度的关系,笔者已有专文讨论。[2]本文即尝试从整体上揭示明代九边统率制度的变迁过程。
一、九边镇守总兵官统率制度的形成与确立1、九边镇守总兵官与都司的关系洪武前期,明朝在北边防御战线上已经确立二元军事体制,都司卫所只拥有军务管理权。永乐年间,随着分封制度的式微,正在开始形成的九边防线上,军事体制呈现为镇守总兵官节制都司卫所的二元军事体制。但镇守总兵制度实行之初,镇守总兵官的到来对都司长官构成了利益分割,二者自然难以完全相处无事,也就是说,需要一个制度的磨合期。待镇守总兵制度稳定下来后,由于镇守总兵官地位更高,权力更大,对于都司卫所多方渗透,镇守总兵制度与都司卫所制度遂皆呈现了改变。永乐年间,对于镇守总兵官防御安排,都司长官也可提出意见。
陕西行都司都指挥丁刚言总兵官都督费瓛率马步军一万往甘肃备御,每岁一易,交代参差。宜分为三班,更番往来。从之。仍敕瓛及其来时,就于本卫仓量带米实边,庶公私兼利。[3]
永乐、宣德年间,明朝在北边建立镇守总兵制度之外,还对都司制度有所改革。
丙申,敕掌陕西都司都督佥事胡原曰:“边境屯戍,所以防御寇暴,所务甚重,如绥德极边之地,尤宜加意防慎。尔乃尽撤守备官军,营干他事,倘虏乘虚而入,何以制之?宜善计度,毋蹈失机之祸。”[4]
壬子,敕总兵官都督佥事巫凯,及掌辽东都司事都督佥事王真等整饬辽东属卫军马,提督各城池、屯堡,跕关隘,谨慎提备,严加哨瞭,遇有寇至,相机剿捕。[5]
同样赋于主掌都司事务的临时差遣而来的将领以统率权。这一做法可能是为了协调总兵官与都司长官的矛盾。总兵官之到来,对都司长官地位构成了,冲击二者难免产生矛盾。鉴于此,成祖与宣宗遂分别以朝中将领任总兵官与掌都司官员,从而使两种制度能够更好的合作。永乐年间发生总兵官与都司长官产生矛盾之事。“山西行都司都指挥李谦言大同极边之地,胡虏出没不时,欲调骑士巡逻,而总兵官都督朱荣不许。上曰:‘谦言是也。’遂敕责荣,令赴京自陈。”[6]在这个事例中,总兵官朱荣与都司都指挥李谦围绕调兵赴边之事发生了冲突。通过上文的论述可知,统率作战是由总兵官负责的,都司归其节制,这里山西行都司布置边务,也确实需要得到大同总兵官的同意,从而印证了总兵官对都司长官的节制是得到贯彻了的。但李谦质疑朱荣决策的行动,却反映出永乐年间,都司长官仍在边防中具有发言权,与直接与皇帝沟通的权力。在此事中,朱棣支持李谦的行为尽管是就事论事,但也无疑蕴涵了尊重都司旧有地位的态度。而后来发生的事件,与朱棣的处理方式不无关系。
永乐十九年,李谦再次与总兵官刘鉴围绕边备之事发生争执。
辛亥,初山西行都司都指挥同知李谦奏大同右卫赤山儿、猫儿庄、鸡儿崖俱系极边,胡虏所窥之地,宜设军备御。从之。而总兵官刘鉴与谦不合,勒军还。至是,上闻之,遣敕切责青(原文如此),鉴军乃复行。[7]
对于这一事例可以这样理解,得到朱棣支持的李谦,在边防之事上,更是放开手脚,直接向皇帝提出建议,而总兵官刘鉴应是在感觉大权旁落的情况下,愤而退出军事行动,却遭到朱棣的斥责。“不合”一词显示出当时都司长官与总兵官在地位、权力方面大体处于抗衡状态。
洪熙时期,都司长官对总兵镇守制度的不满仍然存在,但却遭到了仁宗的打压。
贬掌中都留守司都指挥佥事牛谅戍交址。初,上命谅从武安侯郑亨镇守大同,谅惮行,且不乐属人。即诡奏曰:“今臣往治事乎?抑为隶乎?”上曰:“朝廷重边务,命尔从总兵大臣,庶几有赞化之益,顾为隶是何等语?朕初即位,尔敢方命不恭,如此将朝廷不复使人耶?”命公侯大臣推问之。遂奏谅怀诈不忠,无人臣礼,法当诛。上曰:“不必诛,亦不可用。”遂有是命。[8]
这个事例与两次李谦事件相比,是一个单纯的都司长官不愿受总兵官节制的事件。仁宗的态度也很明确,即维护总兵官的权威。此时仁宗对都司长官的定位已很明确,“赞化”总兵官。当时总兵官与都司长官的矛盾在北边地区是普遍存在的。
甘肃总兵官都督费瓛奏捕得西番盗马贼人,欲发去西宁都指挥李英处挨究。敕瓛不必发去差的当人解赴京来旦,谕瓛曰:“尔为朝廷腹心,故任以边务,李英亦为朝廷效力于边,宜同心防御,不可自分彼此,其山丹等处汲水草场,皆近甘州,既屡被番贼抢盗马军,何不着落该卫及该管头目设法提备擒拿,却欲行李英处挨究,此心非出尔意,必有下人造谋交构者,切不可。”[9]
这个事例讲的是总兵官费瓛在捕获西域盗马回人之后,打算将其发至西宁都指挥李英处,让盗马贼供出内部奸细,以达到扳倒李英的目的。对于费瓛的动机,仁宗十分清楚,在命其停止行动的同时,谕以“朝廷腹心”之辞,以宽慰费瓛之心。仁宗打压都指挥长官的态度在洪熙元年大同参将沈青与掌山西行都司都督佥事李谦的争端裁决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来。
甲申,敕大同参将都督佥事沈青及掌山西行都司都督佥事李谦曰:“朝廷谓尔才智,托以边事,正宜同心协力,绥抚士卒,勤于操练,昼夜以警备为心,度称委任。今略不闻边备如何设施,城池如何修荒,军士如何操习,粮储如何蓄积,但闻各将私意搜罗失,互相讦奏,若此所为,何以称朝廷之付托?朕比念武安侯年老,故命清为参将副之,一应事务,清当与武安侯许议停当乃行。清安敢专擅行之?李谦职掌都司,应有军政,须听总兵官武安侯发放,是非可否,自有公论,谦安敢与之相抗?自古贤将皆务协和,以成国事,尔等不此视效,乃私相忿事,泉贤乎?非贤乎?宜深思前过,改悔从善,否则罚加爵身,虽悔无及。”[10]
这里仁宗颁发谕旨时,将大同参将沈青排于掌山西行都司事李谦之前,二者军阶皆为都督佥事,可见排位顺序依据的是职务,即在洪熙时期,参将已居都司长官之上。这里仁宗的态度与朱棣的态度大不相同,一意打压李谦,命明确称一应军政,由大同总兵官负责,谦不得与抗。“抗”之一字已揭示在仁宗眼中,都司长官地位、权力完全低于总兵官,前者完全受后者领导。受此打击,李谦再无与总兵官抗衡的心气。
尽管洪熙朝总兵官地位已被大为崇扬,但宣宗即位后,仍有不服总兵官调遣的卫所将领。
镇守山海等处总兵官遂安伯陈英奏永平、董家口等处,是临边要地,调兴州左屯卫指挥同知黄胜领兵巡逻,胜畏难不遵调遣,请治其罪。上曰:“为指挥不受总帅节制,若千、百、不收亦不受指挥节制,指挥心如何?此不可不治。命行在都察院治之如律。”[11]
延至弘治朝,都指挥地位更趋低落,远低于副总兵。
甲子,经筵毕,上遣太监韦泰至内阁,召大学士徐溥、刘健、李东阳、谢迁至文华殿御榻前。上出各衙门题奏本曰:“与先生辈商量。”溥等每本议定批辞乃录于片纸以进,上览毕亲批本面,或更定三二字,或删去一二句,皆应手疾书,略无疑滞。有山西巡抚官本,上曰:“此欲提问一副总兵,何如?”溥等对曰:“此事轻,副总兵恐不必提,止提都指挥以下三人可也。”上曰:“然边情事重,小官亦不可不提耳。”[12]
孝宗君臣的意思是,副总兵体重,而都指挥只是“小官”。
总兵官设置后,都司军马改由总兵官统率,而都司分掌钱粮,从而形成作战与后勤的分工。“国初,大同止设都司,以故军马属卫。至洪熙以后始设总兵、副、参、游等官,粮虽系卫,而军马列伍易卫以营。”[13]总兵序列将领多挂都司衔,但并不管都司事。“而英宗朝尚不然。盖指佥乃其实职,故以正四转从三,非如今日但以流官方面之衔递为迁擢,因有实职百户而登坛者。不惟大司马不知故事,并武人亦不晓祖职当如何迁徙矣。”[14]通过这种方式,总兵序列遂完成了对都司卫所的压制与控制。
总兵官一员,天顺前多用勋爵,后皆五督府,列衔领制敕,挂镇朔将军印,谓之镇守。副总兵官一员,成化前多用五府堂官,后皆都司列衔领敕,统军三千,谓之协守。左右参将五员,西、北、中三路曰左,东、南二路曰右,都司列衔,各领敕一道,名分守。游击将军二员,例皆于都司列衔领敕,统领官军三千员名,近于东路增置一员。坐营官六员,列衔都司者为都指挥,列衔各卫者为指挥,每营各置一员,今增四员。守备官二十八员,例皆于都司列衔,间有指挥推用者,缺则镇巡官权委,名委守。操守官一十员,例皆于指挥选用,亦有用千户者,各领军守堡。把总官九十八员,指挥、千户内选用,旧规,每十队共二员,一谓之管司,一谓之贴司,后以事不归一,权分为二,每员管五队,同谓之把总,有专管一堡,尽领官军者,谓之大把总。管队官一千三十五员,千百户内选用外,有贴队官,如数同管一队五十人。[15]
总兵序列对都司卫所的渗透与控制主要在于统率权方面,而在后勤方面,一直由都司卫所负责(后来文官序列逐渐争取许多后勤管理的职责),也即是说,统兵与管军分立的二元体制一直得到维持,终明一代,都司卫所一直保持了自身的独立地位。另外,九边都司辖区与军镇辖区并不完全重合。部分军镇仅节制某一都司的部分卫所,如宁夏、延绥、陕西诸镇各节制陕西都司部分卫所,山西镇等仅节制北部都司卫所,而蓟州镇最初甚至并不节制卫所,即使宣府、大同二镇基本与万全都司、山西行都司地域大体重合的军镇,管辖范围亦并不完全相同。如万全都司管辖地域为“东至四海冶三百三十里,南至广昌千户所四百五十里,西至枳儿岭二百六十里,北至长峪口四十里。”[16]与宣府镇即有一定差别。如辽东、甘肃那样,军镇与都司完全重合者较少。故而,总兵镇守体系与都司卫所体系并不是完全覆盖的体系,而是共同存在、有所交叉、职能分工的二元体制。以都司卫所作为九边军镇前身的观点,便未意识到二者之间的这种区别。
2、总兵序列的制度化“总兵”一词最初只是军中的俗称,此后才逐渐成为制度上的官职。
景泰间,各边镇守、巡抚官会本奏事及兵部覆奏,皆以总兵官为首。今皆首内臣。天顺以前,公侯伯都督管营者止称坐营官,总兵之名乃下人私相称谓,移文中无之。其以总兵自称,则近年始。及汪直用事,时边方事皆令兵部与总兵官计议,则总兵之称又出自御笔矣。……各边总兵挂将军印,奉制敕得专生杀之柄,宜非他官之所当先。今朝鲜国王咨文,惟咨辽东总兵官是已。律中所谓总兵官,盖指挂印征进者。若京师六军总于天子,非臣下所得而专制也。此皆故事之因时而异者,然一成而不可变矣。[17]
“土木之变”的发生尽管具有很大的偶然性,但其后果的严重引发了北边的一系列变化。其中之一便是总兵序列将领大量增加。
本朝自己巳之变,各边防守之寄益周于前。如各方面有险要者,俱设镇守太监、总兵,鱼石等营,黄崖口等营,台头营、山海等处,永平太平寨、青山营、蛾眉山营、遵化、滦阳等关,刘家口等处,黄花镇、紫荆关、倒马关,凡二十四处。各有守备内官,武官称是。[18]
但由于总兵序列属于职务范畴,将领各有军阶,总兵序列内部的统领关系也不明确,从而导致总兵镇守体系内部十分混乱的状况,这在天顺年间仍是如此。
兵部尚书马昂奏各处边方副总兵、参将、守备、协同、协副等官,多罔知朝廷礼法,不顾上下名分,或与总兵主将同列并坐,或因私忿仇嫌争出号令,凡有军务,不同计议,遇有警急,不听调度,非惟失体统,亦恐误事机,宜通行禁约。上曰:“副总兵等官有不安分者戒谕,不必通行。”[19]
明中期以前,总兵官军阶比属下低的情况并不罕见。“(成化)二十一年,巡抚马驯等言,副总兵周贤、参将彭伦官皆都督佥事,而(湖广总兵官王)信反止署职,宜量进一秩以重其权。兵部言信无军功。帝特擢为都督同知。”[20]成化年间,镇守总兵“滥设”的状况十分突出。成化二十一年(1485),刑部尚书张蓥、兵部尚书张鹏先后请求裁撤镇守总兵、镇守太监,但宪宗并未应允。
刑部尚书张蓥等言六事……一近来官职日增,镇守总兵亦多滥设,且五品以上官律应奏请,今有请敕四品、五品等官径行逮问者,实欲挟势求赂,为弊尤甚。宜依天顺八年正月诏例,浙江、江西、福建、陕西、临清镇守内外官及各处镇守等官量地缓急,从宜去留。其留者,所请敕书不当得者即令奏缴。上批答曰:“惜薪司柴夫、光禄寺买办已行矣,镇守内官已令兵部查奏定夺,有奉敕干预词讼者,今不许,止依前敕行事,后敕缴回,余皆如议。”[21]
己酉,兵部尚书张鹏等奏……今查自天顺八年以前接管已定者,难以轻动,不复开具。谨将八年至今各处添设镇守等官地方事情繁简上陈,伏乞圣裁。有旨:“尔等既言地方有事,今河南亦有流民,江西盗贼,浙江、福建俱边海,镇守内外等官姑存之。但令安静行事,禁约科扰,违者治罪不宥。”[22]
成化二十二年(1486),开始对总兵镇守体系进行完善,命副总兵改“镇守”名目为“协守”。明前期副总兵驻于一地,亦与总兵官一样,皆称“镇守”。如“(宣德)七年,置协守副总兵官。国初,以都督方昭镇东胜,称副总兵,至是,定为协守,与总兵官同驻镇城。”[23]成化兵部请改“协守”。
大同左副总兵刘宁乞以京指挥佥事刘澄自随,兵部言不可从,且请令今后各处副总兵有所奏请,必须署以协同镇守名目,不许与总兵官况称镇守。其奏带之人仅视分守将领给以三人,又镇守以下官自京师往者,方听奏带京头目,着为例。报可。[24]
孝宗即位后,开始对总兵镇守体系加以规范。
一,武臣与内官同守一方一省者,皆名镇守,挂印武臣得名总兵官,副参皆名协守,副、参武臣与内官同守数城,并大关者,皆名分守。其余武臣与内官同守一城者,皆名守备,已有定制,体统不紊。兵部查有僭称镇守,并总兵官名色及妄请关防者,悉令改正缴还原有关防换与。其镇守等官奏带家人头目,止许五名,过多者查取回京。[25]
“凡镇戍将校五等:曰镇守,曰协守,曰分守,曰守备,曰备倭。皆因事增置,视地险要,设兵屯戍之。”[26]不过独立驻于一地的副总兵事体仍类似于总兵官,只是地位稍低而已。正德年间,“事宁,(王)守仁言:‘思、田初定,宜设一副总兵镇之,请即以命(张)佑。’报可。”[27]嘉靖年间,浙江巡抚赵炳然上疏论海防事宜。“苏、松、浙江水师皆统于总兵,驻定海;陆师皆统于副总兵,驻金山卫,并受总督节制。今督府既革,则已判为二镇,彼此牵制,不得调发。请画地分辖,各兼水陆军务。”[28]嘉靖年间,兵部职方司主事魏焕对当时总兵镇守体系进行了总结。
一,总镇一方者曰镇守,独守一路者曰分守,独守一城一堡者曰守备,有与主将同处一城者,曰协守。又有备倭、提督、提调、巡视等名。其官挂印专制者曰总兵,次曰副总兵,曰参将,曰游击将军。旧制,俱于公、侯、伯、都督、都指挥等官内推举充任。永乐间,始命内臣镇守辽东、开源及山西等处,自后各边依次添设,至嘉靖十八年五月,为星变事奉特旨裁革。[29]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孝宗即位诏书,还是魏焕的阐述,都是针对当时总兵所发,其中“挂印武臣得名总兵官”、“其官挂印专制者曰总兵”的描述,并不适合晚明实情,也并不能涵盖明中期的所有情况。因为万历以后,诸多地方新建总兵官皆不挂印,而蓟州总兵官一直未得挂印。故而,以上两种描述只是就明中前期的一般情况展开的。当时其它记载也持相似的论述。如(嘉靖)《宣府镇志》称:“宣府逼近胡虏,特专设官统兵镇戍,其挂印专制者曰镇守总兵。”[30]王圻《续文献通考》云:“凡天下要害处所,专设官统兵镇戍,其总镇一方者曰镇守,……其官挂印专制者曰总兵,次曰副总兵,曰参将,曰游击将军。”[31](万历)《大明会典》鉴于晚明实际状况,调整了措辞。
凡天下要害地方,皆设官统兵镇戍,其总镇一方者曰镇守,守一路者曰分守,独守一堡一城者曰守备,与主将同守一城者曰协守。又有提督、提调、巡视、备御、领班、备倭等名目,各因事异职焉。其总镇或挂将军印,或不挂印,皆曰总兵,次曰副总兵,又次曰参将,又次曰游击将军。旧于公、侯、伯、都督、指挥等官内推举充任。其镇守内臣,自永乐初,出镇辽东、开原及山西等处。自后各边,以次添设,而镇守之下,又有分守、守备、监枪诸内臣。[32]
至于明末崇祯时期,局势动荡,总兵滥设,更不佩印。[33]清修《历代职官表》,于总兵一栏继承了(万历)《大明会典》的说法,亦不强调佩印。“谨案明统兵之官,专制者曰总兵、曰副总兵,其镇守地方,或遇事增添、改革,俱本部奏请定夺。”[34]嘉靖年间,台州知府谭纶立“束伍法”。“立束伍法,自裨将以下节节相制。分数既明,进止齐一,未久即成精锐。”[35]
总兵官、副总兵、参将、游击将军、守备、把总,无品级,无定员。总镇一方者为镇守,独镇一路者为分守,各守一城一堡者为守备,与主将同守一城者为协守。又有提督、提调、巡视、备御、领班、备倭等名。[36]
总兵官最初使职特征十分明显。“其才而贤也,充团营三营提督总兵坐营官、五府掌印佥书、留都守备,出充总兵官镇守,否食其禄。”[37]“(公、侯、伯)出充总兵官,否食其禄。”[38]但宣德年间,总兵官俸禄改在当地支取。
都督佥事刘广奏今镇守甘肃以家属同往,乞移在京俸米三分就陕西行都司关折,俸钞七分仍于京库支。上从之,命行在户部,凡镇守总兵之俸给,各从所便,使彼有所仰给。[39]
嘉靖年间成书之《辽东志》仍将总兵归于“使命”类下,而非“职官”门类。[40]但从弘治元年(1555)始,已按布、按二司例,对总兵序列将领进行考察。
命考察武职镇守等官,凡有疾者,戴罪待问者,年老政声无闻者,不惬人望者,皆罢之。年及六十者令致仕。初都御史边镛奏各处参将等官其职任与布、按二司文臣相等,文有考察之例,而武臣不与,故贪暴日纵。欲令巡抚、巡按每于年终及开武臣贤否揭帖,从兵部奏请考察。至是,兵部请会科道官考察。于是,镇守宁夏东宁伯焦俊,分守雷廉高肇,都指挥同知叚玉,守备南赣署都指挥佥事谢智,南京左府都督佥事高俊,守备汀漳都指挥佥事杨海,守备固原署都指挥佥事甘泽,镇守广西副总兵都督佥事王受,镇守贵州都督佥事吴经,总督杨州备倭都指挥使吴瓒,镇守湖广都督同知冯升,总督浙江备倭都指挥佥事黄宗,协守松潘都指挥同知沈运,分守宁夏都指挥同知阎斌皆罢回原任带俸。[41]
但嘉靖年间仍不考察总兵序列将领之事,反映出对总兵序列的考察,似乎中断了。
壬申,直隶巡按御史李宗枢条陈边务六事……一严考察以慎边臣。言诸边将领因循怠惰,宜振作而一新之。乞将总兵以至副、参、游击严加考察,五年一行。……兵部覆议宣、大即今虏情稍缓,总制不必增设。总兵系五府堂官,体貌不可不隆,副、参以下俱系武臣,原无可查事例。……诏从之。[42]
但穆宗即位后,以世宗遗诏的名义,命南京总兵、副总兵与其它职官一同自陈,显示出陪都总兵序列已被视为职官。
一南京五府掌印佥书,管军管事公、侯、伯、都督、总兵、副总兵等官,锦衣卫掌卫事并管南北镇抚司事指挥以上官,六部等衙门四品以上官,并学士及各总督、提督、巡抚官俱着自陈,去留取自上裁。[43]
万历八年(1580),遂将对总兵序列将领的考察固定下来。“兵部考核军政,令总兵、副总兵自陈,参、游以下照各省直开注贤否,存留降革俱如例。”[44]万历十一年,明确将九边将领与京营相区别,将其与各省官员一同考察的举措,进一步显示出总兵序列的地方化、职官化的完成。“部覆复旧制以备将材一事,以后遇考选军政之年,京营将领免其考察,九边将领仍与各直省一体考察,余四事俱应依拟。从之。”[45]总兵六年始得进秩。“蓟督杨兆为戚继光请加秩。故事,总兵着边疆劳六年,始得题请进秩,戚以秋防叙升,甫二年耳,不许。见江陵用戚殊妙有控制,非一味姑息为恩。”[46]崇祯年间,赵率教有功,“擢署都督佥事,加衔总兵。”再以战功“立擢都督同知,实授总兵官,代杨麒镇山海关。”[47]崇祯年间,“录功,进左都督。时总兵邓玘辖马兰、松棚二路,日观应受节制。以(邓)玘衔都督同知,不屑为之下。总督曹文衡劾(金)日观器小易盈,恃功骄纵,帝特戒饬而已。”[48]
当是时,贼势已大炽,纵横三晋、畿辅、河北间。诸将曹文诏、李卑、艾万年、汤九州岛、邓玘、良玉等先后与贼战,胜负略相当。良玉、办河南,屡破之于官村,于沁河,于清化,于万善。良玉又扼之武安八德,斩获尤多。会帝命倪宠、王朴为总兵,将京营兵六千赴河南,以中官杨进朝、卢九德监其军,而别遣中官监良玉等军。职方郎中李继贞曰:“良玉、李卑身经百战,位反在宠、朴下,恐闻而解体。”乃令良玉、卑署都督佥事,为援剿总兵官,与宠、朴体相敌。京营兵至,共击贼,数有功。[49]
明朝对总兵官的选举十分重视。
会鸾奏革蓟州总兵官李凤鸣、大同总兵官徐珏任,而荐京营副将成勋代凤鸣,密云副将徐仁代珏。旨从中下。邦瑞言:“朝廷易置将帅,必采之公卿,断自宸衷,所以慎防杜渐,示臣下不敢专也。且京营大将与列镇将不相统摄,何缘京营,乃黜陟各镇。今曲徇鸾请,臣恐九边将帅悉奔走托附,非国之福也。”帝不悦,下旨谯让。[50]
嘉靖十年(1531),开始从参将、游击将军中选举总兵官,从而显示出总兵官选举方式由中央任命逐渐过渡至地方升迁,使职色彩渐淡,地方化、职官化的趋势逐渐明显。
给事中王畿言边臣重者,文则巡抚,武则总兵,巡抚储于兵备,总兵储于参、游。凡兵备、参、游必选才谞谋勇,谙习边事者为之,俟声实昭著,即任巡抚、总兵之职。若一时无缺,则兵备或加藩臬使衔,参、游或加团营职衔,则储之豫矣。然又处之必重,任之必久,劝之必感,惩之必威,五者得而后边方可恃也。其本则在吏、兵二部尚书,此文武所自出,尤宜慎重。……兵部覆请,诏团营官兼督如故,余如议行。[51]
嘉靖十二年(1533),明世宗明令不准妄议裁革镇守,从而显示出总兵镇守制度逐渐稳定下来。
初,湖广总兵官以前巡抚凌相、巡按刘濂建议裁革。至是,抚、按官汪珊、余鍧言湖广地里险远,夷苗杂处,先朝设总兵镇守,为虑深远。今以承平久,顿革之,一且地方卒有不虞,万里请命,势何能及,宜复之使。章下兵部,议总兵诚不可阙,但先年所用俱勋爵,类纨子不解事,大为地方害,改议革之。今宜选用谋勇,不必拘定勋臣。得旨:总兵官如故用侯、伯,自今各镇守不许妄议裁革,责凌相、刘濂,令对状。[52]
“(嘉靖)二十六年以(沈希仪)为广东副总兵。命自今将领至自川、广、云、贵者,毋推京营及西北边,着为令。”[53]“崇祯元年,起武选员外郎,进职方郎中。时军书旁午,职方特增设郎中,协理司事。继贞干用精敏,尚书熊明遇深倚信之,曰:‘副将以下若推择,我画诺而已。’”[54]
凡各省、各镇镇守总兵官,副总兵,并以三等真、署都督及公、侯、伯充之。有大征讨,则挂诸号将军或大将军、前将军、副将军印总兵出,既事,纳之。其各府之掌印及佥书,率皆公、侯、伯。间有属老将之实为都督者,不能十一也。[55]
万历十六年(1585),以总兵作为题章职务的观点反映出总兵官使职体系基本实现地方化、职官化。
左佥都御史詹仰庇题章疏乃臣子对君之言,称谓敷陈,自有体式,如言事而及其人,则书姓、书名,未闻以官、以地者,词主明白质实,不以藻丽为工,篇期简切、谨严,不以繁多为富。近见诸臣所上不曰故相某人也,而曰江陵、分宜,不曰总兵某人也,而曰大帅、大将军,律以君前臣名之礼亦悖甚矣,而词兢新奇,篇务瞻博,抽黄对白,骈四骊六,数说之外,又有一说,事尽意穷,剌剌不休,以尘乙夜之观,何暇竟乎?殊为失体,宜行申戒。疏入嘉纳,仍命部院申明体式,违者参治。[56]
至万历五年(1577),总兵官已成为世袭官职标准之一,亦反映出了此点。可见,明代包括九边在内的各地总兵镇守制度逐渐由临时差遣的使职体系演变至国家正式职官体系。“庚戌,命总兵官钦依世袭者虽部功不系亲斩,并许承袭,至指挥使而止,不得一概混革,命命着为令。”[57]但另一方面,此一过程至清代始最终完成。清代总兵官明确列为地方职官,职在正二品。“各掌其镇之军政,统辖本标官兵,及分防各营,协将弁而受成于提督。”[58]
可见,无论从总兵镇守制度内部机制的发展与完善方面,还是总兵官使职体系的地方化、职官化方面,明代九边总兵镇守制度皆呈现了制度化的趋势,而至清代,总兵镇守制度随着地方化、职官化的完全完成,内部机制亦确立为制,制度化的趋势始正式完成。
3、镇守总兵官的权力变化通过上文论述可知,明初镇守总兵官从权力范围上来看,不仅可以节制都司卫所,统率地方军队,而且在明前期还可以管理钱粮,实现了兵、粮权力的合一。此外还可以兼管部分词讼与民政。本来军队中即设断事官,“提控案牍、省注。”[59]不过只管军中司法事务,并不理民间赐讼。永乐年间,章安只是北边镇守总兵官中非常普通的一位,朝廷赐予其的敕书可以看作是当时北边镇守总兵官所拥有的普遍权力。
敕谕后军都督府右都督章安,今特命尔挂镇朔将军印,充总兵官,镇守宣府地方,整饬兵备,申严号令,练抚士卒,振作军威。务要衣甲整齐,器械锋利,城堡墩台坍塌以时修治坚完,官军骑操马匹,责令饲养膘壮。仍督屯田,粮草并一应钱粮,不许侵欺。遇有贼寇,相机战守。军前有犯,许以军法从事。其有管军头目科兙下人,私役耕种等弊,轻则量情惩治,重则送彼处问刑衙门问理,应奏请者,奏请定夺。都指挥以下俱听节制。毋得肆情狥私,乖方悮事。尔为朝廷武臣,受兹重寄,尤须输忠竭虑,持廉秉公,正己率下,宁靖地方,庶称委任。尔其慎之!故谕![60]
不过(嘉靖)《宣府镇志》的作者孙世芳加按语所称:“此为设置总兵之始,敕谕中事权视后来为重云。”[61]可见明中后期九边镇守总兵官权力有所下降。但直到明中期,总兵官兼理词讼的现象仍很普遍。
凡边臣职守,正统六年题准总兵官及各参将不许管理官民词讼。弘治十三年,令在外军民词讼,除叛逆、机密重事,许镇守、总兵、参将、守备等官受理外,其余不许滥受,辄行军卫有司问理。[62]
诏都察院禁各镇守、分守、守备太监,总兵、副、参等官不许滥受军民词讼。[63]
嘉靖年间尚禁止总兵官管理地方词讼。“禁镇守内臣、总兵受军民词讼。”[64]这与总兵拥有不可忽视的权力有关。洪武年间,都司卫所官员也常常违制干预民间词讼。
壬戌,禁武臣不得预民事。先是,命军卫武臣管领所属军马,除军民词讼事重者许约问外,其余不许干预。至是广西都指挥耿良造谯楼,令有司起发民丁,科敛财物,青州等卫造军器,亦擅科民财,违越禁例。于是,诏申明其禁。凡在外都司卫所遇有造作,千户所移文达卫,卫达都指挥使司,都指挥使司达五军都督府,奏准方许兴造。其合用物料,并自官给,毋擅取于民,违者治罪。上以四川民贫路险,命毕节卫开屯耕种以自给,时川民馈运艰苦,故有是命。[65]
不过武臣仍然在实际上干预民事,甚至号令三司。宣德年间,“(陈)怀留镇四川。在镇骄纵不法,干预民事,受赇庇罪人,侵夺屯田,笞辱佥事柴震等,数为言官所劾。帝降敕责让,复以御史王礼弹章示之。怀引罪。置不问。……久之,巡按御史及按察使复奏:‘怀僭侈逾分。每旦,令三司官分班立,有事跪白。怀中坐,称旨遣行。且日荒于酒,不饬边备,致城寨失陷。’宣宗怒,召怀还,命文武大臣鞫之,罪当斩。下都察院狱,宥死落职。”[66]
英宗复位以后,裁革巡抚,总兵总理兵民事务。
上谓户部兵部臣曰:“朕新复位,凡百行事当遵祖宗旧制。各处巡抚、提督等官是一时权宜添设,宜即将各官取回。其各处边备及军民事务,令总兵等官理之。事有不便及官有不法者,从巡按御史究治。重者奏闻区处。[67]
明初总兵官普遍拥有军法从事的权力。永乐年间韩观镇守关系可作为一例。“国朝将官专生杀,如都督韩观守广西尚然。观师行庆远,生员迎后,悉命斩之,曰:‘我知此亦贼耳。’山忠毅公代观,则有间焉,盖惩英国杀黄参将故事耳。”[68]不过随着承平日久,明朝对总兵官在军中最具威慑的军法从事权力开始加以限制。宣德年间,宣宗便对总兵官擅用军法之事加以批评。
(宣德)八年正月,御史给事中劾奏宣府总兵官都督谭广杖杀万全都司经历萧翔,又造虚词饰过,请正其罪。上曰:“汉大将军卫青统兵在外,将士有罪,未尝轻戮,皆请天子自裁,时以为知礼。盖擅作威福,良臣不为。广武夫不学,不达此道,但念其守边久,效勤劳,故宥之。都出院封示此章,俾之知警。[69]
景泰帝即位后,鉴于形势的危急,在北京保卫战中赋予指挥官很重的军法从事权力。“帝敕武清伯石亨、尚书于谦等:‘……等即选精兵于教场住扎,以便调用。自都指挥而下不用命者,斩首以徇。然后奏闻。’”[70] 并赋予北边镇守总兵官军法从事的权力。
宣府总兵官右都督过兴奏乞预出赏功勘合,宣府等处五千道,独石各城五千道,令提督、巡抚、协赞文职官收掌。遇警出战,转付总兵将官。其奋勇获功者,验实给与,退缩不前者,斩首号令。如是则赏罚明信,事功可成。诏兵部即行之。[71]
不过长远来看,明代九边总兵官军法从事的权力是受到很大限制的,平时基本不拥有此权,即使向朝廷请求,后者也多不乐意赋予。成化元年九月。
巡抚陕西右副都御史项忠上疏言。……其二曰至重者,将也,至危者,兵也。昔君之遣将,分之以阃,誓莫干也,授之以钺,俾专断也,将之统兵,若驱群羊而莫知所之,若决积水于千仞之溪,夫然后得以建立功勋,勒名竹帛。今陕西三边挂印总兵遇敌逗遛,无一人肯当前者,虽云智勇未能如古名将,盖亦委任有未专焉。况锋镝交于原野,机会变于斯须呼吸之间,有生有死,若不委以军法从事之柄,孰肯轻生以御敌哉?今军士但闻敌之可畏,而不畏总兵之号令,以总兵之权轻也。使畏总兵甚于畏敌,进有可生,退有必死,则人心岂有不奋,而敌岂有不克者?是知威福之柄臣下不敢擅专,直行师大事,安危所系,不得不暂假之也。宜敕各边总兵官,今后闻有大敌在前,军中有违主将号令者,悉以军法从事,庶几成功可必。……诏曰:“忠所言斟酌停当,该部其即议行之。”[72]
弘治年间,孝宗颇不乐意赋予总兵官军法从事之权。
弘治十七年九月,上屡御暖阁,召辅臣议政事。一日,上袖出大同总兵官吴江本授刘健曰:“吴江奏欲临阵以军法从事,昨所拟太重,恐边将轻易,启妄杀之渐。”辅臣皆未敢应,少顷,健对曰:“临阵用军法,自古如此。两军相持,退者不斩,则人不效死,何以取胜?”上曰:“虽然,亦不可轻许。若命大将出师,敕书内方有军法从事之语,各边总兵官亲御大敌,官军有临阵退缩者,止许以军法严令从重处治,如此方可。”李东阳奏曰:“此事若不说起尚可,令既奏请,若明言不许,却恐号令从此不行。”健亦力赞其说。上复申前论。健奏曰:“昨日兵部拟奏,尽有斟酌,寻常小敌,或偏裨出战,皆不许,似止依所奏足矣。”上曰:“兵部所拟固好,总兵官既奏了一场,若止答一是字,亦不为重。外边视奏词亦不甚看意,亦须于旨意说出乃为重耳。”谢迁曰:“今遵圣谕,批答仍用一是字为宜,且军法亦不专为杀,轻重各有法,决打亦军法也。”上曰:“然。可去整理停当。”皆诺而退。[73]
故而,尽管朝廷赋予总兵官军法从事之权,但总兵官为避嫌疑,多不实行。马文升疏称:
军令贵严,严则官军知畏而易成功,否则官军怠玩而多致败绩。昔胤侯誓师,必曰:威克厥爱,允济爱克,厥威允罔,功行军贵。自古尚之。人君命将,必曰:阃以内寡人治之,阃以外将军制之。盖其官军临阵有不用命而退缩者,径自诛之,以肃人心。且万人之命,系于一将,若非重以此权,谁肯舍死赴敌。近年以来,朝廷命将制敕,所开止曰军法从事,所以为将者,多避嫌疑,军士虽有退缩,未敢轻诛一人,以致军令不严,往往失机,虽罪坐主将,无益于事。伏乞圣明于听征总兵官朱晖等并凡钦命总制、总兵官制敕内,明开若官军有不用命退缩者,就阵斩之以徇,妄生讹言、蛊惑人心,情罪至重者,会同审实,亦就斩之。其总兵官受命之后,将合行军令,各开条款,三令五申,使官军晓然知军法之严,各思奋勇杀贼,不敢畏缩先退。[74]
正德初年也是如此。“召为御史,(王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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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疏言:‘大盗四起,将帅未能平。由将权轻,不能御敌;兵机疏,不能扼险也。盗贼所至,乡民奉牛酒,甚者为效力。盗有生杀权,而将帅反无之,故兵不用命。宜假便宜,退却者必斩。……’”[75]
为防范总兵官势大,明朝采取多种方式制约总兵官的权力。首先,实行武将系统内部的制约。尽管总兵官可以节制武将系统,不过按照制度规定,总兵官处理军务时,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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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协守将领,包括协守副总兵、协守参将一同决策,这是武将系统内部的制约机制。
甲午,协守辽东广宁中路右参将都指挥佥事刘祥奏:“臣与镇守辽东总兵官李杲同守一城,事体不异,而杲遇事不许臣连佥,已尝疏奏,兵部题准,凡军门事务,皆令会议连佥。但故事所有者一皆如旧,无者不得纷更。今杲仍执迷不许。考之天顺至今,主参无不连佥会议,乞令杲如例遵行,或调臣别镇分守为宜。兵部覆奏:边将协和则军令一,而地方以宁。今杲与祥相争如此,俱须逮治。但非两词不可尽信,宜但行杲,凡军门事与中路相干者,务与协守参将连佥。其各路者不得预。仍调祥于宣府或独石马营,以绝忿争。上命祥所奏仍下巡按监察御史体勘以闻。[76]
节制也非直接统属。“命镇守云南都督宁正署云南都指挥使司事,召都督佥事何福等还京。”[77]其次,朝廷对总兵官权限的限制。总兵官对军队的调动权力仅限于本镇之内。若出镇需由中央命令。
本朝武备布列中外,其柄权一主于内,然掌握在五府,调发在本兵,二者不相假借、侵夺。其在诸镇,各练以为本方之用,非奉敕不得宣调,此其势执于朝廷,实无强干弱枝之弊。[78]
第三,文官系统对总兵官的制约。这其中尤以巡按御史最为关键。巡按御史是明代在地方专职监督军政的官员。“奉咫天之命,按万里之远,上焉寄朝廷之耳目,下焉肃一方之纪纲。”[79]在北边很早便已设置。
戊戌,敕甘肃总兵官西宁侯宋晟曰:“朝廷禁约下人私通外夷,不为不严,比年回回来经商者,凉州诸处军士多潜送出境,又有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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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别失八里、哈剌火州等处,泄漏边务者,此边将之不严也。已别遣监察御史核治,自今宜严禁约。”盖因哈剌火州等处使者来言其事,故戒饬之。[80]
监察范围甚为广泛。
圣朝分天下为两直隶并十三布政司,岁遣监察御史分按其地,独宣、大二镇俱在关外临边,切疆域相接,故特命御史一人合而按之。将官之勇怯,军民之利病,战功之虚实,比之他处,尤为重大,非老成明刚者不轻命也。[81]
监督所有军镇官员,自然也包括总兵官。
敕谕五府、六部、都察院等衙门:“……一,缘边军士职专备御,近年多有投托总兵、镇守等官作家人及被役使种田生理等项,有一员占用数百人者,兵部出榜禁约,巡按御史、按察司官时常巡察,违者,具实奏闻。……宣德七年三月 日。”[82]
总兵官虽可指挥武将系统,不过这一系统的考察却由抚按、三司掌握,从而避免武将系统与总兵官结成私人势力。
兵部尚书刘宇言:“国家文武并用,每三年开武举,每五年考军政,大抵俱仿文事而行,无非欲网罗贤才,以弼治理。苟得其人,则自所、卫、都司而上,以至营、府,焉有不举其职者?况总兵、副、参所系尤重,知之不明,则用之不当,尤不可不振顿而作新之也。臣请申饬都、布、按三司,将本处军职自副、参、游击以至千户备开年甲、籍贯、历任、缘由,各系考语于下,送抚按官再加询访,另注考语于册,赍送本部。遇有大小员缺,臣等查照各册所报,参以平日见闻,疏名上请委用各官。若毁誉失真,取舍欠当,或耽延岁月,废置不行者,从本部劾奏,以为徇情不忠之戒。”从之。[83]
甚至低级文官系统亦可制约总兵官。“今一总兵而不与之赏罚之权,监之以巡抚、巡按、守、巡、郎中,一有胜负,则府通判、经历皆得监制之。唐朝以一监军而军功不成,况监军数辈者乎!”[84]
最后,降低总兵官的军阶。明后期制约总兵官权势较为常用的方式是降低总兵官的军阶。明初总兵官多以勋贵担任,地位隆重,明中后期总兵官却多以流官都督充任。嘉靖年间,刑科给事中管律讨论京营时称:
且都督流官,无所怙恃,心常小而畏常深,恩之易感,威之易行,公、侯、伯世爵难禠,有犯不能尽其法,有求必欲尽其恩,此祖宗于兵政所以重任都督,而不轻授侯、伯也。章下所司。[85]
九边军镇同样如此。沈德符称:“武臣以总兵官为极重。先朝公侯伯专征者,皆列尚书之上。自总督建后,总兵禀奉约束,即世爵俱不免庭趋。其后渐以流官充总镇,秩位益卑。”[86]甚至“总、副非都指挥不以任。……”[87]遭到多重裁抑的总兵官,地位较之明初,大为下降。“当督抚到任之初。兜鍪执仗。叩首而出。继易冠带肃谒。乃加礼貌焉。嘉靖中。即周尚文位三公。近日李成梁跻五等。亦循此规不敢逾也。”[88]
当是时,都指挥使与布、按并称三司,为封疆大吏。而专阃重臣,文武亦无定职,世犹以武为重,军政修饬。正德以来,军职冒滥,为世所轻。内之部科,外之监军、督抚,叠相弹压,五军府如赘疣,弁帅如走卒。总兵官领敕于兵部,皆跽,间为长揖,即谓非礼。至于末季,卫所军士,虽一诸生可役使之。积轻积弱,重以隐占、虚冒诸弊,至举天下之兵,不足以任战守,而明遂亡矣。[89]
嘉靖年间,边防压力空前加重,而总兵官地位低落已至极点,重总兵之权的声音于是出现。下面这道奏疏可为代表。
三曰议重将。……臣窃观今日士夫,亦颇有宋人之习,大抵好凌武臣,訾之为粗才,故虽有仗钺专阃,其寄甚重,而郡县之吏,亦每与之争揖逊俯仰之礼,以为气节,至其横遭口语,无缘自明。重者报罢,轻者行勘,事体固当尔耳,非所以养武臣之锐气,而劝之行间也。……臣以为宜敕兵部转行督抚,优其相接之理,其军中赏罚,稍使得以自决,不必一一牵制以文法。至若有遭论劾者,亦当斟酌其前后功罪,常有为国惜才之意。小过私嫌,皆可勿夺兵柄,使得自劾,委之以权,结之以恩,待之以礼,而士犹有不为封疆死者,则非人类也。此臣所谓重将之当议者也。[90]
明朝遂颁布诏书,重申总兵官权力,复许军法从事,总兵官权力从而呈现回升之势。
镇守宣府总兵官白爵奏言:“……臣等遥制一镇,累日方闻,至于副、参、游、守贤否去留,主将无举劾之柄,成功失事,主将无诛赏之权,权轻令沮,四也。……欲振此弊,惟命大臣总兵,一切得便宜从事,若先年都御史王越充大将之例,庶其有济。”兵部覆言:“国家以武臣镇守总兵,文臣赞理军务,贻谋至远。王越事例,卒难轻议。其副、参、游、守原敕总兵节制,及官军不用命者,法得按诛振而行之,存乎其人。诸管粮通判等官不职,此抚按之任,宜行申饬。”上曰:“该镇边务久弛,即以议示诸臣。抚、镇凡各边将领每遇警报,即禀总镇节制,毋或违慢。官军与贼对,逃及不用命者,许以军法从事,哨探有失,而致贼内犯者,如律论。通判等官凌侮将官,越分生事,令抚按官逮问,从重治之。”[91]
隆庆时期亦继承嘉靖之制,进一步维护总兵官地位,令督、抚等文官体系优礼总兵镇守制度将领,提升总兵官之权,可斩把总以下,参、副、游、总可取死罪招由,并获得便宜行事之权。隆庆元年,朝廷议“防虏”之策。徐阶等上议,其中一条云:
一申军令。夫主将所以能制偏裨,与偏裨所以能制卒伍者无他,号令严耳。各边自总兵而下,每临阵不能戮一部卒,而副、参、游、守原受总兵节制,兹与总兵各领兵三千,无异寮寀,如此令安得而行也?合无主为定例,凡领兵官无论总、参、游、守,临阵之时,但有部卒退缩者,许即斩首以徇。其领兵官临阵退缩者,把总以下,许总兵及副、参、游亦即斩首以徇,呈总督奏闻。参、游、副总许总兵官取其死罪招由,呈总督奏闻。其间有怀私报复者,听督、抚、巡按参究,重寘之法。[92]
隆庆二年,兵部覆张居正武备事,其中一条云:
请令督抚兵部官,一切阃外之务,悉听总兵而下,自择进止,不得拘以文法,各官果建奇功,即超格封拜,亦不得指摘小疵,率迩论论劾(原文如此)。本部查三年稽无过者,酌量佥易,奏请加恩。至于成委府佐以下官员,非理凌辱,许将官具揭送部,定行降罚。……上曰:“然大阅既有祖宗成宪,允宜修举,兵部宜与戎政官先期整饬,俟明年八月内来闻。余悉如议,务寔行之。”[93]
故而,晚明时期总兵官权力又趋回升,万历二十年(1592),甚至出现提督总兵官,管辖范围既大,权力亦大,类似于大将军,[94]大体为明中期以前征伐总兵官权力,但冠以提督之名,可能以与一般镇守总兵官相区别。“命李如松以原官提督陕西军务,充总兵官,着即赴镇。”[95]得到孙承宗的推荐,马世龙获得尚方剑。[96]崇祯九年,山阳武举陈启新疏言:“专拜大将以节制又司便宜行事”。[97]
二、九边巡抚的军事化与以文统武体制的初步形成随着巡抚逐渐地方化、制度化,职权亦有所提升,以正德八年大同镇巡抚为例。
朕惟大同实西北重镇,内以拱护京师,外以控制戎虏,地大事殷,巡守尤贵得人。今特命尔巡抚大同地方,赞理军务。尔至彼处,先训练军马,防御贼寇,抚恤士卒,养其锐气,俱要衣甲整齐,器械锋利,城堡、墩台坍塌,以时修治。俾其完固,仍督理屯田、粮草,并预备仓粮,须令充足。点视骑操马匹,务令馁养膘壮。禁约官军头目,一毫不许科克下人及私役耕种。其钱粮出纳之际,尤须关防严谨,不许官吏人等侵欺作弊,如遇开中及籴买粮料、草束,不许势要耗猾之徒报中盐商,及诓揽价银不即上纳。一应词讼,即与受理。军民职官有犯不法等事,轻则量情发落,重则奏闻区处。凡遇军情重务及边报声息,仍与镇守总兵等官公同计议,从长而行。分守参将、游击、守备等官俱听节制。事有利于军民,有益于边备者,听尔便宜处置。……[98]
与天顺二年(1458)相比,管理后勤职责更为广泛,管理词讼权力扩大,而军事权力亦大为提升。嘉靖以后,前两项权力基本固定,而军事权力却进一步提升,升为提督之职。正统时期辽东已设提督,但当时实为整饬辽东军务,故而仅施之于此,实为特例。正统、景泰之交,为加强北边防御,遂赋予文臣军事权力,而巡抚制度亦逐渐与参赞制度相结合,其军事职权遂愈来愈重,某些甚至逐渐演变为提督。景泰时期宣府巡抚之演变即反映出了这一点。“予自景泰三年夏至宣府,十一月奉敕协赞款外军务,七年十一月奉讣还。于时曹州李公秉总督边储,参赞军务,兼理巡抚,进提督军务。”[99]可以直接指挥军队。
尽管景泰时期总兵官地位尚高于巡抚。“景泰间各边镇守巡抚官会本奏事,及兵部覆奏,皆以总兵官为首,今皆首内臣。”[100]但提督之设置,却可节制总兵官,为军镇最高军事统帅,权力大于此后提督之制,尽管并未常设,但仍显示出文臣逐渐提升之趋势。
景泰二年秋九月,兵部尚书于谦以提督大同等处军务右副都御史年富坐镇守总兵官定襄伯郭登之左,从之。先是,山西行都司大同后卫老军吴淮奏称年富职居三爵,钦差提督军务,自合以礼守职。其定襄伯郭登先承敕命掌征西将军印,钦守总兵。今年富自倚风宪,不遵职绶,到任之日,就与并坐佥押公文,凡发号出令,不容定襄伯启口,妄执己见,意在专执蠹政。下兵部议。时于谦参奏云:“年富任副都御史,三品之职,受朝廷敕旨,令其提督军务,凡军中一应大小事务,悉皆提挈纲维,自总戎而下,咸听节制。况都御史为风宪之官,与侯、伯无相统属,既系钦命提督,当居总兵之左。岂有不许并坐之理?臣又看得武臣总兵,文臣监督,从古为然。昔春秋之时,齐之田穰苴以布衣监庄贾军,庄贾违军法,穰苴斩贾而破秦、晋之师,唐之裴度以御史中丞督视淮西军马,卒平淮、蔡。事有明验,朝廷酌古准今,选用文职大臣充提督军务等项,皆便宜从事。而左都御史王翱、右佥都御史邹来学提督辽东等处军务,亦坐总兵官之左。凡发号施令,军中赏罚,皆系王翱等处置,此系朝廷旧例。军务事宜,体统已定,吴淮等以一介老军,妄言变乱,沮坏军务,中间必有主使之人,合无行移都察院严加勘问,听信何人教唆主使,问拟明白,奏请究治,及行年富依王翱等事例施行。”制曰可。[101]
而照明制规定,巡抚坐次居侯、伯总兵官之右,而居都督总兵官之上,故而与总兵官地位大体相侔,实为文武相制,而提督却不论官衔,皆居总兵官之上,地位高于总兵官,但尚不可节制总兵官,实介于以文制武与以文统武之间。“(成化)十五年,奏准都御史系总督与提督军务者,不分左、右、副、佥,俱坐于左,总兵官俱坐于右。”[102]景泰时期其它镇守、巡抚军事职权亦明显增重。景帝登基诏其中一条云:“一各布政司、直隶镇守、巡抚所操守官军头目,务要常川操练,抚恤军士,勿令失所,仍须整备盔甲、弓箭,该管头目每二日率领。”[103]至天顺时期,武姿英迈甚至成为军镇巡抚的选拔标准,从而显示出九边巡抚逐渐军事化的历史趋势。
(天顺)七年八月,以山东按察使王越为副都御史,巡抚大同。时吏部举大同巡抚,上谕李贤曰:“须得似韩雍者方称。”贤以越对。及越升见,上曰:“王越丰姿,是武臣之英迈者。”遂用之。[104]
而至弘治年间,请令长于武备官员巡抚边方之建议亦反映出边方巡抚逐渐军事化。[105]
尽管九边巡抚逐渐军事化,而巡抚具有参赞军务之权,甚至可节制副总兵以下武臣,[106]以文统武的色彩逐渐浓厚,但嘉靖以前,其主要职责尚主要在于管理后勤事务,参与军事谋议,尚非军事统帅,相应并不直接参与阵前指挥,九边军事统帅仍为总兵官。
至于旗牌之请,盖缘欲藉以稍詟骄悍之气,为缓急调遣之谋耳。不知辇毂之下,可给旗牌否?今参赞之责虽重,而号令不能出一城,鞭朴不易施一校,宜司马之有请也。[107]
兵部覆都给事中胡世廉疏……一总兵职专阃外,临阵之际,乃与巡抚同其赏罚,官守未明,以故往往有互相规避者。今宜申明职掌,凡城堡不修,粮饷不给,罪在抚臣。遇虏入寇,地方失事,罪在总兵。抚臣既不与总兵同失事之罪,则斩获论功亦不得与总兵同录。……诏俱允行。[108]
韩邦奇云:“今之巡抚,甚为无谓。既无调兵之权,又无临阵之责,一切战伐进退,俱不干预。若何而受彼之赏,受彼之罪哉?”[109]但随着九边巡抚建置日久,鉴于防御形势之严峻,赋予其军事指挥之权,亦势之所趋。嘉靖以后,给九边巡抚以旗牌,从而可提督军务,军法从事,充任军事统帅,且居总兵官之左,以文统武之意味逐渐浓厚。嘉靖四十四年(1565),鉴于宣、大、山西总督秋防移驻蓟州镇,总兵往来防御,而山西巡抚军事职责增重,获得了军事统率权。
一,请旗牌以便提督。臣查得内地浙江、保定巡抚都御史,俱奉有钦依降旗牌,得以便宜行事,惟山西巡抚独无。盖以先年总督驻札朔州,密迩三关,又有总兵官驻札寜武,各有令字旗牌,每遇临阵,得便监督。是以官军畏威用命,功收保障。迩年蓟镇虏犯之后,每及秋防,总督远驻怀来,总兵闻警听援,一遇山西声息,传报往返,动经月余。比及请发旗牌,以令诸路,地方已被残伤,虏贼亦已退遯,即如今冬臣于未任之先,虏已露形,到任之后,虏已入境,臣惶惶亲札百数,传示总兵董一奎及飞檄本镇各路官军,会同大同应援客兵,随同剿杀,追逐出境。幸臣原有兵部职衔,将士皆能用命,差去监督官员,查照旧规,止持一小蓝旗以为约信,殊非所以令将士、扬天威也。伏乞皇上悯念山西边关绵远,虏情重大,敕下兵部,查照浙江、保定事例,特假山西抚臣令旗、令牌,以后凡守边官军,及应援客兵,如有观望逗遛,临阵退缩者,得捧旗牌行事。庶将士用命,而臣之所以报圣皇者有地矣。[110]
丙辰,巡抚山西侍郎万恭……又言山西抚臣旧无旗、牌,不可召号诸军,乞特假臣,以便监督。诏俱从之。[111]
巡抚得给旗牌后,分割了总兵官军事统率权,从而演变为军事统帅,职权进一步增重,从而实现了军事化转变。隆庆二年(1568)之前,宣府、大同也已赐予旗牌,隆庆二年(1568),鉴于陕西四镇巡抚军事权力较弱,而职责甚重,于是照例亦给陕西、延绥、宁夏、甘肃四巡抚旗牌,九边巡抚军事化进程获得重大进展。
请给抚臣旗牌以肃军令。照得全陕四镇,在延绥、宁夏、甘肃各守一边,陕西镇城兼防固、靖。钦命都御史四员,巡抚各镇地方,协同各镇守总兵官调度官军,督率各路参、游、协守等官,训练兵马,修缮边城,督理粮饷,纠察奸弊,一应战守机宜,俱听抚、镇计议而行,仍听总督军门节制。原奉敕谕,开载甚明。建设之初,原无统御标兵,故累朝未给旗牌,止容纠察将领之勇怯,不预战阵胜负之功罪。迩年,边方夺事,罪坐抚臣。总兵官所统正兵,调遣不时,防秋、防冬分布信地,相离抚臣隔远,缓急不能会行。各巡抚标下选练标兵各不等,多者千余名,少者五、七百名,每遇虏犯,督令冲锋克战,颇多奇功。原无设有统兵专官,每以闲住将官权司中军,临阵或有退缩,平时或有肆骄悍,虽尝严刑责究,原未奉令,擅难以军法从事。众心滋玩,且副、参、游、协等官,各有钦将旗牌得以军法行于部伍,而巡抚重臣,因未请颁旗牌,反无威令施行于官军。平时犹可苟延,即今虏势异常,军威不振,庙堂之议,皆谓法令不行,官军畏敌而不畏将。总兵之令不能行于偏裨,偏裨诸将之令不能行于部伍,酿成各镇积弱之弊。既经会议,题奉钦依,申沿军令,诚可振肃军纪,奋起怯懦,必须各镇抚臣颁赐旗牌,俾得会同总兵提督军务。凡遇战阵,副、参、游、守等官退怯者,先取死罪招由,其各营中军千、把总等官,军前得以军法从事。标下官军违令,立斩以徇。总兵官姑息玩愒,法令不行,听抚臣纠正参治。且抚臣各以宪职,平时当厉风裁,临军必审机略,进止缓急,战守奇正,使能调度有方,督察无爽。假以朝廷威令,将士自当畏惮,不敢玩愒,自甘刑戮,视总兵之威令,精采必倍。历查九边各镇,如山西、宣、大等镇,节因诸臣奏请,及近年江南用兵地方,抚臣俱蒙颁降旗牌,督理军务,所据延绥、宁夏、甘肃三边及陕西抚臣,虽有边腹之分,均任兵马战守之责,似应通议,改撰敕谕,各颁降旗牌,令其提督各镇军务。其济时艰庶,军令昭肃,纲维不紊,众志畏慑,而积弱之势可易精强矣。[112]
兵部覆总督陕西侍郎王崇古条言边事。一,延绥、宁夏、甘肃、陕西四巡抚,往时止令纠察将领,不预战阵,故不给旗牌。今已指麾诸将,统领标兵,宜更撰敕谕如山西、宣、大及江南用兵例,各颁旗牌,令得以军法从事。……上命如议行。[113]
给予旗牌之外,巡抚尚有直属军队,“以资弹压”,以维护巡抚军事权威。[114]
巡抚实现军事化转变后,与总兵官职责多有重复,从而造成二者权责不分之状况。隆庆五年(1571),针对于此,重新厘定二者权责。
巡抚大同都御史刘应箕以各边失事,巡抚与将官同罪,嫌于太苛。乃上疏请申明职掌。兵食弗足,责在巡抚,战守无功,责在将官,毋得一概求备,使边臣束缚于文法,难于自展。于是,都察院覆言:“朝廷设官分职,责任虽各不同,而其体亦有相关者。故各边镇既设总兵、参、游等官,而又设都抚宪臣以赞理之义,取相制,非假为分过之资也。近者边方失事,将官、抚臣一体论罚,甚有抚臣显戮,而将官得以夤缘脱免,寻复录用者。以故无事则总兵、参、游晏然为轻裘缓带之嘻,有事则总督、抚臣相率为掩饰弥缝之计,模棱之势,不得不至此。况查勘失事必委地方属官,卑辱宪体,莫此为甚。请如应箕言,以缮理城堡、修整器械、储偫粮糗、收敛人畜、开垦屯田、稽察奸弊,专责抚臣,其临敌胜败,抚臣亦不得与将官同受赏罚。”上览疏疑之,命尚书杨博等再议。议曰:“总兵以镇守为名,是古专阃之任。巡抚以赞理为义,亦昔监军之职。观敕书中彼此各有会同计议之说,其义自明。故职任不分,则尸祝无代庖之理,职任太分,又恐非同舟共济之义。今应箕止以近年赏罚不当,为巡按御史、各州县勘功官所持,故设此论以自别于将官,不知各处巡抚亦请有旗牌,设有标兵,俨然以将官自处,及至有事,乃欲自异,得乎?今请斟酌所议,自后沿边、沿海镇巡官宜令各遵敕书行事,遇有地方功罪,通查职掌,一体酌量,论赏行罚。其总兵官亲临战阵有功,则叙功在巡抚之上,若退缩偾事,虚冒钱粮,罪止坐总兵,而不及巡抚,巡抚调度失策,及临警坐视,不共赞襄,亦当从总兵之罚。仍行各抚按官,今后参劾,视地方失事大小为差,不得概及镇、巡,有伤大体。其勘事官,止许隔别差委,不得在本管地方,致有牵碍。”从之。[115]
而其中都察院与兵部观点的差异,反映出隆庆年间关于巡抚职权仍存有不同认识。出于各自部门立场的不同,都察院从监察角度出发,更为强调巡抚旧制,即制约总兵镇守制度,管理后勤事务,而兵部从军事角度出发,更为肯定巡抚新制,即巡抚的军事权力。二者的争执实反映出随着巡抚的逐渐军事化,巡抚遂呈现由监察官员向军事统帅的转变,这从隆庆四年(1570)年的一条规定即可明显看出。隆庆四年(1570)规定,兵部司属补边方兵备,边方兵备补边方巡抚,边方巡抚补边方总督,九边巡抚、兵备体系从而与兵部结合愈为紧密,逐渐由宪职转向戎职。[116]但这一过程却尚未获得普遍的认可。此后总督身兼宪、戎二职,实为巡抚军事化的结果,此下文再述。九边巡抚一转而皆拥有提督之权,对总兵官制约愈多。
古者,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今文士畸重,武弁畸轻,名列缙绅者,持其文墨、论议多于封疆之臣,无论参、游,即总兵至倨膴也,都抚、巡抚咸得司弹压,贼至调度,都抚檄之东,巡抚檄之西,或机当战,檄之守,机当守,檄之战,机当预布、堵截于前,檄之合力剿捕于后。[117]
鉴于巡抚职责之广,遂有请增设巡抚慕僚,以佐其谋议战守者。
照得各边巡抚都御史,凡军马、钱粮、城池、关隘,皆其职掌,以一人而兼众事,平时或能竭力支持,当此倥偬之日,思虑恐不能周悉,才识恐不能兼该。臣愚愿乞敕该部于在京、在外官员,会推晓畅军事,雅有志操者十数员,以备都御史幕僚之选,每边差委一二员前去,补其谋议之缺,相战守之宜。识虑既多,必能济事。[118]
尽管未获其请,但巡抚属下仍专设兵备,从而形成上有巡抚,下有兵备的新型军事统率制度。[119]兵备权力甚重,嘉靖初年,兵备获得便宜行事之权,且可兼理词讼。[120]世宗即位初期,甚至有请兵备副使整理一路兵马、钱粮、词讼、奸弊等务者。[121]而事实上,嘉靖时期,不仅令蓟州镇兵备监督练兵事宜。[122]而且令其整理各区一切兵粮事宜。[123]
这样兵备职责甚广。“至于兵备,则地方之缓急,夷情之出没,与夫一切练军实、简将士,并其所掌。”[124]把总等官亦由兵备选举。[125]兵备仅听总督、巡抚节制,总兵官不得节制。[126]巡抚遂节制兵备与守、巡,加强对军镇与腹里的管理。
照得山西一省,原设四府,关南内地,分隶冀寜、冀南、河东守巡六道,关北大同,分隶冀北守、巡、兵备四道,沿边三关,累设雁平、宁武、岢岚兵备三道,内外各分信地,间有专奉敕谕,职兼兵备,分辖各府、州、县军卫有司,抚治军民。其平时选军伍、民兵,修葺城堡,编立保甲,置备军火、器具,盘诘奸细,督捕盗贼,催征税粮,乃其职守。每秋申严城守,严设哨报,有警督率有司分投收敛,扼塞险阻,处备供饷,保守疆圉,尤为专责。[127]
九边巡抚军事职权进一步提升。以宁夏镇巡抚为例。“凡一应边务事情,军民词讼,及利有当兴,弊有当革者,悉听尔从宜处置。该与镇守总兵等官会同者,须从长计议而行。副、参、守备等官,悉听节制。”[128]即使辽东等镇巡抚尚不得节制副总兵,但已可统率军队,军法从事,权力亦大为提升。
巡抚兼理军务,或给旗牌,即已升格为提督军务,而九边巡抚却仅少量几处称为提督军务,其它仍为参赞军务或整饬军务。原因在于九边设置三总督,步入嘉靖以后,总督始为九边最高军政长官,而巡抚受其节制,故稍逊其称,仍称巡抚。
谨照腹抚谓之提督,边抚谓之赞理,守巡兵备各道,不论边腹,皆谓之监司。夫赞理云者,宜照抚属信地,率其标旅,计饷计兵,且战且守,与臣同心,联属镇道,鼓励兵将,酌缓急而调剂之。[129]
九边军镇体制从而步入文臣主宰格局,介于文武相制与以文统武之间。
天下治安,缙绅用事,介胄之夫,俛首下气,唯唯听命。是以总、副、参、游,有将之名,束缚而不能振军旅,大权上归提督,下属备兵,屹然将帅之任矣。故此两者,不可不慎择也。[130]
但明代一直实行中央集权,对地方军事势力颇为防范,对于巡抚,亦复如是。终明一代,正如诸多研究所揭示的那样,巡按御史一直与巡抚争夺地方权力,相应亦发挥制约巡抚之作用。
宣德间,令巡抚官每岁八月一赴京议事,盖不欲踈逖以悬机重。景泰四年,才差都御史,其意尚在执持风纪,有故则入参庙议。而握纛之柄,则有司存,自是则曰整饬、曰提督、曰总制、曰镇守,又复典兵部尚书、侍郎之职,兼都御史,百僚群将,俯首听一人之谋,似于兼制少踈,故复以巡按权参杀之,然表里异同,痛痒不相关。[131]
尽管天顺年间明英宗甚为重视巡抚之任,固定其制,但仍多加防范,以免巡抚势大。“罢右佥都御史李秉为民。秉巡抚大同,特公正,总兵辈多不乐之。守备天城奉御陈例久病,秉请代以长随罗付。上怒其专擅,征秉京,下锦衣卫狱。”[132]成化年间亦对巡抚权力增长趋势亦加以限制。
(成化十二年)十二月,巡抚辽东陈钺奏乞赐敕执问都指挥以下官。上曰:“人臣不得专擅威柄,虽有一时假以权宜者,非祖宗旧法也。陈钺欲请敕自都指挥以下,径行执治,是欲专擅威柄邪!所请不允。”[133]
而总兵官亦相应制约巡抚。巡抚虽有指挥权,不过统兵作战的仍是总兵官。正德年间,
会寇大入宣府,廷议以许泰将兵,(彭)泽总制东西两边军务。及诏下,罢泰不遣,又不命泽总制,独令提督两游击兵六千人以行,意以困泽。泽言:“臣文臣,摧锋陷阵非臣所能独任。”琼乃奏遣成国公朱辅。[134]
总督设置之后,巡抚由其节制,事情重大者须先会同总督,不许自持意见。[135]九边督抚制度演变至隆庆时期,已基本发展成熟,大体定制。而此后,却又开始新一轮派遣阅视官管理军镇屯田、粮饷之举,甚至可举劾督抚,实为对既定制度之改革。
隆庆五年题准,虏众内附,边患稍寜,严饬各边督、抚将领整顿边事,将积钱粮、修险隘、练兵马、整器械、开屯田、理盐法、收胡马、散逆党等八事,从实举行,以后三年一次,分遣才望大臣,或风力科道官三员,一往延、寜、甘、固,一往宣、大、山西,一往蓟、辽、保定,阅视回奏。果着有劳绩,与擒贼同功,若仍袭故常,与失机同罪。[136]
隆庆间,以北虏修款,命兵部大臣,每三年即兼宪职,阅视九边,得举劾督抚以至总兵等官,其权寄之崇,几与故相杨文襄、翟文懿相埒。以后大臣罢遣,即以其事属之巡阅御史,体例渐卑,今承平已久,各边亦视三年大阅为了故事。[137]
至万历时期,已并不局限于三员,至万历十九年(1584)前后,九边诸镇基本皆已设置阅视官,[138]此外又设总理盐法、屯田都御史,[139]可见,隆庆以后多种使职的设置,显然在一定程度上亦分割了巡抚的权力。
三、九边总督的地方化、制度化与以文统武体制的形成通过以上论述可知,九边三总督逐渐建置。嘉靖三十年(1551),已开始考察总督,可见总督地方官员的性质愈来愈浓厚,呈现出逐渐地方化、制度化的趋势。[140]而通过藩、臬渐成总督主要来源的事实,亦可看出总督中央使职色彩逐渐淡化,地方官员色彩逐渐浓厚。“吏部覆吏科给事中陈三谟奏各省藩、臬之长阶秩已崇,将为他日边腹督、抚之选,诚不可以不胜任者处之。”[141]隆庆年间,高拱请以兵部司属充任督抚。“又以时方忧边事,请增置兵部侍郎,以储总督之选。由侍郎而总督,由总督而本兵,中外更番,边材自裕。”[142]故而万历年间成书之《四镇三关志》即明确以总督为军镇官员之首。
总督臣裒然四镇师表,上谷志不列之部署,而以经略见,谓其驻节有时无定员也。然今常驻节矣,亦有定员矣,故仍以总督为首,而百僚以次列焉,庶可以昭统摄千里之意。[143]
不过尚不可专杀大将。
张汉,钟祥人。代鹏时,寇已出境,乃命翁万达总督宣、大,而以汉专督畿辅、河南、山东诸军。汉条上选将、练兵、信赏、必罚四事,请令大将得专杀偏裨,而总督亦得斩大将,人知退怯必死,自争赴敌。帝不欲假臣下权,恶之。兵部言:汉老边事,言皆可从。帝令再议。部臣乃言汉议皆当,而专杀大将,与《会典》未合。帝姑报可。[144]
但终明一代,总督亦未有品秩,故尚未完全地方化、制度化。这一过程,至清代始完全完成。[145]总督地位最初并不甚高,两广总督地位最初甚至在镇守宦官之下,甚至总兵官亦与之争夺位次。
镇守中官与督抚、总兵官坐次,中官居中,总督居总兵官左。时总兵官陈政以伯爵欲抑英居右,英不可,奏乞裁定。命解英总督,止为巡抚,居政下。尚书余子俊言英招徕功多,当增秩褒赏,乃凡削其事权,恐无以镇诸蛮。乃擢英右都御史仍总督,位次如故。[146]
故而,总督成为地方最高军政长官始自陕西三边总制,亦即是说,明代以文统武的地方军事体制,最初出现于九边地区。但九边三总督制度确立过程中,亦不断遭到来自巡抚与总兵官的抵制。巡抚与总兵官在总督建置之后,由九边军政长官沦为属官,而其权力亦遭到分割与制约,二者抵触总督,亦实在情理之中。嘉靖年间,宁夏巡抚刘宪即阻挠陕西三边总制秦纮的决策。最后还需要世宗的裁决才得以通过。[147]相对于巡抚,总兵官对于总督的抵制更为强烈,原因即在于总督与总兵官皆以军事权力为主要职权。嘉靖二十二年(1543),总兵官张凤、周尚文即与翟鹏不和。吏科给事中周怡奏:
及查近日总兵张凤、周尚文与总制侍郎翟鹏、督饷侍郎赵廷瑞俱各不合……即今入秋,宣府已报虏警,而文武总督大臣互时意见,平时既藩藩扞格不相和协,则临敌对垒必且甲可乙否,其不误事败谋者鲜矣!夫初设文、武总督,欲其权力足制三军之命,臂指相使耳,今乃各自为大,而耻相下,各自为是,而耻相用,岂所以为卫国御寇?谋邪大敌在前,而文武构隙,非国之福……[148]
嘉靖二十六年(1547),甘肃总兵官仇鸾亦不听陕西三边总督曾铣节制。
总督陕西三边侍郎曾铣言延、宁大虏压境,修边之役尚未毕工,故臣征调庄浪鲁经兵三千暂驻兰州适中之地,以备应援。乃甘肃总兵官仇鸾疏摭本镇兵寡,故违节制,不听调遣,而巡抚都御史杨博附和上请,并乞责戒。上曰:“鸾胁制抚臣,抗违督府,沮挠军机,妨误边事,本宜重究,念防秋之际,姑从轻罚住禄米半年,博亦停俸四月。”已,兵科都给事中齐誉等言前宣、大总督翁万达与山西抚臣孙继鲁谋议不合,已形奏计,今秋深虏警,羽檄旁午,而鸾等复与铣争持不下,请降旨严饬。上是之,命兵部查参以闻。尚书陈经等言鸾愽己罚治,乞通敕诸镇,自后总督官务虚心酌采,勿执已见,抚、镇官毋循默面从,临事奏渎。上曰:“朝廷设立总督,节制诸镇抚、总等官,正为假以事权,齐一军令,孙继鲁首肆但挠,仇鸾效尤已,各加谴,未竟厥罪,部议依违倒置,不合事体,不允行。”[149]
但由以上诸例亦可看出,朝廷基本致力于维护总督权威,于巡抚、总兵官多加斥责,巡抚、总兵官遂渐无力抵制总督,而成其属官,如周尚文遭到斥责后,便只有以请求致仕而躲避总督。[150]不仅如此,中央尚通过不同方式增重总督权力,维护其权威。三总督逐渐兼管粮饷。如宣、大、山西总督“且往时总督止专兵马,近来事例兼粮饷四镇。”[151]而至嘉靖二十七年(1548),禁止巡抚、总兵官奏报不咨会总督,属官的性质愈发明显。[152]总督对于军镇的控制亦逐渐加强。“(两广总督韩雍)自奉尊严,三司皆长跪白事。军门设铜鼓数十,仪节详密。裨将以下,绳柙无所假。两地镇守宦官素骄恣,亦惕息无敢肆。”[153]“(正德)六年二月,江西盗起。诏起(陈)金故官,总制军务。南畿、浙江、福建、广东、湖广文武将吏俱隶焉。许便宜从事,都指挥以下不用命者专刑戮。”[154]军法从事权力逐渐增重。嘉靖二十二年,兵部议:
乞敕总督大臣凡兵交有临阵退缩及逗遛不进者,自都指挥以下,即斩以徇,总、副、参将、游等官则责甘死罪状,令破贼自赎……一诸臣建议筹边至计,固多但阃外之事,不可中制,凡一应事宜,请悉听督臣计划,许以便宜从事……上俱报可,下总督官亟行之,许以便宜,且令条上所未备者。[155]
(世宗称)仍照总督官自今遇敌,如有退缩逗遛者,都指挥以下即斩以殉,总、副、参、游等官先取甘死罪状奏请。[156]
至崇祯年间,权力进一步增重,获得对于参将以下军法从事之权。
又于崇祯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奉圣旨:边政玩驰,行法宜肃,今后各夷入口及临阵时,将吏各官有蒙泄都怯等情,除镇、道、副将参奏拏问外,其余听该督立正军法,各边一体饬行,钦此。[157]
且可军前授予有功者官职与奖赏。卢象升奏:
臣昨年疏请饬法一款,已经题奉钦依。文武各官除镇道而下,不用命者军前立斩,臣当一意奉行。即大帅监司违臣调度,亦先斩其中军,仍一面参逮,处以重典。其有功官兵,容臣随时验明功级,不拘何项钱粮,军前立行给赏。若功多且大者,应超升,应加级,亦先给以臣衙门印信执照,一听兵部事平题授,此又激劝人心之要着也。[158]
可见,九边总督地位逐渐稳固,从而逐渐成为九边最高军政长官。明朝尚通过其它方式扩展总督势力。如万历年间,不仅设置标兵,直属总督,“以资弹压”。[159]而且以专官管理总督中军事务。[160]至崇祯年间,杨嗣昌将宣、大、山西总督标兵确立为制。“窃照微臣标兵五千,经前任督臣杨嗣昌题定经制,分为节制三营,统以副、参、游、都等官。”[161]中军与总督的关系十分密切。
明年,(孙)承宗议出关修复宁远。问谁可守者。马世龙荐孙谏及李承先,承宗皆不许。袁崇焕、茅元仪进曰:“满桂可。但为公中军,不敢请耳。”承宗曰;“既可,安问中军。”呼桂语之,慨然请行。[162]
而至卢象升任总督时,进一步增立为五营,且升五营将领职衔为参将,以便于指挥总兵标兵,并设总兵官,以统率五营标兵。[163]遂行“保结”之法于标兵及三镇,藉以加强对于军镇的军事控制。“臣特行节制五营,每营各取职名保结状三张,各取职名军令状三张,保结自上而下,将领保其坐营千把,坐营千把具状与本管将官,各营将官具状与臣是也。”[164]
此外,分守、分巡、兵备道及监収府厅皆属总督管辖,总督对于军镇后勤及词讼管理,更为方便。至崇祯年间,宣、大、山西总督沿边属下已有十兵备道。[165]“每见一事也,督抚必行之司道,司道必行之厅官,厅官仍又行之将备,不问原委,习为故然,罔究是非,惟期一辙!”[166]而至崇祯时期,总督进一步获得了密奏之权。卢象升奏:
臣思向后军机□情,应言非止一节,除无大关系者,照常奏报,照常发抄,其或事机应密,未便泄之外庭,则请自阁部、兵科而外,概免投揭,仍于应投阁部、兵科揭帖,写密揭字样,外加钉封,以便该衙门关防漏泄。至所奉圣旨,及凡部覆与该科之应抄参者,各部咨臣衙门,亦写密咨字样,外加钉封。如此,则边情慎重,而中外之气脉呼吸仍通,于事机未必无补也。[167]
故而,总督体势极重。“盖臣军门体统,凡行边所至,惟巡抚可与臣会话,其次则总兵边道或以公事迎谒进见者有之。”[168]
晚明总督制度又进一步发展为经略制度,不仅管辖地域扩展至更多军镇,而且可以自带属官,从而赋予了更多的自主权力。给事中徐之鸾首建经略之议,毛宪亦追随其议。
一,设经略。夫寇深入,固由边备之不修,亦由用人之不一,旧设总制、巡抚、镇守总兵等官,以控制边方。其经划不可谓不周矣。第位重则事机易忽,权分则心志不专。近来边备渐弛,虏寇无忌,意者其由是乎?若不预为之经略,诚恐边患日深,后难捍御。今者,给事中徐之鸾首建此议,不为无见。臣愚亦窃以愿推选异材三四员,量加宪职,每岁夏间领敕分投辽东、宣、大、延绥、宁夏、甘肃、平凉等处巡视经略,至明年交春始还。凡将领、粮储、营垒、戍兵、墩台等类一应防边事宜,悉听区划条上。其有紧急事情,许以便宜行事,归奏之日,更下本兵大臣会同六卿以下详议熟处,见之施行,岁以为常。[169]
万历十八年(1590),鉴于西部蒙古部落众多,势力甚大,遂以兵部尚书郑洛经略陕西、延、宁、甘肃及宣、大、山西七镇边务。[170]经略权力于此并未详载,而于宋应昌敕文中,记载文官知府以下、武官副总兵以下,得军法从事,甚至斩首,权力较总督又有提升。
近年关白事兴,又以总督为不足重,始有经略之名,经略在祖宗朝亦有之,其权远出总督下,至是始加隆赫。曾见宋桐江应昌以少司马膺此任。其敕书云,凡文官知府以下,武官副总兵以下,如违军令者任自斩首。写本斩首作军法。其事权视先朝陆完彭泽等有加,盖文帅之重,至此极矣。[171]
熊廷弼也获同样的权力。“熊廷弼起经略尚书,赐一品服,赐尚方剑得斩副总兵以下。行日,赐宴东门外。五府戎政部院掌印官各陪饯。”[172]熊廷弼甚至请赋予承制权力。“更宜发银六万两,分犒朝鲜及辽人,而臣给与空名札付百道,俾承制拜除。”[173]此后,鉴于辽东、蓟州、保定等地防御形势之严峻,遂亦置经略,且给关防。“铸经略保、蓟、辽东等处关防。”[174]
天启元年置辽东经略。经略之名,起于万历二十年宋应昌暨后杨镐。至天启元年,又以内阁孙承宗督师经略山海关,称枢辅。崇祯四年,并入总督。十一年,又增设总督于保定。[175]
(王)在晋既去,(孙)承宗自请督师。诏给关防敕书,以原官督山海关及蓟、辽、天津、登、莱诸处军务,便宜行事,不从中制,而以鸣泰为辽东巡抚。承宗乃辟职方主事鹿善继、王则古为赞画,请帑金八十万以行。帝特御门临遣,赐尚方剑、坐蟒,阁臣送之崇文门外。[176]
甚至可以转授属下将领。[177]天启元年(1621),甚至有设置提督九边之议,尽管中罢,但统合九边,建置更高权力机构之设想却渐露端倪。“命王象干、涂宗浚俱以太子太保兵部尚书原官起用,象干提督九边,宗浚提督陵京军务,星驰受事。”[178]
先是,召用王象干、涂宗浚,恐虚衔难以任事,拟补象干提督九边军务,宗浚提督京陵军务,两衔创见,且与各边总督不便管辖,科臣霍维华、周士朴皆以为言。至是,象干任本兵,宗浚俟到日以原衔酌量应行事务。[179]
作为明代总督制度重点实行的地区,九边的经验逐渐推广至其它地区,如浙、直总督与两广总督之体势即模仿陕西三边总督而来。可见,九边局部经验遂影响了全国的制度面貌。“(嘉靖)三十九年五月乙亥,总督浙、直胡宗宪上疏,请得节制三省巡抚及操江都御史,如三边故事。帝以晋兵部尚书,如其请。”[180]“隆庆元年改督两广军务。时两广各设巡抚官,事不关督府。(张)瀚请如三边例,乃悉听节制。”[181]
与九边巡抚制度将军镇权力进一步分割不同的是,九边总督制度的建立,使军镇权力呈现逐渐合一的趋势。指挥军马、管理钱粮、监察官员、管理词讼等等皆在总督权力范围之内,不仅如此,总督借助对于地方三司的管理,从而将文官行政体制亦纳入军镇体制中,军镇势力的辐射范围进一步扩展。
但另一方面,明朝对于总督亦颇多防范。尽管巡抚、总兵官与管粮郎中皆受总督节制,但以总督一人之力,难以管理诸镇,故而三者实各有专掌,总督宏观协调而已。如直至明末,总督亦未能完全控制巡抚与总兵官。
臣叨任总督,于边防兵政,总不出联络调度四字。若调度违宜,联络无术,此臣罪也。如其隔膜视之,多方联络而不应;执拗参之,多方调度而不灵,则抚镇罪也。[182]
而且,终明一代,总督亦未能节制巡按御史,[183]巡按御史与巡抚甚至可以弹劾总督。[184]如隆庆年间,尽管有专任总督之令,巡抚、巡按御史与巡关御史等官仍然弹劾总督自专。
(谭)纶曰:“蓟镇练兵逾十年,然竟不效者,任之未专,而行之未实也。今宜责臣纶、继光,令得专断,勿使巡按、巡关御史参与其间。”自兵事起,边臣牵制议论,不能有为,故纶疏言之。而巡抚刘应节果异议,巡按御史刘翾、巡关御史孙代又劾纶自专。穆宗用张居正言,悉以兵事委纶,而谕应节等无挠。[185]
此外,晚明时期,朝廷又派遣行边侍郎,职责与总督有所重合,实亦分割了总督之权。葛守礼奏:
今闻沿边复添行边侍郎,各省复添屯盐都御史。夫行边侍郎与总督何异?两雄并处,势何能容?官军两望,于何取信?如行边者,有所建白,总督奉行,则其属也,异见相持,岂不败乃公事哉?况行边必以师从,见今客兵粮缺,何以堪此繁费也?[186]
而中央尽管赋予总督重权,但在具体实行之时,总督却甚少得以专行,仍须听命于中央。如“闻前总制在边,以请粮一事不合于某阁老,遂不久而去。若尔则其所以专行者亦无几矣。”[187]李棠即云:
古者藩镇节度之臣专制一方,钱粮军马,调遣给发,偏裨将领,参赞官僚,俱得自处,攻守应援,随机自便,人堪任使,动无牵制。是以权重而法行,任专而事易,今者事必待奏,奏多迟误,持奏者议论之不同,同事者之意见相左,是以节制下移于抗违,督率每挠于欺玩,号令不获自由,兵饷难乎急应,精神耗困于文札之烦冗,志气消沮于展布之艰难,欲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其可得乎?臣请自今假以便宜之权,获专阃外之寄,事关大计,必须奏请,可以自处,径自施行。言官不必苛细过求,少宽文法,俾可自效。巡抚将领以下,悉听节制。至于追论一节,人所深畏,是以欲言复寝,欲为未敢,必须朋奸党恶、误国乱政,方可追论。若心诚为国,事涉差错,亦当秉公原情,岂容挟私倾陷,播弄胸臆,致伤国体。臣请毋得概及,庶乎人无顾忌,而经略可见,事有责成,而委托无负此重任之议也。[188]
结论
朱元璋、朱棣皆以武力建立政权,开拓四境,故而,洪武、永乐两朝武治色彩甚为浓厚。表现在北边军镇体制中,即是军镇基本由武臣控制,而未有文臣参与其间。永乐年间,九边总兵官节制都司卫所的制度正式确定下来,总兵镇守序列也逐渐地方化、制度化,事涉军事者,镇守总兵官皆总之,从而将三司分立体制下被分散的军事权力重新集合。总兵官不仅节制都司卫所,在军事行动上控制布、按二司,而且督理钱粮,具有一定的司法权力。可见,总兵镇守制度最先开始对明代三司分立体制加以改革,从而在北边军事重地率先形成偏重军事权力层面的新型制度,与其后巡抚、总督制度的建立,实在同一脉络之中。故而,总兵镇守制度改革北边三司分立体制,镇守一方、自主行动、偏宜行事、军法从事,从而构成了明代特殊的地方体制,从而与腹里省级体制相并存,实为明代创立的新型地方军事制度。
洪熙之后,王朝稳定、边境安宁,而明仁宗颇为喜文,明朝文治色彩遂逐渐呈现,文臣势力遂逐渐渗透进入北边军镇体制。伴随着九边巡抚逐渐地方化、制度化,以及文臣势力的逐渐扩展,巡抚遂越来越多地参与军事事务,从而呈现军事化的趋势。巡抚由嘉靖以后,九边巡抚逐渐得以节制副总兵以下武臣,并获给旗牌,得以便宜行事、军法从事,从而由军务参赞之官演变为军事指挥之官,实已为提督之官。但鉴于三总督的设置,遂稍逊其称,仍称巡抚。九边巡抚从而位居总兵官之上,形成上有巡抚,下有兵备的九边文臣军事指挥制度。而总兵镇守制度反居其下,而受其制约,以文统武的意味渐渐呈现。但九边巡抚尽管位居总兵官之上,但却尚不可节制总兵官。故而,此时九边军镇体制实介于文武相制与以文统武之间。
为防止九边军镇之间的互相掣肘,明朝在九边设置三总督,三处总督权力尽管不断变化,在具体层面亦有一定差异,但随着设置日久,遂大体趋同。皆节制巡抚与总兵官,兼理粮饷,便宜行事,军法从事。演变至崇祯时期,宣、大、山西总督遂获得参将以下军法从事的权力,而且具有密奏之权。不仅如此,而且通过设置总督标兵,专设总兵官管理中军事务,行“保结”之法于军镇的方式,加强对于军队的控制,通过分守、分巡、兵备道及监收府厅等属官,加强对于后勤的管理。故而,尽管巡抚与总兵官对于总督有所抵触,但却逐渐沦为总督属官。
晚明动乱局势,遂进一步发展总督制度,而成经略制度,不仅管辖地域广大,而且权力尤重,文官知府以下,武官副总兵以下,皆得军法从事,甚至斩首。此外,尚可自带属官,自主权力亦大为扩展。天启年间,甚至有设置提督九边的建议。可见,随着明后期进入动荡之局,九边权力逐渐呈现上升的趋势。
尽管总督为九边最高军政长官,但由于管辖地域甚大,故而具体负责诸镇事务者,仍为巡抚与总兵官,直至明末,总督亦未能完全控制二者。二者,以及巡按御史皆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对于总督的制约作用。此外,尽管朝廷从制度上赋予总督重权,但总督仍遭受种种牵制。
但总督制度的建立,仍然对九边军镇体制大为推进,从而使军镇体制步入以文统武的格局。文臣遂先后超越武臣与宦官,成为九边最高军政长官,实为明朝文治精神逐渐复兴、文臣势力逐渐上升的历史趋势的反映。九边总督制度与以文统武格局为明后期其它地区军事体制的建设,提供了借鉴。演变至清代,遂得以普遍推广,从而成为全国地方军事体制形式。
(明史研究丛刊第10辑,2012年)
[1] 张哲郎:《明代巡抚研究》,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95年,第193—232页。
[2] 参见拙文《明代北边镇守太监研究》,《故宫学刊》第6辑,2010年。
[3] [明]杨士奇等:《明太宗实录》卷二O三,永乐十六年八月戊子条,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勘本,第2099页。
[4] 《明太宗实录》卷一九三,永乐十五年冬十月丙申条,第2037页。
[5] [明]杨士奇等:《明宣宗实录》卷四八,宣德三年十一月壬子条,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勘本,第1166页。
[6] 《明太宗实录》卷一九五,永乐十五年十二月乙酉条,第2048页。
[7] 《明太宗实录》卷二三八,永乐十九年夏六月辛亥条,第2277—2278页。
[8] [明]杨士奇等:《明仁宗实录》卷一下,永乐二十二年八月辛酉条,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勘本,第28页。
[9] 《明仁宗实录》卷四下,永乐二十二年十一月丙戌条,第147—148页。
[10] 《明仁宗实录》卷六上,洪熙元年春正月甲申条,第208页。
[11] 《明宣宗实录》卷九,洪熙元年九月丙午条,第227页。
[12] [明]李东阳等:《明孝宗实录》卷一二三,弘治十年三月甲子条,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勘本,第2206—2207页。
[13] [明]李维桢:(万历)《山西通志》卷二五《武备下·将士·官军》,稀见中国地方志汇刊据明万历刻后印本排印,北京,中国书店2002年版,第474页。
[14] [明]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二三《妇女·二妇全边城》,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588—589页。
[15] (嘉靖)《宣府镇志》卷二一《兵籍考·皇明·将领》,第231页。
[16] [明]张卤:《皇明制书》卷一六《大明官制·万全都司》,续修四库全书影印明万历七年张卤刻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598页。
[17] [明]陆容:《菽园杂记》卷五,元明史料笔记丛刊,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58—59页。
[18] 《菽园杂记》卷五,第54页。
[19] 《明英宗实录》卷三OO,天顺三年二月庚午条,第6373页。
[20] 《明史》卷一六六《王信传》,第4492页。
[21] [明]刘吉等:《明宪宗实录》卷二六O,成化二十一年春正月己丑条,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勘本,第4395—4397页。
[22] 《明宪宗实录》卷二六一,成化二十一年春正月己酉条,第4428页。
[23] [明]尹耕:《两镇三关志》卷九,藏国家图书馆。
[24] 《明宪宗实录》卷二七八,成化二十二年五月乙丑条,第4686页。
[25] [明]佚名:《皇明诏令》卷一七《即位诏》(成化二十二年九月初六日),元明史料丛编第一辑影印明嘉靖刊本,台北,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84年,第1365—1366页。
[26] [明]张廷玉等:《明史》卷七二《职官志一·兵部》,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校点本,第1753页。
[27] 《明史》卷一六六《张祐传》,第4497页。
[28] 《明史》卷二O二《赵炳然传》,第5348—5349页。
[29] [明]魏焕:《皇明九边考》卷一《镇戍通考》,中华文史丛书影印明嘉靖刻本,台北,华文书局,1969年,第28—29页。
[30] [明]孙世芳:(嘉靖)《宣府镇志》卷二一《兵籍考·皇明·文皇帝永乐七年置镇兵将领》,中国方志丛书影印明嘉靖四十年刊本,台北,成文出版社,1970年,第230页。
[31] [明]王圻:《续文献通考》卷九五《职官考·将军》,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影印中国科学院图书馆藏明万历三十一年曹时聘等刻本,济南,齐鲁书社,1996年,第5709—5710页。
[32] [明]申时行等:(万历)《大明会典》卷一二六《兵部九·镇戍一·将领上》,明万历刊本,元明史料丛编第一辑,台北,台湾文海出版社,1984年,第1799页。
[33] [清]李清:《三垣笔记·附识中·崇祯》,元明史料笔记丛刊,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199页。
[34] [清]纪昀等:《历代职官表》卷五七《总兵副将·明》,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1110页。
[35] 《明史》卷二二二《谭纶传》,第5833页。
[36] 《明史》卷七六《职官志五·总兵官》,第1866页。
[37] [明]郑晓:《今言》卷一,,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35页。
[38] [明]张岱:《石匮书》卷二八《百官志》,续修四库全书影印南京图书馆藏稿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488页。
[39] 《明宣宗实录》卷五三,宣德四年夏四月癸巳条,第1281页。
[40] [明]毕恭:《辽东志》卷五《官师志·职官·国朝》,辽海丛书第二集影印明嘉靖十六年重修传钞本,沈阳,辽沈书社,1985年,第416—421页。
[41] 《明孝宗实录》卷九,弘治元年正月己未条,第196—197页。
[42] [明]张居正等:《明世宗实录》卷一二二,嘉靖十年二月壬辰条,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勘本,第2920—2921页。
[43] [明]张居正等:《明穆宗实录》卷一,嘉靖四十五年十二月壬子条,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勘本,第17页。
[44] 《明神宗实录》卷一O七,万历八年十二月丙申朔条,第2059页。
[45] [明]叶向高等:《明神宗实录》卷一四四,万历十一年十二月乙亥条,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勘本,第2696页。
[46] [明]黄景昉著,陈士楷、熊德基点校《国史唯疑》卷八《隆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239页。
[47] 《明史》卷二七一《赵率教传》,第6962页。
[48] 《明史》卷二七一《金日观传》,第6969页。
[49] 《明史》卷二七三《左良玉传》,第6988页。
[50] 《明史》卷一九九《王邦瑞传》,第5271页。
[51] 《明世宗实录》卷一二五,嘉靖十年五月戊戌条,第2998—2999页。
[52] 《明世宗实录》卷一四八,嘉靖十二年三月丁卯条,第3418页。
[53] 《明史》卷二一一《沈希仪传》,第5594页。
[54] 《明史》卷二四八《李继贞传》,第6426页。
[55] 《明史》卷七六《职官志五·五军都督府》,第1857页。
[56] 《明神宗实录》卷二O五,万历十六年十一月辛酉条,第3827—3828页。
[57] 《明神宗实录》卷六O,万历五年三月庚戌条,第1376页。
[58] [清]纪昀:《历代职官表》卷五七《总兵副将·国朝官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1097页。
[59] [明]姚广孝等:《明太祖实录》卷二七,吴元年十一月乙酉条,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勘本,第412页。
[60] (嘉靖)《宣府镇志》卷二《诏命考·文皇帝永乐七年赐右都督章安镇守敕谕》,第20页。
[61] (嘉靖)《宣府镇志》卷二《诏命考·文皇帝永乐七年赐右都督章安镇守敕谕》,第20页。
[62] (万历)《大明会典》卷一三二《兵部十五·镇戍七·各镇通例》,第1871页。
[63] 《明世宗实录》卷九一,嘉靖七年八月辛酉条,第2097页。
[64] [清]谈迁:《国榷》卷五四《世宗嘉靖七年》,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3383页。
[65] 《明太祖实录》卷一九五,洪武二十二年二月壬戌条,第2931—2932页。《明史》作“正月”,误。《明史》卷三《太祖纪三·洪武二十二年》,第46页。
[66] 《明史》卷一五五《陈怀传》,第4256—4257页。
[67] 《明英宗实录》卷二七四,天顺元年正月辛卯条,第5820—5821页。
[68] [明]王世贞:《史乘考误》,载[清]顾炎武:《皇明修文备史》卷一,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影印清抄本,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8年,第876页。
[69] 《国朝典汇》卷一四O《兵部四·总兵参游》,第6711页。
[70] 《明英宗实录》卷一八四,正统十四年冬十月戊午条,第3629页。
[71] 《明英宗实录》卷二二六,景泰四年二月庚寅条,第4927页。
[72] 《明宪宗实录》卷二一,成化元年九月壬戌条,第417—419页。
[73] [明]劳堪:《宪章类编》卷二六《军法》,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影印明万历六年自刻本,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8年,第874页。
[74] [明]黄训:《皇明名臣经济录》卷一五《兵部二·题会集廷臣计议御虏方略以绝大患事》(马文升),文渊阁四库全书,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1028—1030页。
[75] 《明史》卷一九四《王廷相传》,第5155页。
[76] 《明孝宗实录》卷九四,弘治七年十一月甲午条,第1724页。
[77] 《明太祖实录》卷二二二,洪武二十五年十月乙亥条,第3244页。
[78] 《宪章类编》卷二六《兵政》,第873—874页。
[79] [明]杨宗气修,[明]周斯盛纂(嘉靖)《山西通志》卷一二《职官附公署》(提学副使周宣题),据嘉靖四十三年刻本摄制,北京,全国图书馆缩微文献复制中心,1992年。
[80] 《明太宗实录》卷六六,永乐五年夏四月戊戌条,第929页。
[81] [明](正德)《大同府志》卷七《宦迹·皇明·巡按》,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影印湖南图书馆藏明正德十年刻嘉靖增刻本,济南,齐鲁书社,1996年,第280页。
[82] [明]佚名:《国朝典章》,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影印北京图书馆藏明钞本,济南,齐鲁书社,1996年,第85—87页。
[83] 《明武宗实录》卷二六,正德二年五月癸亥条,第694页。
[84] [明]陈子龙等:《明经世文编》卷一六一《苑洛集·边事论三》(韩邦奇),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624—1625页。
[85] 《明世宗实录》卷七O,嘉靖五年十一月丙午条,第1595—1596页。
[86] 《万历野获编》卷二二《督抚·提督军务》,第554页。
[87] [明] 张萱:《西园闻见录》卷五二《兵部一·边防前上·九边通考》,民国排印本,元明史料丛编第二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84年,第4141页。
[88] [明]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二二《督抚·提督军务》,元明史料笔记丛刊,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554—555页。
[89] 《明史》卷《兵志二·卫所》,第2195—2196页。
[90] 《明经世文编》卷三一三《林学士文集·陈言边计疏》(林燫),第3313页。
[91] 《明世宗实录》卷二三九,嘉靖十九年七月丙申条,第4852—4853页。
[92] 《明穆宗实录》卷一四,隆庆元年十一月辛酉条,第385—394页。
[93] 《明穆宗实录》卷二四,隆庆二年九月戊辰条,第661—663页。
[94] “镇朔大将军阳武侯薛禄来行障塞。……此时已置总兵,禄来非镇守也。因事而来,事已则罢,以其重臣,有事我土也。纪或曰将军加大,位镇守上,如近年武臣提督者。败虏不书,微也,不足以赠重大将。”《两镇三关志》卷三。
[95] 《明神宗实录》卷二四七,万历二十年四月甲辰条,第4602页。
[96] 《明史》卷二五O《孙承宗传》,第6469页。
[97] 《明史》卷二五八《姜埰传》,第6666页。
[98] (正德)《大同府志》卷一二《圣朝制敕·敕都察院右副都御史高友玑》,第349页。
[99] [明]叶盛:《水东日记》卷三四《款外同事诸将》,元明史料笔记丛刊,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334页。
[100] 《菽园杂记》卷五,第58页。
[101] 《皇明泳化类编》卷六八《壮集·官制》,第716—717页。
[102] (万历)《大明会典》卷五九《礼部十七·官员礼》,第1012页。
[103] 《明英宗实录》卷一八三,正统十四年九月癸未条,第3557页。
[104] 《国朝典汇》卷五五《吏部二十一·总督巡抚》,第3687页。
[105] 《明孝宗实录》卷一四三,弘治十一年十一月庚子条,第2483—2484页。
[106] 宁夏镇、甘肃镇巡抚可节制副总兵以下武臣,[明]胡汝砺编,[明]管律重修(嘉靖)《宁夏新志》卷一《宁夏总镇·藩镇·巡抚都御史》,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34页。《皇明九边考》卷九《甘肃镇·责任考》,第353页。辽东镇、蓟州镇、宣府镇与大同镇可节制分守、守备等武臣。《皇明九边考》卷二《辽东镇·责任考》,第110页。而山西镇巡抚可节制守备武臣。《皇明九边考》卷六《三关镇·责任考》,第263—264页。
[107] [明]王世贞:《弇州续稿》卷一七八《文部·书牍·与元驭阁老》,文渊阁四库全书,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560页。
[108] 《明世宗实录》卷三三九,嘉靖二十七年八月庚戌条,第6177—6178页。
[109] [清]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四二《兵部一·重将权》,文渊阁四库全书,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733页。
[110] 《明经世文编》卷三五二《万司马三关奏议·题为急陈山西善后事宜疏》(万恭),第3786页。
[111] 《明世宗实录》卷五四二,嘉靖四十四年正月丙辰条,第8764页。
[112] 《明经世文编》卷三一九《王鉴川文集·陕西四镇军务事宜疏》(王崇古),第3391—3392页。
[113] 《明穆宗实录》卷一八《隆庆二年三月辛亥》,第507—509页。
[114] 《明神宗实录》卷一二四,万历十年五月乙丑条,第2310—2311页。《明经世文编》卷三OO《张元洲先生台省疏·议裁续添兵将以节边饷疏》(张瀚),第3153—3154页。
[115] 《明穆宗实录》卷六一,隆庆五年九月丙寅条,第1482—1484页。
[116] 《明穆宗实录》卷四二,隆庆四年二月癸亥条,第1055—1058页。
[117] 《西园闻见录》卷五二《兵部一·边防前上·九边通考》,第4140—4141页。
[118] 《明经世文编》卷九六《储文懿公文集·防虏疏》(储巏),第842页。
[119] 《宪章类编》卷三八《兵备副使佥事》,第1142页。《万历野获编》亦记载此事。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二二《整饬兵备之始》,元明史料笔记丛刊,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569页。王天有认为兵备道仿洪熙时期参赞之设。《明代国家机构研究》,第225页。
[120] 《明世宗实录》卷二五,嘉靖二年四月丙子条,第707页。佚名:《皇明诏令》卷二O《宽恤诏》(嘉靖六年二月十三日),元明史料丛编第一辑影印明嘉靖刊本,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84年版,第1738页。
[121] 《明世宗实录》卷三,正德十六年六月甲午条,第134—135页。
[122] 《明经世文编》卷二七六《杨襄毅公奏疏·遵谕条上定策遏虏疏》(杨博),第2914页。
[123] 《明世宗实录》卷五OO,嘉靖四十年八月壬申条,第8268—8270页。《明经世文编》卷二七六《杨襄毅公奏疏·遵条陈上定策遏虏疏》(杨博),第2913页。
[124] 《明经世文编》卷二五六《茅鹿门文集·与石东泉少司马书》(茅坤),第2713页。
[125] [明]焦竑:《玉堂丛语》卷四《献替》,元明史料笔记丛刊,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116—117页。
[126] 《明世宗实录》卷五O一,嘉靖四十年九月庚子条,第8280—8283页。
[127] 《明经世文编》卷三一六《王鉴川文集·严饬山西一省内郡兵务专责任以伐虏谋疏》(王崇古),第3345—3346页。
[128] (嘉靖)《宁夏新志》卷一《宁夏总镇·藩镇·巡抚都御史》,第34页。
[129] [明]卢象升:《卢象升疏牍》卷七《请饬兵政疏》,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4年,第148页。
[130] 《明经世文编》卷三六六《叶纲斋集·择将帅》(叶春及),第3952—3953页。
[131] [明]章潢:《图书编》卷八五《巡抚》,影印湖南图书馆藏明刊本,扬州,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88年。
[132] 《明英宗实录》卷三O一,天顺三年三月癸未朔条,第6381—6382页。
[133] 《国朝典汇》卷五五《吏部二十一·总督巡抚》,第3696页。
[134] 《明史》卷一九八《彭泽传》,第5236—5237页。
[135] 《明穆宗实录》卷一八,隆庆二年三月丙辰条,第493—494页。
[136] (万历)《大明会典》卷一三二《镇戍七·兵部十五·各镇通例》,第1871页。
[137] 《万历野获编》卷二二《督抚·总督军务》,第551—552页。
[138] 《明神宗实录》卷二四一,万历十九年十月乙卯条,第4498,《明神宗实录》卷二四二,万历十九年十一月乙酉条,第4521页,《明神宗实录》卷二四二,万历十九年十月乙酉条,第4522页,《明神宗实录》卷二四五,万历二十年二年乙卯条,第4573页,《明神宗实录》卷二四六,万历二十年三月庚辰条,第4587页,《明神宗实录》卷二四八,万历二十年五月甲子条,第4614页。
[139] 《明穆宗实录》卷三一,隆庆三年四月癸未条,第813页。
[140] 《明世宗实录》卷三七O,嘉靖三十年二月丁亥条,第6619页;卷三七一,嘉靖三十年三月戊戌条,第6627—6628页。
[141] 《明神宗实录》卷六三,万历五年六月己巳条,第1406—1407页。
[142] 《明史》卷二一三《高拱传》,第5640页。
[143] [明]刘效祖:《四镇三关志·凡例》,四库禁毁书丛刊影印中国文献珍本丛书影印明万历四年刻本,北京,北京出版社,2000年,第10页。
[144] 《明史》卷二O四《张汉传》,第5384页。
[145] 《历代职官表》卷五O《总督巡抚·国朝官制》,第957页。
[146] 《明史》卷一七八《朱英传》,第4741页。
[147] 《明史》卷一七八《秦纮传》,第4745页。
[148] 《明世宗实录》卷二七五,嘉靖二十二年六月壬寅条,第5398—5401页。
[149] 《明世宗实录》卷三二四,嘉靖二十六年六月庚子条,第6012—6013页。
[150] 《明世宗实录》卷二七九,嘉靖二十二年十月壬辰条,第5445页。
[151] 《明经世文编》卷二五二《赵恭襄文集·题为条陈边务以俾安攘事》(赵炳然),第2651页。
[152] 《明世宗实录》卷三三九,嘉靖二十七年八月庚戌条,第6177—6178页。
[153] 《明史》卷一七八《韩雍传》,第4735页。
[154] 《明史》卷一八七《陈金传》,第4961页。
[155] 《明世宗实录》卷二七O,嘉靖二十二年正月丙寅条,第5322—5327页。
[156] 《明世宗实录》卷二七四,嘉靖二十二年五月庚午条,第5382页。
[157] 《卢象升疏牍》卷七《宣云奏议·请饬兵政疏》,第147页。
[158] 《卢象升疏牍》卷十《□情疏》,第266页。
[159] 《明神宗实录》卷一二四,万历十年五月乙丑条,第2310—2311页。
[160] 《明神宗实录》卷一五,万历元年七月乙酉条,第457页。
[161] 《卢象升疏牍》卷六《宣云奏议·请留标将刘钦疏》,第124页。
[162] 《明史》卷二七一《满桂传》,第6958页。
[163] 《卢象升疏牍》卷七《宣云奏议·请定五营将领疏》,第156页。
[164] 《卢象升疏牍》卷八《议防剿机宜疏》,第187—188页。
[165] 《卢象升疏牍》卷九《宣云奏议·覆奏监军道敕书条款疏》,第224—225页。《卢象升疏牍》卷七《宣云奏议·特举俸深贤能道臣疏》亦有相关记载,第160页。
[166] 《卢象升疏牍》卷九《宣云奏议·鼓励人才大破积习疏》,第245页。
[167] 《卢象升疏牍》卷六《宣云奏议·请定密奏密揭规式疏》,第128页。
[168] 《卢象升疏牍》卷一一《参豪奸孙光鼎抗屯疏》,第306页。
[169] 《明经世文编》卷一九O《毛给谏文集·言备边患事》(毛宪),第1961—1962页。
[170] 《明史》卷二二二《郑洛传》,第5851—5852页。而《明史》另一处却记载:“天启元年置辽东经略。经略之名,起于万历二十年宋应昌暨后杨镐。” 《明史》卷七三《职官志二·总督巡抚》,第1773页。
[171] 《万历野获编》卷二二《督抚·总督军务》,第551—552页。
[172] 《国史唯疑》卷一一《天启》,第332页。
[173] 《明史》卷二五九《熊廷弼传》,第6697页。
[174] 《明神宗实录》卷二五一,万历二十年八月庚戌条,第4682页。
[175] 《明史》卷七三《职官志二·总督巡抚》,第1773页。
[176] 《明史》卷二五O《孙承宗传》,第6468页。
[177] 《明史》卷二七O《马世龙传》,第6934页。
[178] [明]温体仁等:《明熹宗实录》卷九,天启元年四月丙申条,中研院历史语言研
中国历史上有名的科学家及其故事
究所1962年校勘本,第477页。
[179] 《明熹宗实录》卷一O,天启元年五月己酉条,第499—500页。
[180] [明] 龙文彬:《明会要》卷三四《职官六·总督总制》,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第598页。
[181] 《明史》卷二二五《张瀚传》,第5911页。
[182] 《卢象升疏牍》卷七《宣云奏议·请饬兵政疏》,第147—148页。
[183] 耐人寻味的是,明武宗自称总督时,即节制巡按御史。“帝乃自称总督军务、威武大将军、总兵官、后军都督府、太师、镇国公朱寿,统各京边将士南讨。而安边伯许泰为威武副将军、左都督刘晖为平贼将军前驱,镇守、抚、按悉听节制。”《明史》卷一九O《杨廷和传》,第5033页。
[184] 《唐宋元明清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一书亦注意到了此点。“其次,督、抚、按互相牵制,特别是巡按对督、抚的监督,使后两者受到很大掣肘,难以专断一方。”李治安主编《唐宋元明清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275页。
[185] 《明史》卷二二二《谭纶传》,第5836页。
[186] 《明经世文编》卷二七八《葛端肃公文集·与杨虞坡太宰论设官》(葛守礼),第2945页。
[187] 《明经世文编》卷二六O《唐荆川文集·答翁东厓总制》(唐顺之),第2753页。
[188] 《明经世文编》补遗卷一《李奏疏·责成重臣及時經略邊務疏》(李棠),第5550—555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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