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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日,“HD90”编号假币、银行验钞系统升级之类的新闻铺天盖地拥堵各个媒体,争相报道,从一元硬币至百元大钞,造假和打假从未停止过对抗,并且始终处于一种“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相互不断升级的格局。
从古至今,只要有巨大利益的地方就有冒险罪恶伴随发生。我国古代自宋朝发行纸币开始,制造假币的行为就更加猖獗。例如南
年)七月颁行的《宋刑统》中规定:“诸私 铸钱者流三千里。作具已具未铸者,徒二年,作具未备者,杖一百。”后乾德五年(967年)十二月又下诏:“诸州轻小恶钱及铁鎉钱等,限一月悉送官,限满不 送者罪之有差,敢私铸者弃市。”对于私铸铜钱者,不计铸造数量的多寡,皆处以死刑。太宗太平兴国二年(977年)规定铜钱每贯必须“四斤半以上方得行用 ”,凡不合标准者限一月送官,官给铜价,“限外犯者之有差,私铸之人作法处死”。南宋时期,由于铜的产量锐减,为了确保现有的铜材,对私铸铜钱者的处罚更 甚,除“私铸钱者绞”之外,对于相关失职人员亦有轻重不等的惩罚。再后来,随着纸币的出现,铸币额锐减,这时的纸币已经成为流通中的主要货币,其行用量大 且广。和铸币相比,纸币作伪更易而获利更丰。因此政府三令五申,严禁伪造,并进一步加重对违反者的处罚。当时,将伪造犯人处斩已成定律,并增设了支赐陈告 人的奖赏制度。具体说来就是惩罚伪造、包庇、转用伪币者,处分失察的官员和乡耆;奖赏告发人和自首者,奖励查获伪钞的官员。绍兴三十二年(1162年), 定伪造会子法规定:“犯人处斩,赏钱十贯,不愿受者补进义校尉。若徒中及庇匿者能告首,免罪
受赏,愿补官者听。”宋代规定告发者赏银千贯,金代规定赏银三 百贯,元代规定除赏钞五锭外,还将犯人的家产全部赏给告发者。在这些奖赏之下,果然有不少造假者被捉拿,有效地起到打假的作用。
并以给官铸焉。”太宗雍熙元年(984年)也令江南诸州官府所处贮杂钱:“每贯及四斤者送阙下,不及者销毁。民间恶钱尚多,复申乾德之禁,稍峻 其法。”
宋朝时期还规定,宫廷寺观法器、军器、铜镜、铜锣等铜制金属品均由官府制 造出售,民间不得自造,凡不宜官造的器物,如铜钟等物,则由有关方面提出申请,获准之后在官府派员监督下方可铸造,至于门上铜钉、铜饰等铜制品则一律禁 绝。通过上面这一系列的措施,宋朝官府收缴、集中了私人手中的大量币材,有效、充分地垄断了铜源,强化了它的货币管制制度。
精选币材纸币最 早出现在四川,当地官员在与制造伪钞活动作斗争的过程中积累了不少经验,他们认为只要在制造印钞纸上多下功夫,选择一
三、收缴收兑私钱,阻止私钱在社会上的流通
只 要有利可图,私铸现象就难以完全禁绝,就会有大量的私钱进入流通领域,对政府的钱法政策产生影响。因此,对于已经铸造流通的私钱,古代政府经常采取收与禁 相结合的办法,在严禁私钱流通的同时,用官铸法钱和谷帛等收兑私人手里的恶钱,再回炉重铸,力图减少社会经济生活中恶钱的数量。收兑政策毕竟存在一定的局 限性,主要是国家财力有限,无法长期承受。法钱和恶钱的比价如果定得太高,政府财力不足,便无法将民间的恶钱全部兑换出来;比价太低,私人的恶钱不愿意拿 出来,又收不到效果。不过收兑政策尽管有很大的局限性,但它毕竟是符合经济规律的,只要官铸和财政上的支持,还是能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
宋 太祖初年铸宋通元宝钱,并于乾德五年(967年)下诏令诸州轻小恶钱和各种杂钱“限一月悉送官,限满不送者罪之有差”。太宗太平兴国二年(977年)下诏 规定铜钱每贯必须“四斤半以上方得行用”,凡不合标准者限一月送官,官给铜价。接着又于太平兴国七年四月下诏,收缴江南诸州私铸铅锡恶钱和各种轻小钱,令 “每千钱须重四斤
,人家先蓄者,许令所在纳官敢有私贮而不以闻,及违禁而擅以贸易者,并论如法,募告者差定其赏”。以后宋朝政府还多次申明了这方面的法 规。通过收缴和收兑恶钱,对于整肃货币流通,维持货币的法定标准,控制私铸确实起到了一定作用,此后较长的一段时间内,民间的私铸现象也都有所收敛。
四、提高法币质量,改善工艺水平,加强货币本身的防伪功能
宋 代为保证钱币质量,在铸钱时有严格的工序要求和操作规范。根据《游宦纪闻》卷2记载:“其勇工之序有三:曰沙模作,次曰磨钱作,末曰排整作。”“模沙、冶 金、分作有八,刀错水莹,离局为二。”可知宋代铸币有严格的工序要求和操作规范之则。宋代史料之中还有许多钱官因铸钱质量不合格而遭受处分的记载,例如, 宋神宗熙宁十年(1077年),因“改置永平监大炉铸钱怯薄”,提点浙江等路铸钱坑冶、太常少卿钱昌武被罚铜十斤,监官侍禁崔坦差替,均受到处罚。
宋朝政府禁止使用“锲薄”、“铿恶”之钱,而且对铜钱的合金比例有着明确的规定:对铁钱的铸造,也有关于轻重和损耗等方面的约限。南宋理宗朝人洪
咨夔所作 《大冶赋》云:“于是铸钱
一文中记载说:“与夫租庸调之入,盐铁榷酤之课相与为 表里资助国用,亦重事也。且夫工徒无赖聚一州而非便,散之则盗心不生矣。钱币益多,流四海而不匮用之,则盗铸几息矣。”指出了钱荒,流通中货币的不足,影 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使私铸有了足够的理由,而增加官铸钱可以有效地预防盗铸现象的发生。
因此,
1078年)增为1460年;而铅锡也同样有所增加。宋朝的铸钱业就在这样庞大的矿产资源上逐步 发展壮大起来。
为增加铸钱量,宋朝廷还设立对铸钱官的奖惩办法,例如宋神宗元祐时就曾下令:“岷州并通远军威远镇铸钱监官,任内铸到钱除支 费外,每净利三万贯减一年磨勘,幕职州县官占射差遣,六万贯循一资。二员者分受。”至此,就将主管官吏的升谪直接与铸钱额联系起来了,以促使提点官加紧铸 钱。
六、加强对铸工的控制,收编盗铸者
中国古代铸造技术落后,因此铸钱往往要征用大量的工匠,大型的钱监甚至有上千人之多, 如宋真宗时期,江、池、饶、建四州钱监“凡役兵三千八百人”,各监人数不会完全相同,因此四监中人数多的应超过了一千人。那么工匠人数众多,如果疏于管理,则会出现盗铸、私贩等现象,也会成为官府的大患,因此当时就有官员指出:“兵工失业,亦或转而为盗,故当饥岁,尤宜鼓铸以聚民。”所以,在宋朝时期, 当某个钱监停铸钱之时,对工匠的安排,并非遣去了之,而是派往他监。这样,待将来开铸,仍可望召回旧匠以利鼓铸,同时也可以
防止铸工到民间私下盗铸。宋孝 宗淳熙元年(1174年)正月下诏罢舒、蘄二州鼓铸铁钱:“逐监已差监官并依省罢法,见役工匠尽数发赴饶州铸钱监收管,内招道百姓人匠,愿从便者听。”不 是简单地将钱监内的工匠放散了事,而是发送到别的钱监处去,以加强管理。
七、完备货币管理机构,制定严格的伪币检验规则和处理方法
宋朝时期将纸币收归官营,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民间的伪造,但官吏本身 的舞弊行为也不可轻视。宋朝交子务初立时,仅设主管监官一人,交子务“所用之纸,初自置场,以交子务官兼领。”后来考虑到官员作弊,因此设立了专门负责币 纸制作的机构。大观元年(1107年)五月:“改交子务为钱引务……所用之纸,初自置场,以交子务官兼领,后虑其有弊,以他官董其事。”这样就将抄造币与 纸币印制分割开来,令官员相互牵制,也可增强对官员内部作伪弊端的管理。
设立多重印押制度。古代的纸币特别是最早由私人发行的交子,在印制 和使用当中必须经官方认可,即官方将收到的钱数记在交子上,经签押后,方可做现钱使用。流通时,朝廷发给
各省留一印记,各省发给各府留一印记,各府发给各 县留一印记,各县发给钱庄留一印记,最后钱庄发给民间再留一印记,这样做在当时就是一种有效的防伪印记措施。我们见到的大清宝钞上的层层印记或签押就是特 定历史时期的产物。
宋朝纸币发行之初规定必须有铜钱作为后备金,而且有一定数额的限制。但到了后期,发行的数量就无法控制了,造成过多过 滥。国家不得不对纸币进行多次的整改,与此相应的是,官府也必然会增加对伪造纸币行为的防范和打击力度。为杜绝伪币的流通,使造伪者不易以伪币获利,宋政 府还特别注意在收换纸币时发现伪币,加强伪币的鉴别工作,采取措施强令有关官吏增强防伪意识。
纸币换界也有利于防伪。因为宋朝纸币一直存在 着兑换制度,所以每次换界都要重新制版,图文的不断变化给造伪者带来一定困难。同时在新币与旧币兑换过程中,制定出详密的制度,注意检查出伪币,勿使其鱼 目混珠,这也成为了整个兑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伪币问题严重的时候,负者收兑人员的工作尤其不能马虎。交子兑换后一律烧毁,兑换时要查验字号, 经确认后才能毁抹合同簿历。例如,乾
道四年(1168年),南宋首次大量回笼会子时,就规定:“旧会每道收糜费钱二十足,零百半之。应旧会破损但贯百字 存,印文
可验者,即与兑换。内有假伪,将辨验人吏送所司,其监官取朝旨指挥,每验出一贯伪会,追究元收兑会子人钱三贯与辨验人,如官吏用心讫以上是关于宋朝-史上铸币最多的宋朝 对付假币有何高招?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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