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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岳飞冤案中的“莫须有”详解:未必有此事发生
岳飞一案中“莫须有”罪名之典故,几乎也可以说是家喻户晓,老小皆知8
《宋史?岳飞传》载,当岳飞一案以谋反罪判定上报之际,大将韩世忠听说岳飞父子入狱蒙冤,且被判死罪,心中很是不平,鼓起勇气来到相府质问秦桧。秦桧回答:“飞子云与张宪书虽不明,其事体莫须有。”韩世忠愤愤地说:“‘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
上述故事对于关心这段历史的人们来说也早已耳熟能详,其“莫须有”三字也逐渐成为冤狱的代名词,如世称岳飞冤狱为“三字狱”。然而仔细推敲,秦桧的这句话实在有些不合逻辑。“莫须有”历来被解释为“恐怕有”、“或许有”之类的“两可之词”,那么,秦桧的话应这样翻译:“岳飞儿子岳云给张宪的那封书信(指奸臣所诬岳云有封要求张宪帮助岳飞夺回兵权的信)虽不确实,但这事情或许有。”秦桧这样回答质问,给人的印象就是说岳飞的罪名“也许有”,也许没有,他不清楚。从秦桧要杀害岳飞的立场出发,他可能说出这种模棱两可的话吗?不管秦桧是此案的元凶还是帮凶,其要害死岳飞的目的是一样的,那就至少应该以肯定的语气回答韩世忠的质问。所以这段话,令人颇生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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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学者俞正燮《癸巳存稿?岳武穆狱论》中认为,秦桧的那句话应如此断句:“其事体莫,须有。”这里的“莫”相当于后世流行的语
俞氏在断秦桧后面那句话时,在通释其“莫”字为语未助词“嘛”时,可谓不无道理。但在解释韩世忠那句反问时,就显得不太令人信服了。因为如果将“莫”,作为前一句末的语气助词的话,它只是一个拖音,并无含义,如何能将其横截到后句中来呢?
现代有学者认为,宋人口语中多用“莫”字作“当”字解,如宋徽宗曾说:“北事之起,他人皆误我,独太师(指蔡京)首尾道不是,今至此莫须问他否?”(《铁围山丛谈》卷二)苏轼给文同的信中,也载“惟谨择医药,痛加调练,莫须燃艾否”的话。可见“莫须”二字连用,是宋人的习惯,意即“当须”如何。这样的话,“莫须有”三字应理解为“当须有”,“其事体当须有”是一个肯定句式,意为“这事情应当是有的”。此句话从秦桧口中吐出,其中也包含一定的强词夺理的味道在内,所以韩世忠才有后面的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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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学者以为,宋时“莫须”两字常连用,如《金佗粹编》卷一载高宗手诏:“据事势,莫须重兵持守,轻兵择利”。其“莫”有“岂不”之意。再如《永乐大典》卷一九七三五载宋哲宗主张恢复保甲军训,说“府界莫可先行”。《宋史?兵志》载同一语,作“府界岂不可先行”。所以“莫须有”即“岂不须有”,意为“难道不应该有吗”,是一种以反问为形式的肯定语句。
然而,“莫须”在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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