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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流量为王的当下,名人的面孔就是焦点,是商机,也是法律风险的聚集地。一张广为流传的头像背后,往往交织着肖像权与著作权(版权)两重权利,它们如同DNA的双螺旋结构,既相互独立,又紧密缠绕。理解“名人头像版权归属规则”及其最新动向,不仅是内容创作者、品牌方必须掌握的合规知识,也是每一位网络公民在数字生活中避免侵权的必修课。

名人头像首先涉及的是肖像权。这是自然人与生俱来的人格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具有强烈的人身专属性。 这意味着,未经肖像权人(即名人本人)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即便名人去世,其肖像所承载的精神利益与特定财产利益,仍可能由其近亲属通过法律途径予以维护。

与之并行的,是著作权。当名人的形象被摄影师、画家或影视制作方以某种独创性的方式固定在照片、绘画、影视画面等载体上时,这些“肖像作品”的创作者(如摄影师、制片方)便依法享有了著作权。 这就产生了著名的“双重权利”问题:一件肖像作品上,同时承载着名人的肖像权和创作者的著作权。两种权利并行不悖,但行使时可能相互制约。

最新的法律共识与实践明确指出,获得其中一种权利的授权,绝不意味着自动获得了另一种权利。例如,一家公司购买了某影视剧剧照的著作权授权,但若想将该剧照中明星的形象用于产品广告,还必须另行获得该明星本人的肖像权授权。 忽视这一点,正是许多企业“踩雷”赔偿的根源。
影视剧照是纠纷高发区。演员在剧中塑造的角色形象,其剧照的著作权通常依据合同约定归属于制片方。 这绝不表示制片方可以任意授权第三方商业使用剧照中演员的肖像。演员对其自身的肖像权保有控制力。
实践中,一些公司误以为获得了影视剧版权方或某家宣传公司的“肖像权授权”,便可高枕无忧。但法院在审理中会严格审查授权链条是否最终追溯到明星本人。在一起典型案例中,某制衣厂虽与某传媒公司签订了《肖像权授权协议》,但因无法证明该传媒公司已获得明星本人的直接授权,最终被判定侵权。 这给所有商业使用者敲响了警钟:审查授权文件时,必须追根溯源,确保获得了肖像权人(明星本人或其明确授权的经纪公司)的有效许可。
即使是群众演员或非主要角色,其肖像权也不容忽视。法律建议,影视制作方应在演出合同中明确约定肖像使用的范围、期限和方式,避免后续纠纷。 对于商业使用者而言,使用任何含有可识别自然人面孔的剧照进行宣传,最安全的做法就是取得肖像权人与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
“葛优躺”表情包侵权系列案件,堪称教科书式的警示。尽管该形象来源于电视剧,是角色造型,但因其清晰可识别为演员葛优本人,法院一致认定,商家未经许可用于商业宣传,即构成对葛优肖像权的侵害。 这表明,即便形象来源于虚构作品,只要具有“可识别性”,能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就受肖像权保护。
更值得关注的是,即便对肖像进行了艺术化处理,如制作成剪影、卡通形象,只要结合文章描述、人物线索等背景信息,能使公众识别出特定的自然人,该形象仍可能被认定为受保护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某公司使用明星肖像剪影配合暗示性文案进行营销,仍被判定侵权。 这大大扩展了肖像权的保护边界,对试图打“擦边球”的营销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
对于普通网友的非营利性制作、分享表情包用于个人娱乐、社交,通常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但一旦用于商业推广、吸引流量乃至直接售卖,就将踏入侵权红线。 二次创作的自由,必须在尊重他人基本人格权的前提下行使。
自然人死亡后,其肖像权本身随之消灭。 但这不意味着已故名人的肖像可以任由他人无偿使用。其肖像中蕴含的商业价值与精神利益并未消失,擅自使用可能损害其近亲属的情感,也可能误导公众认为存在商业关联。
我国司法实践通过保护“死者肖像利益”来平衡这一问题。近亲属有权对侵害死者肖像、侮辱其名誉的行为提起诉讼。 这意味着,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将已故名人肖像用于商业广告、产品包装等,仍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对于像鲁迅、老舍这样的历史文化名人,其肖像的使用更需谨慎,应尊重其历史地位与社会公序良俗。
法律并非绝对禁止使用他人肖像。《民法典》明确了若干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合理使用”情形,为公共利益和必要的社会活动留出了空间。 这主要包括: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使用;以及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肖像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例如,新闻媒体报道明星出席公益活动的照片,通常属于合理使用。但若将同一张照片用于推销某款产品,性质就发生了根本改变。判断的关键在于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是否超出了“合理”与“必要”的限度,是否以营利为核心目的。
面对复杂的规则,无论是企业、媒体还是内容创作者,建立严格的合规审查流程至关重要。务必取得双重授权:使用任何名人头像前,既要确认肖像作品(如照片)著作权人的使用授权,更要取得肖像权人(名人本人或其合法授权方)对特定使用方式、范围、期限的明确许可。
合同约定务必清晰。在与摄影师、模特、演员或授权方签订合应将肖像使用的具体细节——是独占许可还是普通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行业领域、媒介渠道(线上/线下、包装/广告)、使用期限等——白纸黑字地规定清楚。模糊的约定是日后纠纷的温床。
保持对司法动态的敏感。法律在不断演进,新的案例不断界定着权利的边界。从“葛优躺”到“肖像剪影”案,司法机关对肖像权保护呈现出日益严格和精细化的趋势。 敬畏法律,尊重权利,是在数字商业世界中行稳致远的不二法门。
名人头像,这一方小小的图像,凝聚着人格尊严与商业价值的激烈碰撞。最新的规则与实践清晰地表明,版权(著作权)的授权绝非使用名人肖像的“万能通行证”,肖像权作为一项固有的人格权,构成了坚不可摧的底线。在“可识别性”标准被广泛运用的今天,任何试图通过技术处理或模糊暗示来规避责任的做法,风险都越来越高。 对于所有使用者而言,唯一的合规路径就是尊重权利本源,构建完整、清晰、合法的授权链条。这不仅是对法律的遵守,更是对个体人格的基本尊重,是构建清朗网络空间和健康市场秩序的基石。在注意力经济的浪潮中,唯有恪守规则,才能让创意的帆船不至于在权利的礁石上搁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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