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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中国古代“监察御史”称呼的历史由来 监察御史的职权介绍
监察御史,中国古代官职,掌监察百官、巡视郡县、纠正刑狱、肃整朝仪等事。隋文帝开皇二年(582年)始设。唐御史台分为三院,监察御史属察院,品秩正八品下。宋元因之。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掌弹劾建言,设左右都御史各一人、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左右佥都御史各二人,其下设监察御史一百一十人,分属各道,初为正九品,洪武十七年(1384年)提升为正七品,多以新科进士为之。清朝沿制,乾隆十七年(1752年)升从五品。明清监察御史因所受差遣之不同,又有诸多不同名目,如巡视农务即为巡农御史、巡视漕运即为巡漕御史、巡视盐政即为巡盐御史、巡视茶法即为巡茶御史、巡视屯田即为巡田御史、巡视边防即为巡关御史。各道均有御史七至十一人,十三道共一百一十人,合称十三道监察御史。唐朝御史台分为三院,其中监察御史属察院,设十五人,掌“分察百僚、巡按郡县、纠视刑狱、肃整朝仪”(唐六典),为正八品下,品秩虽低但权限广。
明朝设立十三道监察御史,共有一百一十人,为正七品。其中浙江、江西、河南、山东各有十人;福建、广东、广西、四川、贵州各有七人;陕西、湖广、山西各有八人,云南有十一人。
十三道监察御史,主管察纠内外百官,或者可以明章面奏弹劾,或者可以密奏弹劾。在内两京清查监狱诉讼案件的审理有无拖延冤枉;巡视京都军营;监督乡试、会试以及武举考试;巡视光禄寺;巡视仓库;巡视内库、皇城、五城等[1]。
除十三道各自负责的行政区内事宜,各道亦协管两京、直隶(北直隶、南直隶)衙门,其中都察院衙门分属河南道,独专诸内外考察事宜[2]。
明成祖永乐年间,派遣监察御史至各地巡视政情,称“巡按御史”,简称巡按,职权似汉朝之刺史。巡按两字,指“巡”行各地
在外巡按的御史,北直隶两人、南直隶三人、宣大一人、辽东一人、甘肃一人,十三省各一人。清理军队、提督学校,两京各有一人;万历末年,南京增设一人。巡视盐政,两淮一人,两浙一人,长芦一人,河东一人。巡按御史是“代天子巡狩”,按察藩王大臣、府州县官等各方面考察,特有举报弹劾权力,大事上奏皇帝裁定,小事须立即裁决。巡行所至地区,必须先审查案件罪犯,调查诉讼案卷,有事实出入,必须依理辨明。各祭祀坛场,审查其墙壁房屋祭祀礼仪。体恤孤苦老人,巡视仓库,清查钱粮,勉励学校,表彰善者,清除豪强败类,以此匡正风俗、振扬纲纪。凡事政事得失、军民利弊,都要直言。有重大政事,须在朝廷会报。都察院总理宪章纲纪,只要有所见闻,必须纠正巡察。各御史纠察弹劾的事,必须写清年月与证据,不得以空话诋毁,挑剔细节。出外巡按后覆命,都御史必须复查称职与否后上奏。凡是御史犯罪,罪加三等,有赃物者,从重论处[5]。
清朝监察御史基本沿袭明制。在清朝,此官职配置于朝廷或地方,品秩为从五品。清朝灭亡后,该官职废除。
1931年,(前中华民国,现中国台湾省)为仿效御史谏官制度之优点,始设监察院。
依照(前中华民国,现中国台湾省)国父孙中山五权宪法的论述为基础,除行政、立法、司法之三权分立政体外,另外独立出考试、监察,用意系落实民权,将公职考选、对政府要员之监察之两项国家权力归还全民。监察权的独立也系统性的避免国会利用监察弹劾权力对行政单位施压,造成国会专制,直接的弱化立法权、强化行政权。
行使监察权责的人员为监察委员。监委之选举,依照(前中华民国,现中国台湾省)宪法原文,由省、市议会执行监委之选举。而在民国81年(1992年)5月的(前中华民国,现中国台湾省)宪法增修条文第二次增修,改为总统提名、经国民大会同意始任之。后于民国89年(2000年)4月,监委任免之同意权改由立法院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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