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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古代科举舞弊的多吗
在科举时代,舞弊手段非常多样,主要有夹带、代考、传递、冒籍和通关节等。这些舞弊形式又衍生放鸽子、点爆竹、扔石头、从屋顶传递等形式。从这些舞弊形式来看,考生们为了突破严密的科举制度而“走捷径”,真是竭尽所能,手段花样百出。这也表明科举及第对于古代读书人有着巨大的诱惑力,让他们敢于铤而走险,不惜以身试法。
尽管舞弊手段非常多样,但是由于科举制度有着防范作弊的严密制度,考生必须要与考官、考场工作人员勾结起来,做到考场内外相互配合才能舞弊成功。正因为这样,在被查处的科场舞弊案中,涉案的考官和考场工作人员大多是主犯,他们或者利用职权卖录取名额,或者与考生通关节舞弊,完全置科举考试的相关法律而不顾,影响极为恶劣,当然,等待他们的则是灭顶之灾。
清朝第一起科场舞弊案就是由考官大肆卖关节引发的。顺治十四年(1657年)顺天乡试前,同考官李振邺为了讨小妾的欢心,与张汉沆瀣一气,公开卖关节。然而,大肆收人钱财的李振邺并没有帮已经买了关节的考生考上,因此被人举报。这次乡试同考官中,除了李振邺之外,还有同考官张我朴、郭濬等人也徇私舞弊。案发之后,顺治皇帝认为这是李振邺、张我朴等汉族官员欺负满族官员不懂科举,于是大开杀戒,将李振邺、张我朴等人处以斩立决。
而康熙五十年(1711年)江南乡试舞弊案,则是清朝涉案金额最大的舞弊案。副主考官赵晋、同考官方名、王曰俞、陈天
不仅如此,江南地区的地方大员,如两江总督噶礼、江苏巡抚张伯行、前任安徽巡抚叶九思、安徽布政使马逸姿等人几乎都卷入到这起科场大案之中,或者是他们自己,或者他们的下属与考官、考生串通作弊,让案情显得异常复杂。康熙皇帝两次派钦差大臣前往调查审理,最后由朝廷九卿进行会审,将副主考官赵晋、同考官方名、王曰俞等人判处死刑,两江总督噶礼革职。这是一起典型的考官与考生通关节舞弊的科场大案。
不仅乡试出现考官徇私舞弊的情况,童试也不例外。雍正十一年(1733年),俞鸿图以河南学政的身份主持许州院试的时候,与临颍知县贾泽汉串通,发动下属、油店的老板等在许州城里大肆兜售秀才名额,一共有47个考生买了秀才名额,俞鸿图因此获得了大把银子并将其寄回北京的家里。事发之后,雍正皇帝雷霆震怒,让他落了个身首异处的下场。
在考官之外,有的考场工作人员也利用职务之便,与考生串通舞弊。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土司岑宜栋的儿子岑照参加广西乡试前,与知州叶道和串通舞弊。叶道和利用担任考场提调官的便利,把自己的随从曾兴和师爷曹文藻带进考场,由曹文藻充当枪手,帮岑照代写答卷,曾兴则利用送食物的机会,把曹文藻写的答卷粘在碗底传递给岑照,岑照因此高中广西乡试第一名。这起科场案的舞弊手法非常隐蔽,很难被发现。如果不是巡抚孙士毅之前就知道岑照的水平不怎么样,岑照还真的就会顺利地成为这一科的解元。
与岑照请人在考场内代考不同,嘉庆三年(1789年)湖南乡试前,考生傅晋贤买通考场工作人员樊顺承,樊顺承又串通了考场内的其他工作人员,把被主考官定为第一名的彭珴的试卷换成傅晋贤的,傅晋贤因此考中第一名解元,这种偷梁换柱的换卷手法被形象地称为叫“活切头”、“剥皮鬼”。在岳麓书院院长罗典的坚持下,案件终于被查处,傅晋贤和樊顺承被分别判处绞立决和斩立决。
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在科举时代,绝大多数的考官是能公正选材的,徇私舞弊者毕竟是极少数。有的科场舞弊案就是因为考官严格监考,让不法考生无从下手。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顺天八旗子弟院试前,参加这次考试的八旗子弟事先已经计划好,要用点爆竹、放鸽子等方式传递答案。但是,直隶学政、主考官庄存与严格监考,让他们的计划都泡汤了。最后,这些任性的八旗子弟大闹考场以发泄不满。乾隆皇帝则在严惩这些八旗子弟的同时,对庄存与进行表彰。
在科场舞弊案中,还有一类案件比较突出,就是考生的父亲、祖父千方百计帮助儿孙舞弊,希望他们能早日金榜题名,但结果往往事与愿违,甚至以家破人亡告终。
出生在江苏海门县的张謇在父亲的安排下,过继到如皋,以如皋考生的身份冒籍报考,并且如愿考中秀才。事后,帮助他冒籍的人以保守秘密为借口,不断地敲诈他父亲,让他们几乎倾家荡产,不堪忍受其折磨的张謇最后不得不向官府自首。他父亲的良苦用心反而给张謇和他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灾难。
与张謇父亲类似,希望帮儿子走捷径的还有鲁迅的爷爷周福清。在光绪十九年(1893年)浙江乡试前,为让自己的儿子周用吉早日考上举人,他铤而走险,去贿赂主考官殷如璋,结果事情败露,周福清被朝廷以行贿考官通关节的罪名判处“斩监候,秋后处决”。儿子周用吉不但被革掉秀才,而且在案发之后的第三年病死在家中。这起案件确实让原本是“小康”的周家坠入“困顿”,甚至家破人亡,这在幼年鲁迅的心灵上打上了深深的烙印。
张謇的父亲、鲁迅的爷爷周福清的行为确实是舞弊,因此他们得到惩罚是罪有应得。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与其他父母一样,他们也是望子成龙心切,才会如此冒险的。我们在认为他们罪有应得的同时,也会发出“可怜天下父母心”的叹息。
读完这些科场舞弊案,也许有人会得出“科举腐败至极”、“科举舞弊丛生”,甚至认为这可能就是科举最终被废止的主要原因。那么,我们该怎么看待科举舞弊
尽管我们不能否认舞弊对科举的公正性确实有损害,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科举选拔功能的正常发挥。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夸大科举舞弊的严重程度,更不能夸大其对科举公正、公平的消极影响。从总体上而言,科举仍然是公正、公平的文官考试制度,仍然没有辜负北宋大文豪欧阳修给它的“至公之制”的评价。
大家之所以得出科举舞弊非常严重的结论,我感觉这可能是对科举认识不全面的原因造成的:
首先,由于在有关科举的文献中,舞弊相关的文献占有相当的分量,翻阅科举文献,确实可以读到比较多关于舞弊的文献。其实,这类文献之所以会比较多,与科举文献的记载方式密切相关。古代与现在考试都一样,哪个考场一旦出现了舞弊,监考人员必
其结果是,在同一次考试中,尽管舞弊考场的数量非常少,但是记载的文献却非常多,而没有出现舞弊的考场是绝大多数,记载的文献却非常少,记载两种情况的文献的比例存在明显失衡的情况。随着时间的推移,关于舞弊的文献材料越来越多,在1300年的科举历史上累积的材料用堆积如山来形容毫不为过。这样,当我们现在再去阅读科举文献的时候,确实可以看到大量关于舞弊的记载,这就容易让人形成科举舞弊非常严重的错觉。
其次,尽管科场舞弊大案历代都有发生,但是从时间上来看,在科举1300年的发展历程中,绝大多数年份科举考试是正常进行的,真正出现科场案的次数不超过30次,应该说发案的频率是相当低的。
不仅如此,从空间上来看,由于科举考试是层级考试,在全国各地设立考点,历代各地设立的考点累计起来数以万计,因此发生舞弊的考点数是衡量科举舞弊程度严重与否的重要指标。以清代乡试为例,清代乡试在各省贡院举行,在光绪元年(1875年)之前是16个考场,之后增加甘肃贡院,为17个考场。清代举行科举考试112次,我们以16个考场来计算,不考虑各地停科等特殊情况,清代各省贡院举行的乡试就多达1792场。然而,在清代乡试中真正能构成科场大案的仅有9起,仅占总场次的0.5%,发案的比例是相当低的。
最后,即便是出现科场案,大多数统治者都会积极面对,甚至不惜以严刑峻法来惩处违法作弊的考官、考生及其他相关的涉案人员,这既是他们捍卫科举公正性决心的表现,也可以看作是完善科举制度的努
因此,无论是从科举舞弊发生的次数,还是从统治者维护科举公正性的决心和措施来看,舞弊对科举公正性的损害都是比较有限的,对于科举的人才选拔功能的影响也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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