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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1901年9月7日:《辛丑条约》签订
《辛丑条约》(英:Final Protocol for the Settlement of the Disturbances of 1900),亦称“辛丑各国和约”、“北京议定书”,是中国清政府代表奕劻、李鸿章与英、美、俄、法、德、意、日、奥、比、西、荷十一国外交代表,在义和团运动失败、八国联军攻入北京后,于光绪二十七年(辛丑年)七月二十五日(1901年9月7日)在北京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辛丑条约》有中法两种文本,以法文本为准,共有12款,另加19个附件,主要内容包括:(1)中国对各国赔款4.5亿两白银,价息合计超过9.8亿两白银,并以关税和盐税等作抵押;(2)划定北京东交民巷为使馆界,允许各国驻兵保护,不准中国人在界内居住;(3)拆毁天津大沽口到北京沿线设防的炮台,允许列强各国派驻兵驻扎北京到山海关铁路沿线要地;(4)清政府保证严禁人民参加反帝运动;(5)外国认为各个通商章程中应修之处或其他应办的通商事项,清政府概允商议;(6)惩办“首祸诸臣”;(7)改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前;(8)清政府对德、日道歉,等等。
《辛丑条约》被认为是中国近代史上失权最严重的不平等条约。《辛丑条约》的签订,进一步加强了
条款总述
《辛丑条约》是在1900年12月22日的《议和大纲》的基础上经过谈判而缔结的,按《议和大纲》的分款办法共列出12款,另加19
学者张海鹏指出,12款条目大略可分为四项内容:一、道歉,二、惩戒,三、修约,四、外交改制。
中国义务
道歉
道歉一项包括第一、第三、第四共三款,主要有:清廷派醇亲王载沣为头等专使大臣赴德国对克林德公使被杀一案表示道歉,派户部
惩戒
惩戒一项,内容最多,包括了第二、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共七款,集中体现了帝国主义列强侵略中国的目的,揭示了《辛丑条约》的性质。细分起来,惩戒一项又可分为三个子项:
对中国政府官员和中国人民的惩戒,涉及第二及第十款,规定对中央王大臣处死及永远监禁的有12人,对地方总督、巡抚以下官员处死及革职的百余人;规定“将诸国人民遇害被虐之城镇,停止文武各等考试五年”,附件开列的各省府县地名虽只有46处,由于停止北京会试及山西、顺天乡试,举人以上至进士的高层次考试涉及全国。前款是对现职官员的直接惩罚,后款是对准备进入官僚层的广大士大夫的间接惩罚。还规定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或者加入具有反帝性质的组织,违者一律处斩;地方各省督抚、文武大吏及有司各官,对辖区内发生的排外事件,必须立即弹压惩办,否则即行革职,永不叙用。所有各项惩处规定,须由清政府在全国各府厅州县布告张贴两年之久。这是针对中国全体人民发出的惩戒。
赔款,涉及第6款,规定赔款总额为45000万两海关银,年息四厘,自1902年1月1日起,至1940年止,39年内,需付本息银总计982238150两,各省地方赔款2000万两不计在内。
从政治、军事上保证帝国主义列强在华权力,使其对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的惩戒转变为物质的力量,这涉及第五、第七、第八、第九诸款,规定在北京建立使馆区并划定使馆区界址,禁止中国民人居住,使馆区由使馆自行管理,并由各国自主“常留兵队,分保使馆”。使馆区成为“国中之国”,成为在中国首都监视清政府的一支超级政治力量;规定削平大沽炮台及“有碍京师至海通道”之各炮台,并在黄村、廊坊、杨村、天津、军粮城、塘沽、芦台、唐山、滦州、昌黎、秦皇岛、山海关等12处驻扎各国兵队,“以保京师至海通道无断绝之虞”。禁运军火入境,为期二年,如有必要,亦可续展。
修约
修约一项,涉及第十一款一款,规定“将通商行船各条约内,诸国视为应行商改之处,及有关通商各他事宜,均行议商”,保证列强随时提出修改对华通商行船各条约的权力。
外交改制
外交改制一项,涉及第十二款一款,规定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按照诸国酌定,改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前”,规定变通各国使臣觐见礼节。
列国义务
以上共12款,均为清政府应对其他签约国承担的条约义务;各签约国对清政府承担的义务则只有一项,即“除第七款所述之防守使馆兵队外”,于西历1901年9月17日(光绪二十七年八月初五日)全部撤出北京,“并除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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