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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2010年5月9日:错案警示日
2010年4月30日,“被害人”赵振晌回到村中,2010年5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宣告赵
赵作海,男,1952年出生。河南省商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人,被称作河南版“佘祥林”。1999年因同村赵振晌失踪后发现一具无头尸体而被拘留,2002年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2年。
第二个“错案警示日”过后,笔者获悉曾被网民广泛关注的“洛宁县政协委员郭战解事件”已在“错案日”当天引起河南省高院领导和河南省政协领导的高度重视,有关部门领导表示将还政协委员郭战解一个清白(案件将被重审)。
网文称,洛宁县城关供销合作社为与洛宁县城西木工厂解除租赁合同,不惜向洛宁县法院提供虚假证据和证人证言,最终导致洛宁县政协委员郭战解开办的城西木工厂败诉。
据了解,败诉后的郭战解曾上
50岁出头的郭战解是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政协委员,洛宁县知名企业家,先进纳税人。郭战解开办的洛宁县城西木工厂是当地重点保护企业,先进纳税企业。
但因为遭遇洛宁县城关供销合作社的恶意诉讼,郭战解和其开办的城西木工厂险些厂破人亡,如今的郭战解负债累累,甚至借款缴纳税费。
翻查互联网,从2011年4月至今,国内数十家官方网站先后报道了政协委员郭战解的遭遇,亦有民间维权人士、中国反腐维权网站长葛树春和其他评论人士撰文就政协委员郭战解的遭遇发表评论,郭战解的遭遇曾被广泛关注。
至今郭战解倍感庆幸,因为在河南省高院领导和河南省政协领导的重视下,郭的遭遇将峰回路转,郭甚至在电话里表示,“等翻案之后我一定要为省高院和省政协领导送锦旗以示感谢。”
在此,不禁质疑,是什么动力驱使洛宁县城关供销合作社甘冒被追刑责的风险,向洛阳市两级法院出假证陷害政协委员郭战解,洛宁县城关供销合作社出假证,直接导致两级法院的审理均采信了虚假证词。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为河南省高院重视郭战解遭遇叫好的同时,更呼吁有关部门查清事实,尽快追究洛宁县城关供销合作社出假证的责任,尽快还政协
再说因政协委员郭战解事件而闻名的洛宁县法院,法院作为公平与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守护者理应认真查清事实,认真审查证据而不仅凭一方当事人证言草率断案。
另有分析人士认为政协委员郭战解事件可与赵作海冤案相提并论。赵作海冤案
至于政协委员郭战解案件,虽然洛宁县城关供销合作社出假证,但这并不是相关办案人员开脱责任的理由。
原文出处:http://www.6704.net/history/zglssj/213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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